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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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运输公约》

《国际货物运输公约》

《国际货物运输公约》
1. 适用范围
本公约适用于所有国际货物运输,包括海上、陆路、航空和内河运输。

2. 货物定义
货物是指在运输过程中由托运人交付给承运人,并由承运人负责运输
至目的地的物品。

3. 托运人义务
托运人应提供准确、完整的货物信息,并承担因信息不实导致的损失。

4. 承运人责任
承运人应妥善保管货物,并在约定时间内将货物安全运至目的地。

5. 货物损失赔偿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失或损坏,承运人应根据货物价值和损失程
度进行赔偿。

6. 运输费用
托运人应按照约定支付运输费用,承运人有权在托运人未支付费用前
拒绝交付货物。

7. 货物保险
托运人可自行为货物投保,承运人不承担货物保险责任。

8. 争议解决
因本公约产生的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可提交至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机构。

9. 法律适用
本公约的解释、适用及争议解决均适用国际货物运输法。

10. 公约生效
本公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国际海上物流公约

国际海上物流公约

国际海上物流公约
国际海上物流通常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因此,在国际海上贸易中,有一系列国际公约和法律法规来规范海上物流活动。

以下是一些主要的国际公约和法规:
1.《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这是国际海洋法的主要公约,规定了
海洋权益、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国际海洋环境保护等规定,对海
上物流和贸易有着重要影响。

2.《汉堡规则》(Hamburg Rules):该规则是一项国际货物运输的公约,规
定了货物运输中承运人和货主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

3.《罗滕达姆规则》(Rotterdam Rules):这是一个国际海上运输的公约,
取代了《海牙-维斯比公约》(Hague-Visby Rules),包括了货主、承运人和船东的责任和义务。

4.《船舶吨位公约》(TONNAGE Convention):旨在统一计算船舶吨位的公
约,这对于税收和安全监管等方面具有重要影响。

5.《船舶检查公约》(SOLAS):国际海上航行安全公约,要求船舶必须符合
特定的安全标准,确保在航行过程中的安全。

6.《国际货物运输单证公约》(CMR):适用于国际公路运输的货物运输公约,
规定了货运单、责任和赔偿等问题。

以上公约和法规是国际海上物流中常见的一些规定。

在进行海上物流活动时,企业和个人需要遵守相关国际公约和国家法律法规,以确保货物运输和航运活动合法、安全、有序进行。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四大国际公约相同点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四大国际公约相同点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四大国际公约相同点在海上运输货物的时候,咱们总是希望能找到一种靠谱的方式来保护自己的利益。

大家知道,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这块儿,有四个国际公约是特别重要的。

哎呀,这四个公约可谓是货物运输的“铁三角”,要是稍微了解一下,咱们心里就能有底多了。

它们分别是《海洋运输合同公约》(HagueVisby Rules)、《海洋货物运输公约》(Hamburg Rules)、《海上货物运输责任公约》(Rotterdam Rules)和《海洋运输合同公约草案》。

听上去复杂,但其实各有千秋,基本上大家都是为了确保货物运输的安全和顺利。

说到这些公约,首先得提到的是它们的共同目标。

没错,都是为了保护货物和运输过程中的利益,像一位慈父一样,守护着运输中的每一份货物。

无论是哪个公约,都强调了承运人和货主之间的权利和责任。

比如说,承运人得对货物负责,不能随便丢三落四的。

这就像咱们买东西,商家得对商品负责,不然咱们可不乐意。

货主也得合理地告知承运人货物的情况,这样才能避免“黑天鹅”事件的发生,真是“买卖不成仁义在”啊。

再说了,这些公约还都强调了在运输过程中的一些基本义务。

比如,承运人得保证船只的适航性,确保船上设备都能正常运转。

就像咱们开车,得保证车子能跑,这样才能不出事故。

要是船不行,货物再好也没用。

公约都提到了在运输过程中,承运人必须尽量避免货物受损。

这可真是“货物有难,承运人要担”的精神呢!要是货物在运输中受了伤,那可是要赔偿的,得好好掂量一下。

不得不提的是,这些公约都包含了争议解决的机制。

遇到麻烦了,大家都想找个法子来解决。

无论哪个公约,都希望通过友好协商来解决问题,这简直就是现代版的“和气生财”啊!哪怕打官司也是能省就省,大家互相理解,才能把事情办得顺顺利利。

说白了,能和平解决的事,何必闹得不可开交呢?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共同点就是对货物的责任限制。

