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120上海市外资银行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
银行突发事件报告制度

银行突发事件报告制度简介银行作为金融机构,面临着各种可能的突发事件,如劫持、恶性炸弹威胁、网络攻击等。
为了保障员工和客户的安全,及时应对和处理突发事件变得至关重要。
银行需要建立一个完善的突发事件报告制度,以便有效应对突发事件,减少损失和风险。
报告制度的目的突发事件报告制度的目的是迅速收集、分析和传达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以便银行能够及时做出决策和采取适当的措施。
该制度将帮助银行管理层了解突发事件的性质和影响,从而更好地应对和管理风险。
报告制度的内容和流程报告内容突发事件报告应包含以下重要信息:1. 事件的描述:详细描述事件的发生经过、时间、地点等。
2. 事件的性质和分类:对事件进行准确的分类,如劫持、恶性炸弹威胁、网络攻击等。
3. 事件的影响和损失评估:对事件可能造成的影响和损失进行评估,包括财务损失、声誉损失、人员伤亡等。
4. 相关证据和信息:提供与事件相关的证据和信息,如安全摄像头录像、网络攻击的日志等。
报告流程1. 发现事件:任何员工或客户发现或遭遇突发事件应立即报告给上级主管。
2. 上级主管评估:上级主管接到事件报告后,应立即进行初步评估并决定是否需要进一步报告给高级管理层。
3. 高级管理层决策:高级管理层接到报告后,将权衡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影响,并决定是否需要启动应急处理计划。
4. 报告记录和传达:所有相关报告和决策记录应进行清晰记录,并及时传达给相关部门和人员。
报告制度的培训和演练为了确保突发事件报告制度的有效执行,银行应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培训内容应包括如何辨识和报告突发事件、执行应急处理计划、保护员工和客户的安全等。
演练可以通过模拟突发事件实施,以检验报告制度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结论银行突发事件报告制度是保障员工和客户安全的重要保障措施。
该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将使银行能够迅速应对突发事件,减少损失和风险,并保持业务连续性。
银行应定期评估和改进该制度,以确保其与时俱进并符合最佳实践。
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公布日期】2003.10.15•【字号】上海银监发[2003]19号•【施行日期】2003.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上海银监发[2003]19号2003年10月15日)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上海市分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各股份制商业银行上海分行,上海银行,上海市邮政储汇局,上海市农村信用联社,中国工商银行票据营业部,全国城市商业银行清算中心,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上海市各外资金融机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27号)精神,参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监管一部《关于重申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函》(银监一部[2003]1号)的有关要求及标准,为促进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维护社会稳定,及时掌握金融突发事件并进行有效的处理,切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避免出现误报、漏报等情况,我局制定了《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建立制度,严格执行。
附件一、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二、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表附件一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27号)精神,及中国银监会有关规定,为了促进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维护社会稳定,及时掌握金融突发事件并进行积极有效的处理,切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避免出现误报、漏报等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报告对象上海市辖内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股份制商业银行、上海银行、邮政储汇局、农村信用社、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资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督局关于印发《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督局关于印发《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公布日期】2011.07.18•【字号】沪银监通[2011]175号•【施行日期】2011.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督局关于印发《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沪银监通〔2011〕175号)在沪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实施细则》经上海银监局2011年第六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实施细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督局二○一一年七月十八日附件: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组织实施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形成协调有序、边界清晰、责任明确的工作机制,实现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过程的规范和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规程》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办法》(银监发〔2010〕111号)以及《上海市银行业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沪银监通〔2005〕23号)等有关规定以及上海银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案件是指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或共同实施,或与外部人员合伙实施的,以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的资金、财产为侵犯对象的,涉嫌触犯刑法,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或已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立案侦查的事件或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遭受外部诈骗、盗窃、抢劫等侵害,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事件。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包括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案件调查、案件审结和后续处置。
