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

天津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
天津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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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及时了解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的重大事项,切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通知》(银发〔2014〕293号)、《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7号)等法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天津设立的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的分支机构。

在天津依法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贷款公司、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可能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身经营发展、区域金融稳定或全国金融稳定造成重大影响的事

项。

第四条重大事项应按照“属地管理、及时报送、一事一报”的原则,做到真实、准确、全面、及时,并根据事件进展报告后续情况。

第二章报送内容

第五条公司治理相关事项:

(一)董事长、监事长、行长任免,经监管部门批准的,发生时间以收到监管部门正式批复文件为准;

(二)控股股东和主要股东持有的股权发生变更及股票质押情况;

(三)控股股东和主要股东出现严重经营困难、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实际控制人变更或发生公司合并、分立、清算等事件;

(四)控股股东和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重大关联交易情况;

(五)公司治理存在重大缺陷,可能严重影响正常经营,影响存款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情况。

第六条外部风险相关事项:

(一)金融挤兑事件;

(二)聚众上访、围攻或冲击银行业金融机构及营业场所等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群体性事件;

(三)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引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无法正常经营的事件;

(四)在媒体(含网络等其他方式)出现负面舆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第七条流动性管理相关事项:

(一)出现流动性困难;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及交易对手方发生流动性风险事件。

第八条资产质量相关事项:

(一)发生重大涉诉、重大投资损失、发行的金融产品出现重大违约造成10亿元以上损失的事件;

(二)授信总额度10亿元以上的企业(集团)出现风险,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三)新发生单笔不良贷款或垫款超过5000万元或该笔贷款虽未调整为不良贷款,但客户已出现严重经营困难、关停、倒闭、法定代表人失联或逃逸、资金链断裂、涉及民间借贷纠纷、非法集资、承担大额担保代偿责任、有重大影响诉讼案件、灾害事故等可能影响信贷资产质量的事项。

第九条被处罚事项、案件及违法违规事件:

(一)被监管部门采取暂停部分业务、停业整顿、接管、托管、重组、撤销等处置措施;

(二)金融监管部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下调评级或收到金融监管部门的风险提示、行政处罚;

(三)抢劫银行业金融机构、运钞车或盗窃银行业金融机构导致重大损失的事件;

(四)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逃匿、失踪、非正常死亡以及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等不能正常履职,可能影响银行业金融机构正常经营的事件;

(五)从业人员发生涉案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案件;

(六)机构违法违规经营,已经或可能导致重大损失和影响的事件;

(七)工作人员组织或参与非法集资、地下钱庄、洗钱、商业贿赂、内部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活动;

(八)工作人员开展未经批准的金融业务、销售或推介未经审批的产品、代销未持有金融牌照机构发行的产品、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谋取非法利益。

第十条其他事项:

(一)发生系统故障导致金融业务中断的事件;

(二)重要账册、重要空白凭证、印章丢失或被伪造、被盗用,已经或可能导致重大损失的事件;

(三)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母行(公司)、总行(公司)出现危机或经营战略调整并可能对境内机构稳健经营造成影响的事件;

(四)法人机构或一级分支机构名称或地址发生变更,经监管部门批准的,发生时间以收到监管部门正式批复为准;

(五)机构新设、撤并一级分行(分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的,发生时间以收到监管部门正式批复文件为准;

(六)外部审计机构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计报告中出具拒绝、保留或否定意见;

(七)资本充足、杠杆、资产质量、流动性等相关监管指标异常波动或不符合监管要求的;

(八)发生影响较大的操作风险、声誉风险、法律风险、信用风险、信息系统风险、同业违约等风险事件;

(九)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要求或银行业金融机构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对金融稳定有重大影响的事件。

第十一条非法人金融机构报送第六条至第十条。

第三章报送要求

第十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重大事项报告的相关制度和机制,建立清晰有序、及时有效的报告流程。

第十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实行主要负责人责任制,重大事项报告由主要负责人签发。主要负责人因特殊原因无法签发的,应及时授权其他负责同志签发。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明确负责重大事项报告的牵头部门、联络人员,将重大事项报告执行情况列为内审、合规等检查项目,并建立有效的责任追究机制。如牵头部门、联络人员发生变更,应

于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备案。

第十四条重大事项报告由主要负责人签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重大事项报告应做到要素完整、重点突出,基本要素包括但不限于:事件概况、简要经过、原因背景、后果影响、发展趋势、处置情况、下一步措施及联系电话等。

第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该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重大事项。

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三)项和第(四)项、第十条第(一)项和第(二)项应在事发之时起2小时内报送。

