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融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试行)
金融机构开业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试行)

ⅩⅩ市金融机构开业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ⅩⅩ辖内金融机构的审慎管理,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确保区域金融安全,促进金融业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人民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以及银联等其它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对金融机构经营发展具有重大影响或可能危及区域或系统性金融安全的事项或事件,以及反映金融机构经营发展状况的重大事项或事件。
第四条金融机构开业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实行属地管理制度。
设在汉台区、留坝县的法人金融机构或金融机构的市级(区域)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由其法人金融机构或市级(区域)机构统一向人民银行ⅩⅩ市中心支行报告。
人民银行ⅩⅩ辖内各级分支机构受理所在地的金融机构开业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确定其综合管理部门作为执行本制度的工作部门,明确部门负责人及联络员,负责本制度落实过程中的联系、信息报送、手续办理等工作。
工作部门负责人及联络员等相关信息向所在地的人民银行报备。
第六条人民银行ⅩⅩ市中心支行货币信贷管理科会同办公室及相关职能部门,建立金融机构开业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协调机制,负责管理、协调、检查、监督和推动本制度的贯彻与实施,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办理新设金融机构加入人民银行金融管理与服务体系工作。
人民银行ⅩⅩ辖内各支行应确定执行本制度的工作部门,并建立执行本制度的工作协调机制。
第二章开业报告第七条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向所在地的人民银行报告。
(一)新设金融机构经监管部门批准进行筹建,拟正式开业的;(二)金融机构新设的分支机构经监管部门批准进行筹建,拟正式开业的;(三)改制、合并、分立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经监管部门批准进行筹建,拟正式开业的。
银行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制度

ⅩⅩ银行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掌握ⅩⅩ经营稳健状况,及时了解金融机构的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防范和化解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根据《中华XX共和国中国XX银行法》、《中华XX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可能对金融机构自身经营发展、区域金融稳定造成重大影响的风险或事件;重要信息是指反映金融机构发展稳健性状况的重要报告和报表等。
第三条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的报告主体是ⅩⅩ境内的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金融机构。
省级或具有省级管辖权的金融机构向XX银行XX中心支行报告,地市、县(市)金融机构(含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向机构所在地XX银行报告。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制度,建立明晰有序的报告流程,明确报告的报送主体、程序、时间等要素。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确定一名负责人,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本单位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工作;确定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工作牵头部门的负责人为联系人报送本单位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按时参加联系人会议,做好本单位与XX银行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的沟通与联系。
金融机构联系人发生变更,应及时报告XX银行。
第六条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遵循实事求是、准确及时、全面详实的原则。
第二章报告内容和要求第七条发生下列重大事项之一时,金融机构应当在事发后2小时内以《重大事项报告))的形式报告XX银行,并根据事件进展报告后续情况。
若遇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正式报告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可通过电话、传真或委派专门人员等方式报告,并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告XX银行。
在事件平息或结束后,金融机构应及时对事件过程、原因、处置措施以及教训等进行总结,并形成重大事件风险处置报告,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XX银行。
(一)出现流动性困难并形成支付压力;(二)发生存款挤提、客户保证金挤提、集体退保等债务挤提事件,或其他影响经营、交易、清算业务正常运行的群体性事件;(三)因核心业务系统故障导致金融业务中断的事件;(四)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引发无法正常经营的事件;(五)发生客户集体投诉、上访、静坐或者采取其他过激行为并可能对正常经营或金融稳定产生影响的事件;(六)发生重大金融诈骗、盗窃、抢劫、涉枪、爆炸、绑架、计算机网络犯罪等事件;(七)发生高级管理人员涉案、失踪等事件;(八)在银行、证券、保险两个及以上行业中出现或可能出现不良连锁反应,需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事件;(九)发生可能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其它重大事项。
银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银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11农村11银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第一条为准确、及时了解、掌握XXX(以下简称本行)业务经营重大变化和影响金融稳定的重大事项,维护金融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XXX关于进一步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法规制度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报告责任单位和个人包括本行所有营业网点、部门以及本行领导班子成员、各部门负责人、各支行行长、各分理处主任。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金融机构业务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可能对其经营有重大影响,对区域金融和社会稳定形成冲击,存在着系统性风险隐患的特定事件或事项。
第四条本报告制度遵循的原则是:快速准确,全面及时,专人负责,一事一报。
本制度中包含的有关上报事项由各部门、支行负责人收集上报至本行办公室,经审核后由本行分别报告有关监管部门后上报主管部门。
