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表
银行中层管理人员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模版

银行中层管理人员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及《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监督,促进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根据中央和省、市委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报告范围按照管理权限,报告的人员为我行中层管理人员。
总行领导班子成员的个人重大事项按照市纪委、市委组织部的规定由行纪委负责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报告。
二、报告内容1、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包括购买的公有住房)和参加集资建房,以及购买车辆的情况;2、本人配偶、子女出国(境)留学、定居情况;3、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4、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收受礼金、礼物)的办理情况;5、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6、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7、本人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和持股情况;8、本人自行参加社会团体以及在其中兼职的情况;9、本人、配偶、子女用公费接受学历教育的情况;10、本人婚姻变化情况;11、配偶、子女及其直系亲属根据规定需要报告的有关从业及其变更情况。
12、本人认为其他需要向组织报告的重大事项。
三、报告方式1、人力资源部负责受理中层管理人员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监察室负责督促检查落实情况。
2、按照有关规定应事前请示批准或报告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可以事前请示,但在事后应将执行情况按规定时间进行一次报告。
对需要答复的请示,受理报告的部门应认真研究,在7日内答复报告人,并做好答复记录。
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3、《银行中层管理人员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见附表)应由本人按要求如实填报。
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公布日期】2003.10.15•【字号】上海银监发[2003]19号•【施行日期】2003.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上海银监发[2003]19号2003年10月15日)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上海市分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各股份制商业银行上海分行,上海银行,上海市邮政储汇局,上海市农村信用联社,中国工商银行票据营业部,全国城市商业银行清算中心,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上海市各外资金融机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27号)精神,参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监管一部《关于重申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函》(银监一部[2003]1号)的有关要求及标准,为促进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维护社会稳定,及时掌握金融突发事件并进行有效的处理,切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避免出现误报、漏报等情况,我局制定了《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建立制度,严格执行。
附件一、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二、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表附件一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27号)精神,及中国银监会有关规定,为了促进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维护社会稳定,及时掌握金融突发事件并进行积极有效的处理,切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避免出现误报、漏报等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报告对象上海市辖内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股份制商业银行、上海银行、邮政储汇局、农村信用社、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资金融机构。
银行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制度

ⅩⅩ银行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掌握ⅩⅩ经营稳健状况,及时了解金融机构的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防范和化解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根据《中华XX共和国中国XX银行法》、《中华XX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可能对金融机构自身经营发展、区域金融稳定造成重大影响的风险或事件;重要信息是指反映金融机构发展稳健性状况的重要报告和报表等。
第三条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的报告主体是ⅩⅩ境内的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金融机构。
省级或具有省级管辖权的金融机构向XX银行XX中心支行报告,地市、县(市)金融机构(含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向机构所在地XX银行报告。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制度,建立明晰有序的报告流程,明确报告的报送主体、程序、时间等要素。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确定一名负责人,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本单位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工作;确定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工作牵头部门的负责人为联系人报送本单位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按时参加联系人会议,做好本单位与XX银行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的沟通与联系。
金融机构联系人发生变更,应及时报告XX银行。
第六条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遵循实事求是、准确及时、全面详实的原则。
第二章报告内容和要求第七条发生下列重大事项之一时,金融机构应当在事发后2小时内以《重大事项报告))的形式报告XX银行,并根据事件进展报告后续情况。
若遇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正式报告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可通过电话、传真或委派专门人员等方式报告,并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告XX银行。
在事件平息或结束后,金融机构应及时对事件过程、原因、处置措施以及教训等进行总结,并形成重大事件风险处置报告,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XX银行。
(一)出现流动性困难并形成支付压力;(二)发生存款挤提、客户保证金挤提、集体退保等债务挤提事件,或其他影响经营、交易、清算业务正常运行的群体性事件;(三)因核心业务系统故障导致金融业务中断的事件;(四)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引发无法正常经营的事件;(五)发生客户集体投诉、上访、静坐或者采取其他过激行为并可能对正常经营或金融稳定产生影响的事件;(六)发生重大金融诈骗、盗窃、抢劫、涉枪、爆炸、绑架、计算机网络犯罪等事件;(七)发生高级管理人员涉案、失踪等事件;(八)在银行、证券、保险两个及以上行业中出现或可能出现不良连锁反应,需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事件;(九)发生可能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其它重大事项。
金融机构开业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试行)

