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建委关于印发调整后《沈阳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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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实施办法

沈阳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沈阳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县(市)建设安全主管部门及安全监管机构,市地铁建设指挥部安全监管机构,各建设工程招投标代理机构,各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建审窗口单位,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北市支行,沈阳燃气有限公司、沈阳水务集团,各建设、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沈阳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沈建发[2010]126号)有关规定和要求,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缴存、拨付、使用和监督管理。

现将《沈阳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沈阳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沈阳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简称安措费)有关规定和要求,进一步规范安措费的缴存、拨付、使用和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安全经费的专项投入和安全设施的有效利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建设施工相关企业为主体,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为载体,以进一步加强和巩固施工现场环境建设,全面提升我市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综合达标管理水平为目的。

本着取之于建设工程项目投入于建设工程项目的原则,通过市、区联动,从源头上逐步建立和完善安措费长效管理机制,形成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管理秩序,为全市建设施工创造良好的安全条件,提供有效的安全保证。

二、组织领导为确保安措费制度的有效落实,成立市安措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市建委主管安全工作负责人为组长;市建委建设安全处、市建委政策法规处、市建委行政审批处、市建委工程管理处、市建委公用事业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管机构、市地铁建设指挥部安全监管机构和各区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负责人为副组长;沈阳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市建委审批窗口单位、各区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管机构(包括区域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建审窗口单位)和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北市支行为成员单位。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号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号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号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加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提高文明施工水平,保障建筑工程施工安全和保障人员健康,现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进行制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建筑工程施工阶段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用于建筑工程施工阶段的安全措施、防护措施和文明施工管理措施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承担方以及支付的具体方式,并与业主双方签订书面协议。

第二章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管理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特点和安全风险等级合理确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预算,并在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列明。

第六条业主应当根据施工单位提供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预算书”核对费用的合理性,并在核对无误后按照约定支付。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支付方式及时向实施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相关单位或个人支付费用。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支付情况进行记录和管理,定期向业主进行报告。

第九条业主在验收工程时,应当核对施工单位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情况,如发现费用未按规定使用的,有权要求返还或调整费用。

第三章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使用第十条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和安全风险等级,合理设置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一条安全防护设施应当合理布局,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安全防护设施应当经过合格检测,并及时维修和更新。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施工进度的变化,合理调整和调配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指导,提高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文明施工水平。

第四章监督检查与处罚第十五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阶段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监督检查工作。

沈阳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实施办法

沈阳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沈阳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县(市)建设安全主管部门及安全监管机构,市地铁建设指挥部安全监管机构,各建设工程招投标代理机构,各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建审窗口单位,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北市支行,沈阳燃气有限公司、沈阳水务集团,各建设、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沈阳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沈建发[2010]126号)有关规定和要求,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缴存、拨付、使用和监督管理。

现将《沈阳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沈阳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沈阳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简称安措费)有关规定和要求,进一步规范安措费的缴存、拨付、使用和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安全经费的专项投入和安全设施的有效利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建设施工相关企业为主体,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为载体,以进一步加强和巩固施工现场环境建设,全面提升我市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综合达标管理水平为目的。

本着取之于建设工程项目投入于建设工程项目的原则,通过市、区联动,从源头上逐步建立和完善安措费长效管理机制,形成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管理秩序,为全市建设施工创造良好的安全条件,提供有效的安全保证。

二、组织领导为确保安措费制度的有效落实,成立市安措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市建委主管安全工作负责人为组长;市建委建设安全处、市建委政策法规处、市建委行政审批处、市建委工程管理处、市建委公用事业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管机构、市地铁建设指挥部安全监管机构和各区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负责人为副组长;沈阳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市建委审批窗口单位、各区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管机构(包括区域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建审窗口单位)和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北市支行为成员单位。

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管理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建委(建设局):为保证全省建筑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保障施工作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条件,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办[2005]89号)和《XX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予以公布,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认真执行新的《XX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中关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费率标准(附件)。

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费用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二、依法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其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要全部按规定费率计取,不得只计取其中一项或两项费率。

