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建委关于全市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机构评估推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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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做好武汉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专家申报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做好武汉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专家申报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做好武汉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专家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3.04.20•【字号】•【施行日期】2023.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正文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做好武汉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专家申报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提高我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安全专家在工程建设和安全管理过程中的技术支撑作用,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37号)以及省住建厅相关文件精神,决定更新我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专家库。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时间自发文之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止。

二、基本条件(一)征集范围与城乡建设相关的行业管理部门、企业、高校、研究机构和行业协会等单位的,长期从事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相关管理、研究的技术专家和技术管理人员。

(二)工作范围安全生产专家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参与相应专业类别的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和咨询;受市、区建管部门邀请参与相关专项工作。

(三)专家条件1.基本条件:(1)作风正派、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办事客观公正、遵纪守法、责任心强;(2)熟悉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掌握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督、安全咨询、安全检测等安全相关专业技术及管理工作15年以上;(3)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和相应等级的技术职称,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及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4)具有较强的分析、判断及决策能力,能清晰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观点,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和权威性;(5)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精力充沛,能够胜任现场勘察、调研、检查等工作;(6)行业资深专家,可适当放宽年龄和学历条件;(7)在职人员需所在单位同意推荐。

2.专业条件:(1)应具有与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高校教师具有相关专业副教授及以上职称。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省住建厅贯彻落实住建部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省住建厅贯彻落实住建部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省住建厅贯彻落实住建部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有关问题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6.12.05
•【字号】武城建〔2016〕249号
•【施行日期】2016.12.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管理
正文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省住建厅贯彻落实住建部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建设局(建管站、办),市建筑质监站、市政质监站,有关建筑业企业:现将省住建厅《关于贯彻落实住建部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建文[2016]74号)转发你们,请同时按照《市城建委关于向省住建厅申领建筑市场监督于诚信一体化平台建筑业企业业绩补录管理锁的通知》(武城建[2016]241号)的相关要求,一并予以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相关问题,请与市城建委建管办联系。

建管办联系人:张劲松
联系电话:************
附件:省住建厅《关于贯彻落实住建部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有关
问题的通知》(鄂建文[2016]74号)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12月5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全省住房城乡建设企业职工技能提升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全省住房城乡建设企业职工技能提升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全省住房城乡建设企业职工技能提升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8.17•【字号】鄂建函〔2020〕67号•【施行日期】2020.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全省住房城乡建设企业职工技能提升工作的通知鄂建函〔2020〕67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局、城管委(局)、人社局,武汉市房管局、园林局、水务局: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鄂政办发〔2019〕4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建筑业和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13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明确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有关事项的通知》(鄂人社函〔2020〕61号)等要求,进一步提升全省住房城乡建设企业职工技能水平,支持住建企业高质量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就加强全省住房城乡建设企业职工技能提升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充分发挥职业技能培训在保持行业就业稳定、缓解结构性就业矛盾、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作用,提高住建企业、职业院校、社会力量等参与培训的积极性,不断提升培训水平和质量,构建职业技能提升长效化机制,为全省住建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

二、培训范围主要为全省住房城乡建设企业生产、经营一线技能人员,具体包括:(一)建筑行业。

重点包括建筑施工(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住建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建筑工人等)、勘察设计、工程监理、从事消防工程建设、设备安装及维护企业等。

(二)市政公用行业。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市级在建工程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抽查情况的通报-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市级在建工程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抽查情况的通报-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市级在建工程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抽查情况的通报正文:----------------------------------------------------------------------------------------------------------------------------------------------------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市级在建工程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抽查情况的通报市建管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按照《关于加快推进湖北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规范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和《武汉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相关要求,近期,市城建局联合市人社局,分别就市级在建工程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及工程款支付等情况进行了抽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2021年8月9日我局联合下发了《市城建局、市人社局关于开展市级在建工程项目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及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情况抽查的通知》,通过局外网对外公布;按“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要求,随机抽取了6名执法人员组成2个检查组,在局项目库里对市级137个在建工程按15%的比例,共抽取21个受检项目作为抽查对象,并于2021年9月5日至9日开展了抽查活动。

从抽查的总体情况来看,各在建项目均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自查自纠任务,绝大部分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比较重视本次检查工作,积极开展自查自纠,认真填写了自查检查表。

绝大部分参建单位能及时了解知晓抽查时间、内容和要求,及时提供资料台账。

少部分工程参建单位对本次抽查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存在企业自查检查表上内容不全、资料装订混乱等情况。

