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发展会展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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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XX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XX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XX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管理办法XX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本市会展业的发展,提高会展水平和品牌,促进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本市财政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和促进本市会展业的发展。

第三条本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推动国际会议和大型展览展示活动;(二)鼓励新型展示业态发展;(三)提升会展配套服务水平;(四)扶持会展企业产业发展;(五)加强会展人才培养与引进;(六)其他符合资金管理方向的用途。

第四条资金来源:(一)市级财政划拨;(二)国家财政拨付;(三)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来源。

第五条本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按照专项资金管理的程序和要求统筹调度。

第六条本市财政部门承担本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统筹管理,负责执行本管理办法。

第七条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市会展业的引导和支持,推动会展业的发展。

第二章资金的申请和管理第八条资金申请范围包括本市各类会展企业、会展展览场馆、会议服务企业等。

第九条资金使用者应当依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资金申请应当按照管理要求提交申请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材料。

第十一条资金申请书应当包括:(一)资金申请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件等基本情况;(二)具体的项目名称、主要内容、投资额度、融资计划等;(三)项目实施后预期效益;(四)资金申请金额及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二条资金申请书应当在规定期限内递交给财政部门,经审核通过后,资金批准后方可拨付。

未经批准的资金,不得直接综合使用。

第十三条资金拨付应当严格按照资金使用计划执行,资金使用计划不得随意变更,申请变更时,应当重新提交申请书和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四条资金使用者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结算,未结算、迟结算的,财政部门有权要求追缴未结算的资金及加收违约金。

第三章监督与管理第十五条资金使用者应当按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资金,做好资金使用的记录、台账等工作,将资金报告及时报送财政部门。

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杭州市会展业促进条例

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杭州市会展业促进条例

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杭州市会展业促进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10.16•【字号】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施行日期】2017.12.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2017年8月24日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杭州市会展业促进条例》,已经2017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10月16日杭州市会展业促进条例(2017年8月24日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促进与扶持第三章服务与管理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会展业发展,规范会展活动,建设国际会议目的地城市,打造国际会展之都、赛事之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会展业的促进,会展活动的服务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会展业,是指通过在特定场所和一定期限内举办会议、展览、赛事、演艺、节庆等活动,为参与者提供各类会议、展示推介、经贸洽谈、文体交流、休闲娱乐等服务的综合性产业。

第四条会展业发展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公平竞争、行业自律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将会展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规划,推动会展业与城市建设、科技文化、旅游休闲、商贸金融等方面的融合,促进会展业国际化、市场化、品牌化、专业化、智慧化、生态化发展。

区、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规划,结合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扶持引导会展业发展,推进会展产业链建设。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重大会展活动备案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重大会展活动备案办法的通知
( 一)150 人 以 上 ( “ 以 上” “ 以 下” 含 本 数, 下 同) 参加的国内会议、50 人以上且有 3 个以上国家 和地区人员参加的国际会议;
( 二) 在专业场馆举办的,展览面积达 3000 平 方米以上的展览展销活动;
( 三) 单场次参加人数在 1000 人以上的群众 性体育活动、1000 人( 包括观众在内) 以上的竞技 类体育赛事;
杭州市人民政府公报(2018 年第 5 期)
市政府文件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杭州市重大会展活动备案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8〕60 号
各区、县( 市) 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 杭州市重大会展活动备案办法》 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 年 5 月 2 日
附件 2
杭州市重大会展活动备案变更申报表
活动名称 起止时间 主办单位 承办单位
变更原因
地点
变更 具 体 内 容 ( 名 称、主题、范围、时间、 地点、内容、举办规模 调整)
举办单位负责人
举办单位联系人
·32·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市政府文件
杭州市人民政府公报(2018 年第 5 期)
举办单位 备 注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 年 5 月 3 日
杭州市畜禽养殖废弃物 高水平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 用水平,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 禽养 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 ( 国办发 〔 2017〕 48 号) 、《 浙江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浙 江 省 畜 禽养殖 废 弃 物 高 水 平 资 源 化 利 用 工 作 方 案 的 通 知》 ( 浙政办发 〔 2017〕 108 号) 精 神, 结 合 我 市 实 际,特制定本方案。

