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停车场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小区内车位管理规定

小区内车位管理规定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小区业主委员会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为了保障小区内车位的合理使用和管理,维护小区业主的正当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小区内的车位分为地面停车位和地下停车位两类。
第三条地面停车位由小区物业公司管理,地下停车位由业主委员会管理。
第四条车位的使用权由业主享有,非业主不能享有车位使用权。
业主可将其车位使用权出租给非业主使用,但需事先经过小区物业公司或业主委员会书面同意。
第五条地面停车位的管理规定如下:1. 业主可以自由使用自己的车位,包括停放私家车辆或其他合法用途;2. 车位不得用于非法营运车辆的停放;3. 车位不得使用机动车以外的物品进行占用;4. 车位上不得存放易燃、易爆、腐蚀等危险物品;5. 车位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垃圾需自行清理,不得乱扔乱放;6. 车位使用者需保持车辆的整洁和良好的秩序,不得影响其他车位使用者的正常使用。
第六条地下停车位的管理规定如下:1. 业主需向业主委员会申请使用地下停车位,并缴纳相应的费用;2. 车位使用权属于业主,但不能将车位出售给非业主;3. 车位使用权可在同一小区内进行转让,需经过业主委员会书面同意;4. 车位使用者需遵守小区车位使用规定,不得违规使用;5. 车位使用者应自觉遵守停车秩序,不得随意更换停放位置;6. 车位使用者离开小区时,应及时关闭车库门,保障安全。
第七条车位的管理费用由业主承担,具体费用由业主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和小区管理费用进行合理调整和收取。
第八条如有业主违反车位管理规定,经业主委员会或小区物业公司通知后,需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如逾期仍未整改的,将面临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暂停车位使用权等。
第九条对于临时维修、改造或其他特殊情况,小区物业公司或业主委员会有权暂停部分或全部车位的使用权,并提前通知车位使用者。
暂停使用期间产生的停车需求可由车位使用者自行寻找其他停车场。
第十条本规定未尽事宜及争议由业主委员会负责解释。
物权法关于车位的规定

物权法关于车位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车位属于房地产物品中的附属物,是指与房屋或建筑物相连的用于停放汽车的场所。
根据该法律,关于车位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车位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根据《物权法》,车位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可以分开存在,即车位可以归属于房屋的业主,也可以独立归个人所有。
如果车位归属于房屋的业主,则房屋的业主享有车位的所有权,并且可以自由处理车位。
如果车位独立归个人所有,则该个人享有车位的所有权,可以自由处置车位。
其次,车位规划和使用。
根据《物权法》,车位的规划和使用需要遵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相关规定。
在实际操作中,车位的规划和使用要符合相关的建设规定和规划要求,例如车位的数量和位置需要根据规划要求进行设置。
再次,车位的转让和出租。
根据《物权法》,车位的所有者可以依法将其所有的车位转让给他人,或者将车位出租给他人使用。
转让车位时需要办理相关的过户手续,出租车位时需要签订合同,并且双方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权益和义务。
最后,车位的管理和维护。
根据《物权法》,车位的管理和维护主要由车位所有者负责。
车位所有者有权对车位进行管理和维护,包括维持车位的正常使用,保持车位的卫生和安全等。
对于共有车位,车位所有者可以通过协商或者制定管理规约的方式来共同管理和维护。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于车位的规定主要包括车位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车位规划和使用、车位的转让和出租、车位的管理和维护等方面的规定。
