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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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卫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二次供水卫生要求、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要求、水质监测和水质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城乡各类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也适用于分散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T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GB 17051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T 17218 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性评价GB/T 17219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CJ/T 206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SL 308 村镇供水单位资质标准卫生计生委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生活饮用水drinking water供人生活的饮水和生活用水。

3.2 供水方式type of water supply3.2.1 集中式供水central water supply自水源集中取水,通过输配水管网送到用户或者公共取水点的供水方式,包括自建设施供水。

为用户提供日常饮用水的供水站和为公共场所、居民社区提供的分质供水也属于集中式供水。

3.2.2 二次供水secondary water supply集中式供水在入户之前经再度储存、加压和消毒或深度处理,通过管道或容器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3.2.3 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 small central water supply for rural areas日供水在1000m3以下(或供水人口在1万人以下)的农村集中式供水。

《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是中国国家标准GB5749-2006所规定的一份重要标准文件,旨在保障国民的生活饮用水安全。

本标准是依据国内外相关法规和标准的科学研究、技术进步以及管理实践经验制定的。

下面将详细介绍这份标准的主要内容和要点。

首先,本标准主要包含六个方面的要求,即水质指标、有害物质及指标、微生物指标、辅助性指标、感官要求和卫生要求。

其中,水质指标是对水中各种化学物质含量的要求,有害物质及指标是对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物质的限制要求,微生物指标是对水中细菌、病毒等微生物污染的限制要求,辅助性指标是对水中某些特定成分的要求,感官要求是对水的味道、气味、色度等感官特征的要求,卫生要求是对水源、水厂、供水设施等相关设施的卫生管理要求。

然后,本标准对各个方面的要求具体细致,以保证生活饮用水的安全。

在水质指标方面,标准规定了15种不同的化学物质的最大容许浓度限值,如总大肠菌群、氨氮、砷等。

有害物质及指标方面,对于16种有害物质,标准规定了每种物质的最大容许浓度限值,如铬、铅、汞等。

微生物指标方面,要求生活饮用水中不得检出大肠杆菌和有可能引起肠道传染的其他病原微生物。

辅助性指标方面,标准对水中硬度、氟化物、亚硝酸盐等成分进行了要求。

感官要求方面,标准规定了水的味道、气味、色度等特征。

卫生要求方面,标准详细规定了水源保护区、水厂卫生管理要求、供水设施的消毒要求等。

此外,本标准还对水质检测方法和监测频率进行了规定。

标准规定了常规检测项目和方法,并对监测频率给予了明确的要求,以及变更的流程和要求。

最后,本标准的发布和执行对保障公众健康和提高生活水平有着重要意义。

通过制定统一的饮用水卫生标准,可以确保生活饮用水源的安全可靠,在全国范围内得到有效的监管和管理。

同时,本标准还能够指导相关单位和个人在饮用水消毒、储存和使用环节中,采取适当的措施,从而减少水源污染和传播病原微生物的风险,保障公众的卫生健康。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生活饮用水是指用于日常生活、饮用和烹饪等用途的水源。

为了确保饮用水的质量和卫生安全,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外观和气味:饮用水应该清澈透明,没有悬浮物和浑浊现象,没有异味和臭味。

2. pH值:饮用水的pH值在6.5-8.5之间,过低或过高都可能
对人体健康产生影响。

3. 氨氮和亚硝酸盐:氨氮和亚硝酸盐是常见的水质指标,它们的含量要符合国家标准。

4. 总大肠菌群和大肠杆菌:这些微生物指标是评价水源卫生状况的重要指标,饮用水中它们的含量应该符合国家标准。

5. 重金属和有机物:不同的重金属和有机物对人体健康的影响不同,饮用水中它们的含量也有相应的限制。

6.溶解氧和余氯:溶解氧是衡量水体富氧程度的指标,余氯是
消毒效果的一个指标,饮用水中它们的含量也应符合标准。

7. 放射性物质:放射性物质是一种有害物质,饮用水中的放射性物质含量应该符合国家标准。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不仅仅是对水质的要求,还包括供水设施、供水管网等方面的要求。

供水设施应该符合卫生要求,供水管网应该保持卫生和洁净。

为了确保生活饮用水的质量和卫生安全,相关部门需要对水源、供水设施和管网进行定期检测和监测,并对检测结果进行评估和分析。

如果发现饮用水不符合卫生标准,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来改善水质,保证人们的健康。

