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以工代赈资金管理办法
以工代赈管理办法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以工代赈管理,提高以工代赈资金使用效益,改善农村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和发展环境,促进贫困农民脱贫致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中发…2011‟10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25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安排以工代赈投入建设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的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以工代赈,是指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基础设施工程,受赈济者参加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以此取代直接赈济的一项扶持政策。
现阶段,以工代赈是一项农村扶贫政策,当地贫困农民参加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直接增加收入。
第三条以工代赈投入分为实物投入和资金投入。
实物投入以实物折资形式核算。
国家以工代赈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预算内扶贫资金和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各级以工代赈投入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以工代赈投入重点投向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以下简称连片特困地区),兼顾连片特困地区之外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国家明确的其他贫困地区,向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倾斜。
其他有关地区的以工代赈投入,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安排。
第五条以工代赈重点建设与贫困地区经济发展和农民脱贫致富相关的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包括基本农田、农田水利、乡村道路(含独立桥涵)、草场建设、小流域治理、片区综合开发,以及根据国家要求安排的其他工程。
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以工代赈办公室,下同)是以工代赈的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以工代赈工作的具体管理职责。
[2] 第二章规划计划管理第七条以工代赈建设规划应与国家及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同步编制实施,是编制以工代赈计划的基本依据。
规划内容包括发展背景、总体要求、主要目标、重点区域、建设任务、资金筹措、实施步骤、保障措施等。
第八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编制本级以工代赈建设规划,按规定程序批准后,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国家以工代赈是指通过安排农村贫困劳动力外出务工,通过劳动收入实现对农村贫困人口的扶贫帮扶。
这一政策旨在帮助贫困群众摆脱贫困困境,提供良好的就业机会和可持续的收入来源。
为了有效实施国家以工代赈政策,相关管理办法应当得到制定和执行。
第一章:引言国家以工代赈政策具有重要的意义,它可以有效地帮助农村贫困人口增加收入、改善生活条件,实现可持续的脱贫。
为了推动这一政策落实,制定相关管理办法是至关重要的。
第二章:政策目标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的主要目标是确保政策的顺利执行,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并防止潜在的风险和问题的发生。
第三章:政策适用范围国家以工代赈政策适用于贫困地区和贫困家庭的劳动力。
贫困地区的定义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明确,以确保政策的精准扶贫。
第四章:政策实施流程1. 贫困劳动力的识别和登记。
相关部门应当确定贫困劳动力的标准,并通过登记系统进行识别和记录。
2. 就业岗位的匹配和安排。
政府部门应当与用工单位合作,根据劳动力的技能和就业需求,合理安排岗位。
3. 劳动合同的签订和执行。
劳动合同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关键,政府部门应当督促用工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并确保劳动合同的执行。
4. 安全保障和风险防范。
政府部门应当制定相应措施,确保贫困劳动力外出务工期间的安全和权益,并加强对各类风险的防范措施。
第五章:政府责任政府部门应当积极履行责任,制定明确的工作目标和指标,并加强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和评估。
第六章:社会参与社会各界应积极参与国家以工代赈政策的落实,提供资源支持和协助,为贫困劳动力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
结论国家以工代赈是国家扶贫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管理办法的制定和执行,可以实现对贫困人口的有效帮扶。
政府部门、用工单位和社会各界应共同努力,确保政策能够顺利落实,为贫困劳动力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和脱贫机会。
只有通过合理的政策执行和有效的管理办法,国家以工代赈政策才能发挥最大的效果,将更多贫困人口带出贫困,实现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目标的顺利进行。
以工代赈资金管理制度汇编

以工代赈资金管理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以工代赈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障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以工代赈项目的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以工代赈资金的来源包括政府专项拨款、社会捐赠等。
第四条以工代赈资金应当严格按照项目计划和预算执行,不得挪用、截留或私分资金。
第五条资金使用应当合理、经济、有效,确保资金的最大化利用。
第六条本制度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执行,项目负责人负责监督。
第二章资金管理第七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包括资金申请、审批、拨付、使用、监督和结算等程序。
第八条资金拨付应当经过财务审批,确保拨款的合法合规性。
第九条资金使用应当按照项目计划和预算执行,不得擅自支出。
第十条资金使用过程中应当建立清晰的台账和账目,确保资金使用的清晰透明。
第十一条资金使用应当及时结算,不得拖欠或滞留。
第三章资金监督第十二条项目负责人应当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性。