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第九条第(一)项、第(五)项至第(八)项、第十条第(三)项应在事发之时起24小时内报送。

本办法第五条、第八条第(三)项、第九条第(二)项、第十条第(四)项至第(九)项应在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送。

第十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报送重大事项,应通过“天津公文传输交互系统”或者传真、邮寄的方式报送。

情况紧急时,可通过电话在规定时间内报告,并于2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报告送至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性质复杂且处置时间长的重大事项,根据要求,实行日报制度,必要时增加报告频次。重大事项处置完成后,需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报送整个事件

的发生及处置情况。

第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报告涉密重大事项,应按照保密制度要求报送,并及时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重大事项相关联系人。对涉密重大事项,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工作人员应遵守各项保密制度规定,合理确定知悉范围,严格落实相关保密责任。

第十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实行“零报告”制度。若无重大事项发生,应于每半年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重大事项零报告。

第四章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设专人负责重大事项报告的受理、日常管理、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接到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的重大事项报告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内部流程管理办法》办理。

第二十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迟报、漏报、瞒报、误报重大事项的,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将视情节采取责令改正、约见谈话和通报批评等措施。

第二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根据履行维护金融稳定职责的需要,可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

负责人就重大事项情况做出说明,并可对重大事项报告执行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第二十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执行情况纳入央行金融机构评级。

第二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相关工作人员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处理不当,出现严重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津银发〔2014〕245号)同时废止。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案防工作,维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各银行业金融金钩适用本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的目标是,通过建立健全案防管理体系,完善案防管理制度和流程,强化法人负责和责任追究,推进案防长效机制建设,实现案防关口前移,及早防范和化解案件风险。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资金或其他财产权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当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出的刑事案件。 第五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组织架构

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案防工作第一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建立与本机构风险管理、资产规模和业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案防管理体系,有效监测、预警和处置案件风险。案防管理体系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董事会(或理事会等,下同)职责; 监事会职责; 高级管理层职责; 适当的组织架构; 管理政策、制度和流程; 内部监督与检查。 第七条董事会应当将案件风险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一项重要风险,将董事长列为案件风险防范第一责任人。董事会应当下设合规委员会或承担合规管理职责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授权组织指导案防工作。专门委员会中应当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成员。专门委员会在案防方面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议批准案防工作总体政策,推动案防管理体系建设;(二)明确高级管理层有关案防职责及权限,确保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措施有效监测、预警和处置案件风险; (三)提出案防工作整体要求,审议案防工作报告; (四)考核评估本机构案防工作有效性;

中国银行业概况及发展趋势

中国银行业概况及发展趋势 (一)全国银行业概况 1、中国经济发展概况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根据国家统计局初步核算数据,2016年中国国内生产总值已达到74.41万亿,位列全球第二。2012年至2016年GDP的年均复合名义增长率达8.64%,中国是全球经济增长最快的国家之一。 2、国内银行业市场格局 在中国经济高速增长同时,中国银行业亦得到快速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 行数据,2012年至2016年中国银行业人民币贷款与存款总额年均复合增长率分别为15.42%和14.35%。下表列示了2012年至2016年中国银行业人民币和外币的贷款和存款数据: 根据中国银监会统计口径,国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主要分为大型商业银行、股 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金融机构和其他类金融机构等。

(1)大型商业银行 大型商业银行是指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其在中国银行业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是企业、机构及个人客户的主要融资来源。截至2016年12月31日,五家大型商业银行资产总额占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的37.29%,负债总额占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负债总额的37.21%。 下表列示了截至2016年12月31日,五家大型商业银行的总资产、总负债和股东权益数据。 (2)股份制商业银行 根据中国银监会统计口径,除五家大型商业银行,中国共有12家股份制商 业银行。近年来,股份制商业银行把握有利的市场机遇,取得持续较快发展,市 场份额不断提升,逐渐成为中国银行体系重要组成部分。截至2016年12月31 日,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资产总额和负债总额分别占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 和负债总额的18.72%和18.99%。 下表列示了截至2016年12月31日,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总资产、总负债和股东权益数据。

大连市金融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试行)

大连市金融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试行) 第一条为及时了解金融机构各类重大事项,切实掌握金融业稳健状况,加强金融管理与服务,防范金融风险,维护辖区金融稳定,落实《金融服务指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可能对金融机构自身经营发展、区域金融稳定造成重大影响的风险或事件。 第三条大连市银行业、证券期货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含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以下统称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或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支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报告重大事项。 第四条金融机构报告重大事项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全面、及时的原则,一事一报,并根据事件进展及时报告后续情况。 第五条金融机构向监管部门、地方政府和司法部门报告重大事项时,应当同时抄报人民银行。 第六条金融机构发生下列事项时,应当在事发后及时以正式文件形式报告人民银行:

