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
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制度三篇

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制度三篇篇一: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妥善处理公司与员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保障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及时、有效地开展工作,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办法》,制订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下设劳动争议调解组,劳动争议调解组是调解本公司劳动争议的专门工作组织。
第三条劳动争议调解组依法调解公司与员工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一)因公司开除、除名、辞退员工和员工辞职、自动离职终止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执行公司有关薪酬、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三)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公司、员工申请调解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四条调解组的职责:(一)调解本公司内发生的劳动争议;(二)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三)就调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公司有关部门反映;(四)做好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调解组调解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自愿原则,当事人自愿申请;(二)合法原则,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调解;(三)平等原则,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四)公平原则,公平对待公司和员工。
第六条公司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章调解组织第七条调解组成员三至四名,其中组长一名。
调解组成员的产生,由公司工会提名,经职代会讨论后,报分公司党委批准。
第八条调解组组长由公司工会代表担任。
职代会闭会期间,调解组的办事机构设在公司党务工作部。
第九条调解组应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做好调解的登记、档案管理和分析统计工作。
第二章调解程序第十条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自知道或应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调解组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
第十一条调解组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应作好记录,在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劳动争议调解员工作制度范文(三篇)

劳动争议调解员工作制度范文一、工作目标1.提供公正、专业、高效的劳动争议调解服务,促进劳动争议及时解决,维护劳动关系稳定和谐。
2.加强与劳动争议相关各方的沟通与联系,建立良好的工作合作关系。
3.逐步提高劳动争议调解员的专业素养和工作能力,提升调解质量和满意度。
二、工作职责1.负责接受并调解由雇主和雇员之间以及劳动争议三方之间产生的劳动争议,并通过妥善解决劳动争议,维护双方权益。
2.积极倡导和推动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采取多种调解方法,提供多样化的解决方案,协助双方达成谅解和协议。
3.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会议,积极引导双方表述意见,竭尽全力促使双方达成和解。
4.编制劳动争议调解报告,记录调解过程和结果,向有关部门提供必要的调解信息和数据。
5.提供劳动争议在线咨询和咨询服务,解答相关法律和政策问题,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
6.积极参与领导组织的工作培训,提高自身的专业素养和调解技能,不断完善工作方法和手段。
三、工作流程1.接受劳动争议案件(1)接收申请:接受劳动争议相关各方的申请,并确认双方是否同意通过调解解决争议。
(2)审核资料:仔细审核相关证据和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确保调解案件材料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3)分案受理:根据工作量、专业领域等因素,合理地分配调解员,形成调解小组。
2.调解准备(1)召集会议:通知双方当事人和相关证人参加调解会议,确定时间、地点、主持人等。
(2)研究案情:仔细研究双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和证据,了解争议的实质和核心问题。
(3)准备调解方案:结合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适合的调解方案和解决方案。
3.调解进行(1)会议主持:根据规定流程主持调解会议,确保双方当事人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
(2)引导调解:通过针对性的问题和解释,引导双方当事人理性思考,促使双方实现妥善解决。
(3)记录调解:详细记录调解过程和有关信息,准确记录当事人的意见和达成的协议。
4.调解结论(1)调解协议:如果双方达成协议,制定调解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争议仲裁一站式调解纠纷工作制度

劳动争议仲裁一站式调解纠纷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维护区域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按照一站式调解纠纷机制工作方案,建立“有组织、有预防、有调解、有保障”的预防调解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人社+工会”劳动争议裁调对接工作室在预防和化解基层劳动争议的重要作用,优化营商环境、和谐劳动关系,现将一站式调解纠纷工作制度及职责明确如下:
一、劳动争议裁调对接工作室工作
裁调工作室配备专职调解员,针对区域内劳动人事争议有意向调解案件进行调解,与用人单位、劳动者充分沟通,通过告知权利义务、法律规定、明确法律风险等方式,与双方协商,促成调解意见达成。
二、信息互通
工会与仲裁建立常态联系机制,每月核对本月调解案件数,每季度要召开沟通协调会议,共商劳动争议裁调对接工作,研判典型性、苗头性、普遍性劳动争议案件。
三、调解队伍建设
工会、仲裁加强对劳动争议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采取资深法官授课、旁听案件审理、疑难案件研判、编发典型案例等方式,提升劳动争议调解员的法律素质和业务水平。
四、调解员工作职责
1、宣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
2、调解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3、引导和监督和谐协议、调解协议的履行;
4、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调解仲裁机构开展区域内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相关工作;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6、指导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调解工作和归口统计本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案件处理信息。
2024年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模版(五篇)

