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120上海市外资银行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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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外资银行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及时、妥善处臵上海市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重大突发事件,减少对辖内银行业造成的损害,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的通知〙(银监发〔2011〕84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对象为上海市各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和代表处(以下简称外资银行)。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突发事件是指可能危及外资银行正常经营、偿付能力、信誉水平及影响辖内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的各类事件。

重大突发事件报送标准为本制度第四条至第十条所列的内容。

第四条影响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事件有下列情形的:

(一)金融挤兑事件;

(二)聚众上访引发社会关注及产生社会影响的事件;

(三)因资产负债管理出现困难,影响经营稳定的事件;

(四)盗窃、出卖、泄漏或丢失资料,可能影响社会秩序稳定的事件。

第五条影响正常经营和提供正常金融服务事件有下列情形的:

(一)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等造成外资银

行无法正常营业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二)重要信息系统出现故障,导致两个(含)以上城市范围内营业网点无法正常开展业务1小时(含)以上的事件,或一个城市范围内营业网点无法正常开展业务3小时(含)以上的事件。

第六条损害银行和客户利益事件有下列情形的:

(一)发生案件;

(二)重要数据损毁、丢失、泄漏,或重要账册、重要空白凭证损毁、丢失可能导致重大损失的事件;

(三)抢劫银行、运钞车或盗窃银行现金30万元以上的案件;

(四)造成银行较大经济损失的事故或自然灾害。

第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的: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被司法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重伤、失踪、非正常死亡等不能正常履职的事件;

(二)造成银行3人以上(含)重伤、失踪、非正常死亡的事件。

第八条外资银行境外股东或总行有下列情形的:

(一)外资银行境外股东或总行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活动出现重大问题;

(二)外资银行境外股东或总行发生重大案件;

(三)外资银行境外股东或总行所在国金融监管当局对其实施的重大监管措施。

第九条其他需要作为重大突发事件对待的情形。

第十条外资银行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涉及敏感人物的事件不受本制度第四条至第九条内容的限制。

第十一条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后,外资银行应及时开展应急处臵,并在事发后 2小时内将有关情况向上海银监局直接报告,并随时关注事态发展,及时报送后续情况。涉及外资银行境外股东或总行的重大突发事件,外资银行应在获悉重大突发事件后尽快将有关情况向上海银监局直接报告。发生挤提事件的机构,在事件完全平息之前,应每天上报事件的进展情况,其他风险情况应每周上报一次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内容应要素齐全,包括但不限于事件的起因、时间、地点、当前的情况、已采取的措施、事态发展预测、造成的影响等情况。金融挤兑事件应特别说明参加挤兑的人数、被挤兑机构存取款变化、资产负债、头寸情况及风险蔓延情况;聚众上访事件应特别说明参与的人数、持续的时间、现场秩序情况和造成的影响;案件要说明何时、何地、何人、何事、何果;重要凭证、保密资料丢失或损毁及信息系统故障等事件,应特别说明种类和数量、可能引发的后果和拟采取的措施;有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应特别说明伤亡人数和程度,经济损失的金额。

重大突发事件后续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事件基本情况、事态发展趋势、事件影响程度和范围、可能造成的损失、已经及拟进一步采取的措施及其他与本事件有关的情况。

第十三条外资银行统一以〘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形式(后

附),通过最快捷的方式报告重大突发事件,涉密内容按照有关保密要求报告。

第十四条外资银行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重大突发事件报告由主要负责人签发并加盖银行公章后上报,主要负责人因特殊原因无法签发的,应及时授权其他负责人签发。

第十五条外资银行应在所报告的重大突发事件平息后,及时对整个事件的发生过程、原因、处臵措施以及教训等进行总结,并形成完整的重大突发事件风险处臵报告,正式上报上海银监局。

第十六条外资银行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实行问责制。对违反本制度迟报、漏报、瞒报、误报重大突发事件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包括:对于直接负责人给予警告、罚款、取消任职资格、禁止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外资银行应建立重大突发事件报告专项档案,并进行跟踪管理。

第十八条本制度适用于上海银监局直接监管的上海市各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和代表处。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有突发事件报告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上海银监局负责解释。

附件:

重大突发事件报告

〔20××〕第××期

报告单位:××签发人:××

关于XX情况的报告

上海银监局:

年月日

抄送:

联系人:XX 联系电话: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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