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规章制度研究文献综述
我国劳动争议协商处理制度研究

( 一) 不同类型的劳动争议协商处理方式中存在的问题
1 . 个别 劳动 争议 协商 处理 中协 商遭 摒弃 在 劳动 争议 中 由于 劳资双方 经济 实力 的不对 等, 才致 使劳 资
特别 是在个 别性 劳动争 议中体 现 的更 指劳动争议发生后, 劳动争议的双方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对话、 双方在 地位上 的较 大悬殊 , 商谈 并达 成协 议 , 以解 决纠纷 的一 种具有 法律 意 义的制 度 。 依学 为 明显 。 与群 体性 劳动 争议 和集 体性 劳动 争议相 比, 个别 性劳 动
争议仲 裁委 员 会办 案规 则》 的“ 案件特 别 审理程 动争议协 商的概念
劳动争 议发 生后 , 劳动争 议发 的双 方进行 商谈 , 并达 到协 商 以解
定表 明 , 因集体 合 同的签 订和履 行而 发 生的 劳动争 议 , 当事 人 必 二、 我 国劳动 争议 协商 处理 制度 存在 的 问题
劳动争议协商处理制度并没有充分的发挥其作用。如: 个别劳动争议协商 被摒弃、 群体性劳动争议协商缺失、 集体性劳动
争议协商形式化。这些现象的存在主要是由我国劳动争议协商处理制度的不完善所造成的,所以我国应对当前所存在的
问题予 以解 决。 ’
关键词 劳动争议协商 个别劳动争议协商 群体性劳动争议协商 集 体性劳动争议协商
相 同之处 。 另一种 是指 在发 生劳动 争议 后 。 并且在 劳动 关系 终结 势 , 其 平均 年增 长率 高达 3 3 . 4 7 %, 其中 1 9 9 5年和 1 9 9 8年是两 个 情 况下 , 劳动 者 已经摆 脱与用 人单 位之 间管 理与被 管 理 的关系 ,
重 新获 得与用 人单 位平 等 的协 商地 位 。 增长 高峰 期 , 增长 率分 别达 到 7 4 . 6 3 %和 6 6 . 9 %。( 2 ) 群 体性 劳动 争议 具有 突 发性 、 影 响力和 处理 难度 大等 特征 。
劳动纠纷解决机制的法律规制研究

劳动纠纷解决机制的法律规制研究随着社会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推进,劳动纠纷成为一个日益突出的问题。
在确保劳动者权益与促进社会稳定之间,劳动纠纷解决机制的法律规制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劳动纠纷的特点、现行法律规定及其效果等方面展开研究,并探讨如何改进现有制度以提高纠纷解决效率。
首先,劳动纠纷解决的特点应得到认识。
劳动纠纷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的特征。
在类型上,劳动纠纷可以涉及合同纠纷、薪酬纠纷、劳动条件争议等多个方面。
在涉及人数上,它可能仅仅是一场个体劳动者与雇主之间的矛盾,也可能是一场涉及数百名员工的大规模集体冲突。
此外,劳动纠纷还可能受到地域、文化、行业等因素的影响。
因此,劳动纠纷解决机制需要从具体问题出发,寻找个案的最佳解决方式,并注重维护公正与效率的平衡。
现行的法律规定是务必考虑的因素之一。
目前,各国对劳动纠纷解决机制进行了相应的法律规定。
例如,中国的劳动法及其相关制度规定了劳动纠纷解决的程序和原则,包括劳动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和劳动争议审理等方式。
在国际上,国际劳工组织和其他国际组织也制定了一系列指导性文件,确保劳动纠纷解决机制与国际标准相一致。
然而,实践中,这些规定是否真正完善并能解决劳动纠纷依然需要深入研究。
有效的劳动纠纷解决机制应当取得积极的效果。
首先,它应该能够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解决劳动纠纷,以避免造成双方的损失和社会不稳定。
其次,解决机制应重视公正和公平,确保每一位劳动者能够享受到应有的权益和保护。
此外,解决机制还应高效运行,减少司法资源的不必要浪费,提高司法效率。
最后,解决机制应该能够促进劳资关系的稳定,确保员工和雇主之间的互信与合作。
然而,现有的劳动纠纷解决机制并不完善,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一方面,解决机制可能面临资源不足的问题,导致纠纷得不到及时妥善的解决。
另一方面,解决机制可能存在公正性和效率性的不平衡。
有时候,劳动者需要花费长时间和高成本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而雇主可能有更多的资源和权势来应对纠纷。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范文(二篇)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范文一、引言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一环,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和社会意义。
