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建委新评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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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修改《武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修改《武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修改《武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2.02•【字号】武城建〔2016〕39号•【施行日期】2016.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市城建委关于修改《武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办法》的通知武城建〔2016〕39号市建管各站、办、中心,各区(开发区、风景区)建设局,各有关建设(开发、代建)单位、施工单位,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根据省住建厅《关于推动全省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通知》(鄂建文〔2015〕83号)有关对全市招投标管理的相关文件、规定进行清理、取消相关地域投标限制条款的要求,市城建委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武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办法》(武城建规〔2014〕2号)进行了修改,现将相关修改情况通知如下:一、将第十二条第二款:“企业承担的类似及以上工程获得过本市、本省、建设部及国家级工程质量奖”,修改为:“企业承担的类似及以上工程获得过副省级城市及以上工程质量奖”;二、将第十二条第三款:“企业承担的工程获得过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文明施工奖”,修改为:“企业承担的工程获得过副省级城市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文明施工类奖项”;三、将第十二条第四款:“企业被本市、本省及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为‘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示范企业’”,修改为:“企业被副省级城市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安全质量类奖项”;四、将第十二条第六款:“企业获得过本市、本省及国家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重合同、守信用企业’”,修改为:“企业获得过副省级城市及以上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企业信誉类奖项”;五、将第十三条第三款第3项:“本市‘文明施工样板工地’的有效期为1年”,修改为:“副省级城市及以上文明施工类奖项的有效期为1年”;六、删除第十二条第七款;第八款;第十三条第四条款。

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方案

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方案

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定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投标管理机构依法对评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评标委员会第五条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六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从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它有关政府部门确定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

第七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工程的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八条按第六条的规定确定评标专家,一般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对于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第九条评标委员会应设负责人,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武汉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武汉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市建管各站、办、中心,各区建委、建管站,各有关单位:现将《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建委二00一年二月九日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部、省、市招投标管理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武汉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工程建设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活动。

第三条武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和中心城区及专业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对各类建设项目组织的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必须在武汉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其他各区在各自分中心进行)。

第四条开标会由招标人主持。

开标日期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招标人应报请招投标管理部门同意,并提前24小时通知各投标人及相关管理部门。

开标会应由招标人、投标人、招标办及有关管理部门参加。

评标组织的成员不参加开标会(业主推荐的评委成员除外)。

第五条各类工程的评标必须遵守《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规定》。

如因特殊情况要求对这个规定的某项内容作出调整,须在招标书(招标文件)送审前,报市招标办审批。

一个项目的评标办法一经确定,在招标活动中不得更改。

第六条开标后,有效标不少于2个小时,可以继续进行评标活动。

开标后,有效标仅剩1个时,由相关招投标管理部门组织对原标底进行复核,经复核后的标底与原标底差额不超过±4%时,原标底有效。

武汉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评标办法武城建规(2021)3号

武汉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评标办法武城建规(2021)3号

市城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评标方法?的通知武城建规〔2021〕3号市建管各站、办、中心,各区〔开发区、风景区〕建设局,各有关建设〔开发、代建〕单位、施工单位,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现将?武汉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评标方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21年1月15日武汉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评标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工程量清单招标评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工程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方法?、?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方法?、?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方法?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50500-2021〕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工程〔以下称工程工程〕,应当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

第三条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的规模和性质,分别采用合理定价抽取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定标。

第四条各种评标方法的适用范围如下:〔一〕合理定价抽取法:对于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不含〕以下的一般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工程,采用“合理定价抽取法〞的方法进行评标定标。

〔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对于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不含〕以下的,具有通用技术性能和技术标准的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工程,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方法进行评标定标。

〔三〕综合评估法:对于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具有通用技术性能和技术标准的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或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工程〔即指有关部门确定的试点示范工程、重大工程或者经申报审批的施工企业“四新〞技术创新试验工程以及工程设计单位或设计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采用了新技术、新工艺、新专利技术的书面证明等施工招标工程〕,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方法进行评标定标。

武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定标试行办法

武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定标试行办法

武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定标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定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以及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评标定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工程的评标方法,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第四条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其施工图设计必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或其委托的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查,并达到设计深度要求。

第五条拦标价是招标人控制招标工程造价的最高限价。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按照《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试行)》第四章的有关规定编制拦标价。

第六条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能力的,应委托相应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代理。

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拦标价的中介机构,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取得相应《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第七条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其拦标价和投标报价均应使用经市建委有关管理机构测评合格的工程造价软件编制;中标单位应将中标电子文档报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存档。

第二章评标办法第八条综合评估法:根据各项评审指标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工程质量、文明施工、安全生产、投标工期、项目经理部人员配备、施工组织设计[8层以下(含8层)一般住宅工程除外]进行综合评分,经评审后的得分由高到低排序,前三名为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依法依次确定中标人。

