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英国的分权制度
英国自治市制度

英国自治市制度英国是一个以议会制为主的立宪君主制国家,其政权体系由中央政府和地方自治机构两部分组成。
地方自治机构在英国政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其核心是自治市,通过自治市制度,英国实现了分权和地方治理的有效结合。
自治市制度在英国有悠久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中世纪时期的市政自由。
然而,现代自治市制度的基础可以追溯到19世纪初期的改革。
当时,英国政府通过法律和行政手段逐步建立起一套现代化的地方自治机构体系。
根据英国的宪法原则,自治市在政府级别中享有相对独立的地位。
自治市行使居民自治的权力,以及一定程度的管理和决策权。
在自治市内,市长是该市政府的首要官员,并代表市民在地方事务上行使职权。
英国的自治市制度基于地方自治法和相关法规,这些法律规定了自治市的组织结构和职责。
自治市法规定了自治市的职能范围,该市所承担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公共服务、规划、交通、教育、卫生、环境保护等。
自治市政府的职能体系通常由内阁、部门和委员会组成,每个部门或委员会负责特定的领域。
自治市制度还包括选举产生的议会,即市议会,市议会是市政府的立法机构。
市议会由市民选举产生的议员组成,议员通常任期为4年或5年。
市议会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和批准执行地方政策、决策和法规。
自治市政府的财政由中央政府提供的中央拨款和议会拨款组成。
中央拨款是中央政府向自治市提供的经费,用于支持市政府履行职责。
议会拨款则是自治市政府自行筹集的财政资源,主要通过税收和其他收入来源获取。
英国的自治市制度和地方自治机构在整个国家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自治市政府为市民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推动地方经济发展,提升城市形象和居民生活质量。
此外,自治市政府还可以代表市民利益与中央政府进行协商和讨论,并对中央政府的政策提出建议。
然而,自治市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不同自治市之间的资金分配不平衡,导致有些自治市的发展受到限制。
其次,由于中央政府对地方事务的控制权,自治市政府在某些方面的决策和行动受到限制。
英国皇室与三权分立

目录
贵生爱规式英 族活好,依国 们到、从旧贵 津慈体教沿族 津善育育袭的 乐事运内这一 道业动容过些 的,、、去生 主都社兴的活 题是交趣陈方 。
•
• 皇室成员们从小就有优秀的家教对其进行 高等教育。长大之后更是进入了高等学府 进行深造。
每天都过着高档的休闲生活,会参加各种晚 会、社交场所、听音乐会、访问外国大臣。
• 另外传统上英国行政的权利是源自两方面, 一是议会通过的法例,二是英王特权。
• 英王特权是一些源自英王包邮的权利如签 署国际公约的权利、宣战权等,英王特权 也是司法权不能挑战的权利。
的着在 案现英 例有国 对的, 案法司 件例法 作及部 出普门 判通只 决法是 。内按
•
• 所以总括的说在英国立法权是最高权力, 其次是行政权而最低的是司法权。
议政合一与三权分立
英国皇室与三权分立
班级:造价BG152 组别:五组 主讲人:张志坚 指导老师:张淑春
目录
六五四三二一 、、、、、、 总英英英英英 结国国国国国 女的首皇女 皇三相室皇 在权 奢伊 英分 华丽 国立 的莎 的 贵白 实 族二 际 生世 活 地 位
