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开业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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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去年;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案件时有发生;个别案件涉案金额较大..因此;落实风险内控;切实防范金融案件的发生;及时处置风险因子是监管机构上海银监局当前十分关注的问题..”上海市银监局官员近日对本报记者说..
记者了解到;为遏制金融案件的发生;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提高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及时通报重大案情;上海银监局近日修订并发布了上海市银行业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
制度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突发事件的报告作了详细的规定:确定由上海银监局办公室负责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协调;明确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对象为上海银监局直接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重大突发事件的报告内容和报告标准进一步明确;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以规定形式报上海银监局办公室;并在重大事项平息后形成完整的重大事项风险处置报告上报上海银监局;对重大突发事件的报告实行问责制;对迟报、漏报、瞒报、误报重大突发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依法处理..
上海银监局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高度重视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工作;切实加强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工作的组织领导;将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工作责任落实到部门;明确到个人..并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完善重大突发事件处置预案;遇重大突发事件及时向上海银监局报告..。

银行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银行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银行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1. 简介本文档旨在详细介绍银行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该制度是银行金融机构在面对重大事项时,根据合规要求和风险管理需要,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的制度。

2. 制度背景银行金融机构作为金融市场的主要参与者,承担着巨大的风险和责任。

在业务运营过程中,可能会发生一些重大事项,如重大损失、法律诉讼、重大经营决策等。

为了保证金融市场的稳定和投资者的权益,监管机构对银行金融机构制定了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3. 制度内容银行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包含以下内容:3.1 重大事项的定义明确了什么情况下被认定为重大事项,如严重影响银行金融机构经营、资金安全、投资者利益或金融市场稳定等情况。

3.2 报告责任明确了谁负责报告重大事项,一般由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部门或合规部门主要负责。

3.3 报告流程规定了重大事项的报告流程,包括报告的内容、形式、时间要求、报告对象等。

3.4 监管机构要求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规定了重大事项报告的具体要求,如报告模板、报告频率、报告内容等。

4. 重大事项报告流程银行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的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4.1 事项发生银行金融机构发生重大事项,如发现重大经营风险、重大违规行为等。

4.2 内部评估银行金融机构对重大事项进行内部评估,评估事项的影响程度、相关风险和处理建议等。

4.3 报告编制根据报告流程,相关部门进行重大事项报告的编制,包括填写报告表格、整理报告材料等。

4.4 报告审核报告审核环节由内部审计部门或合规部门负责,确保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4.5 报告提交报告由责任部门按照规定的时间要求提交给相关监管机构或领导者。

5. 制度效果评估为确保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有效性,银行金融机构应定期进行制度效果评估。

评估结果可用于修订和完善制度,提高报告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6. 结论银行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保证金融市场稳定和投资者权益的重要制度。

通过明确重大事项的定义、规定报告责任和流程,以及按照监管机构要求进行报告,可以及时应对重大事项,并减少其对金融机构和市场的影响。

衢州市金融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报告制度(试行)

衢州市金融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报告制度(试行)

衢州市金融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报告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准确、全面掌握衢州市金融风险状况和影响金融稳定的重大事项,保障全市金融稳健发展,切实维护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在衢法人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金融机构或市级、区域分行(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在衢各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各机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金融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是指对各机构经营活动具有重大影响并可能影响区域性或系统性金融稳定的事件,以及反映各机构经营情况的重要报告和报表。

若涉及《衢州市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所称的金融突发公共事件,按照《衢州市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规定处理。

第四条各机构在向地方政府、监管部门和司法部门行文报告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时,须一律抄报当地人民银行。

第五条各机构应指定专门的金融稳定信息联络员,负责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告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

第二章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报告第六条本制度所称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衢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各级分支机构,以及村镇银行。

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下列事项时,应当在事前报当地人民银行:(一)业务网络系统升级改造需暂停营业或调整营业时间;(二)拟开展重大重组改制活动。

