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追加被告问题浅析
民事诉讼中被告能否申请追加被告或第三人

民事诉讼中被告能否申请追加被告或第三⼈追加的意思是说,在诉讼程序已经开始了,但是发现还有⼀些诉讼参加⼈需要参与的,这个时候就可以向法院申请追加诉讼参加⼈,就会有⼈在问,诉讼中的被告也可以申请追加吗,可以追加被告或者第三⼈吗,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民事诉讼中被告能不能申请追加被告或第三⼈案例:李某承揽张某⼯⼚的某项安装⼯程,同时负责采购原材料,但双⽅约定李某采购的原材料需要经张某认可。
之后,李某与王某签订买卖合同购买原材料,张某在李某保留的买卖合同上签字同意代购,但是没有在王某保存的买卖合同上签字。
现张某没有付清李某⼯程款,李某没有付清王某货款。
原告王某以买卖合同纠纷起诉被告李某要求李某⽀付货款,⽽李某此时认为其是代理张某进⾏货物买卖,因此申请法院追加张某为共同被告,⽽王某并没有申请追加张某为被告。
法院依据李某的申请,以张某为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为由追加张某为被告。
请问张某是否为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被告是否有权申请追加共同被告?法院能否依据被告的申请追加被告?分析:⾸先,法院处理案件的⼀个原则是不告不理。
原告作为诉讼的主动发起⼈,享有主张由谁承担责任的权利。
法院应根据原告的请求决定请求是否有理,是否应予⽀持。
⽽被告作为诉讼的被动承受者,主张对原告之诉是否应承担责任。
笔者认为对于被告申请追加的被告或第三⼈,法院应慎重处理。
是同⼀法律关系,必须采加诉讼的当事⼈应予追加。
否则容易造成滥列主体,混淆法律关系。
但在⼯作中,尤其是⼀审案件,如果未列某主体,⼆审认为应列,则会发回重申。
风险较⼤。
所以从实际出发,可以列上,经实体审理后,⽆责任主体可判其不承担责任。
第⼆,民事诉讼法第⼀百⼆⼗三条规定:“⼈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
对符合本法第⼀百⼀⼗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
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内⽴案,并通知当事⼈;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浅析追加配偶作为被执行人的不足和完善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浅析追加配偶作为被执行人的不足和完善追加被执行人是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采取的执行措施之一,既可以有力地打击那些逃债者,又可以更好地维护债权人的合法债权。
由于夫妻关系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主要是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强制执行时,发现其配偶为共有人,最明显的例子就是夫妻共有的住房,产权登记证上总是一方为所有权人,而另一方为共有人,如不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而对该住房予以拍卖,势必损害配偶的共有财产所有权,如要追加,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另一种情况是基于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本身就是夫妻共同债务而产生。
婚姻法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而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如无特别约定应当属夫妻共同财产,以该财产偿还夫妻共同债务并无不当,但执行依据并没有确定配偶的主体地位,能否追加亦无明确规定。
执行实务中这两种情况实质上是一个问题,就是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执行案件能否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的问题。
一、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的理论之争1、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的理论依据首先,配偶一方是夫妻共同债务法定的义务主体。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偿还。
在针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下,即使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上载明的义务主体只有夫妻一方,但这并不能排斥另一方债务主体的地位,而且应对债权人负连带偿还责任,配偶一方仍是夫妻共同债务的义务主体,追加其为被执行人,以其取得的共有财产承担债务,正是在实体上责令其依法承担法定义务的体现。
其次,在审判阶段,原告只起诉了夫妻一方的情况下,当事人讼争的诉讼标的是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对争议标的是否属夫妻共同债务一般不会涉及,同时,对可能在执行程序中对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被告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会涉及配偶共有权利的问题也无从预见,因此,执行依据只列有配偶一方并不是漏列主体的错误,而可以在执行程序中按照执行依据据效力扩张的理论,通过追加配偶另一方为被执行人从而对其共有财产予以执行来加以解决。
