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2011年修订稿)
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

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 保障社会安全的重要保障一、引言重大突发事件是指由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性事件引发的具有重大影响的紧急情况。
为了及时应对和处理这些事件,保障社会安全和稳定,国家建立了。
本文将探讨这一制度的重要性及其效果。
二、背景在现代社会,面临着日益复杂的各类突发事件,及时掌握事件的情况和进展对社会稳定至关重要。
然而,如果没有一个高效的报告制度,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将难以得知事件的真实情况。
因此,建立一个系统化的迫在眉睫。
三、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事件报告流程:为了确保信息的及时传递,上报流程的规范化至关重要。
从事件发生到各级政府部门接收到报告的时间应该少于一小时。
在这个流程中,责任主体明确,联系方式畅通,确保信息传递的快速高效。
2. 报告内容与要求: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必须包含事件的基本信息、事发地点、人员伤亡情况、危害程度等详细情况。
同时,相关部门还需提供事件的传播范围、持续时间以及预计的影响范围等信息,以便后续工作的展开。
3. 报告的分级和预警:不同级别的重大突发事件有不同的应对和管理要求。
因此,报告制度还应明确各级政府部门的报告权限和责任范围。
同时,制度还应设立相应的预警机制,以便规避可能造成的次生灾害和损失。
四、的效果的建立对社会稳定和安全有着重要的保障作用:1. 提高应对能力:及时报告使得政府能够更加迅速地采取措施解决问题,减少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及时准确的信息能够帮助政府制定科学合理的应对策略,避免恐慌和混乱的扩大。
2. 加强统一指挥:的建立促进了各级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调合作。
通过重大事件的及时报告,政府能够对事件形势进行全面了解,避免各部门之间的工作重叠和信息断层,提升指挥部门的决策效率和应对能力。
3. 增强社会凝聚力:在重大突发事件中,政府的及时报告能够使公众了解事件的真实情况,并采取积极应对措施。
这不仅有助于增强公众对政府的信任,还可以避免谣言的传播和社会动荡的产生。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三项制度的通知(银监发[2010]111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三项制度的通知(银监发[2010]111号)](https://img.taocdn.com/s3/m/7a921ec3f705cc175527097a.png)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 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规程》、《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 (风险)信息报送及登 记办法》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已经中国银监会第102次主席会 议通过。现将三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规定与三项制度不 一致的,以三项制度为准。
第十三条 案件涉及金额以立案时公安、司法机关确认的金额为准。
第四章 案件(风险)信息台账
第十四条 银监局在首次接到案件(风险)信息报告后,应当及时向银监会案件稽查部 门报告,并建立台账登记有关内容;银监会案件稽查部门在接到银监局报告后也应当建立 台账。
第十五条 案件(风险)信息台账分为案件风险信息台账和案件信息台账。 案件风险信息台账应当包括:事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名称、事发时间、涉及金额、基本 情况、事件登记的时间、承办部门和主办人员等。 案件信息台账应当包括: (一)案件信息:发案银行业金融机构名称、案发时间、涉及金额、基本情况、案件登 记的时间、承办部门和主办人员等。 (二)案件调查情况:案件性质、涉案金额、风险金额、案件调查报告及公安、司法机 关的侦查情况等。 (三)案件审结情况:银行业金融机构整改方案、责任人追究意见及审核意见,采取的 监管措施,案件审结报告等。 (四)后续整改情况:后续整改报告、责任追究及后续评价情况等。
第二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机关各部门及银监会省级派出
机构(以下简称银监局)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案件处置工作应当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或共同实施,或与外部人 员合伙实施的,以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的资金、财产为侵犯对象的,涉嫌触犯刑法,依 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或已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立案侦查的事件或银行业金 融机构遭受外部诈骗、盗窃、抢劫等侵害,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事件。 法宝联想:中央法规 2 篇地方法规 1 篇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范本(3篇)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范本1. 背景和目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在特定时间和地点突然发生并对人类健康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威胁的突发性事件。
为了及时有效地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制定本报告制度旨在确保各级相关部门能够及时准确地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并做好信息共享和协调工作。
2. 适用范围本报告制度适用于各级政府机构、医疗机构、学校、社区等所有与公共卫生相关的机构和个人。
3. 报告内容(1) 事件简要描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时间、地点、描述以及相关情况简要概述。
(2) 病例报告:报告事件中出现的疑似病例、确诊病例和死亡病例的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年龄、性别、症状、起病时间等。
(3) 实验室检测情况:报告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的实验室检测结果,包括采样时间、检测方法、检测结果等。
(4) 防控措施:报告已采取的防控措施,包括人员流动控制、卫生防护措施、环境清洁消毒等。
(5) 信息共享和协调需求:报告对其他部门或机构的信息共享和协调需求,以便实现联防联控和协同工作。
4. 报告程序(1) 发现事件: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应立即报告所在地的卫生部门,并提供相关信息。
(2) 卫生部门核实:卫生部门收到报告后应立即核实事件,并进行必要的调查和采样工作。
(3) 信息上报:卫生部门应按照相关要求将报告信息及时上报至上级卫生部门,并确保信息安全和准确性。
(4) 信息共享和协调:上级卫生部门应及时共享报告信息给其他相关部门,并协调各方合作开展防控工作。
(5) 及时通报:卫生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众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最新情况和防控措施。
5. 监督与评估(1) 监督机制:建立相关监督机制,定期对各级卫生部门和相关机构的报告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2) 信息分享:各级卫生部门应及时分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信息和防控经验,以便于其他地区学习借鉴。
(3) 评估改进:根据实际情况和经验教训,定期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进行评估和改进,以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西南能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1 目的为进一步加强西南能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提高突发公共事件防范应对能力,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活动,保护员工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2 适用范围适用于西南能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和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权属单位”)。
