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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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浙政采办字[2004]17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浙政采办字[2004]17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浙政采办字〔2004〕17号)省级各单位:为加强省级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办事程序,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联系。

附件:1.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试行)2.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工作流程图(略)二○○四年七月六日附件1: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办事程序,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采购单位)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资金)以购买、租赁等方式获取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均应按本规程办理政府采购。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的省级集中采购机构(以下简称采购中心)是指依法批准设立、具体实施省级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非营利性事业法人,是法定的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中介)机构是指经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采购办)认定具备从事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可以实施分散采购项目的社会中介机构。

采购中心和采购代理(中介)机构统称采购代理机构。

第四条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执行模式。

集中采购包括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

对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的再认识

对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的再认识
协议 供货 是各地 政府采 购活动 中采 用的一种 有效 的公布到 签订 供货协 议再到 供货商 与采购 人签订 采购 的采购 方式 ,是政府 采购制 度 向纵深 发 展的结 果。 目 合同 ,完全 是公开招 标 的程 序 ,不同 的是协议 供货不 前 ,全 国大 部分地 方在小汽 车 及办公 用品等通 用项 目 是 一 对 一 的 招 标 , 而 是 招 一 个 范 围 , 确 定 有 资 格 的供 上实 施 了协 议供货 采购 ,且协 议供货 项 目的范 围有不 应 商 ,所 以 ,协 议 供货 完全 能够 体现 公 开招 标公平 、 断 扩 大 的 趋势 。这 表 明 协 议供 货 方 式 有 它 存 在 的优 公 正 、竞 争的 原则 。二是体现 效率 与效益 的原 则。协 势 ,能够 得到 采购人 的认可 。但从 全国 各地运 行情况 议供货 是对大 批 同类 商 品或 服务 的不定 期采购 ,这种 看 ,也 出现一 些 有争 议 的问题 值得 探讨 。 采购 方式基 于法 律规定 又有创新 ,在提 高规模 采购 效
变 化的 ,如 何能保 证协 议供货 每一 笔采 购业务在 价格 商 。所 以 ,协议 供货 应该打破 块块分 割 ,首先可 在县 上 都有 一定 的优势 ,值得去 研究和 探讨 。 目前 ,各地 市 级 打破区域 限制 ,建立 一个区域 可共 享 中标 结果和 遇到 了同样 的情 况 是 ,一些 供应 商 “ 钻空 子 ” ,在 中 服务 承诺 的协议供 货平 台 ,使协 议供 货制更好 地发挥 标优 惠率不 变 的情 况下 ,通过调 高标 价的方法 谋取 更 其便 捷 高效 的作 用 。 四是 后续监 商协 商后确 定 ,也 就是给 采 支 付 制 度 。 应该 说 协 议 供货 的 前 期 操 作 是非 常 规 范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管理暂行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管理暂行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颁布单位】浙江省财政厅【文号】浙财采监〔2017〕29号【颁布日期】2017-12-20 【条法类别】政府采购综合管理【实施日期】2018-03-01 【法规层次】一般文件【打印】立即打印【扫二维码】扫码查看浙江省财政厅浙财采监〔2017〕29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财政局、集中采购机构,省级有关单位:为规范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行为,创新政府采购模式,提高政府采购效率,促进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健康、有序运行,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2017年12月20日(此件公开发布)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行为,创新政府采购模式,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财政部关于<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试点工作方案>的批复》(财库函〔2016〕7号)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通过“政府采购云计算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政采云平台)实施网上超市、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在线询价、反向竞价等电子卖场政府采购活动。

政采云平台是指依托互联网,利用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技术,实施网上交易、监管和服务,涵盖政府采购各领域、全流程、多用户的公共服务平台。

第三条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项目,除通过政采云平台采用法定采购方式外,应当实行电子卖场采购。

采购人采购协议供货、定点采购项目的,应通过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系统进行采购。

