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权归谁所有
农村土地使用二十年后的所有权归谁?

农村土地使用二十年后的所有权归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在我国现有政策下,农村土地实行的集体所有制,农村的耕地、林地、草地等都是归集体所有。
但在农村中却始终有着这么一个说法:“农村集体土地连续使用二十年后就归个人所有”,许多村民以此为由将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占为己有。
那么,农村土地使用二十年后的所有权究竟归谁呢?来看看小编的看法。
▲一、农村土地使用二十年后的所有权归谁?曾有个说法,土地法中有“土地丢荒三年后,谁连续耕种二十年以上的,归谁所有”这样的规定。
但其实,土地法中没有这种规定。
这样的说法来自于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的关于土地确权的规定。
该规定是:“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连续使用不满二十年,或者虽满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满之前所有者曾向现使用者或有关部门提出归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土地所有权。
”该意见已经在1995年失效了。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农村的土地是属于集体,农民只拥有土地的使用权,土地的所有权只能归国家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则规定得更“具体”:“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土地所有权属于谁

⼟地所有权属于谁⼟地是很重要的资源财产,在⼟地⽅⾯有⼟地所有权,我国的⼟地所有权主体只有两个,即国家和农民集体。
那么我们就要知道⼟地所有权属于谁呢?这是⼤家要进⾏了解清楚的问题。
这就需要我们通过下⾯的内容来进⾏理解,就能清楚这⽅⾯的规定,对于这个问题,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地所有权属于谁1、我国的⼟地所有权主体只有两个,即国家和农民集体。
2、法律知识:《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第⼋条城市市区的⼟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留地、⾃留⼭,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九条国有⼟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使⽤。
使⽤⼟地的单位和个⼈,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地的义务。
⼆、⼟地所有权的特征是什么⼟地所有权具有如下特征:(1)客体的特定性,即⼟地所有权的客体只是⼟地。
(2)主体的限定性。
根据我国现⾏法律的规定,⼟地所有权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3)所有权交易的禁⽌性。
在我国任何形式的⼟地所有权交易,都属于⾮法⾏为,均属⽆效。
(4)权能的分离性。
⼟地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但国家或集体经济组织⼀般并不直接⾏使⼟地所有权,⽽是将⼟地所有权的权能授权绘社会组织或⾃然个⾏使。
就国家⼟地所有权⽽⾔,实⾏⼟地使⽤权出让制度;就集体⼟地所有权⽽⾔,主要实⾏⼟地承包经营制度和宅基地使⽤权制度等。
看完本⽂之后,⼤家就要知道我国对⼟地所有权的规定,⼀般来说⼟地的所有权归于国家,集体⼟地的所有权归于集体。
我们个⼈是不能拥有所有权的,只能拥有⼟地的使⽤权,这点需要⼤家做好详细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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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权如何划分是国家所有还是集体所有

遇到房屋土地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土地所有权如何划分是国家所有还是集体所有(一)城市市区即建成区(非城市规划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城市建成区内存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且不符合下述(四)所述情形的,其土地属于集体所有。
城市建成区内应区分情况分别规定:在城市建成区内不存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国家当然取得土地所有权;在城市建成区内存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只有符合下述(四)所述的情形,国家才能取得土地所有权;否则,土地仍属集体所有。
(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被国家依法没收、征收、征购、征用为国有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没收是指解放初期对地主及官僚资本土地所有权的剥夺;征收是指1982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施行前,国家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无偿地将公民或集体所有的土地收归国有的措施;征购是指1982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施行前,国家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有偿地征用集体或个人的土地的措施;征用是指1982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施行后,国家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将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有的措施。
区别:1)在适用时间上,只有征用适用于1982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施行后,其余三种方式均适用于该条例施行前;2)在适用对象上,没收的对象具有特定性,即地主及官僚资本的土地,征收、征购的对象是集体或个人的土地,征用的对象则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3)在是否有偿的问题上,没收与征收是无偿的,征购是有偿的,而征用则有无偿与有偿两种形式,采用何种形式视具体情况而定。
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后,征收、征用被赋予了新的含义。
征收和征用共同之处在于,都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都要经过法定程序,都要依法给予补偿。
不同之处在于,征收主要是所有权的改变,征用只是使用权的改变。
(三)除依集体所有权证或者享有集体所有权的事实被依法确认的外,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国土资源部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国土资源部《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进行土地登记,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土地管理部门具体承办。
土地权属争议,由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或报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下达处理决定。
第二章国家土地所有权第三条城市市区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四条依据一九五O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及有关规定,凡当时没有将土地所有权分配给农民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实施一九六二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六十条》未划入农民集体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五条国家建设征用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六条开发利用国有土地,开发利用者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仍属国家。
第七条国有铁路线路、车站、货场用地以及依法留用的其他铁路用地属于国家所有。
土改时已分配给农民所有的原铁路用地和新建铁路两侧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八条县级以上(含县级)公路线路用地属于国家所有。
公路两侧保护用地和公路其他用地凡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九条国有电力、通讯设施用地属于国家所有。
但国有电力通讯杆塔占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未办理征用手续的,土地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对电力通讯经营单位可确定为他项权利。
第十条军队接收的敌伪地产及解放后经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划拨的军事用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十一条河道堤防内的土地和堤防外的护堤地,无堤防河道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以下的土地,除土改时已将所有权分配给农民,国家未征用,且迄今仍归农民集体使用的外,属于国家所有。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含县级)水利部门直接管理的水库、渠道等水利工程用地属于国家所有。
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土地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三条国家建设对农民集体全部进行移民安置并调剂土地后,迁移农民集体原有土地转为国家所有。
土地性质及分类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交通枢纽用地:整合了原标准“对外交通用地” 中与城市生活较为密切的铁路客货运站、公路 长途客货运站、港口客运码头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以及原标准中的“交通广场用地” 交通场站用地:指与城市交通相关的交通服务 设施用地,但不包括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用地 该用地应划入“行政办公用地”。 公共交通场站用地(S41) 社会停车场用地(S42):独立地段的公共停车场 其他交通设施用地:包括教练场等
如:食品工业、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等用地
“三类工业用地”(对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
如:采掘工业、冶金工业、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 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用地
详细工业用地政策及发展现状请见PPT21页
物流仓储用地
在原标准“仓储用地”的基础上增加
物资中转、配送、批发、交易等用地内容。 “物流仓储用地”(W)按其对居住 和公共环境的干扰污染程度分为: “一类物流仓储用地”(W1)
土地使用类型分为国有土地出让和国有土地划拨两种: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 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通过出让方式取得 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即为出让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交纳补偿、 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 用者使用的行为。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法律案例分析归纳(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与乙系同村村民,双方因土地纠纷产生矛盾。
甲认为乙侵占其土地,要求乙归还土地。
乙则认为土地归其所有,甲无权要求归还。
双方协商无果,甲遂将乙诉至法院。
二、案例分析1. 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土地的所有权归属问题。
甲主张土地所有权归其所有,乙则主张土地所有权归其所有。
2. 法律依据(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所有权制度。
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由集体或者个人依法享有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制度。
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由集体或者个人依法享有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3. 案件分析(1)甲主张土地所有权归其所有,需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土地所有权转移前已经取得土地所有权。
甲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在土地所有权转移前已经取得土地所有权,故其主张不能成立。
(2)乙主张土地所有权归其所有,需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土地所有权转移后取得土地所有权。
乙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在土地所有权转移后取得土地所有权,故其主张不能成立。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因合法原因取得的物权,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乙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是否合法取得,需要进一步调查。
4. 案件处理(1)法院认为,甲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在土地所有权转移前已经取得土地所有权,故其主张不能成立。
(2)法院认为,乙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在土地所有权转移后取得土地所有权,故其主张不能成立。
(3)法院认为,乙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是否合法取得,需要进一步调查。
(4)法院判决:本案待进一步调查后,另行处理。
三、案例启示1. 在土地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应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
2. 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制度是我国土地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当事人应依法享有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3. 在处理土地纠纷案件时,法院应严格依法审查证据,确保案件公正处理。
中国的土地制度

