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去年;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案件时有发生;个别案件涉案金额较大..因此;落实风险内控;切实防范金融案件的发生;及时处置风险因子是监管机构上海银监局当前十分关注的问题..”上海市银监局官员近日对本报记者说..
记者了解到;为遏制金融案件的发生;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提高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及时通报重大案情;上海银监局近日修订并发布了上海市银行业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
制度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突发事件的报告作了详细的规定:确定由上海银监局办公室负责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协调;明确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对象为上海银监局直接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重大突发事件的报告内容和报告标准进一步明确;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以规定形式报上海银监局办公室;并在重大事项平息后形成完整的重大事项风险处置报告上报上海银监局;对重大突发事件的报告实行问责制;对迟报、漏报、瞒报、误报重大突发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依法处理..
上海银监局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高度重视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工作;切实加强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工作的组织领导;将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工作责任落实到部门;明确到个人..并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完善重大突发事件处置预案;遇重大突发事件及时向上海银监局报告..。
银行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银行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1. 简介本文档旨在详细介绍银行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该制度是银行金融机构在面对重大事项时,根据合规要求和风险管理需要,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的制度。
2. 制度背景银行金融机构作为金融市场的主要参与者,承担着巨大的风险和责任。
在业务运营过程中,可能会发生一些重大事项,如重大损失、法律诉讼、重大经营决策等。
为了保证金融市场的稳定和投资者的权益,监管机构对银行金融机构制定了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3. 制度内容银行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包含以下内容:3.1 重大事项的定义明确了什么情况下被认定为重大事项,如严重影响银行金融机构经营、资金安全、投资者利益或金融市场稳定等情况。
3.2 报告责任明确了谁负责报告重大事项,一般由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部门或合规部门主要负责。
3.3 报告流程规定了重大事项的报告流程,包括报告的内容、形式、时间要求、报告对象等。
3.4 监管机构要求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规定了重大事项报告的具体要求,如报告模板、报告频率、报告内容等。
4. 重大事项报告流程银行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的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4.1 事项发生银行金融机构发生重大事项,如发现重大经营风险、重大违规行为等。
4.2 内部评估银行金融机构对重大事项进行内部评估,评估事项的影响程度、相关风险和处理建议等。
4.3 报告编制根据报告流程,相关部门进行重大事项报告的编制,包括填写报告表格、整理报告材料等。
4.4 报告审核报告审核环节由内部审计部门或合规部门负责,确保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4.5 报告提交报告由责任部门按照规定的时间要求提交给相关监管机构或领导者。
5. 制度效果评估为确保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有效性,银行金融机构应定期进行制度效果评估。
评估结果可用于修订和完善制度,提高报告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6. 结论银行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保证金融市场稳定和投资者权益的重要制度。
通过明确重大事项的定义、规定报告责任和流程,以及按照监管机构要求进行报告,可以及时应对重大事项,并减少其对金融机构和市场的影响。
衢州市金融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报告制度(试行)

衢州市金融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报告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准确、全面掌握衢州市金融风险状况和影响金融稳定的重大事项,保障全市金融稳健发展,切实维护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在衢法人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金融机构或市级、区域分行(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在衢各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各机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金融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是指对各机构经营活动具有重大影响并可能影响区域性或系统性金融稳定的事件,以及反映各机构经营情况的重要报告和报表。
若涉及《衢州市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所称的金融突发公共事件,按照《衢州市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规定处理。
第四条各机构在向地方政府、监管部门和司法部门行文报告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时,须一律抄报当地人民银行。
第五条各机构应指定专门的金融稳定信息联络员,负责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告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
第二章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报告第六条本制度所称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衢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各级分支机构,以及村镇银行。
