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核电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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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商用核电厂建造阶段核安全管理的通知》

2010(11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商用核电厂建造阶段核安全管理的通知》

国家核安全局文件国核安发[2010]1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商用核电厂建造阶段核安全管理的通知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广东核电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国家核电技术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以及《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为了进一步提高商用核电厂(以下简称核电厂)建造质量,确保核电厂的安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核电厂营运单位必须对核电厂建造阶段的质量与安全承担全面责任,认真履行核安全法规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具备相应的组织、人员和管理体系,确保核电厂的建造质量及安全。

二、凡核电厂营运单位通过合同方式将核电厂核岛工程总承包活动,包括设计(含设计管理)、采购、施工(含施工管理)、调试等活动委托给核岛工程总承包单位(如核电工程公司)的,必须在合同中约定双方各自在核电厂建造阶段所应承担安全、质量的责任和义务。

核电厂核岛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其承接的核电厂核岛工程活动负直接责任,并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

总承包单位应具备本通知附件所列的资质条件,能够独立完成核岛及核安全设备的设计管理、采购和施工管理活动,且不能分包。

核电厂营运单位必须保证核电厂建造期间质量保证体系的有效运行,并对总承包单位涉及安全和质量的活动实施监督和检查。

总承包活动不转移且不减轻营运单位对核电厂的全面安全责任。

三、核电厂营运单位和核岛工程总承包单位均必须严格遵守《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等核安全法规的要求,接受国家核安全局的监督管理。

核电厂营运单位应在签署核岛工程总承包合同前1个月,将确认的核电厂核岛工程总承包单位上报国家核安全局备案。

四、核电厂营运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委托具有核工程监理经验和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对核岛工程实施监理。

监理单位作为独立于核岛工程总承包合同双方之外的第三方,应当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核电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核电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核电建设项目前期
工作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6.06.07
•【文号】环函[2006]225号
•【施行日期】2006.06.0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核电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
理的通知
(环函〔2006〕225号)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广东核电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
目前,一些地方在进行核电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个别建设单位违反环境保护和核安全法规的有关规定,在没有报批厂址选择安全分析报告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情况下,即开始进行场地平整等建设工作。

为了保护环境,切实贯彻“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的方针,规范和加强核电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按照我局《关于依法办理核电厂厂址选择审批手续的通知》(环函〔2003〕205号)要求,现通知如下:
一、各核电建设单位应认真做好核电厂拟选厂址的调查、勘探及多方案比选工作,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厂址选择安全分析报告,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
续。

二、在厂址选择安全分析报告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准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不得开展核电厂拟选厂址范围内的通路、通电、通水、通讯设施建设以及场地平整等工作。

三、未经审批擅自开展项目建设工作的核电建设项目,必须立即停工,按国家法定程序开展项目前期准备工作。

二○○六年六月七日。

核电工程质量计划与质保管理

核电工程质量计划与质保管理

核电工程质量计划与质保管理摘要:核电工程建造期间是通过“质量计划”的形式来实施工程质量的检查、验收和控制。

在“质量计划”的实施阶段,质保部门通过对已生效“质量计划”审查、QA见证点的选取、见证来实施第三级的质保管理。

本文简要介绍核电工程“质量计划”的编制和执行以及质保部门的QA见证。

关键词:质量计划质保管理1概述质量计划是:为了验证合同中规定的产品、服务和影响产品、服务质量的各项活动是否符合已形成文件的程序、图纸和标准的要求,必须制定并实施关于这项产品、服务和影响产品、服务质量的各项活动的一种计划性文件,且该计划性文件中必须明确所要求进行的作业,作业系统的顺序进程,每项活动的负责人和为确保达到的质量所要求采取的措施,并最终按照该计划性文件进行控制,在进行中不断验证和纠正。

2质量计划的编制2.1质量计划包括的内容:1)施工步骤及工艺特征;2)检查所需的参考文件资料及验收依据的标准;3)质量保证等级;4)检查方法及检查数量;5)记录格式;6)审查文件记录点(R点)、见证点(W点)、停工待检点(H点)的设定;7)施工负责人、各见证单位见证人的签字。

