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土地所有权的变革分解共17页文档
我国土地所有权变迁

从辛亥革命到1949年,在中华民国的法律框架下,土地制度是在衔接清末现实和参照西方私有制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有限土地私有制”,这种土地所有权制度使农民在强化土地继承权的同时,也强化了对土地兼并的保护,从而使得丧失土地的流民、贫民和流氓无产者成为加剧社会动荡的重要原因,这也是国民政府后来丧失政权的主要经济原因之一。
1949年以来,农村土地制度先后经历了四次变革。
1950年起进行土地改革,废除了国民政府实行土地私有制所形成的土地兼并,实行与传统完全一致的“耕者有其田”的农民土地“私有制”,到1952年,全国范围内土改结束。
但这时的土地私有制一是“落地未生根”,二是依然是不完整的私有权。
因此,1953年~1956年,在保留农民土地私有制基础上的农业互助组和初级合作社,实行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以及1958年~1978年,土地集体所有制下的高级农业合作社和人民公社,将原属于各农业合作社的土地和社员的自留地、坟地、宅基地等一切土地,连同耕畜、农具等生产资料以及一切私有财产都强制性无偿收归集体所有,在中国社会的历史文化传统中不仅显得顺理成章,而且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旗号下的变本加厉行为,也似乎被赋予了某种社会进步意义。
1979年至今,全国普遍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依然实行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由农户家庭承包经营。
但1982年宪法规定的农村土地(包括自留山、自留地和宅基地等)属于集体所有,在法律上依然是一个边界非常模糊的概念,自上而下的省、县、乡、村行政组织,都可能依照权力大小,通过权力影响改变这个模糊的“集体所有权”边界,这种方式虽然会造成事实上的权利损害,却并不会在法律上构成明确的侵权。
近年各种开发区遍地开花、农用耕地逐年减少的现实,实际上与传统的土地产权边界不清有非常重大的关系。
这种权利边界不明确的土地产权安排,使得农民在面对任何一级行政组织的事实侵权行为时,都会丧失任何形式的公力救济权,甚至连最基本的私力救济行为,也常常被行政权与司法权合一的政府归结为“非法”。
中国土地制度变革

中央推动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决定
上保存富农经济,政治上中立富 农的政策。
随着土地改革的完成, 中国农村的土地占有关系 发生了根本变化:占农村 人口约90%的贫农、中农 (雇农已不复存在)占有 全部耕地的90%以上,原来 的地主富农只占有全部耕 地的8%左右,另有2%的土 地为农村其他人所占有 (包括部分公用土地)。 这说明土地改革把在中国 延续了2000多年的封建土 地所有制埋葬了,起而代 之的是农民的个体的土地 所有制。
抗日战争时期
抗日战争时期(1941年),实行地主减租减 息,农民交租交息的土地政策。
意义:减轻了地主的封建剥削,改善了农民的 物质生活,提高了农民抗日和生产的积极性,有 利于联合地主一致抗日。
政策因时调整
1946年5月4日,中共中央发出 《关于清算减租及土地问题的指 示》,简称“五四指示”,决定 改变土地政策,即由减租减息改 为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 “五四指示”没有一般宣布废除 地主的土地所有权,而是赞成、 批准并领导农民通过清算等途径 以“有偿方式”等多种方式从地 主手中取得土地,同时,对中小 地主作了较多的照顾,富农的土 地一般不动。这样做,是从当时 的历史条件(全国内战尚未爆发) 出发的,是正确的。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1978年11月24日晚上,安徽省凤阳县 凤梨公社小岗村西头严立华家低矮残破的 茅屋里挤满了18位农民。关系全村命运 的一次秘密会议此刻正在这里召开。这次 会议的直接成果是诞生了一份不到百字的 包干保证书。其中最主要的内容有三条: 一是分田到户;二是不再伸手向国家要钱 要粮;三是如果干部坐牢,社员保证把他 们的小孩养活到18岁。在会上,队长严 俊昌特别强调,“我们分田到户,瞒上不 瞒下,不准向任何人透露。”在1978年, 这个举动是冒天下之大不韪,也是一个勇 敢的甚至是伟大的创举。1979年10月, 小岗村打谷场上一片金黄,经计量,当年 粮食总产量66吨,相当于全队1966年到 1970年5年粮食产量的总和。
建国60年农村土地制度四次变革的产权分析