为加强和规范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提高调解工作效果,特制定本制度。
二、调解主体1. 调解委员会:由公司从各部门工会主席和公司的劳动争议调解员组成。
具体人员由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按照工会组织章程和职责分工指定。
2. 劳动争议当事人:指与公司存在劳动争议的员工及其代表。
三、调解程序1. 提出申请: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将劳动争议书面申请提交给所在部门的工会主席,由工会主席按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规程受理。
2. 受理审查:工会主席应当及时受理申请,根据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以及涉及的其他当事人。
3. 调解准备:工会主席应当在受理申请后,尽快组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成员进行调解准备工作,制定调解计划和议程。
4. 调解实施: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成员按照调解计划和议程,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当秉持公平、公正、诚信原则,积极寻求共识。
5. 调解结果:调解委员会应当将调解结果书面告知双方当事人。
若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调解结果即为协议内容;若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调解结果为未能达成协议的事实情况。
四、调解原则1. 自愿原则:调解过程和结果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基于自愿的选择和达成的协议,不得强迫或限制劳动者的选择权。
2.公正原则: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应当坚持公正、客观、中立的态度,不偏袒任何一方,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公开透明原则:调解过程应当公开透明,对外界公开和向双方当事人提供相关调解信息,保障调解的公正性和公开性。
4. 快捷高效原则:调解应当尽量迅速进行,确保在法定期限内完成调解,减少劳动争议对双方的影响。
五、调解权力和义务1. 调解员权力:调解员有权了解劳动争议的详细情况,调查相关证据,组织调解听证会,发表调解意见和为双方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等。
2. 调解员义务:调解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对劳动争议调解过程和调解内容进行保密,不得泄露双方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完善我国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研究

议调解组织进行 的劳动争议 的调解, 被学术界称为
“ 劳 动争 议调解 的社会化 ” 。
一
、
我 国现 行 劳 动争 议 调解 制度 存 在 的 主要 问
题
分 析研 究现 行 的劳 动 争议 调 解 制度 , 并对 其 进 行 改
革与完善 , 实 现 调 解 制 度 的设 立 初 衷 , 及 时 解 决 纠
【 中图分类 号] D 9 2 2 . 5 9 1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2 0 9 5 n7 4 1 6 ( 2 0 1 4 ) 0 6 —0 0 1 8 —0 3
在 我 国现行 的“ 一调 一裁 二审 ” 的 劳动 争议 处理
业 劳 动 争 议调 解 委 员会 之 外 , 依法 设 立 的基 层 人 民
解委员会 , 其人员配 置、 制度规范也都很不完善, 而
且 调解 人 员 素质 难 以保证 , 不但 无 法 有 效 发挥 调 解
功能, 而 且 可 能导 致 矛盾 激 化 。 《 劳 动争 议 调解 仲 裁
法》 对调 解组 织进 行 了扩大 化 , 除企 业 劳动 争议 调解
员会 由职 工代 表和 企业 代表 组成 。职 工代 表 由工会
