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导体集成电路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一)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法律保护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法律保护一、引言:保护的意义集成电路,按照《简明大不列颠百科全书》的解释,是指利用不同的加工工艺,在一块连续不断的衬底材料上同时做出大量的晶体管、电阻和二极管等电路元件,并将它们进行互联。
1958年,世界上第一块集成电路诞生,引发出一场新的工业革命。
集成电路的发明和发展,导致了现代电子信息技术的兴起。
在当代世界新科技革命发展进程中,以集成电路为基础、以计算机和通讯技术为主体的电子信息是最活跃的先导技术,同时又是一种崭新的具有巨大潜力的生产力。
而从生产的规模和市场的效应来看,2000年世界上集成电路的销售额约为2000亿美元,目前世界集成电路的人均消费量大约为20-30块。
中国的集成电路产业起步于60年代,虽然在发展速度上滞后于发达国家,但也已经初具规模并在不断壮大之中。
有人认为,“集成电路工业不仅是现代国际技术经济竞争的制高点,而且是影响各国未来‘球籍’的基本因素。
如果把石油比作近现代工业的血液的话,那么完全可以把小小的芯片(集成电路)比作先导和超现代工业和生活的某种‘母体’,它是一个国家高附加值收益的富源,也是其综合国力的基石。
”因此,从国家的产业政策导向来看,我们需要为集成电路工业的发展提供制度上的激励,而最根本的促进措施就是在集成电路的最初开发完成(形成布图设计)的时候赋予开发者一定的权利,使相关保护可以延及于其后的生产过程。
而从动态的市场交易层面来考察,我们也可以发现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进行保护的意义。
依照科斯定理,技术发展与创新的背后是巨大而复杂的创造性劳动投入与资本投入,这需要仰仗市场来收回成本与获取收益,而一个重要的前提是解决市场交易双方的产权问题。
这一点不仅对含有集成电路的最终产品是重要的,对作为中间产品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同样重要。
因为在社会化大生产的条件下,专业的分工越来越细致,交易不只是在产品最终完成之后才发生,而是与生产的过程相交织。
例如一个手机的生产厂商可能只进行各个部件的组装,而核心的芯片以及其他的外壳等可能都是由别的开发商完成的。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法律保护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法律保护一、引言:保护的意义集成电路,按照《简明大不列颠百科全书》的解释,是指利用不同的加工工艺,在一块连续不断的衬底材料上同时做出大量的晶体管、电阻和二极管等电路元件,并将它们进行互联。
1958年,世界上第一块集成电路诞生,引发出一场新的工业革命。
集成电路的发明和发展,导致了现代电子信息技术的兴起。
在当代世界新科技革命发展进程中,以集成电路为基础、以计算机和通讯技术为主体的电子信息是最活跃的先导技术,同时又是一种崭新的具有巨大潜力的生产力。
而从生产的规模和市场的效应来看,2000年世界上集成电路的销售额约为2000亿美元,目前世界集成电路的人均消费量大约为20-30块。
中国的集成电路产业起步于60年代,虽然在发展速度上滞后于发达国家,但也已经初具规模并在不断壮大之中。
有人认为,“集成电路工业不仅是现代国际技术经济竞争的制高点,而且是影响各国未来‘球籍’的基本因素。
如果把石油比作近现代工业的血液的话,那么完全可以把小小的芯片(集成电路)比作先导和超现代工业和生活的某种‘母体’,它是一个国家高附加值收益的富源,也是其综合国力的基石。
”因此,从国家的产业政策导向来看,我们需要为集成电路工业的发展提供制度上的激励,而最根本的促进措施就是在集成电路的最初开发完成(形成布图设计)的时候赋予开发者一定的权利,使相关保护可以延及于其后的生产过程。
而从动态的市场交易层面来考察,我们也可以发现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进行保护的意义。
依照科斯定理,技术发展与创新的背后是巨大而复杂的创造性劳动投入与资本投入,这需要仰仗市场来收回成本与获取收益,而一个重要的前提是解决市场交易双方的产权问题。
这一点不仅对含有集成电路的最终产品是重要的,对作为中间产品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同样重要。
因为在社会化大生产的条件下,专业的分工越来越细致,交易不只是在产品最终完成之后才发生,而是与生产的过程相交织。
例如一个手机的生产厂商可能只进行各个部件的组装,而核心的芯片以及其他的外壳等可能都是由别的开发商完成的。