ⅩⅩ市金融机构开业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ⅩⅩ辖内金融机构的审慎管理,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确保区域金融安全,促进金融业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人民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以及银联等其它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对金融机构经营发展具有重大影响或可能危及区域或系统性金融安全的事项或事件,以及反映金融机构经营发展状况的重大事项或事件。
第四条金融机构开业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实行属地管理制度。
设在汉台区、留坝县的法人金融机构或金融机构的市级(区域)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由其法人金融机构或市级(区域)机构统一向人民银行ⅩⅩ市中心支行报告。
人民银行ⅩⅩ辖内各级分支机构受理所在地的金融机构开业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确定其综合管理部门作为执行本制度的工作部门,明确部门负责人及联络员,负责本制度落实过程中的联系、信息报送、手续办理等工作。
工作部门负责人及联络员等相关信息向所在地的人民银行报备。
第六条人民银行ⅩⅩ市中心支行货币信贷管理科会同办公室及相关职能部门,建立金融机构开业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协调机制,负责管理、协调、检查、监督和推动本制度的贯彻与实施,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办理新设金融机构加入人民银行金融管理与服务体系工作。
人民银行ⅩⅩ辖内各支行应确定执行本制度的工作部门,并建立执行本制度的工作协调机制。
第二章开业报告第七条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向所在地的人民银行报告。
(一)新设金融机构经监管部门批准进行筹建,拟正式开业的;(二)金融机构新设的分支机构经监管部门批准进行筹建,拟正式开业的;(三)改制、合并、分立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经监管部门批准进行筹建,拟正式开业的。
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ⅩⅩ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金融管理,维护金融稳定,促进金融业稳健发展,中国人民银行ⅩⅩ中心支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ⅩⅩ辖区金融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ⅩⅩ辖区内的政策性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支机构,邮政储蓄银行、外资银行分支机构,银行业法人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持续经营与发展具有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可能危及区域或系统性金融安全的事项或事件,以及反映金融机构经营发展状况的重大事项或事件(统称“重大事项”)。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不包含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据相关金融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规定,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的报表等常规信息。
第二章重大事项报送要求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实行属地管理。
设在乌鲁木齐地区的银行业法人金融机构或金融机构省级(区域)分行向中国人民银行ⅩⅩ中心支行报告;设在地、州、市的银行业法人金融机构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地、州、市中心支行报告;设在县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向所属人民银行县级机构报告。
人民银行ⅩⅩ各地、州、市中心支行按季向中国人民银行ⅩⅩ 中心支行报备辖区重大事项。
对于所辖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的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重大事项须立即上报。
—1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和规范地报告重大事项。
重大事项应当一事一报,并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及时报告后续情况。
重大事件处置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事件处置总结报告。
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下列重大事项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银行报告。
(一)发生挤提事件;(二)发生或可能发生影响正常经营秩序的集体上访、投诉、静坐或者其它过激行为事件;(三)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已经或可能危及到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的;(四)发生重大盗窃、贪污、挪用公款、受贿、诈骗、涉枪、窃(泄)密、计算机网络犯罪等案件,已经或可能危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的;(五)因IT系统故障、系统升级改造,导致金融业务中断,影响资金清算及支付系统等正常运行的重大故障;(六)发生重大诉讼案件;(七)发现重大投资亏损;(八)由于违规经营、案件等原因被新闻媒体报道,已经或可能对金融机构稳健经营带来负面影响的;(九)境内外金融机构总行(总部)出现严重危机,严重影响辖内金融机构业务开展;(十)其它须立即上报的重大事件。
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表

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
评估报告表
评估项目_____________
评估单位_____________
评估时间_____________
填表日期_____________
、重大决策事项基本情况
合法性
(决策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党的政策和中央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精神,政策调整、利益调节的对象和范围界定是否准确,法律、政策依据是否充分,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经过严格的审查报批程序。
)
合理性
(决策事项是否兼顾了人民群众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并得到大多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是否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承受程度有机地统一起来,是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经过必备
评估
内容
论证
情况
三、重大事项决策与否的意见和建议
(在全面分析论证的基础上,对重大事项能否实施提出实施、分步实施、暂缓实施或不实施意见和建议)
四、信访维稳工作预案。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深圳市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深圳市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公布日期】2011.02.11•【字号】深人银发[2011]26号•【施行日期】201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深圳市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银发〔2011〕26号)市各金融机构:为加强金融管理,维护金融稳定,促进金融发展,我行制定了《深圳市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见附件1,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认真学习《管理办法》,结合你单位实际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贯彻落实相关要求。
二、《管理办法》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请按要求落实重大事项联络员制度,填报《深圳市金融机构重大事项联络员备案表》(附件2)。
三、《管理办法》生效后20个工作日内,请将你单位的基本信息(附件3)、公司章程、财务管理制度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工作履历等报我行金融稳定处。
四、对于金融机构重大事项,请填写《深圳市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表》(附件4),并按照《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报我行金融稳定处。
联系人:范潇、祝劲。
联系电话:25590240-316、138。
传真号码:25583126。
特此通知。
附件:1.深圳市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2.深圳市金融机构重大事项联络员备案表3.深圳市金融机构基本信息简表4.深圳市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表二○一一年二月十一日附件1深圳市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金融管理,维护金融稳定,促进金融发展,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简称“人行深圳中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及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市金融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包括二类:一是在深圳注册的银行、证券、保险、信托、财务、基金、期货和金融租赁公司(统称“深圳法人金融机构”),二是银行的深圳分行和保险公司的深圳分公司,以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办事处。
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工作联系人情况表

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工作联系人情况表
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电话记录单
此记录单仅限于人民银行宿州市中心支行各科室及县支行用。
附3
金融机构重大事项书面报告模板
中国人民银行宿州市中心支行:
因我××行(××公司)于××时间发生××事件,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宿州市中心支行对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规定,特此上报。
报告单位:××行(××公司)单位公章
报告人:×××
联系人:×××,×××(手签)
联系方式:×××
报告时间:×年×月×日×时×分
××行(××公司)重大事项报告
一、事件基本情况
详细叙述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包括事件类型、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缘由及影响范围、事件发生造成的后果(可能发生的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已采取的措施、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
二、事件发展趋势预测
三、事件的经验总结及教训
附4
金融机构(网点)新增、撤销及人员变动情况表
年月日
报告单位:签发人:
注:此表按半年度、年度编制,并于报告期末后15个工作日内报送。
联系人: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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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时
填报单位(公章):签发人:
事发机构
联系人及
移动电话
事发时间
事发地点
事件性质
事件的简要
经过
已经及拟采取的措施
事态发展趋势研判
事发机构基本情况
备注
填报人:联系方式:
说明: 1.事件性质主要指:群体性事件、金融案件、经营业务风险、重大灾害等。
2.事件的简要经过主要包括:原因背景、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
3.事发机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总资产、总负债、监管评级、存款余额、贷款余额、拨备覆盖率、资本充足率、流动性比率、不良贷款率等经营情况和抗风险能力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