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
银行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银行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1. 简介本文档旨在详细介绍银行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该制度是银行金融机构在面对重大事项时,根据合规要求和风险管理需要,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的制度。
2. 制度背景银行金融机构作为金融市场的主要参与者,承担着巨大的风险和责任。
在业务运营过程中,可能会发生一些重大事项,如重大损失、法律诉讼、重大经营决策等。
为了保证金融市场的稳定和投资者的权益,监管机构对银行金融机构制定了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3. 制度内容银行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包含以下内容:3.1 重大事项的定义明确了什么情况下被认定为重大事项,如严重影响银行金融机构经营、资金安全、投资者利益或金融市场稳定等情况。
3.2 报告责任明确了谁负责报告重大事项,一般由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部门或合规部门主要负责。
3.3 报告流程规定了重大事项的报告流程,包括报告的内容、形式、时间要求、报告对象等。
3.4 监管机构要求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规定了重大事项报告的具体要求,如报告模板、报告频率、报告内容等。
4. 重大事项报告流程银行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的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4.1 事项发生银行金融机构发生重大事项,如发现重大经营风险、重大违规行为等。
4.2 内部评估银行金融机构对重大事项进行内部评估,评估事项的影响程度、相关风险和处理建议等。
4.3 报告编制根据报告流程,相关部门进行重大事项报告的编制,包括填写报告表格、整理报告材料等。
4.4 报告审核报告审核环节由内部审计部门或合规部门负责,确保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4.5 报告提交报告由责任部门按照规定的时间要求提交给相关监管机构或领导者。
5. 制度效果评估为确保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有效性,银行金融机构应定期进行制度效果评估。
评估结果可用于修订和完善制度,提高报告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6. 结论银行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保证金融市场稳定和投资者权益的重要制度。
通过明确重大事项的定义、规定报告责任和流程,以及按照监管机构要求进行报告,可以及时应对重大事项,并减少其对金融机构和市场的影响。
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5月30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地方金融组织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风险防控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金融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金融业务的地方金融组织和从事金融监管活动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地方金融组织,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国家授权本市监督管理的开展金融业务活动的组织。
国家对地方金融监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积极稳妥、安全审慎的原则,坚持促进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积极引导地方金融组织合法合规经营,保持地方金融安全、高效、稳健运行。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方金融工作的组织领导,依法履行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督管理体制机制,协调解决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有关重大事项,防范和化解重大金融风险。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金融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职责履行属地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责任。
第五条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地方金融组织实施监督管理,承担地方金融组织风险处置责任,负责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商务、审计、市场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地方金融组织开展业务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审慎经营,诚实守信,风险自担,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七条本市推进金融创新运营示范区建设,实施金融发展相关扶持政策,支持引进金融机构和金融人才,鼓励金融创新,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促进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融改革创新和京津冀协同发展。
银行分行金融稳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分行金融稳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ⅩⅩ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管理与服务,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稳定重大事项报告行为,依据《中华ⅩⅩ共和国中国ⅩⅩ银行法》、《中华ⅩⅩ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ⅩⅩ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ⅩⅩ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实行分级管辖和属地管辖相结合的原则。
具有省级管辖权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恒丰银行总行)应当向ⅩⅩ银行ⅩⅩ分行报告重大事项。
