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建委第68号文
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

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武建〔2006〕99号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各施工图审查机构,有关管理部门:现将《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市建委设计处反馈。
???????????????????????????????????????????????????????????????????? ???? 二○○六年四月二十日??????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保证勘察设计质量,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实施审查制度。
施工图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包括民用建筑工程、工业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市政工程,包括城市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燃气工程、供热工程、道路工程、桥隧工程、公共交通工程、风景园林工程、环境卫生工程)。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第四条武汉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全市施工图审查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并负责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的初审上报工作。
武汉市建设工程设计审查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设计审查办)受市建委委托对全市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中心城区)施工图审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武汉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武汉地区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武汉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武汉地区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9.10•【字号】武建[2004]235号•【施行日期】2004.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武汉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武汉地区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暂行规定》的通知(武建[2004]235号)市建管各站办,各区建设局、建管站,各工程监理单位:现将《武汉地区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上报市建委。
二00四年九月十日武汉地区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全面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对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行为,提高建设工程监理水平,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93号)、《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等有关法规、标准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武汉地区从事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单位及个人,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负责制,系指由总监对外代表监理单位全面履行监理合同,行使合同赋予的权限,对内负责主持项目监理机构的日常工作,最终实现委托监理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目标所应承担责任的总称。
根据工程建设规模与技术复杂程度,以及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必要时可设置总监代表。
总监系指接受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委托监理合同的执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监理工程师。
总监代表系指经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总监书面授权,代表总监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的项目监理机构中的监理工程师。
第四条总监必须是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经注册的监理人员,并应具有三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总监代表应由具备二年以上同等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经国家注册的监理工程师担任。
武汉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武汉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武汉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市建设有关局、各区建委、各建设(开发)、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市建委直属有关单位:现将《<武汉市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建委一九九九年五月三十一日武汉市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武汉市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商品混凝土,是指由胶凝材料、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组分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厂)经计量、拌制后采用专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三条本市生产、销售商品混凝土的单位,建设工程建设、施工、设计、监理单位和建设管理机构,均须执行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武汉市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商品混凝土行政主管部门;武汉市商品混凝土管理站承担全市商品混凝土管理的日常工作,由市建委实施的处罚,委托市商品混凝土管理站实施;各区建筑管理站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管理局,负责本区域内商品混凝土使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江岸、江汉、(石+乔)口、汉阳、武昌、洪山、青山区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建设工程,凡混凝土结构工程,砖混结构建筑工程基础部分以及上部结构中一次混凝土浇筑量在10立方米以上,市政道路桥梁工程一次混凝土浇筑量在30立方米以上的,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东西湖区应推广、使用商品混凝土,其余有条件的区应逐步推广、使用商品混凝土。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2.23•【字号】武城建规〔2016〕4号•【施行日期】2016.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各区建设局,市建管各站办,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为适应监理行业改革要求,促进我市监理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将修订后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市城建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武城建规〔2013〕4号)作废。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6年2月23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监理市场,提高建设工程监理服务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湖北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新、改、扩建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工程和装修工程,城市道路桥梁、轨道交通、隧道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管理部门】按照市、区分工原则,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对市管、区管建设工程监理实施监督管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各区建设工程监理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第四条【监理取费】湖北省建设监理协会制定出台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计费规则》(鄂建监协【2015】7号)作为监理单位遵循行业自律原则进行工程监理费报价与监理合同签订的参考依据,以及相关单位编制工程概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参照依据。