人首成利邦伊 。,员亚的丽 一国等元莎 位名十首白 慈义六,二 祥上个加世 和的国拿, 蔼国家大国 的家联澳家 老元邦大联
目录
行英 政国 权的 和三 司权 法分 权立 。包 括 立 法 权 、
•
• 由于历史的缘故,并没有明文的宪法,以 至于立法权在三权分立的地位高于其他二 权。
• 因此议会所通过的任何法案皆是最高的法 案,并不受任何宪法章程的规定。
• 英国议会可以通过任何新法案而司法机构 是没有权利宣布该新法案是无效的。
目录
间能英 的够国 盛代女 会表皇 。国拥 家有 访很 问高 ,的 参社 加会 国地 际位 ,
权力分立原则英国君主立宪制度的运行机制

权力分立原则英国君主立宪制度的运行机制英国君主立宪制度是一种以权力分立原则为基础的政治体制,其运行机制包括君主权力、议会制度和法律约束三个方面。
这种制度在英国历史上逐渐形成,并在不断演变中得到完善。
首先,权力分立原则是英国君主立宪制度的核心。
根据这一原则,国家权力被划分为行政权力、立法权力和司法权力三个独立的部门,并由各个部门相互制衡和相互监督,以确保权力不被滥用。
行政权力由国家元首即君主和内阁共同负责,内阁成员由君主任命,但实际行使权力的是内阁首相。
立法权力由两个议会共同组成,包括上议院和下议院,上议院由贵族和部分教士组成,下议院则由选举产生。
司法权力由法院体系独立行使,通过审判制约其他两个部门的行为。
其次,英国君主立宪制度的运行机制以议会制度为支撑。
议会是政府的立法机构,也是政府与国民之间的桥梁。
议会由上下两个院组成,上议院主要由贵族组成,下议院则是通过选举产生。
议会行使立法、监督政府、审查预算等重要职能。
议会的议员代表国民利益,通过辩论和投票决定国家大政方针。
内阁首相则来自于在下议院中取得多数席位的政党,他是政府的首脑,负责领导国家政务。
最后,法律约束是英国君主立宪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基于英国的法治传统,法律对行使权力的限制至关重要。
英国没有宪法文件,但存在一系列法律和法规,例如《权利法案》、《国王事务法案》等。
这些法律规定了政府和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并规定了政府的权力行使范围和程序。
同时,司法机构独立于行政和立法部门,可以通过司法审查解决政府和公民之间的争议,以确保权利的保护和公正的实现。
总结起来,英国君主立宪制度的运行机制基于权力分立原则、议会制度和法律约束。
这种体制保障了各个政府机构的相互制衡和相互监督,确保政府行使权力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同时保护了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英国君主立宪制度的成功运行为其他国家提供了有益的经验和借鉴。
英国政治制度的特点

英国的政治制度是典型的君主立宪制,其主要特点是“议会至上”、以内阁为权力核心、君主虚位、政党组织严密。
首先,英国实行议会民主制,体现“议会至上”的原则。
议会至上,即立法权在三权中居于核心地位,行政和司法机关都是立法机关的一个部分,行政权和司法权实际是立法权的派生,三者互有重叠。
议会由英王、上院和下院组成,其中上院是贵族院,是主要西方国家中唯一以贵族政治为基础的政治机构。
[1]在司法权与立法权关系上,议会上院是英国最高法院,具有除苏格兰刑事案件外其他民事和刑事案件的上诉管辖权;大法官是上院议长也就是最高法院院长,同时还是内阁和执政党成员。
政党获得权力的主要途径就是赢得议会选举的胜利,即获得下院即众议院议席的多数,同时一般由获得下院相对多数的党领衔组建内阁,并由该党的领袖出任政府首脑。