(一)存款挤提、集中退保或其他债务挤兑事件; (二)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引发无法正常经营; (三)违规经营、投资失误,造成重大不良影响; (四)导致资产负债发生重大变化的经营活动; (五)因信息技术系统故障导致金融业务中断; (六)被新闻媒体负面报道,可能对金融机构稳健经营产生严重影响; (七)客户集体投诉、上访、静坐或者采取其他过激行为,影响恶劣; (八)重大涉诉事件; (九)发生重大案件,引致外部机构如监管部门、审计部门、司法部门介入调查; (十)发生诈骗、盗窃、抢劫、窃(泄)密、计算机网络犯罪等案件; (十一)境外母公司出现严重危机,严重影响境内业务开展; (十二)重大信贷风险事件; (十三)因严重自然灾害或重大责任事故导致巨额保险赔付; (十四)其他对金融机构自身经营发展和金融稳定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银行业金融机构稳健性现场评估办法

ⅩⅩ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稳健性现场评估办法(征求意 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监测与评估,及早发现影响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稳健性运行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辖区金融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ⅩⅩ区金融业风险监测评估工作指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章制度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现场评估,是指人民银行ⅩⅩ区内各分支机构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非现场监测评估的基础上,通过调查问卷、现场访谈、调阅资料、数据核对等多种方式,从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及执行、经营审慎性、公司治理、管理层素质及合规性、核心指标稳健性等方面,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性作出定性和定量判断的行为。 第三条现场评估工作应遵循因地制宜、客观全面、公平公正、合理有效的原则。 第二章现场评估内容

第四条根据《ⅩⅩ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现场评估实施方案》,银行业金融机构现场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㈠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及执行有效性。主要从信用风险管理、市场风险管理、操作风险管理、流动性风险管理、声誉风险管理、应急管理、风险管理部门独立性及人员配置、发展战略、业务模式、规模扩张、网点布局、新发放贷款投向、存贷款平滑度、短期融资依赖度、贷款集中行业和客户景气度等方面进行评估。 ㈡公司治理、管理层素质及合规性。 ㈢资本、人员及系统稳定性。 ㈣核心指标稳健性。主要从资本充足性、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和管理水平等方面进行评估。 第三章现场评估程序 第五条现场评估程序分为评估准备、评估实施和评估报告及结果处理三个阶段。 第一节评估准备 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于每年2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人民银行报送上一年度的《金融稳定评估指标

天津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

附件 天津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及时了解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的重大事项,切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通知》(银发〔2014〕293号)、《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7号)等法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天津设立的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的分支机构。 在天津依法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贷款公司、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可能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身经营发展、区域金融稳定或全国金融稳定造成重大影响的事

项。 第四条重大事项应按照“属地管理、及时报送、一事一报”的原则,做到真实、准确、全面、及时,并根据事件进展报告后续情况。 第二章报送内容 第五条公司治理相关事项: (一)董事长、监事长、行长任免,经监管部门批准的,发生时间以收到监管部门正式批复文件为准; (二)控股股东和主要股东持有的股权发生变更及股票质押情况; (三)控股股东和主要股东出现严重经营困难、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实际控制人变更或发生公司合并、分立、清算等事件; (四)控股股东和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重大关联交易情况; (五)公司治理存在重大缺陷,可能严重影响正常经营,影响存款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情况。 第六条外部风险相关事项: (一)金融挤兑事件; (二)聚众上访、围攻或冲击银行业金融机构及营业场所等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群体性事件;

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教案资料

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 治理指引

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依据)为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数据治理,提高数据质量,发挥数据价值,提升经营管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以及国家开发银行。 第三条(数据治理定义)数据治理是指通过建立组织架构,明确董事会、高级管理层、部门等职责要求,制定和实施系统化的制度、流程和方法,确保数据统一管理、高效运行,并在经营管理中充分发挥价值的动态过程。 第四条(数据治理总体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数据治理纳入公司治理范畴,建立自上而下、协调一致的数据治理体系。 第五条(数据治理原则)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全覆盖原则:覆盖数据的全生命周期;覆盖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流程中的全部数据;覆盖内部数据和外部数据;覆盖所有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覆盖监管数据。 (二)匹配性原则:数据治理应当与管理模式、业务规模、风险状况等相适应,并根据情况变化进行调整。 (三)持续性原则:数据治理应当持续开展,建立长效机制。 (四)有效性原则:数据治理应当推动数据真实准确客观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实际情况,并有效应用于经营管理。 第六条(监管数据)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监管数据纳入数据治理,建立工作机制和流程,确保监管数据报送工作有效组织开展,监管数据质量持续提升。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监管数据质量承担最终责任。 第七条(依法监督)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本指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情况实施监管。 第二章数据治理架构 第八条(总体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组织架构健全、职责边界清晰的数据治理架构,明确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建立多层次、相互衔接的运行机制。

