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易燃易爆品和化学试剂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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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验室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范文(4篇)

化验室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范文(4篇)

化验室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范文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是一类具有燃烧性、爆炸性或自燃性的化学品,对化验室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实验室设施的安全运行都带来了潜在的威胁。

因此,为确保化验室中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建立一套完善的制度是非常重要的。

以下是一份化验室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范本,供参考使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确保化验室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化验室中的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管理。

第三条化验室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务必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进行分类储存、使用和处置。

第四条化验室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责任明确”的原则。

第五条化验室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管理应当与国家安全生产标准、化验室安全管理制度等相衔接。

第六条工作人员应当经过专门培训,具备相关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能够正确管理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

第七条通过定期检查、隐患排查和安全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和消除化验室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二章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管理第八条化验室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分类、储存、使用和处置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相关的标准进行。

第九条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储存室应当建立明显的标志,设有对外设施控制和监控措施,门窗应当保持闭合,通风设施应当正常运行。

第十条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储存室不得与火源、电源等可能引发危险的设施相邻。

第十一条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液体应当采取密闭储存,固体应当采取避光储存,气体应当采取稳定储存。

第十二条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安全规定,不得私自更改或超负荷使用。

第十三条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使用过程中,必须配备相应的个人防护装备,并确保设备的完好性和有效性。

第十四条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使用后,必须进行废弃物的分类、包装和处置,不得随意倾倒。

易燃易爆药品管理制度(3篇)

易燃易爆药品管理制度(3篇)

易燃易爆药品管理制度(3篇)易燃易爆药品管理制度(精选3篇)易燃易爆药品管理制度篇1一、实验室药品由专人负责,药品按规定摆放整齐,每个药品柜有标签,标明药品名称及数量。

二、药品领用须经负责人同意,填写领用单。

一般情况下只允许实验教师领取,其他人员领用需经教务处批准方可填单领用。

三、每年药品购买由药品负责人报计划,教务处审批,总务处购买,再由药品负责人验收入库。

四、药品管理每年盘点一次,购进药品与耗用明确,报教务处备案。

五、药品室需设立危毒药品专柜,须上两把锁,由两位实验教师分别管理其中一把钥匙。

取用药品,需两位老师同时在场。

易燃易爆药品管理制度篇2一、对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种类、数量、存放地点等情况,要详细造册登记,建立台账。

二、各类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应根据不同性质,分别包装、分别运输、分别储存,严禁混装、混运、混存。

三、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必须由专人保管、定点存放。

四、存放库房要符合消防要求,库房内严禁吸烟。

使用时,应严格履行领料登记制度,填写《易燃易爆化学物品领取登记表》。

无关人员严禁进入库房。

库房内要挂有明显的规章制度及警言、标语。

五、实验室使用的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储量不得超过当天的用量,个人限课堂使用量。

实验后应对实验室进行全面检查确定安全,使用剩余的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应回收,残渣、残液不得随意倾倒,应集中安全处理。

六、使用部门和个人必须严格责任制和操作规程,使用过程中必须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杜绝灾害事故和人身伤亡事故发生。

七、对不按规定使用、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要视情节给予处理,有引发事故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易燃易爆药品管理制度篇3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具有极大的火灾危险性,为确保单位的消防安全,特制订如下制度:一、单位根据日常工作需要,如需储存、使用、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必须经单位相关领导批准同意,并做好消防应急处置措施。

