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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齐林-刑法学重点法条、司法解释(七)

阮齐林-刑法学重点法条、司法解释(七)

阮齐林-刑法学重点法条、司法解释(七)三、关于受贿罪(一)关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认定刑法第385条第1款规定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既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

担任单位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通过不属自己主管的下级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

(二)“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

只要具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如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时,根据他人提出的具体请托事项,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就具备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

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的,视为为他人谋取利益。

(三)“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认定刑法第388条规定的“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指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在职务上虽然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但是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如单位内不同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上下级单位没有职务上隶属、制约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有工作联系的不同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等。

(四)离职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行为的处理参照《人民法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离退休后收受财物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的精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五)共同受贿犯罪的认定根据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受贿的,应当以受贿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非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构成受贿罪共犯,取决于双方有无共同受贿的故意和行为。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向国家工作人员代为转达请托事项,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告知该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国家工作人员明知其近亲属收受了他人财物,仍按照近亲属的要求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对该国家工作人员应认定为受贿罪,其近亲属以受贿罪共犯论处。

阮齐林刑法笔记总则精简版-18页word资料

阮齐林刑法笔记总则精简版-18页word资料

骗取出口退税款罪和招摇撞骗罪都是诈骗犯刑讯逼供罪、非法拘禁罪、故意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过失致人死亡罪与交通肇事罪、医疗事故罪、失火罪等致人死亡法条竞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与失火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界限。

法条竞合既知其然又知其所以然。

例如,刑法关于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减轻处罚,限制责任能力人、聋哑人应从宽处理,故意罪处罚重于过失罪,累犯从重处罚,中止犯比照未遂犯、预备犯要宽大处理以及立功、自首的宽大处理等规定,体现刑罚轻重与刑事责任相适应。

刑法规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没有刑事责任能力人不受处罚,无罪过事件不处罚等,体现的是主客观统一、不搞客观归责的原理,等等。

而累犯从重、缓刑、减刑、假释则体现了刑罚的目的是重在预防犯罪,而非单纯的惩罚。

“立法定型”,是指刑法中对特定事项的一些特别规定,如“在走私过程中暴力抗拒缉私的,以妨害公务罪和走私罪数罪并罚”;而“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过程中暴力抗拒检查的,仅以一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再如,“挪用公款后使用挪用的公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数罪并罚”,但“因为受贿而徇私枉法的则择一重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等等。

这些需要单独记忆掌握。

“司法定型”,是指有司法解释和判例确定的一些固定说法,如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将枪支作抵押的,以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论处;接受枪支作抵押的,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论处。

再如,“没有法人资格的私营公司、企业犯罪的,以自然人犯罪论处;专门为犯罪而成立的单位犯罪的,以个人犯罪论处”,这也是需要专门记忆的。

在考试的时候,如果遇到上述立法、司法“定型”,可以想见,对于不知道这些“定型”的人,肯定算是一个疑难问题,并且仅仅根据一般的原理很难推导出正确的结论;而对于知道这些“定型”的人,则只能算是一个简单问题刑法学重点内容一、总则1相对刑事责任年龄;2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区别;3法律和事实认识错误;4故意犯罪的形态;5共同犯罪;6罪数;7财产刑;8自首、坦白、立功;9缓刑、假释;10追诉时效。

司法考试刑法名师阮齐林复习讲义

司法考试刑法名师阮齐林复习讲义

司法考试刑法名师阮齐林总则复习讲义(1)第一章刑法概说一、罪刑法定原则内容与刑法的形式、解释。

1.成文法,排斥习惯法。

刑法的形式:①刑法典(1997年10月1日生效)、②单行刑法、③附属刑法。

国家级法律,国务院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不得作为刑法(定罪判刑依据)。

⒉严格解释法律,禁止适用类推。

(1)解释方法的基本知识:①文理解释:文理解释:指根据语法、字义的惯常用法来解释条文的方法。

“他人”包括男人女人;强奸妇女罪的“妇女”包括一切女性,既包括中国妇女也包括外国妇女,既包括成年妇女也包括幼女。

这是文理解释,同时也属于按照“语言最惯常用法”进行解释、得出条文内容(按照条文的文理不扩大不缩小)的普通解释,同时也是根据条文的语言文字“字面”(形式意义)作出的形式解释,也称文义解释o形式解释。

