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核销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工本费收据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全面启用全国统一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全面启用全国统一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10.08•【字号】粤国税发[2004]204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全面启用全国统一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告(粤国税发[2004]204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国税函[2004]521号)的规定,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决定,从2005年1月1日起,印制使用的普通发票全面启用全国统一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以下简称“新发票”)。
现通告如下:一、“新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编制规则(一)“新发票”分类代码为12位阿拉伯数字。
从左至右排列:1.第1—8位的编排(按总局规定的编制规则进行):第1位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代码,1为国家税务局,2为地方税务局,0为总局;第2、3、4、5位为地区代码(地、市级),以全国行政区域统一代码为准;第6、7位为年份代码;第8位为统一的行业代码。
2.第9—12位为细化的发票种类代码,按照发票每一种类编码唯一的原则由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自行编制。
(二)发票号码(即发票顺序码)编制规则普通发票号码为8位阿拉伯数字。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发票号码只代表发票顺序号码。
(三)“新发票”分类代码和号码印制位置和规格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统一印制在发票右上角:第一排为分类代码,第二排为发票号码。
发票号码采用号码机印刷,号码机采用哥特字体。
发票分类代码印制规格与发票号码一致。
二、“新发票”启用时间“新发票”全面启用时间为2005年1月1日,在此之前按照旧发票分类代码和号码印制的普通发票可以使用至2004年12月31日为止,逾期作废。
原有版面发票已发售完的地方,在接收到“新发票”后可以提前发售使用。
三、严厉打击炒买炒卖、伪造发票等发票违法行为。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财政票据管理制度,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监督,防治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和财政票据管理的法律制度规定,我们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二○一○年一月五日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和管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防治乱收费、乱集资和各种摊派行为,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和财政票据管理的法律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下简称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组织机构(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开具的凭证。
第三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四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印制、领购、核发、使用、保管、核销、稽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是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和管理权限负责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印制、核发、保管、核销、稽查等工作。
第二章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内容和适用范围第六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基本内容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付款单位、开票日期、收款项目、数量、金额、收款单位、收款人以及联次。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一般应设置为三联,包括存根联、收据联和记账联,各联次以不同颜色加以区分。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粤人发[2007]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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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事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35号)2007-02-01 下午 16:02:17 总点击数:1026粤人发〔2007〕35号各市、县(区、县级市)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现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通知》(粤价函〔2007〕629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一并通知如下:一、对申报评审(考核认定)人员收取的评审(认定)费、考试费、答辩费、论著鉴定费,不论评委会评审(考核认定)结果通过与否,所缴费用一律不予退还。
二、评审通过或考核认定合格人员,依粤价函〔1998〕496号文件规定,按每证8元标准收取资格证书费。
三、市、县人事部门报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的送审费,待商省物价、财政部门明确后,另文通知。
四、各评审收费单位接本通知后,请尽快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按规定标准收费,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
附: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6〕629号)广东省人事厅二○○七年一月二十四日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6]629号省人事厅:你厅《关于调整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收费标准的函》(粤人函〔2006〕283号)及《关于调整我省职称评审收费标准问题补充说明的函》(粤人函〔2006〕1126号)悉。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考试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1〕4号)及《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一、同意自2007年1月1日起调整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及收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答辩费。
1.高级评审费,每人由350元调整为580元(不含资格证书费,含市人事部门送审费)。
广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银行代收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银行代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公布日期】2005.08.29•【字号】粤财综[2005]121号•【施行日期】2005.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银行代收工作的通知(粤财综〔2005〕121号)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深圳发展银行、深圳市商业银行:根据财政部、监察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9〕87号)的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款必须票款分离和罚缴分离,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管理制度。
经省财政厅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公开招标,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被确定为广东省(深圳以外地区)省级非税收入的代理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深圳市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被确定为深圳地区省级非税收入的代理银行,其中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因在代收业务中严重违规现已被取消代理资格。
绝大多数代理银行中标后能积极开展省级非税收入的代理工作,截至今年6月底已经完成了银行端软件开发、联合调试、业务培训等多项工作,省财政厅“广东省非税收入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非税系统”)与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的收费系统实现了链接,运行情况良好。
