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冬春火灾防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武城建〔2015〕192号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冬春火灾防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市城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冬春火灾防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武城建〔2015〕192号各区(开发区)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现将《武汉市建设工程冬春火灾防控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5年11月6日武汉市建设工程冬春火灾防控工作实施方案目前,我市已进入冬季施工期,为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发生,确保全国、全省“两会”以及重大活动、重要节日期间的消防安全,根据省住建厅《关于印发<全省住建系统冬春火灾防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建办〔2015〕273号)和市消安委《关于印发<2015年冬春火灾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武消委〔2015〕15号)的工作部署,市城建委决定自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建设工程冬春火灾防控工作。
特制定如下方案:一、工作目标结合行业职能,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对全市范围内的在建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开展今冬明春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切实增强做好消防工作的责任感,实现全市建设工程杜绝重特大火灾事故、遏制较大火灾事故、控制一般火灾事故的目标,确保春节、元宵节期间及“两会”期间全市建设工程火灾形势整体平稳,为“四节两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时间安排从即日起至2016年全国“两会”结束。
三、组织领导为切实开展全市建设工程冬春火灾防控工作,市城建委成立冬春火灾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夏平副主任任组长,建管办杨凡主任任副组长。
《【怎样当好结构负责人】 如何当好负责人》

《【怎样当好结构负责人】如何当好负责人》怎样当好建筑结构设计专业负责人陈继淮编(xx.5)建筑结构专业负责人(专业项目负责人)是工程设计项目的专业技术第一负责人,需要由注册结构工程师担任,在施工图文件盖有注册号的执业印章。
其工作贯穿于工程项目的全过程,从建筑方案开始即应介入直至竣工验收。
1.建筑方案阶段方案设计文件是用于投标的必要内容,不仅仅是建筑专业图纸和说明,各专业也应融合其中,尤其是高层建筑和复杂的大型公共建筑,必须有明确的结构方案。
项目负责人在深入了解工程项目的规模、使用性质、设计标准和投资情况后,根据是否抗震设防和结构设计概念、工程经验,选择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结构方案。
方案说明宜简要、通俗,说明其可行性、合理性,有独特创意的亮点着重阐述,经得起评委的责问和评议。
结构体系应根据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抗震设防烈度、建筑高度、地场条件、地基、结构材料和施工条件等,经技术、经济和使用条件综合比较确定。
建筑设计应符合抗震概念设计的要求,不规则的建筑方案应按规定采取加强措施;特别不规则的建筑方案应进行专门研究和论证,采取特别的加强措施;不应采用严重不规则的建筑方案。
(gb500113.4.1)高层的框架结构不应采用单跨框架结构,多层框架结构不宜采用单跨框架结构。
(gb500116.1.5)。
砌体房屋的高度限制,是十分敏感且深受关注的规定。
基于砌体材料的脆性性质和震害经验,限制其层数是主要的抗震措施,不得突破。
同一结构单元中,不应采用部分框架结构部分由砌体承重之混合形式。
框架结构与砌体结构是两种截然不同的结构体系,其抗侧移刚度、变形能力等相差很大,将这两种结构在同一结构单元中混合使用,而不以抗震缝将其分开,对建筑物的抗震能力将产生很不利的影响。
在高层建筑中,抗侧力结构体系的选择与组成成为首要考虑及决策的重点,抗侧力体系确定后,水平构件体系的大格局已经确定,楼盖布置的细节还可以进一步推敲,也有可能反过来影响抗侧力体系。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武汉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污染天气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武汉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污染天气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6.13•【字号】•【施行日期】2018.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武汉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污染天气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各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现将《武汉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污染天气专项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8年6月13日武汉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污染天气专项应急预案一、编制依据为加强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扬尘控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最大限度地减少污染损害,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武政办〔2018〕22号)文件要求,制定本预案。
二、组织体系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的领导下,市城建委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专班。
组长由市城建委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市城建委建管办主任担任,成员由委办公室、建管办、质安处、节能处、工程处、轨道处、海管办、安监站、节能办、海管站、维修站、稽查站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工作专班设在安监站。
三、应急响应和处置工作程序(一)接到市指挥部发布的预警提示信息后,市城建委启动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力量备勤,由工作专班采取通知、应急短信等形式发布预警信息,全市建筑工地、道路维修工地、混凝土搅拌站应提前做好相关措施的准备工作。
(二)接到市指挥部发布的应急响应处置公告后,市城建委应急处置工作专班按照应急响应等级,发布响应的应急处置信息,各区建设局接到通知后,对工地下达相应指令。