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华盛顿条约)

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华盛顿条约)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华盛顿条约)1. 引言本旨在详细介绍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也被称为华盛顿条约。
该条约于1989年在华盛顿签署,旨在保护集成电路设计的知识产权,并为相关权利人提供有效的法律保护。
本将对该条约的各个章节内容进行细化说明。
2. 条约的目的和范围2.1 目的该条约的目的是通过确立知识产权的法律框架,保护集成电路设计者的权益,鼓励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
2.2 范围该条约适合于所有在合约缔约方领土上进行发行、分销和使用的集成电路设计,无论其国籍如何。
3. 定义和解释3.1 集成电路集成电路是在一块半导体材料上创造的电子电路,包括电子组件、电缆、连接器等。
集成电路的设计是指在创造集成电路之前的开辟阶段,包括设计图纸、版图等。
3.2 集成电路设计集成电路设计是指为了创造集成电路所进行的各种技术和活动,包括电路设计、电路布局、版图设计等。
4. 权利和义务4.1 权利集成电路设计者享有与其设计有关的权利,并可以就其设计行为索取合理报酬。
4.2 义务合约缔约方有责任采取一切合理措施,确保集成电路设计的保护和实施,同时保障其他成员国的权益。
5. 盗版行为5.1 侵权未经集成电路设计者许可,擅自复制、出售或者分发集成电路设计,构成侵权行为。
5.2 制止侵权行为权利人可以通过起诉、请求禁止令等法律手段制止侵权行为。
6. 执法措施6.1 模式认证合约缔约方可以建立模式认证制度,在生产和销售过程中要求对集成电路进行认证,以防止非法生产和销售。
6.2 反盗版技术各方可以采取技术手段,如数字水印、电子标识等,以鉴别真伪和追踪侵权行为。
7. 争议解决合约缔约方可以通过商议、仲裁等方式解决因本条约引起的争议。
8. 终止和修订8.1 终止该条约在未来可以由缔约方提出终止,并经过一定程序生效。
8.2 修订缔约方可以就该条约的修改提出建议,并由所有缔约方一致通过方可生效。
9. 附件本所涉及的附件如下:- 华盛顿条约正文- 缔约方的签字情况列表- 华盛顿条约的修订记录10. 法律名词及注释- 知识产权:指由个人或者团体的智力劳动所创造的或者改进的各种无形财富,包括专利、版权、商标等。
半导体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法律保护

、
Hale Waihona Puke 易 的得到集成 电路的核心布图设计。所谓反 向工程就是对 产品进行解剖 分析 ,弄清该产品的机理 ,从而掌握其技术 核心的方 法。对集成 电路布 图设计而言 ,主要就是采用逐层剥蚀将 集成 电路融化分解 。然后再用显 微摄影技术将其拍摄下来 ,再经过计算 机处理 ,测 出其尺 寸即可复制 出 全套的布 图设计 。由于技术的无 形性 , 不能通过控制技术 载体来 限制技 术 ,又 由于技术的无限可分性 ,技术不仅可 以被一个人使 用 ,还可以被 无限多个人使用 ,所以集成电路很容易被他人复制 ,集成 电路 知识产权 易受到侵犯。 0
半导 体 集 成 电路 布 图设 计 的法 律 保 护
郑 敏
摘 要 :现代信 息技 术以计 算机技 术为基础 ,而半导体 集成电路技术是微 电子技术 的核 心 ,也是整 个信 息产业的支柱 ,因而被喻 为 电 子工业发展 水平的里程碑或标 志。集成 电路产 业的飞速发展 ,也 带来了许 多新 的法律 问题 。由于传 统知识产权 法对其保护 的固有局 限及集 成电路及布 图设计本 身的特殊性 ,使对其 的法律保护 问题 日 益 突出。本文就半导体集成 电路布 图设计的概念 、技 术特点 以及对其 的法律 保 护 的现状和 完善等 方面进行探讨 。 关键词 :集成 电路 ;布 图设计 ;法律保护
三、我国半导体集成 电路知 识产权保护 的现状 由对布图设计 的技术特点可知 ,集成 电路布图设计开发过程 中高成 本的投入与投入 市场后低成本 的被复制存在显著差异。因此若要使 集成 电路行业 得到可持续 的发展 ,对半导体集成 电路布图设计知识产权 的保 护势在必 行。在此 背景下 ,2 0 0 1 年l 0月 1日,我 国的 《 集 成 电路 布图 设 计保护条 例》 ( 以下简称 < 保护条例 >)正式 出台。标志着我 国对布 图设 计的保 护在经历 了因由 《 专利法》 《 著作权法 》 《 商标法》 等传 统 知识 产权法不完整保护 的缺陷而一直饱受争议之后 ,终于走进 了对其进 行单行法规保护 的时代 。 ( 一 ) 布 图设 计 权 的 内容 从 《 保护条例》 的规定来看 ,布 图设计专有权经 国务院知识产权行 政部 门登记产生 。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布图设 计授权文件 所确定 的三维配置为准 。