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代位继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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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代位继承

民法典代位继承

民法典代位继承民法典代位继承,是指在民法典中,当遗产中出现有物无人、财产无归属等情况时,指定由指定的继承人来接替死者应进行继承给属于死者的遗产及其权利义务的制度。

民法典代位继承是民法典补充继承制度的一部分,它加强了国家对于产业的保护,即坚持原则,避免财产没有继承人归财产法令之外,并有利于财产继承的顺利进行。

代位继承的例外制度一、自然继承:遗产的原继承权属于原继承人,没有其他人可以代位继承;另外,当有自然继承人时,也不适用代位继承。

二、房屋归属异议:根据房地产登记条例,遗产中固定不动产在遗产赠与合同或者到财产清理人变更登记前均视为死者所有,故也不适用代位继承。

三、法律义务的继承:死者的所有法律义务由不能继承的对方以自负他诉的形式追索,故不适用代位继承。

四、民事权利的继承:死者的所有民事权利由继承人原则上继承,但除非某些权利确有代位继承的排序,否则也不适用代位继承。

五、遗产补偿权:遗赠遗偿、非直接继承人的遗产补偿权等权利属于非继承人范畴,故也不适用代位继承。

六、临终遗嘱:死者在临终期间脱离错误的无效遗嘱,也不适用代位继承。

一、确立继承权的归属:绝大多数的继承者以及死者的家人都很关心财产的归属问题,是谁才有权利继承这些财产?民法典代位继承的存在确立了财产的归属权,有效解决了财产继承的难题,可以保护继承人的利益,为家族遗产的继承提供法律保护。

二、减少麻烦:因为代位继承,遗产可以快速继承,减少了家属因为遗产继承而可能存在的各种争执和纠纷,并可以减少法律手续所需要花费的精力和财政。

三、可行性:死者遗产的继承将根据民法典代位继承的规定进行,使其成为一种可行的制度,有效地保护了死者的财产,有利于流转经济的发展。

民法之代位继承

民法之代位继承

2020长春市事业单位备考:民法之代位继承一、代位继承的概念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

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称被代位继承人。

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继承遗产的权利,叫代位继承权。

二、代位继承的条件(一)须被代位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前死亡。

若继承人死于被继承人死亡之后,则因继承已经开始,继承人自行继承,而不会发生代位继承。

(二)须被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

被继承人任何别的继承人都不能成为被代位继承人,他们的晚辈直系血亲也不能取得代位继承权。

(三)须被代位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

(四)须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三、代位继承的特征(一)被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继承人的先死子女。

其他被继承人的继承人若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不发生代位继承。

(二)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即只有被代位人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才可以成为代位人,并不受辈分限制。

(三)代位继承人作为顺序继承人参加继承,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为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四)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具备丧失继承权的条件且被法院判决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

(五)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

只有在法定继承中才能发生代位继承,在遗嘱继承中不发生代位继承。

四、代位继承的内容(一)由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该已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作为顺序的继承人,分配该已死亡的子女可以分得的遗产份额。

(二)代位继承没有辈数的限制。

但是,无论多少代位继承人参与遗产的分配,都只能分得被代位人应当分配的份额。

(三)代位继承人如果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四)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并且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丧失代位继承权。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例子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例子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例子
【原创版】
目录
1.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定义与特点
2.代位继承的例子
3.转继承的例子
4.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
正文
一、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定义与特点
代位继承,又称间接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时,应由被继承人子女继承的遗产份额,由其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的法律制度。

代位继承具有以下特征:
1.代位继承的发生是在被继承人的子女死亡之后,且该子女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由其直系晚辈血亲代为继承。

2.代位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是被继承人子女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的,应由该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他的合法继承人继承的法律制度。

转继承具有以下特征:
1.转继承的发生是在继承人死亡之后,遗产分割之前。

2.转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是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二、代位继承的例子
假设张三先于其父亲张二死亡,张二是张二的父亲张一的唯一子女。

根据代位继承的原则,张三的子女(即张二的孙子孙女)可以代位继承张二应继承的张一的遗产份额。

三、转继承的例子
假设李四在其父亲李三死亡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

根据转继承的原则,李四的遗产份额应由其子女(即李三的孙子孙女)继承。

四、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
1.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不同。