第四条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案件处置工作负直接责任。
银行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

银行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银行作为金融体系中最重要的一环,其安全与稳健对整个市场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为了更好地保护银行利益和市场稳定,银行在日常经营中必须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并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及时报告,以便上级机构和市场能够做出有效的反应。
本文主要探讨银行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
一、重大突发事件的定义重大突发事件通常指国家重视的重大事故、自然灾害、社会安全事件以及严重影响金融机构正常运营和客户权益的事件,例如网络攻击、突发性恶劣天气、重大市场事件等,需要银行及时组织应急响应,并向有关部门进行报告。
二、银行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的建立为了确保银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及时、有序和有效,银行需要制定相应的报告制度,并对内部人员进行培训和演练,以提高其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具体建立步骤如下:1.确定报告责任人银行应当确定负责人员,如应急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作为突发事件的报告责任人,负责接受、处理和逐级上报银行重大突发事件的报告,并及时汇报给有关部门和银行管理层。
2.建立报告机制报告机制应由各级报告员、报告渠道、报告内容组成。
银行应制定可操作性强且明确的报告流程和操作规范,建立紧急通信渠道以确保双向沟通和及时汇报。
3.识别和分类重大突发事件银行应该建立识别和分类重大突发事件的机制,制定相应的报告标准和流程。
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要快速准确识别,进行分类,进行及时报告。
4.建立演练机制银行应当定期组织突发事件应急演练,以检验应急响应体系的有效性、贯彻执行情况及应急响应能力。
5.设立专门应急处理机构银行应当设立专门应急处理机构或人员,明确职责和工作流程,具备较强的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能够高效、有序地组织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和处理。
三、重大突发事件的报告程序保证银行及时、准确、全面地报告突发事件,银行在报告时应该根据事件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报告程序,具体如下:1.即时报告发生危及客户资金安全、即时需要上报的事件,银行应立即通过电话或面对面向上级机构或有关部门报告,并及时通过专门的应急通信渠道通知主管部门及同业机构。
银行重大及突发事项报告制度

** 股份有限公司重大及突发事件报告制度第一条为及时、妥善处置**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及辖内各机构重大及突发事件,切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国银监会《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银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及突发事件是指可能危及本行正常经营、偿付能力、信誉水平及影响区域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的事件。
第三条本行监察保卫部为具体负责重大及突发事件报告的牵头部门,根据相关职能部室及辖内各网点对重大及突发事件的报告,由兼职合规管理员负责对重大及突发事件的接收、分析、汇报和上报工作。
第四条各支行、营业部负责所辖区域内金融重大及突发事件的报告工作。
重大及突发事件的报告应遵循及时、准确、真实、全面的原则。
第五条重大及突发事件的报告标准:(一)金融挤兑事件;(二)聚众到本行营业网点上访、请愿、静坐、示威,甚至冲击、围攻的事件;(三)抢劫本行网点或运钞车,盗窃、诈骗本行网点的案件;(四)发生金融诈骗、盗窃、抢劫、爆炸等恶性案件或火灾事故;(五)员工重大违纪违法案件或经济案件(贪污、受贿、挪用、侵占等);(六)因管理不善、重大决策失误、违法违规经营等造成资金较大损失,或形成较大风险的;(七)借款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外逃或被逮捕等,致使大额贷款形成风险的;(八)员工被绑架或被限制人身自由,失踪或非正常死亡的事件;本行员工发生的重大交通事故;(九)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事故、自然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十)造成机构重要数据、账册、重要空白凭证严重损毁、丢失,造成网点支付结算系统中断6小时以上,严重影响正常工作开展的事件;(十一)盗窃、出卖、泄漏或丢失涉密资料,可能影响金融稳定、造成经济秩序混乱的事件;(十二)贷款余额20万元以上或授信额度在50万元以上客户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案件;贷款余额20万元以上客户的高级管理人员、重要财务岗位人员携款潜逃事件;贷款余额50万元以上客户的投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项目发生风险等严重影响还款能力的事件;(十三)信贷客户因非法集资、借用高利贷等导致出逃、失踪、死亡等突发事件;(十四)员工参与非法集资及高利贷行为的;(十五)员工帮助客户融资还贷的;(十六)员工中有涉嫌黄、赌、毒行为的;个人或家庭经商办企业的;大额资金炒股和购彩票的。
银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银行突发事件,保障银行系统稳定运行,维护客户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行各分支机构和直属部门,以及其他在我行开设业务的其他机构。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三)及时响应,科学处置;(四)信息畅通,责任到人。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成立银行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全行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第五条应急领导小组职责:(一)组织制定、修订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二)协调、指挥、监督各分支机构和直属部门开展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三)组织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四)对突发事件进行评估和总结。