此项费用不得作为投标竞价的费用。

三、招标人或具有资质的招标代理中介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要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强制性规费项目清单。

设有标底的工程,其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其费用标准计算所需费用总和的90%。

四、投标人要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单独报价。

投标人的该项报价,不得低于其费用标准计算所需费用总和的90%;在招标时由评标专家对该部分费用进行详细评审。

确实低于该标准的,招标人不得将其确定为中标单位。

五、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按一定比例预付施工单位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和提交该项费用支付计划。

各市、州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要认真审核施工合同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计取方式、水平;各级建筑安全监管机构要认真审核支付计划和首次费用拨付凭据。

建设单位未提交预付施工单位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证明和费用支付计划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六、建设单位要按照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措施费,并督促施工企业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

安措费

安措费

关于印发《沈阳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发布人:郭振发布时间: 2011/3/4 14:53:00 阅读次数:2623 次各区、县(市)建设安全主管部门,市地铁建设指挥部安全监管机构,沈阳燃气公司、沈阳水务集团,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为切实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预防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辽宁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辽宁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建委制定了《沈阳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并经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沈阳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证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用投入,提高建筑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管理水平,不断改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和生活环境,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辽宁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及《辽宁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地铁、城市燃气、给水及房屋拆除工程。

第三条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简称安措费)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落实安全施工措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的费用。

安措费按工程造价的2.0%计取。

第四条安措费由《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中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及安全施工费组成。

其中安全施工费由临边、洞口、交叉、高处作业安全防护费,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措施费及其他费用组成。

建筑工程造价计价时,应依据本年度执行的《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标准》计取安措费。

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临潼路 255 号
电话:021-65378800
传真:021-65359001
邮编:200082
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
类 别
项目名称
文 安全警示标志牌
具体要求
在易发伤亡事故(或危险)处设置明显的 、符合国家标准 要求的安全警示标志牌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临潼路 255 号
电话:021-65378800
传真:021-65359001
邮编:200082
明 现场围挡
施 工
五板一图 与
环 企业标志 境
第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 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建设单位支付及施工单位使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情况 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未按本规定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 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临潼路 255 号
电话:021-65378800
传真:021-65359001
邮编:200082
接地保护装 置
施工现场保护零钱的重复接地应不少于三处。
楼阳防板台护、等屋临面边、用㎝密高目的式踢安脚全板立。网全封闭,作业层另加两边防护栏杆和 18
临边
通道口防护
设防护棚,防护棚应为不小于 5 ㎝厚的木板或两道相距 50 ㎝的竹笆。两侧应沿栏杆架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挪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处挪用费用 20%以上 50%以 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安措费

安措费

关于印发《沈阳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发布人:郭振发布时间:2011/3/4 14:53:00 阅读次数:2623 次各区、县(市)建设安全主管部门,市地铁建设指挥部安全监管机构,沈阳燃气公司、沈阳水务集团,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为切实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预防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辽宁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辽宁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建委制定了《沈阳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并经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沈阳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证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用投入,提高建筑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管理水平,不断改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和生活环境,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辽宁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及《辽宁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地铁、城市燃气、给水及房屋拆除工程。

第三条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简称安措费)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落实安全施工措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的费用。

安措费按工程造价的2.0%计取。

第四条安措费由《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中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及安全施工费组成。

其中安全施工费由临边、洞口、交叉、高处作业安全防护费,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措施费及其他费用组成。

建筑工程造价计价时,应依据本年度执行的《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标准》计取安措费。