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下列事项时,应当在事前报当地人民银行:(一)业务网络系统升级改造需暂停营业或调整营业时间;(二)拟开展重大重组改制活动。
第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下列事项时,应当在事发后5个工作日内报当地人民银行:(一)机构性质、名称、地址变更,或分支机构网点设立和撤销;(二)正、副董事长或正、副行长变更;(三)占总股本5%(含)以上的重大股权变更;(四)发起设立新机构及占总股本5%(含)以上的其他重大对外投资;(五)开展新的高风险金融业务。
第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下列事项时,应当在事发后及时报当地人民银行:(一)机构网点被冲击、围攻或发生挤兑事件;(二)违规经营以及被诈骗、抢劫、盗窃等事件;(三)由于高管人员辞职和被绑架、失踪、涉案等因素可能对机构稳健经营带来威胁的事件;(四)客户集体投诉、上访、静坐或者有其他过激行为,影响恶劣的事件;(五)内部操作性风险案件或金融诈骗案件可能被新闻媒体进行负面报道的事件;(六)由于自然、人为或软硬件故障等原因,计算机业务处理系统不能正常工作,导致业务无法正常开展达4小时以上,或影响范围超过一个县级行政区域的事件;(七)因信息系统敏感信息被窃取、篡改、假冒,或重要数据处理设备失窃,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运行和公众利益构成较大影响的安全事件;(八)按照“五级分类”口径,村镇银行新发生单笔200万元(含)以上、单户500万元(含)以上的次级类及以下不良贷款的重大事件;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发生单笔1000万元(含)以上、单户3000万元(含)以上的次级类及以下不良贷款的重大事件;(九)因投资失误导致单笔损失超过3000万元(含)以上的重大事件;(十)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造成网点停业、重大人员伤亡的事件;(十一)发生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案件。
银行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制度

ⅩⅩ银行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掌握ⅩⅩ经营稳健状况,及时了解金融机构的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防范和化解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根据《中华XX共和国中国XX银行法》、《中华XX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可能对金融机构自身经营发展、区域金融稳定造成重大影响的风险或事件;重要信息是指反映金融机构发展稳健性状况的重要报告和报表等。
第三条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的报告主体是ⅩⅩ境内的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金融机构。
省级或具有省级管辖权的金融机构向XX银行XX中心支行报告,地市、县(市)金融机构(含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向机构所在地XX银行报告。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制度,建立明晰有序的报告流程,明确报告的报送主体、程序、时间等要素。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确定一名负责人,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本单位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工作;确定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工作牵头部门的负责人为联系人报送本单位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按时参加联系人会议,做好本单位与XX银行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的沟通与联系。
金融机构联系人发生变更,应及时报告XX银行。
第六条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遵循实事求是、准确及时、全面详实的原则。
第二章报告内容和要求第七条发生下列重大事项之一时,金融机构应当在事发后2小时内以《重大事项报告))的形式报告XX银行,并根据事件进展报告后续情况。
若遇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正式报告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可通过电话、传真或委派专门人员等方式报告,并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告XX银行。
在事件平息或结束后,金融机构应及时对事件过程、原因、处置措施以及教训等进行总结,并形成重大事件风险处置报告,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XX银行。
(一)出现流动性困难并形成支付压力;(二)发生存款挤提、客户保证金挤提、集体退保等债务挤提事件,或其他影响经营、交易、清算业务正常运行的群体性事件;(三)因核心业务系统故障导致金融业务中断的事件;(四)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引发无法正常经营的事件;(五)发生客户集体投诉、上访、静坐或者采取其他过激行为并可能对正常经营或金融稳定产生影响的事件;(六)发生重大金融诈骗、盗窃、抢劫、涉枪、爆炸、绑架、计算机网络犯罪等事件;(七)发生高级管理人员涉案、失踪等事件;(八)在银行、证券、保险两个及以上行业中出现或可能出现不良连锁反应,需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事件;(九)发生可能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其它重大事项。
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监管要求,对其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及时、全面、准确地报告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实施使得监管机构能够及时获得相关信息,从而更好地监管和引导金融机构的运营。
该制度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重大事项的界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该明确什么是重大事项,以便于将这些事项与一般事项和日常经营活动区分开来。
通常情况下,重大事项可以包括经营风险的变化、机构重要人员变动、内外部重大事件等。
通过界定重大事项,可以有效履行监管职责和防范金融风险。
第二,报告的时限和方式。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规定重大事项报告的时限,以保证监管机构能够及时了解并处理相关问题。
同时,还需明确报告的方式,可以采用书面报告、口头报告、电子表格等方式提交报告。
第三,报告内容的要求。
重大事项报告应当包括详细的事实陈述、事项影响的评估和预测,以及机构已经采取或计划采取的措施等。
重大事项报告要求全面客观,能够真实地反映机构的运营状况和风险状况。
第四,报告的接收和处理。