从现场检查的情况来看,各检查组都能按抽查方案确定的检查内容认真查阅资料,仔细核对现场情况,确保检查内容都能查清核实。

受检项目多数质量安全监管已经实际介入;受检项目都能履行招标投标程序;项目建设单位基本上都能按照合同约定按期支付工程款;受检项目施工总包单位均已安装了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设备。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2.23•【字号】武城建规〔2016〕4号•【施行日期】2016.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各区建设局,市建管各站办,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为适应监理行业改革要求,促进我市监理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将修订后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市城建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武城建规〔2013〕4号)作废。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6年2月23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监理市场,提高建设工程监理服务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湖北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新、改、扩建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工程和装修工程,城市道路桥梁、轨道交通、隧道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管理部门】按照市、区分工原则,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对市管、区管建设工程监理实施监督管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各区建设工程监理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第四条【监理取费】湖北省建设监理协会制定出台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计费规则》(鄂建监协【2015】7号)作为监理单位遵循行业自律原则进行工程监理费报价与监理合同签订的参考依据,以及相关单位编制工程概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参照依据。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2022年上半年工程监理企业和人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结果的通报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2022年上半年工程监理企业和人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结果的通报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2022年上半年工程监理企业和人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结果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2.08.29•【字号】•【施行日期】2022.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2022年上半年工程监理企业和人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结果的通报各工程监理企业:根据2022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安排,市城建局于2022年7月3日至8月5日,组织开展了2022年上半年对工程监理企业和人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

现将抽查检查结果通报如下。

一、检查基本情况此次检查批次为本年度第一批次,按有关要求,市城建局使用“湖北省‘互联网+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系统”,按照10%的比例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了本次检查对象22家监理企业、6名执法检查人员,并分三组进行检查。

检查通过现场实体检查、程序资料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重点对监理企业注册人员和业绩是否符合相应资质要求,是否存在违反资质管理规定和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的行为,注册监理工程师是否存在违反管理规定的执业行为,特别是总监理工程师到岗履职情况进行了检查核查。

检查确认4家企业基本符合要求。

另有18家监理企业存在不同问题,我局已经下达了“检查反馈(整改)意见单”,责令限期整改。

整改情况复查后,已有7家企业完成整改工作。

二、存在问题(一)根据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平台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证及现场核实确认,11家监理企业相关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注册人员不满足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要求。

(二)部分监理企业业务量少,且未建立保障总监理工程师按规定出勤到岗的相关考核管理制度,总监无现场考勤记录,部分工程项目总监到岗率未达到80%,特别总监理工程师监管两个以上工程项目,到岗率不达标的问题较为突出。

(三)部分监理企业监理的工程项目存在监理规划、细则编制不规范,编制程序不符合要求,见证取样、见证及送检记录不规范,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员代签名等问题。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附件2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考核实施细则(试行)为规范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考核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人〔2015〕4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合格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人〔2015〕34号)和《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建办〔2019〕195号)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组织分工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建筑工人培训工作由省住建厅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厅人事处负责制定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全省培训考核工作;省城乡建设发展中心(以下简称“省建设发展中心”)负责全省建筑工人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和管理,考核题库建设和管理,培训考核机构的备案和公布,证书编码管理,上报数据信息等具体协调、组织、指导工作。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市州住建局行业教育培训管理部门牵头,负责本地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评价的指导监督服务,负责本地区培训机构的遴选和管理,考评员、督导员的培训和管理,参加培训评价人员的资格复审,培训、评价过程和结果的监管等工作。

按照“谁培训,谁负责”的原则,全省住建行业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评价、发证等工作由市州住建局择优遴选的建筑企业、职业(技工)院校和行业专业培训机构(以下统称为“培训机构”)组织实施。

各培训机构负责参训人员的资格审查,向当地住建局报送培训、评价计划,承担培训、评价过程的相关资料、评价成绩录入等工作,自觉接受当地市州住建局的指导和监管。

二、培训机构管理(一)培训机构评估和公布1.申报。

各建筑企业、职业(技工)院校、行业专业培训机构符合《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建筑工人职业培训机构有关要求》(见附件1)的,可按照《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技能人员职业培训考核机构申报材料》(见附件2)内容提供资料,自愿向当地市州教育培训管理部门提交申请。

武汉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武汉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武汉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和评标专家的管理,建立高素质的评标专家队伍,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评标质量和工作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2001年七部委令第12号)、《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国家计委令第29号)和《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0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以及评标专家的管理,以及评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为招标人评标工作提供技术服务的专家人才库.本办法所称的评标专家是指在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和经济管理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取得招标投标管理机构颁发的评标专家资格证书,熟悉工程评标工作的专业人才。

本办法所称的评标委员会是指招标人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的组织。

第四条武汉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依法组建和管理。

第五条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培训、管理和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对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实施见证服务。

第二章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第六条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对评标专家按国家有关分类标准组建评标专家库,以满足工程施工、货物采购和服务等招标工作的需要。

第七条武汉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资格审查委员会由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市城建委纪检监察室、市建设工程执法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建设工程社会监督员组成,负责审查评标专家资格、入选评标专家库考核意见和审查评标专家资格终止、退出评标专家库处理意见。

第八条评标专家入选评标专家库,应当公开标准、公开程序,接受公众监督。

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入选评标专家库.第九条评标专家分为常备评标专家、应急评标专家和资深评标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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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城建委关于全市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机构评估
推荐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02.27
【实施日期】2017.02.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武汉市城建委关于全市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机构评估推荐的通知
各相关培训机构:
为贯彻落实湖北省住建厅《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的通知》(鄂建文〔2016〕78号)和《关于做好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换证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7〕号)文件,现就武汉市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机构评估推荐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推荐条件
1、具有省、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核发的办学许可证。

2、办学许可证、法人登记证、办学场地权属证明或租赁合同、安全消防许可证以及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教师的名册及学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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