中国的土地制度中国的土地制度是指中国国家对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和管理权等方面所制定的规定与制度。
首先,中国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全民所有制。
中国实行社会主义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土地及其资源归国家所有,国家代表全体人民行使土地所有权。
这意味着土地不属于个人或团体,而是属于国家和人民。
其次,中国的土地使用权分为农民集体所有权和国家所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这意味着农民可以通过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承包的方式进行耕种和经营,但并不拥有土地的所有权。
而国家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属于国家,国家可以通过土地出让、租赁等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个人、企事业单位等来进行开发和经营。
再次,中国的土地管理权由国家和地方共同行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负责对全国的土地进行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进行管理。
国家对土地的管理包括土地规划、征地拆迁、土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等,地方政府则负责具体的土地管理工作。
地方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土地利用政策和规划,以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
此外,中国的土地制度也规定了土地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资源必须经过合理开发利用,禁止破坏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
国家加强对土地的保护和监管,禁止非法占用、破坏耕地,推行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最后,在土地利用过程中,中国的土地制度也保障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中国的土地承包制度是指农民个体或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以承包的方式获得使用权和经营权,农民在土地承包期内享有稳定的经营权益,这对于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收入保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综上所述,中国的土地制度是完善的,能够保障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和管理权,同时也注重土地的保护和合理利用,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这些土地制度为中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重要的保障和支持。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年3月11日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国土籍字第26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进行土地登记,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土地管理部门具体承办。
土地权属争议,由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或报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下达处理决定。
第二章国家土地所有权第三条城市市区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四条依据一九五O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及有关规定,凡当时没有将土地所有权分配给农民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实施一九六二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六十条》未划入农民集体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五条国家建设征用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六条开发利用国有土地,开发利用者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仍属国家。
第七条国有铁路线路、车站、货场用地以及依法留用的其他铁路用地属于国家所有。
土改时已分配给农民所有的原铁路用地和新建铁路两侧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八条县级以上(含县级)公路线路用地属于国家所有。
公路两侧保护用地和公路其他用地凡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九条国有电力、通讯设施用地属于国家所有。
但国有电力通讯杆塔占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未办理征用手续的,土地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对电力通讯经营单位可确定为他项权利。
第十条军队接收的敌伪地产及解放后经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划拨的军事用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十一条河道堤防内的土地和堤防外的护堤地,无堤防河道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以下的土地,除土改时已将所有权分配给农民,国家未征用,且迄今仍归农民集体使用的外,属于国家所有。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含县级)水利部门直接管理的水库、渠道等水利工程用地属于国家所有。
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土地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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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权归谁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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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权归谁所有
国有土地所有权的取得主要有以下四种方式:继承、没收、国有化和征用。
《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国有土地经开发利用,国有土地所有权属性质不变,依法开发利用者享有土地使用权。
国家土地所有权是土地公有制的法律表现之一。
土地管理法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九条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
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
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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