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办事指南(完整版)武汉东湖高新区

东湖开发区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办事指南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建设管理局编印一、工程报建(一)受理地点: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六楼联合办公中心建设管理局窗口,电话:67880729(二)报建范围:凡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专业工程建设项目在施工发包前,建设单位(建房人)必须办理报建手续。
(三)申报资料:1、东湖开发区建设工程项目报建表(1式6份)。
2、建设工程项目批准文件或民营企业董事会决议。
3、建设项目用地的有效证明文件。
4、工业项目核准文件或相关部门认证工业项目文件(工业项目)。
(四)办理程序:1、登陆“武汉建设网”进入“办事大厅”,点击“工程报建”链接,按提示获取企业登录号及动态密码。
2、登陆“武汉建设网”进入“工程报建”,输入登录号及密码,填报工程报建表后点击“网上提交”,打印6份并加盖公章。
3、提交工程报建表7日内(逾期系统自动删除,须重新申报)携带上述工程报建表和申报资料的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2份到报建受理窗口审查,资料齐全并与报建表数据核对无误后收取资料批准报建手续,由报建员盖章及上网发布报建信息,并告知相关事项。
特别提示:报建时获取的登录号末尾加“A”(大写A),使用“111111”(6个1)的默认密码,可以登录“中国武汉建设信息网”进入“招标人工作区”进行后续招标手续网上操作。
(五)办理时限:即办(六)工程报建告知事项1、施工许可前置审查事项(1)图审机构施工图审查(2)消防部门消防设计审查或备案(3)安监局危险化学品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工业项目)2、施工许可前置管理事项(1)建筑工程、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2)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监督登记(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4)建设工程现场施工条件(工业项目签订承诺书)(5)专项基金、专项资金(工业项目签订承诺书)3、施工许可前置其他事项:银行保函或证明二、施工图设计审查(一)受理地点: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六楼联合办公中心图审窗口,电话:67880729(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流程1、提交报建号2、提供完整施工图勘察设计图资料(只看原件,复印件图审机构需要)3、受理:①符合受理要求发放《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受理通知书》。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装配式建筑、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专项检查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装配式建筑、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7.11•【字号】武城建〔2018〕50号•【施行日期】2018.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装配式建筑、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专项检查的通知各区(开发区)建设局(建委),市建筑节能办、市建筑质量监督站:根据省住建厅《关于开展2018年全省建筑节能与勘察设计监理工作综合检查的通知》(鄂建函〈2018〉689号)和市城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2018年装配式建筑、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目标及工作要点的通知》(武城建〈2018〉35号)精神,经研究,拟定于7月至8月在全市开展装配式建筑、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目的检查各区建筑节能、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在建建筑工程执行建筑节能、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标准情况,总结工作经验,发现问题,落实整改,督促各区落实2018年节能工作目标任务。
二、检查内容(一)建筑节能各区(开发区)落实《市城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质量管理的通知》(武城建规〔2017〕8号)情况,新建建筑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超低能耗建筑示范、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工作推进情况,以及严格建筑节能监管、提升新建建筑能效措施和实际效果。
(二)绿色建筑新建建筑全面执行国家、省、市绿色建筑相关标准和政策情况,绿色建筑设计、施工过程的监督,在工程验收时严格落实《绿色建筑设计与工程验收标准》(DB42/T1319)相关要求情况,推进省级绿色生态城区示范、绿色建筑集中示范和高星级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的创建工作情况,绿色建筑星级评价以及各区相关配套政策制定实施情况等。
(三)装配式建筑落实市城建委关于印发《装配式建筑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武城建规(2018)2号)和《市城建委关于开展装配式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的通知》(武城建规(2017)75号)的执行情况,加强装配式建筑质量安全监管和服务,装配式建筑目标任务,试点示范和产业基地建设情况。
武汉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武汉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0.10•【字号】武建[2008]196号•【施行日期】2008.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武汉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武建〔2008〕196号)各区(开发区)建设局、建管站:现将《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十日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武汉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监督检查,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对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各方责任主体在安全生产中遵守和执行建设工程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情况实施的行业安全监督检查。
安全监督检查不代替建设各方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安全管理职责。
第三条安全监督检查应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推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本办法统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委托武汉市城建安全生产管理站(以下市、区统称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对市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实施安全监督检查,对区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指导、协调。
武汉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规定》的通知