①文理解释作为刑法解释的基本方法,意味着:(1)“没有特别的理由”,应当首先采取文理解释的方法。

(2)即使是“有特别的理由”,也不能脱离条文的文理含义。

②论理解释:在文理解释之外寻求解释依据的解释方法的统称,如参酌立法背景、沿革、目的、社会需要等因素(依据)阐明刑法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对论理解释,按照使用方法(依据)的差异,又可细分为:A.当然解释;B.反对解释;C.补正解释;D.体系解释;E.历史解释;F.比较解释;H.扩大解释;I.缩小解释等;这些解释方法本身与罪刑法定原则没有冲突。

但是违反解释法律的规则、超越社会常理任意解释法律是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

(当然解释):根据司法解释: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是“情节严重”。

那么,被行政处罚三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当然属于!这是“当然解释”,即根据逻辑、道理当然可推断出的法律(该“情节严重”)适用范围、含义。

从文理解释的角度,“二次以上”,含二次及超过二次的次数,也能得出同样结论。

(反对解释):刑法第50条规定,死缓犯没有故意犯罪的,“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

司法考试刑法名师阮齐林总则复习讲义(3)

司法考试刑法名师阮齐林总则复习讲义(3)

司法考试刑法名师阮齐林总则复习讲义(3)第三章排除犯罪的事由一、知识:(一)正当防卫五条件:1、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3、具有防卫意识4、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5、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二)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防卫过当定罪(罪过形式):一般为过失犯罪;但不排除故意罪。

★法定情节。

(三)不认为正当防卫的情况:假想防卫、事后防卫、防卫挑拨、互相斗殴、偶然防卫。

二、事后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区别:时间不同。

事后防卫是“时间”过当。

而防卫过当只包含“强度”过当的情形,不能包括“时间”过当。

事后防卫属于私自处理罪犯,不适用防卫过当的法定情节,但可作为酌定情节。

防卫时间条件的实质把握:有没有采取防卫行动的必要性?不法侵害人在现场对防卫人有侵害、威胁。

A对人的威胁;B对财的侵犯。

三、特殊当防卫:第20条第三款的特别规定★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别:紧急避险:合法利益之间的冲突、协调问题:例:甲遭乙追杀,丙拦截,甲将丙致伤。

如果丙属于不法侵害人,防卫框架中解决;如果丙为见义勇为群众,甲不知,假想防卫;甲知道,但无奈,避险框架中解决。

★第四节其他排除犯罪的事由:1、法令行为;2、正当业务行为3、被害人同意行为,4、自损行为;⒌自救行为;6、义务冲突例:关于被害人承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8卷二单选5答案:【D】)A.儿童赵某生活在贫困家庭,甲征得赵某父母的同意,将赵某卖至富贵人家。

甲的行为得到了赵某父母的有效承诺,并有利于儿童的成长,故不构成拐卖儿童罪B.在钱某家发生火灾之际,乙独自闯入钱某的住宅搬出贵重物品。

由于乙的行为事后并未得到钱某的认可,故应当成立非法侵入住宅罪C.孙某为戒掉网瘾,让其妻子丙将其反锁在没有电脑的房间一星期。

孙某对放弃自己人身自由的承诺是无效的,丙的行为依然成立非法拘禁罪D.李某同意丁砍掉自己的一个小手指,而丁却砍掉了李某的大拇指。

丁的行为成立故意伤害罪自救行为与正当防卫的区别在于: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自卫”行为,是防卫性质;在法益已经受害运用自己的力量“恢复其权益”的行为,是自救性质。

