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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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1. 简介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是指国家对劳动争议进行调解的一个制度化流程和规范化要求,通过这一制度,能够有效地减少和缓解劳动争议造成的社会不稳定因素,保护劳动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2. 工作流程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流程:2.1 提起申诉当劳动者和企业发生劳动争议时,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起申诉,申诉需要提供必要的证据和材料。

2.2 受理调解一旦委员会受理调解申请,将会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参加调解,需要签订调解协议书,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3 组织调解委员会将会组织专业的调解员进行调解,调解员应该保持公正、中立的态度,维护双方平等的权利和利益,尽力达成协议。

2.4 确认调解一旦调解协议达成,需要将协议书交给当地劳动部门确认,劳动部门将会对协议书的法律效力进行审核。

2.5 补充诉讼如果在达成协议后,对方一方或双方未能兑现协议,双方可以提起补充诉讼,委员会将会再次受理调解工作,从而达到合理解决争议的目的。

3. 工作要求为了保证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需要以下几方面的要求:3.1 专业能力调解员需要具备良好的法律基础、市场经济知识和劳动相关专业技能,具备良好的调解能力和实践经验。

3.2 客观公正调解员应当时刻维护客观公正的原则,在争议调解中维护不同利益小组之间的平衡,确保不会对任何一方造成不公。

3.3 保守秘密调解员需要严格保守涉及到调解过程中的相关信息,不得将相关信息泄露给任何人。

3.4 智慧求解调解员需要具备一定的智慧和求解思维,能够在复杂的调解案件中,不断寻找合理解决办法,达到调解的最好效果。

4. 工作机制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机制是保证调解机制正常运转的重要保障,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4.1 财政投入政府需要对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进行充分的财政投入,提高调解机构的设备和人员配备水平。

4.2 会议组织调解会议需要在适当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确保各方都能够充分参与和表达自己的观点和诉求。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
劳动争议调解是指在劳动关系中,当劳动双方发生争议时,通过第三方调解人的介入,帮助双方达成争议解决的一种机制。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则是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具体操作流程和制度安排,用于保障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制定劳动争议调解机构:法律法规规定了具体的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如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等,负责受理和处理劳动争议案件。

2. 设立调解人员队伍:必须有一支合格的劳动争议调解人员队伍,他们通过培训和考核获得相应的调解技能,能够独立、公正、客观地处理劳动争议案件。

3. 提供调解服务:劳动争议调解机构要提供专业的调解服务,包括接受申请、组织调解、听取双方意见、协助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等。

4. 确立调解原则: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明确了调解的基本原则,如公正、妥善、及时等,以确保调解过程公正合理。

5. 确定调解程序: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规定了调解的具体程序,如接受调解请求、召集双方当事人开展调解、解决争议等。

6. 确保调解结果的有效执行: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规定了调解协议的生效方式,并设立相关机制,确保双方按照协议执行,并提供相应的监督和执行补偿方式。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的目的是通过调解解决劳动争议,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和谐,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健康发展。

同时,它也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了一个快速、有效解决劳动争议的途径,减少了法律诉讼的成本和时间。

2024年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模版(五篇)

2024年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模版(五篇)

2024年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模版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人民法院受理及委托调解的各类劳动争议案件。

第二条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负责调解以下劳动争议案件:1. 因确认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2.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及终止劳动合同产生的争议;3. 因除名、辞退、辞职及离职产生的争议;4. 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及劳动保护产生的争议;5. 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产生的争议;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可在立案后委托工会调解中心先行调解以下劳动争议案件:(一)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二)在当地具有重大影响或裁判复杂的劳动争议案件;(三)涉及政策性较强的劳动争议案件;(四)其他适合调解中心参与调解的劳动争议案件。

第四条人民法院在受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后,若认为适宜委托调解中心进行调解,应通知各方当事人到庭,并告知委托调解中心调解案件的相关程序及法律后果,征求各方当事人意见并记录在案,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后委托调解中心进行调解。

第五条调解中心在进行调解时,应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并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

该调解协议经人民法院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但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确认,并撤销对案件的委托,由委托机关继续审理:(一)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二)损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三)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愿的;(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五)调解内容不合法、不明确、不具体,导致无法执行的。

