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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12.17•【文号】工商市字〔2014〕223号•【施行日期】2014.12.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工商总局关于“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的若干意见工商市字〔2014〕2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精神,进一步推进“守合同重信用”(以下简称“守重”)企业公示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要求(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运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和信用约束等手段,营造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社会信用环境,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守合同、重信用”的要求,在总结近年来工商总局和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守重”企业公示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完善各项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统一公示标准、明确努力方向,通过对市场主体合同信用行为的正向激励,探索信用监管,落实宽进严管,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二)基本原则“守重”企业公示活动遵循下列原则:1.自愿申报。

是否参加“守重”企业公示活动,由企业自主决定、自愿报名参加,企业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公示机关不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2.公正公开。

对企业的评价由“守重”企业信用标准体系软件依据企业填报信息测评形成,公示机关不搞评比达标。

公示活动的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各企业之间规则平等、权利平等、机会平等。

3.动态监管。

对公示企业的合同信用监管通过抽查等多种方式实施,以属地管理为原则,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黑龙江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全省工商系统直销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全省工商系统直销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全省工商系统直销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7.16•【字号】黑工商发[2012]182号•【施行日期】2012.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黑龙江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全省工商系统直销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黑工商发〔2012〕182号)各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绥芬河市、抚远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切实履行监管职责,进一步加强全省工商系统直销监管工作,维护直销市场秩序,省局研究制定了《全省工商系统直销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全省工商系统直销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工商系统直销监管工作,促进建立规范有序的直销市场秩序,依据《直销管理条例》及相关配套规章、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做好直销监管工作的通知》(办字〔2006〕49号)和《关于加强直销监管工作意见》(工商直字〔2007〕263号)的具体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直销监管实行辖区管理责任制,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内各类直销市场主体准入和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规范的监管范围包括在我省设立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服务网点、直销员及直销企业所设立的其它经营主体(包括经销商、非直销经营网点等)所进行的直销行为、经营行为及其他直接相关行为;也包括区域直销的企业和正在申请直销许可证照的企业在我省设立的分支机构、自办店铺、加盟店铺(经销商、专卖店)等。

第四条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建立相应的直销监管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直销监管工作制度。

第五条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直销企业、直销员、服务网点及其直销活动实行全省统一监管、分级负责。

市(地)、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辖区内的直销监管工作,主要职责是:监督直销申请人依法办理直销经营许可和注册登记手续、监督直销企业依法设立服务网点并按照《直销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监督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依法招募、培训直销员及计酬制度、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依法开展推销、宣传等直销活动;监督直销企业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的执行情况;对直销企业及其省级分支机构、服务网点、直销员等经营服务主体在直销活动中的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依法查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直销活动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传销等违法违规行为。

合同监管工作小结[5篇范例]

合同监管工作小结[5篇范例]

合同监管工作小结[5篇范例]第一篇:合同监管工作小结昭通市永善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监管工作情况信用与合同是经济发展的基石。

近年来,永善县工商局紧紧围绕全县经济发展的大局,把强化合同监管服务职能摆到推动政府中心工作的重要位置来谋划、来推进,牢牢抓住“助企”与“兴农”两个主题,深化工作创新,增强工作实效,赢得了政府满意、企业信任、群众支持。

我们的主要做法是:一、以创新的思维抓推进,全力做好助企融资工作服务助企。

我们立足职能,积极为银企合作牵线搭桥、添油助力。

及时将“信用等级高、股权结构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推荐给银行。

紧紧围绕转方式、调结构,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这个中心,采取上门服务等措施,高效快捷地办理有关登记,有效促进了银企对接。

针对企业实际和银行需求,我们积极推广“动产抵押”、第三方监管等方式,实行合同备案管理,有效方便了广大企业。

近年来,共办理动产抵押登记份,抵押物价值万元,主债权金额万元。

二、以科学的方法抓落实,全面推广“订单农业”发展模式服务“三农”是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

我们以替政府分忧、促农民增收为宗旨,立足永善农产品特色的实际,大力实施“合同助农”工程,推动“订单农业”发展。

突出抓了“四多”:一是多主体培育“订单农业”意识。

积极建言献策,提高农民对“订单农业”发展的认识程度。

去年,我局专门组成工作组,到农村田边地角对农民开展合同法规的学习,对推进“订单农业”发展做了一定的工作,提高了对这项工作的推动力。

加大对涉农主体的宣传、指导力度。

面向广大农民宣传“订单农业”的好处、签约的基本常识等,提高了农民的订单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二是多类型推广涉农合同示范文本。