第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下列事项时,应当在事发后5个工作日内报当地人民银行:(一)机构性质、名称、地址变更,或分支机构网点设立和撤销;(二)正、副董事长或正、副行长变更;(三)占总股本5%(含)以上的重大股权变更;(四)发起设立新机构及占总股本5%(含)以上的其他重大对外投资;(五)开展新的高风险金融业务。

第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下列事项时,应当在事发后及时报当地人民银行:(一)机构网点被冲击、围攻或发生挤兑事件;(二)违规经营以及被诈骗、抢劫、盗窃等事件;(三)由于高管人员辞职和被绑架、失踪、涉案等因素可能对机构稳健经营带来威胁的事件;(四)客户集体投诉、上访、静坐或者有其他过激行为,影响恶劣的事件;(五)内部操作性风险案件或金融诈骗案件可能被新闻媒体进行负面报道的事件;(六)由于自然、人为或软硬件故障等原因,计算机业务处理系统不能正常工作,导致业务无法正常开展达4小时以上,或影响范围超过一个县级行政区域的事件;(七)因信息系统敏感信息被窃取、篡改、假冒,或重要数据处理设备失窃,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运行和公众利益构成较大影响的安全事件;(八)按照“五级分类”口径,村镇银行新发生单笔200万元(含)以上、单户500万元(含)以上的次级类及以下不良贷款的重大事件;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发生单笔1000万元(含)以上、单户3000万元(含)以上的次级类及以下不良贷款的重大事件;(九)因投资失误导致单笔损失超过3000万元(含)以上的重大事件;(十)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造成网点停业、重大人员伤亡的事件;(十一)发生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案件。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试行)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试行)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上级主管部门对运行管理单位重大事项的了解、协调和处置,增强管理工作决策的科学性、准确性,确保政令畅通,增强执行力,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遵循“事前有请示,事中有监督、事后有报告”的原则,实事求是,及时准确,逐级上报。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徐州市截污导流工程运行养护处。

第二章报告事项第四条重大事项包括以下内容:(一)重要会议、文件、批示等1、要求及时贯彻落实的上级重要会议精神。

2、局办公会及局重要会议、文件等确定的工作部署。

3、主管领导关于本单位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

4、涉及单位发展的全局性重要工作。

5、社会观注度较高的各类敏感性工作。

(二)重要工作事项6、单位重要事项决策、项目资金使用等。

7、重点工作的进展情况、重要统计数据汇总上报。

8、半年和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目标。

9、年度工作阶段性目标完成情况。

(三)安全、质量、信访、稳定10、已经发生的或潜在的重大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

11、各类上访和潜在的上访事件。

12、其他影响社会稳定、可能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事件。

13、接待新闻媒体采访及外出考察、学习、培训、参观等活动。

(四)干部职工重大事项报告14、按干部管理权限,对干部进行任免、交流、奖惩或提出任免、交流、奖惩建议。

15、干部职工涉及参与重大违纪违法案件、参加非法组织或社团活动的。

16、科级以上干部个人廉洁勤政情况。

(五)其他重大事项17、固定资产的处置、出租或转让。

18、干部职工重大疾病、突发困难及工作、学习、生活、家庭等方面出现重大事件或变故的情况。

19、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第三章报告程序和时限第五条重大事项报告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提出,首先向局分管负责人报告,分管负责人及时向局领导、局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六条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重大事项应首先向本单位分管负责人报告,再由分管负责人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特殊情况可直接向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报告。

金融机构开业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试行)

金融机构开业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试行)

ⅩⅩ市金融机构开业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ⅩⅩ辖内金融机构的审慎管理,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确保区域金融安全,促进金融业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人民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以及银联等其它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对金融机构经营发展具有重大影响或可能危及区域或系统性金融安全的事项或事件,以及反映金融机构经营发展状况的重大事项或事件。