其次,实行内阁制,作为“议会至上”原则在行政权与立法权关系上的制度体现。
即国家的权力体系以内阁为核心,内阁拥有国家的最高行政权力。
英国内阁由英王授权在下院中获多数席位政党的领袖组建,成员必须是议员。
内阁对下院多数负责,若下院通过对其不信任案,内阁要么辞职,要么提请英王解散下院重新大选。
下院中获得次多数席位的政党成为反对党,受法律保护,平时组成“影子内阁”,对执政党进行监督。
内阁不仅拥有行政权力,而且具有立法建议权,由执政党所控制的议会多数保证立法的通过。
再次,英王更多的是一种荣誉性职位,并无真正的实权。
在英国政治制度中,国王作为国家元首均为世袭,更多地体现为一种象征性、礼仪性意义,是在特殊情况下介入政党间的权力调解,平常较为超脱,不承担具体责任。
最后,英国政党的组织体系相对比较严密,但右翼党比左翼党要松散。
政党无论是作为群众党还是精英党,大都有一个从上到下的组织系统,乃至还有一套党的外围组织如工会、青年、妇女组织,对本党执政起着一种辅助作用,甚至可以对政府形成某些牵制。
可见,英国政治制度最大的特点是“议会至上”,司法权和立法权都出于立法权,民主政治的实质部分居于虚位君主之下。
英国政治制度

英国政治制度英国是一个单一制、君主立宪的民主国家,它的政府体系(即所谓西敏制)直接影响了许多其他国家的政治体制,包括加拿大、印度、澳大利亚和牙买加等英联邦成员国。
英国没有成文的宪法,但宪法惯例(constitutional conventions)具有宪法的作用;各种成文法和普通法共同组成了所谓的英国宪法。
英国的国家元首和理论上最高权力的拥有者是英国君主.基本信息•中文名:英国政治制度•国家:英国•代表:宪法•机构设置:政府机构组成正在加载英国国徽英国是一个单一制、君主立宪的民主国家,它的政府体系(即所谓西敏制)直接影响了许多其他国家的政治体制,包括加拿大、印度、澳大利亚和牙买加等英联邦成员国。
英国没有成文的宪法,但宪法惯例(constitutional conventions)具有宪法的作用;各种成文法和普通法共同组成了所谓的英国宪法。
英国的国家元首和理论上最高权力的拥有者是英国君主,目前为伊丽莎白二世。
实际上,女王只拥有象征性的地位,其权力的形式受到惯例与民意的约束。
但是君主基本上还是可以行使三个重要的权利:被咨询的权利、提供意见的权利和警告的权利。
一个君主在位的时间越长,经验与学识越丰富,他的意见就越会受到内阁和首相本人的重视,而这种君主与内阁之间的交流是在每周例行的秘密会议中进行的。
事实上在英国,拥有最高政治权力的人是内阁首相(现任首相大卫·卡梅伦; zh-hant大卫·卡麦隆于2010年5月11日起执政),他必须得到下议院的支持。
'君临国会'(Crown in Parliament)代表了英国的国家主权。
机构设置政府英国政府正式名称为'女王陛下政府'或'国王陛下政府'(取决于在位君主),负责英国的行政功能。
首相为政府首脑,由英国君主任命,但是依惯例此人必须是下议院中最有可能获得下议院支持的议员。
首相获任命后再挑选其他部长和行政首脑,组成政府。
浅析英国议会制度及其改革

浅析英国议会制度及其改革摘要:在国际社会政治实践中,很多国家高度认可英国的制度安排,认为它们已经非常完善,尤其是议会制度。
但是作为“议会之母”的英国,并没有裹足不前,而是不断变革,使议会制度日臻完备。
关键词:英国议会制度产生演变改革一、英国议会的产生和演变早期的议会是社会新兴阶层试图分享权力的一种方式,仅仅是国王的咨询机关,后来逐渐演化成国家公共权力分权制衡的三权(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之一。
现代议会是一个主权国家或地区的立法机关,其成员被称为“议员”。
英国是议会制度的首倡国,作为一种具有普遍社会政治经济价值的制度,议会制得到现代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认可、采用和借鉴,成为现代行使民主权利的方式之一,因而有英国的议会制被称为“议会之母”的说法。