总之,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是保证人们生活饮用水质量和卫生安全的重要标准,相关部门和人们都应该积极关注和遵守这些标准,共同维护好饮用水的质量和卫生安全。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是指对生活中饮用水的一系列卫生要求和指导标准。

生活饮用水是人们日常生活中必需的水资源,其卫生质量直接关系到人们的身体健康。

因此,制定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对于保障公众饮用水安全、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微生物指标:包括总菌落、大肠杆菌、致病菌等。

2.化学指标:包括氨氮、硝酸盐、氟化物、铅、汞等。

3.物理指标:包括颜色、浑浊度、余氯、pH值等。

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生活饮用水中微生物指标、化学指标和物理指标都必须符合相关的要求。

特别是对于微生物指标,其要求非常严格,例如总菌落必须控制在1000个/mL以下,大肠杆
菌必须为不检出。

此外,为了保障饮用水卫生,还需要在水源、水处理、管网和用户端等各个环节加强监管和管理,确保饮用水卫生符合标准。

同时,公众也应该加强对自来水的水质监测和饮用水的安全知识了解,做好自身的饮水安全保障。

综上所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公众
饮用水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公众应该加强对水质的监测和了解,确保自己的饮用水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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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1 总则1.1 为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向居民供应符合卫生要求的生活饮用水,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特制订本标准。

1.2 本标准由供水单位和规划设计等有关单位负责执行。

各级卫生防疫站、环境卫生监测站负责监督和检查执行情况。

在新建、扩建、改建集中式给水时,供水单位的主管部门必须会同卫生、环境保护、规划、城建和水利等单位共同研究用水规划,确定水源选择、水源防护和工程设计方案,认真审查、设计,做好竣工验收,经卫生防疫站同意后,方可投入使用。

分散式给水的水源选择、水质鉴定、卫生防护和经常管理,由供水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委派当地有关单位研究决定。

各级公安、规划、卫生、环境保护等单位必须协同供水单位,按标准规定的防护地带要求,做好水源保护工作、防止污染。

1.3 本标准适用于城乡供生活饮用的集中式给水(包括各单位自备的生活饮用水)和分散式给水。

2 水质标准和卫生要求2.1 生活饮用水水质,不应超过下表所规定的限量。

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试行标准2.2 集中式给水,除应根据需要具备必要的净化处理设备外,不论其水源是地面水或地下水,均应有消毒设施。

取地下水直接供入管网的一次配水井,必要时,还应有除砂、防浑浊设施。

有关蓄水、配水和输水等设备必须严密。

且不得与排水设施直接相连,防止倒虹吸。

用水单位自建的各类贮水设备要加以防护,定期清洗和消毒,防止污染。

2.3 凡与水接触的给水设备所用原材料及净水剂,均不得污染水质。

新材料和净水剂均需经过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审批,并报卫生部备案。

2.4 各单位自备的生活饮用水供水系统,严禁与城、镇供水系统连接。

否则,责任由连接管道的用水单位承担。

2.5 集中式给水单位,应不断加强对取水、净化、蓄水、配水和输水等设备的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放水、清洗、消毒和检修等制度及操作规程,以保证供水质量。

新设备、新管网投产前或旧设备、旧管网修复后,必须严格进行冲洗、消毒,经检验浑浊度、细菌、肉眼可见物等指标合格后方可正式通水。

生活饮用水17项标准

生活饮用水17项标准

生活饮用水17项标准
生活饮用水质量通常会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标准而有所不同。

在中国,生活饮用水的质量标准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饮用水卫生标准》制定。

以下是中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的一些主要指标,共17项:
1.色度:不超过5度。

2.浑浊度:不超过1度。

3.气味:无异味。

4.味道:无异味。

5.PH值:
6.5-8.5。

6.电导率:不大于1250μS/cm。

7.溶解氧:不低于5.0毫克/升。

8.总大肠菌群:不检出。

9.大肠杆菌:不得检出。

10.菌落总数:不超过100个/毫升。

11.大肠杆菌群:不得检出。

12.耐热大肠杆菌:不得检出。

13.霉菌和酵母菌总数:不超过100个/毫升。

14.硫酸盐:不得超过250毫克/升。

15.氯化物:不得超过250毫克/升。

16.氟化物:不得超过1.0毫克/升。

17.三价铬:不得超过0.05毫克/升。

这些标准涵盖了生活饮用水的基本物理、化学和微生物指标,确保了水质的安全、清洁和适合人体饮用。

值得注意的是,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生活饮用水标准可能存在差异,因此在了解特定地区的标准时,应该参考当地的法规和规定。