采购人采购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公开招标数额定点采购项目除外。

采购人采购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应通过网上超市系统进行采购,但协议供货、定点采购项目除外。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创新管理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的意见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创新管理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的意见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创新管理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0.12.16•【字号】浙财采监[2010]52号•【施行日期】2010.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创新管理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的意见(浙财采监〔2010〕52号)省级各单位,各中介(采购)代理机构:近年来,随着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深入和发展,我省政府采购工作取得了较大成绩,政府采购规模和范围逐年扩大,各单位依法采购、科学采购和廉洁采购的意识不断增强,政府采购在规范财政支出管理、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着不少问题,突出表现在政府采购程序多、时间长,单位采购时随意性、倾向性较大,采购结果与采购人的期望还有不少差距,采购管理和执业人员的业务素质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号)精神,为进一步创新管理、改进服务、完善制度,切实提高省级政府采购工作的效率和水平,努力实现政府采购“依法、廉洁、科学、和谐”的目标,现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完善和简化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确认程序,提高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水平1.应编尽编政府采购预算。

政府采购预算是开展政府采购工作的依据和基础。

省级采购单位在编制下一年度单位部门预算时,应当对照《浙江省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将单位使用各种财政性资金采购列入下一年度省级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支出项目单独列出,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尽量编全、编准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减少年中的追加、调整,提高预算编制和管理水平。

2.简化政府采购预算追加或调整审批程序。

预算单位用预算资金追加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预算时,须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省财政厅按规定在审核批复项目预算的同时,审核批复政府采购预算,避免单位重复报批;对需要使用按规定留归单位的采购节余资金,若采购项目内容和范围不作调整的,经预算单位申请,报省财政厅审定,由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系统自动完成对采购预算节余指标的调账后,单位即可申请采购预算执行;如需改变用途或归并原采购项目节余资金进行采购的,应作为新增采购项目,按追加采购预算程序办理。

对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度的思考

对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度的思考
采购 效 益 的基点 之一 。结合 自己
“ 信用等级” ,能够令双方充分信 用 政 府采 购项 目 ( 不含工 程 采购 任 ,才能保证长期供货合同的有 项 目)通 过招 标方 式 确定 相 对 固 ,
的采 购实 践 , 笔者认 为 , 选用 协议 效履 行 ,避 免 商业 欺诈 。采购 人 定 的供应商 ,统一确定中标供应 采购 的方 式 进行 采 购 ,既减 小 了
《 二、议 货 实 J 购 式宜 照先 后 、 协 供 的 践 采 方 ,按 “易 难稳
法采购 、 规范采购、 创新采购方式 议采购范围。 等作 为政府采购工 作 的重 点来
3 用协 供 ’方 来 . “议 货的 式 采 ’
议”对成批 的同类性质的项 目进 行采购,并可以同时采购多种不
所谓 政府 协议 采 购 ,是 指 对 纳入 政府 集 中采 购 目录以 内的通
全是商业诚信的产物,也是资本
购效率问题。 因此 , 降低政府采购 主义商业长期发展趋 向成熟的结
成本和提高采购效率 ,既是政府 果 ,只 有 买 卖 双 方 具 有 良 好 的 采购 的目标之一 ,也是提高政府
府 采 购成 本 、方便 预 算单 位 的行 议 ,达成 长 期供 货合 同 ,为此 建 以明确 ,各 采 购人 在协 议 范 围 内
之 有效 的采购 方式 。本文 拟对 协 立 了此种 采 购方 式 。在 西方 发 达 进 行采 购 的一 项政 府采 购 管理 制
议供货制度作深一层 次的探讨和 国家 ,这 种采 购 方式 被 广泛 应用
采购经验 ,对政府采购工作进行 基本原则的情况下 ,积极地推行 的麻烦 , 既减小了工作量 , 又能达 改革创新 ,取得了显著成效。其 协议采购,能有效地提高政府采 到采购的效果。如对笔墨、 纸张、 中, 协议采购的范围进一步扩大, 购效率 , 降低采购成本。 为发挥集 打印机 、电脑等各种不同类型的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协议定点项目网上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协议定点项目网上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协议定点项目网上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8.03.11•【字号】浙财采监字[2008]9号•【施行日期】2008.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协议定点项目网上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采监字〔2008〕9号)省级各单位:为规范协议定点项目网上采购行为,进一步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促进公平竞争,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协议定点项目网上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二○○八年三月十一日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协议定点项目网上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协议定点项目网上采购行为,进一步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促进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浙江省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实施办法(试行)》(浙财办字〔2003〕32号)及有关规定,结合省级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单位)网上采购协议定点范围内的产品和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协议定点项目包含协议供货项目和定点采购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网上采购是指采购单位根据本办法规定和省财政厅下达的《省级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通过“浙江政府采购网”协议定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采购协议定点范围内的产品和服务的行为。

