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产品如何以管理人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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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开征6%增值税-“资管合同”要拟好这6大涉税条款

7月1日开征6%增值税-“资管合同”要拟好这6大涉税条款

7月1日开征6%增值税,“资管合同”要拟好这6大涉税条款编者按:资管产品在我国没有明确的主体地位,从其产生以来,一直是增值税监管的“空白地带”,实际操作中也较少出现资管产品纳税的情形。

但是自2016年全面营改增实施以来,国家针对资管产品增值税出台了明确的监管规定,从内容上增加了资管业务税收条款,从执行上明确了管理人缴纳增值税的范畴。

本期结合资管产品增值税新规及实操中遇到的问题,就资管协议涉税条款的设计提出完善意见,以飨读者。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此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明确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资管产品缴纳增值税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

财税〔2016〕140号文及财税〔2017〕2号文的发布,将对整个资管协议的约定、资管产品的运行和资管产品的兑付收益产生很大的影响。

因此,在开展资管业务时,应对资管协议中的内容进行相应的调整,重视其中的涉税条款,适用现有政策降低税负;同时,明晰投资者与资管产品管理人的税负承担情况,避免潜在的税务风险和争议。

一、明确基金类型《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文件)

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文件)

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文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现将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资管产品管理人(以下称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

资管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包括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型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管产品管理人及资管产品。

二、管理人接受投资者委托或信托对受托资产提供的管理服务以及管理人发生的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其他业务),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三、管理人应分别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

未分别核算的,资管产品运营业务不得适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

四、管理人可选择分别或汇总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

五、管理人应按照规定的纳税期限,汇总申报缴纳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增值税。

六、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对资管产品在2018年1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财政部税务总局2017年6月30日。

资管产品增值税

资管产品增值税
资管产品增值税
一、资管产品管理人(以下称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
二、管理人接受投资者委托或信托对受托资产提供的管理服务以及管理人发生的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其他业务),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三、管理人应分别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未分别核算的,资管产品运营业务不得适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
四、管理人可选择分别或汇总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
五、管理人应按照规定的纳税期限,汇总申报缴纳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增值税。
六、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对资管产品在2018年1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资管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包括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型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财政和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管产品管理人及资管产品。

信托业资管产品增值税涉税分析

信托业资管产品增值税涉税分析

信托业资管产品增值税涉税分析随着信托业的快速发展,信托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也越来越受到投资者的青睐。

资产管理产品作为信托公司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涉及的税收政策也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增值税问题是一个不容忽视的话题,本文拟对信托业资管产品增值税涉税进行分析,以期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帮助。

一、信托业资管产品的特点信托业资管产品是指信托公司依法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主要针对需要资金管理的个人或机构客户,在保护委托人利益的前提下,通过对其委托财产进行专业管理和配置,实现资产增值的产品。

其主要特点包括:1. 专业性强:信托公司拥有专业的资产管理团队,能够根据市场情况和客户需求,灵活地进行资产配置和管理。

2. 个性化服务:根据委托人的需求和风险偏好,信托公司可以为其量身定制资产管理方案,提供个性化的服务。

3. 风险分散:信托公司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将资金进行多元化的配置,实现风险的分散,提高资产的稳健性。

二、信托业资管产品增值税的纳税主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应税行为发生后,应税人应当向国家财政部门缴纳增值税。

在信托业资管产品中,涉及到增值税的主要纳税主体包括:1. 信托公司:作为资管产品的管理者和托管人,信托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向国家财政部门缴纳相应的增值税。

2. 委托人:委托人作为信托产品的投资者,其在投资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如托管费、管理费等,也会涉及到增值税的计算和缴纳。

在实际操作中,信托公司通常会在资管产品的服务费中包含增值税,并代为向国家财政部门缴纳。

而委托人作为最终的投资者,在支付相关费用的也需关注其中是否包含增值税,并在需要的情况下向信托公司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信托公司还需要做好相关的增值税发票管理工作,及时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给委托人,并在纳税申报时,将其作为纳税凭证提交给税务部门,做好税收合规工作。

五、信托业资管产品增值税的筹划和风险防控在实际操作中,信托公司在涉及到增值税的纳税管理时,还需要做好相关的筹划和风险防控工作,确保合规纳税,降低风险。

会计实务: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可否适用管理人金融机构身份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会计实务: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可否适用管理人金融机构身份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可否适用管理人金
融机构身份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可否适用管理人金融机构身份享受有关优惠政策?这是福建省国税局给出的一个有关资管产品增值税的问题,也是大家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