其保护的内容主要包 括两大 部分 :复制权 和商 业实施利用权 。 由 《 保护条例》 的第七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可知 , 所 谓复 制权是指布 图设计权利人有权使用、许 可他人使用及转让受 保护 的布 图 设计 的部分或者全部。同时第 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对于在 依据前项评 价 、分析受保护的布图设 计的基础上 , 创作 出具有独创性 的布图设计 的 可 以不经布 图设计权利人的许 可 , 不 向其支付 报酬。由此可见 ,《 保护 条例》 中对布图设 计复制权 的保护并不是完全 的而是有其例外的。众所 周知 ,在集成电路产业 界 , 通过反 向工程 的方式 了解学习他人 的产品是 个惯例 ,这也符合这个特殊产业 的特点 。如果简单粗暴 的对 布图设计 的复制权加以全方位 的限制 ,那 么势必要 抑制 集成 电路 行业 发展 的速 度。对集成电路保 护法 而言,一方面要保护布 图设计人 的利益 ,另一方 面也要考虑到公众利用集成 电路 的方便 。不能 因为保护集成 电路 布图设 计 人的权 利 ,而造成不合理 的技术垄断 的局面 。 0 因此 ,这是为 了鼓励技 术创新进 步而对 复制权进行 限制 的一个例外 。同时 ,为个人 目的或者单 纯为评价、分析 、研究 、教学等 目 的而复制受保护的布图设计也不 视为 侵权 , 这和 《 著作权法》 等中类似规定 的宗 旨是相 同的。 而商业 实施利用权 就是指 布图设 计权 利人 有权将 受保 护 的布 图设 计 、含有该 布图设计 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 的物品投入商业利 用 。即未经权利人许可 ,为商业 目的进 口、销售或者 以其他方式提供受 保护 的布 图设计 、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 该集成 电路 的物 品的,布 图设计权利人有权要求行为人立即停 止侵权 行为 ,并承担赔偿 责任 。 布 图设计的价值要通过投入到市场 ,在商业利用 中才能得到充分体
集成电路知识产权保护及司法鉴定探讨

[ src] ep efn o yu ds n f ner e i Ab t t a mt i f aot ei so tga dc - co l g i t r
c i y s e ill w i i a i ic s e .A c s f ifi g - u t b p ca a n Ch n s d s u s d a e o n r e s n me t i r s n e o d mo s a e t e c mp rs n o r i ai n s p e e t t e n t t h o a io f o i n l y d r g t a d smi rt fit g ae i u t. n i l i o e r t cr i a y n d c s
条件 , : 即
中间产品或者最终 产品” 这 种产品的要素是 元件及其相 。
连 线 路 , 是 通 过 两 个 以 上 ( 少 有 一 个 是 有 源 的 ) 元 它 至 的
件 以及相互连线来 实现其功能 的。 在这 些元件之间 , 以 可
是 部分实现互连 . 可以全部互连在一起 。 也
在行 为上 。要求 是 由其创 作者运用 自己智 力 的精 心 之作, 即非抄 袭 的 : 并且 在水 平上 , 求是 得 到业 内人 士 要
集成 电路的保护 , 是知识产权 保护 的重要组 成部分 。 在我 国 . 护集成 电路 的有关 的法律 . 保 主要 是20 年 l 月 01 0 1 日起 实施 的 《 集成 电路布 图设 计保 护 条例》 以下简 称 ( 《 例 》 ; 国际方 面 , 《 于集 成 电路 的知识 产 权 条 条 )在 是 关 约》以下 简称 {PC ) ( II}和WT O的《 与贸 易有关 的知 识产 权
集成电路布图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易 于复制 且复 制成 本极 其低 廉 .因而其 仿 制 的现象 非 给予太 长 的保 护 。对 于技 术 的保 护 ,会起 到 极大 的制 可 单 常严 重 。 重 损害 了开 发者 的利 益 和积极 性 。因此 , 严 对 约 。 能造 成技 术 的垄断 和 推广 。 因此 , 纯 采用 版权 集成 电路 的知 识产 权保 护进 行 立法 .对 集 成 电路 的 良 法 保护 集成 电路 也 不是一 个最 佳 的选择 。
性发 展 . 显得 尤为重 要 。集 成 电路 的布 图设 计 , 巳成 为 ( ) 门立法 保护 三 专 了影 响 当代科 学技 术发 展 的主 要技 术成 就 之一 .作 为 集成 电路 的特 殊 性决 定 了其 需要 一 种全 新 的保 护 种 新 型的知 识产 权 .其产 权 保 护不仅 是 激励 技术 创 手段 。创设 一 种新 的法 律制度 , 为一种 必然 。通过专 成 门立法 保 护集成 电路 .弥补 了专 利法 和 版权 法所 带来 新 的需要 , 是对该 产业 发展 的制度保 障 。 更
