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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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管理办法-国家档案局令第16号

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管理办法-国家档案局令第16号

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管理办法正文:----------------------------------------------------------------------------------------------------------------------------------------------------国家档案局令第16号《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11月26日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局长陆国强2020年12月12日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三章管理要求第四章档案利用与开发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科学管理,确保档案完整、安全与有效利用,更好地服务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组织举办的,对党和国家、行业、地方具有重大意义或者重要国际影响的会议、会展、赛事、纪念、庆典等大型活动;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是指在举办重大活动和应对突发事件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类实施、统筹协作的工作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推动档案利用与开发,为经济社会发展和突发事件应对活动提供文献参考和决策支持。

第五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工作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保证档案管理做到收集齐全完整,整理规范有序,保管安全可靠,鉴定准确及时,利用简捷方便,开发实用有效。

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管理办法

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管理办法

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突发事件的信息报送管理工作,明确报送内容和程序,畅通报送渠道,落实相关责任,确保公司及时准确掌握和有效指导处置突发事件,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包括事故灾难、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

第三条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要做到“速报事实、慎报原因”。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和所属单位的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公司应急领导小组是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的领导机构,负责审定突发事件的报送信息。

第六条公司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是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接收应急信息、持续跟踪事件动态、及时向上级汇报和统一对外联系。

其中作业与生产协调部负责接收突发事件信息、跟踪事件动态、汇报请示及传达指令;专项应急预案主责部门牵头组织起草突发事件信息上报材料;办公室负责信息汇总、向上级报告和统一对外联系;质量健康安全环保部负责为突发事件信息上报提供支持。

公司各专项应急办公室经公司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后,负责向集团公司相关部门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上报突发事件信息。

第七条事件发生单位(以下简称事发单位)是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的责任主体,事件发生主要领导是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的第一责任人。

事发单位、对事件负有相关责任的其他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将事件信息向公司报告。

第三章信息管理第八条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四类事件的I级、Ⅱ级、Ⅲ级事件信息报告公司应急总值班室;IV级事件由事发单位组织处置。

突发事件分级标准按照《工程公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第九条对于井喷失控、危化品泄漏、油气泄漏污染等集团公司升级管理的事件,即使在事发初期未造成严重伤亡、损失和影响,也应严格按本办法规定的时限要求报告信息。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

法律保障
法律法规制定
制定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 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为工作提供法律支持。
执法监督
加强执法监督力度,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 为进行严肃处理。
法律宣传教育
开展法律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认识和遵守意识。
05
监督和考核
监督检查
定期检查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定期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 告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作规范得到有效执行。
02
依法追究责任
对于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等行
为的单位和个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法追究其责任。
03
建立问责机制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完善的问责机制,以便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
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中出现问题时能够及时进行问责和处理。
06
附则
解释权限
解释权归属
本规范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对于规范中的任何疑 问或不明确之处,均应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咨询或请求解释
02
信息发布方式
03
信息公开内容
通过政府官方网站、新闻发布会、 媒体采访等方式向公众发及范围、危害程度、应对措施 等,以满足公众的知情权。
04
保障措施
经费保障
经费来源
各级财政部门应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所需经 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工作的正常开展。
不定期抽查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不定期进行抽查,以检验突发公共卫 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专项督查
针对特定事件或特定地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可组织专项 督查,深入了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 的具体情况。

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制度(3篇)

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制度(3篇)

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制度第一条____信息报送工作是应急管理运行机制的重要环节。

为规范____信息报送工作,根据《____应对法》的精神和县政府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需要报送的____信息种类。

(一)自然灾害。

包括水旱灾害,暴雨、冰雹、龙卷风、大风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二)事故灾难。

包括航运、铁路、公路、水运等重大交通运输事故;工矿企业、建设工程、公共场所发生的各类重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供水、供电、供油和供气等城市生命线事故以及通讯、信息网络、特种设备等安全事故;核与辐射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三)公共卫生事件。

包括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重大动植物疫情以及其它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四)社会安全事件。

包括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刑事案件、涉____突发公共事件、____事件、经济安全事件以及规模较大的____等。

第三条____信息报送的主要内容。

(一)可能发生、即将发生、已经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的时间、地点、单位和涉及的相关人员。

(二)突发公共事件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三)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四)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已采取的初步处置措施、下一步将采取的处置措施、事故控制情况及未来走势预测。

(五)____信息报送单位、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第四条____应急信息报送程序、时间和方式。