邮储银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邮储银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篇一:银行卡业务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银行 银行卡业务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暂行) 第一条为加强银行卡业务管理,防范风险,构建安全 的用卡环境,依据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相关规定,结合★★银行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以下情况: (一)因疫情、汛情、地震、火灾等自然灾害或因硬件、 软件、网络、电源等出现异常情况,导致银行卡业务系统发生瘫痪的事件; (二)银行卡业务系统密钥发生丢失或损失; (三)银行卡业务系统前置机系统运行不正常,与银联 处理中心网络连接出现故障; (四)银行卡重要空白凭证丢失: (五)ATM、POS、自助发卡机等自助终端设备发生盗抢、 人为破坏等事件; (六)收单商户账户资金异常情况;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重大事项报告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判 断准确、报告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银行成立银行卡业务系统重大事项报告处 置领导小组,组长由行长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个人金融部、 科技信息部、党群保卫部、电子银行部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领导小组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对重大事项的分 析研究;对重大事项应急措施的制定和决策;管理和协调各部门对重大事项的处理;检查和督促对重大事项的处理情况。 第六条领导小组下设★★银行银行卡业务重大事项报 告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个人金融部。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收集、汇总、整理发生的重大事项;向领导小组报告重大事项并提出处理意见;督促相关部门认真落实领导小组确定的处理意见,向领导小组反映有关情况。并根据事件的进展和处理情况及时续报,发现原报告有重大出入的,要及时更正。事后要形成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问题描述、问题发生造成的后果、问题初步分析及处理意见或建议等。

银行业金融机构授信管理制度

银行业金融机构授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银行客户信用风险管理,提高信贷管理水平和金融服务水平,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指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以及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银行的《内部控制指引》、《信贷审查委员会议事规则》关于授信的相关规定,结合银行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统一授信是指在银行对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价的基础上,对单一法人客户统一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实施集中统一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信贷管理制度。银行对客户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承兑、贴现、信用证、国际结算项下贸易融资、担保等表内外信用余额之和不得超过最高综合授信额度,该授信额度可在授信期限内滚动使用。 第三条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统一授信所指“统一”,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统一: (一)授信主体的统一。即银行作为一个整体统一向客户提供授信。信贷审查委员会是按上会标准审核批准银行客户授信的最高权力机构。 (二)授信形式的统一。银行按照统一的标准识别和评价客户的整体信用风险。并将客户的授信风险总量控制在授信风险限额之内。 (三)不同币种授信的统一。将本币业务授信与外币业务授信置于同一授信额度之下。 (四)授信对象的统一。授信对象必须是符合银行授信条件的企业法人客户。 第四条银行在确定对法人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的同时,应根据风险程度获得相应的担保。有条件授信时,必须先落实条件后实施授信,条件未落实或条件变更,不得实施授信。 第五条银行建立统一的授信审批程序及执行程序。 (一)授信审批程序。 1.未达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标准的,按业务部门发起授信申请、风险管控部授信审 查、总经理审批的流程执行; 2.达到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标准的,按业务部门发起授信申请、风险管控部授信审查、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总经理审批的流程执行。 (二)授信执行程序。最高授信额度确定后,各种具体授信形式的发放应由各业务部门按银

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报告制度,重大涉诉案件是指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报告制度,重大涉诉案件是指 篇一: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报告制度(4) 附件一: 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 及重要信息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人民银行金融管理服务水平,增强人民银行维护金融稳定的能力,推动上海市银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 [20xx]23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重大事项是指可能对银行业金融 机构(含分支机构)经营发展、区域金融稳定或全国金融稳定造成重大影响的风险或事件。重要信息是指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稳健状况的重要信息资料。 第三条在沪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

作社、村镇银行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适用本制度。在沪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适用本制度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规定。 第四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明确专门负责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报告的部门及负责人,并指定联络员(两名)。人民银行上海分行金融稳定部门负责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报告的接收和汇总工作。 第五条发生下列重大事项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事件发生或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告。 (一)机构名称或地址变更; (二)重大重组、改制活动; (三)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四)总股本5%以上(含5%)的股权变更; (五)总股本5%以上(含5%)的对外投资; (六)违规经营和投资失误; (七)受到银行监管部门、行政执法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部门处罚; (八)新设立或撤并分支机构; (九)人民银行上海分行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发生下列重大事项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事