阮齐林-刑法学重点法条、司法解释(四)

阮齐林-刑法学重点法条、司法解释(四)

阮齐林-刑法学重点法条、司法解释(四)《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六)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要从严惩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团伙的首要分子和以拐卖妇女、儿童为常业的“人贩子”。

要严格把握此类案件罪与非罪的界限。

对于买卖至亲的案件,要区别对待:以贩卖牟利为目的“收养”子女的,应出的几个法律适用问题,提出意见如下:一、关于“入户抢劫”的认定根据《抢劫解释》第一条规定,认定“入户抢劫”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户”的范围。

“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

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

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

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

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

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

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外,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二、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认定公共交通工具承载的旅客具有不特定多数人的特点。

根据《抢劫解释》第二条规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主要是指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

在未运营中的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上针对司售、乘务人员抢劫的,或者在小型出租车上抢劫的,不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三、关于“多次抢劫”的认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中的“多次抢劫”是指抢劫三次以上。

对于“多次”的认定,应以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抢劫行为均己构成犯罪为前提,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客观分析、认定。

阮齐林:与初学者谈谈学习刑法学的方法(制度篇)

阮齐林:与初学者谈谈学习刑法学的方法(制度篇)

阮齐林:与初学者谈谈学习刑法学的方法(制度篇)导语:阮齐林:与初学者谈谈学习刑法学的方法(制度篇),阮老师是司法考试刑法界的名师,从事司法考试辅导多年,他以自己的多年经验为基础,给广大初学者一些备考建议,请大家认真研读阮齐林:与初学者谈谈学习刑法学的方法(制度篇)。

(一)基本与修正基本的犯罪构成是由分则各“罪·刑”条款确立的。

首先,分则各“罪·刑”条款确立了“犯罪行为”的种类(行为类型)。

比如,刑法第302条规定:“盗窃、侮辱尸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据此,“盗窃、侮辱尸体”是刑法禁止的犯罪行为,其法律效果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遇到“盗窃、侮辱尸体”的事情(案件),此条是对该行为定罪处罚的基本法律依据。

没有此条,不能认为该行为是犯罪;有此条,就可认为该行为是犯罪。

处罚也受此条约束,最重不能超过3年有期徒刑。

总则许多规定,如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犯罪预备、未遂、中止、共同犯罪、犯罪故意、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免除处罚等,在处理“盗窃、侮辱尸体”事情(案件)时,均需依附、围绕此条适用。

比如,甲唆使乙盗窃他人尸体,乙实施盗窃他人尸体行为,对乙依此条定罪自无疑问,对于甲能否依此条定罪呢?就存在疑问,因为甲动口不动手,第302条禁止并惩罚“盗窃、侮辱尸体”,但不能当然推导禁止并惩罚其“教唆”行为。

刑法“总则”第29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有此规定,对“教唆”他人盗窃尸体的行为才获得处罚的根据。

刑法分则开列出“罪·刑”清单,只有当分则开列出“盗窃、侮辱尸体”是一种“犯罪”,该“犯罪”的“教唆”行为才具有犯罪性。

对该教唆行为处罚也必须以第302条为依据。

在对甲定罪判刑时,首先需引用第302条,其次引用第29条。

由此可见,适用刑法条款处理具体案件时,分则各“罪·刑”条款是基本依据。

阮齐林刑法讲义

阮齐林刑法讲义

阮齐林刑法讲义总则部分第一章概述原则:1、罪刑均衡原则的理解:刑罚的轻重与罪行和刑事责任相适应。

罪行指客观的已经发生的犯罪事实、危害程度:责任指犯罪主体的情况和人身危险性,体现刑与责相适应的制度如未成年、限制责任,聋哑人,故意过失、累犯、未中止与未遂、预备责任的差别,立功自首等效力范围:2、犯罪地确认和普遍管辖原则, (1)犯罪的确认行为或结果一项发生在中国的,认为是在中国的犯罪 (2)普遍管辖:A.对象:国际犯罪。