武汉关于城建重点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的意见武城重[2022]1号_sec

武汉关于城建重点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的意见武城重[2022]1号_sec

武汉关于城建重点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的意见武城重[2022]1号_sec市城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城建重点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的意见》的通知武城重[2022]1号市城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区(开发区、风景区)建设局,各有关建设(代建)单位,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现将《关于城建重点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一月七日关于城建重点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的意见第一条为切实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的意见》(武政[2022]41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建重点工程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武政[2022]30号)文件精神,又好又快地推进政府投资城建重点工程建设,规范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活动,保证招标评标工作质量,确保城建重点工程项目的资金到位率、工期保障率和质量优良率,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计委等七部委令第12号)、《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令第30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局令第27号)等政策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城建重点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意见。

第二条经市城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领导小组确定列入城建重点工程范围的施工招标项目适用本意见。

第三条城建重点工程施工招标项目,必须采取工程量清单计价,并依法实行招标投标。

第四条城建重点工程施工招标项目,应当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定标。

如项目审批部门有特殊规定,从其规定。

第五条在城建重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带头遵守、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22)、《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2搅拌砂浆的通告》(武政[2022]8号)、《武汉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与公布办法(试行)》(武建[2007]248号)、《关于大力支持本地企业开拓市场的通知》(武经[2022]009号)等文件精神。

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办法(推荐〉》的通知(鄂建[2004]65号)

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办法(推荐〉》的通知(鄂建[2004]65号)

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办法(推荐〉》的通知鄂建[2004]65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建委(建设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湖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办法(推荐)》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参照执行,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建设厅。

附:湖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办法(推荐)湖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办法〈推荐)综合评估法综合评估法是指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人的商务标、技术标和综合标三部分进行综合评审后,向招标人推荐不超过三名有排序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的一种评标方法。

招标人按照工程的实际情况设定商务标、技术标、综合标三部分的权重,经力口权后,总分值为100分。

商务标的权重不宜低于70%,技术标的权重不宜高于25%。

综合标的权重不宜高于10%。

对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其商务标权重可设定为100%,但评标委员会对技术标、综合标应进行初步评审。

一、技术标100分(明标或暗标)(一)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以下几项基本内容:1、主要施工方法18分;2、拟投入的主要物资计划6分;3、拟技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计划6分;4、劳动力安排计划6分;5、确保工程质量的技术组织措施6分;6、确保安全生产的技术组织措施6分;7、确保工期的技术组织措施6分;8、确保文明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6分;9、施工总进度表或施工网络图12分;10、施工总平面布置图14分。

如施工组织设计基本内容缺项,该项可打零分。

(二)施工组织设计的针对性、完整性14分。

(三)评标委员会应先评审技术标,多数评委认为技术标"不合格"的,则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具体每项工程的合格分数线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确定。

合格分宜为70分,评委所给施工组织设计总分少于合格分的,应说明评分理由。

二、综合标100分(一)项目班子配备50分1、项目经理10分1.1项目经理资质等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并按规定明确只承担一个工程或注明有特殊情况只同时(就近)承担两个工程的5分1.2项目经理简历表5分2、项目经理类似工程经验18分2.1项目经理类似工程经历8分2.2项目经理类似工程履约情况(如工期、质量飞造价)10分3、项目工程师(现场项目技术负责人)资历6分4、项目管理班子人员构成16分4.1人员齐备专业配套,具备相关岗位证书10分4.2主要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素质高、业绩优6分(二)投标工期20分1、投标工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得10分,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湖北评标办法 省108号文

湖北评标办法     省108号文

1 总则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以及武汉市施工招标投标有关规定,制定本评标办法。

1.2按照本招标文件投标须知第31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将仅对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合格投标(有效)文件进行评估和比较。

2 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百分法评标。

内容由技术标、商务标和综合标三部分组成。

设定三部分不同的权重,经加权后,总分值为100分。

技术标、商务标、综合标权重按下列比例执行:20% 70% 10%;2.1 技术标100分(采用暗标形式)2.1.1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以下几项基本内容:(1)主要施工方法 16分;(2)拟投入的主要物资计划 6分;(3)拟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计划 6分;(4)劳动力安排计划 6分;(5)确保工程质量的技术组织措施 6分;(6)确保安全生产的技术组织措施 6分;(7)确保工期的技术组织措施 6分;(8)确保文明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 6分;(9)施工总进度表或施工网络图 10分;(10)施工总平面布置图 12分。