第六条各分支机构和直属部门应设立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第七条应急工作小组职责:(一)组织贯彻落实上级关于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决策部署;(二)制定本单位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三)组织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四)对本单位突发事件进行处置和报告。
第三章预防与预警第八条各分支机构和直属部门应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防机制,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
第九条应急领导小组应建立突发事件预警机制,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预警。
第十条预警信息包括:(一)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信息;(二)影响银行系统稳定运行的信息;(三)可能引发金融风险的各类信息。
第十一条各分支机构和直属部门应按照预警信息要求,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第四章应急响应第十二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应急领导小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三条应急处置工作包括:(一)组织现场救援;(二)维护现场秩序;(三)保护客户和员工安全;(四)确保银行系统稳定运行;(五)及时向上级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第十四条各分支机构和直属部门应按照应急预案要求,迅速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印发《2010年上海银行业案件防控工作的监管意见》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印发《2010年上海银行业案件防控工作的监管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公布日期】2010.01.28•【字号】沪银监发[2010]25号•【施行日期】2010.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印发《2010年上海银行业案件防控工作的监管意见》的通知(沪银监发[2010]25号)在沪各中外资法人银行,中资银行分行(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商业银行营运中心),村镇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信托公司、中资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今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最后一年,但也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关键之年。
为认真落实银监会工作会议关于严控案件风险的要求,进一步提升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能力,进一步健全银行业案件防控的长效机制,有效控制案件风险,在总结2009年全市银行业案件防控工作的基础上,我局重点对2010年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案件风险防范工作提出监管意见。
一、2009 年上海银行业案件防控工作情况2009年,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国内经济金融形势复杂多变,部分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企业资金链普遍紧张,资金需求殷切,民间借贷活跃。
特别是一些诈骗犯罪团伙利用个别企业资金需求殷切,出资方欲求高额回报的心理,通过各种手法,甚至勾结银行人员,诈骗银行业机构的客户资金,给上海银行业的案件防控工作带来巨大挑战,案防形势相当严峻。
2009年,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共发生案件8起,涉及银行7家,涉案金额3.752 亿元,均为百万元以上案件。
案件数量与2008年持平,但涉案金额及百万元以上案件均比上年增加。
从案发机构情况看,案件主要集中在国有银行、中外资法人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
涉案金额较大的是中外资法人银行、国有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均为千万元以上案件。
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外资银行突发事件报告制度》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外资银行突发事件报告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公布日期】2006.09.11•【字号】沪银监通[2006]75号•【施行日期】2006.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外资银行突发事件报告制度》的通知(沪银监通[2006]75号)上海市各外资银行、外资财务公司、外资金融机构代表处:根据中国银监会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上海市外资银行突发事件报告制度》,观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张韫(外资银行非现场监管处);联系电话:58881000-8179;传真:58404972联系人:何晖(外资银行现场检查处);联系电话:58881000- 5447;传真:68885169附件:上海市外资银行突发事件报告制度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二00六年九月十一日附件:上海市外资银行突发事件报告制度第一条为及时、妥善处置上海市外资金融机构的突发事件,切实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维护金融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突发事件报告对象为上海市各外资银行、外资财务公司、外资金融机构代表处以及其他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外资金融机构。
(以下简称外资银行)。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突发事件,是指涉及外资银行经营、管理和发展,可能会引发银行业风险或者严重影响金融和社会稳定的各类事件。