英国议会制度可以追溯到13世纪,迄今已有近800多年的历史。
1258年,国王亨利因为干预意大利战争,不顾农业歉收和饥荒,要求贵族缴纳三分之一的收入作为军费,激起了贵族的不满。
国王亨利三世的表兄弟、妹夫西蒙德孟福尔男爵带领武装士兵闯进王宫,迫使亨利同意召开会议签订限制王权的《牛津条例》。
根据牛津条例,国家权力由贵族控制的15人委员会掌握。
牛津条例规定,国王非经议会同意不得做任何决定。
在亨利三世统治时期,僧俗贵族出席的大会已渐有议会之名,但是国王不甘心权力的失去,经常挑起事端。
1264年,孟福尔依靠贵族、骑士和市民的支持,在和国王的交战中战胜并俘虏了国王。
1265年1月,孟福尔以摄政的名义,根据《自由大宪章》(1217年)的规定,召集会议,史称“大会议”。
英国议会的雏形由此而始。
作为封建贵族的代议机构,大会议以5个伯爵和17个男爵为主体,每郡再派两个骑士和少数低级教士,若干大城市也派有市民代表。
不过,当时的议会还不能同近现代意义上的议会等同。
1295年,英王爱德华一世又召集了一届议会,史称“模范议会”,国王、贵族、骑士和城市富裕市民形成政治联合,除了大贵族和教士外,这届议会还固定地由每郡派两名骑士代表,每个大城市派两名市民代表参加,因而较“大会议”前进了一步。
英国议会及政府的立法权限

英国议会及政府的⽴法权限2019-10-13⼀、议会及其⽴法权限英国没有成⽂宪法,它的宪法是由成⽂法、习惯法、惯例组成,主要有⼤宪章(1215年)、⼈⾝保护法(1679年)、权利法案(1689年)、议会法(1911、1949年)以及历次修改的选举法、市⾃治法、郡议会法等。
英国是西⽅近代议会民主制度的发韧国,也是最早创⽴近代资本主义⽴法体制的国家之⼀。
英国议会由上院(贵族院)、下院(贫民院)、国王共同组成,⾏使国家的最⾼⽴法权。
英国议会创建于13世纪,迄今已有700多年的历史,被称为“议会之母”。
上院由王室后裔、世袭贵族、新封贵族、上诉法院法官、教会⼤主教和主教组成,共669名议员,⽆任期限制。
上院的⽴法职权主要是:提出法案;在⽴法程序中可以拖延法案⽣效;审判弹劾案;⾏使国家最⾼司法权。
下院议员由普选产⽣,共659名议员,任期5年。
下院的⽴法职权主要是:提出重要法案;先⾏讨论、通过法案;提出质询;财政法案只能由下院提出和通过。
国王被看成是“⼀切权⼒的源泉”,“国家的化⾝”,在政治⽣活中处于“临朝⽽不理政”、“统⽽不治”的地位,具有国家的象征意义。
在⽴法职权⽅⾯,国王批准并颁布法律;制定⽂官管理法规;颁布枢密院令和特许状;召集、中⽌议会会议;解散议会;任免重要官员。
但是,国王的这些权⼒主要是象征性的,⾏使这些权⼒主要还是⼀种形式。
例如,国王批准法律,必须先经由议会通过,国王只是履⾏⼀下⼿续;国王解散议会,但必须根据⾸相的决议才能采取⾏动。
英国两院的⽴法权⼒经历了⼀个互变的演化过程,即上院权⼒由盛⽽衰和下院权⼒由弱⽽强的过程。
14世纪时,⽴法权属于国王,下院只有⽴法请求权,上院则有⽴法同意权。
1688年“光荣⾰命”以后,英国确⽴了议会⾄上的原则,议会的⽴法权威和地位得到确认。
1911年的议会法颁布以后,限制了上院的权⼒,它不能像以前⼀样否决下院通过的法案,⽽只能将法案(财政法案除外)拖延2年⽣效;对于财政法案,上院只能拖延1个⽉。
第五章中世纪英国

一、威廉征服与王权的强化
1、盎格鲁·撒克逊人的制度 撒克逊人原先的氏族制在长期的征服过
程中逐步变为土地分封与军役和军功相 结合的制度 中央行政制度有两个内容:一是国王与 贤人会议;二是郡、百户区和村社三级 地方行政体系
2、威廉征服及其强化王权的措施
威廉征服开创了英国一个新的时代,从此结束了英国屡 屡被外族入侵的历史。
又名《末日审判书》,掌握各地封建主的实力
