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建委关于印发《外来建筑企业进汉登记备案管理工作程序(暂行)》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省外建筑企业进鄂登记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省外建筑企业进鄂登记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7.15•【字号】•【施行日期】2020.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加强省外建筑企业进鄂登记管理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局,各有关企业(单位):为深入开展工程建设行业专项整治工作,加强我省建筑市场监管,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行为,有效遏制串通投标、资质挂靠等违法违规现象,现就加强省外建筑企业进鄂登记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省外建筑企业(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进鄂承揽工程建设相关业务的,必须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若干规定》(建市〔2015〕140号)和省住建厅《关于推动全省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通知》(鄂建文〔2015〕83号)要求,在“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如实登记录入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施工企业)、企业诚信守法承诺书、在本地承揽业务负责人的任命书及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二、对于目前一体化平台上存在的一些企业登记信息不全、信息缺失、实效的信息更新不及时等问题,请有关企业尽快按要求整改。
三、自2020年8月1日起,凡发现有信息登记不齐全、有效信息更新不及时(如进鄂负责人授权逾期等)的企业,系统管理员将采取措施将其移除。
相关企业如需继续进鄂承揽业务,必须重新按要求登记。
四、鼓励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市场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
凡发现有登记信息不实、上传证照造假的,参与围标串标扰乱建筑市场正常秩序的,将依法坚决查处。
联系电话:一体化平台技术咨询:************有关政策咨询:************、68873409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2020年7月15日。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12.24
•【字号】武城建〔2018〕97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市城建委关于转发省住建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的
通知
武城建〔2018〕97号
各区(开发区)建设局、市建管有关站办,各有关开发建设单位:
现将《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函)〔2018〕52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落实。
结合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际,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备案机关不再另行颁发竣工验收备案证。
建设单位凭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资料办理不动产登记等其它有关手续。
样式见附件1。
二、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进行了优化。
样式见附件2。
三、市城建委
关于印发《武汉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武城建规〔2010〕211号)已到期自动失效。
四、本通知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12月24日。
办理外地进汉建筑施工企业备案

办理外地进汉建筑施工企业备案作者:来源:汉中市城乡建设规划局时间:2012年07月06日外省进汉的建筑施工企业持在省厅备案登记证书、外地市进汉的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二级及以上资质,在我局进行登记备案后方可在我市域内从事相关建设活动。
备案分两种方式,单项工程备案和年度备案。
一、单项工程备案外省外地市进汉企业(含劳务企业),原则上都实行单项工程备案。
备案提供以下材料:1、《外地进汉建筑施工企业备案登记申请表》(一式二份);2、外省施工企业须有陕西省住建厅的进陕证明;本省外地市施工企业须有注册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介绍信;3、企业法人介绍信;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5、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授权委托书;6、企业出具的该项目部组成人员名单及相应的个人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含社保证明、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7、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或《中标通知书》。
二、年度备案长期在汉施工的外省或外地市进汉企业,若在汉中成立有分支机构、且办理了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及管理人员,经我局核查后,可办理年度备案。
年度备案应提供以下材料:1、《外地进汉建筑施工企业备案登记申请表》(一式二份);2、企业法人介绍信,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介绍信;3、企业法人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副本原件及复印件);4、在汉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办公场所证明、办公设备购置凭证复印件及清单;5、在汉负责人的企业法人任命文件,要有法人签字及总公司行政公章;在汉负责人简历及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劳动合同和社保证明原件、复印件;在汉技术人员名单及相应的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注册证、岗位证、与总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书副本原件、复印件。
