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产品增值税带来的几个所得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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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资管产品增值税研究

中国资管产品增值税研究

中国资管产品增值税研究一现行资管产品增值税制度的主要内容与特点“营改增”之前,税收法规对资产管理行业的营业税处理不太明确,实践中地方税务机关多未实际征收营业税。

这种宽松的税收环境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资管行业的快速发展。

“营改增”之后,资管行业将面临全新的税制环境。

(一)发展沿革1.政策伊始:财税〔2016〕36号文2016年3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

文件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将金融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

其中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业适用一般计税方式,税率6%。

36号文确立了金融业营改增的基本方案,使我国成为全球首个对金融服务业全面征收增值税的国家。

但正因如此,税务机关缺乏可参考的经验,初期难免考虑不周,政策出台后一度引发债券市场波动。

2.第一个补丁:财税〔2016〕46号文为缓解市场紧张情绪,2016年4月29日,财政部、国税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以下简称“46号文”),对营改增试点期间有关金融业的政策进行补充,将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持有政策性金融债券纳入免征增值税范围。

3.第二个补丁:财税〔2016〕70号文2016年6月30日,财政部、国税总局发布《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70号)(以下简称“70号文”),将金融同业免征范围进一步扩大。

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持有金融债券和同业存单所取得的利息收入,纳入金融机构营改增试点中“金融同业往来”的适用范围,免缴增值税。

4.政策细化:财税〔2016〕140号文2016年12月21日及30日,财政部、国税总局发布了《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以下简称“140号文”)及其政策解读文件。

资管计划税收政策(3篇)

资管计划税收政策(3篇)

第1篇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资管计划”)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日益受到投资者和金融机构的青睐。

资管计划在推动金融市场创新、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满足投资者多样化需求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资管计划的税收政策一直是市场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从资管计划税收政策的基本概念、现状、问题及建议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资管计划税收政策的基本概念资管计划税收政策是指国家对资管计划在设立、运作、清算等环节所涉及的税收问题制定的一系列政策。

这些政策旨在规范资管计划的税收行为,降低税收负担,促进资管计划健康发展。

二、资管计划税收政策的现状1. 现行税种目前,资管计划涉及的税种主要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

(1)增值税:资管计划在设立、运作、清算等环节可能涉及增值税,具体税率和计税依据根据资管计划的投资标的、运作方式等因素确定。

(2)企业所得税:资管计划的投资收益、资本利得等在分配给投资者时,可能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3)个人所得税:资管计划的投资收益、资本利得等在分配给个人投资者时,可能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4)印花税:资管计划在设立、转让等环节可能需要缴纳印花税。

2. 税收优惠政策为了鼓励资管计划的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1)免征增值税:对资管计划投资于国家鼓励发展的行业和领域,可免征增值税。

(2)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对资管计划投资于国家鼓励发展的行业和领域,可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

(3)免征个人所得税:对资管计划投资于国家鼓励发展的行业和领域,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资管计划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1. 税收负担较重虽然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但资管计划的税收负担仍然较重,尤其是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方面。

2. 税收政策不统一不同税种、不同投资标的、不同运作方式的资管计划税收政策存在较大差异,导致税收负担不均。

3. 税收征管难度大资管计划的税收征管涉及多个环节,税收征管难度较大,容易导致税收流失。

福建国税资管产品增值税热点问题解答(老会计人的经验)

福建国税资管产品增值税热点问题解答(老会计人的经验)

福建国税资管产品增值税热点问题解答(老会计人的经验)福建国税资管产品增值税热点问题解答近期,我局搜集了资管产品征收增值税过程中纳税人集中关注的热点问题,经研究,现将我省执行口径发布如下:一、有限合伙型和公司型私募基金应当自什么时间申报缴纳增值税?答:有限合伙型和公司型私募基金不属于财税[2017]56号文规定的资管产品,其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由该单位作为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起按照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36号文附件三中“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免征增值税的规定,是否适用于私募基金、公募基金专户等?答:“证券投资基金”针对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不适用于私募基金、基金专户等。

三、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可否适用管理人金融机构身份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答:根据财税[2016]36号,金融机构包括:(1)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2)信用合作社;(3)证券公司;(4)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5)保险公司;(6)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