其它各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管辖关系分别向所在地的ⅩⅩ银行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或县(市)支行报告重大事项。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向ⅩⅩ银行ⅩⅩ分行及其分支机构报告重大事项,应遵循及时、全面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报告内容和要求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以下重大事项之一的,应当于事项发生之时起2小时内向ⅩⅩ银行报告,并按照ⅩⅩ银行ⅩⅩ分行及其分支机构要求做好后续报告。
(一)发生挤兑或其它群体性事件的;(二)发生影响支付清算等业务系统正常运行的事件的;(三)发生抢劫、盗窃、诈骗等恶性案件,或发生金额超过100万元的挪用资金、违规经营等案件的;(四)发生盗窃、出卖、泄漏或丢失重要空白凭证或涉密资料,可能影响金融机构正常经营管理或可能造成损失的;(五)发生高级管理人员涉案、失踪等非正常事件的;(六)发生可能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其它突发事件的。
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以下重大事项之一的,应当于事项发生之时起24小时内向ⅩⅩ银行报告,并按照ⅩⅩ银行ⅩⅩ分行及其分支机构要求做好后续报告:(一)法人机构合并、分立,改制、重组,或被接管、托管,撤销、重整或破产清算的;(二)银行业金融机构支行以上机构被撤销、合并,暂停部分业务或停业整顿的;(三)高级管理人员,高级风险管理官或风险总监变更的;(四)受到上级部门及监管部门的风险提示、行政处罚,或受到工商、税务、审计、财政等部门行政处罚的;(五)被新闻媒体负面报道,可能对正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六)发生可能造成严重影响的其它重大事项的。
银行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制度

ⅩⅩ银行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掌握ⅩⅩ经营稳健状况,及时了解金融机构的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防范和化解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根据《中华XX共和国中国XX银行法》、《中华XX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可能对金融机构自身经营发展、区域金融稳定造成重大影响的风险或事件;重要信息是指反映金融机构发展稳健性状况的重要报告和报表等。
第三条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的报告主体是ⅩⅩ境内的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金融机构。
省级或具有省级管辖权的金融机构向XX银行XX中心支行报告,地市、县(市)金融机构(含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向机构所在地XX银行报告。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制度,建立明晰有序的报告流程,明确报告的报送主体、程序、时间等要素。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确定一名负责人,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本单位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工作;确定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工作牵头部门的负责人为联系人报送本单位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按时参加联系人会议,做好本单位与XX银行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的沟通与联系。
金融机构联系人发生变更,应及时报告XX银行。
第六条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遵循实事求是、准确及时、全面详实的原则。
第二章报告内容和要求第七条发生下列重大事项之一时,金融机构应当在事发后2小时内以《重大事项报告))的形式报告XX银行,并根据事件进展报告后续情况。
若遇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正式报告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可通过电话、传真或委派专门人员等方式报告,并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告XX银行。
在事件平息或结束后,金融机构应及时对事件过程、原因、处置措施以及教训等进行总结,并形成重大事件风险处置报告,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XX银行。
(一)出现流动性困难并形成支付压力;(二)发生存款挤提、客户保证金挤提、集体退保等债务挤提事件,或其他影响经营、交易、清算业务正常运行的群体性事件;(三)因核心业务系统故障导致金融业务中断的事件;(四)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引发无法正常经营的事件;(五)发生客户集体投诉、上访、静坐或者采取其他过激行为并可能对正常经营或金融稳定产生影响的事件;(六)发生重大金融诈骗、盗窃、抢劫、涉枪、爆炸、绑架、计算机网络犯罪等事件;(七)发生高级管理人员涉案、失踪等事件;(八)在银行、证券、保险两个及以上行业中出现或可能出现不良连锁反应,需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事件;(九)发生可能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其它重大事项。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规范直接监管企业重大事项管理行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国资委直接监管企业(以下简称直接监管企业)重大事项的报告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一)发展战略规划;(二)重大产(股)权变动、重大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三)重大投资、融资;(四)资产重组;(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六)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章发展战略规划第四条直接监管企业应当编制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经市国资委核准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发展战略规划一般应当包括3至5年中期发展规划和10年远景目标,重点是3至5年发展规划。