二、严禁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进入经营活动场所。

国家危险品管理条例

国家危险品管理条例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颁布单位化工部颁布日期实施日期章名全文第一条根据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化学危险物品和在工业生产中使用化学危险物品或以其为原料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有关的科研、设计部门和事业单位;第三条本细则所指化学危险物品,系国家标准GB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中所列的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六大类中的化学危险物品;放射性物品、民用爆炸物品、兵器工业的火药、炸药、弹药、火工产品和核能物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生产、使用包括生产厂的储存、运输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第五条严禁乡、镇、街道企业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第六条新建、扩建、改建以下简称“三建”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按照不同投资规模的审批权限,经所在地省辖市以上含省辖市人民政府同意,按本细则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第七条新建的化学危险物品生产企业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已确定的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厂点在其安全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建其它公共建筑或建居民点;第八条凡申请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三建”企业,一律由当地计经委,会同化工、公安、环保、卫生、劳动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企业才能准予立项建设;对省级以上政府批准的项目,由此批准单位报化学工业部备案,同时抄送当地铁路、交通、环保、卫生等部门;第九条申请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的“三建”企业,必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并在选址时报化学工业部,化学工业部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认为不符合安全要求时,可以否决在该地区布点建设或扩建、改建;第十条凡距离下列地区1000米内范围内不得规划和兴建剧毒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厂即厂点围墙到上述区域边界不少于1000米;一居民区;二供水水源及水源保护区;三交通干线公路、铁路、水路;四自然保护区;五畜牧区;六风景名胜旅游区;七军事设施;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厂点的规划和兴建,要执行炼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定YHS01-;第十一条申请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三建”企业,必须经过有化工设计资格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申请报告中必须附有关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技术资料,包括产品、中间体、副产品的燃点、自燃点、闪点、熔点、沸点、爆炸极限、爆炸威力、相对密度、比重、蒸气压力、粘度、腐蚀性、氧化性以及遇湿释放易燃或有毒气体的速度、车间空气中毒物的最高允许浓度、毒理学资料及对人体危害资料等各项重要的化学、物理性能和安全、卫生数据;以及对产品贮存、运输、包装的技术要求;上述各项数据必须经省级或省级以上化工、卫生研究检验部门测定并提出报告;如属于毒物登记档案或手册可查得数据的常用资料,可按查得的数据申报,并列出数据来源的文献资料名称;第十二条凡申请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三建”企业,在设计文件中要有以下内容:一设计任务书1水文、地质状况对安全生产的影响;2总图部分:总图比例应为1/1000或1/2000,内容要有厂区布置与周围建筑、构筑物图和厂区周围半径为1000米内的居民情况;3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二工艺部分工艺流程中安全可靠性的说明及生产过程中安全防护装置配备的说明;工艺设备选型要遵循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中的有关规定;三工业卫生专篇、安全评价专篇和环保评价专篇要符合国发〔1984〕97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的要求;四消防专篇厂房及仓库等建筑要符合国家颁发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有关规范的要求;五运输专篇1生产达到设计规模时产品、原料、副产品的运量、流向及运输方式;2到厂和发出的化学危险物品品种、数量、需使用的车、船类型、装卸地点和作业方式,本厂自有车状况和数量;3化学危险物品运输安全性评价;运输中发生意外事故的应急措施;第十三条对中外合资企业及外资企业的安全要求首先要符合我国的安全规范;国外设计的工程必须将工程设计依据一并交我国审批单位审核,如不符合要求应立即通知外方进行调整;引进的工程项目必须同时引进与其配套的先进的安全、工业卫生及环保设施;否则,国内必须完成相应部分的配套设计方允许施工、投产;审批单位必须会同当地化工、公安、卫生、环保、铁路、交通、劳动、工会等部门进行审查;第十四条化学危险物品的“三建”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中央关于“三同时”的规定;第十五条新研制化学危险物品过程中,必须同时研究其燃烧、爆炸性能和毒性机理;毒性实验项目应包括:急性毒性、亚急性毒性、慢性毒性、三致致畸、致突变、致癌,中毒机理实验;通过实验对其危害性做出科学评价;该化学危险物品已建立毒物登记档案,有可靠数据,投产前可不做毒性实验;第十六条新研制的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工业卫生防护技术必须可靠,并通过鉴定才能组织批量生产;生产现场应达到国家颁布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转让化学危险物品生产技术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化学危险物品生产的安全卫生要求;转让时必须连同安全防护、工业卫生、环保技术一并转让,否则造成事故损害或社会危害要追究转让者的责任;新建、扩建、改建生产或大量使用、贮存化学危险物品的工程项目, 