民事诉讼中何种情况应追加第三人

民事诉讼中何种情况应追加第三人作者:林祖华发布时间:2011-05-26 08:58:33[相关案件]福建吴航不锈钢制品有有限公司诉湖南清泉商贸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贸易分公司买卖合同案[案情]2009年6月29日,原告福建吴航公司与被告湖南清泉商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
合同主要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高碳硌铁(FECR55C1000自然块)600吨,价格为6900元/吨(含17%增值税价格),货款总金额为4140000元;交货地点为需方(原告)公司,交货时间为同年7月底之前全部交货完毕。
双方还对违约责任作出“按《合同法》相关条款”的约定,同时,双方还对质量、结算方式、合理损耗、运输方式、验收标准等事项作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直至2009年7月27日,被告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交货义务。
原告于同年7月27日、29日向被告发出催货函,要求被告于7月底之前将全部货物发出。
7月28日,被告代理销售的生产厂家湖南永鑫公司致函原告,以其生产的电网供电线路遭雷击和电网高压线路改道的原因,致使供货合同无法履行,并派其业务员于7月30日到原告处协商解决无果。
同日,原告与湖南省新化县平兴铁合金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高碳硌铁(FECR55C1000自然块)600吨的《购销合同》,价格为7750元/吨(含17%增值税价格),货款总额为4650000元。
两份合同约定的货款总额相差510000元。
原告于后一份合同履行完毕后,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被告向一审法院申请,要求追加湖南永鑫公司为本案的第三人。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买卖合同相对人是原、被告双方,而湖南永鑫公司与原告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与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则是另一法律关系。
因此,经合议庭评议后,当庭驳回被告的申请。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主体适格,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规范,系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被告于合同签订后至今未按合同履行义务,且合同已过履行期限,因此,再继续履行合同,已无法实现原告签订合同的目的。
民事诉讼法中的被告如何追加

民事诉讼法中的被告如何追加依据民诉法规定,原告启动诉讼程序时列谁为被告是原告的权利。
诉讼中,原告也可以申请追加被告,其实质是基于程序法所赋予当事人的追加申请权。
对于原告的申请,人民法院对追加的被告是否符合必要共同诉讼的条件进行审查,分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1如果追加的被告符合必要共同被告条件,法院应当裁定追加并通知其他当事人。
在我们进行诉讼的时候,一般是会在诉讼之前就确定好被告,但是,如果我们在后期想要追加被告,只要符合一定的条件也是可以的。
那么,▲民事诉讼法中的被告如何追加呢?我们在追加的时候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下面,小编会为大家带来相关的法律知识的介绍。
▲民事诉讼如何追加被告《民诉法》第119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最高法《民诉意见》第57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从上述的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可以看出,我国把是否必要共同诉讼作为追加当事人的标准根据诉讼标的是否共同和是否同一种类,共同诉讼可以分为必要的共同诉讼与普通的共同诉讼。
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的诉讼。
在共同诉讼中,共同起诉讼或共同应诉的人,叫做共同诉讼人。
▲(一)原告申请追加被告依据民诉法第13条、第108条规定,原告启动诉讼程序时列谁为被告是原告的权利。
诉讼中,原告也可以申请追加被告,其实质是基于程序法所赋予当事人的追加申请权。
对于原告的申请,人民法院对追加的被告是否符合必要共同诉讼的条件进行审查,分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1、如果追加的被告符合必要共同被告条件,法院应当裁定追加并通知其他当事人。
2、在追加的被告不符合必要共同被告条件但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形下,法院应当驳回追加被告的申请,告知原告可另案起诉。
民事诉讼被告可以申请追加被告吗?