突发公共事件详细分类及分级标准按照《永福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一般的突发公共事件,各乡镇政府应于事件发生后____小时内将事件简要经过、处置结果书面上报县政府应急办(政府值班室)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较大的突发公共事件,各乡镇政府应于事件发生后____小时内将事件有关情况书面上报县政府应急办(政府值班室),并随时书面续报最新处置情况。

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管理办法

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管理办法

附件1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三章档案的管理第四章档案的利用、开发与监督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科学管理,确保档案齐全、完整、真实与安全,更好地服务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组织举办的,对国家、行业、地方具有重大意义或者重要国际影响的会议、会展、运动、赛事、纪念、庆典等大型活动;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或大面积影响范围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是指在举办重大活动和应对突发事件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数据、实物等不同形式的原始记录。

第四条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类实施、统筹协作的工作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推动档案利用与开发,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突发事件应对活动提供文献参考和决策支持。

第五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工作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保证档案收集齐全完整,整理规范有序,保管安全可靠,鉴定准确及时,利用简捷方便,开发实用有效。

第六条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工作的收集、整理和移交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活动经费预算。

档案主管部门、国家综合档案馆开展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管理工作应当积极运用新技术、新手段,不断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

涉及国家秘密的档案管理应当同时符合保密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八条档案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工作统筹协调、制度建设,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工作清单,并对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检查。

信用社(银行)重要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重要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重要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重要信息系统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综合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有效防范信息系统风险,根据《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银行业重要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范(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作原则:(一)健全机制。

建立统一指挥、协调有序的应急管理机制,主动开展应急管理工作,定期演练和评价应急预案,持续改进本机构的应急预案和相关协调机制。

(二)明确职责。

明确本机构各部门在应急管理工作中的职责,以保障业务连续性为目标,落实和完善应急预案为基础,全面加强信息系统应急管理工作,并制定有效的问责制度。

(三)预防为主。

建立和完善信息系统突发事件风险防范体系,对可能导致突发事件的风险进行有效地识别、分析和控制,并对风险指标动态、持续监测,减少重大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

(四)处置高效。

加强应急处置队伍建设,提供充分的资源保障,确保突发事件发生时反应快速、报告及时、措施得力、操作准确,降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以下术语适用于本办法。

(一)重要信息系统是指甘肃省农村信用社支撑关键业务,其信息安全和系统服务安全关系客户、法人和组织的权益或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甚至影响**的信息系统。

具体包括核心综合业务系统、核心综合业务系统外围的各子系统,支撑上述系统运行的前置机、客户端、机房、网络等基础设施,以及核心综合业务系统外围保障系统,如机房漏水、机房防盗治安、机房火灾扑救、机房停电、机房空调故障等。

(二)业务服务时段是指甘肃省农村信用社重要信息系统所承载业务对客户提供服务的时间。

(三)突发事件是指甘肃省农村信用社重要信息系统以及为之提供支持服务的电力、通讯等系统突然发生的,影响业务持续开展,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应对的事件。

(四)信息系统应急管理是指贯穿于整个信息系统生命周期中,通过风险防范、应急响应、应急保障以确保信息系统能够满足业务发展战略对业务连续性要求的管理。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
突发事件发生后,要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时限报告。

1.任何科室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2.报告方式。

发生突发事件后,各专项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应以最快方式收集信息报告门诊部(夜间报告行政总值班),并由门诊部上报市卫生局、市疾控中心、食药局、公安局等部门
3.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期间,或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蔓延期间,对疫情实行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由公共卫生科负责收集信息报告到应急办公室,由应急办上报市卫生局等有关部门。

4.报告内容。

根据突发事件的发生、发展、处置进程等,每一起突发事件必须做初次报告、阶段报告、总结报告。

初次报告要快,阶段报告要新,总结报告要全。

总结报告应在事件处理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

应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并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国务院办公厅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全文)

国务院办公厅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全文)