为进一步加快我省非税收入管理的电子信息化建设,省财政厅决定从2005年下半年开始用1-2年时间分期分批将省直执收执罚单位征收的非税收入全部纳入省非税系统,通过执收单位、省非税系统、代理银行3方的连接,实现5家代理银行省内所有网点均能代收省级非税收入;在推进省级非税系统建设的同时,市、县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电子化建设也将逐步铺开。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取消28项收费的通知-穗价[1999]238号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取消28项收费的通知-穗价[1999]238号](https://img.taocdn.com/s3/m/e20217c848649b6648d7c1c708a1284ac85005ce.png)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取消28项收费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取消28项收费的通知(穗价[1999]238号)市直有关单位,各区、县级市物价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精神,并经12月22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取消市属八个部门自定的28项收费,请严格按照执行。
一、公安部门(2项)(一)防火责任人任命书费(二)消防建筑工程验收申请表费二、公用事业部门(4项)(一)遗失服务资格证和营运声明广告费(二)出租车经营权竞投押金和手续费(三)外资营运企业管理费(四)属下企业管理费三、劳动部门(4项)(一)压力容器焊工审证费(二)工龄审核年审、确认书费(三)锅炉工验证费(四)连续工龄审核费四、司法部门(1项)公证管理费五、卫生部门(5项)(一)药品从业人员健康证工本费(二)个体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费(三)卫生制度工本费(四)食品广告许可证费(五)药品许可证发证评审(年审)费六、建设部门(10项)(一)电梯监理费(二)扶梯质监费(三)房地产买卖申请表格费(四)房地产买卖会同工本费(五)房屋交易退办费(六)委托书认证费(七)房屋安全检测费(八)房屋验算费(九)房屋重置估价费(十)房地产中介资质登报费七、工商部门(1项)广告经营许可证年检费八、小汽车定编办(1项)小汽车定编综合服务费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结束——。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
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1.10.14
•【字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4号
•【施行日期】2011.10.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4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省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60号)要求,我局对2010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清理结果已经2011年9月20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广东省地方税务局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1.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2.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3.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4. 粤府法函[2011]769号(略)
二○一一年十月十四日附件1
附件2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3。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财政票据管理制度,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监督,防治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和财政票据管理的法律制度规定,我们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二○一○年一月五日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和管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防治乱收费、乱集资和各种摊派行为,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和财政票据管理的法律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下简称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组织机构(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开具的凭证。
第三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四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印制、领购、核发、使用、保管、核销、稽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是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和管理权限负责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印制、核发、保管、核销、稽查等工作。
第二章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内容和适用范围第六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基本内容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付款单位、开票日期、收款项目、数量、金额、收款单位、收款人以及联次。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一般应设置为三联,包括存根联、收据联和记账联,各联次以不同颜色加以区分。
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纠风办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7〕1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监察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纠风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发展改革委、监察局、财政局、纠风办:为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促进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社会团体的收费主要包括:社会团体会费、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捐赠收入等。
二、社会团体收取会费,应当严格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 123号)的规定执行,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不得采用除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以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会费收取应该使用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除会费以外,其他收费行为均不得使用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收据可直接到民政部购领、结报,由民政部统一到财政部购领、结报、核销;地方社会团体会费收据购领办法,由所在地省级财政、民政主管部门确定。
三、社会团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时收取的费用应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设立收费项目应该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应当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批准。
其中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按隶属关系分别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重要的报国务院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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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核销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工本费收据的
通知
【标 签】行政事业性收费,工本费收据
【颁布单位】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穗国税发﹝2001﹞1050号
【发文日期】2001-09-26
【实施时间】2001-09-2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缴库和会统核算有关事项的通
知》(国税发﹝2001﹞5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广东省行政事业性
收费工本费收据》(以下简称:《工本费收据》)的核销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发售发票时原使用的《工本费收据》一律于《税收通用完税证》启用的同时
停止使用。各单位必须将目前库存未用的《工本费收据》封存,并在10月底前将《发票核销
呈批表》报市局征管处。
二、对企业未使用完的《工本费收据》,采用斜形剪角方法核销(经剪角核销后的《工
本费收据》必须完整保留右上方的号码)。
三、各征收单位为临时经营的业户或个人代开发票以及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
发票所收取的发票工本费,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未有文件通知前仍维持原来的操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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