第六条调解中心对于经多次调解未果或各方当事人均无调解意愿的案件,应及时移送委托的人民法院。

调解中心在调解劳动争议时,应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帮助各方达成调解协议。

第七条调解中心人员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应主动回避,当事人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回避申请:(一)系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存在利益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2篇)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2篇)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为了充分发挥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作用,协调好劳动关系,妥善处理企业内容的劳动争议和民事纠纷,保证企业行政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稳定职工队伍,保证和促进各项生产和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制定以下制度。

1、以《企业法》、《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治安管理条例》、《劳动争议暂行规定》等法规,教育全体职工遵纪守法,及时妥善地处理好有关争议和纠纷,维护本企业的安定团结,保证和促进各项任务的完成。

2、参与调查解决有关劳动保护、生活福利等方面发生争议,依据有关法规、条例,提出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的建议和意见。

3、参与调查解决职工之间的民事纠纷,防止和制止矛盾纠纷的扩大和升级,维护企业和职工队伍的稳定。

4、参与调查解决因开除、除名、辞退违纪职工发生的劳动争议。

5、参与调查解决企业行政与职工之间的重大矛盾。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2)是指为解决劳动争议而设立的一套程序和机制。

它是国家、企事业单位和工会等相关方依法合理组织,通过调解、协商等方式,促进劳动争议的公平、公正、有效解决的工作制度。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机构设置:设立专门的劳动争议调解机构,例如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调解劳动争议的工作。

2. 权力与职责:劳动争议调解机构有权调查、调解和裁决关于劳动争议的案件,同时负责指导、培训和评估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3. 调解程序:劳动争议调解一般采取协商、调解、裁决的程序。

调解可以由机构主动介入或者双方申请。

双方在调解过程中应当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争取达成调解协议。

4. 保障措施:为了确保调解工作公正、有效进行,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应当设立保密和人身安全保障措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 结果落实:调解协议达成后,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应当督促双方按照协议内容进行执行,同时监督执行情况。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工作制度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工作制度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工作制度一、调解组织的设立与组成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应依法设立,通常由企业代表、职工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

其中,企业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指定,职工代表由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推举产生,工会代表由工会委员会指定。

调解组织设主任一名,负责主持调解工作。

二、调解组织的职责1、宣传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引导企业和职工依法履行义务、维护权益。

2、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争议事项进行调查核实,收集相关证据。

3、组织争议双方进行调解,促使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

4、对调解不成的案件,及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5、定期分析劳动争议情况,向企业和有关部门提出预防和解决劳动争议的建议。

三、调解工作原则1、自愿原则调解应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不得强迫任何一方接受调解方案。

2、合法原则调解活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3、公正原则调解组织应保持中立,公正对待争议双方,不偏袒任何一方。

4、及时原则调解工作应及时开展,避免争议久拖不决,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职工生活。

四、调解工作流程1、申请与受理当事人可以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调解组织提出调解申请。

调解组织接到申请后,应在具体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2、调查核实受理案件后,调解组织应指定调解员对争议事项进行调查核实,了解争议的事实经过、原因和双方的诉求。

调查过程中,可以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查阅相关资料。

3、调解准备调解员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制定调解方案,确定调解时间和地点,并提前通知争议双方。

4、组织调解调解时,调解员应充分听取双方的陈述和意见,引导双方进行平等协商。

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部门和人员参加调解。

5、达成协议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

调解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

人设部门劳动调解工作制度

人设部门劳动调解工作制度

人设部门劳动调解工作制度一、总则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加强劳动者权益保障,适应新就业形态的发展,完善劳动纠纷调解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调解原则1. 公正公平:劳动调解工作应保持公正公平,充分保护劳动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2. 自愿协商:劳动纠纷的调解应基于双方自愿的原则,通过协商达成一致。

3. 及时高效:劳动调解工作应迅速响应,及时解决纠纷,提高工作效率。

4. 专业性:调解人员应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和经验。

三、调解组织1. 人社部门应设立劳动调解组织,负责劳动纠纷的调解工作。

2. 劳动调解组织应由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调解员组成。

3. 劳动调解组织应建立调解员培训制度,提高调解员的专业素质。

四、调解程序1. 申请调解:劳动者和企业发生劳动纠纷后,可以向劳动调解组织提出调解申请。

2. 调解受理:劳动调解组织在收到调解申请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3. 调解会议:劳动调解组织应在受理调解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调解会议。

