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城建〔2013〕139号市城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应用和管理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成立市城建委“三大攻坚战”领导小组及组建工作专班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成立市城建委“三大攻坚战”领导小组及组建工作专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4.18•【字号】武城建〔2018〕27号•【施行日期】2018.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成立市城建委“三大攻坚战”领导小组及组建工作专班的通知武城建〔2018〕27号委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三大攻坚战,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当前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
为贯彻落实《关于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的工作实施意见》(武政债办〔2018〕1号)和《省住建厅三大攻坚战行动方案》(鄂建文〔2018〕20号),坚决打好三大攻坚战,经研究,决定成立市城建委“三大攻坚战”领导小组,组建相应工作专班。
现通知如下:一、成立领导小组组长:陈跃庆市城建委主任、党组书记副组长:向晖市城建委副主任、党组成员荣先国市城建委副主任、党组成员成员:林琨市城建委副主任、党组成员刘卫国市城建委总工程师、党组成员徐建平市轨道交通建设办公室专职副主任周才志市城建委建筑业管理和发展办公室主任黄超市城建委副巡视员领导小组负责三大攻坚战的组织、领导和协调。
领导小组组长总负责,副组长分工负责相关专项工作,各位成员支持配合。
二、组建工作专班根据专项工作需要,分别组建融资平台债务化解督导、城建项目竣工决算、城建计划项目资金做实、公益性项目实施机制研究、精准脱贫、污染防治、企业清理划转、闲置办公用房清理等八个工作专班。
各牵头责任处室负责专班日常工作。
(一)融资平台债务化解督导专班责任目标:落实《武汉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武政规〔2017〕31号)规定,融资平台债务行业主管部门认真做好归口管理的融资平台债务风险日常防范化解工作,督促其制定风险应急处置预案,指导其按照以资抵债的办法,研究制定每年到期债务本息偿还方案报市政府审定,确保不发生地方债务风险。
《市城建委关于民用建筑保温工程禁止使用保温浆体材料的通知》(武城建【2013】269号)

一、从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民用建筑的墙体、屋面、楼板保温工程中禁止设计和使用保温砂浆类产品。
2014年1月1日前已设计保温砂浆类产品并已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建设工程项目,尚未施工的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原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变更;对正在施工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无机轻集料砂浆保温系统技术规程》(JGJ253-2011)和湖北省、武汉市相关技术要求实施。
七、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后的施工技术方案和国家、行业、地方相关标准、规范以及监理合同实施监理。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应要求建设单位进行变更。
八、其它保温材料的应用范围及管理要求仍执行《武汉市民用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质量管理规定》(武城建规〔2012〕253号)。
2013年12月2日
二、建设单位应要求设计、图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严格执行本《通知》和国家标准规范及本市相关管理规定,在满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对外墙热工性能指标要求的前提下,应优先采用CL建筑体系、蒸压加气混凝土精确砌块自保温墙体、现浇大模内置等自保温系统和保温隔热板材。
三、设计单位应按本《通知》要求进行保温材料的设计。当设计使用保温隔热板材时,应选用具备完整应用技术标准体系的保温隔热板材,并在设计文件中明确保温隔热板材的厚度、密度、强度、燃烧性能、导热系数和修正系数等技术性能指标。
四、施工图审查机构对违反本《通知》规定设计保温砂浆类产品的建筑工程项目,不得通过施工图审查。
五、施工单位在建筑保温工程施工前,应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系统材料供应商提供的有关技术要求编制保温工程施工技术方案,报监理单位确认。
六、施工单位应按审批后的施工技术方案在现场采用相同材料和工艺制作样板间或样板构件,经相关各方确认后方可进行保温工程施工,设计单位和材料供应商应对从事保温工程施工作业的专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必要的实际操作培训。
《市城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节能质量管理的通知》武城建规〔2011〕129号(1)

各区建设局、建管站,市建管各站、办,各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质量检测单位:为切实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提高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安全和监督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建设领域“两型社会”建设要求,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节能管理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落实建筑工程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建筑节能法律、法规、管理规定与建筑节能标准,依法对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负责。
(一)建设单位质量责任1、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立项时应按照国家建筑节能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和建筑节能标准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或节能评估报告表或填写节能登记表,按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2、民用建筑工程项目规划方案应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设计方案节能专项审查。
3、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审查机构进行建筑节能专项审查并取得合格书。
4、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
当确需变更时,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指标要求,应将修改后的设计文件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并报管理部门备案,涉及国家、省、市确定的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各类示范项目的节能设计变更,需报示范项目批准单位备案。
5、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降低建筑节能标准。
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未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和不符合建筑节能性能与标准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等。
6、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市级以上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和绿色建筑示范工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财政支持实施节能改造的项目,应委托有资质的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对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进行测评。