金融机构划分

关于金融统计中各类金融机构划 分的最新通知 境内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是指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管理的,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城市信用社(含联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含联社)、农村资金互助社和财务公司以及三大国家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 境内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是指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管理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包括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贷款公司和货币经纪公司。 境内证券业金融机构:是指由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管理的,具备从事证券业合法资格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和投资咨询公司。 境内保险业金融机构:是指由中国保险业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管理的,具备从事保险业合法资格的金融机构。包括财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代理公司、保险公估公司和企业年金。 境内交易及结算类金融机构:是指为金融交易提供交易场所、服务以及安全环境等活动,并具备一定监督管理职能的金融机构。包括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

境内金融控股公司: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拥有或控制一个或多个金融性公司,并且这些金融性公司净资产占全部控股公司合并净资产的50%以上,所属的受监管实体至少明显地在从事两种以上的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务独立企业法人。包括中央金融控股公司和其他金融控股公司。 境内特殊目的载体(SPV):是指为持有特定资产而对外发行新金融工具,并合法拥有该特定资产,具备完整独立账户的金融实体。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资金信托计划、代客理财项目、资产证券化项目。 境内其他金融机构:除上述机构之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包括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开业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试行)

ⅩⅩ市金融机构开业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ⅩⅩ辖内金融机构的审慎管理,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确保区域金融安全,促进金融业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人民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以及银联等其它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对金融机构经营发展具有重大影响或可能危及区域或系统性金融安全的事项或事件,以及反映金融机构经营发展状况的重大事项或事件。 第四条金融机构开业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实行属地管理制度。设在汉台区、留坝县的法人金融机构或金融机构的市级(区域)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由其法人金融机构或市级(区域)机构统一向人民银行ⅩⅩ市中心支行报告。 人民银行ⅩⅩ辖内各级分支机构受理所在地的金融机构开业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确定其综合管理部门作为执行本制度的工作部门,明确部门负责人及联络员,负责本制度落实过程中的联系、信息报送、手续办理等工作。工作部门负责人及联络员等相关信息向所在地的人民银行报备。 第六条人民银行ⅩⅩ市中心支行货币信贷管理科会同办公室及相关职能部门,建立金融机构开业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协调机制,负责管理、协调、检查、监督和推动本制度的贯彻与实施,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办理新设金融机构加入人民银行金融管理与服务体系工作。人民银行ⅩⅩ辖内各支行应确定执行本制度的工作部门,并建立执行本制度的工作协调机制。 第二章开业报告 第七条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向所在地的人民银行报告。 (一)新设金融机构经监管部门批准进行筹建,拟正式开业的; (二)金融机构新设的分支机构经监管部门批准进行筹建,拟正式开业的; (三)改制、合并、分立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经监管部门批准进行筹建,拟正式开业的。 第八条拟正式开业的金融机构须至少在正式开业的3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的人民银行报告以下事项,并填写《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开业报告事项清单》(见附1)。

完整版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心得

学习心得 近期,我行组织全体员工集中学习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相 关法律法规,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提高了我行干部员工法律合规和谨慎经营意识,这次培训我感触颇深。结合我们实际的业务,以下是我的个人体会: 一、把金融安全工作放在金融工作的首要位置考虑。 银行业作为一个涉及面广,风险度高的行业,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与人民利益密不可分。银行业经营出现风险,存款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严重影响社会正常生产、人民正常生活,因此,我们要牢记客户利益,坚持遵守银行业相关法律法规,高度中适应行业的依法合规经营,严格要求自己。 二、当前城市商业银行金融机构经营现状与依法合规的差距 1、依法合规经营的意识淡薄。本人觉得加强学习对增强合规经营意识是非常有必要的。加强业务知识学习、提升合规操作意识。“没有规矩何成方圆”,加强合规操作意识,并不是一句挂在嘴边的空话。有时,总是觉得有的规章制度束缚着我们业务的办理,在制约着我们的业务发展,细细想来,其实不然,各项规章制度的建立,不是凭空想象出来的,而是在经历过许许多多实际工作经验教训总结出来的,只有按照各项规章制度办事,我们才有保护自己的权益和维护广大客户的权益的能力。 2、合规执行力不够。虽然每年都开展制度落实情况和制度检但