这种责任限制就像是给承运人穿上了一层“保护衣”,在一定条件下,他们不需要对每一项损失都负责。

四大海事货物运输国际公约

四大海事货物运输国际公约

信提单上对货物的描述而行事的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方,在后面这种情况下,如未批注的保留与由托运人提供列入提单的项目有关,承运人就无权按照本条第1款规定,要求托运人给予赔偿。

4.如属本条第3款所指的有意诈骗,承运人不得享受本公约所规定的责任限额的利益,并且对由于相信提单上所载货物的描述而行事的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方所遭受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提单以外的单证如果承运人签发提单以外的单证以证明收到待运的货物,该单证就是订立海上运输合同和承运人接管该单证中所述货物的初步证据。

第五部分索赔和诉讼第十九条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的通知1.除非收货人在不迟于货物移交给他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内将灭失或损坏的书面通知送交承运人,叙明灭失或损坏的一般性质,否则此种移交应作为承运人交付运输单证上所述货物的初步证据或如未签发这种单证,则应作为完好无损地交付货物的初步证据。

2.遇有不明显的灭失或损坏:在货物交付收货人之日后连续十五天内未送交书面通知,则本条第1款的规定相应地适用。

3.如货物的状况在交付收货人时,已经由当事各方联合检查或检验,即无需就检查或检验中所查明的灭失或损坏送交书面通知。

4.遇有任何实际的或意料到的灭失或损失时,承运人和收货人必须为检验和清点货物相互提供一切合理的便利。

5.除非在货物交给收货人之日后连续六十天之内书面通知承运人,否则对延迟交付造成的损失不予赔偿。

6.如果货物由实际承运人交付,根据本条送给他的任何通知具有如同送交承运人的同等效力,同样,送交承运人的任何通知具有如同送交实际承运人的同等效力。

7.除非承运人或实际承运人不迟于灭失或损坏事故发生后或依照第四条第2款在货物交付后连续九十天之内,以较后发生日期为准,将灭失或损坏的书面通知送交托运人,叙明此种灭失或损坏的一般性质,否则,未提交这种通知即为承运人或实际承运人没有因为托运人或其受雇人或代理人的过失或疏忽而遭受灭失或损坏的初步证据。

8.就本条而言,通知送交给代表承运人或实际承运人行事的人,包括船长或主管船舶的高级船员,或送交代表托运人行事的人,即应分别视为已经送交承运人、实际承运人或托运人。

《国际海洋货运协议:2024年版详规》一

《国际海洋货运协议:2024年版详规》一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国际海洋货运协议:2024年版详规》一本合同目录一览1. 定义与术语解释1.1 合同主体1.2 货物1.3 运输服务1.4 违约1.5 损害赔偿1.6 费用1.7 期限1.8 法律适用1.9 争议解决2. 合同的生效与履行2.1 合同生效条件2.2 履行时间与地点2.3 货物验收2.4 运输方式与路线2.5 货物保险3. 运输条款3.1 装载与卸载3.2 运输期限3.3 货物包装与标志3.4 货物积载与配载3.5 运输过程中的风险与责任4. 费用与支付4.1 运费计算4.2 附加费用4.3 支付方式与时间4.4 发票与报销5. 违约责任与赔偿5.1 违约行为5.2 赔偿金额计算5.3 违约金5.4 损害赔偿责任限制6.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6.1 合同变更条件6.2 合同解除条件6.3 变更与解除的程序7. 合同的终止与过期7.1 合同终止条件7.2 合同过期处理8. 保密条款8.1 保密信息范围8.2 保密期限8.3 保密义务与责任9. 不可抗力9.1 不可抗力事件9.2 不可抗力后果9.3 不可抗力的通知与证明10.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10.1 法律适用10.2 争议解决方式11. 合同的转让11.1 转让条件11.2 转让程序11.3 转让后的责任与义务12. 附件12.1 货物描述与数量12.2 运输路线与时间表12.3 费用明细表13. 签署与生效13.1 签署程序13.2 合同副本13.3 生效时间14. 其他条款14.1 合同语言14.2 通知与通信14.3 合同的完整性与独立性14.4 合同的修订与更新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术语解释1.1 合同主体1.1.1 本合同甲方为(甲方全称),乙方为(乙方全称)。