2.2质量计划编制范围核电厂在总承包合同范围内的施工活动如:混凝土结构施工、钢结构车间制作、钢结构现场安装、部分必要的不符合项处理等都需要编制相应的质量计划进行控制。

2.3文件记录点(R点)、见证点(W点)和停工待检点(H点)的设置质量计划共设置三种控制点,即审查文件记录点(R点),见证点(W)及停工待检点(H)。

施工承包商、监理公司、总承包商以及核电厂对质量计划设置控制点对施工过程进行控制。

R点是施工工序操作完成后,凭施工记录报告或试验检测报告足以证明施工质量工序。

在该工序执行前,承包商把该工序的施工记录报告报设点各方人员审查,各方审查人员审查记录符合要求后,即可在质量计划的该工序上签字确认,放行该质量控制点。

W点是施工活动中一般环节的控制点,监理单位、总承包商、核电厂工程管理部门等见证方因故不能参加见证,经施工承包商QC部门见证合格后仍可继续工作,事后由未参加见证的单位认可施工承包商检查的数据并补办签字手续。

国家电力公司关于贯彻国务院全国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质量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国家电力公司关于贯彻国务院全国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质量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国家电力公司关于贯彻国务院全国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质量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电力公司•【公布日期】1999.02.09•【文号】国电办[1999]59号•【施行日期】1999.02.0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电力公司关于贯彻国务院全国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质量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1999年2月9日国电办[1999]59号)各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南电联,华能集团,电视总院,水规总院,电网公司,水电总公司:为了进一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扩大内需,拉动国民经济发展的重大决策,确保基础设施建设的健康发展和高质量的实施,国务院最近召开了全国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质量工作会议,对如何提高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加强规范管理工作做出了部署,朱鎔基总理、吴邦国和温家宝副总理出席会议并作了“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必须严格责任、严格要求、严格管理”的重要讲话。

基础设施建设是功在当代、利在干秋的事业,工程质量责任重于泰山,我们应站在对国家负责、对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的高度来认识工程质量问题。

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会议和国务院领导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为此,特作以下通知。

各网、省(市)电力公司要立刻传达贯彻国务院会议内容,认真学习和领会国务院领导重要指示精神;要尽快组织有关部门对所辖火电、水电、核电、新能源发电、输变电工程,城网、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和安居工程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重点检查工程质量情况,有无“三边工程”、“胡子工程”和“豆腐渣工程”,检查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简称“四制”)的执行落实情况和资金管理情况;要组织制订贯彻落实国务院会议精神树强工程质量管理的办法和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

将检查落实情况于1999年3月中旬以前报国家电力公司。

核电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水平精准提升措施

核电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水平精准提升措施

核电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水平精准提升措施发布时间:2023-04-12T05:24:09.121Z 来源:《工程建设标准化》2023年第1月1期作者:王明轩[导读] 质量和安全是核电站的生命,核电站的质量管理与设计、设备制造、电厂运营等方面的质量管理是核电站安全、可靠的保证。

王明轩浙江科路核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浙江省嘉兴市314300摘要:质量和安全是核电站的生命,核电站的质量管理与设计、设备制造、电厂运营等方面的质量管理是核电站安全、可靠的保证。