民事诉讼被告可以申请追加被告吗?首先,追加被告的前提是符合必要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中不存在追加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七十三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当然包括被告)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原告申请追加被告除了申请期限外,实践中并无较大异议,在此不做论述。
主要论述被告追加的问题。
哪些案件被告可以申请追加被告?1.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2.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3.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
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
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4.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法人为共同诉讼人。
5.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6.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
7.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共同诉讼人。
8.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应当列为共同诉讼人。
9.在因连带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法院应追加其他赡养义务人为共同被告

法院应追加其他赡养义务人为共同被告在民事诉讼中,如果原告提出了赡养费的诉讼请求,但原告所列举的被告负担不了全部赡养费的支出,法院应当将其追加其他赡养义务人为共同被告。
本文将就法院为何应当追加其他赡养义务人为共同被告进行分析,阐述有关法律原则和适用方法,以期进一步规范民事诉讼程序,保障被赡养人的合法权益。
一、为什么法院应当追加其他赡养义务人为共同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法律规定,对于直系血亲或配偶之间的赡养义务,应当共同承担。
因此,如果家庭中有多个赡养义务人,法院在审理赡养费的诉讼案件时,应当将其所有赡养义务人列名于被告中。
如果原告未将其他赡养义务人列为被告,那么法院就有义务将其追加为共同被告。
在理论上,法院应当追加其他赡养义务人为共同被告的原因有几个。
首先,追加其他赡养义务人为共同被告可以保障赡养费的充分支付。
如果原告所列举的被告负担不了全部赡养费的支出,那么将其他赡养义务人追加为共同被告,可以增加被告的数量和负担赡养费的责任,达到赡养费充分支付的目的。
其次,追加其他赡养义务人为共同被告是对被赡养人合法权益的维护。
赡养费是被赡养人的合法权益,法院有责任在程序上和实质上维护被赡养人的权益。
即使原告未将其他赡养义务人列为被告,法院仍然应当追加其他赡养义务人为共同被告,让所有相关人员承担合理的赡养义务和责任。
二、如何确定其他赡养义务人的身份和赡养费负担能力?确定其他赡养义务人的身份和赡养费负担能力是重要的法律问题。
在实际操作中,法院应当采用以下方法确定其他赡养义务人的身份和赡养费负担能力。
首先,法院可以依据赡养义务人的身份确定其赡养费负担能力。
例如,在继承纠纷中,法院将继承人和赡养人划分为三组,分别进行赡养费负担能力的评估。
第一组是继承人与被赡养人同居或者具有特殊关系的人员,第二组是直系血亲赡养人,第三组是其他部分具有赡养义务人员。
通过这种方式,法院可以评估赡养人的身份和赡养费负担能力,并相应决定将其追加为赡养费的共同被告。
浅析被告申请追加被告

浅析被告申请追加被告作者:江周渊来源:《群文天地》2011年第18期在审判实务中,时常会出现被告向法院申请追加第三人为共同被告的情形,但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意见)对当事人追加的规定比较原则,致使司法实践中在处理此类问题时,每个法院乃至同一法院的每个法官做法都可能各不相同。
为此,笔者以一则案例为引,从实务中的分歧出发,结合相关理论,试图对被告申请追加被告问题进行探讨。
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原系被告岳父,原告起诉称:被告曾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一万元,经多次催要被告拒不给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
被告在答辩中承认借款的事实,但同时向法院申请追加原告的女儿(原系被告之妻)为被告,理由是上述债务为被告与原告女儿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用于共同生活开支。
原告则不同意追加自己女儿为被告。
在审理过程中,有一种观点认为被告可以申请追加原告女儿。
民诉意见第57条规定了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追加当事人,而我国法律并无禁止被告申请追加被告的规定,故民诉意见第57条中的当事人应当作广义理解,当然包括被告。
因此,该案被告是享有该项申请权的,经法院审查认为被告申请有理,即可追加原告女儿为被告。
另一种观点则不同意被告申请追加原告女儿。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被告追加被告,程序法规则决定了被告在诉讼中应当处于消极、防御的地位,其任务也仅为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主动要求追加被告。
被告申请追加被告,其实质是被告行驶了原告的程序处分权,有违处分原则。