年度备案的企业在备案有效期内投标时,还应提供在我局备案的备案登记申请表等。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省外进鄂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2010]52号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省外进鄂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2010]52号](https://img.taocdn.com/s3/m/ca0f3547814d2b160b4e767f5acfa1c7aa008211.png)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省外进鄂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省外进鄂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2010]52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近期建筑市场行为检查中发现,大量省外建筑业企业进入我省围标串标,工程实施中还存在转包和违法分包、劳务用工不规范、拖欠劳动者工资等问题。
为认真贯彻落实湖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鄂政办发【2010】12号),规范建筑工程市场行为,建立健全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外省建筑业企业进鄂管理办法》(鄂建【2008】1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外地进鄂建筑业企业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省外建筑业企业进鄂从事建筑经营活动,必须先到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后,凭省建管局核发的《外省建筑业企业进鄂施工投标、单项或年度备案表》到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未经省级备案的省外建筑业企业,各地不得直接办理进鄂手续。
二、严格执行省外企业进鄂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外地建筑业企业办理进鄂备案时,进鄂主要工程技术人员中包括5名一级注册建造师必须是在本企业注册的员工,建造师原件实行押证管理,押证数量根据企业在鄂承接工程的多少确定,至少须有3名一级建造师证书原件由省建管局留存,在企业退出我省建筑市场时退还。
外省企业进鄂办理备案手续,备案资料经审核合格后由省建管局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诚信守法和廉政约谈,签署诚信守法和廉政承诺书后发放备案证,约谈具体时间由省建管局提前通知备案企业。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转发省住建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及换发新版建筑业资质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转发省住建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及换发新版建筑业资质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11.10•【字号】武城建〔2015〕194号•【施行日期】2015.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市城建委转发省住建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及换发新版建筑业资质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武城建〔2015〕194号各区(开发区)建设局,有关建筑业企业:近期省住建厅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建办市函[2015]870号),下发了《转发住建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及换发新版建筑业资质换证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建办[2015]269号)和《关于启用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系统的通知》(鄂建办[2015]271号),现转发给你们,并就我市贯彻执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及换发新版资质证书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换证的范围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规定的对应换证类别和等级要求,并按照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以下简称原标准)取得的旧版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资质及脚手架和模板作业分包资质证书的企业。
从2015年10月9日起,旧版劳务分包企业资质(脚手架和模板作业分包除外)证书暂不换证。
二、换证的程序(一)市城建委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程序1、企业申请资质换证,应登录“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按照相关要求填报企业信息后,申请打印《湖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申请表》,并上传企业原资质证书副本的原件扫描电子文档。
企业提交的《湖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申请表》中资质信息与企业换证前资质信息不相符的,企业应首先申请资质信息的核实更改,更改资质信息经各初审部门核对汇总后,市城建委将通过“建筑业企业资质信息备案系统”予以核实更改。
武汉建设工程施工备案流程

一、网上申报1. 首先,承包人需登录武汉市政府门户网站,进入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信息系统。
2. 根据合同的具体性质和内容,在对应的合同备案表中填写相关信息。
3. 完成信息填写后,打印出带条型码的合同备案表。
二、准备备案材料1. 根据工程项目的类型,准备相应的备案材料。
常见的建设工程合同备案材料包括:- 勘察合同备案:勘察合同原件3份,勘察合同备案表6份。
- 设计合同备案:设计合同原件3份,设计合同备案表6份。
- 招标代理合同备案:招标代理合同原件3份,招标代理合同备案表6份。
- 造价咨询合同备案:造价咨询合同原件3份,造价咨询合同备案表6份。
- 施工合同备案:施工合同6份原件,施工合同备案表6份,中标通知书1份(复印件加盖原件存放单位公章),招标文件原件1份,类别确认书1份(复印件加盖原件存放单位公章)。
三、办理备案手续1. 合同当事人携带准备好的备案材料,前往合同备案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2. 合同备案管理机构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
四、正式签发合同备案表1. 审核通过后,备案机构将在备案表上加盖合同备案专用章,正式签发合同备案表。
2. 合同备案表是工程项目施工的重要凭证,需妥善保管。
五、备案材料核验1. 在施工许可证办理过程中,相关部门将对备案材料进行核验。
2. 核验通过后,方可发放施工许可证。
六、其他注意事项1. 建设工程合同的备案是有期限的,中标人需在订立书面合同后的7日内完成备案。
2. 备案流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及时与备案机构沟通,确保备案工作顺利进行。