3 编制依据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全国人大常委会3.2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2),全国人大常委会3.3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全国人大常委会3.4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3.5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全国人大常委会3.6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3.7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修订)3.8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3.9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09),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4 定义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按照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5 原则应急管理按照“统筹协调、分级负责、分类管理、属地为主”的原则进行管理。
即:集团对权属单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进行统筹协调管理,权属单位落实责任分级负责,相关部门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的管理职责分类管理,权属单位遵循属地管理原则,以属地政府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的应急管理要求开展应急管理工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11年修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1.01.08•【文号】国务院令第588号•【施行日期】2011.01.08•【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应急正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年5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6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第三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设立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组成,国务院主管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对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突发事件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成立地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治突发事件相关科学研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流行病学调查、传染源隔离、医疗救护、现场处置、监督检查、监测检验、卫生防护等有关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有关单位和人员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什么(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

有关单位和人员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什么?XX公司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第一条为及时了解公司发生的各类重大事项,全面掌握业务稳健状况,加强管理与服务,防范风险,切实维护稳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重大突发事件是指公司发生的可能对集团公司或分子公司经营发展造成重大影响的风险或事件。
第三条重大突发事件要一事一报,做到真实、准确、全面、及时,并根据事件进展报告后续情况。
第四条集团公司或各分子公司发生以下重大突发事件之一的,应于事项发生之时起1小时内向集团公司办公室报告。
(一)聚众上访、围攻或冲击公司营业场所等群体性事件;(二)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影响正常经营的事件;(三)公司被盗等案件导致重大损失的事件;(四)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逃匿、失踪、非正常死亡以及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等不能正常履职,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事件;(五)重要账册、印章丢失或被伪造、被盗用,已经或可能导致重大损失的事件;(六)因IT系统故障导致业务中断,1小时以上不能恢复正常的事件,以及其他业务网络与信息系统的信息安全事件和信息安全风险事件;(七)其他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
第五条集团公司或各分子公司发生以下重大突发事件之一的,应于事项发生之时起12小时内向集团公司办公室报告。
(一)被相关机构采取暂停部分业务、停业整顿等监管措施的。
(二)因违法违规经营,已经或可能导致重大损失和影响的事件。
(三)从业人员失踪、失联、非正常死亡以及被公安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的。
(四)发生重大涉诉、重大投资损失、出现重大违约等,已经或可能导致重大损失和影响的事件。
(五)在媒体(含网络等其他方式)出现负面舆情,对公司正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六)主要合作机构或公司(包括股东)经营中出现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波及公司,并对公司稳健经营造成影响的事件。
(七)其他有重大影响的事件。
第六条集团公司或各分子公司发生以下重大突发事件之一的,应于事项发生之时起3个工作日内向集团公司办公室和集团公司业务管理部门报告。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平顶山市东鑫焦化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10月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一、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10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豫政[2007]19号)、《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平政[2009]53号)和《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平龙政[2007]109号)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二、目的1、及时掌控突发事件信息,及时有效地协调社会各界救援力量,将突发事件的危害影响降至最低点,及时消除事故。
2、规范突发事件上报程序和报告文本。
三、根据突发事件的可控性、影响范围、严重程度,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4个级别。
企业负责向区政府应急办报告的突发信息有:1、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信息。
2、可能引起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
3、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的信息。
四、公司总办公室主任为公司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员。
五、企业在突发事件发生后30分钟内向区政府应急办报告突发事件信息书面报告,因特殊情况不能在30分钟内报书面报告的,应在事件发生15分钟内电话向区应急办报告并说明具体原因。
处置结束后,应在1天内向区应急办上报处置工作总结报告。
六、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分为首报、续报和终报1、首报信息内容:突发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事件、可能造成的伤亡和影响情况;抢险救援情况。
2、续报信息内容:事发单位基本情况,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请求事项和工作建议。
3、终报信息内容:事件基本情况,原因分析,处置过程,形成结果,责任划分与处理、教训与预防措施。
七、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现场指挥机构负责人应与区政府应急办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主动报告突发事件状况及处置进展情况,信息报送实行日报制,每天16:00前向区应急办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

报告的。
报告形式
在形式方面,为保证信息的准确性,规定 应当采用书面报告的形式,通过传真、网 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传输,只有在情况 紧急时,初报方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 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报告内容
