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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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

武汉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

依据:一、《建筑法》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三、《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四、《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暂行)》(鄂建[2000]184号)五、《武汉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武政[2000]106号)备案程序:一、建设单位将监督部门审查后的单位工程竣工备案资料报市质监站备案科,资料包括:(一)武汉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二)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三)建设业主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查原件,存复印件);(五)工程施工许可证(核查原件,存复印件);(六)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核查原件,存复印件);(七)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竣工报告;(八)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1、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统一用表G5);2、屋面、有水房间楼地面灌水试验记录;3、钢材出厂合格证和试验报告核查要录;4、水泥合格证、试验报告核查要录;5、砼试块抗压强度试验报告核查要录;6、砂浆试块抗压强度试验报告核查要录;7、砖石(砌块)合格证、试验报告核查要录;8、其它材料、构件核查要录。

(九)消防设施的准用文件;(十)规划认可文件;(十一)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十二)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十三)人防工程(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表;(十四)专项工程验收监督意见单(人防、电梯);(十五)单位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单(市管工程);(十六)水、电、通风空调工程检测反馈通知单;(十七)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反馈通知单;(十八)需初装饰、甩项验收工程的审批手续;(十九)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十)其他必要文件。

二、备案工作人员对备案资料进行签收,并发回执单。

三、对备案资料进行审查。

四、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签发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告知书,要求重新进行整理补充齐全,对于符合要求的备案资料,工作人员签署审查意见。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12.24
•【字号】武城建〔2018〕97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市城建委关于转发省住建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的
通知
武城建〔2018〕97号
各区(开发区)建设局、市建管有关站办,各有关开发建设单位:
现将《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函)〔2018〕52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落实。

结合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际,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备案机关不再另行颁发竣工验收备案证。

建设单位凭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资料办理不动产登记等其它有关手续。

样式见附件1。

二、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进行了优化。

样式见附件2。

三、市城建委
关于印发《武汉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武城建规〔2010〕211号)已到期自动失效。

四、本通知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12月24日。

武汉市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武汉市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武汉市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武政〔1998〕13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建委拟订的《武汉市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机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提高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的综合法益,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项目竣工验收.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验收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机构负责.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主管本辖区内的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竣工验收的组织实施.其它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竣工的有关验收。

第四条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竣工的综合验收,以及12层以上的单项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竣工的验收,由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其他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的验收,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机构或者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机构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会同城市规划等部门,组织工程质量监督、消防、人防、房地、环保、市容、环境卫生等部门或者单位,对涉及公共安全、工程质量等内容进行验收。

规划、工程质量监督、消防、人防、房地、环保、市容环境卫生等部门或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进行专业验收,并书面提出验收意见.第六条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竣工,除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进行验收外,还应对下列内容进行综合验收: (一)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情况;〈二〉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三)拆迁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四)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2.23•【字号】武城建规〔2016〕4号•【施行日期】2016.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各区建设局,市建管各站办,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为适应监理行业改革要求,促进我市监理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将修订后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市城建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武城建规〔2013〕4号)作废。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6年2月23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监理市场,提高建设工程监理服务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湖北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新、改、扩建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工程和装修工程,城市道路桥梁、轨道交通、隧道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管理部门】按照市、区分工原则,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对市管、区管建设工程监理实施监督管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各区建设工程监理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第四条【监理取费】湖北省建设监理协会制定出台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计费规则》(鄂建监协【2015】7号)作为监理单位遵循行业自律原则进行工程监理费报价与监理合同签订的参考依据,以及相关单位编制工程概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参照依据。

武汉市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及手续)

武汉市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及手续)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一、办理内容:由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二、办理单位:武汉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三、申报材料:1、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2、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包括勘察单位质量检查报告、设计单位质量检查报告、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监理单位质量评估报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原始记录);3、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核查原件,提交复印件);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核查原件,提交复印件);5、规划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核查原件,提交复印件);6、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核查原件,提交复印件);7、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或者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核查原件,提交复印件);8、城建档案馆出具的工程档案资料认可文件或者验收意见书;9、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出具的审查备案文件;10、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11、住宅工程《住宅质量保证书》(其中附有《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汇总记录》)和《住宅使用说明书》;1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13、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由质量监督机构提供)。

