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2015新规)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管理制度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管理行为,保护出借人和借款人双方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贷款审批流程1. 借款人提出贷款申请,需提交个人身份证明、收入证明、资产证明等相关材料;2. 小额贷款公司对借款人资信状况进行评估,编制信用报告,确定借款额度和利率;3. 贷款申请经过初审后,送审委会审批,审议通过后可放款;4. 放款后,借款人需签订借款合同,并缴纳相应的保证金。
三、贷款管理1. 严格执行贷款额度和利率规定,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利率;2. 定期对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确保借款人符合贷款用途;3. 对逾期未还款的借款人进行催收工作,确保借款人及时还款;4. 建立健全贷款风险管理制度,有效控制不良贷款风险,降低损失。
四、贷款利息和费用1. 贷款利息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2. 对于拖欠还款的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罚息进行计算,并在逾期通知中明确告知。
五、贷款逾期处理1. 建立健全贷款逾期管理制度,及时对逾期未还款的借款人进行催收工作;2. 对逾期超过一定期限的借款人,可采取法律手段进行追偿;3. 对于恶意逾期的借款人,可采取包括征信报告拉黑等措施,限制其未来的信用记录。
六、贷款违约处理1. 对于严重违约的借款人,可采取法律手段进行追偿,并通报征信机构;2. 对于恶意违约的借款人,可采取诉讼等手段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七、贷款风险控制1. 加强对借款人资信状况的评估,提高贷款审批的准确性和可靠性;2. 定期对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借款人符合贷款用途;3. 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对不同风险的贷款分类管理,降低损失。
八、贷款监督和检查1. 设立专门的贷款管理监督机构,定期进行贷款管理的审核和检查;2. 对贷款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公司的贷款管理工作得到有效展开。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最新)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中国(X)自由贸易试验区相关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的委托承接工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为,保障小额贷款公司稳健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X〕2X号)和《X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X金融发〔X〕X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依照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由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在中国(X)自由贸易试验区X片区范围内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法人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遵循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的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小额贷款公司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小额贷款”字样;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
小额贷款公司主出资人(或最大股东)需具备以下条件:(一)原则上应为持续经营满3年,信用良好、管理规范、实力雄厚的民营企业;(二)具有较为成熟的供应链或平台客户基础,经营发展能力较强;(三)申请前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资产负债率不高于50%;申请前连续3个会计年度盈利且利润总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四)主出资人(主出资人的实际控制人)原则上要有实业作为支撑。
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

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
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是指针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的一系列规定和监督措施。
监管的目的是保护借款人的权益,促进小额贷款市场的健康发展。
下面是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规定的一些要点。
首先,小额贷款公司需要申请获得经营许可证才能开展业务。
申请的条件包括注册资本不低于一定金额,具备一定的风险防控能力,以及有一定的经营场所等。
其次,小额贷款公司要遵守利率上限的规定。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不得高于法定利率的几倍。
这样能够保护借款人的利益,防止过高的利息负担。
再次,小额贷款公司需要有一套完善的风险防控制度。
包括对借款人的背景调查和信用评估,以及贷后管理和催收工作等。
这样能够降低不良贷款风险,保障公司的资金安全和健康发展。
此外,小额贷款公司需要报送相关的经营数据和统计报表。
监管部门可以通过这些数据进行监测和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另外,小额贷款公司还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小额借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
这也是监管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管的法律依据和依托。
最后,监管部门还会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定期检查和抽查。
这
样能够确保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合规,遵守监管规定和法律法规。
总之,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是为了保护借款人的权益,促进小额贷款市场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监督措施。
在监管的基础上,小额贷款公司能够更好地为借款人提供便利和支持,同时也能够保障自身的风险控制和合法经营。
小贷公司管理规章制度

小贷公司管理规章制度【篇一: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制度(实用版)】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制度(一)资金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系统内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利润率,保证资金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管理机构1、公司设立财务部,在财务总监领导下,办理公司内部独立单位的结算、贷款和资金管理工作。
第三条存款管理公司除在银行保留一个存款户,办理小额零星结算外,必须在财务部开设存款账户,办理各种结算业务,在财务部的结算量月末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0%,10万元以上的大额款项支付必须在财务部办理特殊情况需专题报告,经批准同意后,方可保留其他银行结算业务。
笫四条借款和担保业务管理第四条贷款品种:定限期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长期贷款;按类型分为工贸易贷款、农业经济组织贷款、个体农户贷款、其他贷款。
第五条贷款体式格局分为誉贷款、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
第四章贷款投向与投量第六条贷款的投向和投量应充分体现为“三农”服务目标,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农村经济发展实践合理确定。
第七条严格履行农村公司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存贷款比例、中长期贷款比例等规定,合理有效营运资金。
第八条科学合理编制贷计划,对农户贷款实行指导性讨划、对企业(工商、农经、其他)贷款实行指令性计划。