打造会展之都、赛事之城

打造会展之都、赛事之城

打造会展之都、赛事之城作者:徐智来源:《中外会展》2019年第02期日前,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发展会展业协调办公室联合发布了《杭州市会展业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杭财行〔2018〕62号)(下简称“《办法》”)。

《办法》旨在进一步打造会展之都、赛事之城,推进国际会议目的地城市建设,提升城市国际化水平,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在促进会展业发展中的导向和激励作用。

据悉,自2016年7月杭州市委十一届十一次全会作出了《关于全面提升杭州城市国际化水平的若干意见》后,杭州市正在全力推進城市国际化,积极打造国际会议目的地城市、会展之都、赛事之城。

杭州设立会展业发展扶持资金,对国际会议、高端展览的引进,促进会展国际化、专业化、品牌化提升有十分重要意义。

本《办法》规定的会展业发展扶持资金主要用于:举办重大会展活动、引进国内外大型会展活动、会展业的宣传推广、对外交流、引进知名会展机构、会展项目进行国际权威认证、品牌会展项目培育等。

对100人以上的国际会议、1000人以上的大型会议、8000平方米以上的专业展览给予一定的扶持,最高可达110万元。

本《办法》有以下特点:一是突出市场化。

《办法》重点扶持会展市场主体和市场化会展项目,对有杭州市本级财政投入的项目,原则上不予支持,鼓励会展市场主体和市场化项目做大做强。

二是突出国际化。

《办法》以积极招引国际化会展项目,引进国际会展组织、会展企业和会展品牌为重点,推动市场主体和会展项目国际化发展。

对UFI、ICCA、UIA项目予以奖励和扶持,做好国际接轨工作。

三是突出品牌化。

《办法》以培育引进品牌会展为重点,大力培育本体品牌会展,积极引进境内外品牌项目,尤其是鼓励自办展(本地企业主办的B2B专业性展览),并建立本土品牌会展项目评选认定机制。

四是鼓励专业化。

《办法》重点对大型专业会议和专业展览予以扶持,会议方面尤其是国家级的千人以上大会,展览方面排除非专业的消费展、年货会等,提升杭州会展项目的整体专业化水平。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加快推进会展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加快推进会展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加快推进会展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7.26•【字号】杭政办函〔2018〕97号•【施行日期】2018.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其他规定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加快推进会展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杭政办函〔2018〕9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加快推进会展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7月26日杭州市加快推进会展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为加快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会展产业体系,着力将我市打造成为具有世界水准的国际会议目的地城市、会展之都、赛事之城,根据《杭州市会展业促进条例》等法规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紧紧围绕全面提升城市国际化水平,把握“后峰会、前亚运”契机,坚持“硬件建设”与“产业布局”相结合、“会展国际化”与“城市国际化”相结合、“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相结合、“本土培育”与“外向引进”相结合的原则,深入推进大会展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加大开拓创新力度,突出重点,聚焦短板,精准发力,着重在会展空间布局、国际化、市场化上下功夫,力争我市会展设施建设有新突破,国际化水平有新提升,市场化转型有新进展,为建设独特韵味别样精彩的世界名城作出新的贡献。

二、重点任务(一)加大会展设施建设力度。

1.加快推进会展空间规划布局。

贯彻落实拥江发展战略,结合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以及城西科创大走廊、城东智造大走廊、钱江新城二期区块、九乔商贸区块建设等,优化提升全市会展空间布局,将会展场馆建设纳入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杭州市会展场馆建设专项规划。

杭州市会展业引进国际化品牌化奖励办法

杭州市会展业引进国际化品牌化奖励办法

杭州市会展业引进国际化、品牌化项目的奖励办法(讨论稿)为提升杭州会展业的国际化品牌化水平,推进杭州作为国际重要的旅游休闲中心和国际会展名城建设,充分发挥好会展业专项资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根据《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会展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委办〔2006〕2号)与《杭州市发展会展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会展办[2005]14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对于引入国际品牌会展项目的奖励措施1、引进国际品牌展览,展览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给予50万元奖励;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给予30万元奖励;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给予10万元奖励。