沈阳市建委关于印发沈阳市建筑施工行业安全风险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

沈阳市建委关于印发沈阳市建筑施工行业安全风险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

沈阳市建委关于印发沈阳市建筑施工行业安全风险评
估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7.12.29
•【字号】沈建发〔2017〕247号
•【施行日期】2017.12.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市建委关于印发沈阳市建筑施工行业安全风险评估实施方
案的通知
沈建发〔2017〕247号各区(开发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沈阳市安全风险评估工作要求,规范指导沈阳市建筑施工行业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工作,市建委依据市安委会《沈阳市安全风险辨识评估规范》《沈阳市安全风险评估试点工作方案》和《沈阳市安全风险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文件,结合建筑施工行业实际,研究制定了《沈阳市建筑施工行业安全风险评估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沈阳市建筑施工行业安全风险评估实施方案
2.沈阳市建筑施工行业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标准
3.建筑施工行业安全风险源辨识建议清单
4.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清单
5.重大安全风险应急装备参考目录
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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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委关于印发调整后《沈阳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沈建发〔2014〕209号
市建委关于印发调整后《沈阳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开发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委有关处室;各建设工程安全监管机构、市地铁建设指挥部安全监管机构、各建设工程招投标代理机构、各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建审窗口单位;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北市支行;沈阳燃气集团有限公司、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各建设、施工、工程监理单位:
根据《沈阳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实施办法》(沈建发〔2014〕208号)有关规定和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缴存、拨付、使用和监督管理程序,现将调整后的《沈阳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沈阳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12月1日
沈阳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沈阳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和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以下简称安措费)的缴存、拨付、使用和监督管理程序,确保建设工程安全经费的专项投入和安全设施的有效利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建设施工相关企业为主体,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为载体,以进一步加强和巩固施工现场环境建设,全面提升我市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综合达标管理水平为目的,本着取之于建设工程项目、投入于建设工程项目的原则,通过市区联动,从源头上逐步建立和完善安措费长效管理机制,形成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管理秩序,为全市建设施工创造良好的安全条件,提供有效的安全保证。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安措费制度的有效落实,成立市安措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安全工作负责人为组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处室、各区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地铁建设指挥部安全监管机构负责人为副组长;沈阳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市建审窗口单位、各区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管机构(包括区域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建审窗口单位)和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北市支行(以下简称盛京银行北市支行)为成员单位。

日常办事机构设在沈阳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

各区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应建立安措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

三、方法步骤
(一)市安措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负责对全市安措费管理工作进行政策、业务指导和监督。

市地铁建设指挥部安全监管机构,负责对市地铁建设指挥部(沈阳地铁有限公司)组织建设的工程项目安措费的管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管机构,负责对全市建设安全直接监管的重点建设工程及燃气、给水工程等工程项目安措费的管理。

凡属市建设安全直接监管的建设工程项目(不含市地铁建设指挥部和沈阳地铁有限公司组织建设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申办安全施工措施审查前(即办理《工程安全监督登记》),必须到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管机构,持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原件申报并确认安措费总额和施工单位及专用账号,确认后返还中标通知书原件、留存复印件。

核准后,凭安监机构出具的“安措费核定缴存告知书”,按照不低于工程造价2.0%的规定比例将安措费一次性全额存入到盛京银行北市支行(沈阳市和平区市府大路218号)的施工单位专用账户,存入时应在单据摘要栏或备注栏注明项目名称,存入后将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的存款凭证复印件转交给施工单位。

并在沈阳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市建审窗口办理安全施工措施审查(《工程安全监督登记》)证明时,提供安措费存入凭证原件,经审查合格方可领取施工许可证。

同时,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管机构将每月定期收集市行政审批窗口安全施工措施审查(《工程安全监督登记》)办理和反馈情况,统一汇总,登记备查。

(二)各区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区域建设工程安全监管机构,负责对本区域建设安全监管的建设工程及燃气、给水工程等工程项目安措费的管理。

凡属区域建设安全监管的建设工程项目(不含市地铁建设指挥部和沈阳地铁有限公司组织建设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申办安全施工措施审查前(即办理《工程安全监督登记》前),必须到区域建设工程安全监管机构,持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原件申报并确认安措费总额和施工单位及专用账号(确认后返还中标通知书原件、留存复印件)。

核准后,凭安监机构出具的“安措费核定缴存告知书”,按照不低于工程造价2.0%的规定比例将安措费一次性全额存入到盛京银行北市支行(沈阳市和平区市府大路218号)的施工单位专用账户,存入时应在单据摘要栏或备注栏注明项
目名称,存入后将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的存款凭证复印件转交给施工单位。