第六条发展战略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现状与发展环境,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发展环境分析、竞争力分析等;(二)指导思想与发展原则;(三)发展定位与发展目标;(四)经营发展与结构调整的重点;(五)规划实施步骤;(六)实现目标的措施;(七)需要列入规划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重大产(股)权变动、重大资产处置、资产评估第七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变动是指直接监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或国有产权比例发生变化。
直接监管企业国有产权的变动由市国资委决定。
其中,直接监管企业全部或部分国有产权变动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经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直接监管企业子企业国有产权的变动,报市国资委批准。
直接监管企业其他所属企业国有产权变动,评估净值在1000万元及以上或国有股东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报市国资委核准;评估净值在1000万元以下和不涉及国有股东控股地位变化的,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八条直接监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的以下事项,报市国资委批准:(一)国有企业改制、投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的国有股权设置方案;(二)国有股权持有单位产权变动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性质变化的;(三)国有股权变现筹资以及国家股权、发起人国有法人股权发生转让、划转的;(四)国有股股东将其持有的国有股用于银行贷款和发行企业债券质押担保的;国有股股东将其持有的国有股用于银行贷款和发行企业债券质押担保的;(五)上市公司回购国有股的;(六)国有股股东未全额认购或以非现金方式全额认购应当配股份的;(七)国有股股东拟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的。
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

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与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包括所属各级独资企业、控股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重大事项的报告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要子企业是指开展所出资企业的主营业务的实际运营、并且由其直接管理和控制的重要经营单位。
重要子企业名单由所出资企业核定并于每年3月31日前报市国资委核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企业发展战略规划与主营业务,企业设立、重组、改制、上市,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与关联方交易,资产评估,产权变动、重大资产转让,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要事项。
第二章综合类重大事项管理第一节发展战略规划与主营业务第五条所出资企业应当编制企业发展战略规划。
所出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企业发展战略规划报市国资委核准后组织实施;所出资企业应当将重要子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六条所出资企业应当在下一年度2月底前将本单位及其重要子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在当年的实施情况和下一年度的实施计划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7条所出资企业需要对其发展战略规划进行调整的,应当报市国资委核准后进行调整;所出资企业应当将重要子企业对发展战略的调整,自调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8条所出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本企业的主营业务范围,并报市国资委核准。
所出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需要变更主营业务范围(含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各种资质的转移)的,应当报市国资委核准。
第2节企业投资第九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是指:(1)在中国大陆境内进行的对外投资,包括出资设立子企业、追加投资、收购兼并、注资参股、股权置换等;(2)在中国大陆境内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投资和更新改造投资等;(3)在中国大陆境内进行的金融投资,包括证券投资、保险业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4)中国大陆境外投资(包括设立办事机构);(5)其他投资。
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监管要求,对其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及时、全面、准确地报告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实施使得监管机构能够及时获得相关信息,从而更好地监管和引导金融机构的运营。
该制度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重大事项的界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该明确什么是重大事项,以便于将这些事项与一般事项和日常经营活动区分开来。
通常情况下,重大事项可以包括经营风险的变化、机构重要人员变动、内外部重大事件等。
通过界定重大事项,可以有效履行监管职责和防范金融风险。
第二,报告的时限和方式。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规定重大事项报告的时限,以保证监管机构能够及时了解并处理相关问题。
同时,还需明确报告的方式,可以采用书面报告、口头报告、电子表格等方式提交报告。
第三,报告内容的要求。
重大事项报告应当包括详细的事实陈述、事项影响的评估和预测,以及机构已经采取或计划采取的措施等。
重大事项报告要求全面客观,能够真实地反映机构的运营状况和风险状况。
第四,报告的接收和处理。
监管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接收部门或人员,负责接收和处理重大事项报告。
接收部门或人员需要具备专业的知识和能力,能够及时分析和判断事项的性质和影响,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在实施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时,需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第一,报告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保证报告的及时性和准确性,避免因为延迟或错误导致监管机构不能及时了解和应对相关问题。