1.1.2 甲方为货物出口方,乙方为货物运输服务提供商。

1.2 货物1.2.1 货物描述:本合同项下的货物为(详细描述货物种类、品牌、数量、质量等)。

《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

《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

《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原创版】目录1.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简介2.公约的主要内容3.公约对我国海运业的影响4.我国应对公约的措施正文【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简介】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简称“海运合同公约”,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于 1980 年制定的一项国际公约,旨在统一全球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规则,降低运输成本,提高运输效率。

目前,该公约已经得到了全球众多国家的批准和加入。

【公约的主要内容】海运合同公约共分为四个部分,包括:总则、运输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货物运输责任、索赔和诉讼。

公约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规定:1.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公约明确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包括托运人、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

2.运输合同的订立:公约规定,运输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明确了合同的主要条款。

3.货物运输责任:公约明确了承运人对货物运输过程中的损失和损坏承担责任,同时规定了承运人的免责事项。

4.索赔和诉讼:公约规定了货物损失和损坏的索赔程序,以及诉讼的管辖权和时效。

【公约对我国海运业的影响】海运合同公约的实施对我国海运业产生了积极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提高了运输效率:公约的实施使得我国海运企业能够根据统一的规则进行货物运输,降低了运输成本,提高了运输效率。

2.保护了我国出口企业的利益:公约明确了承运人对货物运输过程中的损失和损坏承担责任,有利于我国出口企业维护自己的权益。

3.促进了我国海运业的国际化:公约的实施使我国海运业更好地与国际接轨,提高了我国海运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我国应对公约的措施】为了更好地应对海运合同公约,我国采取了以下措施:1.修订国内法律法规:我国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修订,确保国内法律与公约规定相一致。

2.加强国际合作:我国积极参与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工作,加强与其他国家在海运领域的合作。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规则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规则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规则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规则是指海运货物运输中需要遵守的一系列规定和制度,旨在保障货物的安全、运输的顺利、以及双方利益的平衡。

首先,国际海上货物运输规则要求货主应该提供准确详尽的货物信息,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承运人则需要对船舶和货物进行安全、保护和妥善保管。

同时,在运输过程中应遵守各项安全规定,特别是避免货物污染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为此,各国加强了船舶的建设和管理,严格执行国际海事法规。

此外,国际海上货物运输规则还规定了运费和保险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标准。

货主应按期足额支付运费,承运人则需要按照合同保险条款为货物购买保险,并承担相应责任。

在货物损坏或遗失时,国际货物运输规则中还规定了赔偿责任和标准。

货物损坏或遗失责任一般是由承运人承担,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能由货主或其他第三方承担。

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充分了解和确认各自的责任和权利。

总之,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货主和承运人双方均应遵守国际海事法规和相关规定,以保障货物安全,维护双方权益。

