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新增就业人数考核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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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指标解释

就业指标解释

二、指标解释(一) 人社统EP1号表1.城镇新增就业人数指报告期内城镇累计新就业人数减去累计自然减员人数。

2.城镇累计新就业人数指报告期内城镇累计新就业的城镇各类单位(包括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就业人员和各种灵活形式就业人员的总和。

3.自然减员人数指报告期内因退休、伤亡等自然原因造成的城镇累计减少的就业人员。

4.就业困难人员指符合就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规定的相关条件的人员,一般指大龄、身有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

具体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

(二) 人社统EP2号表1. 本期新登记的失业人数指报告期内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在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登记失业的人员总数。

登记失业人员是指在劳动年龄(16周岁至退休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并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的城镇常住人员。

其中,没有就业经历的城镇户籍人员,在户籍所在地登记;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

2.登记失业人员本期就业人数指报告期内登记在册的失业人员中从失业状态转为就业状态的人数。

3.期末实有登记失业人数指报告期末,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登记在册的失业人员总数。

期末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应全部统计为登记失业人员。

4.高校毕业生指普通高等学校(按照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批准举办的,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招收高中毕业生为主要培养对象,实施高等教育的全日制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其他机构)毕业生,包括专科、本科和研究生。

5.期末从业人员总数指截止报告期末,辖区内城镇劳动年龄人口中就业人员及离岗职工总数,不包括聘用的离退休人员,台、港、澳和外籍人员及使用的农村劳动力。

数据来源为同级统计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的同期统计数据:(1)统计部门对单位从业人员和劳动报酬情况的统计中,扣除使用的农村劳动力、聘用的离退休人员、聘用的台港澳人员和外籍人员之后的单位从业人员数及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2)工商管理部门对私营企业情况统计中的城镇投资人数、城镇雇工人数及对个体工商户情况统计中的城镇从业人员数。

就业主要指标解释

就业主要指标解释

主要指标解释一、人社统EP1号表1、城镇新增就业人数:指报告期内城镇累计新就业人数减去累计自然减员人数。

2、城镇累计新就业人数:指报告期内城镇累计新就业的城镇各类单位、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社区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和各类灵活形式就业人员的总和。

3、自然减员人员:指报告期内因退休、伤亡等自然原因造成的城镇累计减少的就业人员。

4、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人数:指报告内,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登记的就业转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的人数。

5、就业困难人员:指符合就业促进法规定的相关条件的人员,一般指大龄、身有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

二、人社统EP6号表1、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指各级政府举办的,为劳动者提供公益性岗位就业人才服务的机构。

2、本期办理就业登记人数:指报告期内,用人单位和个人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涉及人员总人次数。

3、本期单位登记招聘人数:指报告期内,用人单位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登记备案,并委托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帮助招聘、推荐的岗位空缺所对应的总人次数。

4、登记招聘人员的单位数:指报告期内,委托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招聘人员的用人单位的数目。

5、本期登记求职人数:指报告期内,求职者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登记备案,并委托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帮助介绍、推荐工作的总人次数。

6、应届高校毕业生:指离校未满一年(毕业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包括专科、本科和研究生。

7、农村劳动者:指农村户籍的本地及外地劳动者;在已取消城乡户籍区分的地区,指原为农村户籍的劳动者。

8、本期接受职业指导人数:指报告期内接受过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或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邀请的有关专家职业指导的总人次数。

9、本期接受创业服务人数:指报告期内接受过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供创业服务的总人次数。

10、期末代理保管人事档案人数:指报告期末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代理保管人事档案所对应的总人数。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15•【字号】兰政办发[2012]196号•【施行日期】2012.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兰政办发[2012]19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办法(试行)(2012年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确保各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任务如期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目标管理责任考核遵循“客观公正、考核有据,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原则。

第三条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的考核,由市政府统一安排,市人社局具体负责考核的组织、协调、评定等工作。

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兰州市调查总队负责审核提供“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率”等数据。

第四条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局考核工作办公室,负责考核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考核内容第五条本办法所考核内容为:市政府与各县区政府签订的目标管理责任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目标;市人社局与各县区人社局签订的工作目标。

第六条平时考核内容。

1.基础工作完成情况。

目标指标数据的统计过程检查,包括统计台账、报表、方法、程序和结果的检查核对;目标指标数据的现场检查,包括县区业务经办数据库、有关业务经办记录、财务凭证的检查;需要检查的其它内容。