工程建设中存在的任何潜在的质量隐患,都有可能对环境、社会、公共卫生、国际形象产生重大影响。

因此,必须加强核电工程的质量管理,规范核电工程的施工管理,以确保核电工程的质量。

关键词:核电工程;施工质量;有效措施 1.核电工程施工质量管理体系概述对于核电工程施工质量管理体系,其包括文件体系及组织体系,具体内容如下:第一,文件体系。

按照目前的有关规定、标准,业主已经制定了一份质量保障纲要(核电工程设计、施工阶段质量)及概要管理流程。

同时,各分包商及总包也要制订并执行相关的质量保障方案及规划管理流程。

与此同时,业主对整体的大纲进行了改善。

这样,就能使质量管理系统得到有效的控制,从而达到“有人负责,有章可循,有人监督,有案可查”的目的。

第二,组织体系。

对核电项目的质量进行了三个层次的管理。

业主的QA(质量保证)和QS(质量监督)是一类质量管理,而总包的QA、QC(质量控制)属于二级质量管理;所有分包商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属于三级质量管理,.质量控制的实质是检验质量系统的运作是否有效,质量控制的重点在于确认对质量行为的控制是否有效,而质量管理则是检验质量行为的效果与法规的一致性。

按照管理的次序,由高到低依次排列。

重要的是,各级行政职能的范围应当被清楚地定义。

各级质检工作的组织形式、程序文件、接口联络、监督验证等内容都要在质量管理工作中得到清晰的体现。

2.核电工程质量管理的特点 2.1质保等级由于核电站工程的复杂,各种功能的系统及结构,其质量的要求也各不相同;即便是同一种工程,其质量的需求也会因周围的环境及其它因素而有所差异。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9.02.13•【文号】国办发[1999]16号•【施行日期】1999.02.13•【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基础设施项目,特别是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工程质量状况,不仅关系到国家建设资金的有效使用,而且关系到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从近年来的情况看,工程质量总体上是比较好的,但由于一些地区、部门和单位忽视工程质量,违反建设程序,执法监督不力,建筑市场混乱,腐败现象严重,造成恶性工程质量事故频发,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很大损失。

对这些问题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立和落实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一)建议工程质量行政领导人责任制。

对基础设施项目工程质量,实行行业主管部门、主管地区行政领导责任人制度。

中央项目的工程质量,由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地方项目的工程质量,按照项目所属关系,分别由各级地方政府行政领导人负责。

如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除追究当事单位和当事人的直接责任外,还要追究相关行政领导人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干部任用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等方面失察的领导责任。

(二)建立项目法人责任制。

基础设施项目,除军事工程等特殊情况外,都要按政企分开的原则组成项目法人,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定代表人对工程质量负总责。

凡没有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在建项目,要限期进行整改。

项目法定代表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政治、业务素质和组织能力,具备项目管理工作的实际经验。

项目法人单位的人员素质、内部组织机构,必须满足工程管理和技术上的要求。

(三)建立参建单位工程质量领导人责任制。

核安全工程师-核安全专业实务-核安全监督概述-核能与核技术利用及其核安全监管

核安全工程师-核安全专业实务-核安全监督概述-核能与核技术利用及其核安全监管

核安全工程师-核安全专业实务-核安全监督概述-核能与核技术利用及其核安全监管[单选题]1.目前我国民用核能与核技术利用的行为主体是()。

A.国家政府B.地方政府C.核安全监管部门D(江南博哥).企事业单位正确答案:D[单选题]2.核安全监管问题中最重要和最典型的问题是()。

A.放射性污染B.核设施安全C.核电厂安全D.核材料管制正确答案:C[单选题]3.核事故发生后的全局性影响使得代表公众利益的国家必须负责对核设施安全实施()。

A.安全监管B.监督管理C.统一监督D.统一管理正确答案:C[单选题]4.核事故发生后的全局性影响使得代表公众利益的国家必须负责对核设施安全实施统一监督,成立机构()行使核安全监督管理。

A.独立B.统一C.组织D.负责正确答案:A[单选题]5.我国国家核安全局成立于()年。

A.1984B.1986C.1988D.1990正确答案:A[单选题]6.年国务院发布的《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规定:民用核设施的选址、设计、建造、运行和退役必须贯彻()的方针。

A.安全第一B.质量第一C.纵深防御D.A和B正确答案:A[单选题]7.年国务院发布的《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规定:“民用核设施的选址、设计、建造、运行和退役必须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必须有足够的措施保证质量,保证安全运行,()核事故,()可能产生的有害影响。