2024年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模版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人民法院受理及委托调解的各类劳动争议案件。
第二条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负责调解以下劳动争议案件:1. 因确认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2.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及终止劳动合同产生的争议;3. 因除名、辞退、辞职及离职产生的争议;4. 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及劳动保护产生的争议;5. 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产生的争议;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可在立案后委托工会调解中心先行调解以下劳动争议案件:(一)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二)在当地具有重大影响或裁判复杂的劳动争议案件;(三)涉及政策性较强的劳动争议案件;(四)其他适合调解中心参与调解的劳动争议案件。
第四条人民法院在受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后,若认为适宜委托调解中心进行调解,应通知各方当事人到庭,并告知委托调解中心调解案件的相关程序及法律后果,征求各方当事人意见并记录在案,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后委托调解中心进行调解。
第五条调解中心在进行调解时,应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并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
该调解协议经人民法院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但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确认,并撤销对案件的委托,由委托机关继续审理:(一)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二)损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三)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愿的;(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五)调解内容不合法、不明确、不具体,导致无法执行的。
第六条调解中心对于经多次调解未果或各方当事人均无调解意愿的案件,应及时移送委托的人民法院。
调解中心在调解劳动争议时,应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帮助各方达成调解协议。
第七条调解中心人员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应主动回避,当事人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回避申请:(一)系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存在利益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工作制度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工作制度一、调解组织的设立与组成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应依法设立,通常由企业代表、职工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
其中,企业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指定,职工代表由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推举产生,工会代表由工会委员会指定。
调解组织设主任一名,负责主持调解工作。
二、调解组织的职责1、宣传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引导企业和职工依法履行义务、维护权益。
2、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争议事项进行调查核实,收集相关证据。
3、组织争议双方进行调解,促使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
4、对调解不成的案件,及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5、定期分析劳动争议情况,向企业和有关部门提出预防和解决劳动争议的建议。
三、调解工作原则1、自愿原则调解应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不得强迫任何一方接受调解方案。
2、合法原则调解活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3、公正原则调解组织应保持中立,公正对待争议双方,不偏袒任何一方。
4、及时原则调解工作应及时开展,避免争议久拖不决,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职工生活。
四、调解工作流程1、申请与受理当事人可以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调解组织提出调解申请。
调解组织接到申请后,应在具体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2、调查核实受理案件后,调解组织应指定调解员对争议事项进行调查核实,了解争议的事实经过、原因和双方的诉求。
调查过程中,可以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查阅相关资料。
3、调解准备调解员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制定调解方案,确定调解时间和地点,并提前通知争议双方。
4、组织调解调解时,调解员应充分听取双方的陈述和意见,引导双方进行平等协商。
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部门和人员参加调解。
5、达成协议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
调解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
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管理制度

