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机场建设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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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机场建设流程

通用机场建设流程

通用机场建设流程朋友!今天咱们来聊聊通用机场建设的流程。

这可不像搭个小积木那么简单,但只要一步步来,也没那么难啦。

首先呢,得有个想法,就是为啥要建这个通用机场呀?是为了方便当地的小飞机起降呢,还是有什么特殊的用途?这个想法就像一颗种子,很重要哦!然后呢,就要去考察一下地方啦。

看看哪儿的地儿合适,这可不能马虎。

我觉得吧,最好是找个开阔一点的地方,远离那些特别高大的建筑物,这样飞机起飞降落才安全嘛。

不过呢,这也得考虑到交通方不方便,总不能把机场建在那种人都很难到达的深山老林里吧?接下来呀,就得搞清楚相关的规定啦。

这方面可不能含糊,不同的地方可能会有不同的要求呢。

要去和当地的政府部门好好沟通沟通,了解一下需要办哪些手续。

这个环节呀,可能会有点繁琐,但一定要有耐心。

根据经验,要是能找个熟悉这方面流程的人来帮忙,效果会更好哦。

再然后呢,就是规划设计啦。

这个时候就要请专业的设计师来帮忙啦。

他们会根据场地的情况,还有你对机场的要求,设计出一个初步的方案。

这个方案里面包括跑道的长度呀、候机楼的大小呀之类的东西。

我觉得在这个过程中,你可以多和设计师交流交流,把自己的想法都告诉他。

毕竟这是你的机场嘛,你肯定希望它能符合你的期望。

不过呢,也要尊重设计师的专业意见哦。

在规划设计的同时呢,资金也要开始筹备啦。

建机场可是个花钱的大工程呢!可以找一些投资人呀,或者看看有没有政府的扶持项目之类的。

这一步可不容易,有时候可能会四处碰壁,但不要灰心呀,办法总是比困难多的嘛。

最后呢,机场建好了,可还没完事儿呢。

还得进行各种设备的安装和调试。

这一步也很关键,就像给机场注入灵魂一样。

设备都调试好了,还要进行一些验收工作。

这个环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怎么做,但一定要确保机场达到了相关的标准才行。

小提示:别忘了最后一步哦!就是要对机场进行运营管理方面的规划啦。

毕竟机场建好了是要投入使用的嘛。

我国通用机场建设审批流程研究

我国通用机场建设审批流程研究

我国通用机场建设审批流程研究作者:朱漩匡代厅来源:《环球市场信息导报》2018年第02期随着全国各地规划的通用机场逐步实施,通用机场的建设审批流程受到了日益广泛的关注,本文通过对政府、军方、民航有关最新政策的深入研究,阐述了我国通用机场的定义及分类,提出了通用机场建设审批流程,并对我国现行的通用机场建设审批有关政策法规以及通用机场主要建设审批程序进行了系统地分析,可为欲筹建通用机场的地方政府或企业提供一定的借鉴。

近年来,随着我国通用航空的快速发展,通用机场的建设热潮正席卷全国各地,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5月颁发的《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38号)提出,到2020年建成500个通用机场,目前全国各地“十三五”期问规划的新建通用机场约1400个,截止2018年1月,获得民用机场许可证的通用机场仅91个、在建约100个,未来通用机场建设任务市场广阔。

而如何新建一个通用机场,通用机场的建设需要履行哪些审批流程,很多地方政府和企业感到很陌牛,且近两年来,国务院、军方、民航局对通用机场的建设审批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新政策,因此有必要研究一下我国通用机场的建设审批流程。

