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解读与税收要素审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资管增值税新政下的手续费税收处理之惑[税务筹划优质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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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资管增值税新政下的手续费税收处理之惑[税务筹划优质文档]众所周知,在股票市场上,购买或卖掉股票的交易行为,分别称为买入或卖出。
对于开放式基金而言(封闭式不涉及申购和赎回),则不称为买入或卖出,而分别称为申购(认购)或赎回。
所谓申购(认购)就是在基金成立后的存续期间(对认购则是在基金发行时的募集期间),投资者向基金公司购买基金份额的交易行为。
所谓赎回就是投资者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卖给基金公司的交易行为。
在以上交易活动中,投资者都需要向基金公司支付一定的手续费。
这种手续费,在申购(认购)基金份额时,称为申购(认购)费,赎回基金份额时,称为赎回费。
基金转换是指投资者在持有本公司发行的任一开放式基金后,可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直接转换成本公司管理的其它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而不需要先赎回已持有的基金单位,再申购目标基金的一种业务模式。
投资者按基金管理人的规定在同一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不同开放式基金之间转换投资所需支付的费用为基金转换费。
在营改增后,金融业的增值税税目主要涉及到直接收费金融服务、贷款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而与基金交易相关的这三种手续费收入,是否按照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由哪个主体来缴纳?如何开具发票?具体的增值税处理需要根据业务实质来分析,因为不同的费用是否计入基金资产,所带来的增值税影响是不一样的。
我们结合实务中的费用归属情况进行相关分析。
一、申购费纳税及发票处理问题比较明确投资者在办理开放式基金申购时,一般需要缴纳申购费,和认购费一样,申购费可以采用在基金份额申购时收取的前端收费方式,也可以采用在赎回时从赎回金额中扣除的后端收费方式。
申购费不需要计入基金资产。
例如:客户在代销机构购买90元基金,支付10元申购手续费,代销机构取得3元手续费,基金公司实际取得7元。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第4章 增值税、消费税法律制度

第四章税法概述及货物和劳务税法律制度高频考点一: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征税主体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责的税务机关和海关。
纳税主体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客体是指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也就是征税对象。
内容主体所享受的权利和所应承担的义务,是税收法律关系中最实质的东西,也是税法的核心。
高频考点二:税法要素税法要素要点纳税人纳税人是指依法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征税对象(1)征税对象又称课税对象,是纳税的客体。
(2)征税对象是区别不同税种的重要标志。
(3)税目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
税率税率主要有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和定额税率。
计税依据(1)一般有两种:一是从价计征,二是从量计征。
(2)从价计征,是以计税金额为计税依据,计税金额是指征税对象的数量乘以计税价格的数额。
(3)从量计征,是以征税对象的重量、体积、数量等为计税依据。
纳税环节纳税环节主要是指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在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
纳税期限纳税期限是指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发生后应依法缴纳税款的期限。
包括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和缴库期限。
纳税地点纳税地点是指根据各税种的纳税环节和有利于对税款的源泉控制而规定的纳税人(包括代征、代扣、代缴义务人)的具体申报缴纳税款的地方。
税收优惠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减税和免税、起征点、免征额。
法律责任税法中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高频考点三:增值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一)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分类要点纳税人(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的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2)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
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3)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2022年税务师之税法一题库附答案(基础题)

2022年税务师之税法一题库附答案(基础题)单选题(共60题)1、下列收入中,不征收增值税的是()。
A.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B.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C.贷款利息收入D.销售代销货物取得的收入【答案】 A2、下列关于实体法要素中计税依据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计税依据是征税的目的物B.计税依据是从量的方面对征税所作的规定C.当计税依据表现为价值形态时,课税对象和计税依据一般是一致的D.车船税的征税对象是车辆和船舶,计税依据是辆、净吨位、整备质量每吨【答案】 A3、甲房地产开发企业于 2021 年 3 月把其市场价值 1000 万元的商品房通过省政府无偿赠送给贫困小学,该商品房开发成本费用为 800 万元,甲企业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是()万元。
A.0B.200C.50D.100【答案】 A4、根据规定,纳税人现场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按照()缴纳增值税。
A.销售货物B.餐饮服务C.生活服务D.其他现代服务【答案】 B5、(2019年真题)下列纳税人,必须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是()A.其他个人B.非企业性单位C.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D.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且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工业企业【答案】 D6、税法中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是指()。
A.纳税人B.负税人C.代扣代缴义务人D.代收代缴义务人【答案】 A7、根据规定,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的销售额符合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A.2个月B.3个月C.5个月D.6个月【答案】 B8、药品的杂质检查A.静态常规检验B.药品有效成分的测定C.药物纯度控制D.动态分析监控E.药品检验的目的【答案】 C9、甲化妆品厂2020年5月委托乙厂加工一批消费税的应税香水精,甲厂提供原料成本50万元,当月乙厂将加工完毕的香水精交付甲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收取加工费1万元。