四、办理程序1、建设单位将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监督机构将《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报武汉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备案科;2、备案科工作人员对备案资料进行签收,并发收件回执单;3、备案科工作人员对备案资料进行审查;4、备案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备案科工作人员向建设单位签发《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补正告知书》,建设单位将备案资料补正后报备案科复审;5、对于符合要求的备案资料,工作人员在《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审查意见;6、科长对签署意见的备案资料进行复核。

7、备案科工作人员将备案工程信息进行“行政效能电子监察项目上报系统”微机登录;8、备案科工作人员打印备案证、加盖备案专用章;9、备案科工作人员向建设单位颁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10、备案工作完成;11、备案资料归档。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三包一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三包一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三包一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1.09.28•【字号】•【施行日期】2021.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三包一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建设局(住建局),市建管相关部门,各相关单位:根据省住建厅《湖北省建筑市场“三包一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2021〕1567号)的要求,现将市城建局制定的《武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三包一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2021年9月28日武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三包一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按照省住建厅《湖北省建筑市场“三包一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2021〕1567号)的要求,为有效遏制我市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简称“三包一挂”)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规范建筑市场行为,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三包一挂”专项整治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专项整治,查找我市当前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筑市场中存在“三包一挂”现象的突出问题,曝光一批典型案例,依法查处违规的市场主体,堵塞监管漏洞,补齐工作短板,建立有效制度机制,强化和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

二、组织领导市城建局成立由夏平同志为组长,周才志同志为副组长,建管处、质安处、设计处及稽查站、质监站、市政站、安全站等相关单位负责人为组员的“三包一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工作专班)。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城建局建管处,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统筹协调。

同时,由市安全站和市稽查站分别设立督导检查小组。

市安全站牵头(市政站、质监站配合)负责对市管工程项目开展“三包一挂”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市稽查站负责对各区开展“三包一挂”整治情况进行专项督导和工作稽查(见附件1)。

武汉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简介

武汉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简介

二、竣工验收
1.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并负责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 续。
2. 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工作:
(1) 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 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 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3) 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 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 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4) 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5) 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6) 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7)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 改完毕。
第七十九条 负责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部门及其 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 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工验收的部门及其工 作人员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 格工程验收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 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 的,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 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 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 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 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武建〔2004〕276号: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筑施工单位工程安全验收评价办法》的通知

武建〔2004〕276号: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筑施工单位工程安全验收评价办法》的通知

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筑施工单位工程安全验收评价办法》的通知武建〔2004〕276号各区建设局、建管站,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现将《武汉市建筑施工单位工程安全验收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武汉市建筑施工单位工程安全验收评价办法》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第一条为了加强武汉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生产管理,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单位工程安全验收评价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受监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均须进行建筑施工单位工程安全验收评价。

第三条建筑施工单位工程安全验收评价按单位工程验收评价。

—1 —第四条施工安全验收评价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进行现场评分。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当工程施工达到规定的安全验收评价形象进度时,施工企业应报请监理单位组织安全验收评价。

第六条实行监理的单位建筑工程安全验收评价由监理单位总监负责组织,会同建设单位项目安全负责人、施工单位安全部门、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共同进行,同时必须报请市(区)安全监督机构派员进行监督。

未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安全验收评价。

第七条建筑施工单位工程安全验收评价按如下形象进度进行:1、八层及八层以下:砌体完工前;2、高层或超高层;第一次:主体完成1/2;第二次:砌体完工前;第八条建筑施工单位工程安全验收评价后须由监理单位总监填写《建筑施工单位工程安全验收评价表》(附表1),并附《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汇总表》(附表2),各方参与验收人员签字认可后报安全监督部门备案。

—2 —第九条安全监督机构对受监工程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监督管理的情况将作为安全评价的重要参考条件。

第十条建筑工程竣工后,安全监督人员应根据安全监督情况、项目安全生产体系建立与运行情况、施工过程中存在的主要安全问题及解决情况、项目安全事故情况及建筑施工单位工程安全验收评价结果写出《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报告》,对工程施工过程进行安全生产综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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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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