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新选聘常年法律顾问机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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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聘律师管理办法(试行)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有限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外聘律师的管理工作,有效整合法律资源,督促外聘律师为公司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依法最大限度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外聘律师管理办法》(试行)(下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职能部门、综合管理部、实体单位以及委托管理的公司(以下统称“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外聘律师是指:经公司聘请,与公司签订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法律事务合同的律师事务所指派从事具体工作的律师。

第四条公司对外聘律师实行依法合规、企业需求、择优聘用、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五条公司成立法律事务工作小组(以下简称:法务工作小组),人员构成情况如下:组长:副组长:成员:各管理部(单位)经理和法务工作负责人第六条法务工作小组负责审定外聘律师、代理费用和外聘律师评价考核工作。

法务工作小组应于律师顾问聘期内每半年组织对律师服务质量进行综合评价,填写《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质量综合评价表》(附表1),每顾问年度的综合评价中出现二次合格的或者一次不合格的,公司不再与该所续签合同。

第七条公司办公室是外聘律师管理的职能部门,统一负责外聘律师选择、聘用和管理。

第八条除公司办公室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聘用外部律师事务所。

公司办公室负责对律师费用的付款进行审核,需分期支付律师费用的,公司办公室根据合同履行及外聘律师的考核情况提出是否支付的意见,提交公司法务工作小组研究后,依据《资金支出签批管理办法》进行支付。

第九条公司办公室对外聘律师的主要管理职责是:(一)利用社会法律资源,建立外聘律师信息库;(二)选择、推荐、联络和确定外聘律师;(三)对公司外聘律师进行审批和备案;(四)对外聘律师的工作进行统计、核查、督促和评价;(五)督促、指导外聘律师为各职能部门、综合管理部、实体单位做好法律咨询服务工作。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京发改〔2020〕1029号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京发改〔2020〕1029号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
的复函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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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京发改〔2020〕1029号
市司法局:
你局《关于2020年度沿用现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京司函〔2020〕220号)收悉。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将你局向参加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人员收取的考试费标准及有关事宜函复如下。

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收费编码120002001),客观题考试每人150元(含上缴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中心22元),主观题考试每人70元(含上缴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中心20元)。

二、你局应在本单位网站和服务收费场所的明显位置公示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对象、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单位主管部门的监督电话和价格监督电话等,接受市场监管、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

三、本函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京发改〔2018〕1201号)同时废止。

专此函复。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2020年7月9日——结束——。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环境保护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征选推荐北京市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环境保护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征选推荐北京市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环境保护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征选推荐北京市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3.04•【字号】京发改[2011]251号•【施行日期】2011.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环境保护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征选推荐北京市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的通知(京发改〔2011〕251号)各区县发展改革委:为进一步提升全市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水平,我们计划通过社会公开征集方式,评选并推荐一批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更好地为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根据《北京市<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京发改[2006]364号)和《北京市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现将征选推荐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选推荐咨询服务机构原则和方式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结合全市节能减排工作重点,按行业和领域面向社会公开征选推荐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

依据自愿申请、专家评审、政府审定的方式征选后,我们向社会进行推荐。

二、征选推荐范围根据全市节能减排工作重点和《绿色北京行动计划》安排,本次计划在工业、农业、服务业等行业征选推荐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

其中工业领域拟围绕冶金、电镀、轻工、化工、石化、建材、电力、机械、汽车、电子、医药、食品饮料、建筑、家具制造等行业征选推荐。

三、申报条件(一)在北京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具备为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提供公平、公正、高效服务的质量保证体系,并能为企业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相应的工作条件,具备文件和图表的数字化处理能力,具有档案管理系统。

(三)至少具有2名以上高级职称、5名以上中级职称并经国家清洁生产中心培训合格的清洁生产审核专职人员,其中高级职称的审核人员应具有2年以上清洁生产审核咨询经验。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年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情况报告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年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情况报告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年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情况报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3.04•【字号】•【施行日期】2022.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年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情况报告2021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的指导帮助下,我委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法治政府建设决策部署和本市相关要求,法治政府建设取得积极成效,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2021年度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主要举措和成效(一)夯实法治机关建设基础一是大力推动法规文件立、改、废。

