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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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建委关于发布《武汉市建设工程勘察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建委关于发布《武汉市建设工程勘察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建委关于发布《武汉市建设工程勘察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04.30•【字号】武建设字[2003]91号•【施行日期】2003.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武汉市建委关于发布《武汉市建设工程勘察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武建设字[2003]91号)各建设、勘察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各有关部门:为了规范建设工程勘察市场,优化工程勘察工作,促进工程勘察质量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市建委制定了《武汉市建设工程勘察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发布,请有关各方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四月三十日武汉市建设工程勘察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勘察市场,优化工程勘察工作,促进工程勘察质量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或工程勘察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其工程勘察招标投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建筑工程(民用建筑、工业建筑和构筑物等)和市政公用工程(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燃气工程、热力工程、道路工程、桥隧工程、公共交通工程、风景园林工程和环境卫生工程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勘察是指建设工程项目的岩土工程、水文地质勘察和工程测量,其中岩土工程包括岩土工程勘察和岩土工程设计(包括地基处理、基坑支护、施工降水等),第三条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规定,市建委作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市工程勘察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修改《武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修改《武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修改《武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2.02•【字号】武城建〔2016〕39号•【施行日期】2016.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市城建委关于修改《武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办法》的通知武城建〔2016〕39号市建管各站、办、中心,各区(开发区、风景区)建设局,各有关建设(开发、代建)单位、施工单位,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根据省住建厅《关于推动全省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通知》(鄂建文〔2015〕83号)有关对全市招投标管理的相关文件、规定进行清理、取消相关地域投标限制条款的要求,市城建委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武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办法》(武城建规〔2014〕2号)进行了修改,现将相关修改情况通知如下:一、将第十二条第二款:“企业承担的类似及以上工程获得过本市、本省、建设部及国家级工程质量奖”,修改为:“企业承担的类似及以上工程获得过副省级城市及以上工程质量奖”;二、将第十二条第三款:“企业承担的工程获得过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文明施工奖”,修改为:“企业承担的工程获得过副省级城市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文明施工类奖项”;三、将第十二条第四款:“企业被本市、本省及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为‘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示范企业’”,修改为:“企业被副省级城市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安全质量类奖项”;四、将第十二条第六款:“企业获得过本市、本省及国家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重合同、守信用企业’”,修改为:“企业获得过副省级城市及以上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企业信誉类奖项”;五、将第十三条第三款第3项:“本市‘文明施工样板工地’的有效期为1年”,修改为:“副省级城市及以上文明施工类奖项的有效期为1年”;六、删除第十二条第七款;第八款;第十三条第四条款。

武汉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武汉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市建管各站、办、中心,各区建委、建管站,各有关单位:现将《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建委二00一年二月九日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部、省、市招投标管理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武汉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工程建设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活动。

第三条武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和中心城区及专业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对各类建设项目组织的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必须在武汉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其他各区在各自分中心进行)。

第四条开标会由招标人主持。

开标日期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招标人应报请招投标管理部门同意,并提前24小时通知各投标人及相关管理部门。

开标会应由招标人、投标人、招标办及有关管理部门参加。

评标组织的成员不参加开标会(业主推荐的评委成员除外)。

第五条各类工程的评标必须遵守《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规定》。

如因特殊情况要求对这个规定的某项内容作出调整,须在招标书(招标文件)送审前,报市招标办审批。

一个项目的评标办法一经确定,在招标活动中不得更改。

第六条开标后,有效标不少于2个小时,可以继续进行评标活动。

开标后,有效标仅剩1个时,由相关招投标管理部门组织对原标底进行复核,经复核后的标底与原标底差额不超过±4%时,原标底有效。

武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定标试行办法

武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定标试行办法

武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定标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定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以及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评标定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工程的评标方法,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第四条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其施工图设计必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或其委托的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查,并达到设计深度要求。

第五条拦标价是招标人控制招标工程造价的最高限价。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按照《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试行)》第四章的有关规定编制拦标价。

第六条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能力的,应委托相应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代理。

