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追究规定起草说明(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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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范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证件是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人员依法开展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等领域执法活动资格和身份的证明。

第四条生态环境部负责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工作。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证件的样式、编码方式和制作要求由生态环境部统一制定。

第六条从事现场执法工作的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有权依法采取以下措施:(一)进入有关场所进行勘察、采样、监测、拍照、录音、录像、制作笔录;(二)查阅、复制相关资料;(三)约见、询问有关人员,要求说明相关事项,提供相关材料;(四)责令停止或者纠正违法行为;(五)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人员在执行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任务时,应当出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证件或者有效的地方行政执法证件。

未取得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证件的,不得从事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

第二章证件申领第七条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具有正式编制拟从事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证件:(一)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二)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工作满一年;(三)熟悉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的业务知识;(四)参加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资格培训,经执法资格考试或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合格。

第八条生态环境部负责组织以下人员的执法资格培训和考试:(一)省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拟从事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的人员;(二)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含核与辐射)执法队伍负责人;(三)县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主要负责人;(四)已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管理的县级以上监测机构主要负责人。

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引言概述:责任追究是一种重要的管理制度,可以有效地规范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保障组织的正常运转。

责任追究实施细则是具体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的操作指南,对于明确责任、规范行为、保障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介绍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的内容和作用。

一、明确责任范围1.1 制定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各级各部门的责任范围,确保责任不落空。

1.2 责任范围应包括具体的工作内容、工作目标、工作标准等,以便对责任进行量化评估。

1.3 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应明确责任人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确保责任不可推卸。

二、规范行为准则2.1 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应明确工作行为的准则和规范,包括工作态度、工作方法、工作效率等。

2.2 制定明确的行为规范可以帮助员工明确工作目标,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工作失误。

2.3 行为规范也有助于建立良好的工作氛围,提升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三、建立奖惩机制3.1 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应设立奖励机制,对履行责任优秀的员工进行表彰和奖励,以激励员工积极工作。

3.2 同时,责任追究实施细则也应设立惩罚机制,对违反规定、不履行责任的员工进行处罚,以维护组织纪律和秩序。

3.3 奖惩机制的建立可以有效地推动员工履行责任,提高工作效率,维护组织的正常运转。

四、建立监督机制4.1 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应设立监督机制,对责任人的工作进行全程监督,确保责任的履行。

4.2 监督机制应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确保责任追究工作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4.3 监督机制的建立可以有效地防止责任人的违规行为,提高责任追究的效果。

五、持续改进完善5.1 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应定期进行评估和改进,及时发现问题和不足,不断提高责任追究的效果。

5.2 不断改进完善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可以使其更加符合实际情况和管理需求,提高其可操作性和实效性。

5.3 持续改进完善责任追究实施细则是保障责任追究制度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

结语:责任追究实施细则是责任追究制度的具体操作指南,对于规范行为、明确责任、提高工作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公文的责任追究与问责机制

行政公文的责任追究与问责机制

行政公文的责任追究与问责机制行政公文作为行政机关发布的文件,具有强制性和权威性。

为了保证行政公文的有效性和合法性,需要建立一套责任追究与问责机制,以确保公文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促进行政效能的提高。

一、建立责任追究机制行政公文作为行政机关的决策和指示执行的重要工具,其准确性和及时性直接关系到政府的决策执行效果。

因此,必须建立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来保证行政公文的质量和效力。

1.明确责任主体建立责任追究机制首先要明确责任主体,包括行政公文的起草人、审核人、签发人等。

这些人员在行文过程中要承担起相应的责任,确保公文中的内容准确清晰,没有误导性和模糊性。

2.建立审核程序对于行政公文的审核程序,应设立层层审核的体制,确保行文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要求,达到相关政策的目标。

同时,还要建立审核记录,便于责任追溯和事后审计。

3.加强培训教育行政机关应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公文写作和审核的培训教育,提高其法律法规意识和业务能力,增强责任意识和敬业精神,减少公文错误和违规行为的发生。

二、完善问责机制除了对行政公文的责任追究之外,还应建立一套完善的问责机制,以解决行政机关公文工作中的问题和失误。

1.及时反馈和沟通机制在公文执行过程中,应建立与下级机关和部门的及时反馈和沟通机制,对公文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如果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以便及时纠正错误和调整工作方向。

2.建立投诉举报渠道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应建立公文工作的投诉举报渠道,接收公众对行政公文不合规的举报,并及时处理和回复,对违规行为进行问责。