在内容方面,将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 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3类,并对相应 内容做出了明确规定,其中最为显著的特 点是规定了初报中应当提供可能受到突发 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当前环境形势变化2
同时,我国环境应急管理工作近几年已经 有了极大发展。从总体上看,各地环境应 急管理工作的职能、机构、人员编制都得 到了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水平逐步提高, 为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的通畅、有序、 高效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在现行信息报告 办法的基础上制定新办法,对开拓信息报 告工作新局面,进一步指导新形势下环境 应急管理工作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从三个角度看新办法
一、制定《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 的必要性
二、《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的制 定过程
三、《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的特 点
制定《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 办法》的必要性
(一)法律基础发生变化是制定《突发环境事 件信息报告办法》的根本原因。
(二)环境安全形势发生深刻变化是制定《突 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的主要原因。
处置过程中突发环境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情况, 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6类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 突发环境事件
一是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 的。
二是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 敏感人群的。
三是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四是有可能产生跨省或者跨国影响的。 五是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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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及时处置银监会系统、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突发事件,减少对银行业造成的损害,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银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突发事件是指可能严重危及银监会系统正常运转或银行业金融机构正常经营、偿付能力、信誉水平及影响区域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的事件。
第三条银监会派出机构及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结合实际完善重大突发事件发现、报告和问责制度,建立清晰有序、及时有效的报告流程,明确报告的具体要求和责任人员,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重大突发事件的接收、分析、上报工作。
第四条重大突发事件的报告应遵循及时、准确、真实、全面的原则。
第五条重大突发事件的报告标准
(一)严重影响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事件
1.金融挤兑事件。
2.150人以上聚众上访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及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事件。
3.非法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开办金融业务,可能影响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济社会秩序稳定的事件。
4.盗窃、出卖、泄漏或丢失涉密资料,可能影响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济社会秩序稳定的事件。
(二)严重影响正常经营和提供正常金融服务事件
1.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等引发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无法正常营业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2.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信息系统出现故障,导致两个(含)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营业网点无法正常开展业务1小时(含)以上的事件,或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营业网点无法正常开展业务3小时(含)以上的事件。
3.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省级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银监局直接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城市商业银行总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被司法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重伤、失踪、非正常死亡等不能正常履职的事件。
造成银行业金融机构3人以上(含)重伤、失踪、非正常死亡的事件。
4.银监会系统在职工作人员重伤、失踪、死亡的事件。
(三)严重损害银行和客户利益事件
1.涉案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案件。
2.重要数据损毁、丢失、泄漏,或重要账册、重要空白凭证损毁、丢失可能导致重大损失的事件。
3.抢劫银行业金融机构、运钞车或盗窃银行业金融机构现金30万元以上的案件。
(四)其他需要作为重大突发事件对待的事件。
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涉及敏感人物的事件不受上述标准限制。
第六条重大突发事件的报告程序和时限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后,事发机构应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并在2小时内向上一级机构及当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在开展处置工作的同时,应在接报后2小时内、事发6小时内向银监会应急办报告。
如有必要应指定专人跟踪核实,于事发24小时内报告事件后续情况。
重大突发事件原则上应逐级上报,在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第七条重大突发事件的报告内容
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事发机构名称、时间、地点、事发原因等情况及联系人;重大突发事件后续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事件基本情况、事态发展趋势、事件影响程度和范围、可能造成的损失、已经及拟进一步采取的措施及其他与本事件有关的情况。
第八条重大突发事件的报告方式。
银监局及银监会直接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统一以《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形式(见附件)、通过最快捷的方式报告重大突发事件,涉密内容按照有关保密要求报告。
第九条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重大突发事件的报告由主要负责人签发,主要负责人因特殊原因无法签发的,应及时授权其他负责同志签发。
第十条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实行问责制
(一)银监会派出机构违反本规定迟报、漏报、瞒报、误报重大突发事件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直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本制度迟报、漏报、瞒报、误报重大突发事件的,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采取措施。
1.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2.银行业金融机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3.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本制度适用于银监会系统及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有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银监会应急办负责解释
附件:重大突发事件报告(模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