第二,报告的保密性。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报告重大事项时需要保证相关信息的保密性,以防止信息泄露对机构自身及整个金融体系的不良影响。
第三,报告的真实性和全面性。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真实、全面地报告重大事项,尽量提供所有相关信息。
对于一些敏感信息,可以适当采取保留或模糊处理的方式,但不能隐瞒或篡改。
总之,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实施,对于金融市场的稳定和监管的有效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银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银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11农村11银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第一条为准确、及时了解、掌握XXX(以下简称本行)业务经营重大变化和影响金融稳定的重大事项,维护金融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XXX关于进一步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法规制度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报告责任单位和个人包括本行所有营业网点、部门以及本行领导班子成员、各部门负责人、各支行行长、各分理处主任。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金融机构业务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可能对其经营有重大影响,对区域金融和社会稳定形成冲击,存在着系统性风险隐患的特定事件或事项。
第四条本报告制度遵循的原则是:快速准确,全面及时,专人负责,一事一报。
本制度中包含的有关上报事项由各部门、支行负责人收集上报至本行办公室,经审核后由本行分别报告有关监管部门后上报主管部门。
第五条本行设立网络舆情监测部门,由本行办公室负责日常监测,对于有损本行形象的负面舆情,应及时向行领导报告,组织专人调查事实真相,在4小时内作出第一回应,公布事件真相,防止转化为舆情事件。
第六条各营业网点和部门发生下列事项时,应在事发之日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本行办公室报告,本行办公室必须在24个小时- 1 -内以书面文件形式直接报送至当地人民银行、XXX部门和上级管理部门。
(一)机构名称或营业地址变换;(二)营业机构性质变换;(三)重大重组改制活动;(四)控股股东、高级管理层人事变动;(五)新设立或者撤并分支机构;(六)金融机构编码信息变换;(七)金融诈骗、盗窃、抢劫、涉枪、绑架等社会影响恶劣的刑事案件;(八)金融从业职员贪污、纳贿、挪用公款,侵占本单位或客户资金,涉案金额巨大的经济案件;(九)由于违规经营、内部交易、劳资纠纷等被新闻媒体负面披露,对金融机构活动及声誉产生严重影响的事件;(十)金融机构投资失误发生重大亏损,对其正常经营构成严重威胁的事件;(十一)发布、调整管帐核算根本制度,管帐科目表及管帐科目使用说明等涉及严重管帐改革事项的事件;(十二)因正常的核算、清算系统切换升级需暂停对外服务的事件;(十三)发生严重信贷、操作风险事件;(十四)发生涉及及征信系统诉讼案件,影响或可能影响征信体系建设和人民银行声誉的事件;(十五)人民银行、XXX及上级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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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天津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及时了解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的重大事项,切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通知》(银发〔2014〕293号)、《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7号)等法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天津设立的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的分支机构。
在天津依法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贷款公司、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可能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身经营发展、区域金融稳定或全国金融稳定造成重大影响的事
项。
第四条重大事项应按照“属地管理、及时报送、一事一报”的原则,做到真实、准确、全面、及时,并根据事件进展报告后续情况。
第二章报送内容
第五条公司治理相关事项:
(一)董事长、监事长、行长任免,经监管部门批准的,发生时间以收到监管部门正式批复文件为准;
(二)控股股东和主要股东持有的股权发生变更及股票质押情况;
(三)控股股东和主要股东出现严重经营困难、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实际控制人变更或发生公司合并、分立、清算等事件;
(四)控股股东和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重大关联交易情况;
(五)公司治理存在重大缺陷,可能严重影响正常经营,影响存款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情况。
第六条外部风险相关事项:
(一)金融挤兑事件;
(二)聚众上访、围攻或冲击银行业金融机构及营业场所等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群体性事件;
(三)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引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无法正常经营的事件;
(四)在媒体(含网络等其他方式)出现负面舆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第七条流动性管理相关事项:
(一)出现流动性困难;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及交易对手方发生流动性风险事件。
第八条资产质量相关事项:
(一)发生重大涉诉、重大投资损失、发行的金融产品出现重大违约造成10亿元以上损失的事件;
(二)授信总额度10亿元以上的企业(集团)出现风险,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三)新发生单笔不良贷款或垫款超过5000万元或该笔贷款虽未调整为不良贷款,但客户已出现严重经营困难、关停、倒闭、法定代表人失联或逃逸、资金链断裂、涉及民间借贷纠纷、非法集资、承担大额担保代偿责任、有重大影响诉讼案件、灾害事故等可能影响信贷资产质量的事项。
第九条被处罚事项、案件及违法违规事件:
(一)被监管部门采取暂停部分业务、停业整顿、接管、托管、重组、撤销等处置措施;
(二)金融监管部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下调评级或收到金融监管部门的风险提示、行政处罚;
(三)抢劫银行业金融机构、运钞车或盗窃银行业金融机构导致重大损失的事件;