第四条金融机构开业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实行属地管理制度。

设在汉台区、留坝县的法人金融机构或金融机构的市级(区域)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由其法人金融机构或市级(区域)机构统一向人民银行ⅩⅩ市中心支行报告。

人民银行ⅩⅩ辖内各级分支机构受理所在地的金融机构开业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确定其综合管理部门作为执行本制度的工作部门,明确部门负责人及联络员,负责本制度落实过程中的联系、信息报送、手续办理等工作。

工作部门负责人及联络员等相关信息向所在地的人民银行报备。

第六条人民银行ⅩⅩ市中心支行货币信贷管理科会同办公室及相关职能部门,建立金融机构开业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协调机制,负责管理、协调、检查、监督和推动本制度的贯彻与实施,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办理新设金融机构加入人民银行金融管理与服务体系工作。

人民银行ⅩⅩ辖内各支行应确定执行本制度的工作部门,并建立执行本制度的工作协调机制。

第二章开业报告第七条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向所在地的人民银行报告。

(一)新设金融机构经监管部门批准进行筹建,拟正式开业的;(二)金融机构新设的分支机构经监管部门批准进行筹建,拟正式开业的;(三)改制、合并、分立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经监管部门批准进行筹建,拟正式开业的。

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监管要求,对其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及时、全面、准确地报告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实施使得监管机构能够及时获得相关信息,从而更好地监管和引导金融机构的运营。

该制度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重大事项的界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该明确什么是重大事项,以便于将这些事项与一般事项和日常经营活动区分开来。

通常情况下,重大事项可以包括经营风险的变化、机构重要人员变动、内外部重大事件等。

通过界定重大事项,可以有效履行监管职责和防范金融风险。

第二,报告的时限和方式。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规定重大事项报告的时限,以保证监管机构能够及时了解并处理相关问题。

同时,还需明确报告的方式,可以采用书面报告、口头报告、电子表格等方式提交报告。

第三,报告内容的要求。

重大事项报告应当包括详细的事实陈述、事项影响的评估和预测,以及机构已经采取或计划采取的措施等。

重大事项报告要求全面客观,能够真实地反映机构的运营状况和风险状况。

第四,报告的接收和处理。

监管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接收部门或人员,负责接收和处理重大事项报告。

接收部门或人员需要具备专业的知识和能力,能够及时分析和判断事项的性质和影响,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在实施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时,需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第一,报告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保证报告的及时性和准确性,避免因为延迟或错误导致监管机构不能及时了解和应对相关问题。

第二,报告的保密性。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报告重大事项时需要保证相关信息的保密性,以防止信息泄露对机构自身及整个金融体系的不良影响。

第三,报告的真实性和全面性。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真实、全面地报告重大事项,尽量提供所有相关信息。

对于一些敏感信息,可以适当采取保留或模糊处理的方式,但不能隐瞒或篡改。

总之,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实施,对于金融市场的稳定和监管的有效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试行)》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试行)》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试行)1.目的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司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事项的快速传递、归集和管理,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反馈信息,确保公司管理层及时决策和有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防患于未然,最大限度减少公司经济损失和消除社会负面影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各部门。

3.归口管理部门及责任人3.1 公司综合部为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的归口管理部门。

.3.2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为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的行政主管人员为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的第二责任人和具体承办人。

4.处置及请示报告的原则和程序4.1处置原则重大事项必须执行“先处置,后请示报告”的原则。

当出现本制度(且不限于本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项时,各部门的第一负责人必须在第一时间对重大事项进行处置。

4.2请示报告原则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畅通渠道、防患未然,从容应对和迅速处置各种重大、突发事项,保障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

4.3处置及请示报告程序按照“A”管理模式,分级负责,逐级上报和处理重大事项。

但是对于突发性紧急事故,或者非正常状态下,为争取处置主动、减少损失,在向直接上级请示报告的同时,可以同时通报综合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直至向董事长直接请示报告,但仍需随后履行逐级上报程序。