如施工组织设计基本内容缺项,该项可打零分。

2.1.2 施工组织设计的针对性 12分。

2.1.3 施工组织设计的完整性 8分。

2.1.4 施工组织设计得分评判施工组织设计总分少于70分,视为技术标不合格,评委应注明评分理由。

多数评委认为技术标不合格的,则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2.2 综合标 100分2.2.1 项目班子配备 60分(1)项目经理 20分项目经理资质等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并明确承诺只承担本工程的 20分(2)项目经理经验 20分项目经理简历表及项目经理类似工程经历(附相关证明文件),酌情评分,该项最高得20分(3)项目工程师(现场项目技术负责人)资历 10分现场项目技术负责人简历表及类似工程经历(附相关证明文件),酌情评分,该项最高得10分(4)项目管理班子人员构成 10分机构健全、人员齐备、专业配套、具备相关真实有效的岗位证书 ;主要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素质高、业绩优,酌情评分该项最高得10分2.2.2 投标工期 20分(1)投标工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得10分;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作废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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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合理定价抽取法
第七条 合理定价抽取法是指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将包括招标工程合理价为主要内容的招标文件和施工 图纸一并发售给投标人,投标人响应并参加投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技术标进行合格性评审后,招标人采用随 机抽取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的排名顺序的评标定标方法。 第八条 采用本评标办法评标的, 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 编制招标工程合理价, 随同招标公告一并在武汉建设网和中国武汉建设信息网上发布,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发售给投标人。 第九条 投标人认同招标人编制的招标工程合理定价,并能对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提出的其他实质性条件和 要求作出响应,即可参加投标。 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应当将招标人编制的招标工程合理价作为商务标,与技术标合并编制。投标文件不设“暗 标”。
(三)投标人纳入评审的主要材料中,低于各投标人相对应的材料单价的算术平均值 94%的材料项数,占 30% 以上(含 30%)的,应当按投标报价低于成本处理。 招标人未在工程量清单中指定拟纳入评审的主要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主要材料报价不进行评审。 第二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判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其投标人不得推荐为中标候选人;评标委 员会成员在判定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发生分歧时,以超过三分之二的多数评委的意见作为判断依据。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进行排序。 投标文件商务标的详细评审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经评审的投标报价,由低至高对
武汉市建设委员会文件
武汉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评标暂行办法
武汉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评标暂行办法
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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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工程量清单招标评审工作质 量,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一)将投标报价的总价在第一次算术平均值以下(含第一次算术平均值)和第二次算术平均值以上(含第二 次算术平均值)的投标人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进行算术平均所得出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评审分部分项 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是否低于成本的参照依据。 (二)根据招标人工程预算控制价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合价,取价值高的评审子项,对投标文件 相对应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进行评审。当投标人的某项经评审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低 于各投标人相对应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算术平均值的 94%时, 评标委员会应当判定该评审子项低于成本。 (三)纳入评审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合价的价值总合,应当占所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总价的 70%, 但最少不应少于 15 项。对投标人纳入评审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中,低于各投标人相对应的综合单 价算术平均值 94%的综合单价项数,占 40%以上(含 40%)的,应当按投标报价低于成本处理。 第十九条 措施项目清单报价的评审。
(一)28 层以上(不含 28 层)的高层建筑、设有 2 层以上(含 2 层)地下室的深基坑工程、大型或技术特别复杂 的中型公共建筑、单跨跨度 36 米以上(不含 36 米)或檐高 25 米以上(不含 25 米)的单层工业建筑、檐高 50 米 以上(不含 50 米)的多层工业建筑等房屋建筑工程等。
(二)城市轨道交通、城市高架路、城市快速路、单跨跨度 40 米以上的桥梁、暗挖式隧道、城市污水(垃圾)处 理厂等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 第六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在招标文件中载明适用的评标方法,并在招标文件备案时, 报招标投标监管机构认可。
(四)经评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低于成本处理: 1、该措施项目清单报价与施工组织设计明显不匹配; 2、该措施项目仅以人工费报价; 3、以周转性材料摊销完毕、机械闲置或机械已折旧完毕等为理由作明显偏低的报价。 (五)投标人经评审的措施项目清单报价(不包含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中,低于各投标人相对应的 措施项目清单报价算术平均值 94%的措施项目清单项数,占 2 项以上(不含 2 项)的,应当按投标报价低于成本处 理。 第二十条 主要材料单价的评审。
