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搞不清楚“销售额”影响你享受税收优惠-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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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过程中“进项税额抵扣不足”成因及对策-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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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营改增”过程中“进项税额抵扣不足”成因及对策-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税负的升降是营改增过程中试点企业最为关心和敏感的问题之一。

从其推行的实效看,减税效应显著,行业总体负担逐步降低,但也出现了少部分试点行业和企业税负不降反升的问题。

从笔者调查的情况看,进项税额抵扣不足是企业税负增加主要因素。

综合地看,营改增中部分企业税负不降反升,具有四大特征。

一是具有局部性。

从全国范围看,试点省(直辖市)中大部分企业的税负得到了降低,只有5%左右的试点企业的税负有所增加。

二是具有集中性。

税负上升的企业按类型看,主要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按行业看,以湖北省为例,该省税负增加的纳税人中,集中在交通运输业和文化创意、信息技术、物流辅助业。

三是具有阶段性。

部分企业在营改增试点初期税负呈现偏高状态,到中后期逐步降低或持平,并且随着试点时间的延长、范围的扩大以及政策的修正,税负还可能继续下降。

四是具有差异性。

由于企业众多,各自内部、外部因素各异,同一行业中不同企业税负上升情况各异。

笔者在湖北省宜昌市选取了12户交通运输业企业进行分析,发现这12户企业中,税额增长幅度基本在0.5倍至2.4倍之间,税负具有一定的差异性。

造成试点企业税负不降反升的因素较多,进项税额抵扣不足是主要的原因之一。

据笔者调查,大部分税负上升的试点企业都存在进项抵扣不足的问题。

有些企业受生产经营周期影响,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在时段上不匹配。

部分试点企业暂时或较长时间没有大额资产购置,实际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很少。

有些企业可抵扣项目的范围偏窄。

交通运输企业除购置的车辆、燃油费、修理费外,路桥费、人力成本、房屋租金、保险费等并未纳入抵扣。

"营改增"深度解读之建安篇-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营改增"深度解读之建安篇-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营改增"深度解读之建安篇-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建筑业营改增较为关注的有:是否在服务提供地预缴,预缴的比例是多少;对于工程老项目如何判定,对于老项目的过渡政策有哪些;对于违法分包,是否会存在税务风险;甲供材的处理方式是否发生改变等。

文件对于上述部分内容作了相关规定,但也有部分事项未做明确规定,需要结合以往政策或者以后陆续出台相关政策来判定。

1、建筑业适用税率与征收率《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税率为11%,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及特殊项目适用3%征收率为。

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1%,但清包工纳税人、甲供工程纳税人,建筑老项目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为3%。

2、建筑业纳税地点(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百丞思考: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再向机构所在地纳税申报。

而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在纳税地点上,同营业税类似,之前是全部在服务发生地缴纳;而现在在发生地预缴,再向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缴纳。

但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需要在服务发生地申报纳税,存在差异。

3、建筑业预收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第四十四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百丞思考:文件对于建筑业和房地产预收款纳税义务的时间,同营业税规定是一致的,均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对于建筑企业而言,在工程开始阶段,会收到部分工程预收款,与建筑材料进项税的取得,可能存在时间差,这样就会产生先缴纳增值税税款的情况,所以,建筑企业应统筹安排建筑材料的采购时间,保证增值税税负的平稳。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的解读-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的解读-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的解读-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规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税务总局制定公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一、相关背景为积极推进放管服改革,2015年2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被列入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为及时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税务总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明确自2015年4月1日起将一般纳税人管理由审批制改为登记制,同时,暂停执行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公布,以下简称22号令)的部分条款。

2016年2月、2017年11月,国务院先后颁布相关决定,两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进行了修订,内容包括将第十三条原条款中关于认定的表述,修改为登记。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税务总局对22号令作出修订,制定了本《办法》。

二、主要变化相比22号令,《办法》在内容上主要有以下变化。

(一)取消行政审批。

《办法》中取消了税务机关审批环节,将审批制改为登记制,主管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递交的登记资料信息进行核对确认后,纳税人即可成为一般纳税人。

(二)简化办事程序。

一是简化了办理登记所需的资料,由原来的六项减少为两项,纳税人只需携带税务登记证件、填写登记表格,就可以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事项。

二是简化税务机关办事流程,取消了实地核实环节,对符合登记要求的,一般予以当场办结。

(三)适应税制改革。

随着营改增的全面深入推进,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已全部纳入增值税应税范围,试点纳税人与原增值税纳税人在销售额标准、可不登记范围等方面存在政策差异,因此《办法》中涉及到政策差异的条款内容未列举明细规定,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按照政策规定概括。

