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城区廉租住房配建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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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2篇)

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2篇)

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本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制度,根据《____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____〕____号)、建设部等部门《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____号)、《____省人民____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____》(苏政发〔____〕____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对本市市区住房困难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实施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政府规定条件的城市居民家庭。

第三条廉租住房保障实行申请、评议、公示、审核和轮候制度。

第四条____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产局)是本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住房保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保办)具体负责全市廉租住房保障的____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区住房保障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房保办)具体负责本辖区廉租住房保障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发改、建设、财政、规划、国土、民政、税务、物价、市政公用、监察、金融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廉租住房保障的有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请受理和初审工作。

第二章方式与标准第五条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行发放租赁补贴、实物配租或发放购房补贴等相结合的方式,以发放租赁补贴的方式为主。

本细则所称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本细则所称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提供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的住房。

有一定支付能力的家庭,可申请购买其实物配租房屋的部分产权。

本细则所称购房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购买商品住房、二手房及房屋使用权时,向其发放的保障性购房补贴。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只能选择保障方式中的一种。

第六条申请人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未达保障面积标准的部分,应当列入租赁补贴、保障性购房补贴的计算范围。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区经营性土地供应管理的通知-十政发[2007]32号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区经营性土地供应管理的通知-十政发[2007]32号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区经营性土地供应管理的通知正文:----------------------------------------------------------------------------------------------------------------------------------------------------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区经营性土地供应管理的通知(十政发〔2007〕32号)张湾区、茅箭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区经营性土地管理,规范经营性土地交易行为,推进土地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增强政府对经营性土地的宏观调控能力,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建设部《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精神,结合我市情况,现就城市规划区经营性土地供应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土地供应原则(一)政府主导经营性土地供应市场。

市政府按市场需求对规划区经营性用地实行总量控制。

加强规划区经营性土地开发、整理、收购、储备工作。

对规划区经营性土地实行招标、挂牌、拍卖方式出让。

(二)适度超前城市规划。

市规划部门要加快城市规划的修编,提前2-3年优先编制城市中心区、旧城改造区、近期建设发展区、新开发区域的建设用地、储备土地、拟出让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明确规划地段内各地块的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必要的公共设施等控制性指标和要求。

(三)按年度计划供应经营性土地。

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发改、规划、房地产等部门于每年年末制定下一年经营性和工业项目用地年度计划草案,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按年度计划确定的区位、数量分批分宗供应土地。

(四)按规划实施土地开发。

所供应的土地要严格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城市规划确定的项目内容和规模实施建设,保证土地开发计划和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十堰市市级政府性基金目录的通知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十堰市市级政府性基金目录的通知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十堰市市级政府性基金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十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7.21•【字号】十政办发[2013]119号•【施行日期】2013.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十堰市市级政府性基金目录的通知(十政办发〔2013〕1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监察局关于清理规范市级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推进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十办文〔2013〕14号),市政府对市级政府性基金进行了全面清理规范,现将市级征收的12项政府性基金的征收依据、征收标准、征收对象等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此次公布的市级政府性基金是经国家财政部审核批准的。

各项基金的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资金管理方式、征收期限、减免政策等,应严格按所公布的执行,凡不按所公布征收的,交费单位或个人有权拒绝缴纳。

二、此次公布的市级政府性基金截止日期为2013年5月31日,今后若国家、省对政府性基金有新的政策,按新的规定执行。

三、为保证市级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严格依法征收,本通知所公布基金目录将在市人民政府网、市纪检监察网、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网、十堰市财政信息网等网站上公示。

各征收单位应将本通知所列基金名称、征收标准、征收范围等向社会公开,并在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上运行,接受电子监察和社会监督。

四、各县市区要在市级公布的政府性基金目录基础上,按照依法征收的要求,全面清理规范县市区级政府性基金事项,进一步减轻社会负担、优化经济环境,并于今年9月前将清理规范结果报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2013年7月21日。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城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实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城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实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城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屋租赁借用【发文字号】十政办发[2010]215号【发布部门】十堰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11.01【实施日期】2010.1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城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十政办发〔2010〕2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十堰城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十堰城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根据国家建设部等九部委《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国家建设部第162号令),结合我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区面向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实施的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第三条廉租住房的实物配租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市房管局负责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房源的分配、配租对象的公示和审核等工作;市监察局负责配租对象的抽查和举报查处及配租过程的监督工作;市民政局负责配租对象收入标准的认定工作;市物价局负责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核定工作;各区房管局负责配租对象的资格审查、入户调查核实、配租对象的评分、配租对象的确定、投诉事件的核实以及配租过程的协调服务等工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负责配租对象的入户调查和动态管理工作;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负责廉租住房的后期管理工作。