相比较而言,笔者更倾向于第一种观点。
被告申请追加被告有其存在之可行性。
首先,原告的程序处分权非绝对化权利。
处分原则作为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并非在任何时候都可以适用。
若当事人超越法律允许的范围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那么处分行为应当归于无效,法院可予以职权干预。
举例来说,民事诉讼法第131条规定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应当由法院裁定,若完全依照处分原则,原告随时可以撤诉,也就不可能存在法院裁定不准原告撤诉的情形,故处分原则并不能成为阻碍被告申请追加被告的理由。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考点解析:诉的合并、追加与变更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考点解析:诉的合并、追加与变更2016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考点解析:诉的合并、追加与变更第一节诉的合并一、合并的意义Ÿ 在一个诉讼程序中同时解决多个争议或者多个人的争议,增强诉讼制度解决纷争的功能,同时减少矛盾判决,尽可能满足诉讼经济的要求。
二、诉的主体合并(一) 概念:诉的主体要素为多数的'诉讼,如必要的共同诉讼。
(二) 可发生于提起诉讼或诉讼进行时。
应满足关于共同诉讼条件的规定。
三、诉的客体合并(一) 概念:诉的客观要素为多数的诉讼。
(二) 条件:1. 几个诉必须由同一原告向同一被告在同一诉讼程序中提出2. 受诉法院对几个合并的诉都有管辖权3. 合并的几个诉必须是属于同一个诉讼程序4. 合并的几个诉之间原则上应当具有关联性四、诉的预备合并(一) 客观的预备合并:同一原告对于同一被告提起之两个以上不能并存的诉,请求法院先审理其中一个诉(先位之诉),如果法院判定先位之诉无理由,再请求法院审理后备的诉(预备之诉)。
(二) 主观的预备合并:当事人一方由先位当事人和后位当事人组成,如果法院驳回有关先位当事人的请求,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审理关于后位当事人的请求。
(三) 支持者意见:1. 属于当事人处分权范围,符合民诉法辩论主义的立法精神2. 有利于防止裁判冲突、统一解决纷争、符合诉讼经济原则、避免原告陷于自相矛盾窘境、保护原告实体法上之权利(包括免罹于消灭时效)、防止被告推诿责任、有益于扩大诉讼制度解决纷争功能(四) 反对者意见:1. 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处于不安定状态,程序保障不充分2. 难以保持合并审理状态,致裁判无法达到统一3. 实际上损害了后位当事人的审级利益第二节诉的追加与变更Ÿ 诉的追加与变更包括当事人的追加和变更以及诉讼标的追加和变更。
其理由在于:以适当的诉讼标的作为审判对象,从而达到争议的适当和真正的解决。
一、诉的追加与变更的条件(一) 须经被告同意(二) 不得妨碍被告的防御和诉讼正常进行(三) 不得包含由非受诉法院专属管辖的诉讼标的(四) 必须能够适用同一诉讼程序(五) 原则上应当在原诉一审辩论终结之前提出二、诉的追加、变更的程序及审理(一) 简易程序中,书记员记入笔录(二) 普通程序中,提交诉状并预交诉讼费用(三) 法院应当审查是否符合追加或变更诉的要件,还要审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2016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考点解析:诉的合并、追加与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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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追加被告问题浅析
民事案件中许多案件会出现追加被告的问题,其情形主要有原告在起诉时遗漏了被告、被告在收到诉状后认为案外人应该承担相应责任,或是法院依职权追加。
《分歧》
对于追加被告现金主要有三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不诉不理是诉讼的最基本原则,既然原告已明确表示不同意追加,应尊重原告的诉讼权利,依法裁定驳回被告追加被告的申请。
第二种观点:尽管原告不同意追加,法院应依职权追加案外人为本案共同被告。
第三种观点:被告无权追加被告,应依法驳回被告的申请。
起诉谁是原告依法享有的权利,若是允许被告追加被告,实际上是将原告的起诉权赋予被告,此时被告又成为了原告,身份上发生了重合。
《观点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因为被告申请追加当事人是被告在诉讼中的一项权利,也便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明辨责任。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追加的条件》
第一,被告应当是符合必要共同诉讼被告的条件。
追加被告是属于共同诉讼的范畴,而共同诉讼分为一般共同诉讼和必要共同诉讼。
追加被告只能是属于必要共同诉讼案件。
第二,有相关证据材料。
追加被告必须符合必要共同诉讼中被告的条件。
为此,申请人必须提供相应证据证实要追加的被告符合该条件,着重被申请人是否与该案存在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
与原、被告是否有利害关系。
第三,有的观点认为必须审查追加被告的申请是否在合理期限内。
关于追加被告申请的期限,法律并无明确规定。
因此,司法实践中操作往往也不一,有的认为追加被告没有时间限制,只要是在判决作出前,都可以申请追加;有的认为追加被告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笔者认为只要在判决作出前都应该允许追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