(三)各区监督机构根据应急处置的信息和通知要求,成立相应的工作专班,组织对所辖的建筑工地和混凝土搅拌站进行检查、巡查、督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三包一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三包一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1.09.28•【字号】•【施行日期】2021.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三包一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建设局(住建局),市建管相关部门,各相关单位:根据省住建厅《湖北省建筑市场“三包一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2021〕1567号)的要求,现将市城建局制定的《武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三包一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2021年9月28日武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三包一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按照省住建厅《湖北省建筑市场“三包一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2021〕1567号)的要求,为有效遏制我市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简称“三包一挂”)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规范建筑市场行为,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三包一挂”专项整治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专项整治,查找我市当前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筑市场中存在“三包一挂”现象的突出问题,曝光一批典型案例,依法查处违规的市场主体,堵塞监管漏洞,补齐工作短板,建立有效制度机制,强化和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
二、组织领导市城建局成立由夏平同志为组长,周才志同志为副组长,建管处、质安处、设计处及稽查站、质监站、市政站、安全站等相关单位负责人为组员的“三包一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工作专班)。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城建局建管处,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统筹协调。
同时,由市安全站和市稽查站分别设立督导检查小组。
市安全站牵头(市政站、质监站配合)负责对市管工程项目开展“三包一挂”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市稽查站负责对各区开展“三包一挂”整治情况进行专项督导和工作稽查(见附件1)。
政府令第269号-武汉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

武汉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政府令第269号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湖北省防震减灾条例》、《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中国地震局令第7号)、《湖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27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依法确定的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烈度或者地震动参数。
本办法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对工程建设场地进行地震烈度复核、地震危险性分析、设计地震动参数的确定、地震小区划、场址及周围地震地质稳定性评价、场区地震灾害预测等方面的工作。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以下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城乡建设、住房保障房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城市管理的相关规定,开展地震动参数小区划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防,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抗震设防要求。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避让活动断层、滑坡、崩塌、地裂缝、采空区和沉陷区等地震地质灾害危险区。
第七条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湖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规定需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依法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其抗震设防要求。
第八条除需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外,其他建设工程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抗震设防要求:(一)已经完成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地区,按照地震小区划图确定抗震设防要求;未完成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地区,按照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抗震设防要求;(二)位于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分界线两侧各4公里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按照较高一侧的参数值确定抗震设防要求;(三)学校、幼儿园、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体育(场)馆、影剧院、医院、商场、候车室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以及本市抗震防灾专项规划确定的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应当根据地震小区划图或者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提高一档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各方主体落实管理责任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各方主体落实管理责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2.06.15•【字号】•【施行日期】2022.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各方主体落实管理责任的通知各区建设局(住建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督促和加强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地的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各方主体(以下简称责任主体)落实管理责任,规范责任主体的市场行为和施工现场管理,根据省住建厅《关于强化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实施意见》(鄂建设规〔2022〕2号)《湖北省建设项目施工现场从业人员配备管理办法(试行)》(鄂建文〔2022〕12号)等管理规定,并结合《武汉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用)》(武城建规〔2021〕1号)的适用范围和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通报公示的工作制度。
市、区两级管理部门组织对建筑工地开展的专项检查、定期巡查和执法稽查,对检查情况建立适时通报的工作机制。
对项目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违反相关规定或未落实管理责任并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经查证核实后一律将有关情况和处理结果给予通报,并由通报发布部门将其通报情况上传至“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公示相关信息。
(责任单位:市城建局建管处、质安处、节能处,市稽查站、安监站、节能办、质监站、市政站,各区建设局)二、开展责任主体的信用评价。