4. 调解协商:调解会议中,调解员应引导双方进行自愿协商,寻求解决纠纷的方式。

5. 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在调解会议中达成调解协议后,应签署调解协议书。

6. 调解结束:调解协议书签署后,劳动调解组织应将调解结果记录备案。

五、调解协议的执行和监督1. 调解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调解协议。

2. 劳动调解组织应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协议的执行。

3. 如一方当事人未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六、调解工作的管理和指导1. 人社部门应对劳动调解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制定调解工作规程和操作指南。

2. 劳动调解组织应定期向人社部门报告调解工作的情况。

3. 人社部门应建立劳动调解工作评估制度,对调解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和改进。

七、调解员的职责和权益1. 调解员应认真履行调解职责,公正公平地进行调解工作。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模版(3篇)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模版(3篇)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模版第一条为了依法及时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中的重要作用,逐步建立劳动争议多元化解决机制,切实加强全公司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有关人民调解若干问题的决议,经山东华誉集团工会研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会成立劳动争议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调解中心),专门负责调解其自行受理的以及人民法院委托调解的各类劳动争议案件。

第三条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调解下列劳动争议案件: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

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四条下列劳动争议案件,在征得各方当事人的同意后,人民法院亦可在立案后先行委托工会调解中心进行调解(一)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二)在当地有重大影响,或者裁判复杂的劳动争议案;(三)涉及政策性较强的劳动争议案件:(四)其他适合调解工作中心参与调解的劳动争议案件。

第五条人民法院在受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后,认为可以委托调解中心进行调解的案件,应当通知案件各方当事人到庭,并告知其委托调解中心调解案件的相关程序及法律后果,征求案件各方当事人意见记入笔录,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后委托调解中心进行调解。

第六条调解中心进行调解时应当本着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并在当事人各方自愿的基础下合意达成调解协议,该调解协议经人民法院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确认,并撤消对案件的委托,由委托机关继续审理。

(一)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效益的:(二)损害案外人合法利益的;(三)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愿的;(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五)调解内容不合法、不明确、不具体、致使无法执行的。

劳动争议调节工作制度

劳动争议调节工作制度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一、制定目的为了充分发挥我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小组的职能,在建设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加强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建设,及时有效地处理劳动争议,维护安定团结的局面,使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二、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成及职责1.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公司领导、公司工会组织代表、职工代表组成。

2. 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或者由公司行政会议推荐、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同意。

3.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成员中应有一名以上的女职工代表出任,以充分关注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4.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公司党支部书记或工会主席担任,负责调解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5.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接受上级工会组织的调解工作指导,接受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三、调解工作原则1.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

2. 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3. 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

四、调解工作目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充分说理,消除隔阂,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

五、调解工作流程1. 调解纠纷应进行登记,制作笔录,妥善保存以便备查。

2. 如当事人要求上转,应尊重当事人的意见,转递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

六、调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1. 定期召开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会议,研究解决劳动争议问题。

2. 定期组织调解员培训,提高调解员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3. 定期开展劳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职工的法律意识。

4. 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档案,便于查询和监督。

七、保障措施1. 公司应给予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必要的经费支持,确保调解工作正常开展。

2. 对在调解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调解员,公司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3. 对不履行职责的调解员,公司应依法予以解聘。

八、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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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一、劳调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会议,研究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学习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调解专业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二、劳调会应积极受理发生在本企业的劳动争议,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法、及时、公正地做好调解工作。

年度调解结案率不低于80%。

三、劳调会应积极做好劳动争议预防工作,协助单位修改和制定管理规章,使其不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四、开展多种形式的劳动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引导职工遵纪守法,逐步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五、劳调会应积极配合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好劳动争议仲裁工作。

六、在调解活动中,劳调会成员应坚持当事人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秉公执法,不循私舞弊,不受礼受贿。

调解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聘用合同、企业规章制度框架内进行。

七、劳调员职责:随时掌握、及时发现劳动争议苗头,分析、预测劳动关系矛盾状况;定期汇总、分析职工思想倾向和利益诉求,提交预防的信息报告;接受劳调组织委派,赴现场调查、协调已发生的劳资矛盾纠纷;受理登记申请的劳
动争议案件,向劳调组织提出是否调解的建议;完成劳调组织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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