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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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附件五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Sanitary Standard for Drinking Water Plant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Sanitary Standard for Drinking Water Plant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以下简称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保证生活饮用水符合有关卫生要求,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集中式供水单位的水源选择与卫生防护,生活饮用水生产和污染事件报告处理、水质检验、从业人员等方面的卫生要求。

第三条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含自建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遵守本规范。

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本规范的实施。

第二章水源选择和卫生防护第五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应选择水质良好、水量充沛、便于防护的水源。

取水点应设在城市和工矿企业的上游。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工程的水源选择,应根据城市远期和近期规划、历年来的水质、水文、水文地质、环境影响评价资料、取水点及附近地区的卫生状况和地方病等因素,从卫生、环保、水资源、技术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水源水质监测和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作为供水水源。

第七条供水水源水质应符合有关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的规定。

当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规定时,不宜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

若限于条件需加以利用时,应采用相应的净化工艺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水质应符合规定,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

第八条生活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区应按XXX、卫生部、建设部、XXX和XXX颁发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要求,由环保、卫生、公安、城建、水利、地矿等部门共同划定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供水单位应在防护地带设置固定的告示牌,落实相应的水源保护工作。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一、事项名称市本级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二、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家主席令第17号)、《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1996年7月9日发布)、《AA省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规程》三、审批类型行政许可。

四、申报条件1.申请单位或个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合法、齐全、规范;3.供水单位饮用水供水工程的选址、设计及卫生设施设备均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等要求;五、申报材料(1)首次办证1.卫生许可申请书;2. 提供工商部门核定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资质证明、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及委托书;4.制、供、管水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明资料。

5.场所合法使用的有关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协议等);6.供水单位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和卫生管理制度(从业人员管理制度、涉水产品卫生管理制度、检验室及人员管理制度、生产区卫生管理制度、卫生应急预案等);7.供水单位地理位置图、平面布局图、水处理工艺流程图以及管网平面布局图;8.卫生设施的配置情况,制水、净水及消毒设备清单;9.供水单位自检设备清单、自检项目清单及检验人员资质证明或委托检测协议书;10.相关涉水产品及消毒药械等必须提供有效的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或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卫生检测报告;11.供水单位预防性设计审查及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12.提供有计量认证检测机构出具的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的水质检测合格报告(首次办证单位水源水应按照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或GB/T14848地下水质量标准出具全分析报告;出厂水应按照GB 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出具全分析报告)。

(2)延续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四年。

申请单位应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单位提出延续申请,逾期者按照首次申请办理。

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程序

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程序

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程序(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卫生行政机关正确实施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卫生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建设部与卫生部《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卫生部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机关负责对供水单位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各级卫生行政机关以及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职能部门实施饮用水卫生许可时,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应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根据行政许可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根据本规定的原则制定本行政机关的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实施流程。

第四条依法取得的供水单位卫生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五条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由该行政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机关负责受理其供水单位的饮用水卫生许可。

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行政区域的,由供水单位所在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机关负责受理其供水单位的饮用水卫生许可;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该供水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机关负责负责受理其供水单位的饮用水卫生许可。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机关可以指定或者委托一个机构或者部门统一受理供水单位的卫生许可。

各受理机构应公布供水单位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并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卫生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应具体规定一个部门和人员负责供水单位行政许可的咨询工作。