(四)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逃匿、失踪、非正常死亡以及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等不能正常履职,可能影响银行业金融机构正常经营的事件;
(五)从业人员发生涉案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案件;
(六)机构违法违规经营,已经或可能导致重大损失和影响的事件;
(七)工作人员组织或参与非法集资、地下钱庄、洗钱、商业贿赂、内部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活动;
(八)工作人员开展未经批准的金融业务、销售或推介未经审批的产品、代销未持有金融牌照机构发行的产品、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谋取非法利益。
第十条其他事项:
(一)发生系统故障导致金融业务中断的事件;
(二)重要账册、重要空白凭证、印章丢失或被伪造、被盗用,已经或可能导致重大损失的事件;
(三)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母行(公司)、总行(公司)出现危机或经营战略调整并可能对境内机构稳健经营造成影响的事件;
(四)法人机构或一级分支机构名称或地址发生变更,经监管部门批准的,发生时间以收到监管部门正式批复为准;
(五)机构新设、撤并一级分行(分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的,发生时间以收到监管部门正式批复文件为准;
(六)外部审计机构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计报告中出具拒绝、保留或否定意见;
(七)资本充足、杠杆、资产质量、流动性等相关监管指标异常波动或不符合监管要求的;
(八)发生影响较大的操作风险、声誉风险、法律风险、信用风险、信息系统风险、同业违约等风险事件;
(九)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要求或银行业金融机构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对金融稳定有重大影响的事件。
第十一条非法人金融机构报送第六条至第十条。
第三章报送要求
第十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重大事项报告的相关制度和机制,建立清晰有序、及时有效的报告流程。
第十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实行主要负责人责任制,重大事项报告由主要负责人签发。
主要负责人因特殊原因无法签发的,应及时授权其他负责同志签发。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明确负责重大事项报告的牵头部门、联络人员,将重大事项报告执行情况列为内审、合规等检查项目,并建立有效的责任追究机制。
如牵头部门、联络人员发生变更,应
于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备案。
第十四条重大事项报告由主要负责人签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重大事项报告应做到要素完整、重点突出,基本要素包括但不限于:事件概况、简要经过、原因背景、后果影响、发展趋势、处置情况、下一步措施及联系电话等。
第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该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重大事项。
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三)项和第(四)项、第十条第(一)项和第(二)项应在事发之时起2小时内报送。
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第九条第(一)项、第(五)项至第(八)项、第十条第(三)项应在事发之时起24小时内报送。
本办法第五条、第八条第(三)项、第九条第(二)项、第十条第(四)项至第(九)项应在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送。
第十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报送重大事项,应通过“天津公文传输交互系统”或者传真、邮寄的方式报送。
情况紧急时,可通过电话在规定时间内报告,并于2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报告送至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性质复杂且处置时间长的重大事项,根据要求,实行日报制度,必要时增加报告频次。
重大事项处置完成后,需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报送整个事件
的发生及处置情况。
第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报告涉密重大事项,应按照保密制度要求报送,并及时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重大事项相关联系人。
对涉密重大事项,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工作人员应遵守各项保密制度规定,合理确定知悉范围,严格落实相关保密责任。
第十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实行“零报告”制度。
若无重大事项发生,应于每半年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重大事项零报告。
第四章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设专人负责重大事项报告的受理、日常管理、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接到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的重大事项报告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内部流程管理办法》办理。
第二十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迟报、漏报、瞒报、误报重大事项的,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将视情节采取责令改正、约见谈话和通报批评等措施。
第二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根据履行维护金融稳定职责的需要,可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
负责人就重大事项情况做出说明,并可对重大事项报告执行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第二十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执行情况纳入央行金融机构评级。
第二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相关工作人员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处理不当,出现严重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津银发〔2014〕24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