2.季度报表的上报情况。

主要考核各县区是否按时上报截至季末的各项指标完成情况和与目标考核有关指标的季度报表;各县区目标责任各项指标完成情况和上报的业务报表数据是否一致等。

工作考核细则表

工作考核细则表
4、社会化管理服务等级单位数量达到社区总数的60%,得10分;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0.1分。
5、企业退休人员和遗属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率达到纳入管理人数的100%,得10分;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0.1分。
6、积极开展企业退休人员文体活动,街道每季度组织1次,社区每月组织1次,得5分;每少一次,扣0.1分。
新型农村(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100分
1、工作责任落实情况(15分)。是否责任明确,街道、村(居)工作落实到专人,没有落实的,不得分。
2、参保、领取人员申报工作(25分)。新增参保人员在缴费一个月后未及时办理缴费证的,一次扣5分;办理参保、领取手续,按照张农险[2011]5号文件要求,是否及时、准确上报各类材料,出现漏报、错报现象的,一次分别扣5分;直至扣完为止。
5、生育保险参保任务完成率及增量(20分)。未完成计划的本项不得分。
6、劳动保障基层平台经办率(10分)。辖区内新增城镇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及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通过劳动保障基层平台系统经办率达到90%以上。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0.1分。
城镇医疗保险
100分
1、参保资料齐全并及时整理归档的,得15分,未及时归档的扣5分。
5、档案管理情况(15分)。按照张农险[2011]5号文件要求,是否建立参保人员档案、整理是否规范,未建立的不得分;检查中,发现未达到规范化要求的扣5分。
6、按时参加和完成业务部署活动情况(15分)。未参加业务指导会或培训的,分别扣5分,未按时完成业务部署任务的不得分。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
100分
1、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率达到100%,得5分;达不到的,本项不得分。纳入社区管理的比例达到98%,得5分;达不到的,本项不得分。

0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报表制度指标解释

0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报表制度指标解释

四、主要指标解释GS综合部分(一) 人社统GS1号表1. 下岗失业人员:指年初结转和本年新增下岗职工之和。

(二) 人社统GS2号表1.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指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和工作机构。

其中,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指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局(包括政府原人事部门设立的人才服务局和原劳动保障部门设立的就业服务局);公共就业服务工作机构指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包括政府原人事部门设立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和原劳动保障部门设立的职业介绍中心),以及就业训练中心、创业服务中心、劳动服务企业管理中心、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等专业性服务机构。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指依法设立,隶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接受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业务指导,具体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理社会保险事务,提供社会保险服务的专门机构。

包括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和业务办理工作的各类组织和机构。

3.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是指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内设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或依法受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事业编制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4.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是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的实体化办案机构(仲裁院、仲裁办、仲裁中心等)。

5.职业培训(技工教育)教研指导机构:是指主要承担职业培训和技工院校教学研究和教学方法总结推广、教学计划与课程标准开发、教材开发与推广、职业培训和技能人才培养的理论研究及成果转化等工作,并对技工学校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师资队伍建设、专业设置、校企合作招生等工作进行技术指导的机构。

6.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指对劳动者职业能力水平进行客观评价和社会认证的机构。

包括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职业技能鉴定所、行业特有工种鉴定站和其它考核鉴定机构。

7.劳动保障基层工作平台:各级人民政府在街道和乡镇设立的承担劳动保障业务服务和事务管理工作的工作机构,以及在社区和行政村设立的劳动保障服务窗口。

新增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考核方案2篇

新增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考核方案2篇

新增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考核方案 (2)新增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考核方案 (2)精选2篇(一)考核目标:1. 提高就业率:着力推动就业创业政策的落地实施,努力提高就业质量和就业人数,确保就业率持续稳定增长。

2. 促进社会保障发展:加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社会保障水平,为全体劳动者提供更加稳定和可靠的保障。

3. 保障就业权益:加强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加大对非法用工和违法解雇的打击力度,确保劳动者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考核指标:1. 就业率指标:- 基本就业率:衡量就业市场供求状况的指标,以劳动力参与率和失业率为主要指标。

- 外出就业率:衡量农村劳动力流动就业状况的指标,以农民工就业率为主要指标。

- 高校毕业生就业率:衡量高等教育对就业市场需求的适应能力,以高校毕业生就业率为主要指标。

2. 社会保障指标:- 社会保险覆盖率:衡量社会保障制度的普惠性和覆盖面的指标,以社会保险参保率为主要指标。

- 社保待遇水平:衡量社会保障水平的指标,以社会保险待遇标准为主要指标。

- 公共就业服务覆盖率:衡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覆盖面的指标,以公共就业服务覆盖率为主要指标。

3. 劳动者权益保障指标:- 非法用工打击力度:衡量打击非法用工行为的力度,以非法用工查处案件数为主要指标。

- 劳动争议解决率:衡量劳动争议解决效能的指标,以劳动争议解决率为主要指标。

具体考核方法:1. 进行定期数据监测和分析:定期收集就业和社会保障相关数据,进行数据监测和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和短板,提出改进措施。

2. 制定年度考核目标:根据国家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目标,制定年度考核目标,并明确责任主体和考核时间节点。

3. 进行绩效评估:根据考核指标和数据,对各地区和单位进行绩效评估,按照绩效评估结果进行排名和奖惩措施。

4. 配套政策支持:对表现突出的地区和单位给予政策支持,激励其继续做好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

5. 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各类媒体渠道,宣传考核目标和结果,引导各地区和单位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