这些规定为车位的所有者和使用者提供了相应的权益和义务,保障了车位的合法权益和正常使用。
同时,相关法律也强调了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等方面的规定,保证了车位合理规划和使用的同时,也促进了城市的有序发展。
地下车位的产权归属目前有3种类型

地下车位的产权归属目前有3种类型一、分层所有权分层所有权是指地下车位可以独立产权交易,业主可以单独拥有车位的使用权和管理权。
在此模式下,地下车位和住宅房屋的权利证书是分开的,业主可以通过购买车位的方式获得车位的使用权,拥有自己独立的产权证书。
业主可以自由出租、出售或者转让车位的所有权,享受车位带来的经济利益。
这种所有权模式在房地产市场中比较常见,因为它为业主提供了灵活的权益支配方式。
比如,如果一个人拥有多辆车,他可以购买多个车位,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随时购买或出售车位,灵活调整自己的车辆停放需求。
但是,这种模式也有一些缺点,比如车位管理的责任划分不清晰,容易引发纠纷;业主之间的车位使用权和停车位秩序难以统一约束等等。
二、公共部分专有权公共部分专有权是指地下车位的使用权和管理权归属于业主共同管理的物业公司,业主只享有车位的使用权。
在此模式下,地下车位和住宅房屋的权利证书是合二为一的,即业主只购买住宅房屋的产权,而不单独购买车位的产权。
车位的使用权、管理权由物业公司统一管理,业主需要按照规定缴纳车位管理费用,享受车位使用权。
这种所有权模式在一些高层住宅小区较为常见,因为可以有效避免业主之间因车位争议而产生的纠纷,并且能够统一管理和维护车位的公共秩序。
但是,业主无法独立支配车位的所有权,也无法自由出租或出售车位,灵活性较低。
三、小区共有权小区共有权是指地下车位的使用权和管理权归属于小区的业主共同管理的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
在此模式下,车位的所有权不属于个人,而是属于小区业主共同所有。
车位的使用权和管理权既不属于个人,也不属于物业公司,而是由业主代表共同管理和维护。
这种所有权模式在现实中并不常见,但是在一些高档住宅小区、豪华公寓小区中较为普遍。
它可以有效避免个人对车位的独占和私有化,保证了车位资源的公平合理分配和使用。
但是,共有权管理往往需要业主亲自参与,需要业主之间有较高的信任和协作,维护成本相对较高。
商品住宅楼地下车库归属与利用

商品住宅楼地下车库归属与利用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私家车数量不断增加,车位紧张的问题逐渐凸显。
尤其是对于商品住宅楼的居民来说,地下车库的归属与利用成为了大家的焦点。
本文将从地下车库的定义、法律法规等方面,探讨商品住宅楼地下车库的归属与利用问题。
地下车库是指位于地下的汽车停车场所,与地面上的停车场相对。
地下车库的建设可以缓解地面车位紧张的问题,同时也可以提高土地的利用率。
然而,由于地下车库的特殊性质,其归属和利用问题一直存在争议。
对于地下车库的归属问题,不同地区的法律法规存在一定的差异。
然而,一般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地下车库作为建筑物的附属设施,其所有权属于开发商。
也就是说,在商品住宅楼中,地下车库的所有权归属于开发商。
不过,在某些地区,地下车库的所有权已经取消了开发商的垄断,例如北京市规定,住宅小区的地下车库应归属于全体业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在购房时,如果地下车库计入公摊面积,那么业主应该拥有地下车库的使用权。
在地下车库的利用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业主可以购买或者租用地下车位,并享有地下车库的使用权。
同时,为了合理利用资源,地下车库也应该允许业主以外的人士进入,如访客、快递员等。
地下车库的利用还应注意以下几点:对于购买或者租用地下车位的业主,应遵守相关规定,不得随意将车位改作他用。
在地下车库内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识,规范停车秩序,防止车辆碰撞、损坏等情况发生。
地下车库应建立完善的车辆管理制度,对进出车辆进行登记管理,确保安全。
地下车库的使用应遵循物业管理规定,任何业主不得擅自挖掘、改建地下车库。
对于商品住宅楼地下车库的归属与利用问题,虽然存在一定的争议,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业主通常拥有地下车库的使用权,而地下车库的所有权归属于开发商或者全体业主的情况也存在。