第四条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城区低保家庭;(二)无住房或现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含本数)的。

第五条申请人申请实物配租应提供以下证明资料:(一)《十堰城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表》;(二)《城市低保证》、家庭收入证明;(三)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四)现住房证明或无房证明;申请人有法定抚养、扶养或赡养关系的人员参与申请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城区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城区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城区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十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0.30•【字号】十政办发[2012]154号•【施行日期】2012.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城区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十政办发〔2012〕15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相关部门:《十堰城区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管理暂行办法》已经10月21日第1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2年10月30日十堰城区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改善我市城区棚户区(危旧房)居民的住房条件,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住建部等五部委《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湖北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10〕30号)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房屋征收、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棚户区(危旧房)是指城区国有土地上集中连片建设的,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大,房屋使用年限长,房屋质量差,基础设施简陋,使用功能不全,安全隐患突出的居住区域。

第三条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总体目标:从2012年起,利用五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城区集中连片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任务。

通过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使棚户区居民的居住环境质量和生活条件得到明显改善,促进城市健康发展。

第四条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总体原则:政府主导、依法征收,科学规划、稳步推进,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第五条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及其工作机构负责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作的统筹协调。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十政办函〔2022〕8号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十政办函〔2022〕8号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正文:----------------------------------------------------------------------------------------------------------------------------------------------------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十政办函〔202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和省住建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鄂建文〔2021〕45号)精神,为加快完善以公租房、人才公寓、保障性租赁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着力解决我市新市民和青年人的住房困难问题,促进实现全体市民住有所居的目标,现就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责任主体与实施范围市政府对全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负总责,各区政府(管委会)对本辖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负主体责任,按照属地原则,负责本辖区新市民、青年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情况的调查摸底,拟定本辖区“十四五”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做好租赁审查和运营管理的监督指导等工作。

十堰市是省政府确定的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重点城市,中心城区是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重要区域,主要范围包括茅箭区、张湾区和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

其他县市区可根据产业园区、城关镇区域范围内新市民和青年人的实际需求,适当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二、建设标准与保障对象保障性租赁住房坚持“保基本”的原则,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保障对象主要为符合条件的新市民和青年人等住房困难群体,优先保障新市民中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住房困难群众。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城区2015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通知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城区2015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通知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城区2015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3.26•【字号】十政办发〔2015〕26号•【施行日期】2015.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城区2015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通知十政办发〔2015〕26号张湾区、茅箭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十堰市城区2015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5年3月26日十堰市城区2015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为科学调控土地市场,合理配置土地资源,积极发挥计划引导作用,有序安排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17号)要求,结合《十堰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十堰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本市国有建设用地供需实际,制定十堰市城区(不含郧阳区)2015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一、指导思想以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新机制为主线,以落实节约集约利用制度为根本,合理安排十堰市城区2015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的总量、结构、布局、时序和方式,充分发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促进土地供应结构调整和利用方式的转变,为我市构建区域性中心城市提供强有力的资源支撑。

二、计划适用范围十堰市城区2015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适用范围包括十堰市行政辖区内的张湾区、茅箭区、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计划期为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计划指标(一)总量。

十堰市城区2015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控制在780公顷以内,其中新增建设用地控制在700公顷以内,鼓励和引导利用存量建设用地80公顷左右。

(二)用途结构。

十堰市城区2015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量780公顷,其中经营性用地133公顷,占城区土地供应总量的17.05%;工矿仓储用地594公顷,占城区土地供应总量的76.15%;划拨用地53公顷,占城区土地供应总量的6.80%(其中: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10公顷,占1.28%;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10公顷,占1.28%;交通运输用地33公顷,占4.24%)。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和支持全市建筑产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和支持全市建筑产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和支持全市建筑产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4.08•【字号】十政办发〔2020〕6号•【施行日期】2020.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和支持全市建筑产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十政办发〔2020〕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建筑业改革发展二十条意见》(鄂政发〔2018〕14号)精神,为切实优化十堰市建筑业发展环境,推动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提升建筑业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份额,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目标实施建筑业产值倍增计划。

力争到2020年,全市建筑业总产值突破600亿元,2025年突破1000亿元,年均增长12%以上。

实施建筑业大企业倍增计划。

至少扶持6家施工企业纳入省重点扶持范围,市级重点扶持龙头、骨干、优秀建筑企业20家。

实施“3221”工程。

力争到2021年底,新增和提升总承包一级企业2家、总承包二级企业20家、专业承包二级企业30家;到2021年底,全市新增总承包特级企业1家,实现本市特级资质企业零的突破。

力争在培植建筑行业上市公司取得突破。

二、支持措施自2020年开始,市财政每年拨付不低于200万元用于奖励扶持十堰市建筑产业发展,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市住建局申报获奖项目,并提供有关证明资料。