12、13世纪英国财政和司法制度改革
国王“靠自己的收入过活” →亨利一世时期有一个专门负责财务的机构开
始从御前会议中分离,称“国库法院” →12世纪,英国出现了骑士免役捐、动产税、
土地税,这些超越了古老封建义务的税项说明 国王个人财务开始向国家财政转变 → 12世纪下半叶亨利二世时期财务署已正式 成为一个专门化的政府部门
二是亨利八世时期,经过宗教改革,国王被宣布为 英国国教的最高领袖人物,教会降至从属地位
三是对地方的控制有所加强 四是议会的驯服,很少发生议会与国王的尖锐对立
三、都铎王朝时期的议会与国王
议会顺从国王的原因: 一是王权与中等阶层的联盟,构成双方关系的基础 二是都铎诸王的大政方针符合英国的国家利益,使
威廉征服后,英国迅速封建化:
一是威廉本人直接占有全英国1/7的耕地和几乎全部的 森林
二是威廉给封臣的土地分散于各地
三是1086年,要求全国大小封臣和骑士直接向国王宣 誓效忠,确定了自己是所有领主的直接宗主的地位,使 “我的附庸的附庸不是我的附庸”的习俗在英国失效
四是在地方制度上沿袭了盎格鲁·撒克逊人的分郡制度 1086年进行全国财产清查,并汇编成《土地清册》,
议会与国王的关系基本上是合作和良好的 三是国王成为议会的一部分 都铎时期的英国基本上仍然是一个尊重法律的社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简介:在新课改下,我们用教材来教知识,而不是教教材上的死知识。
教师对教材的灵活运用以及对教材内容的拓展就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是一篇教学反思,短小精悍,在学完近代英国政体后,对开阔学生的视野和能力的提高,将会发挥很好的作用,同时也可作为教师教学反思的范例。
浅析英国的分权制度
许炳贤
18世纪启蒙运动在法国进入高潮时期,孟德斯鸠提出三权分立学说,强调权力的制约与平衡,主张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部分,以防止专制,这成为资产阶级反封建的思想利器。
但在实践中,真正将孟德斯鸠思想付诸实施的首先是在美国,先进制度的创立也造就了美国的繁荣与强大。
美国是典型的三权分立政体,立法权赋予国会,行政权赋予总统,司法权赋予联邦法院。
与美国相比,英国的分权体制似乎不太清晰。
尽管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对当时英国的宪政大加赞赏:认为三权分立是英国公民自由的保障。
但事实上,英国的责任内阁制凸显的是二权分立——立法权属于议会,行政权属于内阁首相,其原则体现了集体负责的精神,本质上是给内阁与议会制定的一个游戏规则。
那么人们不禁要问,英国的司法权跑到哪里去了?这也是学生在学完美国后不断在思索的问题。
数百年来,英国两权混合,司法权归于立法机关议会,形成了自己独特的风格,也构成英国的历史传统。
英国议会分上议院(贵族院)和下议院(平民院),由上议院中的法律贵族行使最高司法权。
理论上,上议员(除司法议员)有权参与审案,司法议员有权参加立法。
但实践中,司法议员不参加立法,其他议员不参与审案,这两部分议
员分工明确。
所有的司法议员都经过独立机构的遴选,具有高度的专业性。
司法议员一经任命,终身任职,非经两院联合弹劾不受罢免。
因此,英国的司法机制在制度层面也具有很大的独立性。
但历年来,英国这种隐形的三权分立模式,备受抨击,在不折不扣贯彻孟德斯鸠分权思想的美国人看来,这简直是难以理喻的“怪癖”。
近年英国在政体上也追随美国,自2003年,英国启动宪政改革,2009年正式设立最高法院,这个被孟德斯鸠认为权力制衡最彻底的国家,终于在形式上实现了三权分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