建成后必须进行竣工验收和投料试生产,达到设计要求后才能交付生产;第十七条生产包括生产领域的贮存、运输等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及国家的有关法规、制度和标准;并按化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化学工业部申请领取生产许可证;化工生产企业凡是为本企业生产需要而进行的采购、调拨和销售指化学危险物品等经营活动,相应的运输活动,以及在化工生产中使用和贮存化学物品包括原料和产品均纳入生产许可证的核发范围,不再另行领取“经营许可证”;化学工业部将分期分批对化工产品颁发生产许可证,凡已发证的化学危险物品,无证企业不得生产经营该产品;第十八条对生产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实行安全登记制度;一安全记登的必备条件1产品生产工艺路线成熟,是由有设计资格的单位设计的;2产品有质量标准企业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3设备、容器符合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4有相应的产品贮存设施;5有可靠的安全、卫生防护措施和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6有可靠的三废处理措施;7有事故应急处理方案和措施,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二安全登记的考核条件1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按〔1991〕化劳字第247号文检查;2产品应有工艺技术规程;岗位应有操作法,在岗人员必须人手一册;3操作工人应具备初中以上文化水平或相当水平,并经过岗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安全作业证;4有毒物登记档案;三安全登记的组织工作1企业的安全登记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的主管厅长领导,由厅局安全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办公室,必要时可请地方公安、环保部门参加;2需要时可组织人员到现场考核;3一个企业的所有化学危险物品,可以分期分批进行安全登记;安全登记的有关表格见附表4对必备条件的检查,有一项达不到的,不予记登,并限期一年内整改;对考核条件的检查,有一项达不到的,不予登记,并限期半年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的不予登记,限令停产;5安全登记每隔五年按安全登记条件进行一次复核换证;根据复核情况,确定是否准予换证;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每年向化学工业部书面报告一次化工企业安全登记情况;第十九条在已建成的化学危险物品生产企业周围在国家正式规定颁发前暂按1000米执行不得建居民点、公共设施、供水水源、水源保护区和交通干线;第二十条生产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要根据化学危险物品的种类性能、生产工艺及规模、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监测、报警、降温、防潮、避雷、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定期监测,使生产现场符合有关要求,确保安全生产;凡属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场所的防火监测、报警系统、防护装置及其它防火防爆要求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和有关国家防火设计规范或规定执行;凡生产极毒、高毒化学品的车间除遵守上款要求外,还应设有自动联锁、泄漏消除等设施,并应配备急救箱和救护器具;远离城区的生产易燃易爆化学品的企业,应设专职消防队;第二十一条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标准及国家有关规定;对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危及社会安全的不合格产品严禁销售,否则造成后果由生产企业负责;同时,追究销售单位的责任;第二十二条生产、贮存、运输化学危险物品所用的气瓶、压力容器、液化气体铁路罐车或汽车槽车、散装运输化学危险物品和液化气体的船舶等,必须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和铁路液化气体罐车以及散装运输化学危险物品和液化气体船舶的安全管理规定;企业对压力容器管理要执行国家有关锅炉压力容器的规定;第二十三条化学危险物品的包装必须符合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12463-的要求,能经受运输过程中的碰撞、颠簸和温度,温度变化等外界干扰而不发生危险事故;所使用的包装材料, 必须是不与化学危险物品发生反应的材料;对一些具有特殊性能的物品如易燃、易爆品、腐蚀性物品等应根据其不同的理化性能进行包装,并要符合包装标准和运输安全要求如包装方法、包装重量限制等;对有毒物品包装的外皮上要有毒物标签,注明产品名称、毒性级别, 侵入人体途径、中毒的急救办法,防护措施等;化学危险物品的包装必须有明显的包装标志,其图形应遵守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190-的规定;包装监督、检验机构应加强对包装质量和包装材料质量的监督检查和定期测试,产品包装不合格不准出厂;外贸化学危险物品的包装和标志必须符合我国接受的国际公约及规则中的有关规定的要求;第二十四条生产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应严格执行化工企业急性中毒抢救应急措施规定;生产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操作人员,应根据安全需要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用具,如工作服、鞋、帽、手套;防护眼镜及防毒面具;氧气呼吸器;可供冲洗的清洁水源;医疗急救用品等;生产使用剧毒化学危险物品和生产批量大的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应根据其生产规模和接触毒物人数设立气体防护站,配备工业卫生医生、急救药品和专用救护车;第二十五条凡生产有毒化学物品的车间都应设固定监测点定期进行监测;监测结果应及时登记,定期上报主管部门,并应在生产岗位挂牌公布;第二十六条化学危险物品生产企业的新工人,必须做就业前体检, 发现职业禁忌症者不得安排在禁忌岗位作业;对作业工人要定期体检,发现职业病、职业健康损害、职业禁忌症者,要根据化学工业职业病防治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七条对盛装剧毒物品的大型容器包括汽车槽车和铁路罐车、槽船等不得用来盛装它物,特殊情况需要改装它物时必须进行清洗,清洗干净并经化验合格,办理审核后,方可改装;使用后的包装剧毒品的小型容器,只能盛装原物或同类产品,一律不允许盛装它物;其他化学危险物品的包装物用完后也要进行清理和清洗,否则不允许挪作他用;盛装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在长期停用前必须进行安全处理;第二十八条生产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防止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销毁、处理有燃烧、爆炸、中毒和其他危险的废弃化学危险物品,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征得当地公安、环保部门同意方可进行;严禁随便堆放和排入地面、地下及任何水系;第二十九条企业因生产需要而贮存化学危险物品时,其安全要