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拦标价的中介机构,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取得相应《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第七条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其拦标价和投标报价均应使用经市建委有关管理机构测评合格的工程造价软件编制;中标单位应将中标电子文档报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存档。

第二章评标办法第八条综合评估法:根据各项评审指标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工程质量、文明施工、安全生产、投标工期、项目经理部人员配备、施工组织设计[8层以下(含8层)一般住宅工程除外]进行综合评分,经评审后的得分由高到低排序,前三名为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依法依次确定中标人。

武汉关于城建重点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的意见武城重[2022]1号_sec

武汉关于城建重点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的意见武城重[2022]1号_sec

武汉关于城建重点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的意见武城重[2022]1号_sec市城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城建重点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的意见》的通知武城重[2022]1号市城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区(开发区、风景区)建设局,各有关建设(代建)单位,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现将《关于城建重点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一月七日关于城建重点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的意见第一条为切实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的意见》(武政[2022]41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建重点工程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武政[2022]30号)文件精神,又好又快地推进政府投资城建重点工程建设,规范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活动,保证招标评标工作质量,确保城建重点工程项目的资金到位率、工期保障率和质量优良率,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计委等七部委令第12号)、《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令第30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局令第27号)等政策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城建重点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意见。

第二条经市城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领导小组确定列入城建重点工程范围的施工招标项目适用本意见。

第三条城建重点工程施工招标项目,必须采取工程量清单计价,并依法实行招标投标。

第四条城建重点工程施工招标项目,应当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定标。

如项目审批部门有特殊规定,从其规定。

第五条在城建重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带头遵守、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22)、《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2搅拌砂浆的通告》(武政[2022]8号)、《武汉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与公布办法(试行)》(武建[2007]248号)、《关于大力支持本地企业开拓市场的通知》(武经[2022]009号)等文件精神。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建[2004]66号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建[2004]66号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建[2004]66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建委(建设局):为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行为,维护招标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省建设厅制定了《湖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建设厅。

附:湖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湖北省建设厅2004年7月9日湖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行为,维护招标投标人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和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湖北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鄂建 [2003]45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进行招标。

第四条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程序适用《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规范程序》。

第五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相应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和造价管理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具体负责当地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及计价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武城重[2010]1号文武汉市城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领导小组文件

武城重[2010]1号文武汉市城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领导小组文件

武汉市城建重点工程文件建设管理领导小组武城重[2010] 1号市城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城建重点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的意见》的通知市城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区(开发区、风景区)建设局,各有关建设(代建)单位,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经市领导同意,现将《关于城建重点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0年一月七日关于城建重点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的意见第一条为切实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的意见》(武政[2008] 41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建重点工程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武政[2009] 30号)文件精神,又好又快地推进政府投资城建重点工程建设,规范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活动,保证招标评标工作质量,确保城建重点工程项目的资金到位率、工期保障率和质量优良率,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计委等七部委令第12号)、《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令第30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局令第27号)等政策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城建重点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意见。

第二条经市城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领导小组确定列入城建重点工程范围的施工招标项目适用本意见。

第三条城建重点工程施工招标项目,必须采取工程量清单计价,并依法实行招标投标。

第四条城建重点工程施工招标项目,应当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定标。

如项目审批部门有特殊规定,从其规定。

第五条在城建重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带头遵守、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市人民政府关禁止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告》(武政[2008]8号)、《武汉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与公布办法(试行)》(武建[2007]248号)、《关于大力支持本地企业开拓市场的通知》(武经[2009]009号)等文件精神。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08.03.21•【文号】建市[2008]63号•【施行日期】2008.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8]63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确保建筑工程方案设计质量,体现公平有序竞争,节约社会资源。

我部制定了《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附件:《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部代章)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建筑工程方案设计质量,体现公平有序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及其管理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学术性的项目方案设计竞赛或不对某工程项目下一步设计工作的承接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创意征集”等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是指在建筑工程方案设计阶段,按照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进行的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建筑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二)涉及抢险救灾的;(三)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四)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设计机构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五)项目的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设计机构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进行设计招标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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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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