建国60年我国农业和农村的发展始终与⼟地制度的变⾰相联系,⼟地制度变⾰的内容是⼟地产权关系的调整,实质是如何实现农民对⼟地的财产权利。
建国60年我国农村⼟地制度的四次变⾰,清晰地显⽰了这样⼀条改⾰探索的思路:如何在坚持农村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前提下,限度地实现农民对⼟地的产权,使农村的⼟地产权关系既能够充分调动农民的⽣产积极性,⼜能够符合现代农业发展的要求。
⼀、⼟地改⾰的产权分析 农村⼟地制度改⾰总是涉及到两个⽅⾯的⽬标:⼀是通过改变⼟地产权关系,满⾜不同经济主体(国家、集体、农民个⼈)的利益要求,规范它们之间的利益关系,以充分调动各经济主体,特别是农民的⽣产积极性。
⼆是通过调整⼟地关系,使⼟地制度能够更好地符合规模经营和现代农业发展的要求,以推进农业⽣产⼒发展和农业现代化进程。
但是,⼟地制度改⾰的实际效果并不总是理想的,不同经济主体利益关系的处理与农业现代化发展之间也不总是同步的,有时甚⾄是相⽭盾的。
⼀种⼟地制度的建⽴,离不开当时的社会历史条件和既定指导思想的影响,从这⼀意义上说,⼟地制度的变⾰⼜和⼀定历史发展阶段相联系,是伴随实践发展和理论创新不断演进的过程。
新中国建⽴以后,新⽣的政权⾯临的最重要任务就是迅速恢复⽣产,为国民经济发展提供基本的物质条件。
在农村,恢复⽣产最简单的办法是使农民能够获得⼟地,实现与⼟地的结合。
要使农民能够获得⼟地,就必须对⼟地制度进⾏改⾰,把地主⼿中的⼟地分给农民,“实⾏农民的⼟地所有制”。
建国之初,党在农村的政策就是实⾏⼟地改⾰,把⼟地分给农民。
农民分得了⼟地,实现了⾃⼰的利益和愿望,当然具有极⼤的积极性。
这对农业⽣产的发展起到了极⼤的推动作⽤。
从⼟地改⾰以后农村⼟地制度的基本关系来看,⼟地制度的基本性质是农民的⼩私有制。
这种⼟地制度决定了农民是农业⽣产的主体,家庭是农村中的基本经济单位,分散的农民与国家之间没有⼀个中间层次的组织,农业⽣产是建⽴在分散的⼩农经济基础上的。
完整版中国的土地政策变迁

实用标准文案60年回眸与前瞻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土地问题无疑是当前中国农村最为基础、最为广泛,也最为复杂和棘手的经济社会本文着力还原不同历史时而土地制度则是一切土地问题的缘起和总根源。
为此,问题之一,政策法规视角来审视中国土地制度的历史变迁过程。
期具有代表性的中央决议、法律文件等,由于社会制度是一个渐进式的演进过程,存在必然的“路径依赖”,而很难在短期“脱胎换骨”。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农村土地制度变迁不可能脱离历史过程而“另起炉灶”,而这正“制度变迁的社所不能无视的是当前理论工作者在进行理论创新和提供改革路径的过程中,对于历史进程的重新审视有助于我们更好地认识当前农村土地制度和政策因此,会成本”。
并能提供更为可行和从而对农村土地问题的现实困境有更加深刻的认识,选择的历史渊源,具有可操作性的政策建议。
一、土地集体所有制形成的政策过程年通过实施的《中国土地法大纲》,这是指导新中国的土地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1947《大纲》确立了均分农村土地改革的纲领性文件,由此也奠定了日后土地制度变迁的基调。
“乡村中一切地化的农民私有制。
第三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归农户所有“。
第六条规定,按乡村全部人口,不分男女老幼,统一平均分主的土地及公地,连同乡村中其他一切土地,配“,从而彻底实现按人口均分土地的分配形式。
年颁布实施的《土地改革法》进一步从法律层面对土地制度进行了规范和细化, 1950由人民政府发给土地所“土地改革完成后,第三十条规定,并进一步保障了农民的所有权。
亿多。
土改运动使3并承认一切土地所有者的自由经营、买卖及出租其土地的权利”有证,无地或少地农民分到了土地,彻底改变了农村的生产关系。
精彩文档.实用标准文案农业合作化运动加快为应对小农户与大生产之间的矛盾,50年代,20 然而,进入世纪个不同时期:推进,逐步完成了从土地的农民所有制向集体所有制的转变。
具体可分为4建立基于农民所有制的农业生产互助合作。
1.月中共中央颁发的《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为标志,全年12 以1951一3种形式:国各地开始普遍发展互助组和试办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中国共产党土地政策的演变

中国共产党土地政策的演变“农民个体所有,家庭自主经营”的农村土地政策(1921年一1953年)“反帝反封建”是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根本任务。
“反封建”最根本的任务是消灭封建制度的经济基础一一地主所有的封建土地制度,建立农民个体土地所有制。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依次提出了“限租、限田”,“耕地农有”,“减租减息,交租交息”,“耕者有其田”等农村土地政策,到1953年春土地改革完成时,中国基本上实现了“农民个体所有,家庭自主经营”的农村土地政策目标。
……“劳动群众集体所有,集体统一经营”的农村土地政策(1953年一1978年)从1953年党确立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农民确立“劳动群众集体所有,集体统一经营”农村土地政策的时期。
在这期间,农村土地政策从“农民个体所有,家庭自主经营”向“农民个体所有,劳动互助”,“农民个体所有,统一经营”发展,再向“劳动群众集体所有,集体统一经营”演变,最终发展演变成为“劳动群众集体所有,集体统一经营”的“一大二公”、“一平二调”的人民公社农村土地政策。
农村土地政策的这种演变,既反映了中国在走社会主义道路的过程中选择土地集体化、公有制的历史必然性,又体现了中国共产党脱离生产力水平追求生产关系变革导致的农村土地政策演变的盲目性。
因此,这既使中国的农村、农业、农民在现代化过程中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又使其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的农村土地政策(1978年以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农村实行了以“家庭联产承包生产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的农村土地政策。
这项政策经历了逐渐确立阶段(1978年一1984年),现在正处于“长期稳定和不断完善”阶段(1984年以来)。
“家庭联产承包生产责任制”是中国共产党农村政策的基石,必须保持长期稳定。
同时,实践没有止境,创新也没有止境。
建国以来的农村土地政策演变