"营改增"新政财税[2016]36号——对金融服务及保险行业的影响-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营改增"新政财税[2016]36号——对金融服务及保险行业的影响-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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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颁布
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3月24日共同颁布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了营改增扩围剩余行业的增值税税率以及相关增值税政策,该文件自2016年5月1日起生效。

在毕马威第9期中国税务快讯中,我们分析了新增值税政策对于所有行业的一般影响。

本期税务快讯中,我们将深入分析其对于金融服务及保险业的影响。

金融服务和保险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我们在2016年3月5日的中国税务快讯中所预测的增值税税率,在36号文中已被确认。

金融服务行业的增值税税率和营业税税率的对比如下:
由于增值税实际上是基于差额征税(销项减进项),而营业税是基于全额征税(仅销项),所以单纯将新税率和老税率直接比较是没有意义的。

主要影响
最新公布的营改增法规使我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对金融服务业征收增值
税的国家。

由于我国曾在很长时间内都对金融服务业征收5%营业税,加之国有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市场垄断程度较高,相较于其他国家,我国对金融服务业征收增值税可能会比较容易。

不仅如此新法规的实施将受到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如果中国实现对金融服务业征收增值税,无疑会促使其他国家采取相同的措施。

新政策对于金融服务业的主要影响在于:。

财税〔2017〕37号文的一惊一喜-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财税〔2017〕37号文的一惊一喜-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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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7〕37号文的一惊一喜-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发布,笔者阅后是一惊一喜。

惊的是财税〔2017〕37号作为税收规范性文件,行文本应追求准确严谨、规范简明,财税〔2017〕37号第二条第(二)款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此处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实在突兀。

起草文件者可能为了避免行文繁琐而杜撰了扣除力度一词,但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完全可以换一种更规范平实的表述,这也有利于纳税人对文件的理解。

惊过之余便是喜了。

财税〔2017〕37号重新定义了《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所称之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并废止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第三条之前关于销售发票的定义。

财税〔2012〕75号从发布之日起就争议不止,将近五年之后,财税〔2017〕37号终于一锤定音。

终于等到你,虽然有点晚。

其实财税〔2017〕37号发布后,笔者除了一惊一喜,还有点感慨。

营改增之初,各地口径和解读也是满天飞,总局也算是看不下去了,逐步出台新政平息争议,虽然有些政策迟迟未予明确,比如作为无形资产的土地转让能否适用行文中只出现不动产概念的相关文
件也一直未见释疑,还有拍卖非正常纳税人的不动产等如何代开发票、缴纳税款也一直在请示之中。

当然还有一种可能,就是像土地争执税,各地政策纷繁各异,到最后大家。

浅析“营改增”对财政收入和企业税负的影响

浅析“营改增”对财政收入和企业税负的影响

浅析“营改增”对财政收入和企业税负的影响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税制的改革,营改增政策正逐渐成为当前经济改革的热点话题。

营改增政策是指将原来的营业税和增值税两种税种进行整合,转为统一的增值税。

这一政策的实施对我国财政收入和企业税负都产生着重大影响。

本文将从两个方面对营改增政策的影响进行浅析。

我们先来探讨营改增政策对财政收入的影响。

从整体来看,营改增政策对我国财政收入的影响是积极的。

一方面,由于原来营业税的税率较高,而增值税的税率相对较低,因此营改增政策的实施有利于降低企业税负,增强企业的竞争力,提升生产效率,从而推动了经济的发展。

随着增值税的扩大范围,税基的扩大将带来更多的税收收入,并且还可以通过进一步改革税收征管、减少税收漏税等手段,增加税收收入。

通过改革税收体制,将原来的多税合一,也可以减少纳税人的税负,提高大家的积极性。

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将有利于提高我国的财政收入水平。

我们来分析营改增政策对企业税负的影响。

营改增政策的实施使得企业负担得以减轻。

以往,企业在纳税时需要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两种税种,其中营业税税率较高。

而实施营改增政策后,将原来的两种税种合二为一,税率相对较低,使得企业税负得以降低。

营改增政策的实施还有利于弥补原来营业税制度不足之处。

在原来的营业税制度下,对生产环节之间的交易和垂直层次上的生产环节之间的交易没有区分对待,导致了在纳税过程中的多重征税。

而实施了营改增政策后,企业在生产环节之间的交易和垂直层次上的生产环节之间的交易都以增值税的方式来计算,避免了多重征税的问题。

营改增政策的实施有利于降低企业税负。

不过,尽管营改增政策对企业税负有所减轻,但也不能否认其在一定程度上对企业造成了一定的压力。

特别是对于一些产业链上的小微企业来说,由于其生产环节复杂,对增值税的理解和处理可能存在一定的难度,增值税的转型可能给这些小微企业带来一定的成本压力。

对于一些原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来说,由于营改增政策的实施,使得原来的税收优惠政策变得不再适用,这将给这些企业带来一定的负担。