第五条本行设立网络舆情监测部门,由本行办公室负责日常监测,对于有损本行形象的负面舆情,应及时向行领导报告,组织专人调查事实真相,在4小时内作出第一回应,公布事件真相,防止转化为舆情事件。
第六条各营业网点和部门发生下列事项时,应在事发之日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本行办公室报告,本行办公室必须在24个小时- 1 -内以书面文件形式直接报送至当地人民银行、XXX部门和上级管理部门。
(一)机构名称或营业地址变换;(二)营业机构性质变换;(三)重大重组改制活动;(四)控股股东、高级管理层人事变动;(五)新设立或者撤并分支机构;(六)金融机构编码信息变换;(七)金融诈骗、盗窃、抢劫、涉枪、绑架等社会影响恶劣的刑事案件;(八)金融从业职员贪污、纳贿、挪用公款,侵占本单位或客户资金,涉案金额巨大的经济案件;(九)由于违规经营、内部交易、劳资纠纷等被新闻媒体负面披露,对金融机构活动及声誉产生严重影响的事件;(十)金融机构投资失误发生重大亏损,对其正常经营构成严重威胁的事件;(十一)发布、调整管帐核算根本制度,管帐科目表及管帐科目使用说明等涉及严重管帐改革事项的事件;(十二)因正常的核算、清算系统切换升级需暂停对外服务的事件;(十三)发生严重信贷、操作风险事件;(十四)发生涉及及征信系统诉讼案件,影响或可能影响征信体系建设和人民银行声誉的事件;(十五)人民银行、XXX及上级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事项。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妥善处理重大金融风险和突发事件,维护公司正常稳健运行,切实防范化解事故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本机构设立、经营过程中的重大活动、决定、变更事项,业务经营重大事件、突发事件、重大经济案件以及临时发生的、对公司经营发展具有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进而危及区域性或系统性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的事件;重要信息是指公司经营发展状况的重要报告和报表等。
第三条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应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全面性、详实性”原则。
第四条 XXXXXX公司规范审查部负责公司重大事项的具体报告工作,并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及各分公司对出现的重大事项进行分析研究,出台相应措施。
本制度适用于XXX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第二章报告内容第五条机构变更重大事项:(一)新建、合并或分立支付机构及分支机构;(二)调整支付业务类型、改变业务覆盖范围或实施新的收费办法;(三)机构名称、注册资本、地址或组织形式变更;(四)公司股权结构变化或者实际控制人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五)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或技术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六)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联关系;(七)组织机构创新、业务及产品创新等;(八)人民银行要求或支付机构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事项.第六条业务经营重大事项:(一)发生预付卡卡片和交易信息泄露等信息安全事件,涉及预付卡卡片数量50张(含)以上;(二)特约商户或受理终端遭不法分子攻击,一次性涉及伪卡、丢失卡、偷窃卡等欺诈交易总计达1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涉及的欺诈交易在10笔以上;(三)由于公司原因导致客户或交易信息泄露等信息安全事件涉及客户数量在20户(含)以上;(四)客户利用公司的支付业务进行洗钱、套现且涉及金额较大、客户较多或移交司法机关;(五)特约商户利用欺诈交易,造成持卡人或发卡机构经济损失;(六)特约商户因套现、盗刷等欺诈行为被公安部门立案侦查;(七)发生诈骗、抢劫、盗窃等事件以及其他重大案件;(八)发生《支付业务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在有效期内非因不可抗力灭失、损毁;(九)发生盗窃、出卖、泄露或丢失涉密资料,造成支付秩序混乱的事件;(十)累计亏损超过其实缴货币资本的30%;(十一)发生影响正常经营秩序的利益相关人集体上访、静坐、游行、罢工等群体性事件;(十二)发生司法纠纷或舆论风波可能影响声誉;(十三)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担保金额超过公司净资产的30%);(十四)重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十五)涉及重大诉讼、仲裁;(十六)股东违规处分其出资(如抽逃或变相抽逃注册资本、以资金信托、股权托管、质押、秘密协议等方式私下转让出资);(十七)股东被司法冻结或被采取其他强制司法措施;(十八)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涉及刑事诉讼或受到刑事处罚;(十九)公司因违规经营受到其他行政机关行政处罚;(二十)人民银行要求或支付机构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ⅩⅩ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金融管理,维护金融稳定,促进金融业稳健发展,中国人民银行ⅩⅩ中心支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ⅩⅩ辖区金融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ⅩⅩ辖区内的政策性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支机构,邮政储蓄银行、外资银行分支机构,银行业法人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持续经营与发展具有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可能危及区域或系统性金融安全的事项或事件,以及反映金融机构经营发展状况的重大事项或事件(统称“重大事项”)。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不包含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据相关金融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规定,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的报表等常规信息。
第二章重大事项报送要求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实行属地管理。
设在乌鲁木齐地区的银行业法人金融机构或金融机构省级(区域)分行向中国人民银行ⅩⅩ中心支行报告;设在地、州、市的银行业法人金融机构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地、州、市中心支行报告;设在县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向所属人民银行县级机构报告。
人民银行ⅩⅩ各地、州、市中心支行按季向中国人民银行ⅩⅩ 中心支行报备辖区重大事项。
对于所辖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的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重大事项须立即上报。
—1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和规范地报告重大事项。
重大事项应当一事一报,并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及时报告后续情况。
重大事件处置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事件处置总结报告。
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下列重大事项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银行报告。