做到了“两个围绕”,即围绕特色抓推广。

我县主要围绕花椒、魔芋、天麻、红糖、竹笋、核桃等六大农业特色产业,制定合同示范文本,满足农业生产主体的需求。

围绕重点抓推广。

粮食、种子、化肥购销是否顺畅、质量是否安全,关系农民根本利益、农业生产安全,牵动着政府和农民的心。

项目监督合同管理措施及程序

项目监督合同管理措施及程序

项目监督合同管理措施及程序
1. 合同管理措施
- 项目监督合同的管理应采取以下措施:
- 确认合同范围:对合同内容进行仔细审查,确保确定了项目监督的具体范围。

- 建立合同档案:将项目监督合同及相关文件整理归档,方便日后查阅。

- 合同变更管理:对于合同变更,应及时进行评估,并与相关方进行沟通和协商。

- 严格执行合同约定:监督人员应始终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和条件执行工作。

- 监督合同履约:监督人员应密切关注合同履约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 缺陷管理:对于合同履约过程中出现的缺陷,应及时记录并跟踪解决。

2. 合同管理程序
- 项目监督合同的管理程序如下:
- 合同签订:双方确认合同内容,并进行签署和盖章。

- 合同备案:将合同备案于合同管理系统,并分发给相关人员。

- 监督人员安排:确定项目监督的具体人员,并分配相应的工
作任务。

- 监督执行:监督人员根据合同约定的要求,执行项目监督工作。

- 合同评估:定期对合同履约情况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并提出
改进措施。

- 结算与验收:根据合同约定完成最终结算,并进行项目验收。

以上为项目监督合同管理的措施和程序,以确保项目合同的有
效管理和履约。

青岛市工商局印发《关于推进行政指导工作常态化系统化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岛市工商局印发《关于推进行政指导工作常态化系统化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岛市工商局印发《关于推进行政指导工作常态化系统化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工商局印发《关于推进行政指导工作常态化系统化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分(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局、所、事业单位:根据年度工作部署,市局在广泛集中各业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推进行政指导工作常态化系统化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局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九日关于推进行政指导工作常态化系统化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为深入推进全市工商系统行政指导工作,建立行政指导工作长效机制,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在工商机关全面推进行政指导工作的意见》和市局年度工作部署,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以“世界眼光、国际标准、本土优势”谋划工作的要求,充分运用法律法规赋予工商机关的法定职权,创新监管理念和监管方式,全面建设法治工商、服务型工商。

工作目标是:积极贯彻依法行政的原则,认真梳理工商监管职责和法律依据,明确行政指导工作范围、内容、方式、程序,积极探索建立行政指导工作长效机制,使行政指导全面融入工商行政管理各项业务工作中,成为全市各级工商机关和监管人员的自觉行动,实现行政指导工作常态化系统化规范化。

二、推进方式和工作分工行政指导常态化系统化规范化建设工作,采取“分工协作,重点突破,统一铺开”的方式进行。

由市局法制处会同相关业务部门负责统一指导协调,各分(市)局分别针对不同的监管领域进行试点,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全面铺开。

湖北省工商局关于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加强市场监管体系建设的意见

湖北省工商局关于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加强市场监管体系建设的意见

湖北省工商局关于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加强市场监管体系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1.01•【字号】鄂工商文[2014]1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工商局关于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加强市场监管体系建设的意见(鄂工商文〔2014〕1号)各市、州、县工商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在全面深化改革中的职能作用,按照省委十届四次全会暨全省经济工作会议、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的部署要求,现就全省工商系统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加强市场监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围绕全面深化改革,加快推进工商职能转变1.强化市场意识和服务理念,更加有效地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能。

准确把握政府“保持宏观经济稳定、加强和优化公共服务、保障公平竞争、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推动可持续发展、促进共同富裕、弥补市场失灵”的主要职责和作用,加快推进工商职能转变。

按照“便捷高效、规范统一、宽进严管”的原则,统筹实施工商登记制度改革。

以适应“加快形成企业自主经营、公平竞争,消费者自由选择、自主消费,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的现代市场体系”为导向,改革市场监管体系。