通用机场建设审批流程通用机场的建设总体工作流程为选址(军方审查、民航审核、地方配合)→地方发改委立项→机场设计→招标采购→建设施工→验收→颁证。

通用机场的审批流程罔绕上述T作程序展开,主要涉及到民航、军队、地方政府二方的管理,具体的审批流程如图1所示。

通用机场建设审批有关政策法规对于通用机场的建设管理,民航、军队、政府均有相关的政策法规要求,民航局现行的有效政策法规主要有《通用机场分类管理办法》(民航发[2017]46号)、《民航基础设施项目投资补助管理暂行办法》(民航发[2016]15号)、《通用机场建设规范》(MH/T5026-2012)、《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 MH5001-2013)、《民用直升机场飞行场地技术标准》( MH5013-2014)、《水上机场技术要求(试行)》(AC-158-CA-2017-01)、《通用航空供油工程建设规范》(MH/T5030-2014)、《民用机场选址报告编制内容及深度要求》(AP-129-CA-02)等。

第三部分通用航空机场建设(附流程图)初稿2018

第三部分通用航空机场建设(附流程图)初稿2018

第三部分通用航空机场建设(附流程图)初稿2018第三部分通用航空机场建设(附流程图)一、通用航空机场发展产业政策2016年以来,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改委、民航局发布多个指导意见及配套措施的政策性文件,鼓励发展通用航空产业及兴建通用机场等基础设施网络。

民航局制订《通用航空发展“十三五”规划》,及各地也陆续出台了民用航空发展的“十三五”规划,规范和指导通用航空机场的布局、规划和建设。

(一)《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指导意见》2016年5月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到2020 年,建成500 个以上通用机场,基本实现地级以上城市拥有通用机场或兼顾通用航空服务的运输机场,覆盖农产品主产区、主要林区、50%以上的5A 级旅游景区。

《指导意见》要求优化规划布局。

在偏远地区、地面交通不便的地区以及年旅客吞吐量1000 万人次以上的枢纽运输机场周边建设通用机场,改善交通运输条件。

在自然灾害多发等地区以及大型城市等人口密集、地面交通拥堵严重地区建设通用机场,满足抢险救灾、医疗救护、反恐处突与公共管理等需要。

在航空制造等重点产业集聚区以及农产品主产区、重点国有林区等地区建设通用机场,服务于工农林等通用航空活动。

在世界自然文化遗产、国家级风景名胜区、重要体育产业基地等地区建设通用机场,促进空中游览、航空体育、飞行培训等发展。

合理确定标准,综合考虑人口、土地、空域资源、交通运输、产业基础等条件,立足市场需求和发展实际,因地制宜推进通用机场建设。

合理确定通用机场建设规模和标准,通用机场设施要坚持经济、适用、美观、绿色的原则,在确保运行安全的前提下,节约投资和降低运行成本。

加强区域协作,推进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地区和重点城市群的综合型通用机场建设,保障通用航空运营服务,打造区域通用航空网络重要节点。

鼓励枢纽运输机场所在城市建设综合型通用机场,疏解枢纽运输机场非核心业务。

优先支持支线机场增设通用航空设施,拓展业务范围,兼顾区域通用航空运营服务综合保障。

通用航空机场建设规范

通用航空机场建设规范

通用航空机场建设规范篇一:通用航空机场建设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通用机场建设,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运行设施,保证通用机场的安全适用性,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全部功能仅用于开展通用航空活动的机场,不包括临时起降点和水上机场。

本标准所称通用航空活动不包括使用30座以上的航空器进行的经营性载人飞行活动。

本标准所称经营性载人飞行活动是指以载人为直接目的,并发生了取酬行为的飞行活动,如包机(出租)飞行、空中游览等;不包括以空中作业为直接目的的载人飞行活动,如农林飞行、空中勘测等。

第三条通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应遵循下列原则:1、保证飞行安全,满足必须的安全技术要求。

2、合理配置运行设施,满足功能需要。

3、建设规模及设施配置坚持合理、适用、客观实际原则,以降低工程造价和运营成本,为通用航空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4、长远规划,合理确定建设阶段,充分考虑发展空间。

第四条通用机场根据其对公众利益的影响程度分为以下三类:1、一类:指具有10~29座航空器经营性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架次达到3000以上,或纳入政府应急救援及公共服务基础设施体系的机场。