第九条严格坚持“区别对待、择优搀扶”的原则,建立有效贷进入和退出机制,勉力优化贷结构。
第十条发放贷款要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勉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为广大农户和小企业提供短期小额贷款服务。
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太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最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100万元。
第五章贷款的期限和利率第十一条按照市场化的原则进行经营,自主确定贷款利率,但上限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公布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下限不得低于人民银行公布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
具体利率的浮动幅度、贷款期限和贷款偿还条款等合同内容,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前提下依法协商确定。
第六章贷款的步伐第十二条贷款的操作应按照贷户申请、贷前调查、贷时审查、会办审批、签订合同、立据发放、贷后检查、到期催收、按期收回、资料归档的程序办理。
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管理规范

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管理规范一、引言小额贷款公司是为满足个人和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而设立的金融机构。
为了保护借款人的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小额贷款公司需要遵守一系列的经营管理规范。
本文将详细介绍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管理规范的内容。
二、公司注册和资本要求1.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注册,取得合法的经营许可证。
2. 注册资本应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按照规定的比例缴纳实缴资本。
3. 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资金安全和风险控制。
三、业务范围和风险管理1. 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范围应明确规定,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金融活动。
2. 公司应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和风险监测等方面的制度和流程。
3. 公司应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和利率,并进行风险定价。
四、贷款审批和合同管理1. 公司应建立贷款审批制度,确保贷款审批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 公司应与借款人签订合法有效的贷款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 公司应妥善保管借款合同和相关资料,确保合同的完整性和可查询性。
五、利率和费用管理1. 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贷款利率,不得乱收费。
2. 公司应向借款人明示贷款利率和相关费用,并在合同中明确注明。
3. 公司应建立费用管理制度,确保费用的合理性和透明性。
六、信息披露和保护1. 公司应及时、准确地向借款人披露贷款利率、费用、还款方式等信息。
2. 公司应保护借款人的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或滥用。
3. 公司应建立客户投诉处理制度,及时解决借款人的投诉和纠纷。
七、贷后管理和风险防控1. 公司应建立贷后管理制度,定期跟踪借款人的还款情况和经营状况。
2. 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对出现逾期和风险较大的贷款进行催收和处置。
3. 公司应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和外部风险防范,确保贷款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八、合规监管和内部审计1. 公司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办法(附件十五)

兰州市城关区金时代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收支行为,严密财务会计核算手续,保证公司各项业务的顺利,制定本办法。
一、财务管理原则(一)财务管理部门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坚持节简办事的原则,严格控制费用开支,合理安排各项财务指标、加强和改进内部管理,增强自我约束力,确保各项工作正常开展。
(二)坚持大额开支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批制,日常开支“一支笔”审批的费用审批制度。
单笔列支2万元以内由总经理审批,超过2万元报董事长审批,单笔开支超过10万元的,需报请董事会审批。
二、财务开支范围(一)人员经费支出:员工工资的发放按公司薪酬管理办法执行,其他人员经费由行政财务部门统一造册控制列支;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每月有关规定比例提取。
(二)公用经费支出:业务招待费必须严格执行报批制度,由总经理掌握列支标准;职工福利费按工资总额的14%使用,据实列支,不得突破;办公费、低值易耗品购置支出、电子设备运转费等公用经费支出,若属零星购买,须经行政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方可采购,若大宗购买,需报经总经理办公会议通过。
(三)固定资产购建支出:采购应严格控制在总经理核批范围内,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做到账实相符。
(四)其他支出:诉讼费、审计咨询费和公益性捐助账户的列支,必须按总经理核批的指标,严格控制,据实列支。
三、财务列账具体规定(一)周转金限额规定:各部门负责人周转金均核定为5000元,经总经理签字审批后借用,会计挂账核算。
其他人员因业务需要借款的,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总经理审批,并于业务工作完结后5个工作日内报抵或归还借款。
(二)出纳要定期核对业务周转金,不得坐支现金和白条抵库,对发生的现金收支和转账业务要逐笔详细记载现金流水账和银行存款账。
(三)报账凭证要求:所有原始发票由经办人、审核人核实签字后,由会计主管将原始发票分科目、分账户整理,加盖附件章后,填制借方传票并记账。
对原始凭证的要求:1、凡是付款报销票据,必须是税务专用发票或财政专用收据,并盖有对方财务章或发票专用章。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3篇)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是指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的相关规定。
这些规定包括了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范围、资本要求、管理制度、操作规程、风险控制、公平竞争、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经营范围: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只能向小微企业和个人提供小额贷款服务,不得从事其他金融业务。
2. 注册资本要求: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一定金额,以确保其资金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3. 管理制度: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财务管理、内控制度等,保障公司的稳健经营。
4. 操作规程: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和完善相关操作规程,包括贷款审批流程、贷后管理流程等,保障贷款业务的规范开展。
5. 风险控制: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体系,加强对借款人信用状况的评估,控制风险并避免不良贷款的产生。
6. 公平竞争: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应遵守市场规则,公平竞争,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