海盗罪、毒品罪、劫持民用航空器罪、酷刑、恐怖主义、战争罪、灭种罪。

B.处理方法:或起诉或引渡;D.对属地、属人、保护的补充作用。

3、溯及力规定的掌握:从旧兼从轻, (1)新旧刑法相同的,适用旧法; (2)犯罪行为由新法生效前继续到生效后的,适用新法。

(3)连续至新法生效后,新旧法都认为犯罪的,适用新法。

(4)累犯 (前罪发生在生效前的,后罪发生在生效后的,适用新法)第二章犯罪概说:第13条但书及罪与非罪的界限。

基本犯罪构成:实行既遂:修正犯罪构成:帮助、教唆:预备、未遂、中止。

第三章犯罪构成,第三节犯罪客观要件1、不作为的理解:义务前提:当为而不为。

不作为犯并非没有积极行为,而是没有法律要求或者禁止的积极行为。

2、纯正不作为犯与不纯正不作为犯的理解:因不作为而构成下列犯罪的是纯正不作为犯:遗弃罪、第376条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第2款,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第429条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第444条遗弃伤病军人罪:私放在押人员罪、玩忽职守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等。

因不作为而构成作为和不作为均可构成的犯罪的,是不纯正不作为犯。

如构成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强奸罪等。

3、因果关系特点、地位、主要表现形式(1)特点:客观性,判断因果关系的有无,与行为人主观能否预见无关。

(2)地位: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即是让行为人因其行为而对该结果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对结果是否应当负刑事责任,还要考虑主观要件(有无故意、过失)以及主体资格(责任年龄、责任能力)。

启明星司法考试《刑法精义》增补内容

启明星司法考试《刑法精义》增补内容

启明星司法考试《刑法精义》增补内容黄晓亮2007年4月中旬,司法部司法考试司正式发布《2007年司法考试大纲》,并已经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和2006年相比较,《2007年司法考试大纲》的刑法部分变动较大,值得关注。

结合《2007年司法考试大纲》刑法部分具体变动的内容,作者对《刑法精义》进行了补正和分析。

具体而言,刑法总论方面变动不大,而在刑法分论方面则有较大改动,主要是将《刑法修正案(六)》新增加的具体犯罪补充到相应的章节中。

下面逐一说明。

一、第二章“犯罪概说”第二节“犯罪的分类”新增“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

因为该犯罪类别涉及到犯罪主体的分类,而《刑法精义》在“犯罪主体”部分对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做了详细的分析和阐述,因此,不再展开。

二、第十六章删去“重大责任事故罪”,新增了“生产、作业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事故罪”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刑法精义》第300页对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已经做了分析。

下面对前两项罪名作一阐释:1. 生产、作业责任事故罪是1997年刑法典第134条所规定的犯罪,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6年6月29日颁布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六)》第1条对该犯罪作了修正。

该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对此,应该注意如下问题:(1)行为人的行为必须违反了安全管理规定。

所谓“安全管理规定”,是指同保障生产作业安全有关的劳动纪律、操作规程以及劳动保护法规等。

(2)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必须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

如果事故的发生与生产、作业没有关系,不构成本罪。

(3)行为造成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虽有违章行为,但未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不构成本罪。

根据刑事司法的经验,“重大伤亡”,是指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

“其他严重后果”,是指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或者经济损失不足这一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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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讲义新增内容
阮齐林
第二章犯罪概念
犯罪基本特征的论理解释:违法性·有责性
犯罪概念:犯罪是该当构成要件、违法、有责的行为。