代位继承中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转继承中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

2.代位继承是由被继承人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为继承,而转继承是由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继承。

论我国代位继承制度

论我国代位继承制度

论我国代位继承制度提要代位继承是继承法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

在古罗马市民法中,就有有关规定,现今各国法律,除苏俄外,大多都有此制。

本文主要结合我国现行法律对代位继承的有关规定,谈谈对我国代位继承制度的一些看法。

一、代位继承概述代位继承又称间接继承,是指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愿继承时,由继承人的直系血亲卑亲属代为取得其应继份额的一种制度。

这项制度是法律规定的,它一直是法定继承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代位继承制度始于罗马法中的按支继承。

在我国,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其应继份额的法律制度。

(一)代位继承的发生原因。

关于代位继承的发生原因,大体有两种立法例。

1、代位继承发生的原因,仅以被代位人于继承开始时死亡为限。

如《法国民法典》规定:“代位继承是一种法律上的拟制,其效果是使代位继承人取代被代位人的地位、亲等与权利。

”不论被继承人的现有子女与先于被继承人去世的该人的子女留下的直系卑血亲是否具有相同的权利,也不论由于被继承人的所有子女都先于该人去世,而这些子女留下的直系卑血亲等是否相同,所有情况,代位继承均允许。

我国继承法也属于此种类型。

2、代位继承发生的原因,不限于被代位人的死亡,继承的拒绝、继承权的丧失及依契约为继承的放弃均可为代位继承。

如《日本民法典》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继承开始前死亡、或因符合第八百九十一条规定、或因废除而丧失其继承权时,其子女代位其成为继承人。

”被继承人未有任何遗嘱,且继承人中一人抛弃继承权的,其应继份按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死亡的情形处理。

(二)被代位人的范围。

被继承人的尊亲属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不发生代位继承,此为各国立法的通例。

但在代位继承是否限于直系血亲卑亲属,各国立法规定不一,大体上有两种类型:1、被代位人仅限于直系血亲,又分为直系卑血亲和直系尊血亲。

前者如我国《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制度

代位继承制度

代位继承制度代位继承制度,即父母亲在其子女出生后可以指定一人为其子女的继承人,来代替子女在其不幸时继承其遗产。

代位继承制度源于罗马法,被广泛应用于世界各国的法律体系中。

代位继承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和维护家族财产的延续和利益,确保子女在长辈不幸时能够获得应有的继承份额,并使遗产不被陌生人占据。

借助代位继承制度,长辈可以选择一个值得信赖的人作为子女的代位继承人,以确保子女在长辈离世后能够有效地管理和分配财产。

代位继承制度可以解决一些涉及财产继承方面的问题。

首先,它可以避免因子女夭折或失去行为能力等不幸事件而导致家族财产流失。

如果某个子女突然去世或成为失明、瘫痪等情况下,如果没有代位继承制度,其遗产可能会归属于被认为是合法继承人的亲属或陌生人。

但有了代位继承制度,父母可以指定一个合适的继承人,确保子女的遗产归属于亲人,避免财产被滥用或流失。

其次,代位继承制度可以更好地满足长辈对于财产管理选择的期望。

某些长辈可能对自己的子女的管理能力持怀疑态度,或者希望将家族财产投资给更有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人来管理。

通过代位继承制度,长辈可以选择拥有良好经济头脑、可靠且诚实的人作为子女的代位继承人,以确保财产的有效管理和保值增值。

然而,代位继承制度也存在一些争议和批评。

一些人认为代位继承制度可能会导致长辈滥用权力,不公正地排除子女获得继承权。

如果长辈以个人喜好或不公正的考虑来选择代位继承人,可能会剥夺子女的合法继承权益,导致财产分配不公平。

为了应对这些问题,一些国家对代位继承制度进行了法律规范和限制。

他们要求代位继承人必须是成年、完全行为能力健全的人,不能是家族成员之外的陌生人。

并要求父母在选择代位继承人时必须具备明确的理由和事实依据,以防止滥用权力和不公正的行为。

总体来说,代位继承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解决不幸事件对家族财产继承所带来的问题,并满足父母对于财产管理选择的期望。