会计实务:财税[2017]90号文资管增值税新规,我们需要关注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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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7]90号文资管增值税新规,我们需要关注哪些问题?平安夜前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对资管增值税政策又进行了两点明确:(一)提供贷款服务,以2018年1月1日起产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二)转让2017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股票(不包括限售股)、债券、基金、非货物期货,可以选择按照实际买入价计算销售额,或者以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处于停牌期间的股票,为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债券估值(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或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债券估值)、基金份额净值、非货物期货结算价格作为买入价计算销售额。
对此,我们有如下解读意见和操作提示:第一:对于贷款服务的利息增值税计算问题:90号文明确的是贷款服务,以2018年1月1日起产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关于“贷款服务”的定义: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贷款服务既包括了非标债权的利息收入,也包括了债券的利息收入。
(1)非标债权利息收入我们提醒大家,根据财税〔2017〕90号的规定,对于资管计划取得的非标债权利息收入,不再按照合同约定的计收利息的日期缴纳增值税,而是仅对2018年1月1日起产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案例1:某资管计划2017年1月给A客户发放一笔贷款,合同约定2018年2月28日,客户应该支付2017年9月——2018年2月的利息。
会计实务: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可否适用管理人金融机构身份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可否适用管理人金
融机构身份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可否适用管理人金融机构身份享受有关优惠政策?这是福建省国税局给出的一个有关资管产品增值税的问题,也是大家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
福建国税的结论是:管理人为金融机构的,其运营的资管产品也适用金融机构身份,适用金融机构有关优惠政策。
我个人也赞同这样的结论判断。
中国财税浪子点评:资管产品运营环节的增值税由管理人承担后果
按照财税【2016】140号文规定,资管产品运营环节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产管理人为纳税人。
这一规定已经非常清楚,资管产品管理人,其在以自己名义运营资管产品资产的过程中,可能发生多种增值税应税行为。
例如,因管理资管产品而固定收取的管理费(服务费),应按照“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运用资管产品资产发放贷款取得利息收入,应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运用资管产品资产进行投资等,则应根据取得收益的性质,判断其是否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并应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140号文的立法基础在于将资管产品运营环节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就看作是管理人自身的应税行为,因此,如果管理人属于金融机构,那么就应该允许其就资管产品运营环节发生的应税行为适用金
融机构的相关增值税优惠政策。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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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国税资管产品增值税热点问题解答(老会计人的经验)

福建国税资管产品增值税热点问题解答(老会计人的经验)福建国税资管产品增值税热点问题解答近期,我局搜集了资管产品征收增值税过程中纳税人集中关注的热点问题,经研究,现将我省执行口径发布如下:一、有限合伙型和公司型私募基金应当自什么时间申报缴纳增值税?答:有限合伙型和公司型私募基金不属于财税[2017]56号文规定的资管产品,其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由该单位作为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起按照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36号文附件三中“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免征增值税的规定,是否适用于私募基金、公募基金专户等?答:“证券投资基金”针对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不适用于私募基金、基金专户等。
三、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可否适用管理人金融机构身份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答:根据财税[2016]36号,金融机构包括:(1)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2)信用合作社;(3)证券公司;(4)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5)保险公司;(6)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
根据财税[2017]56号,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
综上,金融机构和资管产品管理人的范围并不完全重叠,资管产品发生应税行为时,是以管理人作为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自营业务和资管产品业务均是在同一纳税主体下履行义务,其适用优惠政策的资质也是一致的,即管理人为金融机构的,其运营的资管产品也适用金融机构身份,适用金融机构有关优惠政策。
四、赎回基金是属于金融商品转让还是持有至到期?答:金融商品的转让是指转让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而基金赎回并未发生所有权转移,而是直接灭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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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国税资管产品增值税热点问题解答[税务筹划优质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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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国税资管产品增值税热点问题解答[税务筹划优质文档]
福建国税资管产品增值税热点问题解答
近期,我局搜集了资管产品征收增值税过程中纳税人集中关注的热点问题,经研究,现将我省执行口径发布如下:
一、有限合伙型和公司型私募基金应当自什么时间申报缴纳增值税?