7、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组织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并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注明建筑节能的实施内容,出具各质量责任主体签字盖章的《武汉市民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未经建筑节能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行政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2.23•【字号】武城建规〔2016〕4号•【施行日期】2016.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各区建设局,市建管各站办,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为适应监理行业改革要求,促进我市监理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将修订后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市城建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武城建规〔2013〕4号)作废。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6年2月23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监理市场,提高建设工程监理服务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湖北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新、改、扩建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工程和装修工程,城市道路桥梁、轨道交通、隧道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管理部门】按照市、区分工原则,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对市管、区管建设工程监理实施监督管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各区建设工程监理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第四条【监理取费】湖北省建设监理协会制定出台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计费规则》(鄂建监协【2015】7号)作为监理单位遵循行业自律原则进行工程监理费报价与监理合同签订的参考依据,以及相关单位编制工程概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参照依据。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装配式建筑、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专项检查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装配式建筑、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7.11•【字号】武城建〔2018〕50号•【施行日期】2018.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装配式建筑、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专项检查的通知各区(开发区)建设局(建委),市建筑节能办、市建筑质量监督站:根据省住建厅《关于开展2018年全省建筑节能与勘察设计监理工作综合检查的通知》(鄂建函〈2018〉689号)和市城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2018年装配式建筑、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目标及工作要点的通知》(武城建〈2018〉35号)精神,经研究,拟定于7月至8月在全市开展装配式建筑、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目的检查各区建筑节能、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在建建筑工程执行建筑节能、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标准情况,总结工作经验,发现问题,落实整改,督促各区落实2018年节能工作目标任务。
二、检查内容(一)建筑节能各区(开发区)落实《市城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质量管理的通知》(武城建规〔2017〕8号)情况,新建建筑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超低能耗建筑示范、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工作推进情况,以及严格建筑节能监管、提升新建建筑能效措施和实际效果。
(二)绿色建筑新建建筑全面执行国家、省、市绿色建筑相关标准和政策情况,绿色建筑设计、施工过程的监督,在工程验收时严格落实《绿色建筑设计与工程验收标准》(DB42/T1319)相关要求情况,推进省级绿色生态城区示范、绿色建筑集中示范和高星级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的创建工作情况,绿色建筑星级评价以及各区相关配套政策制定实施情况等。
(三)装配式建筑落实市城建委关于印发《装配式建筑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武城建规(2018)2号)和《市城建委关于开展装配式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的通知》(武城建规(2017)75号)的执行情况,加强装配式建筑质量安全监管和服务,装配式建筑目标任务,试点示范和产业基地建设情况。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2022年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2022年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2.06.17•【字号】•【施行日期】2022.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2022年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的通知各区(开发区)建设局:为进一步落实2022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工作要求,确保我市建筑节能、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根据《武汉市2022年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发展目标任务及工作要点》,拟定于6月至9月在全市开展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内容落实《市城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质量管理的通知》(武城建规〔2017〕8号)各项要求的情况;新建建筑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推进超低能耗(近零碳)建筑示范、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情况;严格执行建筑节能监管、提升新建建筑能效措施和实际效果。
新建建筑全面执行国家、省、市绿色建筑相关标准和政策情况;绿色建筑设计、施工及验收环节落实《市城建局关于实施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设计与工程验收的通知》各项要求的情况;省级绿色生态城区示范、绿色建筑集中示范和高星级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的创建情况;绿色建筑星级评价开展情况;绿色建筑相关配套措施制定及实施情况。
调研装配式建筑工作推进情况、装配式建筑项目实施情况,以及落实《关于印发〈武汉市2022年发展装配式建筑工作要点〉的通知》(武建产〔2022〕1号)和《关于印发〈武汉市装配式建筑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武城建规〔2020〕1号)各项要求的情况。
二、检查时间及组织方式(一)自查阶段(2022年6月20日至6月30日)各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对在建建筑工程项目执行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及装配式建筑推广应用情况进行自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2018年下半年勘察设计及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联合执法检查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2018年下半年勘察设计及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联合执法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2.19•【字号】•【施行日期】2018.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2018年下半年勘察设计及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联合执法检查的通知各区(开发区)建设局(建委),市审查办,各相关单位: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施工图审查的监督管理,规范市场行为,进一步提高勘察设计及施工图审查质量,市城建委拟于近期开展2018年下半年勘察设计及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联合执法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企业资质的检查(一)检查相关依据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建设部令第160号);2.《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3.《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3号令);5.《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建〔2014〕9号)。