建国以来农村土地政策的历史演变建国以来的农村土地政策演变大致经历了三个时期:第一个时期是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变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为农民土地私有制时期;第二个时期是制定《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的决议》等一系列政策决议,通过农业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改造和人民公社运动,变农民土地所有制为“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时期;第三个时期即新时期是通过中共中央发布的一系列一号文件等决议措施,使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发生分离,实行集体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时期。
1、1950-1952土地改革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许多属于民主革命范畴的问题尚未解决。
农村的封建剥削制度依然存在。
1950年6月28日由中央人民政府通过,并于6月30日由毛主席发布命令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标志着1950年全国土地改革开始,土地改革的总体思想是: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现“耕者有其田”从《土地改革法》公布到1953年春,除了中共中央决定不进行土地改革的一些少数民族地区(约700万人)外,中国大陆的土地改革已宣告完成。
在农村彻底废除了延续几千年的封建地主私有的土地制度,实现了农民土地所有制2、由互助合作(1953年—1957年)土地改革,及人民公社化运动(1958年—1961年)向“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土地集体所有制过渡(1962年—1978年)。
1951 年9 月,中共中央召开全国第一次农业互助合作会议,制定了《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它不仅认同了互助组的做法,而且引导农民在一些比较巩固的互助组内试办初级社。
1953年12月,中共中央做出《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指出由常年互助组,到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到实行完全的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是我们党所指出的农业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改造的道路。
”1955年7月31日,毛泽东在省、市、自治区党委书记会议上作《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对实现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途径、步骤、方针、原则作了系统的论述。
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演变

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演变
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演变可以划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新中国成立初期(1949年-1956年):土地改革阶段。
在
这一阶段,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新政府实行了土地改革政策,废除了封建地主阶级的土地所有制,实行了农民的土地承包制。
2、大跃进时期(1958年-1961年):农村集体化阶段。
在这
一阶段,中国实行了大规模的农业集体化运动,农村土地由个体承包变为集体所有制。
农民加入农村人民公社,集体经营土地,并进行农田水利建设、农村工业化和人民公社化等措施。
3、文化大革命时期(1966年-1976年):农村社会主义教育
运动阶段。
在这一阶段,农村土地制度基本上保持了农村集体化的形态,但受到了文化大革命的冲击和破坏,农村经济发展受到了很大影响。
4、改革开放以来(1978年至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阶段。
在这一阶段,中国实行了农村改革政策,逐步放开了农村土地的承包权,农民以家庭为单位承包土地。
并且,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上,农民逐渐实现了土地流转,发展起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
此外,还出现了土地法律制度的建立、农村土地管理体制改革等相关政策。
新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大致经历了几个阶段.doc

新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大致经历了几个阶段纵观建国五十多年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变迁,大致经历了从土地改革、人民公社体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及农地流转的出现等几个阶段。
1、土地改革(1949-1952)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在我国具有几千年的历史,农民租种地主土地,两权分离。
解放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变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为劳动人民的土地所有制,农民第一次拥有了自己的土地产权。
当然土地改革也带来了一些负面效应,如土地的过于细碎使规模化生产和农业现代化难以进行,更主要的是这种土地制度不符合建国后宏观政治经济形势的要求。
2、人民公社体制(1953-1978)土改完成后,我国农村历经了互助组、初级社和高级社形式的合作化道路的探索,最终确立了人民公社制度,即将农民私有、集体统一经营使用的土地制度改革为集体统一所有、统一经营的土地制度。
这种制度安排导致土地产权的模糊性土地既是集体的,又是国家的,国家在某种程度上以产权主体资格参与分配,农民的利益不可避免被侵占。
同时,这种一大二公的单一产权制度必然导致劳动监督成本、组织成本过高和劳动激励过低的弊端。
3、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1978-)它是将集体所有、统一经营使用的土地制度变革为集体所有、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使用的土地制度,确立了多元产权格局,所有权和承包权分离。
农民事实上成为生产经营权主体。
在这种新的产权制度格局下,农民在分配中是作为拥有部分产权的一方权利主体而存在的,农户通过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利益承诺,换取了土地的使用权和剩余索取权。
但随着农村市场化进程的加快,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局限性也逐渐显露出来。
由于它对传统体制下形成的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固有缺陷采取了回避态度,试图通过经营形式的改善来克服根源于所有制的产权缺陷,不仅没从根本上解决土地产权制度对农业持续增长的激励问题和对各经济主体的约束问题,还引发诸如集体所有权对经营权的侵蚀、农民土地承包权不稳定等新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