7. 信息披露: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应及时、准确地向相关部门和借款人披露贷款相关信息,保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的出台旨在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保护借款人的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秩序和稳定。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2)(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根据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规范和管理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保护借款人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安全。
1. 定义小额贷款公司指依法设立,主要为个人和小微企业提供小规模贷款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2. 准入条件设立小额贷款公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注册资本不少于法定最低注册资本要求;- 具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团队,获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 具备合适的办公场所和设施;- 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和合规管理制度;- 具备合规的信息技术系统和风控能力;-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制度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维护经济秩序,保护投资者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管理中的各项行为。
三、管理体制1. 小额贷款公司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明确管理职责和权限。
2. 小额贷款公司应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各自负责公司的决策、监督和执行工作。
3. 小额贷款公司应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专门负责公司风险的评估、监控和防范工作。
4. 小额贷款公司应设立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公司内部管理和运营情况的审计和监督。
四、经营管理1.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法规》和《小额贷款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要求,开展经营活动。
2.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的贷款审批制度,确保贷款发放和风险控制相结合,切实保护借款人和投资者的利益。
3.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的贷后管理制度,加强对借款人的还款情况监控,及时发现和解决逾期还款和违约行为。
4.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明确风险管理职责和权限,确保公司风险控制的有效实施。
5.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公司内部管理和运营行为,防范公司内部存在的欺诈和失职行为。
八、监督管理1. 监管部门应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督促公司规范经营,保护投资者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2. 监管部门应随时关注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可能出现的风险,切实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3. 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及时公布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信息,增加公司的透明度和可信度。
九、监督检查1. 监管部门应定期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防止公司出现不良经营行为。
2. 监管部门应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并解决潜在风险,确保公司的风险控制工作得到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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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组织在本省境内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其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实缴的货币资本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政策,在法定的范围内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甘肃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金融办)是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负责起草或制定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及其业务活动的规章、制度、办法; (二)对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管理实施政策指导,对其风险状况和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信用评级初评工作; (三)负责建立小额贷款公司评审专家库,组织召开小额贷款公司筹建评审会; (四)负责核准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终止、业务范围等相关业务; (五)指导市州政府金融办做好小额贷款公司复审、经营管理、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六)指导甘肃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工作。 第五条 省政府金融办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和甘肃银监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按照职能共同做好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工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指导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相关部门审批文件办理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变更、注销登记和年报等相关工作。 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负责督促其分支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开展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检查、数据统计;会同省政府金融办组织对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进行信用评级,将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纳入征信系统;做好小额贷款公司开户情况监管,每半年向市州级政府金融办提供小额贷款公司开户情况。 甘肃银监局及所属监管机构负责协助各级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依法查处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小额贷款公司融资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市州政府金融办负责本辖区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辖区县级政府金融办(或相应管理部门)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辖区小额贷款公司筹建、重大事项变更等申请材料的复审和上报工作,对规定范围内的变更事项进行核准和报备; (三)负责对辖区申请开业小额贷款公司评审核准,指导县级政府金融办(或相应管理部门)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和开业工作; (四)负责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活动、风险防控的跟踪检查,综合评估; (五)负责辖区小额贷款公司信用评级年度复评工作,根据复评结果评定等级分类。 第七条 县级政府金融办(或相应管理部门)是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的第一责任人,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县域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请材料初审、推荐工作,指导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和开业工作; (二)负责对本县域小额贷款公司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承担风险处置责任; (三)负责对本县域小额贷款公司变更、注销、终止、经营范围和经营区域等申请材料的审查和上报工作; (四)配合做好本县域小额贷款公司信用评级工作。