在利用地下车库时,业主应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安全、规范、有序地停车。
地下停车位使用权证明书

地下停车位使用权证明书[地下停车位使用权证明书]甲方:(姓名/单位名称)地址:电话:身份证号码/注册号码:乙方:(姓名/单位名称)地址:电话:身份证号码/注册号码:鉴于甲方拥有并享有位于(地下停车位地址)的使用权,为确保双方权益,特制定本《地下停车位使用权证明书》。
一、地下停车位的描述地下停车位位于(具体位置),编号为(停车位编号),面积为(面积)。
该停车位所在地属于(权属人),甲方已取得该停车位在该权属人名下的独立使用权,并且该使用权已经办理相关手续,依法生效。
二、甲方权益与义务1. 甲方享有对上述停车位的独立使用权,有权使用停车位,存放私人车辆,并享受该停车位的使用权益;2. 甲方应按照相关规定和管理要求,遵守停车场的管理制度;3. 甲方应按照约定的缴费方式和标准支付停车位的使用费用;4. 甲方应保持停车位的清洁卫生,并正确使用停车位设施。
三、乙方权益与义务1. 乙方作为停车位的权属人,无条件拥有该停车位的所有权,并有权在必要时收回该停车位的使用权;2. 乙方保证停车位的独立使用权没有任何限制和抵押,并有权对停车位的使用权进行转让;3. 乙方应保证停车场设施的正常运行并维护停车位的安全;4. 乙方有权依法要求甲方按时支付停车费用,并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处理未支付费用的情况。
四、违约责任1. 如果甲方未按时支付停车费用,乙方有权暂停甲方对停车位的使用权,并可以采取适当措施进行催收;2. 如果乙方未履行对停车位设施的维护义务,导致甲方无法正常使用停车位,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其他约定1. 本证明书自双方签字盖章日起生效,并具有法律约束力;2. 本证明书的效力以及与本证明书有关的一切争议,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附件:1. 地下停车位的位置图及其他相关附件,详见附件材料。
法律名词及注释:1. 独立使用权:指法律上对一定范围内的土地给予个人或单位享有独立支配该土地并获得其产权收益的权利。
小区地下停车场管理规定

小区地下停车场管理规定
通常由小区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制定,具体规定可能会有所差异。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地下停车场管理规定:
1. 停车位分配:小区地下停车场的停车位通常由业主按照一定的规则和程序进行分配,比如通过抽签、按楼层顺序等方式进行分配。
2. 计费规定:停车位的计费方式、收费标准以及缴费方式应当明确规定,并向业主公示。
通常有按年度收费、按月度收费或者按次收费等几种方式。
3. 停车位使用权:地下停车场的使用权通常归属于对应的住户或业主,非住户或业主不得擅自使用。
如果有需要转让或临时使用停车位的情况,通常需要经过小区管理方的批准。
4. 停车位管理:管理方应负责地下停车场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包括定期清洁、维修设施和设备等。
业主或车主应当遵守停车场的使用规定,不得随意堆放杂物、乱停乱放等。
5. 车辆管理:通常地下停车场会要求车辆主人提供相关的车辆信息登记,包括车辆型号、车牌号码等。
车辆进入停车场时,需要通过有效的门禁系统进行录入。
6. 安全保障:地下停车场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包括视频监控、紧急报警设备等,以保障车辆和人员的安全。
车主应当自觉维护停车场的安全,不得进行违法、违规行为,如非法改装、乱涂乱画等。
这些是一些常见的小区地下停车场管理规定,具体规定要根据各个小区的实际情况和需求进行制定和执行。
如果有需要,建议与小区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沟通,了解具体的停车场管理规定。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住宅小区地下车库车位等所有权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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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住宅小区地下车库
车位等全部权明确
1、地下车库的全部权:
——依据《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治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地下工程应本着“谁投资、谁全部、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同意建设单位对其投资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自营或者依法进行转让、租赁。
——《物权法》第74条中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法约定。
〞即规定确认建设方对规划内车库车位的原始全部权。
2、地下车库未计入公摊面积:
——按照《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规定,星岛国际地下车库未计入公用建筑面积局部。
3、地下车库的使用功能:
——建设方依据本着“谁投资、谁全部、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划分商业停车场与住宅停车场,便于标准治理与使用。
另依据《物权法》第74条相关规定,星岛国际现有地下车库已充分满足业主/车主的停车需要。
即提供有偿使用效劳。
4、地下人防车库的使用与收益:
——依据《X省人民防空条例》第十六条:人民防空工程平常由投资者使用、维护和治理,收益归投资者全部。
——建设方按照《X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三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遵循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即遵循地下人防车位“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合理使用。
——XXX停车场治理方 202X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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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车位产权情况是怎样

地下车位产权情况是怎样一、地下车位的产权形式在一般情况下,地下车位的产权形式可以分为两种:1.集体所有制:地下车位归属于集体土地所有权,业主只享有使用权。
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管理发证。
2.产权出让:地下车位作为独立的房地产产权实体,可由单位或个人产权拥有,享有所有权。
二、地下车位的产权归属地下车位的产权归属可通过以下几种方式确定:1.委托发证:业主委托开发商代为申请地下车位产权,产权证明由开发商申领并由其保管。
业主依法享有地下车位的使用权,并支付相关费用。
2.按份共有:即按照楼盘所占的物业面积或套数进行比例分配车位,产权证明和车位数与房屋产权证明相对应。
业主按照自己的产权份额享有地下车位的使用权。
3.拍卖出让:地下车位根据市场需求和供应情况,由政府或企业以拍卖的形式出让产权,最终归个人或单位所有。
4.许可证方式:设置地下车位的单位或个人向相关行政部门申请地下车位的使用许可证,获得使用许可后,享有地下车位的使用权。
三、地下车位产权权益地下车位的产权权益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使用权:地下车位产权人依法享有地下车位的使用权,可以进行停放车辆等活动。
2.处置权:地下车位产权人可以将地下车位出售、转让、赠与、抵押等处置方式。
3.财产权:地下车位的产权属于财产权,产权所有人享有财产所有权,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处理。
4.收益权:地下车位产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对地下车位进行出租,获取相应的租金收益。
四、地下车位产权的变更和转让地下车位的产权变更和转让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一般需要以下步骤:1.变更登记:变更产权人需要向物业管理部门或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2.合同签订:产权变更方与接收方需要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3.权证交接:产权变更方需要将原产权证书交给接收方,接收方则需要申请领取新的产权证明。