市住建局负责对企业或项目组织考核,根据市财政拨付的专项奖励资金数额,统筹本地建筑业发展重点、获奖数量等情况对各类别奖励资金额度浮动调整,综合提出奖励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进行奖励。

(一)支持我市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

1.促进我市企业融合发展,形成规模优势。

成立十堰建筑产业联盟,吸纳建筑业全产业链上所有类型企业以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搭建建筑产业全领域合作平台,实现融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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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十堰市城区廉租住房配建暂行办法(修订稿)》已经市政府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日
十堰市城区廉租住房配建暂行办法
(修订稿)
第一条为有效增加廉租住房供应,解决我市城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建设部《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162号令)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10〕30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商品房小区中配建廉租住房,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配建廉租住房,是指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商品房小区中,将无偿配套建设一定比例的廉租住房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之一,由开发建设单位根据廉租住房建设标准,按规定比例、建筑总面积、户型、套数和布局等要求配套建设廉租住房,建成后由政府无偿收回,其产权归政府所有。

第四条市房管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廉租住房配建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自本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规划区范围内所有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转让、变更土地使用性质等方式,新取得商品房开发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项目,必须按照项目规划建筑总面积3%的比例配建廉租住房。

第六条廉租住房配建管理的主要程序:
(一)市规划局在土地使用规划条件中,应明确该项目配建廉租住房的面积指标。

(二)市国土资源局在土地出让前,应将配建廉租住房的面积指标告知竞标人,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

(三)土地出让成交后,开发建设单位在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前,应与市房管局签订《十堰市廉租住房配建协议书》。

协议应当明确约定配建廉租住房的总建筑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配套设施建设要求、竣工后的移交方式以及违约行为的处理办法等事项。

(四)市国土资源局在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时,须将廉租住房配建的有关事宜纳入合同条款内容之一进行约定。

(五)市发改委在项目核准时,审核项目建设方案是否按照《十堰市廉租住房配建协议书》的要求足额、合理配建廉租住房,并将相关核定内容列入项目批文。

(六)市规划局在审查项目建筑方案以及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审查设计方案是否落实《十堰市廉租住房配建协议书》确定的面积指标、套型面积等要求,对没有履行协议的,不予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七)市住建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在工程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环节,严格审查开发建设单位执行《十堰市廉租住房配建协议书》的情况,对没有履行协议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八)市房管局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严格审查开发建设单位执行《十堰市廉
租住房配建协议书》的情况,并对配建的廉租住房进行登记备案。

未按规定配建的,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手续。

第七条商品房项目属于分期开发的,建设单位必须在首期建设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

第八条配建的廉租住房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规划设计中,应将配建的廉租住房集中于整幢楼或整个单元进行建设。

(二)每套廉租住房的产权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

房屋内的客厅、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设施必须布局合理,符合国家强制性规范要求。

(三)配建的廉租住房应进行简单的装饰装修,其装饰装修标准在《十堰市廉租住房配建协议书》中约定。

(四)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合格工程质量以上标准,建设单位应承担国家规定的保修责任。

第九条商品房项目中配建的廉租住房部分,所占用土地(项目总用地面积3%的比例)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同时可以享受国家政策文件所规定的、保障性住房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等优惠政策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商品房项目中的其它部分,仍按照房地产开发的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条商品房项目配建的廉租住房建筑总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开发建设单位可按照廉租住房项目中央投资补助的申报要求,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申请中央补助资金,其申请到的补助资金,在廉租住房竣工交付使用后,由市财政局划拨给开发建设单位。

第十一条配建的廉租住房经竣工验收合格并达到基本入住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将其无偿移交给政府,由市房管局进行统一管理。

廉租住房在移交时不得存在抵押、债权债务等遗留问题。

在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时,将配建的廉租住房产权直接登记为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配建的廉租住房在交付使用后,其日常物业管理工作由所在小区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开发建设单位在廉租住房配建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房管局将按照《十堰市廉租住房配建协议书》有关条款的约定,提请市政府相关部门追缴其减免的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并将其作为不良行为计入企业信用档案,同时责令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十堰市廉租住房配建协议书》的约定缴纳违约金。

(一)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擅自改变设计而没有配建的;
(二)配建的廉租住房建筑面积不足,其不足部分按照《十堰市廉租住房配建协议书》的有关条款执行;
(三)配建的廉租住房套型面积、装饰装修标准、相关配套设施等不符合《十堰市廉租住房配建协议书》规定要求,且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不能整改到位的,其不符合要求部分,将不得作为廉租住房。

第十四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配建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房管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十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

《十堰城区廉租住房配建暂行办法》(十政办发〔2010〕2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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