这里提到的标准是根据中国的标准进行的说明。

饮用水卫生标准

饮用水卫生标准

饮用水卫生标准为了防止人们饮用水的污染和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特制订饮用水卫生标准。

一、饮用水水质要求(一)饮用水的基本卫生要求1、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下列要求: 1、水质必须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2)各项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3)细菌总数不得超过25个/mL(4)浑浊度不得超过5度2、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菌落总数不得超过100个/mL3、一般地面水源水中菌落总数不得超过200个/mL4、有自然保护区的城镇,地面水源水中菌落总数不得超过500个/mL5、游泳池水、工业企业的废水等的菌落总数不得超过10000个/mL6、公共场所浴池水的菌落总数不得超过500个/mL7、海水浴场、淡水浴场水的菌落总数不得超过1000个/mL8、直接从江河、湖、库或地下取水的集中式供水的水源地,其周围200m内,无铁、锰、铬、铜等可溶性剧毒元素以及国家禁止使用的药物和其他有毒物品,并经常处于良好的卫生状态。

(二)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要求生活饮用水水源按功能划分为集中式供水水源和分散式供水水源两类。

集中式供水水源是指取水点位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取水人口在10000人以上的供水水源;分散式供水水源是指取水点位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外,取水人口不足10000人的供水水源。

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建设、环保部门确定。

集中式供水水源,凡是水质能够满足卫生要求者,均应采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直接供给。

对远离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的独立取水的小型集中式供水水源,应根据供水人口数量和水质要求确定水源的供水方式和规模,并应建设相应的净水设施。

分散式供水水源,应根据供水人口数量和水质要求确定水源的供水方式和规模,并宜优先采用深井或管井供水。

二、饮用水卫生要求生活饮用水水源和供水单位水质检验的要求,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执行。

生活饮用水在输送管道内运行时,输送水中的微生物含量不得超过每升水中0.1个的规定。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1985年8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1986年10月1日实施)1总则1.1为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向居民供应符合卫生要求的生活饮用水,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特制订本标准。

1.2本标准由供水单位和规划设计等有关单位负责执行。

各级卫生防疫站、环境卫生监测站负责监督和检查执行情况。

在新建、扩建、改建集中式给水时,供水单位的主管部门必须会同卫生、环境保护、规划、城建和水利等单位共同研究用水规划,确定水源选择、水源防护和工程设计方案,认真审查、设计,做好竣工验收,经卫生防疫站同意后,方可投入使用。

分散式给水的水源选择、水质鉴定、卫生防护和经常管理,由供水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委派当地有关单位研究决定。

各级公安、规划、卫生、环境保护等单位必须协同供水单位,按标准规定的防护地带要求,做好水源保护工作、防止污染。

1.3本标准适用于城乡供生活饮用的集中式给水(包括各单位自备的生活饮用水)和分散式给水。

2水质标准和卫生要求2.1生活饮用水水质,不应超过下表所规定的限量。

2.2集中式给水,除应根据需要具备必要的净化处理设备外,不论其水源是地面水或地下水,均应有消毒设施。

取地下水直接供入管网的一次配水井,必要时,还应有除砂、防浑浊设施。

有关蓄水、配水和输水等设备必须严密。

且不得与排水设施直接相连,防止倒虹吸。

用水单位自建的各类贮水设备要加以防护,定期清洗和消毒,防止污染。

2.3凡与水接触的给水设备所用原材料及净水剂,均不得污染水质。

新材料和净水剂均需经过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审批,并报卫生部备案。

2.4各单位自备的生活饮用水供水系统,严禁与城、镇供水系统连接。

否则,责任由连接管道的用水单位承担。

2.5集中式给水单位,应不断加强对取水、净化、蓄水、配水和输水等设备的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放水、清洗、消毒和检修等制度及操作规程,以保证供水质量。

新设备、新管网投产前或旧设备、旧管网修复后,必须严格进行冲洗、消毒,经检验浑浊度、细菌、肉眼可见物等指标合格后方可正式通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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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
l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生活饮用水及其水源水水质卫生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生活饮用集中式供水(包括自建集中式供水)及二次供水。

2 引用资料
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2001)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l7051—1997)
WHO Guidelines for Drinking Water Quality,1993
WHO Guidelines for Drinking Water Quality,Addendum to Volume 2,1998
3 定义
3.1 生活饮用水:由集中式供水单位直接供给居民作为饮水和生活用水,该水的水质必须确保居民终生饮用安全。