福建国税的结论是:管理人为金融机构的,其运营的资管产品也适用金融机构身份,适用金融机构有关优惠政策。

我个人也赞同这样的结论判断。

中国财税浪子点评:资管产品运营环节的增值税由管理人承担后果
按照财税【2016】140号文规定,资管产品运营环节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产管理人为纳税人。

这一规定已经非常清楚,资管产品管理人,其在以自己名义运营资管产品资产的过程中,可能发生多种增值税应税行为。

例如,因管理资管产品而固定收取的管理费(服务费),应按照“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运用资管产品资产发放贷款取得利息收入,应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运用资管产品资产进行投资等,则应根据取得收益的性质,判断其是否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并应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140号文的立法基础在于将资管产品运营环节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就看作是管理人自身的应税行为,因此,如果管理人属于金融机构,那么就应该允许其就资管产品运营环节发生的应税行为适用金
融机构的相关增值税优惠政策。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

天道酬勤嘛!。

谈资管产品增值税纳税问题

谈资管产品增值税纳税问题

关键词:资管产品;增值税;纳税问题针对资管产品增值税征收,我国相关法律规范对其范围、方式、纳税主体,核算以及申报方式作出了具体的明确,从而为资管行业增值税管理的规范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然而基于金融业务存在的复杂性及产品的多样性,其增值税在缴纳征收方面依然存在着不小的问题,需要进一步的展开讨论,对此本文从以下方面作出相应的探究。

一、资管产品增值税概述(一)资管产品概念资管产品,即经监管机构品批准的证券或公募基金管理公司,为资金筹集而向对特定客户或者其财产在委托下进行相应的管理,托管机构负责托管公司,为对资产委托人的利益作出相应的委托,将委托财产用于投资的一种具有标准性的金融产品。

(二)资管产品增值税概述相关文件解释下,资管产品增值税缴纳中,其应税行为纳税人为资管产品的管理人,其中银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养老保险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以及信托公司等都属于其范围。

资管产品在缴纳增值税时主要以基金产品、资金信托以及理财产品作为征税对象。

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等存在较为模糊概念的资管产品,则应由资管产品管理者在主动与税务机关的沟通下,结合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等作出综合性的研究和判断。

就计税方式而言,通常以简易计税方式为主,3%额征收率,一般适用6%的计税税率。

二、资管产品增值税征税原理“营改增”之前,资管产品增值税征收主体是依据证券投资基金相关法律,该法律认为资管产品在运营中所涉所偶遇纳税主体,都应该依法律规定对收税进行缴纳。

除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下可对税务进行代扣代缴外,资管产品需由持有者进行缴纳,资管产品管理者不在对税款进行缴纳或代缴。

然而实际征收中,增值税作为流转税,在税额形成及认定进项税方面存在一定困难,进而造成较大的征税成本。

为此在这一产品税收征收重,国家相关部门将资产产品增值税中,将纳税主体视为管理者,以最大可能的使其中的经济耗费有所降低,以提高相关价值。

税收法律上,其主体为资管产品管理人,而不是对某一产品进行管理的人,这主要是因为现实中的对税收的征收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资管产品应税问题解读

资管产品应税问题解读

资管产品应税问题解读一、财税【2017】5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资管产品应税对象和应收金额计算:【2017】56号规定的应税对象是指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业务活动,包括:1.贷款服务类:出让资金的使用权获得利息的活动,以取得的利息收入为应税金额;2.金融商品转让:转让金融商品所有权的活动,以卖价减去买价后的余额为应税额。

资管产品管理人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资产提供的管理服务应属于财税【2016】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规定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的范畴。

二、管理人同时经营资管产品和其他业务取得的进项税如何抵扣?财税【2017】56号规定:“管理人应分别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资管产品运营适用于简易征收,所以由运营资管产品产生的进项税均不得抵扣,而其他应税服务应按照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一般纳税人)。

三、2018年1月1日前“资管产品”的应税义务?依据财税【2016】14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不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未持有至到期转让的,应按金融商品转让计征增值税。

“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的应税义务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对于运营“资管产品”不产生纳税义务,“资管产品管理人”在2018年1月1日前,已就“资管产品”缴纳的增值税,可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四、“资管产品”运营除适用简易征收外,是否还有其他税收优惠?1.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财税【2016】36号)。

资管产品增值税征税问题分析

资管产品增值税征税问题分析

2019年第08期(总第224期)财税探讨资管产品增值税征税问题分析高青(浙江新国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浙江杭州310000)摘要:资管产品主要是指管理人得到投资人委托,代其进行资产管理活动的业务,即“代客理财”。