求除执行本细则外,还必须符合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第三十条化工生产所需要的化学危险物品必须贮存在专用的仓库内;第三十一条贮存有毒气体大型仓库,密封性能要良好,要配备通风装置,配备毒气中和破坏装置设施或备用贮存装置,一旦毒气泄漏必须及时处理,避免毒气逸散造成社会危害;化学危险物品仓库应根据物品性质,按规范要求设置相应的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防晒、调温、消除静电、防火围堤等安全装置和设施;防火围堤的设置应按炼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化学危险物品库宜采用单层结构建筑,要有足够数量的独立安全出口,使用不燃材质的地面;第三十三条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车船和贮罐,必须采用合格的防爆灯具和防爆电器设备,并有经防爆电器主管检验部门核发的防爆合格证;无电源仓库、车船和贮罐,应采用带有自给式蓄电池的本质安全型、增安型、隔爆型的可携式灯具;不准使用电缆供电的可携式照明灯具;第三十四条化学危险物品的贮存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化学危险物品库内只能贮存同一类化学险危物品,不同品种分堆存放;不能超量贮存,并应有一定的安全距离并保证道路通畅;二对于化学试剂危险物品库要安排好货位,避免混存;化学性质、防护或灭火方法相互抵触或相互有影响的化学危险物品,绝对不允许在同一库内贮存:1放射性物品不得与其他化学危险物品同存一库;2氧化剂不得与易燃易爆物品同存一库;3炸药不得与易爆物品同存一库;4能自燃或遇水燃烧的物品不得与易燃易爆物品同存一库;三对于遇水易爆,遇高温、低温、暴晒会发生分解的化学危险物品,以及液化气体分别不得在潮湿、易积水、高温处或低温处贮存,不能在露天场地贮存;若少量必须在露天临时存放时,一定要根据该物品的特性采取有针对性的安全措施;四化学危险物品的贮量确定原则:1凡规范中有数量规定的化学危险物品按规范执行;2无具体规定的可根据其危险程度按库容周转量不超过1~3个月的生产或销售量计算;第三十五条化学危险物品仓库的管理人员包括库工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才能进入仓库进行培训实习;实习完毕再经考试合格后,由本单位主管部门发给安全作业证才能上岗操作;仓库工作人员要做好以下工作;一必须认真贯彻安全、防火的各级岗位责任制;二严格执行危险品库房操作规程;化学危险物品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三严格执行危险品入库前记帐、登记制度,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并作详细的文字记录;四为防止发料差错,对爆炸物品、剧毒物品和放射性物品应采取双人收发、双人记账、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和双人使用的“五双”制度; 公安及企业保卫等部门对此必须定期进行监督和检查;第三十六条严禁在化学危险物品仓库内吸烟和使用明火;如必须动火时,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全部移到安全地点,同时对仓库内进行必要的通风或清洗;经本单位主管部门审查和签发动火证后方能实施;库内搬运应一律采用防爆型电瓶车或防爆电动叉车;凡需进入仓库内的机动车其排气管必须装阻火器;若用蒸汽机车时,机车距仓库不得少于50米;第三十七条在化学危险物品仓库担任保管、搬运工作的人员必须配备相应的防护器材及劳动保护用品;仓库应设立专职或兼职的消防安全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器材;仓库内工作结束后应进行检查,切断电源后方可离开;库内不准有人居住;搬运装卸化学危险物品时,应使用防爆工具、设备,轻拿轻放,不准拖位,防止撞击和倾倒;不得中途中断装卸作业;第三十八条贮存化学危险物品的仓库要向当地公安及消防部门备案,并保证与其有畅通的通讯和报警联络;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需要运输或装卸化学危险物品时,必须按照铁道部、交通部和民航总局关于铁路、公路、水路和空运化学危险物品的各项规定办理;第四十条装运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车辆通过市区和城镇时,事前要向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准运证,申请行车路线和时间, 运输途中不得随便停车;第四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对试剂或科研用少量急需的化学危险物品,可按铁路和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运输;第四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运输装卸化学危险物品时除执行铁路、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一装载化学危险物品的车、船必须是专用车、船或经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符合安全规定的运载工具,并符合有关规定要求;二禁止没有安全设施或不符合要求的车、船装运化学危险物品;三遇水易燃的化学险危物品及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禁止用小型机帆船和小木船承运;四根据工作需要配备足够的押运人员;押运工作必须由工作责任心强,经过省级化工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领取押运证的人担任;五销售部门对来厂拉运危险货物的客户要检查:采购证;准运证;押运人员的押运证;槽罐车准用证并外观检查运载工具合乎安全要求,发现问题应责成用户处理后方可发货,否则发生问题,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第四十三条企业要对化学危险物品的厂内运输加强安全管理和检查,以防止事故的发生;第四十四条为保证本细则的贯彻执行,对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安全管理实行行业安全卫生监察,由化学工业部和各省化工主管部门组织专兼职队伍负责实施;第四十五条对违反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本细则的单位和个人,除按法律、法规及化工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试行办法执行外,有下列情况者,由省级化工主管部门依法会同公安及其他有关部门给予处罚;一未按本细则规定进行安全登记的企业或未经审批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新建、改建、扩建企业,责令其立即停产或停建;二乡、镇、街道企业私自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的,责令其立即停产;三凡由于未认真贯彻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本细则发生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责令限期改进或停产整顿,直至吊销安全登记证书或生产许可证;四对于违反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有关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化学工业部负责解释;。