配合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出台《北京市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条例》,开展《北京市可再生能源条例》《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修订)》和《北京市实施节约能源法办法(修订)》立法调研。

适时废止不符合形势的法规文件,共清理政策法规文件540件,其中废止42件。

二是积极做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

全面总结“七五”普法经验,筹划推动“八五”普法工作,印发《北京市发展改革系统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2021年市发展改革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

结合重要时间节点通过多种宣传媒介开展普法宣传活动;通过委领导出庭应诉,组织广大干部参加“庭审观摩”,实现以案普法、以案释法。

三是着力提升全委法治意识和水平。

聚焦新出台的法律法规,组织开展5次主任办公会会前学法,面向全委领导干部开展2次法治讲座,组织开展全市发展改革系统依法行政培训,进一步提升全体领导干部法治意识。

(二)着力提升民主决策水平一是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严格按照《中共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工作规则》《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会议工作规则》及议事目录清单,推动重大决策任务高标准高质量落实。

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关于公开选聘法律顾问律师事务所的公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关于公开选聘法律顾问律师事务所的公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关于公开选聘法律顾问律师事务所的公告【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8.03.01【实施日期】2018.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关于公开选聘法律顾问律师事务所的公告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建设法治政府的决策部署,服务发展改革中心工作和法治建设实际需要,现向社会公开选聘2家律师事务所作为我委法律顾问。

有关事项如下:一、基本条件拟参加竞聘的律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遵守宪法,坚持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2.律所成立时间5年以上(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专职律师人数在50人以上;3.精通行政法、经济法和国际法业务,参与过相关领域重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起草论证,代理过国务院部门行政诉讼案件,熟悉涉外法律业务,且近3年未因自身原因导致行政机关败诉;4.从业经验丰富,代理律师具有政府部门法律顾问经验;5.近3年无重大行政处罚、行业处分等不良记录;6.登记注册地在北京,或在北京有分支机构;7.在合同履行期限内,服从我委工作安排,遵守相关工作纪律,能够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二、工作职责及待遇顾问律所主要有以下职责:1.明确两名优秀合伙人律师作为代理律师,代理疑难复杂行政诉讼案件,具体包括拟定答辩状、搜集整理证据材料、出庭应诉等工作;2.为我委相关工作提供法律咨询服务;3.我委安排的其他职责。

确定顾问律所后,签订为期3年的合同,服务费用每家每年40万元。

三、竞聘申报材料要求(一)竞聘须以律所名义申报,不接受个人直接申报。

竞聘申报材料须由律所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申报材料包括:1.《国家发展改革委法律顾问律师事务所申报表》;2.《代理律师基本情况表》;3.律所执业许可证和代理律师执业证复印件;4.其他证明律所能力和业绩的材料。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重新确认并增补部分北京市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重新确认并增补部分北京市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重新确认并增补部分北京市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3.24•【字号】京发改[2009]537号•【施行日期】2009.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重新确认并增补部分北京市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通知(京发改[2009]537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精神,鼓励企业积极综合利废,认定委员会对部分重新确认并增补的申报企业进行审查并公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重新确认并增补北京京城中水有限责任公司等13家企业为北京市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详见附件),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二、对上述企业颁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监制的认定证书(有效期限与2008年第2批认定企业一致),企业可持认定证书向有关部门申请享受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三、我委京发改[2009]345号文中附件所列“北京三力水泥有限公司、北京市顺义特种水泥厂、北京赛阳特种水泥制造厂”3家企业因初检未通过,故不予重新确认,并从即日起吊销原有的资源综合利用证书。

四、已认定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后仍发生亏损的,须在两个财务年度内扭亏为盈,否则将暂停其再认定资格。

五、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应于每年2月底以前,向我委和当地税务机关报送上一年度资源综合利用和税收等情况。

六、我委将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抽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企业以及未及时报送有关情况的企业,取消其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三年内不得再申报认定。