2、二类:指具有5~9座经营性航空器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架次600~3000,或具有对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类飞行活动的机场。

3、三类:除一、二类外的通用机场。

第二章机场场址第五条通用机场位置应符合全国通用机场布局规划和当地城市或城镇规划,或不与上述规划相冲突。

第六条通用机场的选址应充分考虑下列因素的影响:1、空中禁区。

不得在空中禁区内建设机场,在空中禁区临近地区修建机场应考虑航空器闯入空中禁区的风险。

2、飞行限制区。

机场的飞行活动应充分考虑与飞行限制区的协调。

3、军航使用空域。

机场的飞行活动应充分考虑与军航使用空域的协调。

4、气象条件。

应充分考虑风场、降水、能见度等气象条件对飞行安全和机场利用率的影响。

6、电磁环境复杂区域。

应充分考虑空间电磁环境对机场通信导航活动的影响,同时亦应顾及到航空活动所产生的电磁波对地面敏感设施的影响。

机场工程建设全过程流程

机场工程建设全过程流程

机场工程建设全过程一、机场建设工程分为民航专业工程项目和非民航专业工程项目1:民航专业工程项目:(1)飞行区场道工程(含土方、基础、道面、排水、桥梁)及巡场路、围界工程;(2)机场目视助航工程;(3)民航空管工程、包括:通信工程、导航工程(本场)、航管工程、气象工程;(4)航站楼工艺流程、民航专业弱电系统、机务维修设施、货运系统等项目的专业和非标设备;(5)航空卸油站、储油库、输油管路、机坪加油管线系统等供油工艺和设备;2:非民航专业工程项目。

(1)货运、食品工程(含货运站、货运业务楼、航空配餐楼、其它设施工程;(2)航空公司基础工程(含机务维修、行政办公设施、仓储设施、其它设施工程;(3)配套系统设施工程、包括:机务维修设施、邮电通讯系统、信息系统、场务设施、绿化生态系统、防汛促淤设施、供冷供热供气系统、供水系统、排水系统、污水污物处理系统、道路桥梁工程、行政生活设施、其它设施工程;二:机场建设工程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3:«国务院对确须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5:«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29号)6:«民用机场不停航施工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97号)7:《关于建设机场和合用机场审批程序的若干规定》(国办发【1985】49号)8:《民航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民航发[2008]38号: 9:《民航专项基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民航发[2009]5号三:机场建设用地取得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3:《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1)民用机场设施用地(1).机场飞行区(含跑道、滑行道系统、升降带、各类机坪、机场围界、巡场路等)。

通用机场管理规定2021年

通用机场管理规定2021年

通用机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编制目的和依据】为规范通用机场管理,促进通用机场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用机场的场址、使用、管理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通用机场定义】本规定所称通用机场是指不提供30座以上的飞机载客服务保障的民用机场。

第四条【公众开放的分类分级】通用机场按照其社会属性分为A、B两类:A类通用机场是指对公众开放的通用机场,即可以为通用航空载客、空中游览活动提供服务的通用机场;B类通用机场是指不对公众开放的通用机场,即除A类通用机场以外的通用机场。

A类通用机场按照服务保障等级划分为以下两级:A1级通用机场是指可以为座位数10座以上航空器的载客飞行活动提供服务的通用机场。

A2级通用机场是指除A1级外的其他A类通用机场。

本规定所称载客飞行,指为获取酬金或者收费而从事旅客运输的飞行活动,并且合同当事人履行的是因运送旅客而发生位移的运输合同。

第五条【机场物理分类分级】通用机场按照飞行场地的物理特性分为跑道型机场、水上机场和直升机场。

跑道型机场一般指在陆地上可供固定翼飞机起降的机场。

第六条【安全主体责任】通用机场的安全运营管理由通用机场运营人(以下简称机场运营人)负责。

机场运营人是指对通用机场具有运营权的法人或自然人。

第七条【管理职责】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和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依职责对通用机场实施监督管理。