易燃易爆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易燃易爆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易燃易爆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1.易燃易爆化学品指的是试验时使用的有机溶剂、剧毒物和强腐蚀剂等。

2.易燃易爆化学品购入后,由试剂管理员接收、验货、清点核对,专人复核,并登记备案。

3.双人双锁放入专用易燃易爆化学品柜储存,建立易燃易爆化学品登记台账《易燃易爆化学品进销存登记簿》,保证账物相符。

4.采购、贮存,、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品过程中,必须坚持二人操作,交接转移时必须当面清点核实。

5.领取、使用要两人完成,领用人提出申请,经质量管理部负责人同意,向试剂管理员领取。

6.称量时三人复核,并填写易燃易爆化学品领用记录《易燃易爆化学品进销存登记簿》,注明:品名、领用数量、领用用途、配试液
体积浓度、领用人、试剂管理员。

7.一次领用试剂一次配成试剂,并一次用完。

采购、使用前必须精确计算用量,避免过量存放,不准转借转让,严禁个人保存。

8.盛装、配制易燃易爆化学品的玻璃仪器、瓶子按清洗规程至少清洗三次,必要时制定安全的清洗方案,报质量部负责人审批后执行;
废渣、废液及失效的易燃易爆化学品,不准擅自处理,必须制定合理的销毁方案,质量负责人审批,并制定专人与试剂管理员共同销毁处理。

9.管理记录:《易燃易爆化学品进销存登记簿》。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6篇)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6篇)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根据《____中小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使用____》,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为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存放、安全使用,学校经研究制定以下管理办法:1.学校的危险化学品由化学实验室管理,化学实验室设危险化学品专柜进行保管。

2.危险化学品的保管实行专人专库双锁管理,保管员应忠于职责,认真细致,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操作规程,严防偷盗、水灾、火灾等事故发生。

3.危险化学品的使用不得离开实验室且仅限于教学实验使用,一律不准外私人借用,坚决制止危险化学品向外借和流向社会。

4.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必须经学校领导批准,入库,管理和使用前后都必须有准确详细的记录,使用后剩余部分应及时归还。