第七条申请人申请供水单位的卫生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卫生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操作规范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操作规范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三、实行权限和实行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四、行政审批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申请办理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应当具有下列条件:1.集中式供水单位(1)水源选择和卫生防护审查:①取水点应设在都市和工矿企业上游;水质应符合卫生原则或卫生规范规定;②水源防护带应设置固定通告牌;③地表水为水源水一级防护区(取水点周围半径100米以内)严禁从事任何有也许污染水源活动;二级防护区(取水点上游1000米到下游100米)不得排放废水和污水,不得堆放也许污染水质物品;④地下水为水源水一级防护区(取水点周围半径15米范围内)以20厘米以上水泥硬化地面并设置隔离墙,在取水点建闭式取水屋;并设有排洪措施;二级防护区(取水点周围半径30米范围内)用铁丝或刺槐树隔离,闲人不得入内,并设警示牌;(2)生活饮用水生产过程审查:①制定有卫生管理制度并上墙;备有生活饮用水有关原则、规范和法规;②建设项目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立案;③购置有与生产相适应水处理、消毒设备设施并能正常运行;④生活饮用水输水、配水、蓄水设施不得与排水设施及非饮用水管道相连;⑤采购和使用涉水产品待有对应卫生许可批件并有验收和出入库记录;⑥水处理剂和消毒剂投加和贮存间应单独设置并通风良好,备有安全防备和事故应急处理设施;⑦生产区应单独设置,外围30米范围内不得有开放性污染源。

(3)从业人员卫生规定审查: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上岗,检查从业人员卫生状况。

(4)污染事件汇报处理审查:制定有突发事件管理制度,备有突发事件水质检查记录和平过渡电话记录本。

(5)质量控制审查:①制定有自检制度;②建立有自检能力检查室,购置有对应检查设备和仪器;③检查人员经专业培训上岗;④检查原始记录完整,数据真实可靠,使使用办法定计量单位。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生活饮用水公共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生活饮用水公共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生活饮用水公共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0.07.30•【字号】鲁卫监发[2010]9号•【施行日期】2010.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正文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生活饮用水公共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卫监发〔2010〕9号)各市卫生局,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为加强农村生活饮用水公共供水卫生管理,根据《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我厅组织制定了《山东省农村生活饮用水公共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三十日山东省农村生活饮用水公共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生活饮用水公共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保证农村饮水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饮用水公共供水是指自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由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农村用户提供生活饮用水的供水方式。

第三条本省对农村生活饮用水公共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第四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农村生活饮用水公共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工作。

第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实施卫生许可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第二章卫生许可证申请第六条农村生活饮用水公共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供水。

第七条农村生活饮用水公共供水单位从事供水活动应当符合相应的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八条申请农村生活饮用水公共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小型集中式供水单位水质指标的要求。

供水设施卫生许可证办理流程

供水设施卫生许可证办理流程

供水设施卫生许可证办理流程
一、办理条件
1、供水水源水质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的规定,水源地必须设置水源保护区。

2、具有符合供水规模的卫生要求的厂房、设施、设备和环境。

3、具有在制水工艺流程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

4、具有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5、具有能对饮用水水质进行检测的机构、人员以及仪器设备。

6、所使用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必须符合卫生安全和产品质量标准规定,并持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

7、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

二、办理材料
1、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实验室设备、人员及检测项目。

4、生产工艺流程图及主要设备清单。

5、水质卫生检测报告。

6、供水单位方位图及平面布局图。

7、授权委托书。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携带材料前往办证机构提交申请。

2、办证机构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受理和审核。

3、审核通过后为申请人制证、颁证。

供水单位(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制度 - 牡丹江市

供水单位(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制度 - 牡丹江市

供水单位(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卫生监督科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 、科长二、审批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第七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

三、审批条件符合《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九条集中式供水应当符合下列卫生要求:(一)水净化处理工艺应当符合国家《建筑给水排水工程设计规范》的要求,水净化处理工艺设备、设施应当符合工艺的要求,净化处理各工艺(车间)应当配备相应的检测手段;(二)水源水、地下水等应当有保证其正常使用的消毒设施;(三)供水工程中的输水、蓄水和配水等设施应当密封,定期清洗、消毒并监测,严禁与排水设施相连;(四)自备的生活饮用水供水系统,严禁与城镇供水系统连接;(五)新设备、新管网投产前及旧设备、旧管网修复后应当进行冲洗、消毒,并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水质检验合格。