总之,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备案流程主要包括网上申报、准备备案材料、办理备案手续、正式签发合同备案表、备案材料核验等环节。
各环节需严格按照规定执行,确保工程项目合法合规进行。
在备案过程中,如遇到任何问题,请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以便顺利完成备案工作。
外省工程监理企业进鄂备案表

外省监理企业进鄂须知
一、市场准入规定
1、近两年来未发生过建设部102号令第五章第三十六条至三十九条行为;
2、具有乙级以上监理资质。
二、准入程序
1、参加公开招标投标或邀请招标投标;
2、中标后办理监理工程项目备案。
三、投标须提供以下资料
1、外省工程监理企业进鄂投标备案表一式四份(可网上下载);
2、所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出监理介绍信;
3、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
4、所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诚信证明(内容同市场准入规定1);
5、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6、法人授权委托书;
7、拟进鄂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两人)、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及岗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监理工程项目备案
1、中标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2、监理合同原件副本;
3、进鄂监理人员计划生育责任状。
附:外省工程监理企业进鄂投标备案表
外省工程监理企业进鄂投标备案表
监理企业名称中国建筑****(盖章)
企业负责人***(盖章)企业所在地北京
湖北省建设厅制
进鄂监理人员名单。
武汉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

市城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武城建规〔2010〕211号委直属建管各单位,各区建设局、质监机构,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现将《武汉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日武汉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住建部、湖北省有关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武汉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下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案。
第三条市城建委负责全市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区(开发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下称“监督机构”)按照建筑工程市区分工管理有关规定,分别对其监督管理工程的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五条市城建委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其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由市城建委委托市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区(开发区)建设局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其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由各区(开发区)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
负责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部门下称“备案机构”。
第六条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并负责申办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七条工程符合下列条件方可进行竣工验收工作:(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合格证及必要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建筑各分部工程应当有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分别签署的验收合格文件。
(五)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并加盖监理单位公章;未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武汉市城建委关于印发《外来建筑企业进汉登记备案管理工作程序(暂行)》的通知
各区建设局、建管站(办),市建管有关站(办),外地驻(省)汉建管站(办事处),有关外来建筑施工企业:
为加强我市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湖北省建筑业企业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武汉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与公示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外来建筑企业进汉登记备案管理工作程序(暂行)》,现将该程序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五日
外来建筑企业进汉登记备案管理工作程序(暂行)
为加强我市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湖北省建筑业企业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武汉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与公示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登记备案范围
凡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且企业营业执照不在武汉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进入武汉建筑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建筑企业,应当到市城建委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二、登记备案程序及规定
(一)外地建筑企业进汉进行经营活动,应携带相关资料在武汉市城建委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市城建委建管办具体负责外地企业进汉备案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在武汉市工程建筑交易中心设立受理办事窗口(以下简称办事窗口),统一受理外地企业进汉备案申请。
(二)外地建筑企业备案登记分为单项登记备案(主要针对单项工程的施工的建筑企业)和年度登记备案。