是仍不可避免地存在日常制度落实不到位、执行力的检查, 查走过场、睁一眼闭一眼,重者轻罚轻者免罚等等现象,从而助长了不合规经营的歪风。 3、近年来,城市商业银行快速发张,新增了很多业务品种,在各项新业务开展初期,难免在各项业务制度和内控制度的建立和设置上存在一些不足。 三、推进合法合规经营的切入点 1、注重培育合规文化。合规文化建设是合规经营的基础,要以德阳银行创建学习型组织为契机,组织全体员工加强学习各项法律、法规、制度和准则,使全体员工树立合法合规经营的意识,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内控制度。要以银监会推行“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贷款新规为契机,对现行的规章制度的漏洞和问题,继续进行细化、充实和完善。 3、要增强合规执行力、形成依法合规的良好习惯。要结合案件专项治理工作和贷款风险季度排查,就“依法办事、合规经营”进行深入排查。在排查过程中,切不可再有“走过场”的想法,该处理及处理,已维护制度的严肃性。通过增强合规执行力,营造“合规为荣、违规为耻”的气氛,培养每一位员工依法办事、合规经营的习惯,最终让合规经营成为每一位员工的内在素质和自觉行为。 四、坚持稳健经营和质量至上的经营原则,夯实我行的发展基

邮储银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邮储银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篇一:银行卡业务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银行 银行卡业务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银行卡业务管理,防范风险,构建安全 的用卡环境,依据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相关规定,结合★★银行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以下情况: (一)因疫情、汛情、地震、火灾等自然灾害或因硬件、软件、网络、电源等出现异常情况,导致银行卡业务系统发生瘫痪的事件; (二)银行卡业务系统密钥发生丢失或损失; (三)银行卡业务系统前置机系统运行不正常,与银联处理中心网络连接出现故障; (四)银行卡重要空白凭证丢失: (五)ATM、POS、自助发卡机等自助终端设备发生盗抢、人为破坏等事件; (六)收单商户账户资金异常情况;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重大事项报告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判 断准确、报告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银行成立银行卡业务系统重大事项报告处 置领导小组,组长由行长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个人金融部、 科技信息部、党群保卫部、电子银行部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领导小组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对重大事项的分 析研究;对重大事项应急措施的制定和决策;管理和协调各部门对重大事项的处理;检查和督促对重大事项的处理情况。 第六条领导小组下设★★银行银行卡业务重大事项报 告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个人金融部。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收集、汇总、整理发生的重大事项;向领导小组报告重大事项并提出处理意见;督促相关部门认真落实领导小组确定的处理意见,向领导小组反映有关情况。并根据事件的进展和处理情况及时续报,发现原报告有重大出入的,要及时更正。事后要形成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问题描述、问题发生造成的后果、问题初步分析及处理意见或建议等。 第七条在及时、准确、全面报告紧急情况重大事件和 严重自然灾害的同时,及时启动处置预案,妥善处置,将各类风险化解在萌芽状态,把损失减少到最小。 第八条分支行、营业部、总行部室发生银行卡业务重 大事项时,要立即向本机构主管人员报告,同时向小组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外国银行分行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贷款公司、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省(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村资金互助社、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以及经监管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金融机构总部及分支机构管理层中对该机构经营管理、风险控制有决策权或重要影响力的各类人员。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须经监管机构核准任职资格,具体人员范围按银监会行政许可规章以及《中华

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任职资格管理,是指监管机构规定任职资格条件,核准和终止任职资格,监督金融机构加强对其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管理,确保其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全过程。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监管机构,是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任职资格管理中的职责分工,按照银监会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金融机构应确保其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和在任期间始终符合相应的任职资格条件,拥有相应的任职资格。 金融机构董事(理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出现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情形的,金融机构应令其限期改正或停止其任职,并将相关情况报告监管机构。 第二章任职资格条件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任职资格条件,是指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品行、声誉、知识、经验、能力、财务状况、独立性等方面应达到的监管要求。 第八条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基本条件包括: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

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和DCMM的对比分析

摘要:近年来,数据治理得到各行各业的普遍重视,国家和行业都发布了相关的标准和政策,通过相关文件明确数据治理的概念和体系,促进数据治理行业的发展。对相关文件进行解读,总结其中的异同之处,帮助人们了解与数据治理相关的管理趋势和应用的重点,同时,提出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在银行业落地实施的建议,帮助银行更好地满足相关监管要求,提升数据管理能力的成熟度等级。 关键词:大数据 ; 数据质量 ; 数据治理 ; 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 ; 数据文化 1 引言 为深化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促进要素自主有序流动,提高要素配置效率,2020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正式印发《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旨在充分发挥数据要素对其他要素效率的倍增作用,使大数据成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新动能。加强大数据采集、汇聚、挖掘、分析等关键技术的攻关力度,有效激发数据要素的资源潜力,建设多元共治的大数据治理体系,将提升产业数据管理、数据治理水平,充分挖掘数据要素资源的价值。现阶段,与大数据相关的理论,特别是与数据治理相关的理论仍有待提升。目前,国内更多的是以国际咨询公司的理论框架或者国际数据管理协会的数据管理知识体系为引导,但是这些理论几乎没有考虑国内数据行业发展的现状和特性,且理论的普及程度也有待提高,导致国内很多公司在数据管理方面的意识薄弱,管理方式各异,发展相对落后。2018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正式发布了国家标准《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以下简称DCMM),该标准正式提出了符合中国特色的数据管理体系和成熟度等级定义。在对国内外相关理论、实践进行充分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国内数据行业的特征和发展需要,该标准制定了我国第一个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用来指导和规范一个组织的数据管理行为,促进我国大