按照《武汉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对责任主体落实管理责任情况,由市、区两级管理部门对照评分细则开展市场行为信用管理加减分的日常考核,并定期通过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平台生成评价结果并公布责任主体信用等级。
对被列入“黑名单”责任主体的,市、区管理部门将通过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向社会公布相关信用信息,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在市场准入、资质资格审批等方面依法给予限制。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9.06•【字号】武政规〔2017〕44号•【施行日期】2017.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7〕4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研究,现将《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2017年9月6日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2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3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工程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的审查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全市施工图审查和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市管建设工程的施工图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并对各区(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下同)开展业务指导。
各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区管建设工程的施工图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属的施工图审查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管、水务、园林和林业、交通、民防、财政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施工图审查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技术性审查。
建设工程的施工图审查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提高武汉市主城区部分新建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提高武汉市主城区部分新建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3.07•【字号】武城建规〔2016〕5号•【施行日期】2016.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市城建委关于提高武汉市主城区部分新建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的通知武城建规〔2016〕5号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单位,有关管理部门:为提高我市综合抗震防灾能力,减轻地震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为认真执行《武汉市抗震防灾专项规划(2010-2020)》(以下简称《规划》),我委重新编制了《市城建委关于提高武汉市主城区部分新建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的通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新建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标准(一)新建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标准由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地震动参数及建筑抗震设防类别确定。
(二)武汉市抗震设防烈度根据国家相关要求确定。
(三)除本通知有专门规定的建筑工程,其他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类别均按《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确定。
二、提高下列新建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标准(一)按《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划分为标准设防类,但处于规划批文中建设用地容积率大于和等于4.5的高密度建设区内的下列建筑,其抗震设防类别应提高为重点设防类。
当下列建筑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应分别判断,并按区段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
1、人流密集的公共建筑,包括会所、体育场馆、影剧院、礼堂、图书馆、文化馆、娱乐中心、商业建筑、轨道交通出入口等;2、直接影响抗震救灾的基础设施建筑,如变配电站等。
(二)位于救灾干道、环线(救灾干道、环线名单见附件)两侧的按《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划分为标准设防类、重点设防类高层建筑,当大屋面高度大于道路红线宽度及其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之和,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按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进行抗震设计,并按《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的相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化设计,其性能目标不应低于C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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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武建设字〔2001〕146号
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相关管理部门,武汉地区各勘察、设计、建设单位:
为了贯彻国家及建设部有关法律、法规的精神,总结近年来国内外地震对建设工程造成的震害与工程抗震经验,提高工程建设、城乡建设的抗震防灾水平,加强对工程建设抗御地震灾害工作的管理,武汉市抗震办公室修订了1995年发布的《武汉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实施细则》,业经审查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十日
武汉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建设部第38号令《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第59号令《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建设部建抗[2000]266号《关于加强抗震防灾工作的通知》精神,总结近年来国内外地震对建设工程造成的震害与工程抗震经验,提高工程建设、城乡建设的抗震防灾水平,加强对工程建设抗御地震灾害工作的管理,结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的实施,特修订了《武汉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
凡在本市进行工程建设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武汉地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日常工作的管理部门是武汉市抗震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抗震办)。