同时,货主和承运人应加强沟通与合作,确保货物按时、安全地到达目的港。

《国际货物运输公约》

《国际货物运输公约》

《国际货物运输公约》国际货物运输公约是一个旨在规范国际货物运输的重要条约。

作为国际贸易的基础,货物运输涉及多个环节和各方的合作,因此需要一个统一的指导性文件来确保运输过程的顺利进行。

本文将简要介绍《国际货物运输公约》的背景、内容和影响。

一、背景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国际贸易呈现出爆炸性增长的趋势。

货物运输作为支撑贸易的重要环节,其规范化技术的发展变得尤为重要。

为了促进国际贸易的便利化和安全性,各国普遍意识到需要制定一项国际性的公约来统一货物运输的标准。

二、内容《国际货物运输公约》旨在建立一个可靠、高效的国际货物运输体系,确保货物的安全和准时交付。

其中,包括以下几个主要内容:1. 货物运输合同《国际货物运输公约》对货物运输合同的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合同当事人的权责、运输期限、运费和保险等方面的条款。

通过规范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保障了各方的合法权益。

2. 运输方式和运输工具选择公约规定了各种运输方式的具体条件和限制,如海运、空运、陆运等。

同时,也对运输工具的选择和使用进行了规范,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和高效。

3. 运输文件和信息的要求为了保证货物运输的顺利进行,公约要求合同当事人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填写并交接相应的运输文件和信息。

这些文件和信息包括提单、舱单、运输保险单等,确保货物的追踪和跟踪能够得到有效实施。

4. 运输责任和赔偿公约对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责任进行了详细规定,确保合同当事人在损失发生时能够按照公约的规定进行争议解决和赔偿。

三、影响《国际货物运输公约》的出台对国际货物运输产生了深远的影响:1. 促进贸易便利化公约规范了货物运输的各个环节,减少了不必要的争议和纠纷,简化了贸易的程序,提高了贸易的效率,降低了交易成本,促进了国际贸易的便利化。