证券、基金产品、投资理财产品以及信托计划等均属于资管产品范畴。

从2018年1月1日开始,资管产品所产生的相关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缴纳增值税(征收率为3%)。

在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所涉及的贷款服务、投资服务以及产品管理费用等均需要缴纳增值税。

然而在资管产品增值税征税过程中还是显露出了一定问题,有待完善。

基于此,本文对资管产品增值税征税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部分策略,以供参考。

关键词:资管产品;增值税;征税一、资管产品增值税征税概述《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等文件均对资管产品增值税作业出了明确解释,规定了资管产品管理人是资管产品运营期间增值税应税行为的纳税人,其中公募基金管理公司、银行、期货公司、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信托公司等均属于资管产品管理人范畴。

资管产品增值税征税范围主要包括基金产品、理财产品、资金信托等。

对于一些界定相对模糊的产品如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需要资管产品管理人与税务机关进行主动沟通,根据政策规定与法律与规定进行综合研判。

在计税方式上,资管产品增值税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为3%,一般计税适用6%税率)。

在资管产品管理人纳税过程中,要对产品账户以及纳税账户间的资金划转进行合理安排,规范划转流程,在申报期内及时缴纳税款。

二、资管产品增值税征税存在的问题资管产品涉及范围较大,相关业务具有多样化、复杂化的特点。

虽然相关文件明确了资管产品增值税征税范围、纳税人类型以及征税方式等,但在部分环节上还是存在着一定问题:(1)税收中性原则未能充分体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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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产品如何以管理人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对资管产品以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但是,究竟资管产品如何以管理人缴纳增值税,这里目前有两种观点:
观点一:资管产品和管理人一起,合并计算缴纳增值税,即把资管产品的销项和进项与管理人的销项和进项合并,一并计算缴纳增值税。

观点二:资管产品和管理人分开,以每个资产产品作为独立的增值税计算主体,计算出来增值税后以管理人名义缴纳。

不仅资管产品和管理人之间增值税计算独立,每个资管产品间的增值税计算也独立。

大家可能认为,相对于第一种方法而言,第二种方法非常复杂。

但是,从整个资管行业法律规定、监管规定和运行规律来看,第一种方法看似简单,但反而在落地时面临很大困难,几乎面临无法实施的问题。

一、资管产品法律及监管规定综述
我们先从业务角度分析管理人和资管产品两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如图:
图一
:管理人和资管计划之间的隔离关系管理人发行并管理多个资管计划,每个资管计划对应不同的投资者,每个资管计划都是独立的主体,每个资管计划之间以及资管计划和管理人之间是相互隔离的。

具体法律依据为:
从上面我们梳理的信托法以及监管部门关于资管、私募的规定来看,管理人的自营业务与资管业务分别记账核算,管理人资产与资管资产严格分离,不同资管资产间严格分离分别核算、自营与资管之间不得相互交易以及不同委托人的资管资产间也不能相互交易,这个是整个资管业务运行的基石。

因此,在税收制定的征税规则上,我们必须在这个基石下运行,即140号文即使规定了管理人为资产产品的纳税人,但是在具体的增值税计算上仍然必须以每个资管产品来独立计算。

因为,根据法律和监管规则,自营业务和资管业务都是不同的运作和会计核算主体。

增值税的销项税是跟着收入走,进项税是跟着成本费用走。

既然收入、成本费用是归属于不同的运作和核算主体的,他们之间就不能混在一起计算。

这个已经不是一个税会差异的问题,而是一个税收规则必须在行业法律和监管法规下制定的问题,税收规则不能打破行业既有法律和监管规则和运行制度。

二、资管产品不同增值税计算方式的辨析
我们上面说了,对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增值税的征收方式,有两种思路:一是每个资管产品之间以及管理人自营业务和资管业务之间的进销项可以进行互抵,合并缴纳增值税;二是每个资管产品之间独立核算并与管理人自营业务相隔离,各自独立申报纳税。

图二:
管理人和资管计划1增值税计算
我们假设,管理人当期取得21200元管理费收入,没有其他进项税可以抵扣,则当期管理人不含增值税收入是20000,增值税销项税额是1200元。

如果不考虑资管计划1,则管理人当期需要缴纳1200元增值税。

此时,这个管理人下面有一个资管计划1,这个资管计划1当期支付10600的费用,对应有进项税600,当期资管计划1尚未取得任何收入。

如果我们按照观点二来计算,管理人和资管产品作为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人,则管理人需要缴纳1200的增值税,这部分增值税由管理人自己用自营账户资金缴纳: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120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1200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1200
贷:银行存款1200
而资管计划1有600的进项税,这部分进项税不由管
理人抵扣,鉴于资管计划1没有收入,这部分进项税留待资管计划1以后有收入抵扣后需要缴纳增值税,后期计算出来后由管理人缴纳,但注意,此时缴纳的资金不是用管理人的资金缴纳,而是管理人首先要从资管计划1的托管账户中把相应的资金提取出来,然后再代资管计划1缴纳这部分增值税。