浙江政府采购网的网址为:http://。

第四条省财政厅负责省级协议定点项目的网上采购管理、监督和协调,为主受理和处理采购单位的投诉举报工作。

省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省采购中心)负责协议定点项目相关信息的入库审查、竞价采购项目的成交结果审定和网上协议价格的动态监测,为主受理和处理供应商的举报反映事项;协助省财政厅监管协议定点供应商。

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及诚信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及诚信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及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进一步规范供应商的政府采购行为,促进供应商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切实维护供应商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浙江省范围内参与或从事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本办法所称的供应商,是指具备向采购单位提供货物、工程或服务能力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政府采购供应商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并统一进行资格审查和诚信考核管理。

凡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均可通过浙江政府采购网()或各地分网站,向注册所在地或组织采购活动的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中介采购代理机构,下同)、采购单位等进行注册申请,按规定审核后,登记加入“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

第四条以下供应商,必须注册并登记加入政府采购供应商库,并接受各级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和财政部门的诚信考核和管理。

(一)政府采购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二)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或定点管理的供应商及其供货商;(三)参与网上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第五条供应商的注册审查、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统一标准、分级管理、多点受理、授权审查”和“管用分离、互认共享”的原则。

凡按本办法规定在本省任何一地注册入库的供应商,其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和注册登记信息在全省范围内有效,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单位等应当相互予以确认,并实现共享。

第六条省财政厅负责全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及信息管理系统的开发、建设和管理,并对省本级及外省进浙注册供应商进行监督管理;各市、县(市、区)财政局负责本地区所辖注册供应商的监督管理工作。

经同级财政部门授权,各级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单位和其他机构(以下统称审查机构)负责受理参加本单位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的注册申请,按规定审查供应商的入库资格,并对参加本单位组织的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进行诚信记录。

供应商的日常注册和变更登记应由注册所在地集中采购机构为主负责受理、审查。

打造浙江省政府采购新模式 重点推进政采云平台建设——专访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郭定方处长

打造浙江省政府采购新模式 重点推进政采云平台建设——专访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郭定方处长

打造浙江省政府采购新模式重点推进政采云平台建设——专访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郭定方处长陈昶彧;江畅【摘要】坚持"物有所值"的制度改革总目标,打造一支铁军、推进两项改革、建设"三张网"、建立四个机制。

浙江省政府采购工作在这一理念的指导下,2017年第一季度工作卓有成效。

近日,本刊记者采访了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郭定方处长,了解到了浙江省今年政府采购的工作重点及现阶段"政采云"的运行情况。

【期刊名称】《中国政府采购》【年(卷),期】2017(000)005【总页数】3页(P37-39)【关键词】政府采购监管浙江省财政厅制度改革采购代理采购模式政府采购信息政府采购市场公务用车询价采购采购预算【作者】陈昶彧;江畅【作者单位】《中国政府采购》编辑部;《中国政府采购》编辑部【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12.755坚持“物有所值”的制度改革总目标,打造一支铁军、推进两项改革、建设“三张网”、建立四个机制。

浙江省政府采购工作在这一理念的指导下,2017年第一季度工作卓有成效。

近日,本刊记者采访了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郭定方处长,了解到了浙江省今年政府采购的工作重点及现阶段“政采云”的运行情况。