2. 提高运输安全性公约对货物运输的各种安全问题进行了规范,要求运输当事人必须遵守相应的标准和规范,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减少货物遭受损失或被破坏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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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
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赔偿,以每件或其他装运单位的灭失或损坏 相当于835特别提款权或毛重每公斤2.5特别提款权的金额为限,两者之 中以其较高者为准 ■对迟延交付货物的责任 迟延交付货物的责任在《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中都没有规定 ■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托运人的责任 ■保函的法律地位 《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没有关于保函的规定,而《汉堡规则》第 十七条对保函的法律效力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托运人为了换取清洁提单, 可以向承运人出具承担赔偿责任的保函,该保函在承、托人之间有效, 对包括受让人、收货人在内的第三方一概无效。但是,如果承运人有意 欺诈,对托运人也属无效,而且承运人也 不再享受责任限制的权利
第六章 国际铁路货物运输P117
• 第一节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概述
•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凡在两个或两个以上 国家铁路的货物运送中,使用一份运送票 据,以连带责任办理货物的全程运送,并 且在有一国铁路向另一国铁路移交货物时, 无需发货人、收货人参加,这种运输方式 称为国际铁路货物联运,简称“国际联 运”。P117
•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的办理条件P121
• 第二节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进出口运输P123 • 一、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出口货物运输
• 国境站:凡是从一国铁路向另一国铁路办 理移交或接受货物和车辆的车站称为国境 站,除设有一般车站应设的机构外,还有 国际联运交接所、海关、国家出入境检验 检疫所、边境检查站、中国外运分公司。 P124
一、索赔是指货主对因货运事故造成的损 失向承运人或船东或其代理提出赔偿要求 的法律行为。
• 索赔主要依据: 租船合同和海运提单
• 索赔原则p114
• 索赔程序P115
• 索赔金额P116 • 标准:以CIF发票价格作为确定赔偿金额的 标准 • 责任限制:承运人的赔偿限额为每件或每 计算单位700元
▲特别提款权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于1969年创设的,作为国
际储备的货币单位。自1981年1月1日起,特别提款权由5 种世界上贸易出口额最高国 家的货币,即美元、德国马克、 日元、法国法郎和英镑按每5年调整一次的比例构成。据 基金会1990年10月9日新闻公报,自1991年1月1日起,调 整特 别提款权构成比例为:美元40%,德国马克21%,日 元17%,法国法郎11%,英镑11% . ◆增加了集装箱条款 如果货物是用集装箱、托盘或类似的装运器具集装时,则 提单中所载明的装在这种装运器具中的包数或件数,应视 为本款中所述的包或件数;如果不在提单上注明件数,则 以整个集装箱或托盘为一件计算 ◆诉讼时效的延长 诉讼事由发生后,只要双方当事人同意,这一期限可以延 长,明确了诉讼时效可经双方当事人协议延长的规定
• 航线:民航从事运线。P140 • 航班:飞机由始发站起飞按照规定的 航线经过经停站至终点站做运输飞行 称为航班。P140 •
有关的国际航空运输组织P141-142
第三节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方式P142-144
• 航空运输方式: • 班机运输:是指在固定的航线上定期航行的航班, 一般有固定的始发站、到达站和经停站。 • 包机运输:是指包用民航飞机,在民航固定航线上 或非固定航线上飞行,用以载运客货的航空运输 (整机包机和部分包机) • 集中托运:指集中托运人将若干批单独发运的货物 组成一整批,向航空公司办理托运,采用一份航空 总运单集中发运到同一目的站,由集中托运人在目 的地指定的代理收获,再根据集中托运人签发的航 空分运单分拨非各实际收货人的运输方式。 • 航空快递:(门/桌到门/桌、门到机场、专人派送)
三、汉堡规则
• 自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实施以来,国际贸易、运输又有 新的发展,特别是第三世界,第三世界作为货主国家,为 发展自己的经济强烈要求修改海牙规则,于是,联合国贸 易发展会议在1969年3月成立了国际航运立法工作组,该 工作组的任务是讨论国际海商法给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带来 的障碍,并对需要修改的意见,向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 会提出建议。 • 1969年11月,国际航运立法工作组召开第一次会议,决定 优先审议有关提单的法律。1971年2月,国际航运立法工 作组召开第二次会议,决定重点修改海牙规则,并进行新 公约的准备工作 • 该工作组前后省开了6次会议,于1978午3月由联合国主持 在汉堡召开了海上货物运输会议,通过了《1978年联合同 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简称汉堡规则,该规则了1992年生 效。明显地扩大了承运人的责任