答:有限合伙型和公司型私募基金不属于财税[2017]56号文规定的资管产品,其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由该单位作为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起按照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36号文附件三中“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免征增值税的规定,是否适用于私募基金、公募基金专户等?
答:“证券投资基金”针对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不适用于私募基金、基金专户等。
三、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可否适用管理人金融机构身份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金融机构包括:
(1)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
(2)信用合作社;
(3)证券公司;
(4)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5)保险公司;。
2024税务执法资格考试题库

2024税务执法资格考试题库一、单项选择题(共25题,每题1分,共25分。
每题列出的选项中只有1个选项是最符合题意的,请将正确选项的标号填在括号内。
)1,关于车辆购置税,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单选题] *A、购置已税二手车需要缴纳车辆购置税B、已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车辆,发生车辆退回生产企业的,可全额申请退税C、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以组成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计算纳税(正确答案)D、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自购买之日起 10 日内申报纳税2.下列各项中,应在收回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后应向委托方征收消费税的是()。
[单选题] *A、商品批发企业销售委托其他企业加工的特制白酒,但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没有代收代缴税款的(正确答案)B、商业批发企业收回委托其他企业加工的特制白酒直接销售的C、商业批发企业销售其委托加工,但是由受托方以其名义购买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D、工业企业委托加工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药酒的白酒3.下列关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的纳税环节表述不正确的是()。
[单选题] *A、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仅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B、卷烟在生产、委托加工、进口、批发环节缴纳消费税C、超豪华小汽车仅在生产、委托加工、进口环节缴纳消费税(正确答案)D、除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卷烟、超豪华小汽车外其他应税消费品在生产、委托加工、进口环节缴纳消费税4.下列各项中,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是()。
[单选题] *A、镀金首饰B、包金首饰C、钻石饰品(正确答案)D、玉石首饰5.依据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下列关于收入确认时间的表述,正确的是()。
[单选题] *A.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捐赠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B.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以实际取得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C.股权转让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正确答案)D.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被投资方实际分红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6.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仅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只能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的项目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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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解读与税收要素审视作者:李欣来源:《财讯》2019年第31期摘;要:在营改增的推动下,金融业被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规范资管产品增值税的各类文件也相继发布。