并在沈阳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市建审窗口或区域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建审窗口办理安全施工措施审查(《工程安全监督登记》)证明时,提供安措费存入凭证原件,经审查合格方可领取施工许可证。

同时,区域建设工程安全监管机构将每月定期收集市或区域行政审批窗口安全施工措施审查(《工程安全监督登记》)办理和反馈情况,统一汇总,登记备查。

并将汇总情况报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管机构。

(三)安措费专项资金采取专款专用、一次性拨付的方式管理。

施工单位在申请使用安措费过程中必须认真履行下列主要程序:
经审查,安措费已按规定比例缴存,安全监督等施工条件确认相关工程手续完备,施工现场具备开工条件时,施工单位可申请使用安措费总额的100﹪。

施工现场未达到合格标准或不具备开工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管机构将责成指定银行不予解付安措费,经整改复查合格并具备开工条件后方可申请使用。

申领时,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监管属地建设工程安全监管机构递交“沈阳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申请表”、“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项存款凭证复印件”等要件。

经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监管属地建设工程安全监管机构在七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安措费的拨付审核工作后,由申领安措费施工单位将审核合格、签字盖章后的“申请表”等审核批件送盛京银行北市支行;盛京银行北市支行接到“申请表”等审核批件,经复核无误、负责人签字盖章后,即时将应付款全额拨给施工单位安措费专用账户解付(含利息)。

专户资金不可提取现金。

同时,盛京银行北市支行将每月安措费解付情况统一汇总后,定期报送市和区域建设工程安全监管机构登记备查。

四、使用标准
建设工程安措费必须按规定范围和标准,由施工单位专项使用。

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费
1.施工现场设立的安全警示标志、现场围挡、五板一图、企业标志、场容场貌、材料堆放、现场防火等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2.施工现场出入口水冲设施、出入口和通道等工地地面硬化处理、场区绿化、施工垃圾清运容器或管道。

(二)安全施工费:施工现场通道防护、预留洞口防护、电梯井口防护;楼梯边防护等安全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三)临时设施费:施工企业为进行建筑工程施工所必须搭设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费用等。

内容包括:临时宿舍,文化福利及公用事业房屋与构筑物;仓库、办公室、加工厂以及规定范围内道路、水、电、管线等临时设施和小型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费或摊销费。

五、有关要求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管机构,以及相关安措费管理部门应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对安措费缴存、审批、拨付和申请使用情况进行综合管理。

建立监督和防腐机制,明确审批权限和管理责任,把握政策和原则,做到领导把关、专人负责、即缴即存、账目清楚、专项审批、即时拨付、定期审计、定期培训,确保安措费管理规范、有序实施。

(二)各级建设工程安全监管机构,要按照有关建设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安全强制性标准,结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标准化达标检查和综合考评,对施工单位和施工现场安措费使用落实情况进行依法督查和全过程重点监管,确保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处于安全可控状态。

要对安措费落实较差、施工现场隐患问题较多、安全管理不达标的,提出整改意见,记入安全监督档案;对隐患问题严重的,记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不予评先表彰,依据有关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并纳入后续工程招投标限制或准入条件。

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管机构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将对各区域安措费专项管理工作进行跟踪督察和定期抽查,并将其纳入年度安全监管工作目标考核内容进行考评。

(三)安措费按工程造价的2.0%计取。

如建设工程构成特殊,施工单位可根据工程特点及周边环境适当调增安措费费率,在投标报价中一并报出,但不得低于2.0%。

(四)对未办理《工程安全监督登记》等工程手续(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先期施工的建设工程项目,在后期补办建设工程安措费等相关手续时,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依据有关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五)凡2014年12月1日以后开工建设的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沈阳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实施办法》(沈建发〔2014〕208号)规定执行(此前已缴存的安措费用其拨付方式参照新办法执行)。

原《沈阳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沈建发〔2014〕16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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