6 2
福
建
电
脑
2 1 年第 1 01 期
集成 电路布 图知识产权保 护的重 要性
施 键 兰
( 建农 林 大学 东方学 院 福 建 福 州 3 0 1 福 5 0 7)
【 摘
要】 :本文介绍了我国集成 电路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 论述 了在集成 电路发展过程 中, 布图知识
产权保 护 的重要 性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最后 对 集成 电路 产 权保 护方 法进 行 了探 讨 。
一
、
集成 电路 布 图保 护 的重 要性
等特 点 。 同时 , 寿命 长 , 其 可靠性 高 , 性能好 , 本低 , 成 便 乏创新 性 。 因此 。 利法对 于保 护集 成 电路布 图设计 具 专 于大 规模 生产 。它不仅 在 电子设 备 如 收录 机 、 电视机 、 有 较大 障碍 。 对其 进行 较大 修改 之前 , 需要 其他 法 在 还 计算 机等 方 面得 到广 泛 的应 用 , 时在 军 事 、 讯 、 同 通 等 律 的共 同努 力 阁 方 面也得 到广 泛 的应用 。可 以说 。 集成 电路 的产 生 , 是 ( ) - 版权 法保 护 电子 技术 划时 代 的产物 。 , 部分 国家将 集 成 电路 纳入 版 权作 品 范 围 。典 型例 生 产 集成 电路 的原 材料 成 本低 廉 .经 过 加工 后 得 子 是美 国 1 8 9 4年制定 的半导 体芯 片保 护法 案 . 该法 案 到 的集成 电路 , 其价 值 是原 材料 的成 百 上千 倍 , 其价 值 明确采 用类 似版 权 的保护 方式对 集成 电路 进行 保护 。 但 是 .布 图设 计 的作 用 与版权 法 中的 图形作 品存 的增 值 主要集 中在 集成 电路 线 路 的布 图设 计 之 中 。所 一般 的图形 作 品不具 备功 能 性 , 成 集 谓 集 成 电路 的布 图 .是 确定 用 以制 造集 成 电路 的 电子 在 本质 上 的不 同 . 元 件 在一 个传 导材 料 中的三 维 图形 排列 .和连 接 的布 电路布 图设 计 的作 品正好 相反 。其 存 在是 为 了执行 电 因此两 者存在 本 质上 的不 同。 局 设 计集 成 电路 。 的集成 电路 布 图设 计 。 好 使集 成 电路 路 功能 。 此外 .版权 保 护 的保 护期 限 一般 为作 者 创作 完 成 拥 有 更高 的价值 。 0年 。而集 成 电路 的更新 换代 时 间极 快 , 由于 集 成 电路 布 图设 计 的研 究 开 发 成 本 极 高 。 但 到 作者 死后 5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法律保护及立法反思

维普资讯
经 ; 与 法 斋
集成电路布圆设计的法律保护及立法反思
瓣周莳文 鞭 黄国健 华南理 工大学法学院 华南理 工大学机械工程学院
[ 摘
要]集成 电 路技术是信息产业的核 心和 国 民 济信 息化的基础 。集成 电 经 路产 业的发展 ,产生 了 多新的法律 问题 。传统知 许
模板 .6 利用掩模板将布图设计逐层制作于半导体片上 成为芯 半导体材料 照相 获得该层的掩模作品。照完后利用相同的方法 () 再 照下 一 层 .如 此就 可 以得 到 这 一 芯 片 的全 套 掩 模 .依 靠 这 套掩 片 .7 芯 片检 测 ;8 封 装后 为实用 的集成 电路 。 () ()
其 中 .第 ( ) 是 本 文 所说 的 布 图设计 .是 集成 电路 研 制过 模 就 可 以模 仿 生产 该 芯 片 。 这 种 方 法 虽 然 需 要 一 定 的技 术 要 求 , 4 步就 但是比起原开发者漫长艰辛的开发过程 .其所花费 的时 间和精力 程中最重要 的一环 .它决定集成电路的功能 、质量 、制造成本 和 都 只是后者的若 干分之一。现代信息工业中 .集成 电路 已经渗透 价格 生产集成 电路的主要原材料硅、铝、水等并不昂贵 .但加
第28章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知识产权法》PPT课件

28.2.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期限和撤销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期限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撤销 • 布图设计获准登记后,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
发现该登记不符合规定的,由专利复审委员会予 以撤销,通知布图设计权利人,并予以公告。这 些情形主要包括
– 不属于集成电路或者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不具备权利主体资格 – 不具有独创性 – 该布图设计自创作完成之日起已满15年 – 该布图设计自其在世界任何地方首次商业利用之日起2