决方 式 。根据 《 劳动 法》 和《 企 业 劳动 争议处 理条 例 》 的规 定 , 我 国劳 动争 议 的调解 是 指 设在 用 人 单位 内
部 的企业 劳动 争议 调解 委 员会进 行 的调解 。 《 劳动争 议调 解 仲裁 法 》 第l O 条规 定 : “ 企 业 劳动 争议 调 解委
作者 简介 : Y _ l a  ̄ - ( 1 9 7 4 一 ) , 女, 浙江奉化人 , 浙江省总工会干部学校讲师
劳动合同文献综述范文

劳动合同文献综述范文劳动合同文献综述范文如下: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约定劳动条件、权责和利益分配的法律文件。
近年来,劳动合同的研究逐渐受到学界和实践界的关注。
本文将综述现有文献中有关劳动合同的研究进展,并提出未来研究的方向。
劳动合同的内容研究方面,研究者主要关注劳动合同的订立、解除和修订等环节。
在劳动合同订立方面,研究者从双方权益、合同条款和合同订立程序等方面进行研究。
劳动合同解除方面,研究者主要关注解除的原因、程序和效力等问题。
劳动合同修订方面,研究者主要关注修改条件、程序和效果等问题。
劳动合同的执行研究方面,研究者主要关注劳动合同履行的问题。
在劳动合同履行方面,研究者主要关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益和义务、劳动报酬和工时、劳动环境和保护等问题。
此外,还有一些研究者关注劳动合同的执行情况和困境,如劳动争议解决、违约责任承担等方面的问题。
劳动合同的影响研究方面,研究者主要关注劳动合同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影响及其社会效应。
在劳动者方面,研究者主要关注劳动合同对就业、收入和福利等方面的影响。
在用人单位方面,研究者主要关注劳动合同对用工成本、企业效益和员工满意度等方面的影响。
在社会效应方面,研究者主要关注劳动合同对社会公平、劳动关系稳定和经济发展等方面的影响。
未来研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向展开。
首先,可以深入研究劳动合同的具体条款和管理实践,以探索更合理和有效的劳动合同模式。
其次,可以比较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劳动合同制度,以借鉴和吸收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
第三,可以深入研究劳动合同的实施情况和问题,以完善劳动合同的执行机制。
最后,可以关注劳动合同对社会和经济的影响,以评估和优化劳动合同制度。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内容、执行和影响三个方面,未来应该从具体条款、国际比较、执行情况和社会影响等方面展开更深入的研究。
劳动争议纠纷解决机制研究——兼论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制度完善

结构性 障碍”。 。依法设 立的基 层人 民调解组织 、 2 0 年 5月 1日,劳动 争议仲 裁调解 法》 08 《 正式 施行 , 该法 对 解组 织 的制 度性 、 街 由于这 些社 会 我 国劳动争 议解决机 制依 然未变 , 于我 国 的劳动争议 解 决机 在 乡镇 、 道设 立具有 劳动 争议 调解职 能 的组织 , 但对 制进行 了诸 多方面 的变革 , 完善 了“ 一调一裁 两审 制” 劳动争议 解 化 的调 解组 织 的层 次 规定 不明 确 ,法 律 也缺乏 相 关的 强制性 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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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纠纷解决机制研究
兼论我 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的制度完善
钟 三 宇
摘 要 本文通过对我 国现行劳动争议纠纷解决机制现状的描述, 指出存在的问题, 出我 国立法可以在对劳动争议进行 提
决机 制 , 具体制 度上 表现 在如下 几个方 面 : ( ) 一 申请调 解
劳动 争议 的调解是指 在劳动 争议调解 委员 会 的主 持下 , 在双
定, 成其 现实 的可 操作性 不 强, 造 不会 成为 当事人 劳动 争议 纠纷
解 决 的首选 。
2 仲裁 与诉讼 程序 协商 衔接 机制缺 失 。 . 在现 行法律 框 架 内,
二 、 国 现行 劳动争 议纠纷 解决 机制 存在 的问题 我
( ) 、 一 调解 仲裁 、 诉讼 三者之 间协 调衔 接机 制缺 失 1 调解 与仲裁 的协 调衔接 机制 缺 失。企业 调 解委员会 的 日 .