但营改增总体“税负平移”的模式,使得在营业税时期就已存在的税收要素不健全问题更加凸显。
税收要素的设计离不开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与计税方式,而以管理人为纳税人的设定似乎并未被学界所认同;增值税征税对象中所涉及的保本的界定也存在疑问;简易计税在“简易”的同时还面临重复课税与违背税收公平的风险。
这些问题都有待相关细化规定的出台,更好地为以资管产品为首的金融行业保驾护航。
关键词:资管产品;金融行业;增值税;税收要素一、资管产品增值税纳税人之选取辨析《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财税[2016]140号”)第四条指出资管产品增值税纳税人为管理人。
对此学者们的意见不一,认为现行政策规定的以管理人为纳税人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
因此在对“谁应为资管产品纳税人”这一问题的思考之初,提出以下假设,以探究是否存在更为适合的纳税人,如若为否定,期望为现行政策寻找合理之处。
(1)资管产品增值税纳税人的假设假设一:以资管产品为纳税人。
现行的增值税相关规定中都将纳税人定位于单位或个人,亦即需要具备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
而资管产品是一个复杂的法律权利与义务的集合体,本身不具备“人”的属性。
虽也有学者做出法律拟制人格的解释,并且欧盟法院在2004年的判决中肯定了纳税人的关键不在于本身是否具备法人资格,而在于是否“独立地”以获益为目的、持续性地从事经济活动。
但欧盟的判决并不能现实的为我国增值税中纳税人需具备法人资格提供例外。
从欧盟判决的认同到我国的落实,中间的跨度与难度非短时间可以实现。
假设二:以投资人为纳税人。
增值税是以所得或者财产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依据实质课税原则,增值税应当以商品或者劳务的交易行为来认定消费者的实际税负能力。
但是在经济运行和市场交易中,交易行为无时不刻不在发生,由此对应的消费者也将数不胜数,以消费者作为纳税人导致的课征成本将非常高昂,不符合税收稽征经济原则的价值导向。
假设三:以管理人为纳税人。
以管理人作为纳税人,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纳税申报主体的数量,降低税务机关的征税成本。
但以管理人为纳税人易造成增值税的混同。
在资管产品的运营过程中,管理人对委托其管理的财产进行专业化运营,这期间将存在因投资产生的产品的增值额,以及管理人业务自身的管理费等增值额部分。
后一部分管理费归属于管理人,由其承担相关的税收并无疑问,但是前一部分产品的增值额由投资人最终享有,若也由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会造成管理人自身的增值税与产品的增值税出现混同。
如果按照正常增值税抵扣程序,管理人自身管理费等业务的增值税的销项税额与资管产品运营中增值税的进项税额相同,两部分增值税都由管理人缴纳,是否可以相互抵扣存在疑问。
同时财税[2016]140号的规定与《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相冲突,资管产品中包含证券投资基金,但《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份额的持有人为纳税人,基金的管理人则为代扣代缴义务人。
存在立法冲突。
(2)权衡之下以管理人为纳税人的合理之处在上述以资管产品为纳税人、以投資人为纳税人的假设无法成立的基础上,立足于资产管理的实质,即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管理人作为资产管理运营的核心,在进行资管产品运营时,管理人对投资人委托其代管的财产享有管理权和处分权,具备以其为纳税人的合理依据,同时由其作为纳税人同时也更符合征管的经济效率原则。
任何制度设计无法做到对理论和现实疑虑的一一回应,利弊权衡可以为制度设计、税制要素的确定带来最优选择。
以管理人为纳税人的两项增值税可能发生的相互抵扣问题,在当前简易计税方式下还无需过多忧虑。
同时《证券投资基金法》仅适用于证券投资基金,并不适用于其他的资管产品,而财税[2016]140号文的第四条规定的以资管产品增值税以管理人为纳税人的征管模式的适用范围还有待确认。
同时在“大资管时代”,资产管理业务已经形成混业经营,跨界组合,比如银行与证券、信托的互通,因此对于金融资产的管理体制也应当应时而变,是否一项规定贯彻所有类型的资管产品运行,还可进行深度探讨,因此还不能给定存在立法冲突的结论。
二、资管产品增值税征税对象的判别(1)保本与非保本的界定2018年4月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中明确要求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
对于保本保收益,在财税[2016]140号文第一条已有规定。
依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在合同中明确承诺了到期本金全部收回才为保本。
但在实际操作中,保本的界定不明确,对于保本的理解采“形式标准”还是“实质标准”在理论和实务界出现不一致,在实践中,某些资管产品虽无明确的保本承诺,但是存在保本性质的“变相方式”——增信,比如常用的方式有:采用投资收益的优先—劣后次序安排、设计第三方差额补足承诺,为产品设计担保条款或保险条款、劣后级投资者增加投资金额等方式。
虽然规避了《指导意见》中禁止的保本保收益的要求,但实际上却违背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证券投资基金增值税核算估值参考意见》释义中,对保本进行了解释,认为对保本的认定无需再实质判断合同内容。
上述解释对保本界定中核心争议一锤定音,对于保本的认定基于对合同形式上的审查即可。
这就解决了仅仅依据“实质重于形式”过于抽象的判定标准可能带来的又一次的界定模糊。
但是此等解释是否有助于《指导意见》中禁止保本保收益,打破刚性兑付还需斟酌。
(2)持有至到期的认定根据财税[2016]140号文第二条规定,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