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管理制度第一条背景与目的本公司承袭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为了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员工合法权益,特订立本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管理制度。
本制度的目的是明确劳动争议的解决程序,确保争议得到及时、公正、合理地解决,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行为准则1.全体员工应当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维护公司的正常运营秩序,不得有意制造劳动争议。
2.全体员工应当本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处理劳动争议。
3.全体员工对劳动争议的解决程序和结果应予以敬重,不得以任何方式对解决结果进行干扰或躲避。
第三条劳动争议调解程序1.当劳动争议发生时,工作双方应首先自动协商解决。
协商期限不得超出7个工作日,如协商未果,可进行调解。
2.调解程序如下:– 2.1 申请调解:任何一方可向人力资源部门递交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并附上争议事实、理由和证明料子。
– 2.2 调解构成:人力资源部门应构成由上级主管、工会代表和专业人员构成的调解小组。
– 2.3 调解过程:第一阶段:调解小组将双方当事人进行面对面的调解,双方应乐观搭配调解小组的工作,供应必需的信息和证据。
第二阶段:如第一阶段调解未能解决争议,调解小组将对争议进行深入调查,手记证据,并依据法律法规予以调解建议。
– 2.4 调解结果:调解小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出具调解书,双方对调解结果不服的,可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四条劳动争议仲裁程序1.申请仲裁:当劳动争议调解未能解决时,任何一方可向本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劳动仲裁申请书,并附上争议事实、理由和证明料子。
2.仲裁程序如下:– 2.1 受理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在接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理,并通知双方当事人。
– 2.2 仲裁庭构成:仲裁委员会应依据劳动争议的具体情况构成仲裁庭,保证仲裁的公正性。
– 2.3 仲裁调查:仲裁庭将组织仲裁调查,对争议事实进行调审核实,听取双方当事人的叙述和证据。
– 2.4 仲裁裁决:仲裁庭应在办理期限内作出裁决,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生效,如有异议,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
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工作制度内容

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工作制度内容劳动争议调解中心是以调解方式解决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纠纷的机构,其工作制度的规范和完善对于保障劳动者权益和企业平稳经营具有重要意义。
一、组织架构劳动争议调解中心的组织架构包括主任、副主任、调解员、秘书、司法鉴定师等职位。
其中,主任与副主任由政府任命,其余职位通过公开招聘产生。
调解员和司法鉴定师要求具备丰富的相关经验和知识背景。
二、权责与职责劳动争议调解中心的主要职责是处理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纠纷,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以及企业平稳经营。
具体职责包括:1.负责调解纠纷事件,为企业与劳动者提供全面的调解服务。
2.协助当事人撰写调解协议,协助双方达成有利于双方的协议。
3.对于无法通过调解解决的争议,可以提出调解建议,供上级机构或有关部门参考。
4.对于特别复杂的争议,可以安排司法鉴定师进行鉴定或者委托其他机构进行调查,提高调解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5.开展劳动合同、劳动保险、工资福利等方面的法律咨询与宣传工作。
三、法律规范调解中心的工作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规范进行运作。
1.调解员必须严格遵守调解规程,协助当事人达成有利于双方的调解协议。
2.对于不守法规的企业或劳动者,要进行批评教育,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3.调解中心的司法鉴定师需要遵守司法鉴定相关规定。
4.调解协议需要在符合相关法律规范的前提下进行制定。
总之,劳动争议调解中心的工作制度需要规范、完善、科学,不仅要坚守司法精神,更要关注当事人的利益,注重保护劳动者权益,保障企业稳定发展。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实现劳动争议的调解,推进社会和谐发展。
劳动纠纷调解与解决管理制度