民航局和管理局以下统称民航管理部门。

民航局对全国通用机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包括:(一)制定通用机场建设、许可、备案和监督等行业管理的规章和政策,并监督执行;(二)统一颁发通用机场使用许可证;(三)对全国通用机场运营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四)负责通用机场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

管理局负责辖区内通用机场的监督管理,包括:(一)监督辖区通用机场建设情况,并负责新建、改扩建(含新增跑道、直升机最终进近和起飞区、水上起降区)通用机场的场址审核;(二)监督辖区通用机场使用许可和备案工作,并受民航局委托负责辖区通用机场使用许可证的签发与日常管理;(三)对辖区通用机场的命名实行管理;(四)对辖区通用机场运营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五)民航局委托的其他事项。

《机场建设规范》课件

《机场建设规范》课件
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根据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科学规划通用 机场布局,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标准。
安全第一、质量至上
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确保机场建设质量和 运营安全。
绿色环保、可持续发展
注重环境保护,合理利用资源,推动通用机 场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政府引导、市场运作
发挥政府在通用机场建设中的引导作用,同 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
安全风险的评估与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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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别安全风险
通过调查、分析和评估,全面识别通用机场建设 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风险,包括设备故障、人为失 误、自然灾害等。
制定风险控制措施
针对识别出的安全风险,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如加强设备维护、提高员工技能、建立预警系统 等。
持续监测与改进
对安全风险进行持续监测,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 的安全问题,不断改进和完善风险控制措施。
与运输机场相比,通用机场的设施较为简单,通常不设登机 桥,一般只有一条或两条跑道,以及满足飞机停放和维修需 求的停机坪。
通用机场的分类
01
根据服务对象的不同,通用机场可以分为公务机场、商务 机场和旅游机场。
02
根据飞行活动的性质,通用机场可以分为作业飞行机场和 公共运输机场。
03
根据跑道长度的不同,通用机场可以分为一类通用机场和二类通 用机场。一类通用机场的跑道长度应不小于1200米,二类通用机
通用机场建设规范总则
规范目的
确保通用机场建设符合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和标准,保障机场安全、高效、 环保运行。
促进通用航空业健康发展,满足社会 经济发展和人民出行需求。
规范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扩建和升级改造通用机场的建设,包括民用机场和军民合 用机场。

机场审批流程

机场审批流程

机场审批流程
机场审批是指对新建、扩建、改建机场工程项目进行的立项、规划、设计、施工、竣工和投入使用等各个阶段的审批程序。

机场审批流程的规范性和高效性对于保障机场建设的安全、质量和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就机场审批流程的相关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机场审批流程的立项阶段是整个审批流程的起点。

在此阶段,需要对机
场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包括项目的必要性、经济性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论证。

同时,还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风险评估等工作,以确保项目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其次,规划设计阶段是机场审批流程的重要环节。

在这一阶段,需要编制机场
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并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同时,还需要对机场用地进行规划和布局,确保机场建设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

随后是施工阶段,机场审批流程需要对施工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和施工方案的审批。

在施工过程中,还需要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施工工程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标准。

最后是竣工和投入使用阶段,机场审批流程需要对机场工程的竣工验收进行审批,确保机场工程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同时,还需要对机场的安全管理和运营管理进行审批,确保机场的安全运营。

总之,机场审批流程涉及多个环节,需要各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密切配合和协同
工作。

只有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审批,才能保障机场建设的质量和安全,促进机场运营的顺利进行。