做到帐物相符。

5.学校将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实验室的安全生产危险化学品的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理,要求管理人员每月清点危险化学品一次,每次清点要有详细记录。

6.危险化学品的范围见国家化学药品及化学试剂目录。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2)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在正常情况下易燃、易爆炸、有毒、有腐蚀、有腐蚀性、有刺激性和有致癌、致畸、致突变和对人体或其他生物有害的化学物质。

为了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各国和组织制定了一系列管理制度。

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危险化学品的分类与标识:根据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将其分类,并通过标签和标识符号在包装上标明其危险性,以便人们识别和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2.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和运输需要符合一定的规范,包括选择合适的储存条件,保护危险化学品不受外界条件的影响,确保储存和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3.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和处理:在使用危险化学品时,需要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避免造成人员伤害和环境污染。

对于废弃的危险化学品,需要进行安全处理,确保不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4.危险化学品的事故应急管理:为了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制定应急预案和快速响应机制,组织培训和演练,提高事故应对能力,减少事故损失。

易燃易爆化学试剂等危险品管理制度

易燃易爆化学试剂等危险品管理制度

易燃易爆化学试剂等危险品管理制度
1、所指易燃易爆物品是:汽油、煤油、氧气、沥青、松节油、乙炔、放射性元素等。

2、医疗器械库、中、西药房和制剂室等部门,对存有易燃易爆物品(含有毒物)的库房要严加保管,注意防火,建立严格的领用制度,对库存物品要有账可查,帐物相符,指定专人管理、定期检查,防止泄露现象。

3、领用氧气和酒精等易燃易爆物品的各病区及其他部门,不得将这些物品随意放置,应远离火源和电源,存放于安全可靠的地方,禁止无关人员使用。

4、严禁住院病员及探视者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进入医院和病房大楼,经检查发现,门卫人员有权阻止其通行,各病区医护人员也有义务对病员机器亲属进行宣传、督促和检查。

5、病房大楼和门诊观察室以及放有氧气、氮气等易燃物品的场所,禁止吸烟,禁止随地乱丢烟蒂,医护人员对吸烟的行为应进行劝阻。

6、各部门配发的灭火器要妥善保管,加强防火教育和灭火器材使用的讲解,以便发生火警时,能采取应急措施,发现灭火器材有异常,应及时与院保卫科联系。

7、各科室、部门的领导,要对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作为一件大事来抓,把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列入经常性工作,负责检查本单位的安全工作,排除隐患,避免火灾及爆炸事故的发生。

易燃易爆化学试剂等危险品管理制度

易燃易爆化学试剂等危险品管理制度

易燃易爆化学试剂等危险品管理制度一、目的本制度旨在规范易燃易爆化学试剂等危险品的管理,确保实验室安全,防止事故发生。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实验室、仓库等场所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化学试剂等危险品的管理。

三、职责分工1.实验室负责人:负责监督危险品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确保危险品的安全使用和存放。

2.实验室安全员:负责危险品的日常管理,包括入库、出库、使用、存放等方面的监管。

3.实验室操作人员:负责按照规定使用危险品,及时上报危险品泄漏、丢失等情况。

四、管理要求1.存放管理要求:2. a. 危险品应当存放在专用仓库或专柜中,不得与其他物品混放。

3. b. 危险品仓库应当具备合理的布局和适宜的环境条件,满足危险品的储存要求。

4. c. 仓库应当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安全防护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查和保养。

5.使用管理要求:6. a. 使用危险品前,应当了解其物质性质、危害性和安全使用方法。

7. b. 使用危险品时,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佩戴个人防护用品。

8. c. 使用危险品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防止残留物对环境和人员造成危害。

9.出入库管理要求:10. a. 危险品的出入库应当建立台账,记录品种、数量、规格等信息。

11. b. 危险品的出入库应当经过审批,并进行严格的检查和验收。

12. c. 严禁私自转移、变卖危险品,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13.检查与维护管理要求:14. a. 定期对危险品仓库进行检查,确保符合消防和安全要求。

15. b. 对危险品的包装容器、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完好有效。

实验室化学试剂管理规定(试行)

实验室化学试剂管理规定(试行)