突发事件报送标准为本制度第四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内容。
第四条金融挤兑事件。
第五条聚众到外资银行上访、请愿、静坐、示威,甚至冲击、围攻的事件。
第六条抢劫、盗窃、诈骗外资银行案件。
第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的:(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1人以上(合1人),其他工作人员3人以上(含3人)被绑架或被限制人身自由,叛逃、失踪或非正常死亡的事件;(二)涉嫌受贿、挪用、侵占等职务犯罪被司法机关批捕的;第八条资金风险和业务系统故障有下列情形的:(一)重大的信贷资产或非信贷资产损失;(二)新发生或者新发现重大违规经营、违规担保、违规拆借的情况;(三)造成外资银行重要数据严重损毁、丢失的事件;(四)造成外资银行支付结算系统或其他业务系统中断,严重影响正常工作开展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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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外资银行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及时、妥善处臵上海市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重大突发事件,减少对辖内银行业造成的损害,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的通知〙(银监发〔2011〕84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对象为上海市各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和代表处(以下简称外资银行)。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突发事件是指可能危及外资银行正常经营、偿付能力、信誉水平及影响辖内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的各类事件。
重大突发事件报送标准为本制度第四条至第十条所列的内容。
第四条影响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事件有下列情形的:
(一)金融挤兑事件;
(二)聚众上访引发社会关注及产生社会影响的事件;
(三)因资产负债管理出现困难,影响经营稳定的事件;
(四)盗窃、出卖、泄漏或丢失资料,可能影响社会秩序稳定的事件。
第五条影响正常经营和提供正常金融服务事件有下列情形的:
(一)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等造成外资银
行无法正常营业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二)重要信息系统出现故障,导致两个(含)以上城市范围内营业网点无法正常开展业务1小时(含)以上的事件,或一个城市范围内营业网点无法正常开展业务3小时(含)以上的事件。
第六条损害银行和客户利益事件有下列情形的:
(一)发生案件;
(二)重要数据损毁、丢失、泄漏,或重要账册、重要空白凭证损毁、丢失可能导致重大损失的事件;
(三)抢劫银行、运钞车或盗窃银行现金30万元以上的案件;
(四)造成银行较大经济损失的事故或自然灾害。
第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的: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被司法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重伤、失踪、非正常死亡等不能正常履职的事件;
(二)造成银行3人以上(含)重伤、失踪、非正常死亡的事件。
第八条外资银行境外股东或总行有下列情形的:
(一)外资银行境外股东或总行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活动出现重大问题;
(二)外资银行境外股东或总行发生重大案件;
(三)外资银行境外股东或总行所在国金融监管当局对其实施的重大监管措施。
第九条其他需要作为重大突发事件对待的情形。
第十条外资银行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涉及敏感人物的事件不受本制度第四条至第九条内容的限制。
第十一条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后,外资银行应及时开展应急处臵,并在事发后 2小时内将有关情况向上海银监局直接报告,并随时关注事态发展,及时报送后续情况。
涉及外资银行境外股东或总行的重大突发事件,外资银行应在获悉重大突发事件后尽快将有关情况向上海银监局直接报告。
发生挤提事件的机构,在事件完全平息之前,应每天上报事件的进展情况,其他风险情况应每周上报一次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内容应要素齐全,包括但不限于事件的起因、时间、地点、当前的情况、已采取的措施、事态发展预测、造成的影响等情况。
金融挤兑事件应特别说明参加挤兑的人数、被挤兑机构存取款变化、资产负债、头寸情况及风险蔓延情况;聚众上访事件应特别说明参与的人数、持续的时间、现场秩序情况和造成的影响;案件要说明何时、何地、何人、何事、何果;重要凭证、保密资料丢失或损毁及信息系统故障等事件,应特别说明种类和数量、可能引发的后果和拟采取的措施;有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应特别说明伤亡人数和程度,经济损失的金额。
重大突发事件后续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事件基本情况、事态发展趋势、事件影响程度和范围、可能造成的损失、已经及拟进一步采取的措施及其他与本事件有关的情况。
第十三条外资银行统一以〘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形式(后
附),通过最快捷的方式报告重大突发事件,涉密内容按照有关保密要求报告。
第十四条外资银行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重大突发事件报告由主要负责人签发并加盖银行公章后上报,主要负责人因特殊原因无法签发的,应及时授权其他负责人签发。
第十五条外资银行应在所报告的重大突发事件平息后,及时对整个事件的发生过程、原因、处臵措施以及教训等进行总结,并形成完整的重大突发事件风险处臵报告,正式上报上海银监局。
第十六条外资银行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实行问责制。
对违反本制度迟报、漏报、瞒报、误报重大突发事件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包括:对于直接负责人给予警告、罚款、取消任职资格、禁止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外资银行应建立重大突发事件报告专项档案,并进行跟踪管理。
第十八条本制度适用于上海银监局直接监管的上海市各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和代表处。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有突发事件报告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上海银监局负责解释。
附件:
重大突发事件报告
〔20××〕第××期
报告单位:××签发人:××
关于XX情况的报告
上海银监局:
年月日
抄送:
联系人:XX 联系电话: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