第十三条财务部门应当定期对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四条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对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章资金结算第十五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项目计划和预算,及时对资金进行结算,确保项目的财务清晰。
第十六条财务部门应当对项目的资金结算情况进行审核,确保结算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第十七条项目负责人应当对项目的财务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提出改进建议。
第五章处罚规定第十八条对于违反金以工代赈资金管理制度的行为,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及违法行为的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对于挪用、私分或截留以工代赈资金的行为,将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停止相关资金拨付。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制度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解释,经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进行实施。
第二十二条对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项目实施单位。
以上即是以工代赈资金管理制度的制定,希望能够有效规范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确保资金的最大利用和保障。
(最新)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

(最新)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以工代赈管理,提高以工代赈资金使用效益,改善农村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和发展环境,促进贫困农民脱贫致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中发〔2011〕10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25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安排以工代赈投入建设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的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以工代赈,是指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基础设施工程,受赈济者参加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以此取代直接赈济的一项扶持政策。
现阶段,以工代赈是一项农村扶贫政策,当地贫困农民参加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直接增加收入。
第三条以工代赈投入分为实物投入和资金投入。
实物投入以实物折资形式核算。
国家以工代赈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预算内扶贫资金和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各级以工代赈投入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条以工代赈计划分为中央财政预算内计划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可分专项或分年度安排。
基本内容包括政策要求、建设规模、建设时限、投资规模及构成、建设内容和劳务报酬等。
以工代赈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主要安排连片特困地区跨行政区、示范带动作用强、具备一定规模的综合性扶贫项目。
第十一条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下级发展改革部门编报的年度以工代赈建议计划进行审核后,负责汇总编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兵团,下同)年度以工代赈建议计划草案,并于规定时间内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建议计划草案的基本内容包括项目类别、项目名称、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建设时限、投资规模及构成、建设内容和劳务报酬等。
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根据各省贫困地区自然条件、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农村基础设施水平、贫困人口、贫困发生率等因素及受灾、地方投资安排、计划执行等情况,结合年度建议计划草案,编制下达国家年度以工代赈计划。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是指国家在特殊情况下以提供工作岗位代替资金捐赠进行扶贫的管理规定。
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国家以工代赈资金扶贫项目的实施,包括财政等项目资金的以工代赈管理。
二、主管部门国务院扶贫办负责全国以工代赈资金扶贫的整体协调和管理。
省、自治区政府应当在省级财政工作经费中拨付经费用于以工代赈。
县级政府应当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管理职责。
三、资金来源国家以工代赈资金来自于财政工作经费。
四、管理职责(一)国务院扶贫办负责全国以工代赈资金扶贫项目的立项、实施、监督和管理,并组织开展以工代赈项目的宣传和培训活动。
(二)省、自治区政府应当加强对所辖地区以工代赈项目的监督和管理,对经办机构的工作进行指导和评估。
(三)县级政府是以工代赈的实施主体,其工作职责包括:1.在国家扶贫政策和项目的指导下,在县级预算中安排以工代赈经费;2.组织申报以工代赈项目,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审核和确定以工代赈岗位;3.落实以工代赈岗位工作任务,开展必要的培训和管理工作;4.配合省、自治区政府和国务院扶贫办组织开展以工代赈项目的监督和评估工作。
五、资格条件享受以工代赈资金扶贫的对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居住地在中、西部地区或者其他国家确定的扶贫攻坚重点县;(二)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国家规定的贫困线标准;(三)年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身体能胜任所从事的工作,未参加过国家、地方以及社会保险和公共福利计划;(四)本人和家庭成员尚未被其他扶贫项目纳入帮扶范围。
六、资金使用以工代赈资金应当重点用于建设扶贫项目和提供工作岗位。
具体包括:(一)建设扶贫项目:根据当地地理条件、人力资源、产业特色等实际情况,重点支持农业、畜牧业、渔业、林业等产业的发展,同时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