根据财税[2017]56号,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

综上,金融机构和资管产品管理人的范围并不完全重叠,资管产品发生应税行为时,是以管理人作为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自营业务和资管产品业务均是在同一纳税主体下履行义务,其适用优惠政策的资质也是一致的,即管理人为金融机构的,其运营的资管产品也适用金融机构身份,适用金融机构有关优惠政策。

四、赎回基金是属于金融商品转让还是持有至到期?答:金融商品的转让是指转让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而基金赎回并未发生所有权转移,而是直接灭失。

资管产品增值税征税问题分析

资管产品增值税征税问题分析

2019年第08期(总第224期)财税探讨资管产品增值税征税问题分析高青(浙江新国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浙江杭州310000)摘要:资管产品主要是指管理人得到投资人委托,代其进行资产管理活动的业务,即“代客理财”。

证券、基金产品、投资理财产品以及信托计划等均属于资管产品范畴。

从2018年1月1日开始,资管产品所产生的相关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缴纳增值税(征收率为3%)。

在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所涉及的贷款服务、投资服务以及产品管理费用等均需要缴纳增值税。

然而在资管产品增值税征税过程中还是显露出了一定问题,有待完善。

基于此,本文对资管产品增值税征税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部分策略,以供参考。

关键词:资管产品;增值税;征税一、资管产品增值税征税概述《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等文件均对资管产品增值税作业出了明确解释,规定了资管产品管理人是资管产品运营期间增值税应税行为的纳税人,其中公募基金管理公司、银行、期货公司、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信托公司等均属于资管产品管理人范畴。

资管产品增值税征税范围主要包括基金产品、理财产品、资金信托等。

对于一些界定相对模糊的产品如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需要资管产品管理人与税务机关进行主动沟通,根据政策规定与法律与规定进行综合研判。

在计税方式上,资管产品增值税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为3%,一般计税适用6%税率)。

在资管产品管理人纳税过程中,要对产品账户以及纳税账户间的资金划转进行合理安排,规范划转流程,在申报期内及时缴纳税款。

二、资管产品增值税征税存在的问题资管产品涉及范围较大,相关业务具有多样化、复杂化的特点。

虽然相关文件明确了资管产品增值税征税范围、纳税人类型以及征税方式等,但在部分环节上还是存在着一定问题:(1)税收中性原则未能充分体现出来。

信托业资管产品增值税涉税分析

信托业资管产品增值税涉税分析

信托业资管产品增值税涉税分析
信托业资管产品增值税是指信托公司在运作资管产品过程中产生的增值税。

增值税是一种按照货物和劳务的增值额来征收的税种,适用于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产生的增值。

一、纳税人身份确认:
在信托业资管产品中,纳税人主体一般是信托公司。

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代理投资人管理和运作资管产品,因此应作为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二、应税行为确定:
信托业资管产品的应税行为主要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交易和资产收益分配等环节。

资产配置过程中的投资决策、委托投资和资金划拨等行为都属于应税行为。

三、计税依据确定:
计算信托业资管产品增值税的依据主要是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是指在市场交易中以货币形式计量,且包括增值税税款的取得财产和一定要素的支付价格。

四、税率确定:
信托业资管产品增值税的税率取决于该产品所属行业的税收政策。

根据规定,不同行业和不同产品的增值税税率不同,通常在3%至17%之间。

五、减免政策适用:
信托业资管产品增值税在纳税时可以适用一定的减免政策。

在企业通过委托投资方式投资资管产品时,可以根据相关规定享受免税或减免税的政策。

六、纳税申报和缴纳:
信托公司需按照国家税收规定,按期进行增值税的纳税申报和缴纳。

通常,纳税申报周期为季度或月份,逾期申报和缴纳会导致罚款和利息等后果。

信托业资管产品增值税涉税分析主要包括确定纳税人身份、应税行为、计税依据和税率,适用减免政策,以及纳税申报和缴纳等方面的内容。

信托公司在运作资管产品时应按照税法规定履行纳税义务,确保合规经营。

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简介

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简介

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简介目录CONTENTS1 金融服务增值税政策 2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 3热点问题讨论内容主题2016年12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财税[2016]140号文件,宣布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应税行为以管理人为纳税人,从此掀开了资管产品征税序幕。