武汉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1.02.09•【字号】•【施行日期】200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武汉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规定》的通知市建管各站、办、中心,各区建委、建管站,各有关单位:现将《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行为,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提高招投标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部、省、市招投标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武汉市建委二00一年二月九日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规定一、招标(一)建设工程项目报建建设工程项目报建手续由招标人或由其代理机构到市建设工程项目交易中心报建台办理。
项目报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有经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计划批文;2、有建设工程项目土地使用合法证明文件;3、有银行出具的有效资信证明。
(二)建设工程项目招标申请招标人持“建设工程项目报建表”到招标办领取并填报“建设工程项目招标申请表”(属于区管项目到区招标办;属于市管项目到市招标办)申请招标。
属于邀请招标的工程项目必须另外提出书面申请。
招标申请书必须包括以下内容:1、工程项目计划批文的名称和文号;2、工程的名称、规模、投资数额、用途、地点;3、拟采取的招标方式及其理由。
(三)审查招标人资质及招标文件招标人资质及招标文件的审查由相应招投标管理部门负责。
1、招标人办理招标应具备以下条件:(1)是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2)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3)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4)有审查投标人资质和业绩的能力;(5)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2)至(5)项条件的招标人,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代理招标,招标人与中介机构签订委托代理招标的协议,并报招标办备案。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武建规[2009]68号市建委关于印发《市建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各区建设局,各有关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中介服务机构:现将《市建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建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暂行规定》(武建…2007‟142号)同时废止。
二OO九年四月二十二日市建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市…2005‟20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作如下规定:一、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一)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已经取得项目审批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立项批复、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核发的《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书》,建设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二)房地产开发工程项目,已经取得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开发计划、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核发的《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书》,建设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既有房屋建筑的装饰装修工程项目,已经取得项目审批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立项批复,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工程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在城市规划红线范围以内的原有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维修改造工程项目,已经取得有关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立项批复,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或技术资料,工程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五)市政府确定的应急工程项目,已经取得有关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立项批复或市政府会议纪要,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或技术资料,建设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二、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施工招标项目,应当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
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投标的,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制单位,应当根据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各类工程预算定额消耗量及基价表、费用标准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人工、材料及施工机械台班市场价格信息,编制招标工程招标控制价。
招标人应当于投标截止时间的5天(含)前,在武汉建设网和中国武汉建设信息网上按单项工程向社会公布工程招标控制价。
招标人不具备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制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编制。
三、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施工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的规模和性质,分别采用合理定价抽取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定标。
各种评标方法的适用范围如下:(一)对于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不含)以下的一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项目,采用“合理定价抽取法”的方法进行评标定标。
即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将包括工程合理价为主要内容的招标文件发售给潜在投标人,潜在投标人响应并参加投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合格性评审后,招标人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的排名顺序的评标定标方法。
(二)对于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0万元(含)以上、2000万元(不含)以下的,且在技术和专业上无特殊要求以及不属于有关部门确定的试点示范工程、重点重大工程或经申报审批的施工企业“四新”技术创新试验工程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项目,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方法进行评标定标。
即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合格性评审后,再评审出投标价格最低,且不低于成本的投标人中标的评标定标方法。
(三)对于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0万元(含)以上的一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建设工程,以及有关部门确定的试点示范工程、重点重大工程或者经申报审批的施工企业“四新”技术创新试验工程施工招标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方法进行评标定标。
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不得任意提高技术标的评分比重,一般技术标的分值权重不得高于40%,商务标的分值权重不得低于60%。
全部使用非国有资金投资,或者非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招标工程项目,可以参照本规定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也可以采用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标准和方法。