监管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接收部门或人员,负责接收和处理重大事项报告。
接收部门或人员需要具备专业的知识和能力,能够及时分析和判断事项的性质和影响,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在实施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时,需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第一,报告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保证报告的及时性和准确性,避免因为延迟或错误导致监管机构不能及时了解和应对相关问题。
第二,报告的保密性。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报告重大事项时需要保证相关信息的保密性,以防止信息泄露对机构自身及整个金融体系的不良影响。
第三,报告的真实性和全面性。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真实、全面地报告重大事项,尽量提供所有相关信息。
对于一些敏感信息,可以适当采取保留或模糊处理的方式,但不能隐瞒或篡改。
总之,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实施,对于金融市场的稳定和监管的有效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银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银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11农村11银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第一条为准确、及时了解、掌握XXX(以下简称本行)业务经营重大变化和影响金融稳定的重大事项,维护金融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XXX关于进一步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法规制度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报告责任单位和个人包括本行所有营业网点、部门以及本行领导班子成员、各部门负责人、各支行行长、各分理处主任。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金融机构业务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可能对其经营有重大影响,对区域金融和社会稳定形成冲击,存在着系统性风险隐患的特定事件或事项。
第四条本报告制度遵循的原则是:快速准确,全面及时,专人负责,一事一报。
本制度中包含的有关上报事项由各部门、支行负责人收集上报至本行办公室,经审核后由本行分别报告有关监管部门后上报主管部门。
第五条本行设立网络舆情监测部门,由本行办公室负责日常监测,对于有损本行形象的负面舆情,应及时向行领导报告,组织专人调查事实真相,在4小时内作出第一回应,公布事件真相,防止转化为舆情事件。
第六条各营业网点和部门发生下列事项时,应在事发之日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本行办公室报告,本行办公室必须在24个小时- 1 -内以书面文件形式直接报送至当地人民银行、XXX部门和上级管理部门。
(一)机构名称或营业地址变换;(二)营业机构性质变换;(三)重大重组改制活动;(四)控股股东、高级管理层人事变动;(五)新设立或者撤并分支机构;(六)金融机构编码信息变换;(七)金融诈骗、盗窃、抢劫、涉枪、绑架等社会影响恶劣的刑事案件;(八)金融从业职员贪污、纳贿、挪用公款,侵占本单位或客户资金,涉案金额巨大的经济案件;(九)由于违规经营、内部交易、劳资纠纷等被新闻媒体负面披露,对金融机构活动及声誉产生严重影响的事件;(十)金融机构投资失误发生重大亏损,对其正常经营构成严重威胁的事件;(十一)发布、调整管帐核算根本制度,管帐科目表及管帐科目使用说明等涉及严重管帐改革事项的事件;(十二)因正常的核算、清算系统切换升级需暂停对外服务的事件;(十三)发生严重信贷、操作风险事件;(十四)发生涉及及征信系统诉讼案件,影响或可能影响征信体系建设和人民银行声誉的事件;(十五)人民银行、XXX及上级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事项。
银行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制度

银行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制度XXX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掌握ⅩⅩ经营稳健状况,及时了解金融机构的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防范和化解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根据《中华XX共和国中国XX银行法》、《中华XX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可能对金融机构自身经营发展、区域金融稳定造成重大影响的风险或事件;重要信息是指反映金融机构发展稳健性状况的重要报告和报表等。
第三条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的报告主体是ⅩⅩ境内的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金融机构。
省级或具有省级管辖权的金融机构向XXX报告,地市、县(市)金融机构(含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向机构所在地XX银行报告。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制度,建立明晰有序的报告流程,明确报告的报送主体、程序、时间等要素。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确定一名卖力人,卖力构造、和谐和管理本单位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工作;确定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工作牵头部门的卖力人为联系人报送本单位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按时参加联系人会议,做好本单位与XXX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的沟通与联系。
金融机构联系人发生变更,应及时报告XXX。
第六条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遵循实事求是、准确及时、全面详实的原则。
第二章报告内容和请求第七条发生下列重大事项之一时,金融机构应当在事发后2小时内以《重大事项报告))的形式报告XXX,并根据事件进展报告后续情况。
若遇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正式报告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可通过电话、传真或委派专门人员等方式报告,并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告XXX。
在事件平息或结束后,金融机构应及时对事件过程、原因、处置措施以及教训等进行总结,并形成重大事件风险处置报告,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XXX。