”A.预防减少B.预防限制C.减少预防D.限制预防正确答案:B[单选题]8.()的颁布使民用核设施的核安全监管走上了法制化管理的道路。

A.《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B.《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C.《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D.《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正确答案:A[单选题]9.我国将核承压设备的质量监管正式纳入核安全监管的范围是在()年。

A.1984-1985B.1986-1987C.1990-1991D.1992-1993正确答案:D[单选题]10.-1993年,国家核安全局会同当时的机械电子工业部和能源部,联合颁发了国务院部门规章(),将我国将核承压设备的质量监管正式纳入了核安全监管的范围。

《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管理程序》

《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管理程序》

附件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管理程序(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程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根据国家能源局委托,各级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依法行使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政府职能。

第三条各质监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对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实施质量监督。

电力工程质量监督不代替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的工程质量管理职能和责任。

第四条本程序适用于电力(包括火电、核电和输变电等)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第二章质量监督注册第五条电力工程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按要求到相应的质监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手续。

第六条注册申报(一)注册条件工程项目已经取得政府核准(审批)建设文件,勘察、设计、施工(主体)、监理单位已完成招标,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单位)各项目部的主要管理人员已到位,相关检测单位已明确。

(二)注册划分电力工程项目按照电力工程质量监督范围划分,由项目法人单位向规定的质监机构进行注册申报。

(三)注册申报按照《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报书》(见附表1)要求,由建设单位组织各相关单位进行填报,并提交工程项目核准(审批)建设文件等相关资料。

第七条注册审核质监机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报文件的审核、验证。

主要审核内容如下:(一)审核工程项目是否已经取得政府核准(审批)建设文件;未经国家核准(审批)建设的电力工程项目,各级质监机构不得受理其质量监督注册申报。

(二)审核勘察、设计、施工、调试、监理单位资质是否与所承担任务相符;审核检测单位是否具有相应资质,是否满足电力行业管理要求。

(三)审核勘察、设计、施工、调试、监理单位主要管理人员是否持有相应执业资格证书;主要负责人如有变更,须经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单位)书面批准。

第八条注册证书经质监机构审核,监督注册申请符合规定的,由质量监督机构颁发《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注册证书》(见附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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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核电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加强核电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切实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明确和落实核电工程建设各相关单位主体责任,保障工程质量,确保核安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核电工程建设质量的重要性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核电安全。

核安全是核电的生命线,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核电行业最重要的政治责任。

质量是保证核电安全的物质基础,建设期的质量就是运行期的核安全。

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从确保核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核电工程建设质量的极端重要性,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安全第一、质量第一”方针,以对国家、对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更加严格认真做好核电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确保核安全。

二、切实落实核电工程质量责任制度核电厂控股企业集团(简称核电集团)、核电厂营运单位(简称建设单位)、核电工程总承包单位(简称总包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按照各自职责对所承担的核电工程质量负有终身责任,要严格遵守《核安全法》《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核安全和工程建设领域法律法规有关要求,认真履职尽责,落实主体责任,确保核电工程质量。

(一)核电集团对核电工程质量负有领导责任。

要建立核电建设全面质量管理制度,明确界定总部职能部门和下属单位的质量责任,按照责权利一致原则,规范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的关系。

加强对质量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考核,从绩效考核、机构设置、选人用人、资源配置等方面,全面落实质量管理各项要求。

建立和实施质量责任追究制度,组织各参建单位参照《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签订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加强对各核电项目质量管理的监督检查,建立核电工程质量总监派驻制度。

(二)建设单位对核电工程质量负总责。

建设单位是工程建设管理的主体和质量的总责任方。

要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开展工程建设,保证合理的工期。

强化建设单位监督职能,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并有效运行,严格执行质量保证大纲,合理设置质量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质量管理人员。

严格审查和控制主要承包商的准入条件,确保其资质和能力满足工程建设要求。

对各参建单位的质量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落实施工人员的直接责任和各级质量控制人员的监督责任,形成职责清晰、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管理格局。