(三)申请登记备案外来企业应提供下列资料:
1、单项登记备案
(1)执行国家住建部和省住建厅的各项规定,加强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市场行为,加强诚信建设等相关情况;
(2)《外地施工企业进汉单项备案登记申请(审查)表》(含诚信经营承诺书);
(3)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
(4)《企业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由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本省企业由所在地级市提供、外省企业由所在省级提供)出具的介绍信及近两年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不良行为的证明;
(6)企业法人对进汉行政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任命(委托)文件、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7)拟派进汉建造师的注册建造师证书、个人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复印件上需加盖单位公章,其中在注册建造师证书复印件上要加盖“执业印章”);
(8)单位为进汉行政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办理的社会保险凭证;
(9)在湖北省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参与投标的外地企业,中标后可持《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和上述资料在武汉市办理进汉备案手续。
2、首次申请办理年度备案登记的除应提供上述单项备案(1)、(4)、(5)、(6)、(8)的资料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外地施工企业进汉年度备案登记申请(审查)表》(含诚信经营承诺书);
(2)近两年已办理的进汉单项备案证明,并在汉承接的两项已完工项目业绩证明(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及验收证明);
(3)拟派驻在汉的注册建造师、工程技术人员、财务人员及“五大员(施工、材料、安全、质监、预
算或造价员)”名单和相关人员的注册证、职称证、上岗证原件及复印件;
(4)驻汉机构设立文件,在汉固定办公场所及本地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四)市城建委“办事窗口”工作人员负责企业申请资料的受理审查、证件核验,对符合条件的外地建筑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进汉备案登记手续的办理(对申请单项备案的企业将出具《外地建筑企业资质认证证明单》,对申请年度备案的企业发放《外地来汉建筑企业备案登记证》)。
对申请办理年度备案登记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可对其驻汉机构、办公地点、注册建造师及相关工程技术管理人员等内容进行实地核查。
(五)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后,将由“办事窗口”工作人员再将有关企业相关资料信息输入市城建委“企业中心数据库”,作为企业在武汉建筑市场活动的基本信息。
中央及省直在汉企业应每年定期向市城建委“办事窗口”报送在汉主要负责人、办公地址、联系方式、资质等级、经营情况、管理及技术人员等基本信息。
(六)外来建筑企业凭《外地建筑企业资质认证证明》(单项备案)或《外地来汉建筑企业备案登记证》(年度备案)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后,依法开展相关业务和项目投标活动。
(七)外地建筑企业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的,其驻汉负责人(法人授权委托人)应持法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到场办理备案手续。
(八)外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武汉地区设立了管理办事机构的,可以由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统一在“办事窗口”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并配合武汉市城建委组织的安全生产、质量、文明施工等监督检查。
(九)已办理了备案登记手续,并已在汉从事工程施工的外地企业,应当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及固定联系电话。
如企业名称、经营范围、主要管理人员、办公场所、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的,应从变更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到市建管办“办事窗口”办理备案登记变更手续。
三、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外来建筑企业,在武汉建筑市场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市场行为情况。
监督检查方式为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和专项稽查。
(二)在汉年度登记备案的外来建筑企业,实行年度定期监督检查制度(在每年3至7月份)。
对年度监督检查合格的外来建筑企业,在《外地来汉建筑企业备案登记证》的年检有效期内,方可在武汉地区建筑市场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三)对未办理进汉登记备案手续,擅自在汉施工的;提供虚假证明和伪造证件的;在监督检查中不符合要求;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经调查核实的企业,应限期整改,整改期限内在武汉市建筑市场暂停新承接工程业务活动、对逾期不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将取消进汉备案资格,并依据《武汉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与公示办法(试行)》相关规定,作为该企业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公示,同时向企业注册地的省级(本省为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相关情况。
(四)被取消进汉备案资格的外地企业,从取消备案资格之日起,一年内不予办理进汉登记备案手续。
四、其他规定
(一)外来建筑企业应当以企业法人申请进汉备案登记,其企业法人名称与申请材料中相关证书名称应保持一致,对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不予办理登记备案。
(二)市城建委对外来建筑企业进汉备案登记的申请材料实行档案管理制度,其档案管理时限为:单项备案登记申请资料至少1年、年度备案登记申请资料至少2年,备案时间以批准备案登记之日起始时间计算。
(三)在汉从事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的建筑企业的备案登记工作由市建筑市场管理站负责实施。
(四)外来工程监理企业进汉备案登记参照本工作程序执行。
(五)本工作程序从2010年9月1日起实施。
凡过去相关文件规定与本工作程序不一致的,以本工作程序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