(一)出现活动性困难并形成支付压力;(二)发生存款挤提、客户保证金挤提、集体退保等债务挤提事件,或其他影响经营、交易、清算业务正常运行的群体性事件;(三)因核心业务系统故障导致金融业务中断的事件;(四)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变乱、社会安全变乱等激发无法正常经营的变乱;(五)发生客户集体投诉、上访、静坐或者采取其他过激行为并可能对正常经营或金融稳定产生影响的事件;(六)发生重大金融诈骗、盗窃、抢劫、涉枪、爆炸、绑架、计算机网络犯罪等事件;(七)发生高级管理人员涉案、失踪等事件;(八)在银行、证券、保险两个及以上行业中出现或可能出现不良连锁反应,需相关部门协同共同、共同处置的变乱;(九)发生可能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其它重大事项。
银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银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充分掌握##金融业有关重大事项情况,切实履行人民银行维护区域金融稳定职责,不断提升人民银行金融服务与管理工作水平,推动##金融业持续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江西省金融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试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金融业重大事项,是指金融机构发生的机构变更重大事件、业务经营重大事件、金融突发事件、各类金融案件以及本制度规定的其他事件。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在##设立的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等金融机构。
第四条##金融业重大事项报告遵循及时性、真实性和属地管理的原则。
及时性原则。
金融机构发生重大事项,应当按本制度规定的时限和途径及时报告。
真实性原则。
金融机构报告的重大事项,应当按本制度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报告,并确保报告事项的真实准确。
属地管理原则。
##内金融机构发生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报告。
县(市)金融机构发生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县(市)支行报告,并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报告。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设立金融服务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金融业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
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构成以及职责另行规定。
各金融机构应将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具体落实到相关职能部门,并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具体人员名单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章报告内容第六条机构变更重大事项:(一)机构名称或者地址变更;(二)机构性质变更;(三)正、副董事长或者正、副行长(总经理)变更;(四)总股本5%(含)以上的重大股权变更;(五)总股本5%(含)以上的重大对外投资;(六)重大重组改制活动;(七)新设立或者撤并分支机构;(八)可能对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造成较大影响的其他机构变更重大事项。
第七条业务经营重大事项:(一)金融机构重大规章及政策措施变动情况;(二)金融创新和开展新的高风险金融业务情况,主要指:新开办资金信贷产品、保函、交叉性金融工具和金融衍生工具等创新业务;(三)##内企业上市辅导情况以及企业上市情况;(四)发生重大经营损失,包括经营损失人民币100万元(含)或者等值人民币以上的、责任事故损失人民币50万元(含)或者等值人民币以上的;(五)因管理层重大工作失误、失(渎)职行为或者内控管理不严,新发生或者新发现的违规经营、违规担保、违规拆借情况;(六)经营安全状况,包括资本充足性指标、资产质量指标、流动性指标、盈利能力指标等异常变动情况;(七)本系统内机构(含境外母公司)出现危机,可能严重影响自身在##正常营业的情况;(八)开展针对防范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其它系统性风险的压力测试结果;(九)违反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规定的事件;(十)可能对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造成较大影响的其他业务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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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
项报告制度
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
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去年,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案件时有发生,个别案件涉案金额较大。
因此,落实风险内控,切实防范金融案件的发生,及时处置风险因子是监管机构上海银监局当前十分关注的问题。
”上海市银监局官员近日对本报记者说。
记者了解到,为遏制金融案件的发生,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提高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及时通报重大案情,上海银监局近日修订并发布了《上海市银行业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
《制度》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突发事件的报告作了详细的规定:确定由上海银监局办公室负责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协调;明确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对象为上海银监局直接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重大突发事件的报告内容和报告标准进一步明确;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以规定形式报上海银监局办公室,并在重大事项平息后形成完整的重大事项风险处置报告上报上海银监局;对重大突发事件的报告实行问责制,对迟报、漏报、瞒报、误报重大突发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依法处理。
上海银监局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高度重视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工作,切实加强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工作的组织领导,将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工作责任落实到部门,明确到个人。
并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完善重大突发事件处置预案,遇重大突发事件及时向上海银监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