(二)提供工作岗位: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人力资源状况,提供各类适合贫困群众从事的工作岗位,包括种植、养殖、作业、维护、修建等各类岗位。
(最新)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以工代赈管理,提高以工代赈资金使用效益,改善农村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和发展环境,促进贫困农民脱贫致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中发〔2011〕10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25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安排以工代赈投入建设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的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以工代赈,是指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基础设施工程,受赈济者参加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以此取代直接赈济的一项扶持政策。
现阶段,以工代赈是一项农村扶贫政策,当地贫困农民参加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直接增加收入。
第三条以工代赈投入分为实物投入和资金投入。
实物投入以实物折资形式核算。
国家以工代赈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预算内扶贫资金和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各级以工代赈投入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以工代赈投入重点投向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以下简称连片特困地区),兼顾连片特困地区之外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国家明确的其他贫困地区,向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倾斜。
其他有关地区的以工代赈投入,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安排。
第五条以工代赈重点建设与贫困地区经济发展和农民脱贫致富相关的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包括基本农田、农田水利、乡村道路(含独立桥涵)、草场建设、小流域治理、片区综合开发,以及根据国家要求安排的其他工程。
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以工代赈办公室,下同)是以工代赈的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以工代赈工作的具体管理职责。
第二章规划计划管理第七条以工代赈建设规划应与国家及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同步编制实施,是编制以工代赈计划的基本依据。
规划内容包括发展背景、总体要求、主要目标、重点区域、建设任务、资金筹措、实施步骤、保障措施等。
第八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编制本级以工代赈建设规划,按规定程序批准后,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发[1997]72号
![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发[1997]72号](https://img.taocdn.com/s3/m/cecc6dce185f312b3169a45177232f60ddcce7b8.png)
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发[1997]72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尽快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决定》(中发[1996]12号)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尽快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决定〉的意见》(新党发[1996]24号)精神,为了切实加强对中央和自治区各项扶贫资金的管理,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一九九七年八月十一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尽快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决定》(中发[1996]12号)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尽快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决定〉的意见》(新党发[1996]24号),切实加强对扶贫资金的管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如期实现扶贫攻坚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中央提出的“资金到省、权力到省、任务到省、责任到省”的要求和“所有到省(区)的扶贫资金,一律由省(区)政府统一安排使用,由省(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各有关部门规划和实施项目,各类资金要相互结合、配套使用”的原则,国家和自治区安排和各项扶贫资金,一律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使用,由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各有关部门规划和实施扶贫项目,检查、督促各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以工代赈资金管理制度

以工代赈资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以工代赈资金的管理,切实维护财务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以工代赈资金的准确合理使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应用以工代赈资金的单位,包括政府机构、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社会团体。
第三条以工代赈资金是指政府向应急救灾、社会福利和扶贫济困等公益项目提供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以工代赈资金的管理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保障资金的合法、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五条基于以工代赈资金使用的特殊性,机构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责任、权利和义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透明度。