记者:请您介绍浙江省2017年在政府采购工作方面的总体规划是什么?具体举措有哪些?郭定方:2017年浙江省政府采购工作的总的设想是: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主动适应把握经济发展新常态,围绕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省财政厅中心工作,遵循“促进发展、保障民生、科学理财、加强监管”的理财观,积极发挥财政政府采购监管职能作用,进一步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加快推进政府采购制度建设、信息化建设和行业自律建设,建立健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机制、采购预算执行分析机制、省对市县政府采购工作考核促进机制,着力构建公开公平,行业自律,监督有力,高效有序的政府采购制度运行体系。

具体来说,要坚持“物有所值”的制度改革总目标,重点打造一支铁军、推进两项改革、建设“三张网”、建立四个机制,即概括为“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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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提高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我们制订了《浙江省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反映。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附件:浙江省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制度,节约采购成本,改进管理方式,提高采购效率,切实方便采购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采用协议供货制的政府采购项目(以下简称协议供货项目)的招投标活动,以及本省所属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单位)采购协议供货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协议供货制,是指对部分政府采购项目,事先通过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统一确定中标供应商及其所供产品的品牌、价格、供货期限、服务承诺等内容,用协议的形式加以明确,各采购单位在协议范围内进行采购的一项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第四条协议供货项目一般采取"以省或市为单位,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牵头,具体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的形式。

对一些不宜由省或市为单位统一组织的协议供货项目,各县(市、区,下同)可按本办法的规定自行组织并实施。

第五条对纳入全省统一组织的协议供货项目,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采购办)应在公布年度政府采购目录的同时予以明确。

第六条实行协议供货的项目,一般为规格或标准相对统一、产品品牌较多且市场货源充足的大宗通用类产品。

有条件的也可将建设工程项目中的建筑原材料等纳入协议供货制的范围。

第七条采购单位在财政年度内采购的协议供货类产品,如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或规定总额的,或技术性能不能满足单位特殊需求的,不纳入协议供货的范
围,按规定另行组织采购。

第八条采购单位采购协议供货产品,应在协议供货范围内的供货商和品牌、型号的产品中进行采购,不得向协议供货范围外的供货商采购,或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外的品牌、型号的产品。

第九条集中采购机构应根据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在对用户基本需求和产品市场调查的基础上编制招标文件,产品的采购或配置标准应满足采购单位对高、中、低等不同档次产品的需求实际。

对省或市统一组织的协议供货项目,其招标文件应当征求有关市、县和政府采购专业技术人员意见,或直接在政府采购网等媒体上广泛征求意见。

第十条协议供货项目的招标文件应当在发出前7日报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按规定发布招标公告。

第十一条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必须是国内企业,并由各产品的生产制造厂商参加投标。

制造厂商因各种原因不能直接参加投标的,可由其委托一家代理商作为其全权代理参加投标,但投标人应仍为制造厂商。

第十二条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应当有完善的供货渠道和售后服务机构。

省或市统一组织的协议供货项目,投标供应商原则上应在本省有关市、县分别指定一家或一家以上的授权代理商或特约经销商作为其在当地的供货渠道商(以下简称供货商),并经当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审查确认。

因客观原因在个别县没有供货商的,投标供应商应当就近指定或授权市级供货商为该县的供货商。

各级供货商的协议供货资格条件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经审查确认后的"供货商资格确认表"(表式附后)是投标文件的必备要件。

第十三条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在投标时,必须同时提交协议供货承诺书,对在协议有效期内提供的产品的规格型号、基本配置标准、供货价格、优惠率、售后服务及备品备件等事项作出具体承诺。

优惠率=〔1-投标报价/基准价〕*100%。

基准价一般为该投标产品的市场统一零售价,或媒体广告价、出厂价等最近的对外公开报价。

第十四条协议供货项目的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

评标时,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标准,对产品的质量、价格、优惠率、服务以及供应商业绩、信誉和供货渠道等因素进行全面审查、评估,加权计分后,按分值由高到低、分档排序推荐中标供应商及其产品。