然而,为了避免滥用和不公正,应当在实施代位继承制度时加强法律规范和监管,确保选择代位继承人的程序合法、公正和透明。

代位继承的名词解释

代位继承的名词解释

代位继承的名词解释代位继承是指当被继承人在继承人去世后、继承人的继承权生效前去世时,由被继承人的子孙作为代位继承人,按被继承人应得的继承份额继承财产。

这个概念首先在西方法系中出现,在现代法律中也有广泛的应用。

代位继承相对于传统的顺位继承制度,给予了被继承人的后代更多的权利和机会。

它保证了被继承人的意愿能够得到尊重,将财产交给合适的人,同时也避免了家族财产集中在个别继承人手中的问题。

代位继承的理论基础是平等原则和考虑继承人意愿的原则。

根据平等原则,每个接受继承权的继承人应当在相同的条件下继承财产。

如果被继承人不幸去世,他的子孙作为合法继承人应当享有与他平等的继承权。

而根据继承人意愿的原则,被继承人在制定遗嘱时表明了他的意愿。

如果他本意是将财产留给子孙,那么代位继承能够确保他的意愿得到尊重,不因他去世而使这份意愿失效。

在代位继承中,代位继承人的继承份额通常是被继承人原本应获得份额的一部分。

在法律上,这部分被称为代位继承的份额。

代位继承人根据这一份额来继承财产,可以享有与原继承人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代位继承的实施通常需要遵循一定的条件。

被继承人在制定遗嘱时应当明确说明,如果继承人在他去世后未能生存下去,代位继承人将会接手继承权。

此外,代位继承人也需要符合继承人设定的其他条件,例如年龄限制或者其他特定要求。

这些条件的目的是确保合适的人继承财产,以保证被继承人的意愿得到尊重。

代位继承的实践中也存在一些争议和问题。

例如,如果代位继承人也早于被继承人去世,应当如何处理财产继承的问题。

此外,在继承份额的确定上也可能产生争议,特别是当代位继承人与其他继承人存在争议时。

总之,代位继承是现代法律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确保了被继承人的意愿得到尊重,保护了被继承人的子孙的权益。

通过平等原则和考虑继承人意愿的原则,代位继承为继承制度的公正性和合理性提供了保障。

尽管在实践中可能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但代位继承仍然是一种有益于继承制度发展的制度安排。

论我国代位继承制度

论我国代位继承制度
口文 / 张 岩
代位 继承的有 关规定 。 谈谈对我 国代位继
承 制度 的 一 些看 法 。


代位继承概述
代位继承又称 间接继承 , 是指继承人 先于被继 承人 死亡或 因其他原 因不能或 其 ” 外孙 子女 、 曾孙 子 女 、 曾孙 外 不愿 继承时 , 由继承人 的直系血亲卑亲属 权时 , 子女代位其成为继承人 。被继承 人 的 孙 子 女 、 且继承人 中一人抛弃继 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 , 代位继承人不受辈 代为取得其应继份额的一种制度。这项 人未有任何遗嘱 ,
不发生代位继 的继子女并元代位继承权。首先 , 代位继 指在法定 继承中被继承人 的子 女先于被 亲属先于被继承人死 亡的 , 此为各 国立法 的通例 。但在代位继承 承人应属晚辈直系血亲 , 而继子女与继父 继承人死亡时 , 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 承 , 各 从有效 的权利义务 直系血亲代 位继承其应继 份额 的法律制 是否 限于直系血亲卑 亲属 , 国立法规定 母属姻亲关 系。其次 , 度。 ( ) 一 代位继承的发 生原 因 关于代位 继承的发生原 因, 大体有两种立 法例 。 不一 , 大体上有两种类型 : 关系上来看 , 养子女和继子女在继承 中的
姑、 姨共 同继承 , 还是因被继 承人 态度。第一 , 现代社会 , 强调个体的独立 权 利 , 不 论 由于 被 继 承 人 的所 有 子 女 都 伯 、 舅 、 也
而财产转归于他 性 , 各人应对 自己的行 为负责, 株连” “ 与 先于该人去世 , 而这些子女留下的直系卑 的兄弟姐妹均先 已死亡 , 丧失继承权 血 亲等是否相 同, 所有情况 , 代位继承均 们的子女的亲等相同或不相同的直系卑 现代法 的精神相违背。第二 , 允许 。我 国继承法也属于此种类型。