(一)发生挤提事件;(二)发生或可能发生影响正常经营秩序的集体上访、投诉、静坐或者其它过激行为事件;(三)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已经或可能危及到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的;(四)发生重大盗窃、贪污、挪用公款、受贿、诈骗、涉枪、窃(泄)密、计算机网络犯罪等案件,已经或可能危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的;(五)因IT系统故障、系统升级改造,导致金融业务中断,影响资金清算及支付系统等正常运行的重大故障;(六)发生重大诉讼案件;(七)发现重大投资亏损;(八)由于违规经营、案件等原因被新闻媒体报道,已经或可能对金融机构稳健经营带来负面影响的;(九)境内外金融机构总行(总部)出现严重危机,严重影响辖内金融机构业务开展;(十)其它须立即上报的重大事件。
银行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制度

银行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制度XXX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掌握ⅩⅩ经营稳健状况,及时了解金融机构的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防范和化解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根据《中华XX共和国中国XX银行法》、《中华XX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可能对金融机构自身经营发展、区域金融稳定造成重大影响的风险或事件;重要信息是指反映金融机构发展稳健性状况的重要报告和报表等。
第三条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的报告主体是ⅩⅩ境内的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金融机构。
省级或具有省级管辖权的金融机构向XXX报告,地市、县(市)金融机构(含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向机构所在地XX银行报告。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制度,建立明晰有序的报告流程,明确报告的报送主体、程序、时间等要素。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确定一名卖力人,卖力构造、和谐和管理本单位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工作;确定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工作牵头部门的卖力人为联系人报送本单位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按时参加联系人会议,做好本单位与XXX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的沟通与联系。
金融机构联系人发生变更,应及时报告XXX。
第六条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遵循实事求是、准确及时、全面详实的原则。
第二章报告内容和请求第七条发生下列重大事项之一时,金融机构应当在事发后2小时内以《重大事项报告))的形式报告XXX,并根据事件进展报告后续情况。
若遇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正式报告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可通过电话、传真或委派专门人员等方式报告,并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告XXX。
在事件平息或结束后,金融机构应及时对事件过程、原因、处置措施以及教训等进行总结,并形成重大事件风险处置报告,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XXX。
(一)出现活动性困难并形成支付压力;(二)发生存款挤提、客户保证金挤提、集体退保等债务挤提事件,或其他影响经营、交易、清算业务正常运行的群体性事件;(三)因核心业务系统故障导致金融业务中断的事件;(四)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变乱、社会安全变乱等激发无法正常经营的变乱;(五)发生客户集体投诉、上访、静坐或者采取其他过激行为并可能对正常经营或金融稳定产生影响的事件;(六)发生重大金融诈骗、盗窃、抢劫、涉枪、爆炸、绑架、计算机网络犯罪等事件;(七)发生高级管理人员涉案、失踪等事件;(八)在银行、证券、保险两个及以上行业中出现或可能出现不良连锁反应,需相关部门协同共同、共同处置的变乱;(九)发生可能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其它重大事项。
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公布日期】2012.05.03•【字号】•【施行日期】2012.05.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者权益保护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市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大连分行,市农联社,长春农商行普湾新区支行,各村镇银行,各外资银行大连分行:为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优质金融消费环境,提高银行业金融服务水平,维护辖内金融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现就加强大连市银行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深刻认识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现实意义随着我国金融改革的持续推进和金融业的不断发展壮大,金融活动已经广泛渗透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金融交易日益活跃,各类金融投诉纠纷数量也呈现逐年上升态势,银行服务乱收费、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不到位、个人金融信息泄露等问题时有发生且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凸显出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国际金融危机的经验教训表明,有效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是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的重要基础。
以美、英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和国际组织纷纷改革相关立法和监管体制,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因此,在当前形势下,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对规范金融机构经营行为,维护金融稳定,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十分重要。
各银行机构要站在保民生、促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深刻认识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现实意义,进一步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建立健全制度机制,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发挥银行机构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的主体作用(一)大力培育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经营理念和企业文化牢固树立“消费者至上”、“维护消费者权益就是维护企业利益”的经营理念,正确处理业务经营与消费者权益保护、企业发展与履行社会责任的关系。