浅谈“营改增”对企业纳税的影响

浅谈“营改增”对企业纳税的影响

浅谈“营改增”对企业纳税的影响概述近年来,“营改增”政策在中国被广泛实施,对企业纳税方式产生了重大影响。

本文将从税制改革的背景、营改增政策的主要内容和对企业纳税的具体影响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背景中国税制改革是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和保持持续增长的重要举措之一。

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税制逐步转变为以增值税为主导的间接税制。

然而,增值税的征收方式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例如税负较重、环节多、税率高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中国政府决定推出“营改增”政策。

营改增政策内容营改增政策的主要内容是将原来的增值税和营业税合并为增值税,以实现资源配置的优化和税收负担的减轻。

具体细则如下: 1. 增值税税率下调:营改增政策将增值税税率从一般纳税人的17%降低至16%,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降至10%。

2. 纳税对象扩大:原来只适用于工商企业的增值税纳税人,营改增后将扩大到涉及服务业、建筑业和其他一些行业的纳税人。

3. 纳税范围调整:营改增后,将一些行业的营业税纳入增值税范围,减少了企业的税种数量和纳税环节。

4. 税收抵扣机制完善:通过完善税收抵扣机制,降低了企业税收负担,鼓励企业增加投资和研发。

对企业纳税的影响税负减轻营改增政策使得企业的税收负担得到一定程度的减轻。

降低的增值税税率对于企业来说意味着减少了直接的税款支出,提高了企业的盈利能力和资金流动性。

减少纳税环节原来的营业税涉及多个环节的征税,而增值税的征税环节相对较少。

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减少了企业的办税成本和纳税环节,提高了企业的生产效率和竞争力。

抵扣机制改善营改增后,增值税的抵扣机制得到了改善。

企业可以通过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将增值税税额转嫁给下游企业或最终消费者。

这一机制的完善使得企业能够更加灵活地应对税收政策的变化,降低了税收风险。

服务业纳税优惠营改增政策对服务业尤其是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了一定的纳税优惠。

服务业通常具有低资本密集度和高人力密集度的特点,采用增值税征税方式能够减轻企业税负并鼓励行业发展。

财会[2016]22号文解读:“营改增”后会计处理实务-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财会[2016]22号文解读:“营改增”后会计处理实务-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财会[2016]22号文解读:“营改增”后会计处理实务-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会计科目与分录就一个工具,如果不出这个文件,实际上所有的增值税业务还是可以处理的。

这个文件的唯一的意义,是进行了标准化的统一。

但是,下面我们可以看到,它统一得并不是那么完美。

为正确学习理解22号文,必须要注意三点:掌握增值税处理的一般原则、知道22号文以前的增值税处理方式、明白22号文的优点和缺点。

不这样,无法正确学习。

1、一般计税与简易计税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会计处理可以分为一般计税与简易计税两类,其区别不是会计文件决定的,而是税收政策决定的。

一般计税,必须要分别确认销项与进项,所以必须通过应交增值税二级科目来处理;简易计税,因为不能抵扣进项,所以,不能通过应交增值税二级科目来处理。

22号文在规定中,设立了一个新的二级科目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并且,对于转让金额商品差额纳税进行了手把手的规定,其纳税分录为:借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贷银行存款这样处理,不通过应交增值税,如何抵扣进项呢?按《营改增试点办法》的规定,转让金融商品,适用差额纳税,但并非不能抵扣进项,怎么可以不通过应交增值税呢?这样规定的另一个坏处是,让一些人,尤其是对税务规则把握不准的人,会产生这样的理解:按财税【2016】22号文的规定,难道金额商品转让必须简易计税了,这就把事情闹大了,财会文件怎么可以修改纳税义务?为什么我强调学习文件必须要得法,必须把握规则,原因就在于此。

只有当你懂得了增值税处理会计原则,才不会对22号文照单全收,而知道它的特点与存在的问题。

只有这样的学习,才是真正的学习。

回到这一点上,除非直接修改营改增政策,由财税或税总发文件明文规定金融商品转让不得抵扣进项,否则,不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核算,就是在自找麻烦。

实际上,金融商品的计算涉及复杂的会计处理,比如涉及交易性金融资产及公允价值变动,通过专门的科目核算其盈亏情况,也是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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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营改增后,搞不清楚“销售额”影响你享受税收优惠-财税法规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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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增值税(含营改增)政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营改增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的界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迄今为止的营改增政策,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销售额另作有规定的除外情形中,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扣除)规定项目的金额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实行差额征税的行为,有安全保护服务、劳务派遣服务实行分包的建筑服务销售取得的不动产经纪代理服务旅游服务等21类。

其中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且与本文主旨相关的差额征税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有:
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提供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提供旅游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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