国务院办公厅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全文)人民网北京11月8日电据中国政府网消息,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办法》明确,应急预案按照制定主体划分,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两大类.其中,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居委会、村委会等法人和基层组织制定,侧重明确应急响应责任人、风险隐患监测、信息报告、预警响应、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可调用或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情况及如何实施等,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特点.《办法》规定,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依照下列规定向有关单位备案.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类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应向社会公布.对确需保密的应急预案,按有关规定执行.以下为《办法》全文: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第三条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演练、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第五条应急预案编制要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紧密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内容,切实提高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第二章分类和内容第六条应急预案按照制定主体划分,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两大类.第七条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专项应急预案是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由有关部门牵头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部门应急预案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制定.鼓励相邻、相近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应对区域性、流域性突发事件的联合应急预案.第八条总体应急预案主要规定突发事件应对的基本原则、组织体系、运行机制,以及应急保障的总体安排等,明确相关各方的职责和任务.针对突发事件应对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不同层级的预案内容各有所侧重.国家层面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应对原则、组织指挥机制、预警分级和事件分级标准、信息报告要求、分级响应及响应行动、应急保障措施等,重点规范国家层面应对行动,同时体现政策性和指导性;省级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信息报告要求、分级响应及响应行动、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市县级政府职责等,重点规范省级层面应对行动,同时体现指导性;市县级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风险评估、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措施、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等内容,重点规范市(地)级和县级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应急处置的主体职能;乡镇街道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传播、组织先期处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收集报告、人员临时安置等内容,重点规范乡镇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先期处置特点.针对重要基础设施、生命线工程等重要目标物保护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和紧急恢复等内容.针对重大活动保障制定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活动安全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等内容.针对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队伍、物资、装备、资金等资源保障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组织指挥机制、资源布局、不同种类和级别突发事件发生后的资源调用程序等内容.联合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相邻、相近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间信息通报、处置措施衔接、应急资源共享等应急联动机制.第九条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居委会、村委会等法人和基层组织制定,侧重明确应急响应责任人、风险隐患监测、信息报告、预警响应、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可调用或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情况及如何实施等,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特点.大型企业集团可根据相关标准规范和实际工作需要,参照国际惯例,建立本集团应急预案体系.第十条政府及其部门、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可根据应急预案,并针对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灵活制定现场工作方案,侧重明确现场组织指挥机制、应急队伍分工、不同情况下的应对措施、应急装备保障和自我保障等内容.第十一条政府及其部门、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可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具体情况,编制应急预案操作手册,内容一般包括风险隐患分析、处置工作程序、响应措施、应急队伍和装备物资情况,以及相关单位联络人员和电话等.第十二条对预案应急响应是否分级、如何分级、如何界定分级响应措施等,由预案制定单位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第三章预案编制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针对本行政区域多发易发突发事件、主要风险等,制定本级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规划,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修订完善.单位和基层组织可根据应对突发事件需要,制定本单位、本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计划.第十四条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和单位应组成预案编制工作小组,吸收预案涉及主要部门和单位业务相关人员、有关专家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编制工作小组组长由应急预案编制部门或单位有关负责人担任.第十五条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一)风险评估.针对突发事件特点,识别事件的危害因素,分析事件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提出控制风险、治理隐患的措施.(二)应急资源调查.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第一时间可调用的应急队伍、装备、物资、场所等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必要时对本地居民应急资源情况进行调查,为制定应急响应措施提供依据.第十六条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与相关的预案作好衔接.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或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第四章审批、备案和公布第十七条预案编制工作小组或牵头单位应当将预案送审稿及各有关单位复函和意见采纳情况说明、编制工作说明等有关材料报送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因保密等原因需要发布应急预案简本的,应当将应急预案简本一起报送审批.第十八条应急预案审核内容主要包括预案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是否与有关应急预案进行了衔接,各方面意见是否一致,主体内容是否完备,责任分工是否合理明确,应急响应级别设计是否合理,应对措施是否具体简明、管用可行等.必要时,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可组织有关专家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第十九条国家总体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审批,以国务院名义印发;专项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审批,以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印发;部门应急预案由部门有关会议审议决定,以部门名义印发,必要时,可以由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以本级人民政府名义印发;专项应急预案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必要时经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审议,以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名义印发;部门应急预案应当经部门有关会议审议,以部门名义印发,必要时,可以由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转发.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须经本单位或基层组织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签发,审批方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二十条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依照下列规定向有关单位备案:(一)地方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二)地方人民政府专项应急预案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备案.(三)部门应急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四)涉及需要与所在地政府联合应急处置的中央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备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一条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类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应向社会公布.对确需保密的应急预案,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应急演练第二十二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至少每3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地震、台风、洪涝、滑坡、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易发区域所在地政府,重要基础设施和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生命线工程经营管理单位,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医院、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等,应当有针对性地经常组织开展应急演练.第二十三条应急演练组织单位应当组织演练评估.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演练的执行情况,预案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情况,应急人员的处置情况,演练所用设备装备的适用性,对完善预案、应急准备、应急机制、应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等.鼓励委托第三方进行演练评估.第六章评估和修订第二十四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一)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三)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五)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六)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七)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第二十六条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参照本办法规定的预案编制、审批、备案、公布程序组织进行.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第二十七条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有关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第七章培训和宣传教育第二十八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通过编发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等方式,对与应急预案实施密切相关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人员等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培训.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将应急预案培训作为应急管理培训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培训、公务员培训、应急管理干部日常培训内容.第二十九条对需要公众广泛参与的非涉密的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充分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制作通俗易懂、好记管用的宣传普及材料,向公众免费发放.第八章组织保障第三十条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对本行政区域、本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国务院有关部门可根据需要编写应急预案编制指南,指导本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第三十一条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相关具体工作,将应急预案规划、编制、审批、发布、演练、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预算统筹安排.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二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大型企业集团等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办公厅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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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意见》、《国家电监会关于加强电力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定(试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华能白山煤矸石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程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管理、运输等的所有单位、工作人员(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它与建设工程安全有关的单位)。