导致它 对企业 具有经 济依 附性 法规和 司法解 释 的出台 , 劳动争议 解 决机制定 型 , 成 了“ 现行 形 一 常 费用和人 员工 资均 由企 业负担 , 意志 自由”“ 决 自由 ,无法 形成超 然 、 、裁 “ 中立 、 正 公 调一 裁两 审制” 劳动 争议解 决机制 。 种处 理机 制 曾经在 一段 时 而 不再具 有“ 这 期发挥 过积 极作 用 , 其弊 端也 一直为 理论 和实 务 界所诟病 。 但 的地 位 和权威 , 不可避 免地 成为 企业 ( 主) 而 雇 的工 具, 企业 调 是
关于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文献综述

关于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文献综述在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中,劳动争议仲裁作为诉讼前的法定必经程序,是处理劳动争议的一种主要方式,主要体现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中。
因而在法律学界,很多学者纷纷对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进行了深入的研究。
其中不乏学者认为,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在设计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如缺乏管辖权异议制度和仲裁保全制度。
对仲裁裁决的监督体制不完善等等,导致在实践中并没有达到立法者预期的效果。
部分学者还通过对国内外的劳动争议仲裁相关的理论与实践进行比较研究,从而为完善国内仲裁制度突出了相关措施。
为了获得对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基本认知以及对我国学界有关此问题研究现状进行了解,笔者查阅了许多文献资料,包括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中美劳动争议仲裁相关的理论与实践比较研究、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与完善措施。
现就上述阅读范围内对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研究作如下综述。
一、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产生及发展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作为一项社会性的仲裁制度,并非从一开始就独立存在的,而是将仲裁制度运用于劳动争议的解决之中的产物,从而形成了劳动争议仲裁制度。
将仲裁制度引入劳动争议的解决机制之中,无疑是对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一个重大补充和完善。
劳动争议仲裁是针对劳动关系调整而建立的一种社会性仲裁制度,并不是所有的争议都分门别类的建立仲裁制度,如房地产、消费和科技争议。
我国仲裁制度恢复后,曾按行业设置仲裁机构和仲裁制度,事实表明,按不同行业设置仲裁制度只能分割仲裁制度,破坏仲裁制度的统一性。
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建立是劳动关系调整的特殊性以及劳动法脱离民法的理论与实践而有别于民商事仲裁制度的结果。
①①郑尚元.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法的现代化——中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反思与前瞻[M].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第96页华东政法大学沈宝琴学者指出: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建立于20世纪20年代,劳资冲突的加剧迫使当局必须解决劳资关系中的不协调因素。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2篇)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是维护劳动关系稳定的重要环节,对于促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和谐相处、维护劳动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调解机构、调解程序、调解原则等方面对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调解机构是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核心,是解决劳动争议的重要渠道。
我国设立了以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为主导的调解机构,这些机构由政府组织和领导,由政府指定的专业人员进行调解工作。
调解委员会拥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承担着监督实施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责任。
调解机构应建立高效的组织架构和工作流程,确保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
二、调解程序是劳动争议调解的基本流程。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首先,双方当事人向调解机构递交调解申请;然后,调解机构根据申请的情况决定是否受理;如果受理,调解机构应立即组织调解会议;调解会议由调解人员主持,双方当事人可以陈述自己的观点并提出解决方案;最后,经过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调解机构制作调解书,并要求双方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签署。
调解程序的合理性和公正性是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重要保障。
三、调解原则是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基本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应遵循以下原则:公平公正原则,即调解机构应在公平、公正的原则下处理劳动争议;自愿原则,即调解参与方应基于自愿原则参与调解,并愿意尊重调解结果;合法合规原则,即调解结果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保密原则,即调解过程和结果应保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这些原则的遵循可以保证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和调解结果的公正有效。
四、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应不断完善和改进。
随着社会发展和劳动关系的复杂化,劳动争议的种类和数量都在增加,劳动争议调解工作面临着新的挑战和问题。
为了更好地解决劳动争议,应加强对调解机构的培训和管理,提高调解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劳动法律法规的理解。
同时,应加大对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劳动争议调解的认识和了解。