5.重大事项范围5.1重要社会活动请示报告5.1.1 各部门参加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会议、仪式、活动等。

;5.1.2 政府领导到本部门、公司视察、调研、慰问等。

5.2重要工作事项请示报告5.2.1 影响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完成的重大变化因素。

如:物料重大价格波动、市场基本面发生变化、重大资金和人力保障条件变化等。

5.2.2 年度工作阶段完成情况出现与目标值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显著性差异。

5.3突发事件请示报告5.3.1 各部门内部职工发生非正常聚集、停工、请愿、集体上访等群体性事件。

银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银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银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银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银行内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目的是及时、准确地向上级报告银行发生的重大事项,以确保银行运营的稳定和安全。

下面对银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进行详细阐述。

一、报告对象和范围银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报告对象主要包括:行长、党委书记、监事会主席、董事长等高层管理人员。

报告范围主要包括:金融市场波动、法律诉讼、重大信贷风险、重大合规事项等银行运营中的重大事项。

二、报告原则银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1. 及时性原则:重大事项发生后,应立即向上级报告,确保信息的及时传递。

2. 准确性原则:报告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能有任何虚假信息或隐瞒事实的行为。

3. 全面性原则:报告内容应包括事项的全面情况,不能有遗漏或缺失。

4. 详实性原则:报告内容应详细描述事项的起因、经过、影响和处理措施,并提出分析和建议。

三、报告内容银行重大事项报告内容一般包括以下要点:1. 事项的基本情况:包括事项名称、发生时间、影响范围等必要的基本信息。

2. 事项的原因分析:对事项发生的原因进行分析,明确造成事项的主要原因。

3. 事项的影响分析:对事项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包括对银行运营、声誉、风险等方面的影响。

4. 处理措施和进展情况:对事项的处理措施进行详细描述,并说明处理的进展情况。

5. 分析和建议:根据对事项的分析和总结,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改进措施,以防范类似事项再次发生。

四、报告的流程银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流程一般包括以下环节:1. 事项发生:银行内部或者外部发生重大事项时,相关责任人员应及时发现并了解事项的情况。

2. 事项鉴定:责任人员应对事项进行评估,并判断是否达到重大事项的报告标准。

3. 事项报告:如符合报告标准,相关责任人员应立即向上级报告,并按照报告的内容要求进行填报。

4. 事项处理:上级管理人员对报告的事项进行审核、分析和决策,并制定相应的处理措施。

5. 事项监控:银行内部应建立相应的事项监控机制,对报告的重大事项进行跟踪和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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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Ⅹ市金融机构开业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ⅩⅩ辖内金融机构的审慎管理,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确保区域金融安全,促进金融业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人民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以及银联等其它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对金融机构经营发展具有重大影响或可能危及区域或系统性金融安全的事项或事件,以及反映金融机构经营发展状况的重大事项或事件。

第四条金融机构开业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实行属地管理制度。

设在汉台区、留坝县的法人金融机构或金融机构的市级(区域)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由其法人金融机构或市级(区域)机构统一向人民银行ⅩⅩ市中心支行报告。

人民银行ⅩⅩ辖内各级分支机构受理所在地的金融机构开业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确定其综合管理部门作为执行本制度的工作部门,明确部门负责人及联络员,负责本制度落实过程中的联系、信息报送、手续办理等工作。

工作部门负责人及联络员等相关信息向所在地的人民银行报备。

第六条人民银行ⅩⅩ市中心支行货币信贷管理科会同办公室及相关职能部门,建立金融机构开业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协调机制,负责管理、协调、检查、监督和推动本制度的贯彻与实施,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办理新设金融机构加入人民银行金融管理与服务体系工作。