第四条发生突发事件后,事发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本单位制订的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

第二章重大突发事件报告范围、内容
第五条重大突发事件报告范围
一、重大及以上人身伤亡事故、设备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火灾事故以及涉及电网安全的事
故信息。

二、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重大及以上人身伤亡事故、设备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火灾事故以及涉及电网安全的事故信息。

三、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涉险人数10人以上或者可能造成很大经济损失的特大未遂事故,
以及媒体向社会披露的重大未遂事故信息。

第六条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单位是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

电力建设施工中发生本规定范围
内的突发事件时,项目建设、施工等各参战单位都有报告信息的责任。

外包工程施工单位发生重
大突发事件,公司须向华能吉林公司及时报告,并督促施工单位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报告。

第七条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内容要简明、准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信息来源。

二、事故的基本经过、已造成的后果、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

三、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和性质。

四、事故发生后处置情况和拟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五、事故报告单位以及信息报告人员的联系方式等。

第八条对重大突发事件的新进展、可能衍生的新情况要及时续报;重大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要进行终报。

第九条重大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事故单位要将《事故调查报告书》及时报公司安质部,
有关规定执行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定(试行)》。

第三章重大突发事件报告方式、时限和程序
第十条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各单位要按照集团公司重大事项“三个渠道”报告制度,即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行政管理部门、安监系统向上一级对口领导、部门报告,同时按照属地关系向地方人民政府等相关部门报告,发生电力安全重大突发事件要向电监会派出机构报告,报告时间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应当采取书面报告和电话报告两种方式尽快上报。

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再以书面形式报告。

第十一条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施工单位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工地主任或工地专责安全员,由工地主任或专责安全员立即报告本单位(施工单位)领导和安监部门。

单位负责人、安监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查清基本情况,并立即报告上级领导、公司负责人、公司安质部、综合部、监理单位负责人和所在地人民政府、电监会。

人身伤亡事故还需向当地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社区的市一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和工会报告。

第十二条公司人员直接参与的现场工作,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后,现场工作人员立即报告本部门负责人和安质部。

部门负责人和安质部立即了解事件基本情况,分别向公司领导报告,事故发生部门负责人同时向综合部通报事件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公司负责人、安质部、综合部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分别立即将事件概况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转报给华能吉林公司负责人、公司安全生产部、公司经理工作部。

公司综合部负责督促施工单位向当地人民政府、电监会报告。

第十四条重大突发事件续报和终报采取书面形式,见附表1。

第十五条各报送责任单位必须保证通讯畅通,主要人员的手机保持开机状态并确保完好,单位重大突发事件报告联系方式,见附表2。

第四章报送检查、考核
第十六条重大突发事件报告是各部门和施工参战单位基础性工作。

要严格纪律,防止漏报、错报。

要按规定渠道及时报送。

对各单位要严肃认真地对待重大突发事件的报送工作,做到及时、准确上报。

对因迟报、漏报造成损失或重大影响,以及有意瞒报的,将依照公司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公司安质部按照《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见附表2),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形成书面材料,并报公司安委会对相关瞒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的文字解答由安质部负责。

第十九条本办法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进行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1: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单
附表2:电力安全突发事件报告联系方式
附表1:
电力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单
填报时间:年月日时分
口第一次报告口后续报告(第一次报告时间:年月日时分)报告方式:电话口/电传口/电子邮件口/其它
事故发生、扩大和应急救援处理过程的简要情况、初步原因判断:
事故后果(伤亡情况、停电影响、设备损坏或可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的初步估计:
附表2:
电力安全突发事件报告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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