(二)检查形式及内容1.检查形式采用书面检查和实地检查相结合,利用双随机系统在市属勘察设计企业中按10%比例随机抽取;在全市图审机构中按30%比例随机抽取。
2017年及2018年中期已受检的勘察设计企业和图审机构本次不检查,在承诺期限内未补齐满足资质标准要求人员及受到投诉的勘察设计企业和图审机构在本次检查范围内。
2.检查内容勘察设计企业和图审机构的资质及专业技术人员是否达标、质量管理控制体系是否健全等。
(三)企业需提交的材料(装订成册并加盖企业公章)具体见附件1。
(四)检查安排12月20日-24日,受检企业将书面检查资料递交到武汉勘察设计大厦一楼(台北路106号)。
12月26日-27日,组织专家对书面材料进行评审。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9.21•【字号】武城建规〔2017〕7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工作的通知各区建设局,在汉各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建市〔2017〕9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6-2020年建筑业信息化发展纲要》(建质函〔2016〕18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信息模型应用的指导意见》(建质函〔2015〕15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的有关工作部署,现就我市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uilding Information Modeling,以下简称BIM)技术应用等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通过试点,分阶段、分步骤推行BIM技术。
到2018年底,制定推行BIM技术的政策、标准,建立基础数据库,对装配式建筑采用BIM技术进行试点,试点BIM 技术建设项目监管方式,总结BIM技术应用情况。
到2019年6月底,全部装配式建筑优先采用BIM技术。
到2020年末,以下新立项项目勘察设计、施工、运营维护中,集成应用BIM的项目比率达到90%: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筑(如医院、学校、文化、体育设施、保障性住房、交通设施、水利设施、标准厂房、市政设施等项目);申报绿色建筑的公共建筑和绿色生态示范小区;社会资本投资额(建安造价)在6000万元以上(或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参照执行。
本市主要设计、施工、咨询服务和物业管理等单位普遍具备BIM技术应用能力,并与企业的管理系统等信息技术配套使用,力争我市BIM技术应用和企业信息管理水平走在全国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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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应用和管理的通
知
武城建〔2013〕139号
各区建设局,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动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规模化应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加快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07]1031号)要求,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规模应用
(一)全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18层及以下住宅(含商住楼)和宾馆、酒店、医院病房大楼、老年人公寓、学生宿舍、托幼建筑、健身洗浴中心、游泳馆(池)等热水需求较大的建筑,应统一同期设计、同步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18层以上居住建筑的上部应统一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其太阳能热水系统使用比例应达到30%以上。
(二)政府办公建筑、公益性公共建筑和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应在太阳能热水系统和地源热泵空调系统中选择一种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三)鼓励其它公共建筑统一设计和安装应用可再生能源,鼓励在既有建筑改造中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二、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质量控制
(一)建设单位应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作为建筑节能措施列入项目建设计划,在委托设计单位设计时应明确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种类,设计内容和要求,可再生能源的造价应列入建筑工程总预算。
(二)设计单位应按《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
(GB50346)、《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程》(GB50366)、《太阳能热水器安装构造》(中南标)等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设计。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应自2013年7月1日起按照本通知和相关标准进行审查。
(四)施工单位应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进行施工,确保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按照图纸和质量规范要求安装到位。
监理单位应将可再生能源施工纳入监理范围。
(五)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包括可再生能源工程质量安全和使用效果等内容;竣工验收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能效进行测评,并由检测机构出具能效测评报告,作为验收和备案依据。
(六)选用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技术和产品应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推广,并经市城建委备案的产品和技术。
三、落实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规模应用的管理职责
(一)各区建设局、建管各相关部门应在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查、施工许可、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上依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监督、管理和协调。
(二)因特殊条件拟不采用可再生能源的,由建设单位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之前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建筑节能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原因进行分析论证后确定,并作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依据。
(三)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要做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验收备案监督工作,未安装到位或达不到验收要求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四)建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产品和技术备案制度。
市城建委将定期发布符合工程应用要求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目录,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设计、施工安装、现场监理培训工作。
(五)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将按照住建部、省、市有关规定予以适当激励,并作为绿色建筑、优秀设计、优质工程等评选的重要条件。
(六)各区应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加强宣传,使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全面了解应用可再生能源的重要意义,增强应用可再生能源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本通知从2013年7月1日起实施。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