人民银行ⅩⅩ辖内各支行应确定执行本制度的工作部门,并建立执行本制度的工作协调机制。

第二章开业报告第七条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向所在地的人民银行报告。

(一)新设金融机构经监管部门批准进行筹建,拟正式开业的;(二)金融机构新设的分支机构经监管部门批准进行筹建,拟正式开业的;(三)改制、合并、分立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经监管部门批准进行筹建,拟正式开业的。

第八条拟正式开业的金融机构须至少在正式开业的3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的人民银行报告以下事项,并填写《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开业报告事项清单》(见附1)。

(一)金融机构名称、营业场所地址、正式开业日期;(二)监管部门批准筹建的文件;(三)金融机构章程;(四)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份;(五)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拟任职务、简历、监管部门批准其任职资格的文件等;(六)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情况及主管部门验收的文件;(七)重要业务凭证的样本;(八)风险控制制度;(九)金融统计制度和业务准备情况;(十)会计核算基本制度、会计科目及其使用说明;(十一)金融机构反洗钱内控制度、设施、人员设置情况;(十二)金融机构接入和开通人民银行现代化支付系统、账户管理系统、联网核查系统、票据交换系统、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征信管理系统、反洗钱管理系统、现金业务和城市金融网等金融管理与服务系统的准备情况及管理制度;(十三)其它事项。

第九条拟正式开业的金融机构因开展业务的需要,须加入人民银行货币政策类、统计类、会计类、支付结算类、清算服务类、科技类、货币金银类、国库类、征信管理类、反洗钱类、外汇管理类等金融管理与服务体系的,须至少在正式开业的30个工作日前,填写《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加入人民银行金融管理与服务体系申请表》(见附2),向所在地人民银行提出申请,在正式开业前获得人民银行批复后,再按照《ⅩⅩ市新设金融机构加入金融管理与服务体系暂行办法》的要求,向所在地的人民银行正式提交申请材料。

第三章重大事项报告第十条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下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重大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另有规定的除外),向所在地的人民银行报告。

(一)机构名称或地址变更;(二)重大重组改制活动;(三)撤销现有分支机构;(四)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变更;(五)出台重要的风险控制制度;(六)总股本5%(含5%)以上的重大股权变更;(七)总股本5%(含5%)以上的重大投、融资活动;(八)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下列重大事件的,应当在重大事件发生后,立即向所在地的人民银行报告。

(一)发生挤提事件;(二)发生集体上访、投诉、静坐或者其它过激行为的事件;(三)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金融机构业务中断或危及金融机构安全;(四)由于违规经营等原因被新闻媒体进行负面报道,可能对机构稳健经营带来不良影响;(五)发生抢劫、涉枪、爆炸、绑架和重大金融诈骗、盗窃等案件;(六)发生重大贪污、挪用公款、受贿、窃(泄)密、计算机网络犯罪等案件;(七)高管人员叛逃、出走、离岗、非正常死亡或被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八)发生500万元以上诉讼案件;(九)发现500万元以上投资亏损;(十)境内外金融机构总行(总部)出现严重危机,影响金融机构业务的开展;(十一)系统升级、系统改造,以及发生影响业务网络系统正常运行的重大故障;(十二)发生集中假币爆发事件或营业网点一次性堵截30张以上印有法轮功宣传标语、图案的。

(十三)其它重大事件。

上述事件发生后,应即发即报,并于3个工作日内正式行文报告。

第十二条银行业机构发生重大信贷风险事件时,应及时正式行文报告。

第十三条证券业机构在对ⅩⅩ辖内拟上市公司开展上市辅导后,应及时正式行文报告。

第十四条保险业机构发生财产损失5000万元以上或者人身伤亡赔付3000万元以上时,应及时正式行文报告。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开展针对防范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其它系统性风险的压力测试后,应及时报告压力测试结果。

第十六条金融机构向所在地的人民银行报告重大事项应按统一的格式(见附3)进行说明和介绍,内容包含以下要素。

(一)重大事项陈述;(二)出现重大事项的原因;(三)上级机构(控股公司)的决策或反应;(四)对重大事项的分析和预测;(五)有关部门的态度和社会公众的反应;(六)对人民银行的要求或建议;(七)其它需要报告的内容。