五、地下车位产权的维护和保护为了保护地下车位产权人的合法权益,需要采取以下措施:1.签订明晰的合同:产权交易双方应当签订明晰的产权转让合同或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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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停车场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案情介绍>
本市大胜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大胜)拟建造星河花园一号楼(住宅楼)出售。
在该公司报批的有关文件和图纸中,均标明该楼欲建 15层,一层为本楼地下停车场。
1997年7月,该公司办理完毕各项手续即开始兴建大楼。
于1994年底,该楼建成,1998年8月该公司开始做广告售楼。
1998年9月起,张某等人先后与大胜订立了购房合同。
合同第八条规定:“甲方(即大胜)将为本楼住户提供地下停车场的停车车位。
”1999年2月张某等搬住该楼以后发现大胜已将该楼50多套房连同地下停车场卖给本市最大的一家商贸集团即新光集团。
该公司在购得上述套房和停车场后明确表明,因地下停车场的车位仅供住在本楼的本单位的职工使用,其他住户如要停车必须按每24小时15元的标准缴费。
张某等十余人遂找到大胜交涉。
大胜提出,合同中虽有规定提供车位,但并未说明是无偿提供。
双方因不能达成协议,张某等十余人遂到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大胜无偿提供车位。
在诉讼中法院将新光集团列为第三人。
<审判结果>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 2000年1月13日作出判决,认定大胜公司与新光集团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星光集团有权收取停车费用;大胜公司在合同中明确承诺向购房者提供停车场所,现已构成违约,故判决大胜公司每月代交相关停车费用。
<本案评析>
在本案中,合同规定提供地下停车场的停车车位,只是允许住户可以无偿使用,但并没有将所有权转让给住户。
我们首先需要讨论地下停车场的所有权问题,地下停车场是否可以成为所有权的客体?从民法上看来,作为所有权客体的物必须是特定的、独立的物。
所谓特定的物,就是说,作为所有权的客体的物具有独特的特征,不能以其他物代替。
所谓独立的物,是指物在空间上能够个别地、单独地存在。
如果标的物不具有特定性和独立性,权利人就不能对该物进行支配,因而也就不能形成所有权,尤其是因为所有权的转移要采取登记和交付的方式,如果标的物不具有的特定性和独立性,则无法登记或交付。
在建筑物中,一定的空间能否成为单独所有权的客体呢?一般来说,由于单纯的空间不具有遮闭性,很难作为单独所有权的客体。
一定的空间必须能够以墙壁作间隔等隔开,使一定的空间具有遮闭性,才能使隔开的空间具有构造上的特定性和独立性,从而为某人独立地、排他地支配。
就地下停车场来说,停车场在建筑物内形成了一定空间,但由于停车场与其之上的房间有墙壁隔开,地下停车场四周的范围也是明确的且具有独立的出入口,所以已经成为与住房相区别的、独立的特定物。
诚然,在停车场内也可以设置为整个建筑物所使用的各种管线、电表等,但这并不能否认地下停车场在构造上和利用上的独立性。
因为这些设备在停车场中仅占据了极小的空间,放置这些东西并不妨碍停车场发挥其作用,不能以此否认其利用上的独立性。
所以我们认为地下停车场应该与其上面楼层分开而成为单独所有权的客体,如当事人之间无特别约定或处分财产的表示,该停车场所有权应为整栋房层的所有者即大胜房地产开发公司所有。
只要大胜没有明确放弃停车场的所有权,就不能否认其对地下停车场享有的权利。
对用户来说,不能因其购买了楼房就自然取得
了对地下停车场的部分所有权。
在本案中,大胜与张某等在购房合同中明确规定:“甲方(即大胜)将为本楼住户提供地下停车场的停车车位”。
从该规定中是否可以认为大胜已放弃了对地下停车场的所有权,值得探讨。
该条规定提供车位是指提供车位给住户使用,而不是停车位的所有权转让给住户,因为所有人要放弃或转移其所有权必需要有明确的表示,否则,不能认定其具有此意思。
由于该条中,大胜并没有明确声称放弃对停车场的所有权,因此可以肯定大胜仍然享有对停车场的所有权。
这样张某等购买了住房后仅能按合同规定享有使用地下停车场车位的权利。
由于大胜并没有转让地下停车场所有权,这样大胜对地下停车场仍享有如下权利:第一,有权将地下停车场所有权转让给他人,因此本案中,大胜将地下停车场转让给新光集团是合法的。
第二,既然大胜保留了对车位的所有权,因此有权对车位的使用规定合理的收费标准。
