工资福利扣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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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福利费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含政策文件

职工福利费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含政策文件

一、职工福利费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14)第六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当在实际发生时根据实际发生额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职工福利费为非货币性福利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对于职工福利费的范围,会计实务中一般是按照财企(2009)242号文件界定的范围作为表-1备注:上表财企(2009)242号文件规定的“剔除项”,在会计核算时不作为福利费核算而作为工资进行核算。

大家在为《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欢呼时,可能忘记了财企(2009)242号文,34号公告仅仅也是向242号靠拢而已。

在《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14年修订前,会计实务中一般是职工福利费按照工资的14%进行计提,借方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贷方计入负债;而会计准则修订后,不再预提,而是按照实际发生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二、职工福利费的税务处理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于职工福利费没有进行明确的定义,但是在国税函(2009)表-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此处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实际发生的,并且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总额,而不是会计上的工资薪金提取数总额。

“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疑难问题解答12.23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疑难问题解答12.23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疑难问题解答2011-05-27 09:18:00 作者:网络管理员来源:浏览次数:291问:企业在管理费用上列支人员工资,但未给员工交各种社会保险。

不知道这部分工资可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是不是填纳税申报表时,要全额调增?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企业应该给员工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而未缴纳的,对应的工资不符合合理性原则,不能税前扣除。

2问:我企业2009年租用个人的房屋做为办公室,租期一年,期满后发现在租赁期间,房屋内部有破损,出租个人就要求我企业进行赔偿,我们双方签定了赔偿协议,并将相应的赔款支付给了房主。

但因其是个人,所以我企业对此赔偿款没有取得发票,可否仅凭双方签定的赔偿协议列支这部分费用?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时扣除。

你单位发生的“赔偿”如果是租用经营用房屋时产生的,且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支出,并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可以在税前扣除。

相关证明材料应包括双方租赁协议,赔偿协议,房屋破损前、破损后的证明资料,破损和经营相关的证明材料,破损损失额的鉴定材料等能够有效证明此破损和企业与取得收入有关。

会计经验:福利费转换为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的个税问题

会计经验:福利费转换为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的个税问题

福利费转换为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的个税问题
福利费转换为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的个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进一步解释道:税法
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
机关、社会团体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什么是生活补助费呢?
?根据国税发(1998)155号文解释说,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
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
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所以最后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费就是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税法又从正面直接规定了不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费有哪些?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文)规定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
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
各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简介第四十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

简介第四十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

第四十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释义」本条是关于职工福利费支出的扣除规定。

原内资企业所得税规定,职工福利费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

原外资企业所得税规定,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和福利费,应当报送其支付标准和所依据的文件和有关材料,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

同时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国务院及各地政府规定,为其提存的医疗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退休保险基金三项基金外,可根据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标准,计提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

除此之外,企业不得在税前预提其他职工福利类费用。

企业实际发生的不属于上述五项预提基金或经费开支范围内的其他职工福利类支出,可按实际发生数在当年度税前扣除。

但当年度税前扣除的此类费用,不得超过企业全年职工税前列支工资总额的14%,超过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原内、外资企业职工福利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不同,是造成内资企业税负高于外资企业的一个重要原因。

为了公平税负,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的税前扣除政策,包括职工福利费方面的税前扣除政策。

本条进一步明确了,包括内、外资企业在内的所有纳税人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虽然扣除比例与原内、外资税法一致,但作为扣除基准的“计税工资”已改为“工资、薪金总额”,实际上已经提高了扣除限额。

在条例草案中,对职工福利费支出的扣除方面,是准予据实扣除,没有标准限制。

在条例草案的征求意见过程中,有不少意见认为,对职工福利费支出,应实行限额扣除制度,如将标准限定在年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防止部分企业利用给职工搞福利之名而侵蚀税基。

考虑到职工福利有利于使职工享受到更高质量和更多数量的实惠,有利于提高职工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而且工资、薪金总额14%的比例,也符合一般企业福利费支出的总额要求,所以本条对职工福利费的扣除,作了工资、薪金14%的限制。

另外,本条删除了条例草案中对职工福利费的支出范围所作的原则性限制规定,与原内、外资税法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支出扣除政策统一。

国税函[200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有效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现就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扣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国税函【2009】59号

国税函【2009】59号

解读国税函[2009]259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的内容比较为了达到强化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和规范工资薪金支出的税前扣除的双重目的,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企业的工资费用支出比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59号)文件。

其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9]85号)中就已提出要求:“国税局、地税局要加强协作,对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的工资薪金支出总额和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总额进行比对。

对二者差异较大的,地税局要进行实地核查或检查,对应扣未扣税款的,应依法处理。

2009年度比对范围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总户数的10%”,国税函[2009]259号只是将该要求进行了具体化。

针对该通知精神,各企业可先进行自我排查比对,发现问题,尽早解决,积极应对税务机关的核查或检查。

现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的内容进行比较,具体如下: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五简称《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这里所称的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福利费列支范围

福利费列支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因此,职工个人负担的社保费,不能计入“福利费”,即使计入“福利费”,在年底汇算清缴时,应当纳税调整。

税总办函[2014]652号-关于强化部分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共性税收风险

税总办函[2014]652号-关于强化部分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共性税收风险

税总办函[2014]652号-关于强化部分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共性税收风险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2014.7.3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2012年以来,税务总局对部分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开展了税收风险管理工作,揭示了企业存在的部分税务风险。

为切实加强总局定点联系企业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现将部分行业共性税收风险问题下发给你们,请组织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烟草总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本地成员企业(以下简称成员企业)做好对照整改。

一、离退休人员的工资、福利等与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支出的税前扣除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与企业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离退休人员工资、福利费等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企业超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本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的税前扣除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的规定,企业超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本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三、未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全文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9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号)[全文废止]的规定,企业应将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各项福利等计入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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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
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 号)二、关于工资薪金总 额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
“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 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 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 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 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
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 号)第一条规定的,可 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 〔2009〕3 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 额税前扣除。 问题三企业员工因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 支出,能否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80 号)第一条规定,关于企 业差旅费中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职工 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支出,准予企 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员工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支出, 准予扣除。 问题四个人负担的基本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部分能否税 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2 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 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 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 号)三、关于职工福利费 扣除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 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
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
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 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 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 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 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 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 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
企业员工因公出差,购买的机票 企业员工因公出差,购买的机票能否税前扣除? 问题一企业员工因公出差,购买的机票能否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席令第 63 号)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 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 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航空运输 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 〔2008〕54 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程单》,作为旅 客购买电子客票的付款凭证或报销凭证,同时具备提示旅
作为三项经费的计算基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 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34 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 除问题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 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 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 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 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 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因此,劳务派遣用工单位直接支付给派遣员工的工资可以 作为作为三项经费的计算基数。 问题六企业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能否计入工资薪金总 额?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
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 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
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 出。 因此,属于个人负担的部分已计入工资薪金的,可以作为 工资薪金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问题五劳务派遣用工单位直接支付给派遣员工的工资能否
客行程的作用。
问题二企业支付给员工的餐费补贴能否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2 号)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 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 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 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 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 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 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34 号)一、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列入企业员 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 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
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
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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