管网末梢盲端易污染处应定期放水、清洗、消毒;(六)加氯消毒间应当通风良好,备有安全防范和泄漏处置的应急设备、设施和个人防毒面具;(七)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划定生产区的范围,并设立明显标志。

在其周围十米范围内,不得设置生活居住区和修建禽畜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等污染源,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等污染物或铺设污水渠道等。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配有水质检验仪器、设备和人员,对水质进行日常性检验,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送检测资料。

第十条二次供水应当符合下列卫生要求:(一)新建二次供水设施应当设在建筑物正负零标高以上。

贮水池、低位水箱及供水设施不得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

供水设施周围十五米内不得有污水井、化粪池及其他污染源的存在。

给水管线卫生要求按《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室外给水设计规范》执行。

(二)现有的二次供水设施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当限期改造,短期内不能改造的应当加强卫生管理,加大监督监测力度,并适当增加监测频次;(三)二次供水水箱应当设在单独房间内,不得与非生活饮用水相连接;水箱溢流管、排污管与排水管应当断离相联,不得直接相连。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附件五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Sanitary Standard for Drinking Water Plant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Sanitary Standard for Drinking Water Plant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以下简称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保证生活饮用水符合有关卫生要求,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集中式供水单位的水源选择与卫生防护,生活饮用水生产和污染事件报告处理、水质检验、从业人员等方面的卫生要求。

第三条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含自建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遵守本规范。

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本规范的实施。

第二章水源选择和卫生防护第五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应选择水质良好、水量充沛、便于防护的水源。

取水点应设在城市和工矿企业的上游。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工程的水源选择,应根据城市远期和近期规划、历年来的水质、水文、水文地质、环境影响评价资料、取水点及附近地区的卫生状况和地方病等因素,从卫生、环保、水资源、技术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水源水质监测和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作为供水水源。

第七条供水水源水质应符合有关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的规定。

当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规定时,不宜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

若限于条件需加以利用时,应采用相应的净化工艺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水质应符合规定,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

第八条生活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区应按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和地质矿产部颁发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要求,由环保、卫生、公安、城建、水利、地矿等部门共同划定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供水单位应在防护地带设置固定的告示牌,落实相应的水源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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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第53号令)
实施单位
1、跨区域饮用水供水单位由市卫生局负责实施;
2、其他饮用水供水单位均由辖区卫生局负责实施。

审批条件
(一)新办卫生许可证
1、饮用水供水单位选址、设计、流程布局、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卫生设施和水源等必
须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二次供
水设施卫生规范》等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要求,具备制水过程中
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
2、具有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3、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卫生知识培训证明;
4、具有符合卫生要求的净水用原、辅材料、工具、容器等,所使用的各类水处理剂、消
毒药械、管材管件和水处理器等涉水产品必须有卫生许可批件;
5、各类场所内必须有排风系统,凡设空调装置的场所必须有新风供给,且组织通风合理,新风入口应设在室外,远离污染源;
6、设有完善的水质检验机构,检验设备及项目能达到国家卫生要求;
7、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卫生条件和卫生要求(现场核实达标85咐上,关键项目合格)。

(二)延续卫生许可证
1、需要延续卫生许可的,应当在该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而又没有提出延续申请的,原卫生许可证失效;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新申请卫生许可证办理。

(三)变更卫生许可证
已取得卫生许可的单位因改变生产经营地址名称、许可项目、单位名称或法定代表人等情
形而必须办理变更卫生许可证手续。

1、企业名称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同时改变的,个体工商户负责人名称改变的,供水地址变迁的,按新办卫生许可办理;
2、变更许可项目的,如涉及新、改、扩建的,应先取得〈〈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
及〈〈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后,再办理卫生许可证的变更,变更后卫生许可证有效
期限仍按原证执行;
3、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的,应当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相关
手续,获得企业名称核准或者变更工商营业执照后再办理卫生许可证的变更;变更后卫生许
可证有效期限仍按原证执行;
4、单位地址、名称变更的,须有当地派出所证明或有相应的地址变更文件;变更后卫生
许可证有效期限仍按原证执行。