第四条本市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现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防设计,并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
第五条根据湖北省建设厅鄂建文(92)283号“关于确定我省地震基本烈度六度以上县、市的通知”规定,武汉市除黄陂区为六度以下不设防外,其他各区地震基本烈度为六度。
第六条武汉市是百万人口以上的省会城市,又是《全国抗震防灾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中规定的全国重点抗震城市,本市各类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烈度均应符合如下规定(下文中所述甲、乙、丙、丁类建筑均为按《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95规范划分的建筑):
(一)所有甲类建筑均按七度抗震设防。
(二)根据建设部(84)城抗字第267号文规定,我市江汉区、江岸区、桥口区、武昌区、汉阳区、青山区、洪山区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吴家山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园内的乙类建筑及以下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按七度抗震设防:
1、长江、汉江干堤、张公堤及其穿堤涵洞,对江湖排水的重要泵站;
2、市内人行天桥、高架桥、轻轨等大型公共设施;
3、市区对外主要公路干线的重要桥梁;
4、水厂、煤气厂的重要设施和设备;
5、七层砌体结构建筑和十层以上(不含十层)的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
6、30米以上的砖烟囱。
(三)除(二)中已有规定的丙类建筑外,上述区域内的其它丙类建筑及丁类建筑,均按六度抗震设防。
(四)新洲区、江夏区、蔡甸区、东西湖区、汉南区的建筑,均按《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95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初步设计,并由建设单位在施工图设计开始前将其初步设计报市抗震办进行抗震专项审查:
(一)民用建筑工程设计等级为特级或一级的特殊公共建筑及国家、省、市级经济、文化、历史、涉外等重点工程项目;
(二)单体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或建筑高度50米以上,或立项投资4千万元以上的一般公共建筑;
(三)层数20层以上的住宅、宿舍;
(四)总建筑面积500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的主要建筑;
(五)所有甲类建筑、生命线工程和本章第六条第(二)款中的1、2、3项中所列建设项目;
(六)其它有关单位或专业管理部门要求进行初步设计的建设项目。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抗震专项报审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规划部门批准的用地红线图;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3、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初勘);
4、初步设计说明书和初步设计图纸;
5、审查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初步设计应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
初步设计说明书应包括抗震设防烈度、抗震设防分类、地基基础和上部结构抗震性能的评估。
高层建筑设计的结构说明书中还应包括使用的计算程序(名称、版本)、结构计算结果(计算程序指定的结构计算输入总信息、建筑物的周期、在风荷载和地震作用下的层间位移及顶点位移等)及主要建筑材料。
对复杂结构平面应附结构平面布置图,住宅小区应附标准单元结构平面布置图。
第十条超限高层初步设计需先报市抗震办进行初步审查,再根据初审结论决定是否报省建设厅进行审查。
建设单位在报送超限高层建筑初步设计抗震专项审查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审查申报表;
(2)设计的主要内容、技术依据、可行性论证及主要抗震措施;
(3)建筑工程的地质勘察报告(含场地抗震安全性能评价报告);
(4)结构设计计算的主要结果;
(5)结构抗震薄弱部位的分析和相应措施;
(6)初步设计(建筑和结构部分)文件;
(7)设计时参照使用的国外有关抗震设计标准、工程和震害资料及计算机程序;
(8)对要求进行模型抗震性能试验研究的,应提出抗震试验研究报告;
(9)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业绩证明;
(10)审查需要的其它资料。
第十一条市抗震办对初步设计中不符合现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和强制性条文的内容,以函件形式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建设单位应按审查意见委托设计单位在施工图设计阶段进行修改完善或者修改初步设计重新送审。
第十二条必须进行初步设计抗震专项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抗震审查或审查不合格,不得进行施工图设计,市建设工程设计审查办公室不予受理施工图设计审查。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向市建设工程设计审查办公室报送施工图设计审查时,对于下列建设项目的施工图,应由市抗震办进行施工图抗震专项审查:
(一)所有甲类建筑;
(二)超限高层建筑;
(三)民用建筑工程设计等级为特级的特殊公共建筑及国家级经济、文化、历史、涉外等重点项目;
(四)单体建筑面积80000平方米以上,或建筑高度100米以上,或立项投资2亿元以上的一般公共建筑;
(五)市抗震办在初步设计结论中规定需要审查的工程项目。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在报审施工图抗震专项审查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规划部门批准的建筑定位红线图;
2、工程地质勘察报告(详勘);
3、初步设计审批文件;
4、施工图设计文件(建筑和结构部分);
5、审查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对特殊专业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抗震专项审查,市抗震办可委托有关专业部门进行。
第十六条改建和扩建的建设工程,应由产权所有者委托有资质单位按现行抗震设计标准对原有建筑物或构筑物进行抗震性能鉴定,鉴定结果报市抗震办备案,根据鉴定结果,按本细则第六条抗震设防的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第十七条抗震加固必须严格按照技术鉴定、加固设计、设计审查、加固施工及竣工验收备案的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一般工程的抗震加固设计,由市抗震办组织审查。
甲类建筑,由市抗震办初审,再上报省建设厅。
抗震鉴定与加固设计必须经过抗震设计审查,未经审查不得进行施工。
施工质量不合格者,不予验收。
第十九条抗震设计审查收费按省物价局发布的标准执行,由建设单位支付。
第二十条凡在抗震设计中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结构体系的,必须由市抗震办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检测和鉴定,符合抗震要求,方可推广使用。
第二十一条市抗震办应会同设计审查和质量监督等有关部门对工程项目抗震设计及施工质量进行检查、监督。
对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各有关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管理部门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各负其责,确保工程建设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武汉市抗震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二OO一年八月一日起实施,一九九五年发布的《武汉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