希望各相关单位和部门能够加强沟通和协作,共同推动机场审批流程的规范化和高效化,为机场建设和运营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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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用机场的概念 2009年4月,国务院印发了《民用机场管理条例》;2012年12月,依此修订下发了《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CCAR-158-R1)。其中明确:民用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运输机场是指为从事旅客、货物运输等公共航空运输活动的民用航空器提供起飞、降落等服务的机场。根据机场的地位、业务量和服务区域不同,运输机场又可分为干线机场和支线机场。 通用机场是指为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和建筑业的作业飞行,以及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实验、教育训练、文化体育等飞行活动的民用航空器提供起飞、降落等服务的机场。按照民航局《通用机场建设规范》(MH/T 5026-2012),通用机场分为:一类通用机场(具有10~29座航空器经营性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量达到3000架次以上的通用机场)、二类通用机场(具有5~9座航空器经营性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量在600~3000架次之间的通用机场)、三类通用机场(除一、二类外的通用机场)。 直升机场是指全部或部分供直升机起飞、着陆和地面活动使用的场地或构筑物上的特定区域。就目前而言,国内直升机场均为通用机场。 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批过的临时起降点,不属于机场范畴。 二、通用机场建设审批程序 根据国务院《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民航局《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民航局负责全国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所辖地区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按照上述《条例》和《规定》,民用机场的规划与建设应当符合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简而言之,就是不管是运输机场还是通用机场,都必须列入政府规划后方能建设(项目立项需各级发改委审批)。《中国民用航空第十二个五年发展规划(2011年至2015年)》中,对全国运输机场建设具体项目进行了规划,通用机场建设方面只是鼓励通航企业和社会力量参与通用机场及运行保障设施建设,未进行规划。2014年10月8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再次修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促进有效投资和创业,决定向地方政府全部或部分下放通用机场、非跨境跨省电网等23类项目核准权限。这意味着,建设通用机场,只需要地方许可,审批权限或将落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改委。 民用机场建设包括工程建设和空管工程建设两部分,其中工程建设包括:新建机场选址、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或项目核准)、总体规划、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空管工程建设包括: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的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建设法规和技术标准,履行建设程序。《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中,对运输机场选址、总体规划、工程初步设计、工程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工程验收、工程建设信息、空管工程建设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关于通用机场工程的规划与建设,只是提及参照《规定》执行,并由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实施监督管理,未做过多阐述。 据了解,目前由于全国通用机场布局规划尚未确立,民航局2012年下发的《通用机场建设规范》(MH/T 5026-2012),只是对通用机场场址确定、飞行场地、空中交通管制及导航设施、服务及保障设施、抗震设防以及环境保护等方面做出一般性的原则指导。其它方面,主要参照《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5001)、《民用直升机机场飞行场地技术标准》(MH5013-2014)执行,防洪标准参照《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相关规定,空管方面按照《通用航空机场空管运行保障管理办法》(AP-83-TM-2013-01)执行。 三、通航机场建设和选址 就目前国内通航企业发展及需求情况来看,当前主要涉及直升机临时起降点和通航机场建设两个方面内容。 (一)直升机临时起降点 为确保直升机起降安全,起降点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明确的经纬度,可以给飞行员提供具体位置; 2、有明显的标志,飞行员便于从空中发现; 3、有一个风向标,便于飞行员确定正确的起降方向; 4、有合适的净空条件和飞行通道; 5、有足够的承重强度和合适的表面类型; 6、配备加油车(储油设施),可以给直升机提供加油服务; 7、在空军和民航有备案,航线审批能获得批准; 8、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修建机库。 由于起降点不属于机场范畴,准入门槛相对较低。一般来说,经专业公司初步设计、现场勘察、详细设计、施工,并报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后,即可投入使用。 (二)通航机场(直升机场)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CCAR-158-R1)中,只是对运输机场建设提出了具体的审批程序和要求。关于通用机场工程的规划与建设,只是在第十一章节《附则》提及“通用机场工程的规划与建设参照本规定执行,并由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实施监督管理”。据了解,《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自2013年2月1日开始实施后,各民航地区管理局就通用机场建设管理陆续出台了相应的政策和规定,可参照执行。一般来说,国内大多数通航企业主要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建设通航机场(直升机场):一,按照通航机场建设用地需求征地,随后先按临时起降点要求,报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待时机成熟后再按通航机场标准建设;二,按《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参照运输机场建设条件,征地后逐级审批办理。 附件: 运输机场建设主要审批程序 一、选址审批程序 (一)拟选场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向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审查申请,并同时提交选址报告一式12份; (二)民航地区管理局对选址报告进行审核,并在20日内向民航局上报场址审核意见及选址报告一式8份; (三)民航局对选址报告进行审查,对预选场址组织现场踏勘。