3.公开透明的问责结果对于行政公文方面的失误和责任追究结果,行政机关应及时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同时,还应将问责结果作为行政公文工作的经验教训,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

三、加强监督和评估为了确保责任追究和问责机制的有效实施,还需要加强监督和评估的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和改进不足。

1.定期检查和评估行政机关应定期组织对行文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对责任追究和问责机制的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并及时整改。

安全生产职责规定起草说明

安全生产职责规定起草说明

安全生产职责规定起草说明安全生产是指为了保障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而采取的一系列预防措施和应急措施。

在现代社会中,安全生产已经成为企业和个人不可或缺的责任和义务。

为了规范和明确安全生产的职责,很多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下面是一个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的起草说明:一、制定目的本规定的制定目的是为了明确企业和个人在安全生产中的职责,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减少和预防事故的发生,保障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无论其规模大小和行业性质,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以及个体经营者等。

三、安全生产职责的分类和具体内容1. 企业安全生产职责:(1)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相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和权利;(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制定和完善相应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3)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防范意识;(4)组织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理能力;(5)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和监管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6)加强安全风险评估和预防控制,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性;(7)配备和使用符合安全标准的设备和工具,确保生产设施的安全性;(8)加强安全生产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应用,提高安全管理水平;(9)定期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及时调整和改进安全措施。

2. 个人安全生产职责:(1)遵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相关规定,提高安全意识;(2)正确使用和维护工作设备和工具,确保工作环境的安全性;(3)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应急处理能力;(4)发现和报告安全隐患,积极参与安全巡查和检查;(5)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防止操作失误和事故发生;(6)参与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积极遵守相应的安全纪律;(7)保护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安全,不参与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8)积极参与安全生产知识的学习和宣传,增强安全意识。

四、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安全生产职责的企业和个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相应的处罚和追究责任。

【精品文档】办法与方案的起草说明word版本 (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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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办法与方案的起草说明篇一:责任追究规定起草说明(征求意见)关于《山东能源集团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起草说明为贯彻好省国资委党委【201X】8号文件精神,完善企业资产管理责任制度,按照党委安排,纪委监察部近期草拟了《山东能源集团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并书面征求了人力资源部、风险审计部、财务管理部、绩效运营部、工程管理部等有关部室的意见建议。

下面,简要作一说明。

一、起草依据。

主要有两份上级文件,分别是国务院国资委于201X年8月公布的《中央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山东省国资委于201X年4月出台的《山东省省管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另外,还有能源集团201X年7月印发的《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暂行办法》。

从上级的两个文件看,国务院国资委的文件内容比较全面、规定比较详细;省国资委的文件内容和规定比较简练,但据国资委纪委的同志反映:规定不是很明确、可操作性不是很强,在实践中不便于使用。

基于以上情况,能源集团《暂行规定》总的框架主要参照了国务院国资委的文件,篇幅比较长。

二、主要内容。

《暂行规定》参照国务院国资委的规定和省国资委相关要求,结合能源集团实际,改动和增加了部分内容。

整个文件共分七章,四十四条,分别对实施责任追究的依据、应该遵循的原则、各部门的职责分工、追究事项的范围、追究的尺度、追究的具体措施等进行了逐一明确。

改动和增加内容比较明显的有两个方面。

一是在责任追究范围方面,考虑到企业经营管理的实际以及平时掌握的情况,增加了工程建设领域的相关内容;同时,增加了投资、资金、供应、销售、改革改制等领域可能造成资产损失的其它情形。

比如,因决策不当或管理失误导致生产经营被动;违规对外捐赠和赞助;违反规定进行存款或指定存款机构;因管理不严,形成账外资金或发生虚假支付;违规办理商业保险、年金、经济补偿金,擅自突破核定工资标准、职务消费标准或滥发补贴、奖金;对外股权投资不严格履行股东权利;采购产品数量和质量过剩;货款催收不利;发生业务纠纷处置不力;利用关联交易转移或对外输送企业经济利益;违反规定增大改组改制成本或员工安置分流成本;管理人员和员工违规持股等原因,造成资产损失的情形。

责任追究规定起草说明(征求意见)

责任追究规定起草说明(征求意见)

关于《山东能源集团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起草说明为贯彻好省国资委党委【2014】8号文件精神,完善企业资产管理责任制度,按照党委安排,纪委监察部近期草拟了《山东能源集团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并书面征求了人力资源部、风险审计部、财务管理部、绩效运营部、工程管理部等有关部室的意见建议。

