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
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人社局陇南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人社局陇南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陇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18•【字号】陇政办发〔2012〕63号•【施行日期】2012.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人社局陇南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陇政办发〔2012〕6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人社局《陇南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O一二年四月十八日陇南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工作实施意见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2〕83号)精神,2012年全省未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县区全部纳入试点范围,实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现结合实际,对我市2012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目标任务从2012年起,我市尚未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礼县、西和县、成县、徽县、宕昌县五个县全部纳入试点范围,实现全市九县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纳入全省第三批试点的武都区、两当县参保率在6月底前达到95%。
二、参保范围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到59周岁、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乡非从业居民,可以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年满60周岁以上的城乡居民个人不再缴费,直接享受基础养老金。
三、资金筹集(一)个人缴费。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缴费标准目前设立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十个缴费档次。
由参保者自主选择一个档次按年缴费。
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二)集体补助。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6.30•【字号】陇政办发〔2022〕85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陇政办发〔2022〕8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陇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省驻陇南有关单位:《陇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6月30日(此件公开发布)陇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制度,更好解决职工医保参保职工门诊保障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建立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主要是将门诊医疗费用纳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改革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切实减轻参保职工医疗费用负担,实现制度更加公平更可持续。
第三条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
坚持保障基本,实行统筹共济,切实维护参保职工权益;坚持平稳过渡,使改革前后待遇顺畅衔接;坚持政策联动,完善门诊保障机制和改进个人账户制度同步推进、逐步转换;坚持因地制宜,按照国家基本政策框架,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增强职工医保门诊保障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陇南市职工医保参保职工(以下简称参保职工)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保障。
第二章门诊共济保障待遇第五条建立职工医保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保障机制。
在做好高血压、糖尿病等群众负担较重的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以下统称门诊慢特病)医疗保障工作的基础上,逐步将多发病、常见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陇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17•【字号】陇政办发〔2011〕258号•【施行日期】2011.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陇政办发〔2011〕25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省驻陇南各单位:《陇南市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七日陇南市(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慢性病患者的基本医疗需求,规范慢性病患者的门诊医疗行为,合理使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使医疗保险保障范围逐步从大病住院费用向门诊费用延伸,根据《陇南市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陇政办发〔2009〕204号)、《陇南市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结算管理办法》(陇政办发〔2010〕83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参加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第三条补助原则:(一)根据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承受能力确定补助费用支付水平的原则。
(二)实行“分病种、按比例、限额补助”办法。
(三)侧重对年龄较大的参保人员及长期药物治疗人员的补助。
第四条补助资金来源:补助费用从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历年结余基金中支付。
第五条补助标准:确定为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的参保人员,在统筹年度末视统筹基金支付能力给予适当补助,在职人员补助比例上限为65%;退休人员补助比例上限为75%。
统筹基金支付特殊慢性病门诊补助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5000元。
身患多种特殊慢性病的参保人员,确定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的几种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单据均可纳入报销范围,但每人每年多种特殊慢性病的报销费用总额不超过个人报销比例规定的单病种最高限额。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陇政办发[2009]204号【发布部门】陇南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10.28【实施日期】2009.10.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陇政办发[2009]20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省驻陇有关单位:《陇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00九年十月二十八日陇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增强社会保险基金调剂和抗风险能力,确保社会保险各项待遇的落实,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统筹是指在陇南市范围内由市人民政府对市本级和所辖县(区)失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工伤保险按险种实行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调剂、统一管理。
第三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地税部门依据本办法实施,市、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办理社会保险业务。
第四条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市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统一政策第五条在全市范围内建立和实行统一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保险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基本政策。
第六条各类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个体参保人员按以下办法参加社会保险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及按有关规定支付的社会保险待遇,从2009年11月1日起纳入市级统筹。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
险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陇政办发[2015]11号
【发布部门】陇南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2.03
【实施日期】2015.02.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陇政办发〔2015〕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省驻陇南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全面提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现就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对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领导小组进行了充实加强,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社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社保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主抓此项工作。
各县区也要根据工作实际需要设立办公室,明确主抓领导,保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的顺利开展。
二、建立激励机制。
各县区要根据经济发展、财政增长等情况,建立长缴多得、多缴
多补机制,对选择较高档次的参保人员给予适当补贴,补贴金额不得低于《实施方案》规定的补助标准。
有条件的县区可以适当提高补贴标准,鼓励引导参保人员参加较高档次的缴费,让参保人员享受更多实惠,增加政策吸引力。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
疗保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甘政办发[2007]172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7.12.29
【实施日期】2007.12.2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7〕172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甘肃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甘政发〔2007〕31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精神,进一步完善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关于统筹层次和建立市级调剂金事宜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应实行市级统筹(即统一制度办法,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医疗
待遇标准,统一调剂使用基金),暂不能实行市级统筹的,必须建立市级统筹调剂金。
调剂金比例和使用办法由各市州根据实际参保缴费人数和医疗费用水平合理确定,并积极向市级统筹过渡。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4.13•【字号】•【施行日期】2016.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陇政办发〔2016〕2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4月13日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为全面贯彻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甘肃省社会救助条例》,进一步编密织牢保障基本民生安全网,充分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保障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15〕142号)的有关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有关工作安排,现就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省、市关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有关要求,以健全社会救助体系、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为目标,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细化政策措施,强化规范管理,加强统筹衔接,不断提高医疗救助管理服务水平,最大限度地减轻困难群众医疗支出的负担。
(二)基本原则1.托住底线。
综合考虑救助对象医疗费用、家庭困难程度和负担能力等因素,科学合理制定救助方案,确保其获得必需的、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2.保主保重。
根据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情况,优先将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纳入重点医疗救助范围,重点将困难群体易发多发、医疗费用高等疾病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病种范围。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1.07•【字号】陇政办发〔2018〕144号•【施行日期】2018.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体制改革正文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陇政办发〔2018〕14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省驻陇南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改革,巩固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提升服务能力、激发内部活力,实现“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改革目标,加强乡村一体化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升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更好满足广大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现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突出重点,加快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改革重点任务(一)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助政策。
根据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甘肃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和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财社〔2016〕122号)文件精神,为继续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和预算制管理,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超支不补、结余按规定使用”的原则,取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两条线”财务管理办法,全面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和预算管理制度,将所有收支纳入预算管理。
根据辖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近三年的医疗卫生服务开展情况、医疗收支情况等,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定任务、核定收支”具体办法。
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本着效率优先、简化程序、精简节约、流转顺畅的原则,实行财务自主管理。
(二)全面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
认真落实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甘肃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甘卫办发〔2018〕370号)和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卫基层发〔2018〕334号)文件精神,各县区卫生计生、人社、财政部门要按照“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的要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执行国家统一规定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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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
疗保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陇政办发[2008]40号
【发布部门】陇南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3.26
【实施日期】2008.03.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陇政办发〔2008〕4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驻陇南各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甘肃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甘政发[2007]3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甘政办发[2007]17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建立市级调剂金
根据省政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今年全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建立市级统筹调剂金,逐步向市级统筹(即统一制度办法,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医疗待遇标准,统一调剂使用
基金)过渡。
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调剂金按基金征缴金额的15%确定。
在今年六月底按各县(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