七、上述公布的名单可在我委网站和北京节能环保网上查询,网址分别为:,。

特此通知。

附件:重新确认并增补北京市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企业名单二○○九年三月二十四日附件:注:①符合财税[2008]156号等文件增值税优惠政策;②符合财税[2008]117号等文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国有重点企业加快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国有重点企业加快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国有重点企业加快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5.14•【文号】国资发法规[2004]225号•【施行日期】2004.05.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国有重点企业加快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04]2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各中央企业:为依法推进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建立国有资产经营风险防范体系,全面加强国有重点企业法制建设,促进企业依法决策和依法经营管理,进一步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加快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根据原国家经贸委、中组部等7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在国家重点企业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经贸法规[2002]51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和国家重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总结会议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推进国有重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重要意义为应对加入世贸组织挑战,加强企业法制建设,促进企业依法决策和依法经营管理,2002年7月,原国家经贸委、中组部、原中央企业工委、原中央金融工委、人事部、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等7部门决定在部分国家重点企业开展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

经过一年多的试点工作,国家重点企业的法制意识普遍得到增强,企业法制工作力量得到充实,有力地推动了企业依法经营管理,促进了国有企业规范改制。

近一年多来,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取得了新的进展。

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二中、三中全会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方面,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重大方针、政策和措施。

全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会议和中央企业负责人会议,明确了今年和今后一个时期,进一步深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任务和目标。

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常年法律顾问合同(20 )粤金羊律顾字第号甲方:封开县发展和改革局地址:封开县行政中心大楼乙方:广东金羊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荔湾路小梅大街33号皇上皇大厦A 栋503基于甲方通过公开择优选聘方式,聘请乙方广东金羊律师事务所林文楠、姚文杰律师担任甲方法律顾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肇庆市行政机关聘用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达成并共同遵守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聘请乙方为法律顾问单位,聘请乙方林文楠、姚文杰律师担任本机关法律顾问;乙方接受甲方聘请并同意律师担任甲方法律顾问。

第二条乙方应当忠于事实和法律,坚持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法律风险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依法、勤勉、尽责,最大限度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为甲方提供专业、优质、高效的法律顾问服务,主要工作职责是:(一)为甲方重大行政决策、重要行政措施和重要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二)参与甲方调研论证、起草修改各类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等文稿相关工作;(三)代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事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四)参与重大项目的洽谈,协助草拟、修改、审查法律文书;(五)审查以甲方为一方当事人或者甲方为县委、县政府代拟的合同协议文稿;(六)参与处理涉及法律事务的重大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和信访案件;(七)参与甲方牵头组织的本县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具有普遍性、前瞻性的法律问题的专题研究,形成研究报告;(八)协助甲方组织开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九)县委、县政府和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向甲方交办的需要法律顾问参与的其他事务;(十)甲方要求法律顾问协助处理的法律事务。

下列事项,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提前参与:(1)重大行政决策、重要行政措施和重要行政行为的论证阶段;(2)重大项目和重大合同的洽谈阶段;(3)涉及甲方的复议、诉讼、仲裁案件的事前协商调解阶段及立案阶段;(4)其他需要法律顾问提前参与的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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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新选聘常年法律顾问机构的
公告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10.15
【实施日期】2015.10.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新选聘常年法律顾问机构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严格依法行政,我委按照公开公正、适度竞争、保证质量的原则,拟于近期重新选聘5家律师事务所作为常年法律顾问机构,聘期3年。

其中,3家顾问机构主要为委机关提供服务,另外2家主要为价格执法、节能监察执法提供服务。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应聘条件
1. 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2015-2016年度法律定点服务政府采购项目中标单位;
2.律师事务所总部设在北京地区;
3.具有为行政机关提供法律服务的良好业绩和经验;
4.能够保证提供法律服务的水平和时间;
5.具有相对固定的律师团队提供法律服务;
6.对发展改革委职能和业务工作有较深了解,特别是对投资管理、价格管理、经济运行、招标投标、外资并购、特许经营、PPP项目运作管理、政府信息公开等方面有较深的研究和实践经验。

应聘我委价格执法的法律顾问机构,还需对价格投诉举报、信访办理、价格违法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以及反价格垄断执法等工作有较深的研究和实践经验。

应聘我委节能监察执法的法律顾问机构,还需对我委节能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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