论代位继承制度

论代位继承制度

种 观点 则则认 为被 继承 人 的代位继 承 权与 代位继 承人 的继 承 的子女 于被继 承人 之前 死亡 , 继 承开始 后 , 由被继承 人子女 的晚 辈 直系 亲属代 替 已亡父母 继承 相应 的遗产 。另 ~方面 , 我国 《 继
5 . 代 位继承 只适 用在法 定继 承而 不适用 于遗 嘱继承 。 当被 承法》 的第 1 0 条规定 了遗产 的继承顺 序 , 孙 子女和 外孙子 女并不
权无关。 0
继 承人立 下有效 遗嘱后 死亡 的, 其财产 应当按照遗 嘱上 的 内容 进 属 于祖父 母 的法定 继承人 。 因此 , 当被继 承人 的子女 丧失 了继承 行 继承 ; 当继承 人在遗 嘱 尚未发 生效 力之 时就 去世 的 , 遗 嘱 中所 权 以后 , 根 据我 国代位 权说 的相应 规定 , 被 继承 人的 孙子女 和外
仅包 括被继承 人 的儿子和 女儿, 而被 继承人 的其他直 系 的晚辈亲 种情 况下 , 就 无法保 障弱 者 的基本生 活需要 , 不利 于我 国立法 目 并与之 相违 背 。 属 也有可 能成 为被代 位人 , 由此看 来 , 被代 位人 的范 围还是 比较 的 的体现 ,
广 的。0
我 国 目前 的法 律规定 了代位继 承制度 的基本 内容, 建立 了该
代位 继承 是一种法 定继承 , 具体 是指被继承 人的 子女在其 之 要件 , 如 果继 承人丧 失继 承权 , 那么代 位继 承就不适 用 了。 前 已经 去世 , 在 继承 发生后 , 其子 女 的直系卑血 亲有 权继 承其 财
说有 很大 的局 限性 : 首先 , 当被代 位权人 没有 了继承 财产 的权利 以后 , 其 直系 的
1 . 被继 承人 的子 女在被 继承人 之 前死亡 是该制 度适用 的前 需完 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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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一、代位继承制度概述(一)代位继承的性质(二)代位继承的特点(三)代位继承人的范围(四)代位继承人的应继份二、代为继承权的取得与丧失三、对社会的积极效应(一)公平原则(二)养老育幼原则四、我国代位继承制度的现存问题五、完善我国代位继承制度的思考论代位继承制度姓名:王功石学号:1234001260009【内容摘要】代位继承制度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法定继承制度,在进行设立的过程中,主要的目的在于保障代位继承人的直系卑亲属的经济利益以及物质生活。

在我国,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特别是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与国际间的交往也更加的频繁,这就使我国在代位继承制度方面的问题暴露的出来。

就我国目前的代位继承制度而言,在立法规定以及具体操作方面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很难适应我国目前形势下的保护公民财产继承权的要求,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很难发挥出关键性的作用。

因此,本文主要对我国的代位继承制度进行研究,对代位继承制度的概念进行阐述,从而为我国代位继承制度的改进提供一定的依据,将其在保护代位继承人的直系卑亲属的经济利益以及物质生活方面的作用充分的发挥出来,为我国社会的稳定作出更大的贡献。

【关键词】代位继承制度;构成;完善建议论代位继承制度我国在1985年颁布并且实施了《继承法》,对于我国合法公民的财产继承权进行保护,从而达到激发人们生产积极性的目的,进而推动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为社会的稳定作出更大的贡献。

但是在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的今天,我国的社会形势已经产生了极大的变化,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形成以后,个体私营经济不断的增加,成为了我国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这一背景之下,我国的代位继承制度也必须要作出适当的改变,从而适应不断发展的社会形势,保护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

特别是对于代位继承制度而言,作为一种特殊的法定继承形式,在保护公民合法的个人权益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必须加以研究,从而将代位继承制度的作用充分的发挥出来。

一、代位继承制度概述代位继承又称之为承祖继承或者是代袭继承,这种说法出自于罗马法中的successio in locum,立法的根据则是“在宗桃继承,则在于延绵宗嗣,立子以贵立嗣以长,而遗产继承,则为公平而设。

”①而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当代位继承为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其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的制度。