2、凡引入世界和全国500强企业、国内行业领军企业占整个参展比例30%以上的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展会,将给予15万元的奖励,参展比例人数每增加10%,奖励金额增加5万元。

3、引入国际大型会议项目,有国际机构主办,参会人数在1000人以上,境外参会人数在500人以上的,给予30万元的奖励;有国际机构主办,参会人数在500人以上,境外参会人数在200人以上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

4、世界和全国500强企业、国内行业领军企业副总裁以上人员参会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会议,给予10万元的额外奖励,比例每增加10%,额外奖励金额增加2万元。

二、带动杭州市会展业的周边产业链的奖励措施1、会展业企业购买并实际使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5%可从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2、对于参会人数达300-5000人(不含)的大中型会议,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奖励:住宿五星级宾馆达500-800间夜数(不含)的,给予2万元奖励;住宿五星级宾馆达800-1400间夜数(不含)的,给予5万元奖励;住宿五星级宾馆达1400-2000间夜数(不含)的,给予10万元奖励;住宿五星级宾馆达2000间夜数及以上的,给予15万元奖励。

2023市展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2023市展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2023市展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我市展会事业的发展,提高展会的质量和规模,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2023年度展会发展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批、拨付、使用和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申请和审批第三条展会组织者可根据我市展会发展规划和市展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编制展会计划和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并提交给市展会事务管理机构进行审批。

第四条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展会概况,包括展会时间、地点、规模、主题等;(二)展会经费预算,包括预计收入和支出;(三)资金用途和花费计划;(四)其他必要的附件和资料。

第五条市展会事务管理机构应根据展会的规模、影响力和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的可行性,对申请进行审查和评估,并作出审批决定。

第六条审批结果应在收到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展会组织者。

第三章拨付和使用第七条审批通过的专项资金应按照拨付计划逐次拨付给展会组织者。

第八条展会组织者应按照专项资金的用途和花费计划合理使用资金,并及时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第九条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资金用途或花费计划的,展会组织者应提前向市展会事务管理机构报备,并经审批后方可调整。

第十条展会组织者应按照拨付计划和市展会事务管理机构要求,在展会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向市展会事务管理机构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汇报。

第四章监督和管理第十一条市展会事务管理机构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

第十二条对于使用专项资金不当、超出批准用途的,市展会事务管理机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要求其返还资金。

第十三条对于展会组织者提供的虚假材料、不实报告的,市展会事务管理机构有权取消其专项资金资格,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市展会事务管理机构应定期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五章补充和附则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归市展会事务管理机构所有。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会展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8〕32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会展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8〕32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会展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会展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8〕3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促进我市展览业加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展览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1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展览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5〕131号)和《杭州市会展业促进条例》要求,现就深化我市会展管理体制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抢抓杭州“后峰会、前亚运”重要历史机遇,坚持问题导向和市场化导向,深化会展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管理方式,充分发挥市场在会展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培育壮大会展市场主体,为打造国际会展之都、大力发展我市会展业提供强大动力和体制机制保障。

(二)基本原则。

1.依法整合,统筹资源。

根据国家、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展览业改革发展的要求和《杭州市会展业促进条例》的规定,调整理顺我市会展管理体制,整合优化全市会展管理职责和资源,强化全市会展业的统筹管理。

2.转变职能,管办分离。

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管理方式,加快建立政府办展退出机制,更好发挥政府的引导和促进作用。

3.市场导向,事企分开。

以市场为导向,发挥市场在会展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培育壮大市场主体,由市场主体承担更多的办会办展职能。

调整优化会展业布局,健全会展业体系,打造和形成我市会展业特色优势与品牌。

二、主要内容(一)强化统筹,管办分离,理顺会展管理体制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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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发展会展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杭州旅游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杭政[2005]4号)的要求,为确保杭州市发展会展业专项资金(下称专项资金)合理和有效的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专项资金来源与管理部门
(一)资金来源
根据杭政[2005]4号文件,市财政每年在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500万元,作为发展会展业专项资金,用于对我市发展会展业必要的扶持和支持。