对质量管理不到位的单位,要及时采取约谈,责令更换项目负责人乃至终止合同等纠正措施。

(三)总包单位对核电工程质量负责。

总包单位对其承担的工程设计、设备采购、施工管理、调试等工作负直接责任,要实施全过程质量管理,加强施工单位、设备和服务供应商等质量保证体系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优化设计、采购、施工接口管理,统筹现场土建和安装施工逻辑,提升质量管理水平,确保质量保证体系有效运行。

建立工程资源评估机制,定期评价关键资源配置情况并向建设单位报告。

(四)设计单位对核电工程的设计质量负责。

要严格按照法规标准开展工程设计,强化设计接口管理,统筹专业协同设计,加强设计审查,提高设计质量。

规范设计变更管理,从源头上减少设计变更,严格审查因制造、施工偏差导致的设计变更,杜绝从设计上随意降低安全质量标准。

(五)施工单位对核电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要合理配置施工资源,保障项目资源需求及人员资质要求。

完善施工质量管理体系,明确各级组织、人员的质量责任。

不断提高核安全意识和专业技能水平,打造高素质专业化核电工程施工队伍,并采取措施保证施工队伍稳定。

(六)监理单位对核电工程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要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开展独立第三方监理工作,不得与项目建设单位、总包单位、施工单位有隶属或人员派遣关系。

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监理工作质量管理体系,保证现场监理人员、设备投入,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确保施工关键部位、关键环节、关键工序监理到位。

三、加强核电工程建设过程质量管理针对当前影响核电工程建设质量的突出问题,各参建单位要加强质量控制和过程管理,强化关键环节和因素管理。

(一)充分做好工程开工前准备工作。

核电集团和建设单位要建立项目建设成熟度评价标准和评估机制,保证项目建设各项准备工作充分到位。

在项目主体工程施工前,确保施工图满足工程进展需求,避免“三边工程”。

建设单位、总包单位、施工单位要对工程建设各阶段存在的质量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实行质量风险动态分级管理。

(二)规范核电建设市场行为。

规范核电工程招投标管理,将安全与质量标准作为招标文件强制性要求和条件,公开、公平、公正开展招标评标工作,防止不合理低价中标。

对首次进入核岛工程建设领域的施工单位,要强化企业业绩复核、人员资质审核、核安全文化评估等工作,确保满足要求。

原则上,核电基地首期工程和技术创新示范项目,核岛工程的主要承包商不得选用没有相关工程业绩的单位。

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要严格控制施工单位的分包活动,制定不允许分包物项和服务清单。

分包工作不转移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

施工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分包单位的监督管理,做好分包单位人员技术指导和技术交底,杜绝“以包代管”。

(三)强化质量保证工作独立性和权威性。

建设单位的质量保证机构应单独设置,部门负责人应直接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工作。

总包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项目部质保部门负责人除向项目经理汇报工作外,还应向本单位总部独立报告,确保质量保证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各参建单位质保部门要强化质保监查,保证质量保证体系有效运转。