国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概览

国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概览 截至2011年底,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2家政策性银行及国家开发银行,5家大型商业银行,12家股份制商业银行,144家城市商业银行,212家农村商业银行,190家农村合作银行,2,265家农村信用社,1家邮政储蓄银行,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40家外资法人金融机构,66家信托公司,127家企业集团财务公司,18家金融租赁公司,4家货币经纪公司,14家汽车金融公司,4家消费金融公司,635家村镇银行,10家贷款公司以及46家农村资金互助社。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共有法人机构3,800家,从业人员319.8万人。 1、政策性银行 (1)国家开发银行 国开行,全称国家开发银行(China Development Bank),于1994年3月成立,直属国务院领导。目前在全国设有32家分行和4家代表处。十年来,开行认真贯彻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挥宏观调控职能,支持经济发展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在关系国家经济发展命脉的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重大项目及配套工程建设中,发挥长期融资领域主力银行作用。 (2)中国进出口银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成立于 1994 年,是直属国务院领导的、政府全资拥有的国家银行,其国际信用评级与国家主权评级一致。

中国进出口银行总部设在北京。截至2011年末,在国内设有21家营业性分支机构;在境外设有东南非代表处、巴黎代表处和圣彼得堡代表处;与1250多家银行的总分支机构建立了代理行关系。 中国进出口银行的主要职责是为扩大我国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推动有比较优势的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和境外投资,促进对外关系发展和国际经贸合作,提供金融服务。 (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是直属国务院领导的我国唯一的一家农业政策性银行,1994年11月挂牌成立。主要职责是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筹集资金,承担国家规定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代理财政支农资金的拨付,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全系统共有30个省级分行、300多个二级分行和1800多个营业机构,服务网络遍布除西藏自治区外的中国大陆地区。 2、国有商业银行 指工、农、中、建、交5大行,即: 1)中国工商银行 2)中国农业银行 3)中国银行 4)中国建设银行

《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自查报告》模板

《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 自查报告》模板 【--个人简历模板】 自查报告是一个单位或部门在一定的时间段内对执行某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的一种自我检查方式的报告文体。以下是本站为大家带来的关于《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自查报告》模板,以供大家参考! 《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自查报告》模板 及重要信息报告工作,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通知》(银发〔2014〕293号)要求,我分行修订了《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报告制度》(附件一,以下简称《报告制度》(修订版))。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应认真研究落实《报告制度》(修订版),结合实际,修改完善本单位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报告制度,力求报告流程清晰有序、及时有效,进一步明确报告的具体要

求和相关责任人员。 二、各单位应明确专门负责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报告的部门及负责人,并指定两名联络员,互为A、B角,确保联络渠道顺畅。联络员如有变更,须立即上报。 三、重大事项应一事一报。具体报送格式参见《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附件二)。 四、各单位应每半年开展一次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执行情况自查工作,每半年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分行报送《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自查报告》(附件三),并逐项填写《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自查表》(附件四),作为自查报告附件同时报送。若报告期内无重大事项发生,仍需报送零报告,《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自查表》(附件四)逐项填零。 五、对我分行要求报送的其他各类信息,各单位仍应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及时报送,《关于印发〈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稳健性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上海银发〔2011〕) 188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开展大型有问题企业风险监测工作的通知》(上海银发[2013]175号)、《中国人民银行

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银发〔2018〕106号) 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总体要求,按照“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坚持有的放矢的问题导向,坚持积极稳妥审慎推进的基本思路,全面覆盖、统一规制各类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实行公平的市场准入和监管,最大程度地消除监管套利空间,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意见》按照产品类型统一监管标准,从募集方式和投资性质两个维度对资产管理产品进行分类,分别统一投资范围、杠杆约束、信息披露等要求。坚持产品和投资者匹配原则,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强化金融机构的勤勉尽责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打破刚性兑付。严格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要求,禁止资金池,防范影子银行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分类统一负债和分级杠杆要求,消除多层嵌套,抑制通道业务。加强监管协调,强化宏观审慎管理和功能监管。