劳动纠纷调解与解决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管理制度,旨在规范企业内部劳动纠纷的调解与解决程序,维护劳动关系稳定,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企业内部全部劳动纠纷的调解和解决工作。
第三条基本原则劳动纠纷调解与解决工作应遵从公开、公正、公平、协商全都的原则,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的正常生产秩序。
第二章劳动纠纷的调解与解决第四条纠纷解决渠道1.对于发生的劳动纠纷,首先应由当事人通过协商解决的方式进行处理。
2.若协商无果,双方可申请启动内部调解程序,由企业设立的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3.若内部调解无法解决纠纷,当事人可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向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
第五条内部调解委员会的成立和职责1.企业将设立独立的内部调解委员会,成员包含企业管理层和职工代表。
2.内部调解委员会的重要职责是组织调解活动,促成劳动纠纷的和解。
3.内部调解委员会应当依法处理案件,确保调解活动的公正、公平。
第六条调解程序和方式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协商无果后,申请内部调解,内部调解委员会应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调解会议。
2.调解会议应由1名主持人和2名调解人构成,主持人由企业指定,调解人由企业和员工代表分别推选产生。
3.调解会议应当邀请当事人出席,并听取双方的叙述和看法。
4.调解会议应以律师或法律顾问的方式进行调解,对产生的调解协议应当书面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第七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的申请流程1.当事人如对内部调解结果不满意,可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进行调解或仲裁。
2.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应提交申请书及相应的证明料子,如劳动合同、工资支出凭证、工资条等。
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应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受理,并依法组织调解或仲裁。
第八条调解和仲裁结果的执行1.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应当自动履行协议义务,企业应监督并及时付诸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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漾江镇总工会关于劳动争议
调解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了依法及时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中的重要作用,逐步建立劳动争议多元化解决机制,切实加强全区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有关人民调解若干问题的决议,经研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镇工业企业联合工会成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专门负责调解其自行受理的以及人民法院委托调解的各类劳动争议案件。
第三条人民法院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在判决前将下列劳动争议案件,先行委托工业企业联合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进行调解: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
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四条下列劳动争议案件,在征得各方当事人的同意后,人民法院亦可在立案后先行委托总工会调解中心进行调解。
(一)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二)在当地有重大影响,或者裁判复杂的劳动争议案;(三)涉及政策性较强的劳动争议案件;(四)其他适合调解工作中心参与调解的劳动争议案件。
第五条人民法院在受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后,认为可以委托调解中心进行调解的案件,应当通知案件各方当事人到庭,并告知其委托调解中心调解案件的相关程序及法律后果,征求案件各方当事人意见记入笔录,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后委托调解中心进行调解。
第六条调解中心进行调解时应当本着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并在当事人各方自愿的基础下合意达成调解协议,该调解协议经人民法院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确认,并撤消对案件的委托,由委托机关继续审理。
(一)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效益的:(二)损害案外人合法利益的;(三)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愿的;(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五)调解内容不合法、不明确、不具体、致使无法执行的。
第七条调解中心对经多次调解不成,或各方当事人均无调解意愿的案件,应及时移送委托的人民法院。
调解中心调解劳动争议时,应当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诉,耐心疏导,帮助各方达成调解协议。
第八条调解中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事人可用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回避:
(一)系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益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处理的。
第九条调解中心自收到委托机关的调解委托之日起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经承办人向该调解中心负责人中请批准后,可适当延期调解,但延长一般不超过30日。
第十条在规定期间内仍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劳动争议案件,调解中心应及时移送委托机关。
对于超过期限仍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裁判。
第十一条对人民法院委托调解的劳动争议案件,各方当事人在调解中心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后,委托机关须依法审查其合法性及可执行性,并经确认后及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且在调解书中明确注明“经委托镇总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字样及内容。
经人民法院确认后调解协议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调解中心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6条规定受理的案件,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自动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诉讼指导,正确引导当事人形成合理的纠纷解决观念,促成当事人同意委托调解中心进行调解,并建立健全委托调解的有关实施制度,建立委托调解案件登记本,结案登记本。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向调解中心委托调解时,应当向该中心出具书面委托函,委托函中应注明调解案件的期限,并将诉状。
答辩状及证据材料的复印件随函移送,必要时亦可将争议的焦点一并函告调解中心。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将案件委托调解中心后,承办法官应主动、及时与调解工作中心联系,并做好调解指导工作。
第十六条经调解中心调解结案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按规定减免诉讼费。
第十七条调解中心的调解员由区总工会指派公道正派、热心调解工作,并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担任。
经总工会评选,对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有重大成绩和突出贡献的调解员,可向人民法院。
劳动仲裁部门推荐担任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或劳动仲裁部门的仲裁员。
第十八条人民法院、总工会调解中心须定期总结调解经验,对调解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进行交流及探讨,对案件的委托流程,调解程序和处理意见等程序及案件沟通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不断完善对劳动争议案件的联动调解机制。
第十九条总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应在做好劳动争议案件调解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劳动争议案件的咨询、援助等工作,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切实做好本区用人单位及劳动者的依法维权工作。
劳动争议调解受理范围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调解期限
1、劳动争议调解中心自行受理的各类劳动争议案件,自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2、劳动争议调解中心自收到委托机关的调解委托之起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经承办人向该调解中心负人申请批准后,可适当延期调解,但延长一般不超过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