此外,政府应加大支持力度,提供优质的调解服务,为劳动争议的解决提供更多的渠道和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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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管理学院文献综述题目劳动争议调解机制研究专业劳动关系班级121班作者薛少华完成日期2015.5.4指导教师廖少宏指导教师职称副教授摘要:劳动争议调解,具体指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对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纠纷,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依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以及依法制定的企业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通过民主协商的方式,推动双方互谅互让、达成协议、消除纠纷的一种机制。
关键字:劳动争议调解制度三方机制一、前言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一系列劳动法律的颁布完善,人们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都在不断加强,同时也导致了我国劳动争议案件的大幅增长。
劳动争议问题的处理关系着和谐劳动关系的建设,也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而劳动争议调解制度作为处理企业劳动争议的基本办法或途径之一有着其不可忽视的地位和作用。
劳动争议调解,具体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在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有关组织主持下,自愿进行协商,通过教育疏导,促成各方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办法。
我国一向重视劳动争议的处理工作,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劳动争议的法律、法规。
主要有1995年颁布的《劳动法》和2008年颁布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其中,《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一部专门处理劳动争议的程序法,它针对劳动争议处理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在许多制度上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对劳动争议的及时妥善处理具有直接意义。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此可以看出调解虽然不是劳动争议处理的必经程序,但在整个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中它作为我国预防和解决劳动争议的“第二道防线”,在和平解决劳动争议,预防其再发生,维持长期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方面有不可取代的作用。
在现实生活中,一系列的劳动法律的颁布虽然在解决劳动争议方面有一定积极意义,它不仅扩大了劳动争议法律的适用范围,优化了处理程序,强化了调解程序,完善了仲裁程序,加强了司法救济,延长了仲裁申请时效,缩短了处理时限。
但是就劳动争议调解程序来讲它并没有发挥其“第二道防线”作用,还是有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件进入到了仲裁、诉讼程序。
致使劳动者和企业双方都浪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可能还达不到期望的要求。
同时也降低了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的权威,进而影响人们的选择偏好,使得《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所设计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与现实越来越远,达不到想要的效果。
因此,我们有必要对我国目前的劳动争议调解机制进行具体的研究分析,同时参照国外的实施模式,吸收其精华,让我们的调解制度更加完善,能够真的实现其的设立初衷,把矛盾解决在争议的始发状态,避免争议的再次发生,实现争议双方长期稳定的合作,同时减轻司法部门的压力,有效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建设。
二、劳动争议调解机制研究(一)劳动争议调解的概念的研究要说劳动争议调解就离不开劳动争议,对于劳动争议的定义,不同学者有不同的观点,陈湉(2012)将劳动争议定义为是劳资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对薪酬、工作时间、福利、解雇及其他待遇等工作条件的主张不一致而产生的纠纷,同时他也强调劳动争议根据其性质有调整事项争议和权利事项争议[1];程延圆(2013)强调应以对应的劳动关系来定义劳动争议,即劳动关系有个体劳动关系和集体劳动关系,那么劳动争议也就有个别争议和集体争议[2]。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有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四种。
杨晓娜(2013)指出调解处于劳动争议解决方法的“第一道关口”,这种非诉讼手段在解决劳动争议上有其省时省力省钱的多方面优势[3]。
劳动争议调解是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在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有关组织主持下,自愿进行协商,通过教育疏导,促成各方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办法。
程延圆(2013)认为劳动争议调解指调解组织对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在查明具体情况、明确双方应担责任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争议双方的劳动合同和企业合法的规章制度,通过自愿协商的方式,达成一致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活动[2]。
冯虹(2005)认为劳动争议调解是在第三方的主持参与下,当事人双方经过自主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决劳动纠纷的一种方式。
我比较认同这种观点,即刘俊洁(2013)提出的,劳动争议调解有狭义和广义两种解释,狭义上的劳动争议调解特指专门的劳动争议调解机构进行的调解,具体来说,就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特别规定说明了的不同于协商、仲裁和诉讼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是指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参与下,当事人双方阐述事实依据,并依照国家有关的劳动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制度,以及企业的劳动合同,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劳动争议的一种机制。