②由此可见,该项制度的设立是建立在继承权的行使主体实际存在的基础上的,如果继承人在被继承人之前死亡,就会使其无法行使继承权利。

(一)代位继承的性质对于代位继承的性质而言,主要指的是代位继承人在被代位继承人的继承权的基础上继承的,还是在自身所固有的继承权的基础之上继承的问题,对于代位继承的性质的研究也主要集中在这方面。

就目前的法学理论当中,存在着两种对于代位继承性质的观点。

③一种观点认为代位继承人代表被代位继承人的权利,去继承被代位继承人应得的权益,即代表权说,这种说法在《法国民法典》当中①任军;;完善我国继承权放弃制度的思考[J];淮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年04期.第21页②李刚;;论夫妻一方婚内单独放弃继承的效力——兼评我国《继承法》第25条与《婚姻法》第17条[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年04期.第85页③文帆;继承的接受与放弃制度比较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07年.第124页有着一定的依据。

在这种说法之下,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亲属能够按照继承顺序,对于被继承人的合法权益进行继承。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代为继承人有着固有的权利,去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即固有权说。

这种说法主要被日本、德国、奥地利以及意大利等国家采用,比如说在德国的民法典中就有规定,代位继承人不仅可以是先死的继承人代表,而且可以依自己所固有的权利而继承。

对于代位继承的性质来说,从学理的角度上来说,应该采用代表权说,代位继承人应该是在被代位继承人的基础上继承遗产的,在法律方面应该将其与被代为继承人放在同等的地位。

就我国目前的代位继承制度而言,主要采用的也是代表权说。

(二)代位继承的特点就代位继承的特点而言,首先来看被代为人必须是被代为继承人的直系亲属,这也是在我国实行代位继承的前提条件,同时也是最为鲜明的特征。

其次,代为继承人并没有收到辈数的制约,即代位继承人可以是被代位继承人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或者曾孙子女等等,这也就在一定程度上规定了代位继承制度适用的范围。

最后,在代位继承中对于身份的确定方面,所谓的“晚辈直系亲属”既包括自然血亲,也包括一些拟制血亲。

在这种情况下,被继承人收养的子女也就具备了代位继承的资格。

除此之外,我国的代位继承制度还有这许多的特点,包括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代位继承中配偶之间不能相互进行代位继承等。

只有明白代位继承的特点以后,才能更加深入的对代为继承制度进行研究,从而将其作用发挥到最大。

(三)代位继承人的范围在实行代位继承的过程中,首先应该做的就是确定代位继承人的范围。

在我国,被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而代位继承的发生也是在被代位继承人不能进行继承的基础之上产生的,但是被代位继承人既可以是被继承人的婚生子女也可以是非婚生子女。

④被代为继承人指的是先于继承人死亡的子女,他们的直系亲属也可以成为代位继承人,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就会赋予其代位继承权。

由此可见,代位继承具有自身的独特性,是在法定继承制度下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继承形式,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四)代位继承人的应继份④张旭琳徐闽;浅议代位继承权人的继承顺序[N];江苏法制报;2010年.第26页在世界各国的法律当中,对于代位继承人的应继份额都有着十分明确的规定。

当出现几个人共同继承被代为继承人的遗产的情况时,就应该根据法律规定的份额进行分配,从而保证法律的公正性,为社会的稳定提供可靠的支持。

但是在对应继份额进行规定的过程中,目前存在着一定的分歧,主要有人均分说以及按支均分说两种,不同的国家在进行选择的过程中也有着许多的不同。

⑤比如说,德国、法国以及瑞士等国,采用的就是按支均分说,坚决的按照按支继承的原则,对被代位继承人的遗产进行分配。

而美国等国采用的则是人均分说,不管血缘关系的远近,只要获得代位继承资格的,都应该平等的获得遗产继承的权利。

二、代为继承权的取得与丧失在世界各国的继承立法当中,在对待丧失继承权以及放弃继承权的人的直系卑亲属是否有代位继承权的问题上,有着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在一种观点之中,在代为继承制度之下,获得代为继承人资格的人也就取代了被代为继承人继承地位,获得了继承遗产的资格,而当代为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时候,他也就失去了继承地位,也就不会发生代为继承的问题。