第十五条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对评标委员会所推荐中标供应商的报价、业绩等进行必要的核实,并经公示后无异议的,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确认。

中标供应商数原则上不超过投标供应商总数的60%,但同时不少于3家。

第十六条招标结束后,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照招标、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承诺,统一与各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供货协议书》,明确中标供应商及其供货商应享受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等内容。

第十七条协议供货有效期一般为6个月。

个别项目可根据市场价格波动等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协议供货有效期。

第十八条协议签订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将协议的主要内容及采购要求等以文件形式予以公布,通知各采购单位执行。

同时在指定的政府采购网站或其他媒体上公告。

第十九条协议价格和优惠率是有效期内供应商承诺的最高限价和最低优惠幅度。

采购单位实际采购时,可在此基础上结合采购规模,与当地供货商平等协商以争取获得更低、更优惠的供货价格。

第二十条同一品牌、型号的产品,在同一地方,中标供应商应保证其协议价格和实际供货价格低于其他任何非政府采购或市场平均的价格。

第二十一条有效期内,如遇协议供货产品的市场基准价调整的,中标供应商应在不降低质量和配置的前提下,同时对中标产品的协议价格进行相同幅度调整,并在第一时间将具体调整情况按统一的格式书面上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备案。

有关供货商在特定时间举办的促销活动和优惠政策,如涉及协议供货产品的,各采购单位有权参加其促销活动和享受其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采购单位应优先享有中标供应商提供的技术咨询、培训服务和国家规定的"三包"服务等售后服务内容。

协议供货产品保修期限不得少于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

保修期满后,若采购单位需要,中标供应商应继续给予维修、保养服务。

有关服务及所需材料、配件收费,在投标中有约定的,按约定价结算,没有约定的,按不低于投标优惠率予以优惠,所需资金由采购单位直接支付。

第二十三条协议供货产品应由供货商免费送货上门、安装调试。

省或市统一组织的协议供货项目,免费送货范围一般为市、县级城区范围内,若送货地点超出城区范围的,由采购单位与供货商事先约定,协商解决。

第二十四条采购单位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预算,按计划采购协议供货产品,按规定签订《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和组织验收。

出现纠纷,应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中标供应商应当配合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协议供货项目的管理,落实授权供货商所提供协议供货产品的质量、售后服务等事项,及时公布中标产品的
具体配置和市场价格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供货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应按规定承担相关的经济、法律责任,并通报全省;情节严重的,应取消其协议供货资格。

(一)产品质量、配置不符合国家规定和招投标文件承诺的标准;
(二)没有按协议承诺的时间供货、维修,或提供其他服务;
(三)没有按协议承诺的价格或优惠率签订采购合同并供货;
(四)无故不提供协议供货范围内的部分型号的产品;
(五)违反本办法和招投标文件中规定或承诺的其他情形。

中标供应商下属有3家以上的供货商被取消协议供货资格的,应同时取消该中标供应商在全省范围的协议供货资格。

第二十七条中标供应商及其供货商,不得利用不正当竞争等手段,影响采购单位的正常采购活动。

采购单位及其人员,不得假借政府采购之名为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不得向供货商提出超越协议供货承诺范围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八条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会同审计、监察等部门,对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规范采购单位和有关供应商的协议供货行为。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若发现采购单位、中标供应商及其供货商有违反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政府采购行为的,均可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监察部门举报。

第三十条由省或市统一组织的协议供货项目,各地原已实行协议供货的,在有效期内可继续执行。

有效期止,应当按省或市统一签订的"供货协议"执行。

第三十一条非在杭省级单位采购协议供货产品的,可凭省财政厅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直接向当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执行并实施采购。

所需财政性资金由省财政厅按规定拨付给采购单位。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省采购办负责解释。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省采购办备案。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浙江省协议供货商资格确认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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