选址报告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审单位进行专家评审。 (四)民航局在收到评审报告后20日内对场址予以批复。 二、总体规划审批程序 (一)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E(含)以上、4D(含)以下的运输机场总体规划由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或机场管理机构)分别向民航局、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同时提交机场总体规划一式10份,向地方人民政府提交机场总体规划一式5份。 (二)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会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对机场总体规划进行联合审查。 (三)民航管理部门在收到评审报告后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符合条件的,由民航管理部门在机场总体规划文本及图纸上加盖印章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民航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将总体规划及审查意见退回申请人。 (四)申请人应当自机场总体规划批准后10日内分别向民航局、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所在地民用航空安全监督管理局提交加盖印章的机场总体规划及其电子版本(光盘)各1份,向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交加盖印章的机场总体规划及其电子版本(光盘)一式5份。 三、建设项目备案程序 (一)属于驻场单位的建设项目,驻场单位应当就建设方案事先征求机场管理机构意见。机场管理机构依据批准的机场总体规划及机场近期建设详细规划对建设方案进行审核,在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驻场单位应当将机场管理机构书面意见及建设方案一并报送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 (二)属于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或机场管理机构)的建设项目,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或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将建设方案报送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 (三)属于民航地区管理局的建设项目,其建设方案应当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征求机场管理机构的意见后,报民航局备案。 (四)备案机关应当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机场总体规划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收到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改正。 四、运输机场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程序 (一)A类工程、B类工程的初步设计分别由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向民航局、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审批申请,并同时提交初步设计文件一式2至10份(视工程技术复杂程度由民航管理部门确定)和相应的电子版本(光盘)一式2份; (二)民航管理部门组织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初步设计文件应当经过专家评审。技术复杂的工程项目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审单位进行专家评审。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应当与具有相应资质的评审单位依法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技术简单的工程项目可以由民航管理部门选择专家征求评审意见。评审单位或者专家在完成评审工作后应当提出评审报告。申请人应当组织设计单位根据各方意见对初步设计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并向民航管理部门提交初步设计补充材料和相应的电子版本(光盘)一式2份。专家评审期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三)民航管理部门收到评审报告后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符合条件的,民航管理部门应当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符合条件的,民航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说明理由。 五、运输机场工程施工图审查、备案程序 (一)飞行区土石方、地基处理、基础、道面、排水、桥梁、涵隧、消防管网、管沟(廊)等工程; (二)航管楼、塔台、雷达塔的土建部分,以及机场通信、导航、气象工程中层数为2层及以上的其他建(构)筑物的土建部分; (三)飞行区内地面设备加油站、机坪输油管线、机场油库、中转油库工程(不含土建工程)。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图审查,并将审查报告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六、运输机场专业工程行业验收程序 (一)A类工程、B类工程的行业验收分别由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向民航局、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 (二)对于具备行业验收条件的运输机场工程,民航管理部门在受理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的申请后20日内组织完成行业验收工作,并出具行业验收意见。 七、空管工程设计审批程序 (一)空管工程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向民航管理部门提出审批申请,并同时提交初步设计文件一式2至10份(视工程技术CCAR-158-R1 22复杂程度由民航管理部门确定)和相应的电子版本(光盘)一式2份; (二)民航管理部门组织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初步设计文件应当经过专家评审。技术复杂的工程项目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审单位进行专家评审。空管工程项目法人应当与具有相应资质的评审单位依法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技术简单的工程项目可以由民航管理部门选择专家征求评审意见。评审单位或者专家在完成评审工作后应当提出评审报告。申请人应当组织设计单位根据各方意见对初步设计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并向民航管理部门提交初步设计补充材料和相应的电子版本(光盘)一式2份。专家评审期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三)民航管理部门在收到评审报告后20日内予以批准。 1、场选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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