2022年城镇新增就业考评工作方案

2022年城镇新增就业考评工作方案

2022年城镇新增就业考评工作方案为做实城镇新增就业实名制登记工作,客观公正地反映和评价各镇经济发展水平对就业工作的带动情况,综合反映我县经济发展水平,顺利实现年度增比进位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对象27个镇(乡)。

二、考评内容对照年初下达的城镇新增就业目标任务,考核城镇新增就业实名制信息登记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信息完整和真实情况。

(一)目标完成情况。

主要考核镇(乡)工作开展情况,城镇新增就业实名制工作台帐建立情况,季度和年度预期目标完成情况等。

(二)信息完整。

主要考核镇(乡)录入《XX省劳动就业信息系统》的新增加人员信息完备情况。

三、考评办法第一季度:考评时间为2022年3月10日至31日,主要考核第一季度预期目标完成情况。

评分标准:完成季度预期目标数的不扣分,未完成的扣0.1分第三季度:考评时间为2022年9月10日至30日,主要考核季度预期目标完成情况。

评分标准:完成季度预期目标数的不扣分,未完成的扣0.1分。

第四季度:考评时间为2022年11月1日至15日,主要考核年度预期目标完成和信息真实性情况。

评分标准:对信息登记完整,按时完成年度预期目标任务的不扣分,未完成的扣0.5分;县级组织当年度二次抽查时,准确率在70%以下的扣0.3分,71%—80%的扣0.2分,81%—89%的扣0.1分,90%以上的不扣分;登记信息不完整的扣0.1分。

四、奖惩措施根据县城镇新增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的检查情况,分别计算镇(乡)分值,作为年终奖惩的依据。

(一)奖励1.工作成绩突出的全县表彰奖励。

2.在市级以上部门组织的各季度信息抽样调查中,分别给予经济奖励。

即:省、市抽样调查时信息被判定为真实的,每次分别奖励该镇(乡)人力资源和社会服务中心30元/条,同时给予被抽查人充值手机话费100元;3.第二季度、第四季度抽查的平均准确率作为城镇新增就业工作经费的计发依据,标准为:平均准确率在71%—80%的,按6元/人计发;平均准确率在81%—89%的,按8元/人计发;平均准确率在90%以上的,按10元/人计发。

就业与社会保障考核工作方案

就业与社会保障考核工作方案

4就业与社会保障考核工作方案一、方案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就业与社会保障问题日益受到广泛关注。

为进一步提高就业与社会保障水平,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成果,我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

为检验这些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特制定本考核工作方案。

二、考核目标1.全面评估各地区就业与社会保障工作成效,推动政策措施落地生根。

2.发挥考核的激励和约束作用,促进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就业与社会保障工作。

3.提高就业与社会保障工作水平,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贡献力量。

三、考核内容1.就业方面:(1)城镇新增就业人数及完成任务情况。

(2)失业率控制情况。

(3)高校毕业生就业率。

(4)就业困难人员帮扶情况。

(5)职业技能培训及补贴政策落实情况。

2.社会保障方面:(1)养老保险覆盖面及参保率。

(2)医疗保险覆盖面及参保率。

(3)失业保险覆盖面及参保率。

(4)工伤保险覆盖面及参保率。

(5)社会救助制度落实情况。

四、考核方法1.数据采集:通过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区等渠道收集相关数据。

2.现场核查:对部分地区进行实地考察,了解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3.民意调查:通过问卷调查、访谈等方式了解人民群众对就业与社会保障工作的满意度。

4.综合评价:结合数据采集、现场核查、民意调查等情况,对各地区就业与社会保障工作进行综合评价。

五、考核流程1.考核启动:召开考核动员会,明确考核任务、考核内容、考核方法等。

2.数据采集: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区等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数据。

3.现场核查:考核组对部分地区进行实地考察。

4.民意调查:开展问卷调查、访谈等,了解人民群众对就业与社会保障工作的满意度。

5.数据分析:对采集到的数据进行整理、分析。

6.综合评价:结合数据采集、现场核查、民意调查等情况,形成考核报告。

7.考核结果反馈:将考核结果反馈给各地区,督促其改进工作。

六、考核结果运用1.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各地区政府工作绩效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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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乡镇就业工作考核细则
工作项目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目标任务
完成情况80分
1、新增就业岗位
20
完成目标数得满分,未完成任务的按比例计分。
2、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
25
正常使用《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系统且完成目标数得满分,未完成按比例计分。
3、转移农业劳动力人数
20
完成目标数得满分,未完成任务的按比例计分。
4、农村劳动力资源信息覆盖
15
根据农村劳动力资源的数量按比例抽查,信息准确率为100﹪得满分,不准确的按比例扣分。
基础工作20分
1、建立健全相关台帐
6
乡镇劳务输出人员基本情况、新增就业岗位等十三个台帐齐全得满分,台帐不完整或未及时更新的每个扣0.5分。
2分,缺报或错报一次的按扣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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