经连续两次的推迟,最终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前言金融服务增值税政策““判断资管产品运营应税义务,需追溯到金融服务增值税的基础性规定。

掌握金融服务增值税相关政策,是正确执行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的基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70号金融服务增值税政策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

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人身保险服务,是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活动。

财产保险服务,是指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活动。

财税[2017]90号文资管增值税新规,我们需要关注哪些问题?[税务筹划优质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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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夜前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对资管增值税政策又进行了两点明确:
(一)提供贷款服务,以2018年1月1日起产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二)转让2017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股票(不包括限售股)、债券、基金、非货物期货,可以选择按照实际买入价计算销售额,或者以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处于停牌期间的股票,为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债券估值(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或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债券估值)、基金份额净值、非货物期货结算价格作为买入价计算销售额。

对此,我们有如下解读意见和操作提示:
第一:对于贷款服务的利息增值税计算问题:
90号文明确的是贷款服务,以2018年1月1日起产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关于“贷款服务”的定义: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

信托业资管产品增值税涉税分析

信托业资管产品增值税涉税分析

信托业资管产品增值税涉税分析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信托业资管产品在我国的市场份额不断增加,成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信托业资管产品的发展过程中,涉税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特别是增值税的征税政策对信托业资管产品的涉税分析显得尤为重要。

一、信托业资管产品的基本概念信托业资管产品是指信托公司或者信托投资公司及其委托的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依法利用信托业务运作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这些产品以钱币、有价证券、地产等资产为计量基准,通过信托公司或信托投资公司成立的信托计划,委托的资产管理公司进行资产管理,为客户提供投资管理服务的金融工具。

信托业资管产品涉税问题主要体现在增值税、印花税以及个人所得税等方面。

而增值税的征税政策对信托业资管产品的税务处理影响尤其重大。

对信托业资管产品的增值税涉税分析显得至关重要。

增值税是指对生产者的货物销售和劳务、服务的价款征税的一种税收。

对于信托业资管产品而言,涉税主要集中在投资收益的征税问题上。

具体来说,信托公司或信托投资公司发行的资管产品所获取的投资收益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以及如何计算和申报增值税,一直是业内关注的焦点。

三、信托业资管产品的增值税征税政策根据我国现行的税收政策,对于信托业资管产品的增值税征税主要是以金融服务为基础的增值税政策来执行的。

具体而言,信托业资管产品的投资收益,按照金融服务范畴,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这是因为,信托业资管产品的投资收益属于金融服务范畴,与一般商品交易所得没有直接关联,不属于增值税法律规定的应税项目。

对于信托公司或信托投资公司而言,其通过发行资管产品产生的投资收益,在纳税时可免征增值税,这一政策有利于信托业资管产品的发行和发展。

对于个人投资者购买信托业资管产品所获取的投资收益,也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这样的政策有助于激励个人投资者购买信托业资管产品,推动整个资管市场的发展。

根据目前的增值税征税政策来看,信托业资管产品在征税方面享有一定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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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产品增值税带来的几个所得税问题
18年1月1日起,资管产品征收增值税,已是铁板上钉钉的事了,执行中可能
会碰到的问题以及有待明确政策,已经有很多专家进行了论述。

这里想探讨一下资管产品征收增值税后,对所得税带来的一些影响。

 一、资管纳税人确认对所得税影响
 将资管产品管理人作为资管增值税的纳税人,最大好处简单可确定可操作。

资管产品增值税纳税人的确认,不影响资管的所得税纳税人的确认。

 资管产品所得税主体。

资管产品本身不是所得税的的纳税人,在明确资管产品简易征税时,已将合伙型基金、公司型基金等排除在外。

所以按简易征收增值税的资管产品,主要是契约型等所得税上的纳税导管。

 资管产品管理人所得税主体。

资管产品管理人,主要有公司型和有限合伙型。

公司型管理人,将资管管理服务收入并入企业所得额计缴所得税。

管理人采取合伙形式的,其管理服务收入按合伙所得税“先分后税”原则,由各合伙方缴纳所得税。

 投资人所得税主体。

资管产品投资人是所得税纳税主体。

投资人是公司型法人的,其从资管产品分回收益,计缴企业所得税,能享受免税优惠的,按有关规定享受。

投资人是个人的,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其中有许多尚需明确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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