行为成立犯罪(构成犯罪)行为该当构成要件·违法·有责。

第三章构成要件该当性
1、“构成要件”,指①刑法各“罪·刑”条款(正条)中在罪状部分规定的犯罪法律要件·要素。

②修正的构成要件,即正条既遂之预备·未遂·中止和教唆犯·帮助犯。

2、“该当”与常说的“该当何罪?”中的“该当”之用法相同,相当于说“被告人行为”该当刑法何条之构成要件,简称“构成要件该当性”或“该当性”。

也有称“符合”构成要件,或“符合性”的。

例如刑法第360条规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本条罪状部分之规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就是法定(传播性病罪)之“构成要件”。

刑法分则350余条就规定了各种罪(传播性病罪、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在罪刑法定原则之下,构成犯罪,行为首先必须触犯(该当)分则某“罪·刑”条款中的“构成要件”。

所以该当构成要件是行为成立犯罪的一般要件
..................。

3、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1)客观的……·主观的;(2)记述性·规范性。

(3)积极的·消极的:(4)成文的·不成文的。

4、基本的犯罪构成和修正的犯罪构成……
5、构成要件一般内容〔要素〕①主体(特殊主体·身份犯与共犯)·②行为·③行为时间地点·④对象·⑤结果·⑥因果关系。

第四章违法性
1、“违法性”从形式上说,行为违法法律,被法律所禁止;实质上说,就是对法益(刑法保护之利益·社会关系·客体)的损害事实和危险。

因为它是犯罪的本质特征,所以也应当作为成立犯罪的一般要件之一。

2、客观的违法性与主观的违法性。

客观说,将法律解释为“客观评价”规范(标准),违法性判断不问行为人的有没有责任能力(辨认控制能力)和责任意思(故意·过失)。

据此精神病人的侵害行为,也可视为不法侵害,可对其实施正当防卫。

主观说,将规范理解为对行为人的命令规范,行为的违法性以行为人(主体)
能够理解规范的命令为前提,否则,如同“对牛弹琴”。

据此,认为没有刑事责任能力人(精神病、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人)的行为不可能具有违法性。

3、结果无价值·行为无价值
主体·意思·行为·结果,犯罪的危害性着重体现在行为上还是结果上?
司法考试的倾向:违法本质→法益侵害→违法客观性说→结果无价值→违法性与责任可分离→没有责任能力人(精神病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人)的危害行为也具有违法性,可属于不法侵害。

违法性与该当构成要件关系?很简单,构成要件本来就是刑法规定的,
..
.............行为
该当构成要件
...................不过,为稳妥起见,还......即触犯刑法,当然就有违法性(危害性)。

要审查个案中实质上
......是否违法,尤其有没有阻却违法的事由。

4、违法阻却原理:(1)保护优越利益原则,这是紧急避险正当化的依据;(2)对方受保护性丧失、减少原则,这是正当防卫、被害人同意等正当化的依据。

5、违法阻却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法令行为。

第五章有责性
1、“有责性”,指非难可能性。

“非难”,就是责备、谴责、过错、罪过的意思。

犯罪不仅仅是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违法·危害·侵害法益)而且行为人在主观上应受到非难(谴责·罪过等)。

2、责任要素
(.1.)刑事责任能力·
................。

.......刑事责任年龄。

指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具有这种辨认和控制能力,是令行为人对自己故意或过失...................................
犯罪行为承当刑事责任的前提
.............。

责任能力的减弱与丧失:心智残疾人,精神病·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人……
(3)故意责任:故意概念、种类、认识内容、认识错误……法定符合说。

(4)过失责任:过失概念、分类。

3、责任阻却事由:(1)违法性认识错误;(2)期待不可能·没有期待可能性。

新大纲体系与往年大纲的可接轨之处
1、新大纲“构成要件该当性”的内容=往年大纲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
2、新大纲“有责性”的内容=往年大纲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犯罪主体的责任年龄责任能力
3、新大纲“违法性”的内容=往年大纲“犯罪本质”社会危害性+“排除犯罪的事由”
刑法分则的变化主要是:增加了《刑法修正案(七)》种新规定的几个贿赂犯罪的罪名:
(1)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关系密切人受贿罪
(2)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3)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近亲属或者关系密切人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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