第三,由于车位并未具体分割为哪个住户所有,所以在住户不使用车位的情况下,大胜有权自己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
当然这种使用必须保障住户正常使用为前提。
如果大胜在合同中明确放弃地下停车场的车位所有权或者合同中明确规定,某人一旦购买了套房即获得一个车位的所有权,那么意味着大胜不再享有地下停车场的所有权。
该地下停车场将可能形成两种权利状态,一是由住户共有,即由全部住户按照一定的份额(如其购房的面积所占的份额)共同的、不分份额的享有共有权。
二是为住户区分所有(如将停车场划分为若干车位,分别归属某个住户,但整个停车场为住户共同所有,共同管理)。
在这两种情况下,大胜都无权将地下停车场转让给新光集团,否则将构成无权处分。
张某等住户当然有权确认该转让合同无效。
张某等住户能否依据其享有的使用权请求大胜或星光无偿提供车位。
严格地讲,大胜将其所有权转让给星光集团以后,事实上已不可能再为住户无偿提供停车车位,而由于大胜转让停车场的权利是合法的,张某等也无根据请求法院确认其转让行为无效。
在此情况下,要求大胜无偿提供车位显然是不能成立的。
而星光集团与张某等住户又不存在合同关系,它根据与大胜的买卖合同而取得所有权,当然有权决定由谁使用,并在不违反规定的情况下确定停车场的收费标准。
因此,张某等根据其与大胜的合同要求星光集团无偿提供停车场车位也不存在合法依据。
这样是否意味着张某等不能得到任何法律上的补助?我们认为,张某等住户可根据与大胜的购房合同而要求大胜承担违约责任。
从本案来看,大胜于建楼前在其报批的有关文件和图纸中均栽明该楼欲建 15层,一层为本楼地下停车场,这些文件和图纸得到有关部门批准,这就是说大胜按政府部门的要求应当有义务为住户提供停车车位,而且不得以此作为营业的工具。
换言之,大胜按规定修建停车场不是为了面向社会公众开放并谋取利润的,而是为了解决本楼住户停车问题,是为了满足住户生活需要并为政府所要求,大胜以后将停车场转让给星光集团,而星光集团要求按照每24小时15元的收费标准,这实际上将为用户提供福利的措施变成了营利的工具,这当然与政府的要求是不符合的。
尤其应当看到,大胜在做售楼广告时,曾明确提出了可为住户提供地下停车场的车位,双方也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大胜将为住户提供地下停车场车位,而这些广告宣传和合同规定,都无疑表明提供车位行为不是为了营利,而是为了解决住户需要。
正是因为广告宣传和合同中包含了这些内容才使得提供车位形成了卖房的优惠条件,而张某等正是为信赖了这些内容从而才促使其决定购买大胜出售的房屋。
假如大胜在售楼广告和合同中规定将以市价收取停车费用,则提供车位问题也不可能作为一个优惠条件存在。
所以我们认为合同中规定大胜“将为本楼住户提供地下停车车位”;其含义是指大胜将以非营利方式为本楼住户提供车位。
这并非说大胜提供车位必须是无偿的,大胜也可收取适当的管理费用。
这些费用既使是在住户自己拥有车位情况下也要承担的,更何况在所有权没有转移情况下,收
取停车场的合理管理费用也是必要的。
但大胜不能以停车场作为营利的工具,这是大胜应当向住户负有的一项合同义务。
如果大胜转让停车场以后,未能与受让方达成禁止高价向住户收费的协议,则大胜违反了其向住户所应负有的义务,应响住户承担违约责任。
由于转让行为本身是合法的,张某等住户不能主张确认该转让合同无效,那么张某等能否以其享有的使用权要求星光集团提供固定的车位和降低收费标准,这就涉及到使用权是否具有物权性质的问题。
如果住户对车位的使用权仅是一种债权当然不能对抗第三人即星光集团。
如果是一种物权则住户有权要求获得车位使用权,并可对抗第三人。
从国外立法来看,一些国家法律规定应将停车区域按住户的居住单元予以分配,进而将其设定为供该居住单元全体住户专有使用,此种专用使用权实际上是一种物权。
我国现行立法对此尚无规定,在实践中一般都将其作为债权对待,权利内容由住户与开发商通过合同协商确定。
这确实留下了一个法律漏洞,即象本案中出现的情况一样,一旦开发商将停车场所有权转让给他人,则即使原合同对停车场使用权归定较为完善,住户享有的权利仍然是一种债权,而不是物权,不能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这样,如果新的买受人禁止住户停车或高价收费,住户的权利很难得到保障。
所以,法律上应当明确规定住户对停车场的使用是一种物权而不是债权,因而无论开发商将停车场所有权转让给任何人,都不能剥夺住户所享有的仅支付给合理管理费用而在停车场停车的权利。
当然,考虑到立法未规定停车使用权为一种物权,那么张某等住户只能要大胜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直接要求新光集团为住户提供固定车位并降低收费。
在此情况下,可由张某等人向新光集团支付合理的管理费用,剩余部分由大胜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