下面,简要作一说明。

一、起草依据。

主要有两份上级文件,分别是国务院国资委于2008年8月公布的《中央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山东省国资委于2008年4月出台的《山东省省管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另外,还有能源集团2012年7月印发的《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暂行办法》。

从上级的两个文件看,国务院国资委的文件内容比较全面、规定比较详细;省国资委的文件内容和规定比较简练,但据国资委纪委的同志反映:规定不是很明确、可操作性不是很强,在实践中不便于使用。

基于以上情况,能源集团《暂行规定》总的框架主要参照了国务院国资委的文件,篇幅比较长。

二、主要内容。

《暂行规定》参照国务院国资委的规定和省国资委相关要求,结合能源集团实际,改动和增加了部分内容。

整个文件共分七章,四十四条,分别对实施责任追究的依据、应该遵循的原则、各部门的职责分工、追究事项的范围、追究的尺度、追究的具体措施等进行了逐一明确。

改动和增加内容比较明显的有两个方面。

一是在责任追究范围方面,考虑到企业经营管理的实际以及平时掌握的情况,增加了工程建设领域的相关内容;同时,增加了投资、资金、供应、销售、改革改制等领域可能造成资产损失的其它情形。

比如,因决策不当或管理失误导致生产经营被动;违规对外捐赠和赞助;违反规定进行存款或指定存款机构;因管理不严,形成账外资金或发生虚假支付;违规办理商业保险、年金、经济补偿金,擅自突破核定工资标准、职务消费标准或滥发补贴、奖金;对外股权投资不严格履行股东权利;采购产品数量和质量过剩;货款催收不利;发生业务纠纷处置不力;利用关联交易转移或对外输送企业经济利益;违反规定增大改组改制成本或员工安置分流成本;管理人员和员工违规持股等原因,造成资产损失的情形。

【精品文档】转发上级的文件需要起草说明-范文模板 (8页)

【精品文档】转发上级的文件需要起草说明-范文模板 (8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转发上级的文件需要起草说明篇一:如何写好转发类通知如何写好转发类通知转发类通知是指转发上级机关或同级机关或不相隶属机关文件的通知,在承上启下的机关使用频率很高。

这类通知内容相对比较简单,但要写好写精也不易。

从当前的办文实际看,仍然存有标题拟制不当,照抄照转等一些问题。

写好这类通知,要处理好以下三个问题。

一、标题怎么写,标题太长怎么办公文的标题由发文机关、事由、文种构成,转发类通知的标题,一般也由“发文机关+(关于)转发+原文标题+文种”组成。

如《某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农村卫生机构改革与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某政办发〔201X〕26号)。

转发式通知的标题一般较长,因为实际上是两层标题,如被转发的文件碰巧又是转发上级文件,这样以来,转发的层次较多,标题中“关于”、“转发”、“通知”就会反复在标题内出现,让人读起来别扭。

为使标题简练、流畅,方便理解,可采取以下方法处理。

1. 省略法。

一是省略发文机关名称。

因我们使用有固定红头的文件,不会带来理解上的歧义(但这种做法也有问题,在第三部分详述)。

二是省略介词“关于”或文种“通知”。

当原文标题中有“关于”一词时,且文种为通知,标题可拟为“转发+原标题”。

如《转发××水利委员会关于激励创新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办[201X]2号)。

被转发的文件文种不是通知时,还要加上通知。

三是省略被转发文件联合发文机关名称,只在正文里列出各个联合发文机关。

如《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意见的通知》(来自: : 转发上级的文件需要起草说明 )(国办发[201X]31号)。

2. 替代法。

有的文件标题很长,采用省略法拟制标题仍然很长,可用发文字号作为新拟标题的事由,以替代原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公布日期】2021.03.03•【字号】•【施行日期】2021.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为了进一步强化行政执法责任,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推动完善权责明确、行政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推进法治内蒙古的建设,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在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网站法规规章草案征求意见栏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21年4月4日。

联系人:杨海鹏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通信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兴安南路15号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2021年3月3日关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一、修订的必要性《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以下简称《责任制规定》)于1999年公布施行以来,对于强化行政执法责任、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不断深入,《责任制规定》的内容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需要。