• 维斯比规则对海牙规则修改的主要内容有: ◆扩大了公约的适用范围 《海牙规则》的各条规定仅适用于缔约国所签发的提单。 《维斯比规则》 扩大了其适用范围 ① 在缔约国签发的提单; ②货物在一个缔约国的港口起运; ③提单载明或为提单所证明的合同规定,该合同受公约的各 项规则或者使其生效的任何一个国家的立法所约 束,不论 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或任何其他有关人员的国籍如何。 该规定的意思只要提单或为提单所证明的运输合同上有适 用《维斯比规则》的规定,该提单或运输合同就要受《维 斯比规则》的约束
第四节 对我国港澳地区的铁路货物运输P133
• 对港的运输方式:
• 海运、铁路直接过轨运输、经铁路转公路、 经铁路转水运、公路运输、航空运输。 • 特殊性:货运结构、计划管理、运输方式。
第七章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P137
• 航空货物运输的特点:运送速度快、不受 地面条件影响,深入内陆地区、安全准确、 节约包转保险利息等费用。P138
• 索赔通知及诉讼时效 ◆规定收货人可在收到货物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将货物索赔 通知送交承运人或其代理人, ◆当货物灭失或损害不明显时,收货人可在收到货物后的 十五天内送交通知。 ◆同时还规定,对货物迟延交付造成损失,收货人应在收 货后的六十天内提交书面通知 • 诉讼时效:两年
第五节 海运索赔P113
第四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
二《海牙规则》的主要内容 ◆承运人最低限度义务: 承运人有责任提供适航船舶,妥善管理货物,否则将承担赔偿责任。 ◆承运人运输货物的责任期间: 从货物装上船至卸完船为止。两种情况:钩至钩期间;舷至舷期间。 ◆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承运人单位最高赔偿额为100英镑。每件或者每 单位最高赔偿额为100英镑 ◆承运人的免责:分为过失免责和无过失免责两类。(不完全过失责任制) 《海牙规则》第四条第二款对承运人的免责作了十七项具体规定,分为两 类:一类是过失免责;另一类是无过失免责。 《海牙规则》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由于船长、船员、引航员或承 运人的雇用人在航行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过失所引起的货物灭 失或损坏,承运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这种过失免责条款是其他运输方式责任制度中所没有的。 另一类是承运人无过失免责 :其他的条款
◆提高了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制:
▲每件或者每单位10000金法郎或者毛重每公斤30金法郎, 以两者中较高者为准 。 ▲一个金法郎是含金纯度为900/1000的黄金65.5毫克的单位 ▲在《威斯比规则》通过时,10000金法郎大约等于431英 镑,与《海牙规则》规定的100英镑相比,这一赔偿限额 显然是大大提高了。 ▲1979年修订《海牙―维斯比规则》的议定书将承运人责 任限制的计算单位,由金法郎改为特别提款权(Special Drawing Right,SDR),按 15金法郎折合1SDR。议定书规 定承运人的责任限制金额为每件或每单位666.67SDR,或 按货物毛重计算每公斤2SDR,两者中以较高者为准。但国 内法规定不能使用特别提款权的缔约国,仍可以金法郎作 为计算单位,该议定书于1984年4月开始生效。
◆明确了提单的证据效力 《海牙规则》规定,提单上载明的货物主要标志、件数或重量和表 面状况应作为承运人按其上所载内容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据。至于提 单转让至第三人的证据效力,未作进一步的规定。《维斯比规则》 补充规定:对于善意行事的提单受让人来说,提单载明的内容具有 最终证据效力 。 ◆ 强调了承运人及其受雇人员的责任限制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涉讼多因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而引起。但 在有些国家承认双重诉讼的权利,即货主在其货物遭受损害时,可 以以承运人违反运输合同或以其侵权为由向承运人起诉。在货主以 侵权为由提出诉讼时,承运人便不能引用《海牙规则》中的免责和 责任限制的规定 。 ▲ 维斯比规则》第三条规定:本公约规定的抗辩和责任限制,应适 用于就运输合同涉及的有关货物的灭失或损坏对承运人提出的任何 诉讼,不论该诉讼是以合同为根据还是以侵权行为为根据。 ▲根据以上规定,使得合同之诉和侵权之诉处于相同的地位:承运 人的受雇人员或代理人也享有责任限制的权利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of Law Relating to Bills of lading
◆自1931年海牙规则生效以来,国际贸易和航运业发展很快, 海牙规则的某些内容早已不适需要。1963年国际海事委员 会在斯德哥尔摩会议上订立了一个对海牙规则的修改议定 书。会议期间,代表们访问了附近的哥特兰岛的海运古城 维斯比(首府),并在那里由会议主席正式签署了该规则 的修改建议,因此,习惯上将该规则称维斯比规则。 ◆该规则于1968年2月在布鲁塞尔的会议上正式通过,在 1977年生效。《维斯比规则》是《海牙规则》的修改和补 充,故常与《海牙规则》一起,称为《海牙-维斯比规则》 ◆截止1996年9月,参加该规则的国家共有29个,其中包括 英国、法国、德国、荷兰、西班牙、挪威、瑞典、瑞士、 意大利和日本等主要航运国家
• 海牙规则存在的问题: ◆较多的维护了承运人的利益; ◆在风险分担上很不均衡; ◆对有些条款的解释至今仍未统一; ◆未考虑集装箱运输形式的需要; ◆赔偿责任险额过低; ◆诉讼时效太短,仅为一年
二、维斯比规则
◆《维斯比规则》》《Visby Rules》是《修改统一提单若干法律 规定的国际公约议定书》的简称 , 《Protocol to Amend the
•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进口货物运输P127 • .国际铁路联运运到期限:货物从发站至到 站所允许的最大限度的运送时间。它由发 送期间、运送期间以及特殊作业时间三部 分组成。P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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