实验室化学试剂管理规定(试行)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规定,为了加强实验室化学试剂特别是易制爆、易制毒、剧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保障师生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实验室实际情况,特做以下规定:一、每间实验室,需指定专人负责化学试剂的管理工作,并建立化学试剂的动态使用台账,且实时进行更新。

购买领用后的化学试剂要及时记账、使用完的试剂要及时销账。

二、所有化学试剂都应具备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可查询中国化学品安全网或《实验室危险有害因素告知卡》,方便查阅。

实验室人员应了解所使用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安全防护知识、废弃物处置、应急处理方法等。

三、严格控制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实验室存量(以2天的用量为存放上限)。

课题组长(导师)有责任对每间实验室的存量进行检查、评估。

各实验室要坚持“用多少,申购多少”的原则,按需购买领用,确保实验室最小化存放化学试剂。

四、化学试剂应根据性质分类、有序安全存放,保持瓶盖密封和清晰明确的标签,不得将试剂存于敞口容器中,并做好有效保护,配备必要的二次泄露防护、吸附或防溢流功能;防止因脱落、碰撞而引发事故。

五、对存放的危险物品要经常检查,定期进行化学试剂的盘查工作,注明存量及盘查日期等,做到账物相符;检查和清理过期、失效的药品,无累积现象,及时排除不安全隐患,防止因变质、泄露或被盗而引发安全事故。

六、每间实验室应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试剂架、试剂柜、储存柜、防爆冰箱、剧毒试剂柜等专用存放空间,都必须科学有序存放、保持干净整洁。

储存药品的冰箱要定期除霜并且不能放得太满。

要求化学试剂、溶剂全部进柜/架,地面上、通风橱内不准堆放。

实验台架无挡板不得存放化学试剂。

七、学生毕业或相关人员离校前,一定要求其作好本人所使用的化学试剂、配制的溶液和制备的样品等的规范处置。

八、严禁私自购买危险化学品现象(危险化学品名录以国家最新公布的为准);严禁私自购买剧毒品,现存剧毒品,需严格遵守“五双”管理制度(双人收发、双人记帐、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双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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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易燃易爆品和化学试剂的管理规定
按照“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保障生产的要求”特对易燃易爆品化学试剂的管理做如下规定:1.用品采购必须到公安、卫生部门指定的经销单位购买。

2.采购人员要跟车押运到工厂,亲自交与库管人员。

3.与其它保管物资分开存放。

4.由专人负责管理。

5.领用须生产部审核用途需用量。

6.物品发放用多少发多少,有容器要交回旧容器,先交后领。

7.生产过程中严禁试剂外漏,如发现外漏要及时清理干净,废水应流污水管道中。

8.用过的器具当天清理干净放在指定的地方。

9.烘干机使用时每天清理二次。

10.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上岗。

纱洗烘干操作规程及注意事项
1.各种洗涤剂要分开存放,每个桶上都有明显标识。

2.溶剂的使用说明书和技术部下达的工艺要求对溶剂配比、合成,不准多加或少加。

3.参照各种溶剂的调和水温及浸透时间按技术部下达的工艺时间操作。

4.操作人员工作时要配戴好手套及其它防护用器。

5.各种溶剂每次用完都要及时的将盖子盖好。

6.盛装溶剂的空桶放回原处,以备下次再用。

7.洗后的织物用清水漂净,脱水。

8.烘干时间和湿度按技术部下达的工艺要求操作。

9.烘干机使用时每天清理二次。

废弃物处理程序
1.废弃物来源
污泥:废水预处理后的产物;
锅炉废气和煤渣:锅炉燃烧之后的气体和渣;
化学品容器:化学品的包装物;
废弃的织针和机油机器上换下来的废品;
边角料、废丝等:车间生产过程的产物;
生活垃圾:清洁卫生工作后的产物。

2.处理程序方法及频率
污泥:压滤后清运;(每月一次)
锅炉废气炉渣:废气经过深度除尘后排空,煤渣由锅炉房员工清运;(长期坚持)
化学品容器:集中堆放并由供应商回收;(每月一次)
废弃的织针和机油:织针每日由专人集中收集并回收,机油倒入煤场进行燃烧;(长期坚持)边角料、废丝:集中收集堆放并加收。

(每周一次)
生活垃圾:集中堆放请垃圾清运机构处理。

(每周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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