第三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八条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由申请人所在地县级政府金融办(或相应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初审后,报市州政府金融办进行复审;市州政府金融办提出推荐意见,并对拟推荐的小额贷款公司出具承担风险防范处置责任承诺书,上报省政府金融办;省政府金融办组织进行评审,下发核准筹建批复。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小额贷款公司。 第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条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的发起人或出资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不超过50 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不超过200人; (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金标准:58个贫困县和革命老区县不低于2000万元,其余县不低于3000万元,市州所在区及兰州新区不低于5000万元,兰州市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红古区不低于10000万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在上述额度上依次增加2000万元; (四)本办法出台前核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资本金低于上述标准的,须于2016年底前通过增资扩股或资产重组等形式达到最低标准; (五)公司注册资本金应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性足额缴纳; (六)拟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除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从事经济工作5年以上或银行业工作2年以上,并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从业经验及管理能力; (七)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范、经营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所在地县级政府金融办(或相应金融管理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书; (二)出资人或发起人承诺书; (三)出资人或发起人协议书; (四)投资主体资格证明; (五)出资人近三个会计年度完税证明、信用报告; (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三个会计年度审计报告; (七)股东关联情况法律意见书; (八)筹建方案; (九)律师对拟申报材料的合法合规性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经评审核准的小额贷款公司,自筹建批复文件下发之日起进入两个月筹建期。筹建工作结束后,向当地政府金融办(或相应管理部门)提交开业申请材料;因故不能按期提交的,须在期限届满前10个工作日内提交延期申请,最长延期时限为两个月;延期届满后,仍未完成筹建工作且不能提交开业申请材料的,筹建批复文件和筹建资格自行失效。 第十二条 申请开业时,需向所在地县级政府金融办(或相应管理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开业申请书; (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及验资户银行对帐单; (四)公司章程; (五)股东名册,包括股东名称(企业法人要有注册地址和法人机构代码)、出资额以及股份比例; (六)拟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七)内控管理制度; (八)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 (九)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十)律师对拟申报材料的合法合规性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所在地县级政府金融办(或相应管理部门)收到开业申请资料后,组织现场验收,对符合开业条件的出具书面意见,由市州政府金融办评审核准,下发开业批复,并报省政府金融办备案。 第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的,由所在地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逐级审查,报省政府金融办核准,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一)变更法定代表人; (二)开展创新业务试点(涉及到经营范围变更的); (三)股东变更(单次变更30%以上或累计变更50%以上股权部分); (四)增资扩股; (五)调整经营区域(涉及到经营范围变更的)。 第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的,由所在地县级政府金融办(或相应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审查,报市州政府金融办核准,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备案,并报省政府金融办备案。 (一)变更公司名称; (二)增资扩股; (三)股东变更(单次变更30%以内或累计变更50%以内股权); (四)修改公司章程; (五)变更组织形式; (六)变更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七)在同一区划内变更营业地址。 第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解散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向所在地金融管理部门报告,并依照法律法规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章 股东和股权结构 (一)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必须为企业法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累计净利润总额不低于其出资额的2倍,近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且不低于其出资额。除上述条件外,主发起人和其他企业股东、自然人股东须符合以下条件: (二)企业股东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自然人股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且累计净利润总额不低于其出资额,近一个会计年度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第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0%,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10%;单个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持股比例不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的10%;主发起人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不得超过40%。 第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自公司设立之日起不得变更,其他股东所持股份自公司设立之日起2年内不得转让。 第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开业半年后,经营合规、业绩优良、风险控制较好的,可申请增资扩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