建立工程质量评价机制,动态评价施工质量状态、结果和趋势。

(四)建立质量抽检复查制度。

建设单位、总包单位、监理单位应建立程序,制定计划,明确质量抽检复查覆盖区域、比例等要求,对关键设备、零部件、大宗材料以及特殊工艺过程,开展随机抽检复查。

抽检复查必须独立开展或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

(五)加强特殊工艺过程质量监督。

建设单位、总包单位、监理单位要加强特殊工艺(如焊接、无损检验等)过程管理,完善特殊工艺过程质量管理制度,对人员、设备、材料质量进行控制。

明确特殊工艺过程质量监督检查比例等管理要求并严格实施,不得随意减少或取消质量控制点。

加强隐蔽工程(如回填、钢筋工程、混凝土浇筑等)管理,强化现场见证,隐蔽工程施工前要保证所有相关物项验收合格,质量文件真实有效,并经各方审核签字确认。

(六)强化关键岗位人员监督管理。

各参建单位应加强对关键岗位人员(包括核安全相关的质量控制人员、试化验检验检测人员、核级焊工/焊接操作工、核级无损检验人员等)配置、资格、考勤、培训及授权的管理。

要做好人力动员,严格按照相关工作资格管理规定进行执业管理,并对其工作质量负责。

(七)加强质量记录管理。

严厉打击“造数据、补记录、假报告”等违规行为,确保质量记录全面、及时、准确、有效。

各参建单位应保证合理的记录人员及资源投入,切实做到质量记录文件同实体工作同时完成。

要明确记录编制、审核、批准等签字人员资质要求并认真执行,严禁冒签和无授权代签。

要制定质量记录监督检查细则,结合施工关键部位和关键节点,对质量记录开展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

四、加强核安全文化和质量文化建设建设单位要统筹推动项目现场核安全文化和质量文化建设,坚持安全第一、质量第一,制定并公布本项目安全质量政策声明。

各参建单位负责人要确保在任何情况下作出表率,正确处理进度和质量关系,坚持进度服从质量。

(一)建立培训管理制度。

各参建单位应建立制度,积极探索切实管用的核安全文化和质量文化教育形式,定期对领导层、质量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开展培训教育,重点做好上岗、转岗前培训,严把“入场关”。

创新培训形式,强化行为习惯,增强质量意识,提高施工和作业技能水平。

(二)建立经验反馈和警示教育制度。

各参建单位要建立多渠道经验反馈机制,积极参与行业组织开展的经验反馈交流活动。

针对本项目和其他项目发生的质量问题案例,定期组织开展经验反馈和警示教育,深入汲取教训,举一反三,对照自查,制定纠正措施,防范问题重复发生。

(三)建立质量奖惩制度。

各参建单位要制定质量奖惩制度,鼓励通过质量创优持续提升工程质量,对管理规范和质量优良的组织和个人给予精神和物质激励。

建设单位要牵头建立针对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问题的举报渠道,公开举报电话、邮箱、信箱等,鼓励全体参建人员发现并及时报告质量问题。

制定举报问题处理程序,对所有问题线索,均要如实登记并认真查证。

对经查实问题,应对违规单位和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并对报告人给予奖励。

要加大监督和惩戒力度,对质量造假的组织和个人,坚持以“零容忍”态度严肃处理、依法依规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核电集团应建立核电工程建设供应商黑名单制度,对故意造假或有组织造假的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实行一次造假,终身禁入。

五、发挥现代信息化技术在核电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深入研究推广信息化、智能化、大数据等新技术在核电工程建设管理中的应用,统筹建设共享高效的信息管理平台和“智慧工地”,提高建设项目管理信息化、智能化水平,更好保障工程质量。

(一)建立现场人员识别和定位系统。

施工单位应落实施工人员实名制管理要求,建立并管理施工人员基本信息、从业信息、诚信信息,并向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备案。

各参建单位应密切配合,统筹配备必要的硬件设施设备,对进入工程现场的人员,采用人脸、虹膜等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

采用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对作业人员进行提醒和监督。

(二)提高日常施工管理信息化水平。

积极推广设计图纸、操作规程、施工方案、质量计划等电子化、智能化开发,确保现场作业人员高效、便利获得和掌握设计信息、施工方法和质量要求。

建立关键设备和重要物资编码管理体系,探索采用射频识别、物联网、无线通信等技术,实现物项质量状态、存放位置、数量等的动态管理。

(三)建立重要环节和重点部位的监控要求。

要建立工程远程监控系统,对重点部位、隐蔽工程、关键工序实施全过程在线监控。

探索应用人工智能工业影像识别技术,辅助现场质量检查人员开展人、机双重检验。

建立和落实影像留存制度,工程开工前需制定质量影像档案管理方案,明确影像留存内容和节点。

特别要对大体积混凝土浇筑、核安全设备焊接和无损检测等重要活动,以及重大质量问题和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摄录,影像记录应具有可追溯性。

核电集团和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落实方案并组织实施,将各项要求落到实处,确保核电工程质量。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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