有人说,这个多麻烦,我们不用第二种方法,用第一种方法不是很好嘛。

我们前面说过,按照法律和监管规则,管理人和资管计划是不同的会计核算主体,他们各自的收入和成本费用是分别核算的。

销项税是跟着收入走,进项税是跟着成本费用走。

那这个案例中,管理人取得21200的收入,这个是核算在管理人会计账簿的,但10600的费用是属于资管计划1的费用,这个费用是核算在资管计划1的账户的。

如果你让管理人和资管计划1的销项税和进项税互抵,则管理人当期只需要缴纳600的增值税。

那我们一系列问题就来了:
1、会计怎么平账。

由于收入和成本费用是在不同的会计核算主体的,你让不同会计核算主体的销项税和进项税互抵,在管理人账上,他只有1200销项税,没有进项税,你让他只缴纳600的增值税,他的会计如何平账?
2、谁出资金缴纳。

我们前面说过,自营账户和托管账户是分离的,你这里让管理人缴纳600的增值税,这个600是从谁的账户交,是用自营账户来交,还是用托管账户来交。

3、资管计划1的管理人如何看待。

如果你让管理人抵扣资管计划1的600进项税,此时管理人自营账户只要缴纳600增值税的话。

资管计划1的投资人怎么看呢?你管理人占了我的便宜,把我的进项税抵扣了,导致我资管计划1后期实现收入后没有进项税可抵扣,我实质多缴纳了增值税,多流出了现金流,那资管计划1的投资人肯定不会善罢甘休。

此时,也许税务局会说,既然我140号文规定以管理人为纳税人,如果你管理人占了资管计划的便宜,你们之间挂往来结算。

比如,上面这种情况管理人应该交1200,因为占了资管计划1的600的便宜,他应该和资管计划1挂600的往来:
如果这么搞,那管理人和资管计划之间肯定有交易往来,这个是法律和监管规则所不允许的。

同时,我们可以想象一下,如果管理人有1000个资管计划,你把不同资管计划间的销项税和进项税互抵、金融商品转让的盈亏互抵,你都可以想象,这会混乱到什么程度,不仅不同资管计划间会计账户无法平账,而且即使你挂往来你都没办法挂。

再考虑不同资管计划有不同的到期日,这种混抵的做法肯定导致中国整个资管行业一片混乱,净值型资管无法正常公布净值,政策很难执行。

三、一般征收和简易征收的辨析
正是基于上面的讨论,我们可以看到,虽然140号文
对于资管产品以管理人为纳税人,但是增值税的计算必须要回到每个资管产品身上。

如果一个管理人有1000个资管计划,你每个月都要把这1000个资管计划独立计算一遍增值税,这个工作量之大是可想而知的,但你又必须要这么做。

如果你搞一般征收,但是目前你又没给每个资管产品一个独立的增值税纳税号。

我们前面说过不同资管产品进项税又不能互抵,则一般征收不仅面临工作量的问题,而且和现行增值税的征管体系、金税三期信息化体系都存在诸多矛盾之处。

因此,可能简易征收是目前行业平稳过渡的较佳选择。

四、结论
当然,不同的金融机构可能对上述问题的反应会不一样。

据我目前了解到的情况是,信托、基金公司似乎反响更大一些。

但是,整个资管计划中占有规模一般的银行似乎没听到太大的声音。

其实银行目前的非保本理财产品也是表外资产,但是不同于信托、基金和券商,银行表外理财虽然和表内独立,但是很多银行表外理财并没有像信托、基金那样做到真正的独立核算,仍存在一些变相资金池运作的情况,因此可能银行的政策诉求会有一些差异。

但是,从国家金融业去杠杆角度来看,资管计划独立运行,独立核算是大的趋势,税收政策应该是鼓励这个趋势。

正如财政部税政司和国家税务总局货物与劳务税司在财政部网站公开的关于140号文部分政策条款解读的那样,
“资产管理的实质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

既然是受人之托,你为别人理财,增值税销项税是别人的负债,增值税进项税也是别人的资产,你当然要把别人的资产和负债都要分别管理好,如果你把人家的资产和负债,和自己的或者其他人的资产和负债混在一起混算,那还是资管业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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