3.2 城市: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3.3 集中式供水:由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由输水管网送到用户的供水方式。

3.4 自建集中式供水:除城建部门建设的各级自来水厂外,由各单位自建的集中式供水方式。

3.5 二次供水:用水单位将来自城市集中式供水系统的生活饮用水经贮存或再处理(如过滤、软化、矿化、消毒等)后,经管道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4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
4.1 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4.1.1 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

4.1.2 水中所含化学物质及放射性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4.1.3 水的感官性状良好。

4.2 生活饮用水水质规定
4.2.1 生活饮用水水质常规检验项目
生活饮用水水质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见表1。

注:①表中NTU为散射浊度单位。

②特殊情况包括水源限制等情况。

③CFU为菌落形成单位。

④放射性指标规定数值不是限值,而是参考水平。

放射性指标超过表1中所规定的数值时,必须进行核素分析和评价,以决定能否饮用。

4.2.2 生活饮用水水质非常规检验项目
生活饮用水水质非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见表2。

注:①三卤甲烷包括氯仿、溴仿、二溴一氯甲烷和一溴二氯甲烷共四种化合物。

5 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要求
5.1 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水质,应符合下列要求。

5.1.1 只经过加氯消毒即供作生活饮用的水源水,每100毫升水样中总大肠菌群MPN值不应超过200;经过净化处理及加氯消毒后供生活饮用的水源水,每100毫升水样中总大肠菌群MPN值不应超过2000。

5.1.2 必须按第4.2节表1的规定,对水源水进行全部项目的测定和评价。

5.1.3 水源水的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经净化处理后,应符合本规范第
4.2节表1的规定。

5.1.4 水源水的毒理学指标,必须符合本规范第4.2节表1的规定。

5.1.5 水源水的放射性指标,必须符合本规范第4.2节表1的规定。

5.1.6 当水源水中可能含有本规范4.2节表1所列之外的有害物质时,应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所需增加的检测项目,凡列入4.2节表2及附录A中的有害物质限值,应符合其相应规定(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经净化处理后需符合相关规定)。

在此列表之外的有害物质限值应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另行确定。

5.1.7 水源水中耗氧量不应超过4mg/L;五日生化需氧量不应超过3mg/L。

5.1.8 饮水型氟中毒流行区应选用含氟化物量适宜的水源。

当无合适的水源而不得不采用高氟化物的水源时,应采取除氟措施,降低饮用水中氟化物含量。

5.1.9 当水源水碘化物含量低于10μg/L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补碘措施,防止发生碘缺乏病。

5.2 当水质不符合5.1节和附录A中的规定时,不宜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

若限于条件需加以利用时,应采用相应的净化工艺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水应符合规定,并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

6 水质监测
6.1 水质的检验方法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2001)的规定。

6.2 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建立水质检验室,配备与供水规模和水质检验要求
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并负责检验水源水、净化构筑物出水、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

自建集中式供水及二次供水的水质也应定期检验。

6.3 采样点的选择和监测
检验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应在水源、出厂水和居民经常用水点采样。

城市集中式供水管网水的水质检验采样点数,一般应按供水人口每两万人设一个采样点计算。

供水人口超过一百万时,按上述比例计算出的采样点数可酌量减少。

人口在二十万以下时,应酌量增加。

在全部采样点中应有一定的点数,选在水质易受污染的地点和管网系统陈旧部分等处。

每一采样点,每月采样检验应不少于两次,细菌学指标、浑浊度和肉眼可见物为必检项目。

其它指标可根据当地水质情况和需要选定。

对水源水、出厂水和部分有代表性的管网末梢水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常规检验项目的全分析。

对于非常规检验项目,可根据当地水质情况和存在问题,在必要时具体确定检验项目和频率。

当检测指标超出本规范第4.2节中的规定时,应立即重复测定,并增加监测频率。

连续超标时,应查明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在选择水源时或水源情况有改变时,应测定常规检测项目的全部指标。

具体采样点的选择,应由供水单位与当地卫生监督机构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确定。

出厂水必须每天测定一次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浑浊度和肉眼可见物,并适当增加游离余氯的测定频率。

自建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质监测的采样点数、采样频率和检验项目,按上述规定执行。

6.4 选择水源时的水质鉴定,应检测本规范第4.2节表1中规定的项目及该水源可能受某种成分污染的有关项目。

6.5 卫生行政部门应对水源水、出厂水和居民经常用水点进行定期监测,并应作出水质评价。

7 本规范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8 本规范自二00一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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