第二章资金管理第六条以工代赈资金的申请、审批和管理应遵循“合规、公正、透明、高效”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七条机构应建立完善的以工代赈资金管理制度和流程,明确资金的管理权限和责任,指导资金的使用、监督和审计。
第八条机构应成立专门的以工代赈资金管理工作组织,负责资金的申请、计划、核准、使用、监督和结算等相关工作。
第九条机构应建立健全的以工代赈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实现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的信息化和精确化。
第十条机构应加强对以工代赈资金使用单位的管理和服务,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指导和检查单位在资金使用中的规范和合法。
第十一条机构应建立资金管理档案,对资金使用和各项活动建档备案,保留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证据和记录。
第十二条机构应加强对以工代赈资金的监督和审计工作,确保资金的使用合规和规范。
第十三条机构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加强对资金使用单位的培训和指导,提高资金使用单位的法制意识和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机构应积极推进以工代赈资金的管理工作改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透明度,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规使用。
第十五条机构应根据以工代赈资金的使用情况和工作需要,不断完善和改进资金管理制度,提高资金管理水平和效率。
第十六条机构应及时总结和分享以工代赈资金的管理经验,促进各方面的共同发展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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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以工代赈劳务报酬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以工代赈劳务报酬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提高以工代赈劳务报酬的投放成效,确保以工代赈劳务报酬政策的贯彻和实施,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以工代赈劳务报酬管理要求
和《自治区以工代赈管理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工代赈劳务报酬是指贫困地区在组织实施以工代赈项目建设过程中,吸收所在地贫困农牧民参与工程建设,并支付劳务报酬,直接增加收入。
劳务报酬支付对象应当是参加以工代赈工程建设所在地的贫困农牧民。
第三条实施以工代赈劳务报酬,是现阶段国家扶持贫困群众的一项特殊政策,是扶贫济困与工程建设的统一和有机结合,是以工代赈特色和本质的要求,充分体现了对贫困地区农牧民通过投劳增收的目的。
第二章实施原则及标准
第四条各地(州)、县(市)要结合本地实际,必须认真贯彻落实以工代赈劳务报酬政策,没有安排劳务报酬的以工代赈项目,原则上不得列入年度计划。
第五条以工代赈项目中劳务报酬资金额度的安排,在可研中要充分考虑农民工投劳的实际工程量,结合项目实际需求,保证劳务报酬有效的落实。
第六条以工代赈劳务报酬实行先劳动后支付、按劳取酬和公平、公开的原则,根据工程建设进度和实际劳动量,以现金的形式支付。
任何单位、个人无权调减和扩大以工代赈劳务报酬资金额度计划和发放范围。
劳务报酬应及时、足额发放,严禁克扣和拖欠。
第七条制定劳务报酬发放标准,应根据工程的不同类型,参照当地农民出工报酬标准,结合劳动技能水平情况分别确定,并保持相对稳定。
安排的劳务报酬资金额度应掌握在年度以工代赈资金总量的 10-20 %之间。
第三章计划管理与组织实施
第八条各级发展改革(计划)部门要认真做好以工代赈劳务报酬的计划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各地(州)、县(市)发展改革委在编制年度以工代赈项目建议计划中,应按规定标准认真核实劳务报酬资金额度,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批并下达计划。
第九条实施以工代赈项目时,应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中单独列出有关劳务报酬的章节,内容包括工程量、报酬标准及数额、支付方式、投劳地点及人数、组织管理及措施
等。
同时,在招投标文件、设计方案、施工合同中要明确订立有关以工代赈劳务报酬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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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县(市)发展改革(计划)部门应当责成以工代赈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组织好所在地的贫困农牧民参加工程建设、认真落实劳务报酬的发放工作。
除技术要求比较高的工程外,要优先组织所在地贫困农牧民参加以工代赈项目建设。
第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要根据《自治区以工代赈管理办法(暂行)》和《自治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以工代赈)“劳务报酬”暂行管理规定》有关规定,严格规范以工代赈劳务报酬的报账和发放程序。
第十二条县(市)发展改革(计划)部门要认真做好以工代赈劳务报酬建档立制工作,并备案留存劳务报酬发放农牧民花名册,及时掌握以工代赈劳务报酬政策的落实情况,并将计划执行情况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第十三条在下达的自治区以工代赈计划中劳务报酬计划一经确定,随意
变更。
如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必须逐级上报,履行报批手续,经自治
区发展改革委批准后方能变更。
第四章监督与检查
第十四条实施劳务报酬政策的以工代赈项目要严格执行公示制度。
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在当地发展改革(计划)部门的指导下,研究确定公示程序和公示内容,在项目所在的乡、村张榜公布,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
第十五条各级发展改革(计划)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以工代赈劳务报酬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六条凡没有认真落实以工代赈劳务报酬资金额度计划,存在违规现象的,对责任相关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并酌情调减当地下一年度以工代赈投资规模;对挪用、挤占、贪污、骗取以工代赈劳务报酬以及采取不正当手段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各地(州)、县(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上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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