切实把该放的放到位、该改的改到位、该管的管到位,着力营造宽松平等的准入环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为“五个湖北”建设和“建成支点、走在前列”创造良好营商环境。

2.推进法治工商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全面清理全省工商系统规范性文件,凡不适应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要求、不适应“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要求、不适应“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要求的规定和作法一律废止,制定完善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相配套的制度规定,坚持法无禁止市场主体可以正当经营、法无明令不越位监管,切实规范执法主体、执法程序、执法行为。

合同监督方案范文

合同监督方案范文

合同监督方案范文合同监督是指合同的执行过程中,通过一定的监督机制来确保合同各方遵守合同条款,实现合同的目标。

合同监督方案是为了有效监督合同的执行过程,确保各项工作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避免合同风险,保障合同项目的顺利完成。

下面将介绍一个完善的合同监督方案,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执行。

一、确定监督责任人在合同监督方案中,首先需要确定监督责任人。

监督责任人是指负责监督合同执行情况的相关人员,其主要职责是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并解决合同执行中的问题。

监督责任人需要具备专业的合同管理知识和经验,能够做到客观公正,确保合同执行的顺利进行。

二、明确监督目标和内容在合同监督方案中,需要明确监督的目标和内容。

监督的目标是确保合同双方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合作,达到合同规定的目标。

监督的内容包括合同执行情况的审查、合同履行进度的监控、合同成本的控制等方面。

通过明确监督目标和内容,可以有效地完成合同监督工作,保障合同的执行质量。

三、建立监督机制建立监督机制是合同监督方案的核心内容。

监督机制包括监督程序、监督方法和监督频次等方面。

监督程序是指按照一定的程序和规定进行监督工作,确保监督的有效进行。

监督方法是指采取何种方法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如现场检查、数据分析、文书审查等。

监督频次是指监督的时间节点和频率,要根据合同情况进行灵活安排。

四、建立监督报告制度监督报告制度是合同监督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监督责任人需要及时向合同双方提交监督报告,汇报合同执行情况,提出合同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监督报告要客观公正,准确全面,便于合同双方及时了解合同执行情况,做出合理决策,确保合同项目的顺利完成。

五、建立监督奖惩机制在合同监督方案中,还需要建立监督奖惩机制。

监督奖惩机制是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激励和惩罚,以促使合同双方严格履行合同责任。

监督奖惩机制可以根据合同执行情况进行评定,给予合作方适当的奖励或处罚,以调动其积极性,确保合同的有效执行。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展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展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展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2.29•【字号】京工商发[2012]21号•【施行日期】2012.0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消费者权益保护正文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展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京工商发〔2012〕21号)各区县分局、专业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执法大队,各事业单位,各协会:为贯彻2月24日国家工商总局召开的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落实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开展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的通知》(工商市字〔2012〕3号)的部署安排,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工商局开展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北京市工商局关于开展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方案为贯彻2月24日国家工商总局召开的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落实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开展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的通知》(工商市字〔2012〕3号)的部署安排,我局决定于2012年2月至9月集中开展为期8个月的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

具体工作方案如下: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查处一批消费领域合同格式条款违法案件,推动消费领域相关行业健全、完善“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补救”的各项合同管理制度,规范行业合同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有序的合同秩序,努力营造规范、和谐的市场消费环境。

二、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市局成立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协调小组,由黄晓文副局长任组长,合同处、消保处、法制处、监察处、12315投诉举报中心、市消协为成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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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省基层工商分局(所)合同监督管理工作规则》,夯实基层合同监管基础,推进基层合同监管示范工商分局(所)创建,促进基层工商分局(所)合同监管工作上水平上台阶,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省、市局关于加强基层工商分局(所)建设的要求,实现合同监管程序化、标准化、规范化,更好地指导合同履行,监督合同行为,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

二、工作目标
通过明确专兼职合同监管人员、明确工作职责,明确工作责任和任务,努力做到合同监管人员的思想认识到位,监管履职到位,创新谋划到位,使得基层合同监管工作基础更加牢固,服务发展措施更加扎实,长效监管机制更加完善。

三、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6日至7月31日,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基层合同监管示范工商分局(所)创建实施方案,明确细化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及工作要求,召开动员会议、研究部署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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