而在另外一种观点之中,代为继承人所获得继承权是自身所固有的,这种继承权不会消失,当被继承人的子女丧失继承权以后,他的后代也能够继续获得继承权。

这种观点主要在德国、意大利以及日本等国盛行。

除此之外,在世界的一些国家当中,除了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丧失继承权之外,还存在主动放弃继承权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之下,继承人的直系亲属依旧能够获得继承权。

就我国的代位继承而言,采用的立法观点与法国民法典中的观点比较相似,对于丧失继承权的人的直系亲属所具备的代替其父母进行财产继承的权利并不承认,只是进行基于继承顺序基础之上的继承活动。

在我国的继承法当中规定,当出现被继承人的子女在被继承人之前死亡的情况时,他的晚辈直系亲属享有代位继承的权利。

而对于主动放弃继承权的人来说,他的直系亲属并不具备获得继承权的资格,因为代位继承是代位继承人代替被代位继承人的地位而继承。

在我国,当被代为继承人的继承权丧失以后,与之相对应的继承地位也就失去了,所以说他的后辈直系亲属也就不再具备继承遗产的资格。

在我国的继承法中规定,只有当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承认死亡时,才能触发代为继承制度,而主动放弃⑤陶家平;;父母丧失继承权未成年子女仍可适当分得遗产[J];乡村科技;2011年07期.第145页继承权或者因为其他的法律因素而丧失继承权的情况下,其后辈并不具备继承遗产的权利,而这项规定也是我国继承法与其他继承法不同的主要之处。

在我国继承法中的第十一条中有着明确的规定,引发代位继承唯一的原因就是继承人的子女在继承人之前死亡。

⑥除此之外,在最高法院关于继承法的建议当中也指出,当继承人的继承权丧失以后,该继承人的晚辈直系亲属也不能进行代位继承。

在这种情况下,我国代位继承触发的条件也就局限在自然死亡,如果由于继承人主动放弃或者因为一些其他法律因素而造成继承权丧失的情况,则其直系亲属不具备代位继承的权利。

三、对社会的积极效应在我国,代位继承法已经成为了法定继承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在立法方面也进行了确立,这就使其在法律上有了明确的规定。

由此可见,代位继承制度在我国不仅具备很强的法律意义,体现出了法的继承性,而且还在很大程度上体现出了社会意义,充分的展现出了公平以及养老育幼这两个基本原则。

⑦而按照我国目前的继承法规定,外孙子女以及孙子女不能够成为法定继承人,在继承法下所规定的代为继承制度中,当出现继承人提前死亡的情况时,其后代就享有了代位继承的权利,这就充分的体现出了公平的原则以及养老育幼的原则。

⑧因此,代位继承制度在维护社会稳定,保持社会公平方面发挥着许多积极的作用,能够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方面发挥积极的效应。

(一)公平原则在我国的继承法当中,对于非婚生子女的代位继承权方面的规定,就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出了公平的原则。

比如说,刘某是某个公司的经理,他的妻子由于疾病长期卧病在家,两人一共育有一儿一女。

他们的儿子刘家在1995年与本厂的张甲结婚,在婚后生有一子刘乙,刘甲在2005年的时候因为车祸去世,刘某的女儿一直没有婚配,和父母住在一块。

而刘某由于工作原因,经常去外地出差,在出差的过程中与当地的女青年李某结识,并且育有一子刘丁。

后来刘某也由于车祸而丧生,在死后留下了30万的现金以及20万的存款,由于事出突然,刘某⑥刘军;未形成抚养关系继女无权分遗产[N];天津政法报;2009年.第20页⑦吴浩;继承权丧失制度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07年.第38页⑧魏天辉;;遗嘱继承与弱势群体权利的法律保障[J];邯郸学院学报;2011年02期.第65页并没有留下遗嘱,因此在遗产分配的方面出现了严重的纠纷。

在这起案例当中,刘丁以及刘乙都具备继承遗产的权利。

这是因为,在我国的继承法中规定,非婚生子女在遗产继承方面,与婚生子女享有相同的权利,有权利继承父亲的合法遗产,这就在很大程度上体现出了社会的公平性,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养老育幼原则我国在继承法方面关于遗腹子继承祖父遗产方面的规定,充分的展现了养老育幼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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