招标人必须将评标标准和方法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并随同招标文件一并报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备案。
四、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依法必须实行公开招标的施工招标项目,其投标人的资格审查,一律由招标人组织实行资格预审。
资格预审分为合格制资格预审和评审制资格预审两种方式,招标人可自主选择。
资格预审实行合格制资格预审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公告中,只能对投标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等级和类别、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及建造师(项目经理)违法违规和不良行为记录、拟派建造师(项目经理)的执业资格等级和类别等硬性条件提出要求,作为合格制资格预审的依据。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通过核验市建委中心数据库的企业数据信息的方式,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招标投标管理部门进行监督。
经合格制资格预审的,凡符合招标公告要求的,即为合格的投标申请人。
资格预审实行评审制资格预审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明确资格评审的内容、标准和方法,并报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审查备案。
参照法律法规关于组成评标委员会的规定,组成资格预审委员会,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接收投标申请人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并组织进行综合评审,按排名顺序,确定合格的投标申请人。
招标人不得对投标申请人及其拟派的建造师(项目经理)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或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
若需对投标申请人和其拟派的建造师(项目经理)提高资质等级要求的,必须经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同意,但最多只能提高一个资质等级。
招标人不得将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中未明确的事项和条件,作为资格预审条件限制和排斥投标申请人。
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将资格预审情况,在武汉建设网和中国武汉建设信息网上予以公示。
五、采用合格制资格预审的,当合格投标申请人过多时,无论采用何种评标办法,均须随机抽选不少于20名(含)的合格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
采用评审制资格预审的,当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应根据采用的评标办法确定适当数量的合格投标人参加投标:对采用合理定价抽取法的,确定参加投标的合格申请人数量不得少于20名(含);对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确定参加投标的合格申请人数量不得少于15名(含);对采用综合评估法的,确定参加投标的合格申请人数量不得少于9名(含)。
六、招标工程需要划分标段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并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载明。
施工招标标段划分的标准为:(一)房屋建筑工程:成片开发的住宅小区,结构层次在15层(含)以上的,可将一个单项工程作为一个标段招标,也可将多个单项工程合并为一个标段进行招标;结构层次在14层(含)以下的,应将多个单项工程合并划分为一个标段进行招标,但每个标段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不得低于1000万元(含)。
(二)装饰装修工程:一个单项工程的幕墙工程不得划分标段进行招标;一个单项工程的室外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不得划分标段进行招标;一个单项工程内由同一发包人发包的室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一般不得划分标段进行招标,确实需要划分标段的,每个标段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不得低于500万元(含)。
(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需要划分标段的,每个标段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不得低于1000万元(含)。
七、招标工程分多个标段同时招标,并对投标申请人资质等级要求相同的,招标人应当发布一个招标公告。
资格预审结束后,将合格投标申请人随机平均分配到各个标段进行投标。
招标工程分多个标段同时招标,并对投标申请人资质等级要求不相同的,招标人应当根据标段划分的实际情况,分别发布招标公告,投标申请人不得同时针对多个标段投标。
八、实行建造师(项目经理)投标负责制。
投标申请人参加工程项目施工招标的投标时,需要进行法人委托的,应当委托拟派的建造师(项目经理)作为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负责投标报名、报送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参加招标会、踏勘现场、答疑会、开标会等活动,并负责处理本企业在该项目投标活动中的相关事宜。
九、一个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投标人拟派的建造师(项目经理)同时参加两个以上的工程项目投标时,若同时中标,应当在中标后告知招标人,并按照投标文件中承诺拟派的建造师(项目经理)的同等标准进行更换。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投标人拟派的建造师(项目经理)即在企业数据库中锁定,在承担中标项目施工任务期间,不得参加新的项目投标。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建造师(项目经理)应凭竣工验收证明文件,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核销手续,方可参加新的项目投标。
投标人中标后,直至中标的工程项目完工,不得无故更换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拟派建造师(项目经理)。
因不可抗拒的原因需要更换建造师(项目经理)的,应当事前征得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后,再到施工许可证发证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十、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必须提交。
投标保证金数额按照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2%的比例计算,但最高不超过80万元人民币。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的5个工作日内,必须向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招标人可以要求中标候选人提供差额担保。
招标人按有关规定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并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十一、工程招标人若不具备自主组织招标的能力,应当依法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承担委托合同约定的招标事宜。
十二、实行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登记制度。
凡在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专职人员,由市建委统一登记,并将其人员信息录入市建委中心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
十三、继续加强评标专家和评标管理。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评标,招标人不得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参与评标,也不得委派招标代理机构人员等其他人员参与评标,其评标委员会所有成员均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选。
凡远城区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含)以上、单跨跨度在24米(含)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装饰装修、钢结构、幕墙、建筑智能化等专业工程,以及远城区交易分中心评标专家库中评委数量不能满足评标要求的,应当从市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进行评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