报告重大事件应填写《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金融机构重大事件报告单》(见附4)。

第十七条人民银行ⅩⅩ辖内各分支机构在接到金融机构的报告后,应对报告事项进行分析,随时保持与金融机构的联系与沟通,并依照职责权限,及时解决问题,同时上报上级行。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八条金融机构未按本制度规定履行报告义务或出现其它问题的,人民银行ⅩⅩ辖内各分支机构可以运用下列管理措施,督促纠正。

(一)现场检查。

人民银行ⅩⅩ辖内各分支机构可以对金融机构执行本制度情况进行现场检查,也可以在实施综合执法检查中对金融机构执行本制度情况进行检查。

(二)约见谈话。

人民银行ⅩⅩ辖内各分支机构可以结合本制度执行情况,约见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谈话。

(三)培训考试。

人民银行ⅩⅩ辖内各分支机构可以结合本制度执行情况,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试,督促其掌握相关知识,提高工作技能。

(四)评估披露。

人民银行ⅩⅩ辖内各分支机构按年度对金融机构执行本制度的情况、相关业务开展的情况和业务系统运行的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在次年三月前将评估情况通报各金融机构、当地政府,并抄送其上级主管机构。

第十九条人民银行ⅩⅩ辖内各分支机构对拒报、瞒报、漏报、迟报、误报或报告内容不真实的金融机构及其责任人,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严肃处理或处罚。

第二十条人民银行ⅩⅩ辖内各分支机构相关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金融机构报送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擅自向无关单位或人员透露和提供,如有违反,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人民银行ⅩⅩ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正式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1.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开业报告事项清单2.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加入人民银行金融管理与服务体系申请表3.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4.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金融机构重大事件报告单附1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开业报告事项清单机构名称:联丰小额贷款公司(全称并加盖公章)时间: 2011 年 7月日序号报告事项文件名称备注1 金融机构名称、营业场所地址、正式开业日期联丰小额贷款公司开业报告2 监管部门批准筹建的文件省金融办关于同意设立宁强县联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3 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份出资人协议书及股东承诺书4 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拟任职务、简历、监管部门批准其任职资格的文件联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各高管人员任职申请书及其专职承诺书5 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情况及主管部门验收的文件6 重要业务凭证的样本7 风险控制制度8 金融统计制度和业务准备情况9 会计核算基本制度、会计科目及其使用说明10 金融机构反洗钱内控制度、设施、人员设置情况11 金融机构接入和开通人民银行现代化支付系统、账户管理系统、联网核查系统、票据交换系统、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征信管理系统、反洗钱管理系统、现金业务和城市金融网等金融管理与服务系统的准备情况及管理制度12 其它事项1314机构负责人:联系人:联系方式:附2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加入人民银行金融管理与服务体系申请表机构名称:联丰小额贷款公司(全称并加盖公章)时间: 2011 年月日拟开业机构联丰小额贷款公司管辖(或控股)机构ⅩⅩ汽车运输总公司宁西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监管部门市金融办拟开业机构负责人张明华办公地址宁强县汉源镇羌州北路拟开业时间2011年月日拟开业金融机构筹备工作进展拟开办的业务种类申请加入人民银行金融管理与服务的项目备注机构负责人:联系人:联系方式:—13—附3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单位:联丰小额贷款公司 2010字〔 10 〕号签发人:关于×××××的报告中国人民银行ⅩⅩ市中心支行:联系部门及电话: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公章)年月日附4—14—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金融机构重大事件报告单报告机构:联丰小额贷款公司(全称并加盖公章)报告时间: 2011 年月日事发机构主管部门事发时间事发地点事件经过影响范围已经或者准备采取的措施事态控制或者发展趋势对人民银行的要求和建议备注机构负责人:联系人:联系方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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