28.3.2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保护
• 国际保护 • 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概况 • 侵权行为及救济措施
• 集成电路(Integrated Circuits)英文简称IC ,也有人习 惯将之称为芯片。它是以半导体材料为基片,将至少有一 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集 成在基片之中或者基片之上,以执行某种电子功能的中间 产品或者最终产品
• 集成电路作为一种综合性技术成果,它包括布图设计和工 艺技术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产品,指的是集成电路生产过程中的布 图设计这一中间产品
• 现在的集成电路产品,由于工艺水平的提高,集成度越来 越高,其体积和外形越来越小,基本表现在不断地提高集 成度、节约材料、降低能耗上
28.1.2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概念和特征
• 在知识产权领域,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是一种新 类型权利
第28章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 28.1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概述 • 28.2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取得和撤销 • 28.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限制和保护
28.1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概述
• 28.1.1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概念和特征 • 28.1.2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概念和特征
28.1.1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概念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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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导体集成电路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一)摘要]集成电路作为一种工业产品应当受到相关知识产权法的保护。
但是,传统的知识产权法律,如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等均难以给予其适当的保护。
于是有国家提出了特别法保护的模式。
本文具体论述了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外观设计法等可能给集成电路提供的保护及这些保护方式存在的问题。
在此基础上对特别法保护模式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属性进行了具体分析,进而推定布图设计权在知识产权体系中的地位。
布图设计权作为一种独立的知识产权,其专有效力居于专利权与著作权之间。
关键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知识产权现代信息技术以计算机技术为基础。
而所谓计算机技术分为软件技术和硬件技术。
关于软件技术对知识产权制度的影响,本文不予讨论。
而在硬件技术中,集成电路技术则是最为重要的核心技术。
早在20世纪70年代末,美国就曾有人断言:“像现在OPEC(石油输出国组织)左右世界一样,将来掌握了半导体技术的国家将左右整个世界。
”1]正因为如此,各国对于集成电路的开发都给予了足够的重视。
但与此同时,也有一些厂商采取非法手段获取他人技术秘密或者仿制他人产品,以牟取暴利。
一般而言,开发一种普通的超大规模集成电路至少需要投入数百万美元,花费两三年的时间2];而非法仿制则只需花两三万美元,不到半年的时间,不法厂商便可以低价倾销其产品。
这种情况致使研制开发商血本无归。
因此,不少国家呼吁加强集成电路的法律保护。