(二)管理部门
杭州市财政局是发展会展业专项资金的主管机关,负责专项资金计划的安排、拨付和监督管理。

杭州市发展会展业协调办公室(以下称“市会展办”)是市政府会展业综合协调部门,负责编报我市会展业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和预决算以及对资金使用的管理;负责引进(申办)会展活动项目前期论证筛选和对我市会展奖励项目的考评与实施;负责我市会展业总体形象宣传及提出会展业基础性、保障性公共经费的支出安排计划。

二、专项资金主要用途
(一)表彰与奖励支出
1、优秀会展项目奖励支出。

对当年在我市成功举办,影响大、效益好、国际化程度较高的自办或引进的会展活动项目,给予举办单位一次性奖励。

已享受政府其他资金扶持与补助的项目,只安排荣誉性奖励。

2、会展业表彰活动支出。

对我市发展会展业有特殊贡献的单位、企业进行年度表彰的支出。

(二)项目的引进与扶持
1、引进(申办)工作补助。

对为我市成功申办或引进国内外各类规模大、社会效益好、能长期在我市举办的专业会展活动项目,当年的受益不足以消化引进或申办成本的,对支付引进或申办成本的有关部门和单位,给予一次性补助。

补助标准视实际成本情况而定。

2、市政府确定给予扶持的特定项目。

对具有政府背景、难以完全市场化运作,同时又无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根据项目情况,给予一定限额的补助。

3、培育性项目的资助。

对于具有产业基础和市场基础、发展前景好、发展潜力大且尚在品牌培育期的成长性项目,经会展办组织专家评估认定,确定2-3年的品牌培育期,每年对项目的宣传、促销、包装、推广、招商给予相应的资助。

资助的金额逐年递减。

(三)会展业的宣传推广
1、宣传推广活动。

用于为宣传推广我市会展业总体形象而策划实施的各类发布会、说明会、推广活动、媒体宣传和广告宣传等开支。

2、对外交流合作。

用于与国内外会展机构、行业组织开展交流、合作等支出。

3、宣传品制作。

用于制作杭州会展业宣传推广资料(包括影像资料),编印相关出版物等。

(四)公共性支出
1、调查与研究。

用于杭州会展业政策性、规划性课题调研、行业统计调查等支出。

2、教育培训。

用于为培养杭州会展业人才而举行的各类教育培训活动的支出,对参加国际会展教育培训人员的相应资助。

3、行业评估。

用于为组织开展行业评估活动所必需的聘请专家及工作经费。

4、大型活动的公益性支出。

用于大型活动的基础性、保障性支出,以及政府采购会展服务的支出。

三、专项资金使用审批
1、专项资金的使用审批实行年度计划控制和专项审批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每年四季度,市会展办按照突出重点和效益优先原则,根据当年工作计划,制定下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审核后列入年度预算,报市分管领导审定,并按规定程序审议批准后执行。

年度资金预算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作调整,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按照上述审批程序报批同意后执行。

2、发展会展业专项资金的用款单位应按照年度预算计划向市财政局申请拨款,市财政局在年度预算额度内根据用款计划和拨付依据予以拨款,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专项资金当年如有结余,全部上交市财政。

对于当年按预算已安排而实际尚未支付的项目资金,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5]10号)的规定,可继续办理拨付手续。

3、市会展办、市财政局应进一步制订专项资金使用的具体细则,包括表彰奖励的具体标准,引进和培育项目的考核管理要求等。

对单个会展项目的引进与扶持性资助,原则上以不超过30万元为限。

特殊项目最多不超过50万元。

4、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原则。

市财政局、市会展办要加强对会展专项资金使用的审核、检查和监督,每年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报市政府。

市财政、审计部门对资金的使用情况实行跟踪问效反馈制度,进行绩效考评。

5、一旦发现有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的行为,由市财政局、市会展办按情节严重程度分别采取停止拨款、取消会展专项资金申请资格、追回已拨的专项资金等措施予以处罚。

情节特别严重的,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的通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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