《意见》坚持防范风险与有序规范相结合,合理设置过渡期,给予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有序整改和转型时间,确保金融市场稳定运行。 下一步,各相关部门将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的各项要求。金融机构应按照《意见》的相关规定,依法合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完)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近年来,我国资产管理业务快速发展,在满足居民和企业投融资需求、改善社会融资结构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多层嵌套、刚性兑付、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控金融风险,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实体经济,更好地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把防范和化解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减少存量风险,严防增量风险。 (二)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既充分发挥资产管理业务功能,切实服务实体经济投融资需求,又严格规范引导,避免资金脱实向虚在金融体系内部自我循环,防止产品过于复杂,加剧风险跨行业、跨市场、跨区域传递。 (三)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实现对各类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全面、统一覆盖,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银行业金融机构“百行进万企”启动仪式上的讲话

银行业金融机构“百行进万企”启动仪式上 的讲话 尊敬的xxx、市直各相关部门领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同仁,各位企业家朋友,大家早上好! 在这暖暖的冬日,我们在xxxx举行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百行进万企”活动启动仪式,全面开展“百行进万企”融资对接工作,这是银保监系统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实际行动践行“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的重要形式之一,是落实“六稳”特别是稳就业、稳投资的重要抓手,也是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实现持续健康发展的根本举措。 小微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是监管部门和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服务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体现。近年来,银保监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战略部署,从体制机制、信贷投放、产品服务、风险管理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推动银行业增强服务能力,提升服务水平。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取得了增量、扩面、稳定价、控风险等多重因素平衡发展的成果。 xxx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百行进万企”融资对接工作,恰逢其时,意义重大。活动将把工作的着力点和落脚点放在解决企业实际困难和问题上,让企业切实感受到国家政策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扶持和

帮助。为此,xxx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增强“主动送服务”的意识,变“坐商”为“行商”,主动联系企业上门走访,提供融资解决方案,增强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获得感,并结合融资对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查找不足和差距,研究提升服务质效的举措,建立改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长效机制,从而下沉客户,开拓市场,做大小微金融市场的“蛋糕”,惠及更多小微企业。同时,各行要增强政治意识,提高政治站位,集中精力、集中力量开展好“百行进万企”工作,在玉溪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配合下,为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支持玉溪实体经济发展作出实实在在的贡献。 “百行进万企”活动需要善谋善为,更需要善作善成。此项工作的覆盖面很广,各职能部门和xxx要密切协作,积极配合,共同发力,力争使活动取得圆满成效。 同志们,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需要发挥各方合力,坚持不懈、久久为功。xxx将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将服务小微企业作为“守初心、担使命”的重要行动,主动作为,探索创新,努力实现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感谢xxxx有关部门对此次“百行进万企”活动的关心和支持,感谢各位企业家对活动的关注,在此,我谨代表xxx祝愿本次活动取得圆满成功!

银保监发〔2018〕22号 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数 据治理指引的通知 银保监发〔2018〕22号 各银监局,机关各部门,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5月21日(此件发至银监分局和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

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数据治理,提高数据质量,发挥数据价值,提升经营管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以及国家开发银行。 第三条数据治理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建立组织架构,明确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内设部门等职责要求,制定和实施系统化的制度、流程和方法,确保数据统一管理、高效运行,并在经营管理中充分发挥价值的动态过程。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数据治理纳入公司治理范畴,建立自上而下、协调一致的数据治理体系。 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全覆盖原则。数据治理应当覆盖数据的全生命周期,覆盖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流程中的全部数据,覆盖内部数据和外部数据,覆盖监管数据,覆盖所有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

(二)匹配性原则。数据治理应当与管理模式、业务规模、风险状况等相适应,并根据情况变化进行调整。 (三)持续性原则。数据治理应当持续开展,建立长效机制。 (四)有效性原则。数据治理应当推动数据真实准确客观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实际情况,并有效应用于经营管理。 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监管数据纳入数据治理,建立工作机制和流程,确保监管数据报送工作有效组织开展,监管数据质量持续提升。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监管数据质量承担最终责任。 第七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本指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情况实施监管。 第二章数据治理架构 第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组织架构健全、职责边界清晰的数据治理架构,明确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建立多层次、相互衔接的运行机制。 第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应当制定数据战略,审批或授权审批与数据治理相关的重大事项,督促高级管理层提升数据治理有效性,对数据治理承担最终责任。 第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负责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在数据治理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评价。 第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层负责建立数据治理体系,确保数据治理资源配置,制定和实施问责和激励机制,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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