我国政府曾积极参与起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并努力促成了该条约通过。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就对中国有了约束力,其中也包括集成电路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为保护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我国已颁布了《集成电路保护条例》。
讨论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不仅有理论意义,更具有现实意义。
集成电路是一种电子产品,是指将晶体管、电阻、电容等其他元器件及其相互的连线固化在一固体材料上,从而使其具备某种电子功能的成品或半成品。
集成电路一般分为混合集成电路和半导体集成电路。
其中,半导体集成电路无论在用途、功能、产量、市场份额等方面都绝对占有统治地位,以至于人们常常以半导体集成电路作为电子工业发展水平的里程碑或者标志。
20世纪50年代以来,电子计算机的发展就一直是以集成电路的发展水平作为其标志的。
3]本文中所称集成电路除特别注明外,均指半导体集成电路。
一、传统知识产权法对集成电路的保护 1.专利法的保护原则上讲,凡工业产品只要满足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就可以受到专利法的保护。
但是,由于集成电路产品自身的特点,使其绝大多数难以满足专利制度所提出的要求。
具体地讲,主要在于专利法所规定的保护条件,对于集成电路而言过于苛刻。
无论在哪个国家,其专利法都要求受保护的技术方案必须具备实用性、新颖性和创造性。
集成电路产品对于实用性和新颖性要求都不会有太大问题,问题的症结在于创造性。
依照专利法的要求,具备创造性的产品必须在技术上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也就是说,对于本专业普通技术人员而言,该集成电路在设计上必须不是显而易见的,或者说不是从现有技术中通过常规的逻辑推理所必然得出的结果。
这一要求导致大多数集成电路品种无法得到专利法的保护。
具体原因有:第一,集成电路的制造者和使用者,在通常情况下最为关心的是集成电路的集成度或者集成规模的大小,也就是一个集成电路芯片(chip)①上所包含的电子元器件数量的多少。
集成规模的大小不仅是集成电路本身技术水平高低的标志,而且计算机划代也是以其硬件所采用的不同规模的集成电路为标准的。
世界上仅有少数几家企业正在生产或研制256M位和1G位以上的DRAM芯片,这是目前集成度最高、技术上最先进的芯片。
但是,如果就这种产品作为一个整体去申请专利,未必都能通过创造性审查,因为简单的规模扩展是不具备创造性的。
半导体存储器从大规模到超大规模,继而再到特大规模、巨大规模,尽管在一定阶段其设计方案会有一些变化或改进,但从存储器整体上看,其基本技术在相当大程度上仍为已有技术。
因此,它未必能作为一个整体受到专利法的保护。
集成电路产业中用来衡量技术发展水平的标准-集成度,与专利法中的创造性标准间的关系并不协调。
其表现为,集成度高的集成电路产品未必就一定具备专利法上的创造性。
第二,在集成电路设计中,尤其是设计一些规模较大的电路时,设计人常常采用一些现成的单元电路进行组合。
如今,设计集成电路布图全部采用计算机辅助设计(CAD)方法,有关的常规单元电路均被收入CAD工具之中。
这些单元电路在实践中已为人们所熟知,其中一些已经是最优化设计,其表现形式是有限的,甚至是惟一的。
有时候,设计人为了追求电路的最佳功能状态可能只有一种选择,即采用这些已经成型的单元电路。
事实上,现在已没有人再用传统的刻制红膜的方法制作版图。
现在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几乎都是以“搭积木”的方式将现有的电路单元组合而成。
在专利法中,由各种现有单元电路模块组合成的集成电路即可视为一种组合发明。
这类单元电路组合所得结果,在通常情况下根据已有知识可以事先预测,不会产生意想不到的结果。
而在专利审查中,组合发明要通过创造性审查,必须取得对该发明创造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是预先难以想到的效果。
4]这对大多数集成电路产品来讲,是难以达到的。
以上两种情况在集成电路设计中是十分常见的。
这使众多集成电路因为创造性达不到要求而不能受到专利法的保护。
尤其是第一种情况,可能会导致最先进、最尖端的集成电路产品得不到法律保护。
当然,这绝不意味着所有的集成电路发明创造都不受专利法保护,那些确实具备创造性的集成电路产品仍可申请专利以寻求保护。
比如,第一个发明电荷耦合器件(CCD)②的发明人便可就其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因为CCD在其发明时与原有的其他器件相比确有其实质性特点。
应当承认,专利法作为保护技术方案的传统法律,在保护的力度上确实十分强。
如能获得专利权,仍为保护集成电路产品的上佳选择。
尽管大多数集成电路产品获得专利存在着一定的困难,但对制造集成电路的工艺技术,仍可作为方法专利获得保护。