但是如果资产管理产品没有持有到期便转让了,则属于金融商品转让,需要按照卖出价减买入价后的余额征税。
但因主体不同存在征税差异,法人与自然人是不一样的。
如果投资者是法人,则要对其予以征税,而自然人投资者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免缴增值税。
财税[2016]140号文明确各类资管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但是何为“持有至到期”,如何判定“持有至到期”,财税[2016]140号文却未给出认定的标准。
一般合同中会规定有效期,但是实务中存在部分资管产品为无固定期间产品,比如:信托等资管产品,可能存在期限较长或者无固定期限,如果在开放期内无法进行流转,只能由投资者赎回,此等产品是否属于“持有至到期”有待解释。
同时在部分资管产品中,没有约定终止日或者产品的到期日,但规定了产品的终止条件,可以参考民法中的“附条件的合同”予以理解,当规定的条件成就时,资管合同终止,资管产品提前赎回。
这种情形下理论上视为与规定期限具有同样的效果,应当视为执行到期,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
但也有待在制度上进行明确。
三、资管产品增值税税率与计税方式的设计(1)税率设计与税负公平财税〔2017〕56号文第三条、第四条对于应纳税额计算方式,赋予了管理人选择权。
但又规定未分别核算的,资管产品不得适用3%征收率。
因为税收核算方式的不同,适用的税率也存在差异,表面上虽然赋予纳税人选择权,但还值得进一步思考的是税收公平的问题。
按照财税〔2017〕56号文第一条的规定,资管产品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税总局对财税[2016]140号的解读,因管理资管产品而固定收取的管理费(服务费),应按照“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运用资管产品资产发放贷款取得利息收入,应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为6%。
故银行直接发放贷款的税率为6%。
并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七、十八条,可以采一般计税方法予以抵扣。
而资管产品采3%的简易征收办法,因此银行更加愿意以资管产品的形式来进行信用投放,但此时不是发放贷款。
但由于资管产品是表外业务,表外业务中銀行不提供资金,未形成实际的资产和实际的负债,由此不列入资产负债表内。
而信贷业务是表内业务,由于表外业务的自由度比较大、透明度比较低、具有较大的潜在风险,用表外业务替代表内业务,不符合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和维护金融系统稳定性的要求。
(2)简易计税方式与重复征税营业税和增值税虽同为间接税,但增值税的抵扣机制使得增值税有别于营业税,即通过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的方法,只对商品或者劳务流转过程中的增值额征税。
但财税[2017]56号文第一条明确资管产品的增值税以3%法人征收率,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按照简易计税的方式,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且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以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与之前的营业税由管理人负担并无实质差别,税负平移的模式虽然在营改增之初有利于保证税收收入的稳定以及改革的推进,但就长远来看并不能根本上解决营业税征税时期所存在的问题、不利于金融业的发展。
简易计税方法破坏增值税的中性原则,使得税收抵扣链条断裂、重复征税问题依旧存在。
四、结语除上述税收要素之外,还存在纳税申报、纳税追溯等问题有待进一步研究。
同时资管产品包括资金信托、私募投资基金、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等,不同类型的资管产品具有其独特之处,如何让不同的资管产品的税收制度体现出相对平等是个需要重视的问题。
并且在“大资管时代”,资产管理业务已经形成混业经营的趋势下,目前金融行业以业务为中心的监管模式已经无法适应金融领域的发展,也应当由按业务转变为按产品进行管理。
资管行业近年来发展迅速,规模迅速超过百万亿元大关,资管产品是目前金融产品的重要部分,资管产品的发展影响着金融行业的发展,而资管产品的增值税问题也决定着金融业这个对政策极其敏感的行业的发展。
目前虽然发布的一系列的财税文件,已然掌控了大方向,但是相应指导细则的缺乏使得实践中税务机关的理解和处理可能出现偏差,不利于税收法定和税收公平的落实。
促进资管产品的行业推动力,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税收政策的完善与细化应提上日程。
参考文献[1]黄茂荣.税法总论.法学方法与现代税法.第二册[M],2005:1-10.[2]郝琳琳.信托所得课税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198.[3]汤洁茵.资管产品增值税的纳税人之辨——兼论增值税的形式主义[J].法学,2018(04):139-149.[4]李珊珊.资管产品增值税应税行为的认定——从形式主义到实质主义[J].福建金融,2018(07):54-60.[5]滕祥志.资管产品增值税新规的法律评析[J].银行家,2017(10):98-99.[6]姜琳.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浅析[J].税收征纳,2019(02):9-11.[7]杨志勇.资管产品增值税仍需统筹考虑[N].21世纪经济报道,2017-07-10(005).[8]臧莹.我国金融资产管理产品税制问题研究[D].中央财经大学,2018.作者简介:李欣(1996-),女,汉,山西晋城人,北京工商大学2018级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