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要求梳理执法依据、分解执法职权、明确执法责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特别是近期中共中央印发了《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要求加强对执法工作监督,强化全方位、全流程监督,提高执法质量,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进制度衔接,强化行政执法责任,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推动完善权责明确、行政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推进法治内蒙古的建设有必要通过修订《责任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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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东能源集团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
暂行规定》的起草说明
为贯彻好省国资委党委【2014】8号文件精神,完善企业资产管理责任制度,按照党委安排,纪委监察部近期草拟了《山东能源集团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并书面征求了人力资源部、风险审计部、财务管理部、绩效运营部、工程管理部等有关部室的意见建议。

下面,简要作一说明。

一、起草依据。

主要有两份上级文件,分别是国务院国资委于2008年8月公布的《中央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山东省国资委于2008年4月出台的《山东省省管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另外,还有能源集团2012年7月印发的《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暂行办法》。

从上级的两个文件看,国务院国资委的文件内容比较全面、规定比较详细;省国资委的文件内容和规定比较简练,但据国资委纪委的同志反映:规定不是很明确、可操作性不是很强,在实践中不便于使用。

基于以上情况,能源集团《暂行规定》总的框架主要参照了国务院国资委的文件,篇幅比较长。

二、主要内容。

《暂行规定》参照国务院国资委的规定
和省国资委相关要求,结合能源集团实际,改动和增加了部分内容。

整个文件共分七章,四十四条,分别对实施责任追究的依据、应该遵循的原则、各部门的职责分工、追究事项的范围、追究的尺度、追究的具体措施等进行了逐一明确。

改动和增加内容比较明显的有两个方面。

一是在责任追究范围方面,考虑到企业经营管理的实际以及平时掌握的情况,增加了工程建设领域的相关内容;同时,增加了投资、资金、供应、销售、改革改制等领域可能造成资产损失的其它情形。

比如,因决策不当或管理失误导致生产经营被动;违规对外捐赠和赞助;违反规定进行存款或指定存款机构;因管理不严,形成账外资金或发生虚假支付;违规办理商业保险、年金、经济补偿金,擅自突破核定工资标准、职务消费标准或滥发补贴、奖金;对外股权投资不严格履行股东权利;采购产品数量和质量过剩;货款催收不利;发生业务纠纷处置不力;利用关联交易转移或对外输送企业经济利益;违反规定增大改组改制成本或员工安置分流成本;管理人员和员工违规持股等原因,造成资产损失的情形。

另外,还将可能发生的财务账目盈亏不实、账实不符,物流贸易业务中存在的控制风险不利等现象,以及权属企业行使管理职能的集体所有制企业资产损失问题,列入了责任追究范围。

二是在责任追究措施方面,考虑到责任追究的实际效果,
在给予经济处罚和政纪处分的基础上,增加了给予组织处理的几项措施。

关于其中的组织处理措施,依据的是中央办公厅于2009年7月颁布的《党政干部问责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省国资委《省管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国务院国资委在责任追究措施中只规定了可以给予政纪处分,未规定组织处理的方式;省国资委规定可以给予通报批评和训诫谈话、责令检查、降职、免职(解聘)等组织处理,未规定政纪处分的方式。

经过分析认为,虽然政纪处分要重于组织处理,但是效果不一定理想,而且有的组织处理方式从实质上看要重于政纪处分。

因此,建议能源集团的《暂行规定》综合使用组织处理和政纪处分两种追究措施。

关于经济处罚措施,《暂行规定》与国务院国资委、省国资委的规定基本一致,即扣减薪金(奖金)。

三、需要说明的两个问题。

一是关于资产损失程度的界定问题。

国务院国资委将损失程度分为一般性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重大资产损失、特别重大资产损失四个等级,没有明确具体数额标准。

省国资委对损失程度作了三个等级的划分,分别是10-50万元、50-10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起点是10万元。

我们结合上级规定和法律事务、财务管理部门的意见建议,暂时划分了四个等级,即:10万元以下为一般性资产损失、10-30万元为较大资产损失、30-150万元为重大资产损失、150万元以上为特别重大资产损失。

这样
划分是否合适,还需要进一步研究确定。

二是关于经济处罚的其他措施。

国务院国资委规定除了给予扣减薪金之外,还可以终止授予新的股权,省国资委没有此项规定。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进一步深入,特别是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逐步推进,能源集团的《暂行规定》是否可以做出类似要求。

附:1.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2.省国资委《山东省省管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3.中央办公厅《党政干部问责暂行规定》
4.中央办公厅《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5.《山东能源集团员工奖惩办法》
6.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7.《刑法》有关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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