仅靠方法专利不可能使集成电路得到充分保护。
因为在同样的工艺下,改变布图设计便可生产出不同的集成电路芯片或产品;反过来,相同品种的集成电路也可用不同的工艺方法来制造。
比如,离子注入技术既可用在浅结微波电路制造中,也可用于生产半导体存储器。
即便是方法专利的效力延及用该方法制造的产品,制造商也很容易规避方法专利的侵权问题。
专利法固然在原则上可以适用于集成电路的保护,但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着不尽如人意的地方。
因为集成电路产品在技术构成方面更注重规模的扩张,即量的增加。
而专利法的创造性条件则要求受保护的发明创造必须具备质的变化,即必须具备其自身的实质性特点。
这一要求便把众多集成电路产品挡在了专利法大门之外。
2.著作权法的保护正因为专利法对集成电路的保护不尽如人意,人们不得不另辟蹊径来保护集成电路。
1979年,美国众议院议员爱德华(Edward)、麦克罗斯基(McCloskey)和米内塔(Mineta)三人联合首次提出采用修改著作权法的方式来保护集成电路芯片的议案。
这一议案要求拓宽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即将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扩充到集成电路的掩模图形。
(3)通过保护布图设计的方式来达到保护集成电路的目的。
由于著作权法的保护从不涉及作品的实用功能,故在听证会上这一议案引起了激烈的争论。
反对者认为用著作权法保护集成电路将构成对技术开发的限制。
因为在芯片开发过程中,常采用反向工程的方法来了解其他厂商的产品性能和技术水平,从而开发出与已有芯片兼容或性能更优越的产品。
若用著作权法保护集成电路,则实施反向工程的行为即构成侵权。
他们还认为,此议案将使美国的集成电路工业沦为弱者,因为该议案只能禁止美国境内实施反向工程行为,而地处美国境外的制造商则不受此限制。
5]最后,这一议案被否决。
所谓布图设计是指一种体现了集成电路中各种电子元件(包括有源元件和无源元件)的三维配置方式的图形。
这种“配置方式”本身是可以以一种信息状态存在于世的,不像其他有体物占据一定空间。
但当它附着在一定的载体上就可为人所感知。
布图设计在集成电路芯片中表现为一定的图形。
同样,在掩模版上,布图设计也是以图形方式存在的。
计算机辅助设计技术的发展,使布图设计可以数字化代码的方式存储在磁盘或磁带中。
在计算机控制的离子注入机或者电子束曝光装置中,布图设计也是以一系列的代码方式存在。
人们可通过一定的设备感知这些数字化代码信息。
在不同的载体上,布图设计可以不同的信息状态存在。
制造集成电路的过程就是把布图设计所表现的图形结构通过特定的工艺方法,如刻蚀、掺杂等,“固化”在硅片之中。
由于集成电路必须根据其功能需求设计,因而不同功能的集成电路,其布图设计也是不同的。
从这个意义上说,通过对特定布图设计的保护也就实现了对特定集成电路的保护。
爱德华等的议案尽管被美国国会否决,但它对后来集成电路保护的立法仍然有重要意义,因为它首次提出了通过保护布图设计的方式来实现保护集成电路的目的的思想。
集成电路设计制造过程中的每一步都与布图设计密切相关。
而布图设计又具有著作权保护对象所必须具备的可复制性这一特征。
当载体为掩模版时,只需对全套掩模版加以翻拍,即可复制出全部的布图设计。
当布图设计以磁盘或磁带为载体时,同样可以用通常的磁带或磁盘拷贝方法复制布图设计。
当布图设计被“固化”到已制成的集成电路产品之中时,仍然以图形方式存在,仍可采用“反向工程”或“还原工程”的方法加以复制。
正是这种可复制性直接导致了著作权法的某些保护原则和手段可以适用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但是,布图设计毕竟不同于普通作品,将这种具有实用性的布图设计单纯地依靠著作权法所能提供的方式来保护,其结果肯定难如人意。
从理论上讲,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其实用功能上,这已超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范围。
采用先进的布图设计便可能生产出性能优良的集成电路,从而给布图设计的使用人带来丰厚的利益。
真正有价值的是那些在技术上确实先进的布图设计。
布图设计的价值依托于包含在布图设计中的技术因素之中,真正需要保护的也正是这种技术因素。
但这是著作权法所不能及的。
长期以来,在工业产权和著作权之间一直存在着一条非常明确的界限,即实用与非实用的二分法。
著作权法所调整的对象仅限于非实用的作品。
传统意义上的作品在其构成上也仅为非实用的符号按特定规则的组合。
即使某些组成部分存在着工业产权上的实用功能,当其被作为作品看待时,也仅仅将该组成部分作为非实用的符号看待,而不去理会其实用功能。
这对布图设计而言显然不妥。
比如,在设计集成电路布图时,圆形P—N结的击穿电压较之矩形P—N结的击穿电压要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