广义的劳动争议调解指所有的关于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除上述情况还包括法院调解和仲裁调解等其他调解[4]。
总体而言他们分别从劳动争议调解的本质、内容、程序、参与人员、和范围等方面对其概念进行了比较全面深刻的定义,有助于我们更好的了解认识劳动争议调解,从而更好的发挥其作用。
(二)劳动争议调解的机构的研究田菲菲(2009)指出我国法律规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基层人民调解委员、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这三种机构都可以对劳动争议问题进行调解,也就是说在劳动争议调解机构设立上并没有法律强制规定,所以很多地区和企业都没有设立这一类型的组织,致使劳动者和企业在发生劳动争议时根本找不到相关组织而不能进行调解[5]。
史华松(2010)指出,总体来讲我国目前的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在预防和解决劳动争议,防止劳资冲突激化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还有所缺陷,如,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缺乏独立性,不能公正处理争议问题;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的专业性和调解的能力都有待提高;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民众接受程度和制度保障方面都存在缺陷[6]。
(三)劳动争议调解原则和效力的研究1、劳动争议调解的原则的研究金明信(2012)认为劳动争议调解因遵循这两种原则:第一,自愿原则,即申请自愿;调解过程自愿;调解协议的执行自愿。
第二,民主说服原则,即在调解劳资纠纷时,我们主要运用国家法律,民主讨论的方法,说服教育的方法,在双方认识一致的基础上,动员争议双方达成协议,因此调解反对强迫命令、用权势压迫的做法。
程延园(2013)认为劳动争议调解员在解决劳动争议时需要遵循这三种原则:第一,组成劳动争议调解的人员应当做到公平公正,同时也要热爱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第二,调解组织在调解时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以事实为依据,展开调解工作,帮助双方解决分歧,就争议事项达成共识;第三,耐心疏导,要求调解员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耐心地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和教育,做到以理服人,而不能以势压人[2]。
2、劳动争议调解协议效力的研究胡建国(2013)指出,我国目前的劳动争议调解协议只在部分范围内强调需要强制执行,而在其他方面则是完全依靠双方自愿执行。
而我们要让调解真正达到其效果不仅要在达成调解协议时双方能够自愿进行,同时还要保证调解协议的有效履行[7]。
刘寿昌(2008)强调,关于劳动争议达成的调解协议,法院要发挥司法作用,对已达成协议的调解给予确认。
因为调解协议是民间协议,不具有约束力,如果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协议就是白纸一张。
所以,除了即时履行的协议外,其他的协议可以让当事人向法院申请确认,获得法律强制力,将协议内容变为法院判决,从而提升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8]。
三、我国劳动争议调解机制的优势、不足及解决措施(一)劳动争议调解机制优势的研究张朋(2011)认为劳动争议协调机制的优势有三个方面,首先,有利于保护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其次,有利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最后,可以有效预防劳动争议的发生。
路平(2009)认为劳动争议调解机制的优势在于调解无需划清责任,只要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就可以及时、低成本的解决争议,即有利于劳动争议的彻底解决,有利于结果的彻底执行,有利于节约司法成本,有利于双方当事人的合作,有利于社会稳定和谐[9]。
陈玉萍(2005)指出调解的三方性原则可以有效地保证调解在公开、公正、公平的基础上和相对友好的氛围中进行。
(二)劳动争议调解机制的不足的研究孙立如(2008)认为劳动争议协调机制的不足主要表现在,首先,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中立性难以保证;其次,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的作用难以发挥,最后,劳动争议调解协议的效力存在空缺[10]。
诸利民(2009)则认为我国目前的劳动争议调解机制的不足主要有表现在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的设定和成员构成上,第一,立法定位偏低;第二,位于企业内部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的会的缺乏独立性;第三,调解达成的协议没有强制性,得不到有效执行。
王辉(2008)劳动争议调解机制的不足主要为第三方的调解组织与作为争议当事人双方的企业和劳动者的沟通不足,致使争议不能及时有效解决。
(三)劳动争议解决措施的研究1.劳动争议调解模式改革的研究关于劳动争议调解模式改革的研究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强调因重视非政府调解组织的作用,弱化政府角色。
彭帅、黄龙(2007)认为作为非政府组织的第三方在解决劳动争议时凭借专业性强,处理问题及时等多方面的优势成为我国劳动争议调解机构中的中坚力量[11];沈权、周立方(2007)认为非政府调解组织作为一种多层次,宽领域的调解机构是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一种发展方向。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政府组织在调解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王敏(2008)强调我们必须充分发挥政府及基层调解组织在调解劳动争议方面的积极作用;同时,蔡阳阳(2006)主张我们应把政府组织作为调解争议的主要机构。
2.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和人员方面的研究刘诚(2008)强调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完善,需要我们重构现有的调解机构让它更合理更完善以便于充分发挥其在解决劳动争议方面的作用。
同时我们要做到,第一,确保调解组织的独立性;第二,遵循调解机构设置的三方原则;第三,加强调解机构力量[12]。
王鸣(2007)认为要完善目前的劳动争议机构,需要积极培育和发展民间调解机构同时重视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在缓和劳资矛盾方面的重要作用。
张新民(2007)指出,我们要对劳动争议调解员进行分层次的专业花的培训,从而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完善人员构成,让他们能更好的处理劳动争议。
柴凡(2012)认为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对专业知识要求比较高,而我国目前的调解人员都达不到这一水平致使调解的质量和效果都不尽人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