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新办集中式和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
1、申请集中式供水卫生许可
(1)〈〈湖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申请表》;
(2)〈〈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与〈〈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3)水厂净水、消毒等设施平面布局图、工艺流程图和水源卫生评价、卫生防护设施图及生产过程
中可能产生的污染环节以及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说明;
(4)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职务证明和身份证明复印件,如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卫生许
可事项时,应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委托书及受托方有效的身份证证明复印件;
(5) 所用输配水设备、防护材料、水处理材料化学处理剂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
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6) 水质检验、人员、仪器设备的配备及自检情况;
(7) 具有法定资格的卫生检验机构出具水质监测报告及卫生学评价报告复印件(申请时该项材料可暂不提供);
(8) 供水单位产权归属者的工商营业执照或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单位法人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9) 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含检验人员)名单和健康证明及卫生培训合格证复印件(从业人员50人以上的单位可用员工花名册代替,但须注明"健康合格证明"的发证单位、"健康合格证"编号、有效期及培训单位);
(10) 供水单位土地合法使用证明复印件(产权证明、经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 ,未取得
房地产权证件的提供三证:有效期内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
土地使用证》;
(11) 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水源卫生防护制度,水质检验制度,供、管水人员体检培训制度,水质资料
上报制度,饮用水污染事故报告制度,岗位卫生责任制度,检查和考核制度)。

2、申请二次供水卫生许可
(1) 〈〈湖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申请表》;
(2) 〈〈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与〈〈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3) 二次供水设施场所平面布局图、供水系统流程图及卫生防护设施和措施说明;
(4)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职务证明和身份证明复印件,如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卫生许
可事项时,应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委托书及受托方有效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5) 所用输配水设备、防护材料、水处理材料化学处理剂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6) 水质检验、人员、仪器设备的配备及自检情况;
(7) 具有法定资格的卫生检验机构出具水质监测报告及卫生学评价报告复印件(申请时
该项材料可暂不提供);
(8) 经营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副本);
(9) 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名单和健康证明及卫生培训合格证复印件;
(10) 供水单位土地合法使用证明复印件(产权证明、经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 ,未取得
房地产权证件的提供三证:有效期内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
土地使用证》;
(11) 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卫生管理岗位责任制。

(二)延续卫生许可证
1、〈〈卫生许可证申请表》及申请报告;
2、原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制水或供水场所及工艺、规模未发生改变的说明书;
5、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相关的检验报告书复印件;
6、代理人办理卫生许可申请的委托文件(包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书、委托方及受托方有效的身份证明);
7、从业人员健康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三)变更卫生许可证
1、〈〈卫生许可证申请表》及申请报告;
2、原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3、与变更项目相关的材料:
(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需提供新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变更
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变更后的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2) 单位名称变更需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变更后的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3) 变更卫生许可范围涉及到新、改、扩建的,需提供〈〈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
和〈〈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复印件,制水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污染环节以及控制污染
的条件和措施说明;
(4) 单位地址名称变更,但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没有改变,需提供地名变
更的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5) 代理人办理卫生许可申请的委托文件(包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书、委托方及受托方有效的身份证证明)。

审批流程
受理-审核-批准
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作出决定,但依法需听证、检测检验的时间除外。

承诺时限
新证、换证须现场审核,7个工作日颁发卫生许可证。

颁发证件名称
〈〈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
法律效力
有效期4年,每年复核一次,依法领取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饮用水供水经营活动。

收费事项不收费
收费依据无
审批权限
1、跨区域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由市卫生局负责实施;
2、其他饮用水供水单位均由区卫生局负
责实施;3、市卫生局现有二次供水许可单位均移交到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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