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大连市新设存款类金融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大连市新设存款类金融机构开业辅导办法(试行)》和《大连市存款类金融机构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大连市新设存款类金融机构开业辅导办法(试行)》和《大连市存款类金融机构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人民银行各支行;市各中资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大连分行,大连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各村镇银行,各外资银行:为了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落实《金融服务指引》规定,提高金融服务水平,维护辖区金融稳定,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我行研究制定了《大连市新设存款类金融机构开业辅导办法(试行)》和《大连市存款类金融机构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1.大连市新设存款类金融机构开业辅导办法(试行);2.大连市存款类金融机构综合评价办法(试行)附件1:大连市新设存款类金融机构开业辅导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金融服务的质量和效率,落实《金融服务指引》规定,便利新设存款类金融机构开展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结合大连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设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一)在大连市新设立的法人存款类金融机构;(二)在大连市新设立由存款类金融机构总行或总部直属的分支机构;(三)在大连市改制、合并或分立后的存款类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开业辅导,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大连市分局,以下简称人民银行)依据法定的管理职责,指导新设存款类金融机构加入人民银行金融服务体系的行为。
主要包括:(一)人民银行金融服务体系准入指导;(二)加入人民银行金融服务体系申请的受理、核验和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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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金融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试行)
第一条为及时了解金融机构各类重大事项,切实掌握金融业稳健状况,加强金融管理与服务,防范金融风险,维护辖区金融稳定,落实《金融服务指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可能对金融机构自身经营发展、区域金融稳定造成重大影响的风险或事件。
第三条大连市银行业、证券期货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含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以下统称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或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支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报告重大事项。
第四条金融机构报告重大事项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全面、及时的原则,一事一报,并根据事件进展及时报告后续情况。
第五条金融机构向监管部门、地方政府和司法部门报告重大事项时,应当同时抄报人民银行。
第六条金融机构发生下列事项时,应当在事发后及时以正式文件形式报告人民银行:
(一)存款挤提、集中退保或其他债务挤兑事件;
(二)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引发无法正常经营;
(三)违规经营、投资失误,造成重大不良影响;
(四)导致资产负债发生重大变化的经营活动;
(五)因信息技术系统故障导致金融业务中断;
(六)被新闻媒体负面报道,可能对金融机构稳健经营产生严重影响;
(七)客户集体投诉、上访、静坐或者采取其他过激行为,影响恶劣;
(八)重大涉诉事件;
(九)发生重大案件,引致外部机构如监管部门、审计部门、司法部门介入调查;
(十)发生诈骗、盗窃、抢劫、窃(泄)密、计算机网络犯罪等案件;
(十一)境外母公司出现严重危机,严重影响境内业务开展;
(十二)重大信贷风险事件;
(十三)因严重自然灾害或重大责任事故导致巨额保险赔付;
(十四)其他对金融机构自身经营发展和金融稳定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以上事项,若情况紧急,金融机构应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先行报告要情,并在2个工作日内以正式文件形式报告详情。
人民银行接到报告后,应当协同有关部门,指导督促金融机构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的扩散和蔓延,并视情况逐级向上报告。
金融机构在事件完全平息之前,应当及时报告最新进展情况;在事件平息后,应当对整个事件的发生过程、原因、处置措施、处置结果以及教训等进行总结,形成完整的重大事项风险处置报告报送人民银行。
第七条金融机构报告第六条所列重大事项,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以下信息:事发机构及当事人、事发时间、地点、起因、经过、性质、趋势、影响范围、已经采取或准备采取的措施及其他有关信息。
第八条金融机构发生下列事项时,应当在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正式文件形式报告人民银行:
(一)机构名称、地址或联系方式变更;
(二)机构性质变更;
(三)正、副行长(正、副总经理)变更,法人机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控股股东变更;
(四)总股本5%(含)以上的重大股权变更;
(五)总股本5%(含)以上的重大对外投资;
(六)新设立或撤并分支机构;
(七)出台重要的内部规章制度;
(八)开展新的高风险金融业务;
(九)发布或调整会计核算基本制度、会计科目表及会计科目使用说明,以及其他涉及重大会计改革事项的资料。
第九条对下列事项,金融机构应当事前以正式文件形式报告人民银行:
(一)业务系统升级改造需暂停营业或调整营业时间;
(二)拟开展重大重组改制活动。
第十条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需要,要求金融机构报告或补充报告有关重大事项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及时报告。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报告重大事项,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管理规定,对涉密报告,应当注明密级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制定清晰有序的报告流程,规定重大事项报告的具体要求,成立重大事项报告工作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报告工作。
第十三条对出现不报、漏报、迟报、瞒报和错报等行为的金融机构,人民银行将视情节采取责令改正、约见高级管理人员谈话、通报批评和加强监督检查等措施。
存款类金融机构报告重大事项情况纳入大连市存款类
金融机构综合评价考核。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前本行颁布的有关重大事项报告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