(GB50500-2003)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依法必须进行施工公开招标的房屋 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称工程项目),应当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 第三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分别采用合理定价抽取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 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定标。 第四条 各种评标方法的适用范围如下:
将招标人统一发出的工程量清单中所指定纳入评审的主要材料种类,作为投标人的主要材料报价评审指标。评 审方法如下: (一)将投标报价的总价在第一次算术平均值以下(含第一次算术平均值)和第二次算术平均值以上(含第二 次算术平均值)的投标人的主要材料单价报价,进行算术平均所得出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评审主要材料单价报价是 否低于成本的参照依据。 (二)当投标人的某项纳入评审的材料单价,低于各投标人相对应的材料单价的算术平均值 94%时,评标委员 会应当判定该项主要材料报价低于成本。
第二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按照商务标的排序,对前 3 名投标人的技术标进行详细评审。技术标详细评审 主要是对投标文件技术标的完整性和响应性进行合格性审查。合格性审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二)施工进度计划、保证措施。 (三)劳动力和材料投入计划及其保证措施。 (四)机械设备投入计划。 (五)施工平面布置和临时设施布置方案。 (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第十二条 评标结束后,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所有被推荐为参加抽签的投标人,在建设工程交 易中心随机抽取中标候选人。未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随机抽取中标候选人活动的,视为自行放弃抽取中标候选 人资格。 第十三条 随机抽取中标候选人的活动,按下列程序公开进行:
(一)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组织签到,并现场核验委托代理人的法人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二)按照签到的投标人数额,向抽取机内放入同等数量的号码球。 (三)按照签到的先后顺序,每个投标人的代表,公开随机抽取一个号码球,并由招标人公布每个号码所对应 的投标人。投标人抽取的号码球即代表该投标人的号码。 (四)将随机抽取的号码球,再次放入抽取机内,由招标人代表随机抽取其中的三个号码球。 (五)随机抽取的第一、第二、第三个号码球的号码,相对应的投标人分别为第一、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
第三章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第十四条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
制招标工程预算控制价,并于投标截止时间的 72 小时前,在武汉建设网和中国武汉建设信息网上按单项工程向社 会公布。 第十五条 开标后,计算机辅助系统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是否存在漏项或擅自修改招标人发出的工程 量清单等进行检查、对不可竞争费用及税金进行核实。经检查和核实,发现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存在漏项或擅自修改 招标人发出的工程量清单,未按规定的费率、税率标准计取不可竞争费用和税金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将被拒绝,其 投标报价不参与合理投标报价下限的计算。 第十六条 计算机辅助系统完成检查核实工作后,计算合理投标报价的下限,确定具有评标资格的投标 人。合理投标报价下限的计算方法为: 对所有已接受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去掉一个最低投标报价后,计算算术平均值,再对其中低于或等于该算术 平均值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含已去掉的最低投标报价),计算第二次算术平均值,并以第二次算术平均值作为 合理投标报价的下限。 投标报价在第一次算术平均值以上(不含第一次算术平均值)和第二次算术平均值以下(不含第二次算术平均 值)的投标人取消评标资格,不再参与后续评审(但仍计入有效标总数)。无论后续评审过程中出现任何情形,该 合理投标报价下限均不作调整。 第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合理投标报价下限以上(含合理投标报价下限),投标报 价最低的前三名具有评标资格的投标人的商务标进行详细评审。 投标文件商务标的详细评审,主要是对投标总价构成的合理性进行评审。 第十八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的评审。
(一)将投标报价的总价在第一次算术平均值以下(含第一次算术平均值)和第二次算术平均值以上(含第二 次算术平均值)的投标人的措施项目清单报价,进行算术平均所得出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评审措施项目清单报价是 否低于成本的参照依据。 (二)对投标文件中的砼及钢筋砼模板与支架、脚手架、大型机械进出场及安拆、大型机械(包括垂直运输机 械)的使用及其他重要的技术措施项目,其报价是否与施工组织设计相匹配等进行评审。 (三)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文件,结合工程特点和施工现场实际,对投标文件的施工组织设计与措施项目清 单报价进行对应性评审。当投标人的某项经评审的措施项目清单报价,低于各投标人该项措施项目清单报价算术平 均值的 94%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判定该项措施项目清单报价低于成本。
(一)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500 万元以下 (含 500 万元)的一般工程项目施工招标,采用“合理定价抽取法”的方法,进行评标定标。 (二)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500 万元以上 的一般工程项目施工招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方法,进行评标定标。 (三)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以及市政府对工程项目的建设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项目施工招标,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方法,进行评标定标。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工程项目是指:
第十条 开标后,评标委员会先对投标人的投标承诺书的完整性和响应性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再对技术 标进行合格性评审,选定参加抽签的投标人。技术标合格性评审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二)施工进度计划、保证措施和违约责任承诺。 (三)劳动力和材料投入计划及其保证措施。 (四)机械设备投入计划。 (五)施工平面布置和临时设施布置方案。 (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七)质量保证措施和质量违约责任承诺。 (八)关键施工技术、工艺、重点、难点分析和解决方案。 (九)项目经理部人员配备情况。 第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投标承诺书和技术标的实质性内容进行自主评价,并作出书面意见。获得 三分之二以上的评委评审通过的投标人,均应当推荐为参加抽签的投标人。 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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